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维修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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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安装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电梯安装维修工作的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单位和电梯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建计[95]167号和建计[95]38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梯安装维修企业是指从事电梯安装、维修、改造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专营企业是指以电梯安装维修、改造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电梯安装维修、改造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电梯安装维修专营和兼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
第五条省建设厅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从事电梯安装维修、改造企业应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经过省建设厅进行资质认可;
(二)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三)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经济上独立经营和核算,并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四)配备有同企业资质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营管理人员;
(五)企业有不少于等级规定和经营规模以及经济责任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有较为齐全的检测仪器。
第七条电梯安装维修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类,各类资质标准如下:(一)资质一类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型电梯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业务。
1.从事电梯安装、维修10年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2、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2.5m/s,控制方式有变频变压、电脑等方式的电梯;
3、企业自有职工80人以上;
4、企业经理应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资历,有较丰富的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5、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6、职工中应具有6个以上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测专业工程师;
7、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及安装、维修技术方面的技工。其中:电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30%;电气焊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起重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二)资质二类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承担1.6m/s、以下交流调速电梯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业务。1、从事电梯安装、维修5年以上,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2、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1.6m/s、控制方式为交流调速的电梯;3、企业自有职工50人以上;4、企业经理应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资历,有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5、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6、职工中应具有4个以上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测专业工程师;
7、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及安装、维修技术方面的技工。其中:电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30%;电气焊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起重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三)资质三类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承担1.0m/s以下电梯(含PC机)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业务。1、从事电梯安装、维修2年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2、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1.0m/s的交流双速(含PC机)电梯;3、企业自有职工30人以上;4、企业经理应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资历,有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5、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6、职工中应具有2个以上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1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测专业工程师;
7、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及安装、维修技术方面的技工。其中:电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起重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第八条临时聘用或兼职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技术人员总数。第九条申请电梯安装维修资质等级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三)税务登记证;(四)企业资信证明;(五)企业法人代表简历、工程技术、财务管理及电工、电气焊工职称证件或上岗证书。(六)其他有关文件、证明。第十条符合电梯安装维修资质条件的企业,可到当地建设管理部门领取“湖北省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报表”,由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初审盖章后报省厅复查审批,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由省建设厅颁发《资质证书》,并发布公告。第十一条《资质证书》格式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报纸上申明作废后,方可补领。第十三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在30日内向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十四条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的同时向省建设厅注销《资质证书》。第十六条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由资质颁发部门每年核定一资。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一)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三)不按规定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四)安装维修工程质量低劣的;(五)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揽业务的;(六)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或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电梯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管理按此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