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以下简称“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确定治安案件处罚标准及程序的法律。
本法以促进治安秩序,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规定治安案件的处理程序,依法加强对治安案件的惩治和预防。
一、管辖范围本法管辖下列治安案件:(一)擅自移动国家拥有的或者依法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占有的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物品;(二)破坏公共场所设施及其他公共事务;(三)经受训而未及时参与公共卫生等公共事务;(四)索取或者讹诈他人钱财或者其他非法行为;(五)非法猎取、捕捉野生动物;(六)非法携带毒品、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七)损害林木林分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公共财产;(八)其他治安活动或者活动行为,或者其他影响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处罚原则解决治安案件,应当从革命审判的三项原则出发,即从实际情况出发,严格依据法律处理,根据行政处罚的依据的原则。
治安处罚的实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以及不同案件不同处罚的原则。
三、处罚方式根据治安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本法规定的治安处罚方式有警告、罚金、拘留、劳动教养等。
1.警告对比较轻的治安案件,可以以警告方式加以处理,但要及时记入有关登记物。
2.罚金对具体的治安案件,应当加以罚款处罚,具体金额由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决定。
3.拘留拘留是本法最重要的处罚方式之一,是指将犯罪分子送往拘留所并强制延长其在拘留所的时间,以限制其自由的行为。
在拘留期间,拘留期间,拘留的期限一般为十五日,但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4.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处罚是建立在劳动教养规定的基础上的,是指行政机关把犯罪分子收容在封闭的劳动教养设施,并实施教育训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四、处罚程序本法规定的治安案件处罚程序包括鉴定案件、决定处罚、执行处罚、撤销处罚等环节。
具体过程如下:1.鉴定案件鉴定治安案件的基本条件,是要弄清案件的实质,如果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勘察,取证,收集证据等。
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三、关于不予处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区别是什么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的区别是什么在我们的⽣活之中,有的⼈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得到本不该属于⾃⼰的东西。
对他⼈造成精神上,物质上的⼀系列损失。
那么在法律上对于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有什么不同呢?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的相关法律知识。
欢迎⼤家阅读。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的区别是什么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式。
没收⾮法财物,是指⾏政机关将违法⾏为⼈⾮法占有的违禁品和其他财物⽆偿收缴的处罚形式。
1.当事⼈⾮法所得的财物。
就性质来讲,这些财物不属于当事⼈所有,⽽是被其⾮法占有;2.财物虽系当事⼈所有,但因其⽤于⾮法活动⽽被没收,例如⽤作赌资的⾦钱等;3.违禁品。
违禁品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禁⽌⽣产、加⼯、保管、运输、销售的物品及在某些场所禁⽌携带的物品,如在车、船、飞机上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黄⾊书刊、黄⾊录⾳录像带等*秽物品、**、内容**的宣传品等。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个⼈所有财产的⼀部或者全部强制⽆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法。
没收财产也是⼀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是适⽤于罪⾏严重的犯罪分⼦的刑罚⽅法。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是⾏政处罚,没收财产是刑事处罚.⾏政处罚法中的没收违法财产与刑法没收财产区别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政案件中,可以依法没收违法⾏为⼈实施违法⾏为的⾮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政处罚法第⼋条直接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作为⾏政处罚。
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治安⾏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的处罚规定。
收缴、追缴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的适⽤对象都是“违法所得”或者“⾮法财物”,被处罚⼈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87]公发25号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87年7月7日[87]公发25号)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根据这一规定,现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怎样运用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这种行为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二)这种行为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虽然情节轻微,但是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按照本条“可以调解处理”的规定,对这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调解处理;调解处理的,不予处罚。
是否调解处理,应当从实际出发,以能够达到教育双方,消除矛盾,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为目的。
对需要赔偿损失的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和民事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对一人只有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能否同时给予两种处罚?对一人只有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除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外,只能给予一种处罚。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如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需要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的,公安机关应当填写《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七、对实施多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这是对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何处罚以及处罚后合并执行的规定。
是要解决一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何处罚及执行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道德与法制观念淡薄,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经常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又构不成犯罪,对这些人如何处理,处理的原则是什么,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便于公安机关执法,教育和惩戒违法行为人。
本条规定的“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有两个或者超过两个的相互独立的、不连续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者是连续发生的不同种类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对这些行为如何处理,本条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分别决定的原则。
对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分别决定,即公安机关根据每种行为的社会危害、具体的情况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治安处罚的决定,而不是将行为人所有的未经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起予以评估,从而综合作出一个处罚决定。
二是合并执行的原则。
就是在对每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后,将所有的处罚简单相加合并执行,如将对几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处罚数额相加执行一个总的罚款数额;将拘留处罚的天数相加从而执行一个总的拘留时间;在罚款、拘留处罚的同时,还对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处罚的,也一并予以执行。
三是对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特别规定。
按照本条的规定,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拘留的,也要合并执行,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对同一行为人处以几次治安拘留处罚的,如果加起来时间超过二十日,也只能合并执行二十日拘留。
比如,对行为人处以两个五日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可以合并执行十日拘留;对行为人处以两个十五日治安拘留的,只能合并执行二十日拘留。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2007-01-31 10:14:35)转载分类:新法速递【法规名称】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法的正确有效贯彻实施,现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执行程序与监督程序
