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适用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
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作出了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限制出境措施未作具体的规定,其性质属财产保全还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笔者认为,限制出境措施属行为保全性质,也即大陆法系中的假处分制度,英美法系称为禁令,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
国外立法未对限制出境措施作出特别规定,但作为一种禁令制度规定在其民事诉讼法中。
英国著名的玛瑞瓦禁令,是英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很有特色的诉前保全措施,其内涵是法院根据原告人的申请,在被告可能将其财产转移出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情况下,发出禁令,禁止被告移动或处理资金/财物,直至有效的判决。
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设有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
它们都适用于判决结果产生以前的诉讼阶段,目的都是为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十五编第三章规定了假执行制度,该法第514条、第515条规定:紧急审理裁定、对正在进行的诉讼规定假执行措施的裁定、命令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以及审前准备法官给予债权人预付款项的裁定,只要法官认为有假执行之必要,并且假执行与案件的性质相符合,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应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得命令假执行。
德国民事诉讼法于其第八编第五章规定了假扣押和假处分制度,并对其执行程序作了规定,其中假处分制度类似于禁令制度。
如现状变更,当事人的权利即不能实现,或难于实现时,准许对于争执的标的物实施假处分。
实施假处分,可以交付保管人保管,或命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对方当事人的一定行为,特别是禁止对土地、已登记的船舶或建造中船舶进行让与、设置负担或抵押。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刑事禁止令,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由,防止其继续犯罪或销毁、篡改证据、对被害人进行威胁。
在中国刑诉法中,刑事禁止令包括限制出境、限制居住、限制拘留等。
那么,在实践中,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面临哪些问题呢?一、适用问题刑事禁止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用,其适用需要结合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危险程度等因素。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区的办案人员对刑事禁止令的适用存在偏差。
例如,对于一些只涉嫌轻微罪行的案件,却采取了限制居住等刑事禁止令,形成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必要的侵害。
因此,为了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刑事禁止令适用标准的规范和明确。
案例一:某地一名涉嫌盗窃的女子被限制出境,而其家人需要前往澳门探望亲戚,却因女子的刑事禁止令无法出境。
导致该家人的出行受阻。
二、执行问题刑事禁止令执行的手段有限,且存在运作不畅及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尤其是限制居住的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
一些被限制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选择逃离居住地,甚至再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二:某地一名被限制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被发现时已再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三、完善问题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完善问题,如限制区域范围的问题、特定行为的禁止等问题。
尽管刑事禁止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社会安定与人民安全,但是需要在实践中发现并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
案例三:某地的限制居住令仅限制在家中,而对于其它公共场所、相邻的居民区等范围无法得到有效的限制。
综上,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加强规范,确保其适用、执行与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全。
要加强规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加强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教育,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刑事禁止令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标准,避免因个人主观意志等原因导致刑事禁止令的滥用和误用。
二、完善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机制,提高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效率和监管效果。
2009081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出境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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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办理出人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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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 被限制出境 人扣不交出出人境证件的 ,|j提 请护 照签发
(llE)裁 定终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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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宣布共出人境证 件作废。 、 五、 边境控制的实施及法定不谁 出境人 员通报备案手续的力理 执 行法院要求桕 关职能 邮闸采取边境控制 、续 行边境控制 ,或 、 、 力 理法定 不准 出境 人 员通报 备案手续 ,续 行力 理 报 备手续 的 ,应 通 过 上海法院综合 管理信息 系统 限制 出境 孓系统 ,按 ~上 海高院外事 ・ 9J、 公室 明确的 I作 流程办理 。 原期限 属满 ,执 行法院需续行边境控制 、续行报备的 ,应 提 前 5日 办妥相关手续 。 六、 其他限制处境方式的实施 执 行法院以扣 留出人境证件的方式限制 相关人 员出境的 ,在 扣 留出人 境 证件前 ,应 笔录 告知执行法院对其采取限制 出境 的法律依 据 ,及 拒不交出出人境证件的法律后 果 (即 执行法院 可采取边 境控 制 、提请宣布出人境证件作废等其他方式限制其 出境 )。 扣 留出人境 证件的 ,执 行法院应在笔录 中注 明。扣留出人 境证件后 ,为 防止被 限制出境 人 中请补办 出人境证件 ,执 行法院应及时办理法定 不淮 出 境 人员通 报备案手续 ;扣 留出人境证件期 间 ,通 报备案期限届满的 应续行通 报 备案 。 执 行法 院 以提 请 宣布 出人境 证件 作废 方式 限制相 关 人 员出境 的 ,应 先办理法定不准出境 人 员通报备案手续 ,再 向上海市公安局 出人境管理局 中国人证 照管 理处 (民 生路 150O号 )送 达协助执行通 知书 。通报备案期限届满的 ,应 续行通报备案。 七、 限制出境的解除 限制 lⅡ 境期限 内 ,发 生下列情形之 一 的 ,执 行法院应及时办理
