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申请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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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办理条件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办理条件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办理条件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办理条件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施工等级技术参数:A级技术参数不限B级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5t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自动人行道和自动扶梯C级额定速度不大于1.75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t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杂物电梯、自动人行道和提升高度不大于6m的自动扶梯电梯安装许可证办理条件A级1 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工程师不少于4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4人。

6近5年累计安装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150台套。

B级1 注册资金150万元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3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3人。

6近5年累计安装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80台套。

C级1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程师不少于2人。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本文提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

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电梯。

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

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二)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五、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由建设单位委托对住宅楼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福建建筑资质升级细则最新

福建建筑资质升级细则最新

福建建筑资质升级细则最新一、新申请资质对于没有建筑资质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申请获取资质。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新申请资质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必须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且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工商注册;3.企业必须有充足的注册资本;4.企业必须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满足相应的资质要求;5.企业必须有完备的施工设备和工程管理人员;6.企业必须在注册地或者福建省境内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升级资质升级资质是指已经获得一定等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更高等级的资质。

升级资质主要有以下要求:1.企业必须先行获得下一级别资质准入条件中规定的项目建设经历;2.企业必须具备相应项目建设所要求的注册资金和在册人员数量;3.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满足新等级资质要求,并且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定;4.企业必须具备合格的工程设备和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5.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记录;6.企业必须通过组织的项目管理状况和施工质量等方面的审核。

三、增项资质增项资质是指已经具有一定等级资质的建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申请增加特定类别和特定等级的资质。

增项资质的要求如下:1.企业必须有充足的资金和人员来满足增项资质的项目要求;2.企业必须有相应的项目建设经验,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定;3.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满足增项资质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定;4.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工程设备和管理人员;5.企业必须在经济实力和信誉记录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6.企业必须通过组织的项目管理状况和施工质量等方面的审核。

以上是福建建筑资质升级细则的主要内容。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不断需求,福建省建设厅会适时对相关规定进行更新和完善,以促进建筑企业的发展和提高施工质量。

建筑企业在努力提高资质的同时,也需要加强管理和控制好工程质量,为福建省的建筑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榕政办〔2021〕107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榕政办〔2021〕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服务居民群众,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切实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民生工作,本着进一步简化审查手续、保障质量安全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以下意见:一、进一步简化增设电梯审查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由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规划审查。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方案公示的公证备案不作为强制性要求。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对增设电梯事项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公示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予以盖章备案。

二、进一步加强完善社区的主导调解作用增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表决程序,相关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牵头组织。

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依照工作职责与程序,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出具调解情况说明。

此外,公示的公证备案不作为强制性要求后,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增设电梯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相应增加的工作经费可由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政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验收检测合格后,给予每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四、进一步探索实施电梯集中带量采购市房管局应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将增设电梯统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按照“整体设计、自主实施”的原则,成规模、成片区推进老旧小区增设电梯。

关于《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问答(2019)

关于《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问答(2019)

关于《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问答(2019)《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9年7月26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针对群众关心的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等方面问题,进行解答。

一、关于电梯的生产和经营(一)电梯制造单位要履行哪些义务和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质量安全负责,保证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履行下列义务:1.建立电梯整机、主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2.明确电梯整机、主要零部件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3.对需要使用密码进行电梯调试的,应当无偿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不得设置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技术障碍;4.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提供电梯施工过程、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5.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6.提供的电梯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中,应当明确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及达到的要求;7.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8.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违反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以上第七项规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责令制造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对房屋建筑电梯设置和选型配置有哪些要求?答: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物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保障正常使用和安全、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的需要。

新电梯安、改、维B级条件

新电梯安、改、维B级条件

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B级资源条件鉴定评审
评审员: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记录
评审员: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记录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记录
评审员: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记录
评审员: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记录。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闽质监特[2016]5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03.14【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质监特〔2016〕56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相关单位:现将《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3月14日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监督,引导电梯维保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电梯维保单位遵法守信,提高电梯维保质量,切实保障电梯运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和福建省安委会印发的《福建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闽安委〔2014〕1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九届十四次、十五次全体会议精神为指导,建立健全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促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建立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建立质量安全“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制度和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及质量安全诚信报告与公示制度。

(二)建立全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及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质量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及信息化平台等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合集]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合集]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合集]第一篇: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2010)本文提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

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电梯。

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

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二)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有关电梯维修、改造法律规章

有关电梯维修、改造法律规章

有关电梯维修、改造法律规章电梯是现代建筑中不可或缺的设施,它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垂直交通方式。

然而,电梯也需要定期维修和改造,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电梯维修和改造过程中,有一系列法律规章需要遵守和执行。