执行程序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监督程序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同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 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及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 百元以下罚款。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 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 公共设施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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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 治安管理处罚法概述 •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与完善
01
治安管理处罚法概述
立法背景与意义
01
02
03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旨在维护 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 ,防止和惩治违反治安管 任
治安管理处罚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承担治安管理 处罚责任的基础,无过错则无责任。
违法责任原则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与行为人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 程度相当。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治安管理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任务,它关系到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对于违法行为以及相关处罚措施。
一、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涵盖了多种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恶意伤害:指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恶意伤害可以分为轻伤、重伤以及致人死亡三种情况,分别对应不同的处罚措施。
对于轻伤,根据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可能会面临罚款、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等处罚。
对于重伤,法律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处罚,包括长期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
对于致人死亡的恶意伤害,行为人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处罚,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2. 抢劫和抢夺: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抢劫和抢夺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因此也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对于抢劫行为,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长期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罚。
对于抢夺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面临罚款、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等处罚。
3. 故意破坏财物:指恶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破坏财物也将受到处罚。
对于故意破坏财物的轻微行为,可面临罚款或者拘役的处罚。
对于情节较重的破坏财物行为,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的处罚。
4. 扰乱社会秩序:指违背公序良俗,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扰乱社会秩序也会受到处罚。
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能会面临罚款、拘役等处罚。
二、处罚措施除了对于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1. 行政拘留:指公安机关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拘留最长期限为15日。
2. 罚款:指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的经济处罚。
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情节等因素确定。
3. 拘役:指对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
拘役的具体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和违法行为的情节确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专门规定处罚治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共分为六章五十四条,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禁毒工作、社会面积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对该法的相关条文进行释义,以对其内容有更为清晰全面的理解。
第一章总则该章主要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进行了阐述。
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处罚的目的是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第二条则明确了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该章规定了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相关责任。
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公共场所治安的基本原则,即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第七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场所治安负有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交通秩序管理该章主要对违反交通秩序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了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行为的处罚标准;第十四条则规定了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倒车、占用应急车道等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禁毒工作该章对禁毒工作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了非法生产、贩卖、运输毒品的处罚标准;第十九条则规定了吸毒人员的治疗与教育措施。
第五章社会面积管理该章对社会面积管理的相关规定集中在第二十三条至第四十三条。
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经营性单位不按规定关闭、停业整顿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二十七条则规定了擅自占用道路、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行为的处罚。
第六章环境卫生管理该章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四条。
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乱倒垃圾、乱涂乱画等行为的处罚;第四十五条则规定了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处罚。
综上所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文内容主要包含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禁毒工作、社会面积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20分治安管理处罚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20分治安管理处罚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20分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2007-01-31 10:14:35)转载分类:新法速递【法规名称】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法的正确有效贯彻实施,现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与文书
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与文书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书(仅供工作中参考)1 受案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移送)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违法行为及其它行政案件)文书:《受案登记表》:权限:办案部门负责人;2 移送《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文书:《移送案件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24小时内)3 回避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第(二)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第(一)项;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第(二)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文书:《申请回避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回避的方式有:(一)自行回避;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遇有回避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主动向有权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不参加案件调查处理。
(二)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回避申请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但无论那种形式,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都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口头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指令回避(《程序规定》第19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1. 概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安宁,国家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就该法律的相关条文进行全面评估,并对其进行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解释和分析。
2. 法律条文及解释2.1 第一条本法所称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采取预防、制止和处置等措施的活动。
