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17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正文:----------------------------------------------------------------------------------------------------------------------------------------------------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17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
为了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的正常运行,现将股份有限公司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公司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以下各项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一)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
(二)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
三、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
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已确认的投资,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
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标 签】国有企业,有关政策衔接问题,新的企业财务制度【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文 号】沪财企一﹝1993﹞124号【发文日期】1993-08-04【实施时间】1993-08-04【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其他 最近,我局下发了各类企业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若干通知,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补充和修正,经研究,现对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的抵补问题。
我局沪财企一[1993]100号、101号文和其他有关文件均曾规定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按规定顺序抵补后仍有赤字,要用以后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抵补。
为不影响企业和投资者的权益,上述规定修正为:企业的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按规定顺序抵补后仍有赤字,转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借方。
有些企业如已用盈余公积金抵补的,按上述修正意见进行调整。
二、关于企业用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问题。
沪财企一[1993]100号、101号等文规定有关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相互抵补后仍有赤字,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涉及企业以后用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处理问题,为了不影响国家权益,企业在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之前,由主管财税监交部门核定该企业1993年6月底帐面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余额的总数。
以后,企业用资本公积金(除作为国家投资部分外)、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时,首先将被冲减的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数额如数补足,然后按照投资者投资比例,转增有关资本金。
三、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问题。
执行新财务制度后,企业有承受能力的,可按新制度规定的折旧办法计提折旧,企业目前没有承受能力的,暂按老办法计提折旧,以后有承受能力时,再按新制度规定计提折旧。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财会[2001]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1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二○○一年一月九日《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我们收到有关部门、企业等的来信、来电,要求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对此,经研究,现就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范围作如下规定: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
同时,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我们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二、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三、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量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
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准),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为了促进严格遵循《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转换的衔接工作,现对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衔接规定如下: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规定清查损失和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预计损失,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应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设置“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及因执行新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指企业按照原制度规定,因资产发生报废、毁损等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但尚未处理的损失金额,以及已经发生的损失但尚未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如按原制度规定应记而未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资产盘亏、毁损等。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指企业按照新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对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计提的减值准备。
毕业论文(一)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在执行新制度以前,对于按照原制度的有关规定清查出的损失,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账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原材料”等有关资产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的余额,包括原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以及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的有关规定核查出的损失金额。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经批准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时,应先将“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未分配利润不足以冲减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还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0.09•【文号】财会[2002]18号•【施行日期】2002.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2002年10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帮助企业深入理解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解答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解答《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发布实施以后,我们陆续收到一些来信、来函,询问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一些问题。
现解答如下:问:企业支付的广告费能否预提或待摊?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期间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等)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其相对应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
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当期发生的广告费是为了在以后会计年度取得有关广告服务,则应将广告费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计入当期损益。
问: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能否相互承担或分担费用?如果共同分担,应当如何分摊?答: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相互承担费用的核算,应按照《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执行。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12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出处: 财政部内容: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 )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帮助企业深入理解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部。
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二年十月九日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发布实施以后,我们陆续收到一些来信、来函,询问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一些问题。
现解答如下:问:企业支付的广告费能否预提或待摊?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期间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等)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其相对应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附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
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明表明当期发生的广告费是为了在以后会计年度取得有关广告服务,则应将广告费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计入当期损益。
问: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能否相互承担或分担费用?如果共同分担,应当如何分担,应当如何分摊?答: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相互承担费用的核算,应按照<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执行。