民事诉讼中限制出境制度
浅议民事诉讼中限制出境制度关键词:民事诉讼;限制出境;执行一、民事诉讼视角下限制出境的制度定位民事诉讼中的限制出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证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将来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决定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限制出境的一种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限制出境措施的性质。
(一)民事诉讼视角下的限制出境制度适用于整个诉讼阶段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看,限制出境制度是针对被执行人而采取的,即相关民事诉讼已结束,或判决或调解,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根据该条规定,法院不能据此在诉前或诉中采取限制出境。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有为了结民事案件”为由限制外国人出境的规定,“未了结民事案件”显然是以案件正在进行为前提的。
结合最高院及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问题规定》来看,在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也有权决定限制出境。
在实践中,对于法院是否可以允许诉前申请限制出境的做法,实践中理解不一,显然,在法律的规定中找不到依据,笔者认为,从实践需要出发,参照诉前财产保全、海事强制令的做法,如果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其权利将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允许其在诉前申请限制出境。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视角下的限制出境不限于执行阶段,应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中。
(二)民事诉讼视角下的限制出境措施是执行措施民事诉讼视角下的限制出境措施是执行措施,而不是执行依据或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首先,现行民事诉讼法将限制出境规定在执行措施一章,很明显执行阶段的限制出境措施属于执行措施的范畴;其次,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实施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从目的来看,两者都是为了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之适用
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之适用代正伟执行中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未了结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不得离境。
这是在海关、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一特殊群体采取边控措施。
监控被执行人出入境活动,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控制被执行人奢侈消费、威慑被执行人的作用。
在当前全球经济危机蔓延的形势下,很多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人民法院要慎用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而限制出境措施不失为一种较稳妥的执行措施。
一、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几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措施。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限制出境措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
”债务人为逃避法律义务而出境的情形时有发生。
限制出境的目的主要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防止其通过出境逃避执行,故司法解释规定,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范围,在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不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还包括财会人员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就我国而言,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实行通报备案制度。
通报备案的机关分别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五年。
除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不批准出境的决定,由市级通报备案机关作出;一年以下(含一年)不准出境的决定,由区、县级通报备案机关作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
一是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二是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协助执行通知,责令当事人不准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注明不准出境的原因;三是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吊销其证件,或请公安机关宣布作废;四是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在限制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通报备案对象的出国(境)申请;五是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员的证照,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公安、边防机关协助边控。
「直击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怎么办
「直击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怎么办?阅读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5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看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限制出境;(2)在征信系统记录;(3)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4)《民诉法解释》518条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文就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出境措施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理汇总如下: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的通知》【法明传(2016)759号】第二条第2款【多措并举,尽快促使涉民生案件得到有效执行】用足、用尽各项执行措施。
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快速反应作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系统等,集中对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要充分运用罚款、拘留、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消费等措施;要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被执行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提起自诉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审判。
