浅谈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与联系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与联系1、 (一)防卫过当的主体 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 防卫过当所构成的犯罪中,有已满16周岁的和已满14周岁的犯罪主体,但防卫过当的主体一般是已满16周岁的人,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确判断防卫过当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
(二)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防卫过当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样,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罪过。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说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疏忽大意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全面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
(3)过失与间接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4)过失与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任何种类的过失与故意。
(5)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都是故意犯罪,因为防卫过当是故意造成的损害。
我比较赞成第三种观点,要确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应当注意到防卫过当的成立要求具备防卫目的的正当性一点,防卫过当的目的的正当性决定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该结果发生,如果防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积极追求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是否定了防卫过当的本身。
防卫过当的行为人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实施防卫的,主观上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尽管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防卫人并没有危害社会的犯罪目的,只是由于在同不法侵害紧张搏斗时的疏忽或者判断失误,才铸成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探究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探究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对于侵害者造成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是可以被法律所容许的。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正当防卫行为可能会出现防卫过当的情况,即在对非法侵害进行反击时,采取了过度的手段或造成了过度的损害。
那么,究竟什么是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该问题又存在哪些表现形式,及如何加以规避和解决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正当防卫是指在当事人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防卫行为,从而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正当防卫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必须是针对非法侵害采取的行为,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防卫行为。
二是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具有一定的目的性。
三是必须是必要的防卫行为,即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的是适当的手段和方法。
而防卫过当则是指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采取了过度的手段或者造成了过度的损害。
具体表现为对非法侵害者采取过于严重的处罚或者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致人死亡。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界限是非常微妙的,需要在具体的情境下进行具体的判断。
我们需要分析防卫过当问题存在的原因。
法律意识的缺失是导致防卫过当问题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面临非法侵害时,有些人由于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容易情绪失控,采取过激的手段来进行反击。
心理因素也是导致防卫过当问题的原因之一。
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受害者可能会产生恐惧、愤怒等强烈的情绪,导致在防卫过程中失去理智,从而采取过度的手段。
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是导致防卫过当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社会环境中,对于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容忍度较高,导致部分人对于防卫行为存在过度的解读或者过度的期待。
我们需要探讨如何解决和规避防卫过当问题。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民众对于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增强法制观念,从根本上避免因为法律意识的缺失导致的防卫过当问题。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成稿)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近代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与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
它本身意味着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补充。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防卫行为的认定尤其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上存在较多的争议。
本文主要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并阐在实践中如何认定,由此而提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防卫强度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简单的说,正当防卫是合法的,对社会有益的,是权利的合理运用;而防卫过当则是违法的,对社会有害的,对权利的滥用。
在法学界主要存在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关系的三种观点,即“转化说”、“包容说”、“并引说”三种观点。
①“转化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转变成的,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就转化为防卫过当。
该种观点以正当防卫为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只是由于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认为是犯罪。
②“包容说”,该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本身包括了适当和过当两种情形。
该种观点承认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只是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中的一种情形,为正当防卫所包容。
③“并引说”,该观点认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都纯属于防卫行为,是防卫行为的属概念,二者是一种并引关系。
二、防卫强度衡量防卫强度的法定因素有两个,一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害“。
前者是防卫强度的说明,后者是防卫结果的表现,对于衡量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来说,二者缺一不可。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既是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又是确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
好--浅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毕业论文浅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姓名:张磊班级:09 级专业:法律指导老师:张敏燕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但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排除和制止社会危害性的目的,如若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所以,人们在进行这种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这就存在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几起涉及正当防卫的刑事案件所引发的广泛社会关注,便暴露了人们在正当防卫适用上的认识分歧。
其中,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理解便成为问题的核心之一,对此,司法界和理论界众说纷纭,各执一词。
