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府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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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7•【字号】德政办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1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德州市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服务的人群数量大、居住分散且缺乏组织,是目前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险。

要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建立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的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管理服务工作体系。

⒈县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目前实行县级统筹,大量基础工作在县级经办,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承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能,各县(市、区)可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⒉乡镇。

按照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鲁人社发〔2011〕38号)文件要求,各乡镇(街道)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按本辖区内每6000名服务对象配备1人的标准配备工作人员,最低不少于5人(其中居民养老保险专职人员3人)。

应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服务场所、60平方米以上档案室,并配备相关设备,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⒊村级(社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配备1-2人(由社区工作人员兼任),经费纳入乡级财政预算。

⒋县级财政按每个乡镇5万元的标准保证必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办经费,并每年按每参保1人(含领取待遇人员)补助2元的标准核拨业务经费,用于村协理员的补助及弥补乡镇(街道)的办公经费,切实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沂水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沂水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沂政办发〔2011〕124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沂水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沂水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沂政发〔2011〕9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积极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就业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切实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负责所辖区域试点工作的组织发动和实施。

第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为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帐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工作,对乡镇人社所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乡镇人社所为各乡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审核,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保险费的收缴、待遇折卡的发放,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开展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居(社区)协办员具体负责本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待遇领取手续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按时缴费、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发放银行折、卡,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镇非从业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资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1日资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家、省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要求,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制度。

凡是纳入清单和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拟订、调整、公XXX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合法性审查。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议题事项的提出、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是市人民政府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及时制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按照程序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011]37号文件完善我市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1]37号文件完善我市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落实粤人社发[2011]37号文件完善我市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部分年龄偏大的参保人员老有所养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但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即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广东省户籍的非深户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省籍非深户人员”)。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继续缴费条件的深户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深户人员”)。

二、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条件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我市社保机构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然后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三、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一)“省籍非深户人员”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省籍非深户人员”,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缴费比例。

山东省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

山东省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逐步扩大试点覆盖范围,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

1.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是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实施暂行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镇特困对象的认定,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经办具体业务。

市公安、审计、监察、宣传等部门及金融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和社区承担。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第五条年满16周岁、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12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政府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分两部分:一是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县政出台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_0

县政出台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_0

县政出台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78号),结合省市会议精神和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城镇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集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对应。

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坚持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参保范围。

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政府补贴构成,暂实行县级统筹管理。

第五条个人缴费标准。

参加城保的城镇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参保人可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缴费档次标准由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缴费规定。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连续缴费,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再给予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但累计缴费应不少于15年。

第七条政府补贴。

中央财政负责支付城保基础养老金。

省及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城镇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

城镇重度残疾人的认证,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参保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字〔〕171号)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琼府办[2011]102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0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省委、省政府决定2011年4月起在海口市、三亚市和儋州市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10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居民养老保险。

为了确保省委、省政府这一重要决策落到实处,按时保质完成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试点市县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从2011年4月起,其他市县从2011年10月起按月足额发放60周岁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养老金,同时做好适龄城镇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

2011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省各市县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60%以上、发放率达到100%的目标。

二、工作安排(一)4-6月试点市县工作。

1.成立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本市县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

2.拟定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并组织本市县、街道(乡镇)经办人员进行培训。

3.健全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

依托现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平台(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健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设立专门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人员。

同时,市县一级农保经办机构在原有基础上充实人员,调整结构,提高素质,适应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需要,确保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有人抓、有人管、有人经办。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9•【字号】三府办[2011]218号•【施行日期】201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1〕21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三亚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

根据《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11〕41号)和《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琼府办〔2011〕10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是坚持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我市作为全省试点单位,2011年10月底前,城镇居民参保率要达到60%以上,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并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三、实施的主要内容(一)参保对象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7•【字号】黔府办发[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组织开展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实行属地管理,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和本实施意见,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制定管理办法,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一致。

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全省范围的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中府[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1〕133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险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和监督指导。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下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各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协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与我市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水平相适应原则,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体现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三)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原则,通过政府补贴,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四)独立运行、监管分离原则,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经办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一)16周岁以上(含本数,下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二)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未就业城镇居民。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2.31•【文号】财社[2011]323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为做好中央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助范围和标准根据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

对各地的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国务院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县(市、区、旗,以下简称试点县)60周岁及以上实际参保户籍人口总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核定。

二、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新农保和城居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经两部共同审核同意后,核拨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要求。

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上报的申报材料,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地开展试点的情况,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全面,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

包括本地开展试点的总体情况、政策规定和资金需求和安排情况、试点启动和实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发[2011]1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3.15【实施日期】2011.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我省自2009年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已经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截至2010年底,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170万人,其中578万人已领取养老金。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参保率不够高、参保人员缴费额偏低、基层经办力量不足等问题。

为到2012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应保尽保的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富民强省、社会和谐的根本目的,按照在全国率先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能力,推进参保缴费,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确保所有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二)基本原则。

一是完善政策、扩大覆盖面。

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激励机制,在制度全覆盖基础上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应参保人员基本参保。

二是合理筹资、提高待遇。

鼓励个人选择缴费标准,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努力实现“保基本”的要求。

三是规范管理、高效服务。

加强部门协调,强化平台建设,规范经办业务,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任务(一)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应参保人员基本参保的目标。

