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氧舱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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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高压氧舱制度文件

医用高压氧舱制度文件

第一章总则医用高压氧舱(以下简称氧舱)是医疗机构设置、临床治疗缺氧性疾病的医疗设备。

合理使用、规范操作氧舱不仅能够确保临床疗效,而且可以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

为此,制定氧舱质控总则如下:一、使用氧舱的单位必须是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不得以氧舱对外开展医疗业务。

二、氧舱的从业人员必须到卫生部指定的培训中心接受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氧舱购置、制造、安装、使用必须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经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批准。

四、氧舱应使用医用氧或液态氧。

五、应掌握临床适应症和禁忌症,严格执行操作常规。

六、氧舱配备适当、相对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医师、护士、技师)。

第二章氧舱操作常规一、开舱前准备(一)氧舱设备应处于安全备用状态。

1、贮气罐压缩空气卫生学要求及贮气量应符合GB12130规定,贮气罐内气体必须冷却,压缩机出口气温小于37℃,压缩空气气源压力不低于0.5MPa(表压,下同)。

2 、氧气气源有保障,面罩吸氧时,供氧压力应保持在0.4MPa-0.6Mpa范围内,氧气卫生学要求符合GB12130规定。

3 、操纵台上各加减压和供排氧阀门已关闭,氧舱压力表、氧气表回位应在零。

4、测氧仪应处于可靠的使用状态,声、光报警装置良好,氧探头在使用期内。

5、照明(包括应急照明)、空调、电视监视、对讲系统、报警系统、负压吸引装置、吸排氧装置连接完好。

6、递物筒处于关闭状态,过渡舱处于安全备用状态。

7、消防装置处于备用状态。

(二)入舱前宣教1、向病人告知高压氧治疗目的、注意事项、熟悉吸氧面罩及通讯设备的使用方法。

2、病员首诊发“病人进舱须知卡”(附三)或“病员须知制度”上墙。

(三)病人入舱前准备1、病人必须经高压氧专科医师会诊确定指征后方可安排进舱治疗。

2、病人进舱前,医师应详细了解病史、明确诊断,进行生命体征及专科检查及必要处置,并记录门诊或住院病志。

3、对于确诊为急性坏疽、芽孢杆菌感染等传染病者应单独开舱。

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为加强对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高压氧治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医用高压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是医疗机构主要用于临床治疗缺氧性疾病、康复治疗、氧舱内抢救、氧舱内手术以及治疗高气压对机体损伤的一种特殊的医疗设备,是近年来我国发展迅速的边缘性综合学科,属高气压医学范畴。

高压氧治疗只有合理使用、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才能确保临床疗效,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高压氧治疗技术的设备-高压氧舱必须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准入制度。

1.购置医用氧舱的基本条件: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必须是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级以上或核定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

非医疗机构不得以医用氧舱对外开展医疗业务。

2.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前必须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医疗机构配置高压氧舱申请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进行论证同意后,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省卫生厅审核准入后,颁发《医用氧舱设置准入书》方可购置。

3.医疗机构必须配置已取得“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厂家制造合格的医用氧舱。

4.使用进口医用氧舱时,国外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进行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

医用氧舱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应不低于GB/T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医用氧舱的安装应遵循下列程序1.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在氧舱安装前,须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提交施工告知书,并报送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单位,经审查认可后方能进行安装。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主体: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申请条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办理范围: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申请材料:所提交材料应提供盖有单位章的复印件1份(登记表卡除外)一、锅炉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2、锅炉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新投入使用);3、《锅炉登记表》一式2份(盖单位公章);4、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书;5、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注:1、办理使用登记变更的,使用单位应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及已注销的《使用登记证》、《锅炉登记表》.2、特种设备报废,应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使用登记证》、《锅炉登记表》.二、压力容器(一)移动式压力容器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新投入使用的);3、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一年内有效)或定期检验报告(有效期内);4、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5、《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二)氧舱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3、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4、氧舱安装质量证明资料;5、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证明、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6、《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新投入使用);3、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投入运行三年内有效)或定期检验报告(有效期内);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注:1、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证》.2、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应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

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与应用规范

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与应用规范

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与应用规范前言随着高压氧医学的迅速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氧舱设备标准、管理规范、技术规程等文件,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第七届委员会于2013年10月在全体委员会议上讨论决定对《医用高压氧舱管理与应用规范》(简称《规范》)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是在2004年版《规范》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现行的各种法规、标准,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结合近年来国内临床实践和实验研究,对原有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补充,旨在使高压氧治疗的临床应用与安全管理于一体,体现医疗安全与设备安全并重的理念,冀希望新修订的《规范》成为从业人员在高压氧医学工作中遵循的准则。

修订《规范》过程中,在广泛征询了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第七届委员会全体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常委会讨论,对《规范》内容和条文进行了审修,增加了安全管理和资料保管制度、高压氧治疗中并发症的处理、舱内护理技术、氧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修改了氧舱消毒隔离制度等。