本文拟从具体案件的分析入手,结合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宗旨,逐步阐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条件的具体含义和判断基准,并就如何认定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的限度条件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合法权益限度浅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
而对于一般公众而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到底怎样界定是有一定困难的,如何正确行使此项权利,既能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又不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这就存在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
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是一种在国家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处于紧急状态下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以一定的人身财产损害为代价。
只有正确的行使,才能达到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相反,如果滥用这一权利,则会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因此构成犯罪,所以采取防卫是否恰当是否合法,必须了解实施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一、概括本文以“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重点探讨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实践中的应用及二者之间的界限。
文章首先介绍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基本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和判断标准。
文章对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提出了相应建议。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对侵害行为进行制止的行为。
防卫过当则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符合法定要件,即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与防卫行为的相当性;而防卫过当时则要求防卫行为的过度性、不法侵害的违法性与防卫手段与程度的失衡性。
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存在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行为与非法侵害行为相适应,即防卫的手段、程度与侵害的强度、危险程度相适应;正当防卫行为导致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防卫过当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行为过当、结果过当和故意过当。
行为过当指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与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等不相称;结果过当指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与非法侵害行为之间形影不离,且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故意过当则指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具有故意伤害、杀人、放火等犯罪故意。
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分析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审慎作出判断。
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减轻处罚,但减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免除处罚。
1. 介绍本文的主题和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调节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在这众多法律问题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焦点。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
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刑法》第20条在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的同时,也同时规定了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刑法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重大损害”作出界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偏差,也引起了罪与非罪的争议。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判定的一个界限。
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
但,它同样是一把双刃剑,认定不当时,将会起到极大的反效果,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一方面鼓励和指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不法行为做斗争,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另一方面也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特征(一)概念正当防卫(legitimate defence),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三)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
以 准 确 界 定致 使 罪与非 罪 不 明 的困惑
带有 暴 力 性 破 坏 性 的 形 成 防 卫 紧 迫 感 的侵 害 这 类 侵 害往 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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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给 客 体造 成 严 重 的 损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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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气 笔 者 认 为有 必 要 对 此 问题 进 行 系 统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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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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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正 当 防 卫 成 立 的 时 间 条 件
论 正 当防卫 与 防卫 过 当 的 界 定
口
杨恒 建
杨圆圆
财产 和 其 他权利 权 利 免 受 正 在 进 行 的不 法 侵 害 而 对 实施 不 法
,
分 割 所 采 取 的 必 要 的防 卫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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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卫 过 当是 指在 实 行 正 当防 卫 过 程 中 违 反 正 当 防 卫 的 限 度 条件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给不 法 侵 害人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因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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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的 发 展 职 务 犯 罪 的 科 技 化 知 识 化 倾 向 日益 明 显 这 就 需 要 办 案 干 警 具 备 较 高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多方 面 的综 合 知 识 为 初 查 工 作 提 供 人 才 保 障 首 先 办 案人 员 应 具 备 高 度 的 政 治 责 任 感 有 同 职 务 犯 罪 作 斗 争 的信 心 和 勇气 有 从 事 反 腐 败 工 作 的坚 强 决 心 和 奉 献 意 识 其 次 办 案 人 员 应 具 备 扎 实 的 法 律只 是 功 底 在 办 案 实 践 中不 断 丰 富对 法 律 理 论 的理 解 并有 意 识 的加 强知 识 储备 积 极 拓 宽知 识 面 有 效 提 高 知 识 层 次 对 财 务 金 融 汁算 机 以 及 涉 案 行 业 的 业 务 知 识 都要 有 所射猎 再 次 办案 人 员 应 注 重 培 养 察微 析 疑 的 习 惯 提 高 线索 分 析 评 估 甄 别 的 水 平 培 养 缜 密 思 考 的 能 力 提 高 制 定 周 密 计 划 的水 平 培 养 敏 锐 的 侦 查 意 识 掌 握 定 的 谋略 思 想 提 高 驾 驭 复 杂 局 面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力 争 成 为检 察职 务犯 罪 侦 查 工 作 需 要 的专 家 型 复 合
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2)