到2011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1250万人以上,参保率达90%,其中45-59周岁人员参保率达95%;到2012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1330万人以上,参保率达95%以上。

加大缴费激励。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参保缴费政策,对选择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

闫什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闫什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闫政发[2011] 12 号闫什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镇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菏政发[2011]12号)、《鄄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与我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我镇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

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凡具有本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缴费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2011年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1年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1年养老保险新政策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近年来,全市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和水平,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城乡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得到了全面落实,有效保障了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民生保障的基础,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重要体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

二、切实提高重点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各项专项救助制度,并制定相关救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全方位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0•【字号】金政办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金政办发〔2011〕82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加快实施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应参保人员基本参保的目标。

到2011年底,市区城乡居民参保率达90%,其中45-59周岁人员参保率达95%。

二、稳步提高待遇水平。

到2012年底,通过个人选择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左右缴费档次缴费和适当增加财政补贴等办法,逐步使参保缴费人员养老待遇接近或达到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三、适度调整基础养老金。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等因素,从2011年7月1日起,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

四、增加缴费年限养老金档次。

为进一步体现“长缴多得”原则,增设16年及以上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对缴费16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

五、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

从2011年4月1日起,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月给予30元的高龄补贴。

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基层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平台,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纳入其中。

加大资金投入,合理配备人员,确保乡(镇、街道)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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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府发…2011‟号
资中镇兴隆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资中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各行政村:
•资中县兴隆街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资中县兴隆街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资中府办•关于印发<资中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资府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资府办发•关于印发†资中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资中府办…2011‟230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努力建设和谐兴隆。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按照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的方式,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总体目标。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
奋斗目标,着力解决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引导适龄和超龄城镇居民参保,使参保城镇居民达到领保年龄后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按批复文件要求在全镇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试点,完成县的目标任务。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实施步骤
我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筹备阶段。

精心组织,根据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省、市、县的安排,制定实施方案。

1.认真学习传达有关会议精神。

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和文件,领会精神实质。

镇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家及省、市、县的安排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积极主动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草拟出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我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呈报镇政府审定后上报县政府审核。

2.成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构。

在镇党委、镇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上级安排部署,成立兴隆街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胡明镇政府镇长
副组长:甘代富县组织委员
成员:胡玲镇社会报务中心主任
张跃镇社区书记
罗平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唐成江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协理员
曾小玲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员
钟菊华镇人口计生主任
闵大辉镇派出所所长
艾依彬镇财政所所长
邓刚镇社事办方任
蒋岚镇残联理事
镇信用社主任
谈素仙镇社区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镇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胡玲兼任,成员:罗平、张跃、谈素仙、唐成江、曾小玲及其他成员负责业务办理。

(二)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

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镇政府将召开全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全方位宣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要紧紧抓住这一大好机遇,积极履行职责,强化措施,集中力量,切实抓好宣传动员工作。

一要广泛宣传动员,下发宣传资料,引导居民积极参保。

组织机关干部深入居民家中进行宣传动员;要组织人员到社区采取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集中进行宣讲,使广大居民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要全面调查,摸清居民底子。

及时同派出所联系,尽快摸清居民户的基本情况,彻底查清应参保人员的人数、年龄情况,同时以户为单位进行造册登记,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奠定基础。

(三)第三阶段:启动实施阶段。

1.组织业务培训。

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资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中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资府发…2011‟230号精神,掌握试点工作方案、政策,明确任务和责任。

社区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心,配置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基础数据库所必需的器材,建立按参保人身份证编号的基本制度框架,确保个人保险编号、缴费情况等基本要素的完整准确。

2.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办规程。

按照县级有关要求制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3.切实做好登记建档、参保缴费等工作。

要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组织机关干部全力以赴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各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要动员亲属积极配合并带头缴纳。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将本乡镇参保人员填写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有关表册和情况统一收集汇总,并逐人逐户审核无误后上报县农保局,以便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为参保居民建立档案。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推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惠及全镇居民的“惠民工程”,是彻底解决我镇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养老问题的有效措施。

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通力协作,狠抓落实,确保我镇的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建设
实行乡镇领导层层包抓责任制。

镇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分组包抓,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定期督查指导。

要进一步加强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开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服务窗口,专人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镇人民政府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切实承担起本镇推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职责,将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岗、量化到人,并实行目标责任制。

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
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定期深入基层开展检查指导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同时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任务中心和镇社区是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部门,负责宣传贯彻中央和省、市、县政府关于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

镇社区对人员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则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对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支付进行监督。

镇信用社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基金划拨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

镇派出所负责按户籍提供城镇居民的基本情况,配合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

镇宣传、广电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尽职尽责地做好宣传工作;镇残联要配合做好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有关工作,积极支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三)抓点示范,整体推进
在征缴养老保险费工作中,要采取重点突破、由易到难的方法, 40岁以上人员作为参保的突破口,带动其他人员参保,积极稳步推进试点工作,鼓励五保、重度残疾等特殊人群参保。

主题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镇政府、镇人大、镇党委、镇纪委、镇社事办、镇信用社、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镇派出所、镇社区、镇各行政村
资中县兴隆街镇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7日
(共印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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