法律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规定
法律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是国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其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
一、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管理法》等多个法律文书。
根据《民诉法》第263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
同时,被执行人在经济往来、出入境等方面的行为有恶意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限制。
《刑诉法》第107条规定,当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后,被拘留的人员不得离开当地,未经批准不得到其他地区居住。
《国境管理法》第1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和过境,必须依法申请和办理。
被禁止出境的公民,不得出境。
二、限制出境的情况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拒绝执行当被判决人或被裁定人通知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文书后,仍然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以实现强制执行。
2. 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裁定为需要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人员。
在执行法律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或不能用其名下财产加以清偿,或者能够加以清偿而拒绝加以清偿的,执行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
3. 刑事案件被告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限制出境是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后,被拘留的人员不得离开当地,未经批准不得到其他地区居住。
4. 非法流出资本在国家出台资本外逃、非法外汇交易等相关政策后,为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非法流出国境,受理执行的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三、实施流程执行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需具备以下流程:1. 制定执行计划执行法院制定执行计划,确定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时间和地点。
2. 通知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配合执行。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探讨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探讨作者:李冰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7年第22期摘要:限制出境措施,是民事诉讼程序中运用较普遍、广泛的一项措施,其适用的主体分为两种,一种是诉讼参加人,一种是被执行人。
即法院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出境的决定。
所以,此制度易出现对公民出境自由的不当限制。
为此,从限制出境制度入手,分析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提出相应合理化建议,以保证被限制出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限制出境措施;民事执行程序;救济途径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23.064《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均把公民出境自由作为公民一项基本的权利予以规定。
但是自由均是相对的,一旦自由妨害到公共秩序,就会被受到限制或制约。
因此,我国相关法律建设性、前瞻性的赋予了被错误限制出境人的特定的救济途径,但是,此规定要求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不免会因为执行机关过分追求效率价值,而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权利。
1限制出境措施的性质限制出境措施的性质,在学术界是一个争议很大的话题,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不尽相同。
有人认为,限制出境措施属于保全措施的范围。
该措施的特点是限制出境人的人身权利,不同于财产保全措施,针对的对象是出入境行为,包括限制或禁止其行为,所以,可以认定为是行为保全。
有人认为,限制出境措施属于强制措施的范畴。
简而言之,在限制出境期间,如果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以后,执行法院应及时、有效的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亦或者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就能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所以将其归为强制措施的范围具有合理性。
有人认为,限制出境措施属于独立的保全措施。
因为,作为新型执行措施规定,其规定的法律中,可督促裁判文书法律意义的履行,如果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在诉讼之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无论是在经济活动还是在生活方面,采取措施对当事人的行为加以限制,便能及时或尽早的挽回损失,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论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
论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日期:目录•限制出境措施概述•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依据•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限制出境措施的实际应用•限制出境措施的利弊分析•限制出境措施的完善建议限制出境措施概述定义限制出境措施是指在一国司法体系内,对当事人的出入境自由进行限制的措施,以防止其逃避司法责任或破坏司法秩序。
性质限制出境措施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定义和性质各国宪法通常规定了公民的出入境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限制公民的出入境自由。
宪法民事法律规定是限制出境措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民事法律规定法律渊源限制出境措施主要适用于被执行人,即那些未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决的当事人。
适用于被执行人适用范围广泛特定情形下适用除了被执行人外,限制出境措施还可以适用于其他可能破坏司法秩序或涉嫌犯罪的当事人。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案件等,法院也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03适用范围0201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该法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当事人实施限制出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该法规定,对于外国人,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可以视情况决定不准其出境。