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力和手段,但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因此人们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形式责任的风险,本文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定义构成条件等进行比较来分析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限度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款以授权性规范的形式规定了正当防卫权是正当防卫,成为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同时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事款可以看出,刑法在授予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对权利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
因此,正确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鼓励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不法行为作斗争,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同时也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和本人或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
根据这一界定,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具有以下的特点:第一,反卫星,正当防卫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是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最本质的特征,正当防卫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当防卫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而不是在不存在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已经实施完毕后实施,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具有防卫性。
第二,侵害性,正当防卫是防卫人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与不法侵害进行斗争的行为,因此正当防卫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同时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威胁的紧急情况下,正当防卫行为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是不可避免的,换言之,只有在损害不法侵害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以说正当防卫具有侵害性,第三强度受限性,强度受限性是指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关系
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关系正当防卫没有超越限度,防卫过当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
所以在法律上的认定是有没有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关于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关系。
法律知识蕴含着法律服务品质,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进行专业法律的学习,同时有关的我也会倾心为您服务。
一、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区别1. 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防卫过当是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2. 正当防卫没有超越限度,防卫过当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
理由: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而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
二、什么是防卫过当(一)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
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总之,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
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三、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关系1、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两者之间都是一种防卫手段;2、防卫过当的概念不是独立被提出来的,而是随着正当防卫的历史发展而提出来的。
早在20世纪初,刑事社会学派取代了刑事古典学派,在刑法理论上占据了统治地位,从理性的角度对人们行使防卫权的范围、条件、合理限度等进行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就提出了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制定出对其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从而走上了有限防卫的轨道。
3、防卫过当的基于正当防卫的合法性的延伸,所以对其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
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
浅议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和防卫过当的认定
浅议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和防卫过当的认定一、问题之提出当前,我国的法律日益注重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赋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处于更为优越的法律地位,以便使其及时得到法律救济。
现笔者从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概念入手,揭示防卫过当的本质和法律特征,通过分析防卫过当的责任及处理规则,阐述目前有关我国防卫过当制度的合理之处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二、防卫过当的历史沿革。
一九七九年七月六日公布,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笔者认为,根据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过当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个是防卫行为本身的强度是否适当,即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否为防卫不法侵害所必要;另一个方面是看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是否超过合理界限。
从逻辑上讲,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两个概念,两者具有递进关系。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的现行刑法(下简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单就防卫过当而言,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为防卫过当,这说明,刑法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提高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将损害后果规定为“造成重大损害”,其本身是大大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至此,关于新的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也就是新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标准即可表述为:防卫行为明显不必要且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
刑法之所以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如此重大修改,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1979年刑法颁布施行十几年里,司法实践中审理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情况很不理想,尤其是一些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法院往往不敢大胆宣告无罪而是以防卫过当定案并从轻处理以求“双保险”这就是严重挫伤了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法学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2000年某日下午3时,河北省新乐县个体业主张津龙(男)在某市场卖布,刚饮过酒的李志泉要问张津龙买布,张在问明情况后扯布给李,但李接过后嫌布小并拿布砸向张津龙的脸,张不甘示弱,也抽了李的面部一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开。
张津龙为了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摊离开市场。
然而下午5时左右,张津龙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匹时,被等候多时的李志泉发现,李随即追上张,用拳头击打张的面部。
张的近视眼镜被击碎落地,碎片还划破眼皮,但张没有还手。
李又用右臂夹住张颈部,继续殴打张。
由于张瘦弱而里李特别强壮,因此张挣脱不开。
张为逃脱挨打,紧急情况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乱捅,李右臂被捅伤,但还未停止对张的殴打,张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张放开,张也停止捅李。