关于本市地方工业企业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本市地方工业企业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标 签】企业财务制度,衔接问题【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文 号】沪财企一﹝1993﹞101号【发文日期】1993-06-28【实施时间】1993-06-28【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其他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根据财政部[93]财工字第199号、214号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地方工业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现有各项资金的处理 本市从去年起,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实行了财务会计改革,有全面改革,也有部分改革。
非工业系统工业企业没有进行财务改革,现根据不同情况,对企业1993年6月30日帐面各项资金余额采取不同的财务处理。
1、非工业系统的工业企业。
第一、企业固定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更新改造资金净余额以及国家专项拨款中的“挖、革、改”拨款余额转作国家资本金。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作为法人资本金。
第二、对职工奖励基金赤字,企业可按照下列顺序抵补:工资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
对职工福利基金赤字,企业可按照下列顺序抵补: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
按上述顺序抵补后,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工资基金结余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抵补后,仍有赤字的,均转作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红字,用以后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抵补。
第三、大修理基金赤字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修理费用。
第四、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某一项有赤字,可相互抵补,抵补后有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有赤字,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等,冲减后仍有赤字,转作盈余公积金红字,用以后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抵补。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_0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从××年月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政部年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号)。
财政部年月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第号及其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下列规定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一)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应收帐款坏帐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与原制度计提数的差额,采用追溯调整法。
(二)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已确认的投资及投资收益,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帐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和筹建期间汇兑损失余额较大,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和筹建期间汇兑损失余额较小,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无重大影响的,可将其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二)预付货款科目余额和预收货款科目余额,分别转入预付帐款科目和预收帐款科目。
(三)存货变现损失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四)筹建期间汇兑损失贷方余额,应区别情况处理:留待清算时处理的,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年度亏损的,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自企业投入生产经营起按年分期平均转销的,如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如直接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无重大影响的,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关于执行_企业会计制度_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
法规标题: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文号:财会[2003]2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03年8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帮助企业正确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陆续发布实施,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国家税收政策改革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现实情况也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做出了一些调整。
由此,使得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产生了某些差异。
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帐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下同)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 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运用现行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四)》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最近,我们陆续收到一些企业的来信来函,询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在实 务中的理解和运用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 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在股票发行没有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支付上述余额的情况 下,能否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答: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发行费用, 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产 生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如股票溢价发行的,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抵扣;股票发行没有溢价 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支付发行费用的部分,应将不足支付的发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问题解答发布以前发生的已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尚未摊销完毕的股票 发行费用,可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摊销完毕为止;自本问题解答发布以后新发生 的股票发行费用,再按本问题解答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初次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分别借方或 贷方进行摊销或者计入资本公积的, 因追加投资产生新的股权投资差额 (包括借方或贷方差 额,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初次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追加投资时也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根据 初次投资、追加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分别按规定的摊销年限摊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23•【文号】国资发评价[2004]218号•【施行日期】2004.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18号)各中央企业:在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推动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2004年的重要工作部署。
2003年8月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45号),明确中央企业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企业应于2005年底前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拟定了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计划安排。
为有效推动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加强企业财务监督,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通过清产核资工作,摸清企业“家底”,核实资产质量,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加强中央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作,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各项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加强工作协调,做好统筹规划,制定严密工作计划,并妥善安排年度财务决算、清产核资等各项财务工作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相互衔接,严格按照国资委统一工作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
经商财政部同意,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审批工作,由国资委统一负责。
企业应当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财会[2001]44号)及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45号)的相关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国资委,抄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二、关于企业捐赠
(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三)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结束——
(四)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大中型企业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大中型企业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尊敬的各位领导: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大中型企业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要求,本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和意义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和可比性的重要举措。