基本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该解释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视情况决定限制其出境。
要点一要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被执行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决定限制其出境。
司法解释在民事判决书中,如果判决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同时可以决定限制其出境。
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之适用
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刑事案件、经 济犯罪、未了结民事案件等情形的特 定人员。
适用对象
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民 事案件被执行人等。
限制出境措施目的
保障国家安全
通过限制出境,防止特定人员外 逃,泄露国家机密,确保国家安
全。
维护公共利益
对涉及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等特定 人员限制出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
日期:
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之适用
汇报人:
contents
目录
• 限制出境措施概述 • 执行中限制出境程序 • 法律责任与后果 •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分享 • 完善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适用对象
1 2 3
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针对涉及刑事案件、正在接受调查的被告人或犯 罪嫌疑人,为确保案件顺利办理,限制其出境。
列入信用记录
违规者的相关信息可能被 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影响 其今后的出境、签证等申 请。
限制出境期限
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 ,公安机关可决定限制违 规者出境的期限,甚至可 能永久限制其出境。
协助他人逃避处罚责任
共同违法
协助他人逃避限制出境措施的个人或组织,构成 共同违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罚措施
通知与公告方式
通知方式
公安机关作出限制出境决定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限制出 境人员,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
公告方式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告限制出境 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限制出境期限等信息。
解除限制出境条件
履行义务
被限制出境人员履行完毕相关义务,如支付罚款、赔偿金等,可以 申请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限制出境的法律规定
限制出境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公民的出境自由权利是有限制的,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之中。
以下是我国限制出境的法律规定:一、出境边防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公民出境时必须接受边防机关的检查。
边防机关有权对出境人员进行身份审核、检查行李和物品,以确保出境人员不携带违禁品或违法物品。
边防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人员加强审查,甚至可能禁止其出境。
二、案件处理限制。
如果公民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刑事调查或审判阶段,法院或公安机关可以限制其出境。
这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接受法律的审判和处罚,避免其逃避法律追究。
三、执行法律限制。
如果公民未按照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履行义务,被判处罚款或赔偿金额,法院可以限制其出境,直至履行了相关义务。
四、边境地区限制。
中国与一些周边国家存在一些敏感地区,对于公民前往这些地区,我们国家存在一定限制。
公民前往这些地区可能需要特殊的许可或手续,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五、涉国家安全限制。
对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包括情报人员、恐怖分子、分裂分子等,政府有权限制其出境,以防止他们向境外传递国家机密、从事恐怖活动或策划破坏国家统一的行动。
六、特殊境遇限制。
在特殊情况下,如爆发重大疫情、战争、自然灾害等,政府可以采取临时限制措施,以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这些限制可能包括暂停出境、撤销出境签证等。
需要说明的是,出境限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并且必须合理和合法。
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实施出境限制时,应当充分考虑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限制措施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总而言之,我国对公民的出境自由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边境检查、案件处理、法律执行、边境地区、国家安全和特殊境遇等方面。
这些限制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限制出境:一种对人执行的新规
限制出境:一种对人执行的新规
朱金高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年(卷),期】2015(000)006
【摘要】在民事诉讼法域(含强制执行法域)中,限制出境究为何种法律性质?著述不多,但定性混乱,尤其是其是否为对人实施的执行措施,一直讳莫如深,甚至和行政法中的限制出境混为一谈.长期以来有的著述把限制出境定性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或行为保全措施,这是错误的;此外在强制执行的司法实践中,不仅多半都让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适用限制出境,而且还让债权人不断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适用限制出境的续期,这是违法的.其实其仅为强制执行的执行措施,而且是对人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没有期限限制或续期规定.与行政法中的限制出境更有天壤之别,不容混同.
【总页数】8页(P144-151)
【作者】朱金高
【作者单位】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09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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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限制出境有什么规定
被执⾏⼈限制出境有什么规定在民事诉讼的程序中,如果被执⾏⼈需要出境,但是法院认为被执⾏⼈出境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这种情况下法院是有权对被执⾏通过⼀定程序来限制其出境的。
那么被执⾏⼈限制出境有什么规定呢?下⾯,让店铺⼩编带⼤家⼀起来看看吧。
被执⾏⼈限制出境有什么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限制被执⾏⼈出境措施作了原则规定,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程序若⼲问题的解释》中,⼜进⼀步作了详细的规定,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程序的启动。
⼀般情况下,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申请执⾏⼈提出书⾯申请时采取,情况紧急等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采取。