事后经法医鉴定,李腹部为重伤。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人认为张的行为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张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看来问题的焦点在张津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到底属于哪种行为?两者又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从何区分呢?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对两者进行探讨。
一、构成条件(一)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
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起因正当防卫产生的起因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不法侵害还应包括非暴力性质的。
同时,对于轻微的,诸如吵架、辱骂、推拉等不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一般违法行为应用调解、劝阻或其他办法来解决。
2.防卫意图防卫人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产生的制止侵害行为的心理状态,这是防卫的主观条件。
谈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谈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摘要: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划定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刑法界对此有很多种说法,但都未能有效解决,判断是否超过正当防卫而构成防卫过当,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是把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作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无限防卫[案例1]被告人张津龙,男,29岁,河北省新乐县人,是个体业主。
2000年某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津龙在某市场卖布。
刚饮过酒的被害人李志泉走过来指着一块布要张拿给他,张问明情况将布拿给李志泉。
李接过布简单看了一下,嫌布小,即扔到张津龙的脸上,张拿过布也抽了李志泉的面部一下,双方发生口角,后经他人劝开。
张津龙为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拾部分布离开市场。
当日下午5时许,张津龙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时,被等候多时的李志泉发现。
李即追上去用拳头击打张的面部。
将张的近视眼镜打碎落地,眼镜碎片划破了张的眼皮,但张没有还手。
接着李又用右臂夹住张津龙的颈部,继续殴打张。
由于李身高体壮,张身体瘦小,张挣脱不开。
张津龙为逃脱挨打,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着李志泉乱捅,将李的右手臂捅伤,但李仍未停止对张的殴打,张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张放开,张也没有再捅李。
李志泉的腹部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津龙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质没有异议,但对其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津龙的行为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理由是:被害人李志泉的侵害只是使用拳击,并未使用凶器,而张津龙却用水果刀对李志泉乱捅,按照防卫的手段、强度相适应的标准来衡量,张津龙的防卫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
同时,李志泉的侵害行为尚未达到对张津龙的生命构成威胁的程度,张津龙却使用凶器进行还击,致使李志泉重伤。
从这个角度看,张的防卫行为也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津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时实⾏,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下⾯店铺⼩编就为您介绍⼀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条第1、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制⽌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为。
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合法权益的⼀项权利。
公民在⾏使这⼀权利时,即使对不法侵害⼈的⼈⾝或其他权益造成损害也不负任何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的权利并不是毫⽆限制。
为了避免公民滥⽤这种权利,我国刑法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时,⼜明确地规定了⾏使正当防卫权利应受的限制条件。
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为发⽣所谓不法侵害⾏为,是指⼈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为。
关于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违法和犯罪⾏为。
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只能对具有暴⼒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实⾏正当防卫。
基于上述认识,对下列⼏种⾏为,均不能或不宜进⾏正当防卫:(1)对合法⾏为不能进⾏正当防卫;(2)对正当防卫⾏为不能实⾏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为不能实⾏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正当防卫。
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
对此种情形的处理,视⾏为⼈主观上有⽆过失⽽不同: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为⼈的刑事责任。
(⼆)不法侵害⾏为必须正在进⾏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时实⾏,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所谓正在进⾏,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认为是指在⼀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着⼿实⾏不法侵害时作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志,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分明显、紧迫的情况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厘定标准浅议
2009年3月第28卷第3期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College of Educa tion M a r .2009Vol .28No .3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廖伟凡(65),男,广东陆河人,副校长,法学专业教师。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厘定标准浅议廖伟凡(陆河县广播电视大学,广东陆河516700) 摘 要:现行《刑法》对正当防卫作了明确规定。
但在现实生活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甚至不法侵害之间往往仅一步之遥。
从防卫起因、防卫客体、防卫时间等客观要件出发,可详细厘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间的厘定标准。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09)03-0095-02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我国学者对正当防卫的表述方法多种多样,择其要者,有如下几种界定方法:第一种方法,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第二种方法,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造成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遭受不法侵害的行为。
第三种方法,所谓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方式,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第四种方法,正当防卫是指采取损害不法侵害利益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仔细分析以上的表述,我们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相同之处:一是,诸种表述都注意到了防卫人目的的正当性,即以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二是,各种界定或明确地或包含了反击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损害的内容。
同时,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第一种表述注意到了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将防卫的限度条件明确地包含于其中,而其他表述都回避了这个问题;其次,第四种表述没有指出防卫的时机性,而前三种表述则看到了不法侵害的时间,即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最后,第四种表述没有指出防卫的对象,即反击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前三种表述都指出了防卫的对象。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民法论文】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民法论文】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论文摘要: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而现实中,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如何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进行比较准确的界定就成了当务之急。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3、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4、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5、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本质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