本文将就有关电梯维修、改造法律规章进行详细探讨。

一、电梯维修的法律规章1.1 电梯维修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电梯维修单位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实力,才能进行电梯的维修工作。

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电梯维修单位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认定,才能从事电梯维修业务。

这样可以确保电梯维修单位具备必要的技术和经验,保障电梯的安全性。

1.2 电梯维修需定期检测和维护法律规章规定,电梯维修单位需要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以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定期检测和维护可以及时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修复,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1.3 电梯维修需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在进行电梯维修工作时,电梯维修单位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

法律规章规定了电梯维修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电梯维修单位需要按照这些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电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电梯改造的法律规章2.1 电梯改造需获得相关批准对于电梯的改造工作,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审核。

法律规章规定,电梯改造单位需要提交改造方案,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才能进行电梯改造工作。

这样可以确保电梯改造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障电梯的安全性。

2.2 电梯改造需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在进行电梯改造工作时,电梯改造单位需要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法律规章规定了电梯改造的相关技术要求,电梯改造单位需要按照这些技术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电梯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性。

2.3 电梯改造需定期检测和验收电梯改造完成后,需要进行定期检测和验收。

法律规章规定,电梯改造单位需要对改造后的电梯进行定期检测和验收,以确保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性。

定期检测和验收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修复,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三、电梯维修、改造的责任和义务3.1 电梯维修单位需承担维修责任电梯维修单位在进行电梯维修工作时,需要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福州市加装电梯运维管理指导意见

福州市加装电梯运维管理指导意见

福州市加装电梯运维管理指导意见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老旧小区的电梯加装工作得到了广泛关注。

福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然而,电梯运维管理问题也随之而来。

为此,福州市政府制定了《福州市加装电梯运维管理指导意见》,以保障公众安全和利益。

二、指导意见内容1. 加装前准备工作在加装前,物业公司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2)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3)与电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签订合同;(4)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2. 加装过程中的监管在加装过程中,物业公司应当做好以下监管工作:(1)确保施工人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2)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操作;(3)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管理和安全防护;(4)每天记录施工情况,并及时上报业主委员会。

3. 加装后的运维管理在加装完成后,物业公司应当做好以下运维管理工作:(1)建立电梯档案,记录电梯的基本信息和维护情况;(2)定期进行电梯检查和维护,确保电梯安全运行;(3)对电梯故障及时处理,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4)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

三、指导意见的重要性《福州市加装电梯运维管理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福州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可以规范物业公司的行为,保障公众利益和安全;另一方面,它可以提高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城市化进程。

同时,这也是政府履行职责、保障公众权益的体现。

四、总结《福州市加装电梯运维管理指导意见》是福州市政府为了推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通过制定详细的加装前准备工作、加装过程中的监管和加装后的运维管理要求,保障公众权益和安全,促进城市化进程。

物业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是小编收集的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 (居)民委员会 (社区)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梯使用单位是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使用条件,确保电梯安全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引导电梯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参加电梯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鼓励采用远程监控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和扶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电梯救援网络,实现快速专业救援。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义务应急救援组织,参与电梯应急救援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八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操作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闽市监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福建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积极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坚持问题导向,以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为重要切入点,结合“数字福建”发展的迫切需求,真正运用远程监测、物联网技术实现智慧监管,着力破解监管难题、夯实监管基础,为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探索改革经验,切实提高电梯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电梯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主要目标到2023年,努力形成安全责任明晰、监管措施有力、风险管控到位、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坚决防范和遏制电梯较大以上事故,实现电梯故障率、投诉率明显下降,监管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显著提升,安全形势保持稳定向好,人民群众乘梯安全感和满意度持续提升。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公司申请程序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公司申请程序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护公司申请程序及条件一、行政许可事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373号)第十六条。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要求:(一)申请特种设备维修许可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二、一式三份;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1份;4、申请单位质量保证手册。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种类、数量符合法定形式;二、填写清楚,无涂改;3、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

三、机电类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行政许可条件:一、施工单位必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知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二、施工单位人员的素养与数量应当知足以下条件:(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平安技术标准,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平安技术性能负全责。

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2)应录用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

技术负责人应把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平安技术标准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3)应配备足够的治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治理机构,拥有一批知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查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

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大体条件》。

3、应拥有知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查验测试的仪器设备。

计量器具和查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需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4、施工单位必需结合本单位情形和申请施工类别的治理要求,成立质量治理体系,制订相关的治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治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治理体系文件。

必需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成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治理制度。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20•【字号】闽质监特[2013]124号•【施行日期】201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闽质监特〔2013〕124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落实制造企业实验井道问题各电梯制造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尽快在其制造场地建设自有的符合相应要求的电梯试验井道以及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组装、调试区域(下称试验井道或试验区域)。