解释:该条文明确了治安管理的范围和对象,即公安机关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制止和处置等活动。
这体现了国家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视,也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2 第二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处理,切实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居住权等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确保社会治安。
解释:该条文强调了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理的原则,同时强调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人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视,也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3. 总结与回顾治安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理,并切实保护公民和社会利益,以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4.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治安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和实施,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贯彻执行仍需不断完善,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安的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公民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在今后的实践中,各级公安机关能够更加严格、公正地依法履行职责,为社会治安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治安处罚法全文
治安处罚法全文《治安处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以治安处罚为强制措施,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以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活动;(二)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引导公民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不正当行为有权提出投诉或者控告。
第五条治安处罚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包括警告、罚款、治安拘留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第六条公安机关在决定采取治安处罚之前,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收集、调取相关证据,并依法进行认定。
第七条公安机关在采取治安处罚时,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二)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不满意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依法享受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采取治安处罚时,应当符合合法、正当、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第九条公安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安机关和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治安处罚行为及其依据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依照本法法定的违法行为,实施治安处罚。
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治安拘留措施:(一)平时遗弃大量垃圾,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二)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妨碍交通秩序的;(三)擅自设置、搭建、摆放、停放雨棚、大棚、货架、摊位等,妨碍市容市貌的;(四)挖坑、开沟、堆放物品等占用道路,影响道路通行的;(五)赤膊、裸露上身或者其他有碍观瞻的行为,损害公序良俗的;(六)其他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在下列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吊销许可证、传唤对话、开展批评教育等措施:(一)违反水域安全管理规定,妨碍水上交通秩序的;(二)违反火车、轨道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妨碍铁路或轨道交通秩序的;(三)违反航空运输管理规定,妨碍民航秩序的;(四)违反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管理规定,妨碍金融秩序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
五罚的名词解释
五罚的名词解释五罚是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措施。
它包括收缴、罚款、拘留、逮捕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个层次的处罚手段。
五罚的实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
首先,收缴是五罚的第一层次,指的是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中使用的违禁物品、非法财物进行没收。
这些违禁物品可能是危险品、毒品、走私品等,其非法财物可能是来自犯罪活动的非法所得。
通过收缴,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和违法所得被夺走,消除了对社会的危害。
其次,罚款是五罚的第二层次,即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
罚款数额根据违法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影响大小来确定。
罚款的实施旨在通过经济制裁对违法行为进行警示,同时也可以补偿因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层次是拘留,指的是将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依法拘留一段时间。
拘留的时间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而定,一般为数天至数十天。
通过拘留,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惩罚了其违法行为,同时也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逮捕是五罚的第四层次,指的是将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依法逮捕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逮捕的条件是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的充分性来确定的。
逮捕的实施旨在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将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送往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和审判。
最后一层次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指的是将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依法终审定罪并处以刑罚。
刑罚的种类和刑期由法律规定,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
通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惩罚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维护了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
同时,也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起到了防止违法行为的目的。
总结起来,五罚是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一系列处罚措施。
通过收缴违禁物品和非法财物、罚款、拘留、逮捕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罚的层次逐渐递进,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有序的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公安部法制局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问题的网上解答
公安部法制局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问题的网上解答近日,公安部法制局网站对全国各地民警提出的一些执法问题进行了解答,现摘录其中一些解答,供各位同仁在执法中参考适用:1、《处罚法》42条5款和68条有矛盾的规定.42条“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和第六十八条“利用……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前条中的“淫秽信息”和后条中的“淫秽信息”应为同一含义,两条发送方式都包括手机,但前条要求多次发送,后条没有次数上的要求,实践中,若查获发送淫秽信息的,我会按照68条的规定处理,而不考虑次数,显然,42条的“淫秽信息”就是多余的了。
答:二者并不矛盾,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发送淫秽信息,目的是为了对信息接收人进行侮辱、挑逗,干扰其正常生活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发送淫秽信息是为了传播,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2、法条59条按部编写的《释义》应为典当业与废旧金属收购业适用,而60条第三项的规定为明知赃物而窝藏、转移与代为销售的行为可以予以处罚。
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人为修理自行车的,他收购了8台别人偷来的自行车(明知),如果按60条没有收购这一规定,那么应如何处理呢,恳请予以回答。
答: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收购赃物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3、杨某于06年6月1日无证运输爆竹三纸箱到我县被查获。
能否根据《治安处罚法》拘留,同时根据《烟花条例》没收爆竹?如不行,该如何处理?答: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同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爆竹。
4、作出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决定后,是否由当事人按行政处罚的规定到指定的银行交纳?拒绝交纳的如何处理?先期扣押的现金如赌资作出收缴的决定后,如何处理?是由公安机关出具收缴物品清单还是由银行出具收据?答: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现金,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收取并上缴国库。