防卫过当的构成,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具有如下特征:1、防卫过当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通常为生命权和健康权;2、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3、防卫过当是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4、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界限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排除和制止社会危害性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因此,人们在进行这种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这就存在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而现实中,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一直是争论的焦点,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完整word版)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终稿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题目专业学习中心姓名学号指导教师月日正当防卫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渊源于我国宪法,它的行使有其特有的条件,更有必要的限度要求,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一直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问题,几乎司法实务中每个正当防卫案件都要涉及必要限度之判断.构建和完善正当防卫防卫限度评判体系,不仅仅是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更将对司法实践本身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防卫过当作为正当防卫制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课题,历来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和重视.特别是对限度条件的理解,更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相区别的关键所在。
对防卫过当进行准确界定,有助于实践部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由于1997年刑法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许多依照1979年刑法属于防卫过当的案件按照1997年刑法应作为正当防卫来处理.所以,深入探讨防卫过当相关问题更显必要。
故本文紧密结合我国新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分析了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与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然后对相对防卫权与无限防卫权的界限进行了分析比较,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规定的具体对策.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 (4)(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4)(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4)二、防卫过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5)(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5)(二)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5)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分析 (5)(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辩证关系分析 (5)(二)相对防卫权实施的必要限度分析 (6)(三)无限防卫权实施强度控制分析 (6)四、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界限的完善对策 (7)(一)对德国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司法借鉴 (7)(二)深入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与缓急 (8)(三)细化对防卫过当规定的司法解释 (8)五、结语 (8)参考文献 (10)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围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浅论防卫过当和防卫不适时的界限——以量的防卫过当为中心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接着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德日刑法理论将防卫过当分为质的防卫过当与量的防卫过当两种情形,前者是指在不法侵害过程中实施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后者是指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实施的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通说,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仅为质的防卫过当,而认为所谓“量的防卫过当”属于防卫不适时,不属于防卫过当。
从司法实践来看,虽然一般也会对事后防卫从轻处罚,但同样是在一个行为过程中,防卫行为如果发生在不法侵害过程中“应当减免处罚”,而发生在不法侵害过程外,则只能“酌情从轻处罚”,是否妥当?事实上,我国已有少数学者对此提出质疑,承认量的防卫过当。
①鉴于我国刑法规定和德日刑法颇为接近,而德日刑法理论在这方面探讨得十分深入,故本文试通过对二者的借鉴,立足我国实际作粗浅探讨。
一、德日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讨论(一)德国关于防卫过当的讨论1.防卫过当免除处罚的根据德国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因慌乱、恐惧或惊吓而超越正当防卫的界限的,不处罚。
在这项规定中,究竟防卫过当是被作为责任阻却事由还是排除刑罚事由,曾经一度引发争议,但最终基本达成共识,将其作为责任阻却事由来讨论。
②对于责任阻却的原因,德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理论:第一种观点认为是责任的减轻或微弱的情绪冲动,即在不法侵害中,防卫者因心理慌乱、恐惧、惊吓,难以按照法的期待严格控制防卫的限度,由此阻却罪责。
③浅论防卫过当和防卫不适时的界限——以量的防卫过当为中心齐钦梁国武**齐钦,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国武,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①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04页;付立庆:《“情节较轻”的认定应不考虑法定从宽情节》,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10期。
②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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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图 分 类 号 : 9 4 1 D 2 .l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99 2 1 )5 0 3 — 2 1 7 —1 9 (0 1 0 — 0 8 0
作 者 简 介 : 启 山 ( 9 8 , , 东广 饶 人 , 营 职 业 学 院 ( 东 东营 2 7 9 ) 生 就 业 处 助 教 , 究 方 向 为 高校 毕 业 高 1 6 一) 男 山 东 山 501招 研
生就业指导, 、
收 稿 日期 :0 0 2 1 2 1 —1 —1
我 国刑法 规定 的正ຫໍສະໝຸດ 当防卫 制度 . 以保 护 公共 利 可 益 、 人 或他 人 的人 身或 其他 权利 免受 正 在进 行 的不 本
防卫 过 当在 刑法 中规 定为 “ 防卫行 为 明显超 过 必 要 限度 . 造成 重 大损 害 . 负刑 事 责任 的行 为 ” 是 应 它
发 , 析 了二 者的 基 本 特 征 和 构 成 要 件 , 出正 当防 卫 的 必要 限 度 就 是 正 当防 卫 和 防 卫 过 当的界 限 , 分 指 当防 卫 行 为超 过 刑
法 所规 定 的 必要 限度 时 , 是 防 卫 过 当 : 之 . 属 于正 当防 卫 . 便 反 则
关键 词 : 当 防卫 ; 卫过 当 : 法侵 害 : 正 防 不 必要 限 度
重 庆科 技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 1 第5 0 年 期 l
Junlo C ogigU i rt o Si c n eho g(oi i csE io) N . 2 1 ora f hnqn n e i f c nead Tcnl ySc lS e e d i v sy e o ac n tn o5 0 1
( ) 卫 起 因 正 当 防 卫 的 前 提 或 起 因 一 定 是 不 1防
行 为 , 护被 侵 害 的合法 权益 的 目的 : 保 另一 方 面 , 为 行
人 又 清楚 地 知 道 防卫 行 为 已 经远 远 超 过 了正 当 防卫 的必要 限度 . 有可 能会 造成 重 大 的不必 要 的损害 并 ( ) 防卫 过 当所 侵 犯 的客体 来 看 , 卫过 当所 3从 防 侵 犯 的是不 法侵 害人 的人身 权或 财产 权 .