鉴定评审机构在开展现场鉴定评审时,应把制造企业的试验井道或试验区域作为生产条件进行严格把关。

对已取得制造许可申请换证、升级的,以上要求可过渡至2014年4月30日。

各地应加强对辖区电梯制造企业的检查督促和鉴定评审现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关于型式试验问题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应当在电梯制造企业自有的试验井道或试验区域内进行。

对国家质检总局已受理的首次申请电梯制造或申请制造增项的企业,并且在今年1月14日前,省局已受理其样梯安装告知的,可在使用现场进行型式试验;对符合《超常规电梯参数表》条件的电梯、特殊结构的电梯以及只为单个项目使用的电梯,应按规定申请和办理安装告知后,可在使用现场进行型式试验,当地监察机构应加强型式试验现场的监督。

附件: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3月20日。

电梯安装维修资质

电梯安装维修资质

电梯安装维修资质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安装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电梯安装维修工作的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单位和电梯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建计[95]167号和建计[95]38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梯安装维修企业是指从事电梯安装、维修、改造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

专营企业是指以电梯安装维修、改造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电梯安装维修、改造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电梯安装维修专营和兼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

第五条省建设厅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从事电梯安装维修、改造企业应要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经过省建设厅进行资质认可;(二)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三)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经济上独立经营和核算,并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四)配备有同企业资质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营管理人员;(五)企业有不少于等级规定和经营规模以及经济责任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七)有较为齐全的检测仪器。

第七条电梯安装维修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类,各类资质标准如下:(一)资质一类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型电梯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业务。

1.从事电梯安装、维修10年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2、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2.5m/s,控制方式有变频变压、电脑等方式的电梯;3、企业自有职工80人以上; 4、企业经理应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资历,有较丰富的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5、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6、职工中应具有6个以上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测专业工程师; 7、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及安装、维修技术方面的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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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监局关于印发<申请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闽质监特〔2013〕73号)申请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的补充规定
闽质监特〔2013〕73号
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号)和《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质检特函〔2013〕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工作,规范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下称251号文)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申请(含换证申请)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作出补充规定,申请单位在满足251号文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金
申请单位注册资金应满足以下要求:A级申请单位须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下同);B级申请单位不少于300万元;C级申请单位不少于150万元。

二、办公场所条件
申请单位办公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A级申请单位须不少于600㎡;B级申请单位不少于400㎡;C级申请单位不少于300㎡。

申请单位须提供办公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与产权人签定的不少于5年的租赁协议。

三、人员条件
(一)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专业应当为机械、电气类及相关专业。

(二)申请单位应有签订4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一定数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其中A级申请单位须不少于50人,B级申请单位不少于30人,C级申请单位不少于15人。

四、社会保险要求
(一)申请时,应提供单位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持证安装维修人员自聘用合同签订起或连续不少于12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对于首次申请的,应提供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男性职工的社保包括: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女性职工的社保包括: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保险;非城镇户口职工失业保险项目可不予要求。

商业保险项目不能代替社会保险。

(二)对于外地企业在福建设分公司的,其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由总公司派出,但质检人员及持证安装维修人员须在福建注册地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五、施工业绩要求
(一)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1个年度的维修
业绩要求:A级不少于500台,B级不少于300台,C级不少于100台,未达要求的,予以降级受理或不予受理其换证申请。

(二)取得《许可证》后的安装、改造累计施工业绩未达到251号文中《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规定的,予以降级受理或不予受理其换证申请。

(三)取得《许可证》后的累计施工业绩达到251号文中《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规定的,但在持证周期内,申请范围内的每种类型设备施工数量少于5台的,下一周期该类型设备的换证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时,申请单位应提供经设区市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签章确认的施工业绩汇总表。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五、其他申请条件
(一)首次申请电梯施工资质的单位,须从C级开始,且一年后施工业绩符合251号文中《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的,才允许申请高一级别的施工等级。

(二)施工单位年度质量安全管理等级被评为丁级的,一年内该施工单位的安装、改造、维修增项或升级申请不予受理。

持证有效期内,证后抽查质量安全管理等级有2次被评为丁级的单位,不予受理其换证申请。

(三)设区市电梯维保单位平均维保台数低于300台的,原则上暂停受理该地区新的电梯施工申请;当平均维保台数达500台以上的设区市或部分偏远县(市、区)的电梯数量达200台以上,且该县域尚没有获证维保单位的,可酌情受理新的电梯施工申请。

六、施工设备、测试仪器配置
申请单位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具体详见附件。

七、附则
(一)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福建省质监局。

(二)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今后国家质检总局有出台新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时,按新规则执行。

附件:电梯施工单位设备工具和检验仪器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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