⼆、限制出境的对象。
不仅包括被执⾏⼈的法定代表⼈、主要负责⼈、法定代理⼈,⽽且还包括对债务履⾏有⼀定影响的直接责任⼈员。
三、限制出境的解除。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履⾏完全部义务的,执⾏法院应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中华⼈民共和国出境⼊境管理法》第⼗⼆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准出境:(⼀)未持有效出境⼊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被判处刑罚尚未执⾏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犯罪嫌疑⼈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法出境、⾮法居留、⾮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境前向中华⼈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份证明的,可以凭本⼈的护照证明其⾝份。
怎么解除限制出境
怎么解除限制出境在诉讼中,为了保证案件的正常进⾏,法院可能会对当事⼈进⾏限制出境的措施,这也是保证另⼀⽅的利益。
那么尽然有限制就会有解除,那么怎么解除限制出境这⼀措施呢?下⽂中,店铺⼩编给您详细的介绍⼀下相关的问题吧。
解除限制出境的程序是:1、当事⼈的申请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应以当事⼈的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采取为例外.申请应书⾯提出,载明申请保全的事项、事实和理由,并以申请⼈能提供被申请⼈的护照号码为最佳,申请书应附有相关证据.申请限制出境应交纳申请费,申请费的收取不以案件的标的额为计算依据,宜纳⼊《⼈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由最⾼法院确定⼀统⼀的收费标准.2、申请⼈的担保若错误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会导致被申请⼈遭受损失,因此,当事⼈在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向法院提供可靠担保,申请⼈拒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申请.⾄于担保的⽅式、数额、是否属可靠担保等,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受理申请的法院审查决定。
3、审查法院应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审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符合:被申请⼈有未了民事案件在⾝;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要性,被申请⼈有借出境逃避民事责任的可能,如不限制其出境,将导致案件⽆法顺利审理,或有效裁判⽆法执⾏.但限制出境措施在⼀定程度上限制了⼈⾝⾃由,且有时甚⾄会在国际上造成⼀定的影响,宜依法从严掌握。
4、裁定与执⾏经审查,当事⼈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应裁定予以准许,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通知,在边防⼝岸布控,或直接扣押被申请⼈的⾝份证、护照,并通知有关公安边防部门.审判实践表明,需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案件⼀般都是情况较为紧急的,为此,有必要规定法院在⼀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和执⾏⼯作,审查时间以不超过48⼩时为宜,准许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裁定做出后,应⽴即执⾏。
5、被申请⼈的担保在法院裁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后,如被申请⼈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申请⼈的担保可以提交给法院,也可以提交给申请⼈。
限制高消费可以出境吗
限制⾼消费可以出境吗对于⼀些⽼赖⽽⾔,国家会对其限制⾼消费,也就是说当事⼈不能不得到⾼档餐厅和娱乐场所进⾏消费;不得购买⾼档住房等等,那么限制⾼消费可以出境吗?这个问题想必有很多⼈都是不知道的,下⽂中,店铺⼩编给您科普⼀下。
限制⾼消费可以出境吗限制⾼消费不可以出境。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统⼀,树⽴司法权威,防⽌被执⾏⼈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确保⽣效法律⽂书及时有效执⾏,切实有效地保护权利⼈的合法权益,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和《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境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执⾏⼯作实际,制定本暂⾏规定。
⼀、民事⽣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不履⾏或不完全履⾏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执⾏法院有权对义务⼈的⾼消费、出国、出境作出限制。
⼆、限制被执⾏⼈⾼消费、出国、出境的措施,适⽤于执⾏法院采取《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强制执⾏措施之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被执⾏⼈。
三、被执⾏⼈是法⼈的,其法⼈组织和法定代表⼈是限制⾼消费对象,法定代表⼈是限制出国、出境对象。
被执⾏⼈是其它组织的,其他组织和其负责⼈是限制⾼消费对象,负责⼈是限制出国、出境对象。
被执⾏⼈是私营、个体或合伙经营组织(包括以挂靠、联营等形式获得国有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的私营、个体或合伙经营组织),其业主或合伙⼈是限制⾼消费、出国、出境对象。
被执⾏⼈是⾃然⼈的,该⾃然⼈是限制⾼消费、出国、出境对象。
四、限制被执⾏⼈⾼消费的范围是,⽋有⾦钱债务的被执⾏⼈,不得到⾼档餐厅和娱乐场所进⾏消费;不得购买⾼档住房;不得使⽤⾼级轿车;各项消费不得显著超过社会平均消费⽔平。
五、对作出限制被执⾏⼈⾼消费决定的应制作公告在⾼消费场所张贴,或利⽤新闻媒体作⽤⼴⽽告之,使限制对象受到社会监督。
六、违反限制⾼消费⾏为的,经执⾏法院查实,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的规定处罚。
七、对作出限制被执⾏⼈出国、出境决定的,应当依照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级⼈民法院、重庆市⼈民检察院、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法定不批准出境⼈员实⾏通报备案制度的通知》规定进⾏办理。
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
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1. 引言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是指为了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执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执行过程顺利进行,维护法律权益,限制被执行人的行为,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介绍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的概念、种类、适用条件以及实施步骤。
2. 概念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实现执行目的而采取的预防、制裁、强制等手段的统称。
通过执行惩戒措施,可以迫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3. 种类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限制出境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惩戒措施。
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执行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对其进行限制出境,以此来迫使其履行义务。