() 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来看 . 4从 防卫过 当在 客观上 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 、 当防 卫 与 防 卫过 当的 界 限分 析 正
( ) 当 防 卫 必 要 限 度 的 特 征 一 正
() 4防卫对象 我国法律规定.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
侵害本人实行 . 而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任何人实行 。 () 5 防卫 限度 。刑 法 明确规 定 , 当防 卫不 能 “ 正 明
信 的过 失 要是前 者 . 主 并包 含 了两 个方 面 的内容 : 一
方 面行 为人 希 望通 过 其 防 卫行 为达 到 制 止 不法 侵 害
害. 对不 法 侵害 人所 实施 的制 止 其不 法侵 害并 没 有 超
过必 要 限度 的损 害行 为 正 当 防卫 的构 成要 件包 括 :
法侵 害 。 () 2 防卫时机 正 当防卫 只能在不 法侵害正在进 行
时实行 . 不能在不法侵 害 尚未进行或完成之后实行 () 3 防卫动机 正 当防卫要求 防卫动机 的正 当性 . 即 实施正当防卫 的 目的是为 了使国家 、 公共利益 、 本人或他
人的人身 、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
是 出 于过 失 . 包 括疏 忽 大 意 的 过 失 , 包 括过 于 自 既 也
、
正 当 防 卫 与 防卫 过 当概 述
( ) 当 防 卫 一 正
正 当防 卫 , 是指 为 了使 国家 、 公共 利 益 、 人 或 他 本
人 的人 身 、 财产 等和 其他 权利 免 受正 在进 行 的不 法侵
我 国刑 法 规 定 . 当 防卫 的 必 要 限 度 主 要 有 以 下 正
三个 基本 特征 :
显超过 必要 限度造 成重 大损 害 ”
( ) 卫 过 当 二 防
() 1防卫行为必须具有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目的性 () 2 防卫 强度 以制 止任 意在 进行 的不 法侵 害 所 必 须 的强 度 为唯 一 限度 . 主要 表 现 为 以 下 几点 : 是 其 一
防卫 行为 的被 迫性 正 当防卫 的行 为 . 是 基于 不法 都 侵 害行 为所 引 起 的 . 有一 定 的被迫 性 具 .二 是对 防
防卫过 当 .是 指 防卫行 为 明显 超过 了 必要 限度 , 对 不法 侵 害者 造成 了重大损 害 的行 为 卫过 当行 为 防 与 正 当防卫 行 为有 着 密切 的联 系 。 它符合 正 当防卫 的
一
法侵 害 。 而 , 然 防卫 过 当又 会 给社会 带来 危 害 。因此 , 如何 界定 正 当 防卫和 防卫 过 当两 种行 为 . 正确 区分二
者 的界 限 , 有重 要 的意 义 。 具
一
种 犯罪 行 为 . 有我 国犯 罪构 成 的 四个必 要要 件 : 具
() 1 防卫 主体 防卫 过 当的 主体必 须是 达 到刑 事 责 任年 龄 、 有 刑事 责 任 能 力 的 防卫 人 , 有 防卫 人 具 具 与 犯罪 人 的双重 身份 的特 殊 主体 . 两者 缺 一不 可 ( ) 防 卫 过 当 的主 观 方 面来 看 . 卫过 当一 般 2从 防
浅谈正 当防卫 与防卫过 当的界 限
高启 山
摘 要 : 当防 卫 制 度 是 我 国赋 予公 民 的一 项 与 犯 罪行 为作 斗 争 的 权 利 , 了避 免权 利人 对 此权 利 的乱 用 , 规 定 了对 防 正 为 又
卫过 当行 为 的 处 罚 . .正 确 行 使 正 当 防 卫 权 . 分 正 当 防 卫 与 防 卫 过 当 的 界 限 是 关 键 从 正 当 防 卫 与 防 卫 过 当 的 概 念 出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