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贯彻方针和原则1.贯彻科学性原则,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贯彻合规性原则,确保企业财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3.贯彻谨慎性原则,增强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信度;4.贯彻可比性原则,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5.贯彻全面性原则,充分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三、贯彻实施措施1.制定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记录的准确性和规范性;2.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3.规范财务报表编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4.加强财务信息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披露企业财务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方便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状况;5.培训和提升员工能力: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财务知识和专业能力,确保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企业会计准则;6.加强内外部监督:建立内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审计,并及时解决审计问题和意见。
四、组织机构和工作安排1.建立企业会计准则工作小组: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财务部门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代表组成,负责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工作安排;2.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制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时间节点;3.分工合作: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计划,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贯彻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4.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的几点意见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有许多新的变化和发展,执行中遇到一些会计政策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现整理如下,以求同仁指教。
一、关于开办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损益。
上市公司在执行新制度时,对“开办费”账户的2000年年末余额,是追溯调整2001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还是一次性转入2001年度中期损益?我们的意见是,如果数额较大,则追溯调整2001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如果数额较小,也可从简处理,一次性转入2001年度中期损益。
对拟上市改制的企业在报送申报材料时,需提供三年又一期(以下简称申报期)的财务会计资料。
那么,拟上市改制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申报期内发生开办费,是一次性记入2001年度损益,还是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入相应的损益归属年度,并调整相关年度损益?我们的意见是记入相应的损益归属年度,并调整相关年度损益,以求会计政策在申报期内前后一致。
对于申报期期初业已存在的开办费余额,我们建议将其余额一次性记入申报期最早期间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处理。
二、关于研究和开发费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上市公司在执行新制度时,对过去已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是追溯调整2001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还是一次性转入2001年度中期损益?我们意见是,如果数额较大,则追溯调整2001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如果数额较小,则一次性转入2001年度中期损益。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7.27•【文号】财会字[1998]29号•【施行日期】1998.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27日财会字〔1998〕29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财会字〔1998〕7号)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为了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的正常运行,现将股份有限公司就执行《新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会计信息。
公司由于执行《新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即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应视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但下述情况作特别处理:1.按《新制度》规定计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自执行《新制度》起,应按《新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不再追溯调整。
2.资本公积中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实物资产价值已转作股本的,可不再追溯调整。
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
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即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
金融企业会计实用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附件二:证券企业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关问题连结规定(征采建议稿)为保证证券企业贯彻推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连结,现将相关问题规定以下:一、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证券企业,应当依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
1999 年印发的《证券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证券企业会计制度》”)中,切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容依旧有效,其他容作以下调整:(一)需增设、取消或调整的会计科目证券企业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当在《证券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取消或调整以下会计科目:1.将“ 1403投资风险准备”科目改为“1403长远投资减值准备”科目(1)本科目核算证券企业提取的长远投资减值准备。
(2)证券企业应当在期末也许最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长远投资逐项进行检查,若是由于市价连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恶化等原因,以致长远投资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长远投资减值准备。
长远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投资计提。
(3)证券企业计提长远投资减值准备时,借记“财富损失——计提的长远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远投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提减值准备的围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富损失——计提的长远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响证券企业已计提的长远投资减值准备的余额。
2.增设“ 1505固定财富减值准备”科目(1)本科目核算证券企业提取的固定财富减值准备。
(2)证券企业应当在期末也许最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财富逐项进行检查,若是由于市价连续下跌,或技术旧、损坏、长远闲置等原因以致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按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固定财富减值准备。
证券企业计提固定财富减值准备后,应当按该固定财富原价扣除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今后的账面价值,在节余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财政》
【年(卷),期】1993(000)007
【摘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贯
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
现就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现
有各项资金的处理企业固定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以及国家专项拨款中的挖潜更新改造拨款余额作为国家资本金。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作为法人资本金。
企业工资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余
额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对职工福利基金赤字,企业按照下列顺序抵补: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
企业专用基金按照以上顺序抵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后,其余额可按以
下情况分别处理:职工奖
【总页数】3页(P34-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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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
财会[2001]17号
颁布时间:2001-2-26发文单位:财政部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
为了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的正常运行,现将股份有限公司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公司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以下各项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
(一)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
(二)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
三、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
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已确认的投资,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
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及不能合理确定累积影响数的理由等。
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应计提减值准备。
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二)债务重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三)非货币性交易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
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的公司,在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时,还应扣除
因时间性差异而调整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同时调整有关递延税款数额。
上述各项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影响盈余公积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五、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2000年度的会计报表时,按上述规定应予追溯调整的事项,作为2000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已经公布2000年度年报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述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予补充说明。
六、股份有限公司如为金融、保险企业的,除基本经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暂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