(2) 限制高消费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惩戒措施。
当被执行人拒不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禁止被执行人进行豪华消费、高消费行为,以此来迫使其履行义务。
(3) 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是一种强制执行手段,主要用于追回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弥补债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此来迫使其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执行文书确定的义务。
(4) 责令停止侵犯当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继续侵犯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否则将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惩戒措施。
(5) 罚款对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执行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是一种经济制裁措施,通过罚款来迫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
4. 适用条件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需要满足一定的适用条件,以保证其合法有效。
具体适用条件如下:•被执行人应当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执行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被执行人应当有履行能力,即有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执行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取得相应的执行权限,并经过法定的程序对执行惩戒措施进行决定。
执行立案采取查控措施
执行立案采取查控措施I. 引言执行立案是司法中重要的一环,通过立案程序将执行的请求、申请或决定纳入公正、透明的司法程序。
在执行立案过程中,为了保障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通常采取查控措施,以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被转移、消耗,从而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得到依法实现。
本文将详细介绍执行立案的定义和目的,以及常见的查控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押和限制出境。
同时,还会探讨查控措施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执行流程。
II. 执行立案的定义和目的执行立案是指根据执行申请人的请求,由执行机关接受申请,并将执行案件纳入立案程序的过程。
其目的在于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并保证执行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在执行立案过程中,为了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通常需要采取措施来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
这些查控措施有助于防止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对财产进行恶意转移或消耗,从而确保申请人能够得到应有的债权。
III. 常见的查控措施1. 查封查封是一种常见的执行立案中的查控措施,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封闭,以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出售或伪造其权益。
查封可以包括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形式。
执行机关在查封时,会制作查封笔录,并通知被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有关的第三人。
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无法处置查封财产,第三人也不能与被执行人对该财产进行任何交易。
只有在法定情况下,才能解除查封。
2. 冻结冻结是另一种常见的执行立案中的查控措施,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限制使用、处置或转让。
冻结可以包括银行账户、股票、债权等财产形式。
执行机关在冻结时,通常会向被执行人发出冻结通知,并通知与被执行人有关的第三人。
在冻结期间,被执行人无法使用、处置或转让被冻结财产,第三人也不能与被执行人对该财产进行任何交易。
只有在法定情况下,才能解除冻结。
3. 扣押扣押是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控制,并限制被执行人对该财产进行使用、处置或转让。
扣押可以包括货物、设备、车辆等财产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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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之适用
代正伟执行中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未了结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不得离境。
这是在海关、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一特殊群体采取边控措施。
监控被执行人出入境活动,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控制被执行人奢侈消费、威慑被执行人的作用。
在当前全球经济危机蔓延的形势下,很多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人民法院要慎用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而限制出境措施不失为一种较稳妥的执行措施。
一、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几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措施。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限制出境措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
”
债务人为逃避法律义务而出境的情形时有发生。
限制出境的目的主要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防止其通过出境逃避执行,故司法解释规定,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范围,在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不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还包括财会人员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就我国而言,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实行通报备案制度。
通报备案的机关分别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不
得超过五年。
除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不批准出境的决定,由市级通报备案机关作出;一年以下(含一年)不准出境的决定,由区、县级通报备案机关作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