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
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6.12.20•【文号】•【施行日期】1986.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安部公布)根据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违反治安管理所使用的工具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公安机关在办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时,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违反治安管理所使用的工具,必须认真查证,核实后依照本暂行规定处理。
二、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一切财物,除下列应退还原主的以外,一律没收;(一)偷窃、骗取、抢夺、哄抢以及敲诈勒索的公私财物;(二)隐匿的他人邮件、电报;(三)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
三、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下列工具或财物应当没收;(一)赌博用的赌具;(二)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器具;(三)殴打他人使用的器械;(四)制作、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秽物品使用的设备;(五)损毁公用设施的用具;(六)倒卖营利的各种票证或者骗取财物的用品;(七)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当没收的工具和财物;四、在办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中查获的违禁品,一律没收。
五、违反治安管理所使用的工具,经查明非本人所有的可以不没收,但违禁品除外。
六、查获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的工具,除退还原主的以外,没收的应登记清单,妥善保管,待裁决生效后,按照下列原则分别处理:应当交国库的,上交财政部门处理;属于违禁品的,经公安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送交专门机关处理或者自行销毁,其中属于淫秽物品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应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后,在六个月内未来领取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
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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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条文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一、条文释义
1.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收缴
认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要注意两点: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而不是“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
如赌博行为人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属于“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工具,但赌博行为人非专门用于赌博活动,而是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属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所有”的工具。
“本人所有”,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对该工具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租、借或者偷、抢来的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的工具。
2.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的追缴
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
当非法所得表现为一定的物时,非
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物外,还包括该物所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
例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则该货币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也应当一并追缴。
“退还被侵害人”中的“被侵害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安机关追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中,如果属于被侵害人无合法根据而事实上拥有的财产,则应当退还给真正的合法权利享有者,亦即更深层意义上的“被侵害人”。
3.关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和保管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按照规定处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销毁或者上缴国库。
对收缴的现金、金银、有价证券等,可以直接上缴国库;对没收的物品,要在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在收缴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
对收缴的违禁品,应当在固定证据后,按照规定予以销毁。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被侵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赌博赢取的款物,公安机关应当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设专章(即第十一章)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了系统规定,其中部分内容还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公安部1986年的上述规定作
了修改。
需要指出的是,公安部的上述两个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有部分内容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
在本法施行后,凡与本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不与本法抵触的,可以继续执行,其中上述两个规定之间不一致的,按照后一个规定执行。
二、实务问题
1.如何区分收缴、追缴和没收措施?
收缴、追缴都是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都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关采取这些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可以依法没收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直接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作为行政处罚。
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规定。
收缴、追缴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适用对象都是“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收缴、追缴和没收的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处罚,收缴、追缴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既然收缴、追缴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如此类似,特别是行政处罚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又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那么本法为什么不像“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一样,直接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规定为治安管理处罚呢?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考虑:一是为了减少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消除社会上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权“过多”的疑虑;二是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很多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只是行为的程度不同,所以很多国家将我国法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为犯罪行为处理。
刑法没有将“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作为刑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类似,“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也不宜作为治安管理处罚。
2.如何确定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
在确定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时,需要注意区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当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事实上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时,以该部分个人财产予以收缴或者追缴,如专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个人使用的手机;如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是用于或者被用于家庭生活而形成共同财产的,则相应地形成共同财产的部分应当予以收缴或者追缴,违法所得部分被家庭共同消费掉的,家庭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违法所得的财物无法追回原物而责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退赔时,财物的价值计算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国家规定的相应价格折价计算。
对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关于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范围的规定,比本法规定的范围宽。
在本法施行后,凡与本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