一是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二是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协助执行通知,责令当事人不准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注明不准出境的原因;三是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吊销其证件,或请公安机关宣布作废;四是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在限制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通报备案对象的出国(境)申请;五是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员的证照,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公安、边防机关协助边控。
控制措施主要有:掌握出入境动态、阻止出境、阻止出境且扣留证件、阻止入境、阻止入境且扣留证件、扣留人员。
对需要掌握出入境动态的边控对象,控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对需要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的边控对象,控制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执行中适用限制出境措施的误区
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决定权,出入境管理机关的行为定性为法律上的协助义务。
但由于一些法院与出入境管理机关协调不够,适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适用限制出境措施方式单一。
有人认为,限制出境就是对被执行人为期三个月的“边控”,所以只采取边控措施。
其实,人民法院可根据被执行人的情况采取诸如:直接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吊销其证件,或宣布作废;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在限制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被执行人的出国(境)申请等方式。
二是适用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不规范。
民事诉讼法明确了适用限制出境措施人员,但没有规定具体程序,限制出境措施毕竟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启动该措施应有一定的条件,作出该措施也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
三是适用限制出境措施的信息反馈不够。
在限制出境措施中,边控是最严厉的措施,由出入管理部门协助法院执行,信息反馈也很及时。
但对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吊销其证件,或宣布作废;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要求公安机关在限制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被执行人的出国(境)申请等的信息反馈不够。
四是适用限制出境措施的应急性较多。
目前,人民法院适用限制出境多是因被执行人将要出境而临时性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或在某一特定时期专门采取的行动,这种措施尚未进入常态化。
所谓常态化,就是对符合限制出境条件的,案件一进入执行程序,就应立即采取。
三、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正确适用
民事诉讼法明确了限制出境措施系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人民法院是决定作出机关,公安机关是义务协助机关,只要人民法院做出的决定符合出入境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就应无条件的协助执行。
实践表明,正确适用限制出境措施既是对当事人诚信的否定,也是一种威慑,缩小了被执行人的生活和经营圈,对解决执行难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要把握限制出境的对象和条件。
考虑到限制出境的目的主要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防止其通过出境逃避执行,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范围,在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不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且还包括诸如财会人员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适用限制出境的条件,法律规定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一文意理解,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都没有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因此,对所有被执行人都可限制出境。
但是,对已经控制财产且能足够执行的案件,对没有离境可能性的被执行人没有必要采取该措施,否则,不但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还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所以,限制出境措施不能滥用,要慎用,用得恰到好处。
二要把握限制出境的程序和救济。
只要有利于案件执行的措施人民法院都应当主动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作为执行措施,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法院也可根据案件情况依职权采取。
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性质是执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当经执行合议庭合议,并以书面裁定的方式作出,不宜适用决定或其他方式。
裁定内容应包括限制出境的期限、具体方式及复议权利,因为限制出境措施属于执行行为的一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复议。
三要把握限制出境的方式和期限。
根据相关出入境管理法规,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有五种方式:(1)对一般的执行案件可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执结之前,不得离境;(2)人民法院可直接扣留被执行人身份证或者护照,其不得离境;(3)人民法院不能扣留被执行人身份证或者护照的,可裁定收缴、吊销其证件,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或裁定作废证件,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4)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基层法院可裁定在一年内不予批准报备被执行人出国(境)申请,中级法院可裁定在五年内不予批准报备被执行人出国(境)申请,具体时限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而定;(5)对情况紧急的案件,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裁定采取边控,要求公安、边防机关协助边控,边控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当然,这些方式均可单独或并用,如裁定收缴、吊销护照的同时,还可采取边控。
此外,对外国人、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人员只能采取边控措施。
四要把握限制出境的联动和威慑。
限制出境措施既是人民法院执行威慑机制,也是公安参与的执行联动机制。
限制出境措施威慑力发挥如何,关键是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因为法院仅是采取措施,而实施部门是公安机关。
对被执行人身份证或者护照的扣留、收缴、吊销相对易于落实,对边控而言难度较大。
由于被执行人出境口岸的不确定性,法院采取边控势必通知所有的边防检查站,法院如无公安机关协助很难做到。
所以,人民法院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和边防检查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的建立尤其重要,只有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才能使限制出境措施真正产生威慑力,使执行中的限制出境措施不致成为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