在此,谨向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的同仁们致以诚挚的谢意!随着医疗技术及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新的文件出台和新问题的出现,《规范》还需要继续完善修订。

希望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依靠全体从事高压氧医学的同仁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规范》,保障高压氧医学质量,使高压氧医学事业健康发展。

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二〇一五年七月目录第一部分工作人员职责高压氧科(室)主任(负责人)职责高压氧科(室)医师职责高压氧科(室)护士长职责高压氧科(室)护士职责高压氧科(室)主任技师、高级工程师职责高压氧科(室)工程技术人员职责婴儿氧舱工作人员职责操舱人员职责陪舱人员职责高压氧从业人员卫生保障第二部分科室建制与管理制度高压氧科(室)工作人员配备高压氧科(室)安全管理制度空气加压氧舱治疗患者进舱须知氧气加压舱治疗患者进舱须知婴儿氧舱治疗患儿家属须知氧舱消毒隔离制度高压氧科(室)资料保管制度机房管理制度供氧间管理制度液氧储槽管理制度储气罐与配套压力容器管理制度配电屏和配电箱管理制度氧舱设备保养与维修制度一、日常保养制度二、维修工作制度氧舱设备中修和大修具体内容氧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第三部分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空气加压氧舱操作规程氧气加压舱操作规程婴儿氧舱操作规程递物筒操作规程高压氧舱内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空气加压氧舱紧急情况处理应急预案氧气加压舱紧急情况处理应急预案婴儿氧舱紧急情况处理应急预案第四部分临床应用适应证一、急症适应证二、非急症适应证禁忌证一、绝对禁忌证二、相对禁忌证常用高压氧治疗方案一、成人常规高压氧治疗方案二、婴幼儿高压氧治疗方案三、减压病治疗方案四、高压氧治疗中并发症的处理(一)惊厥型氧中毒(二)气压伤(三)减压病第五部分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空气加压氧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氧气加压舱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氧舱用电化学式测氧仪四、高压氧临床应用技术规范五、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六、关于停止医用高压氧舱从业人员集中培训工作的函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部分工作人员职责高压氧科(室)主任职责一、在院长和职能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安全及行政管理工作,并做好医德医风教育。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1 登记类别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等。

2 设备基本情况2.1设备种类按照《特种设备目录》,直接印制为“压力容器”。

2.2 设备类别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氧舱”。

2.3设备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相应的品种。

固定式压力容器填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第Ⅲ类中压容器、第Ⅲ类低压容器、第Ⅱ类中压容器、第Ⅱ类低压容器、第Ⅰ类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填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包括管束式集装箱);秘闻舱填医用氧舱、高气压舱、再压舱、高海拨试验舱、潜水钟.2。

4产品名称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也称设备名称。

2。

5设备代码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

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施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空格,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编码(会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2.6 设备型号也称产品型号,按照产品数据表或者相应的设计文件填写,对一般固定式压力容器没有型号表示的可以不填写,划“—”.2。

7 压力容器品种由于压力容器的特殊情况,保留压力容器品种概念(不同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设备品种),为储存容器、分离容器、反应容器、换热容器,根据产品数据表或者竣工图提供的填写。

2。

8主体结构型式按照产品数据表填写。

2.9 设计使用年限按照产品数据表提供的数据填写。

技术资料中未提供的,划“—”.2.10 固定资产值填写该设备购置时的固定资产值(万元)。

3 设备使用情况3。

1使用单位名称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全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

3。

2使用单位地址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所在省(自治区)、市(地、州)、区(县)、街道(镇、乡)、小区(村)号等。

3.3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身份证编号。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证须知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证须知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证须知1 项目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首次使用登记、到期换证、变更使用登记、补证)。

注1:变更使用登记包括:特种设备长期停用、重新启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更名、超期使用、注销等。

2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 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3.1 实施主体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或个人。

3.2 受理范围东营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3类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备以及胜利油田主体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1)锅炉D级锅炉。

2)压力容器(1)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 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 超高压管式反应器;(4)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5)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 蓄能器承压壳体;(8) 简单压力容器;(9) 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4 申请条件4.1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具有合法的身份;4.2 使用的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4.3 使用单位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4.4 使用单位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4.5 使用单位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4.6 使用单位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5 申请材料5.1 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 (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计第六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负责审批。

申请医用氧舱设计的单位,须将设计申请报告及设计文件(包括:舱体设计图样、计算书,各系统设计图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提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委托认可的机构,对医用氧舱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医用氧舱设计总图和各系统设计图样上加盖审批标志。

第七条医用氧舱设计单位应有专业配套和稳定的设计队伍,必备的设计规范、标准资料,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

第九条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及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对超标准的大开孔、观察窗、中间隔舱壁等特殊结构,可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没有相应国内外标准、规范的,其设计应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I级品的要求。

第十一条舱体内部设置器物和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BG1 2130《医用高压氧舱》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供给医用氧舱的氧气应为医用氧气,不得供给工业氧气。

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管路及管路上的阀件,应采用铜质或不锈钢材料制成,其密封元件应采用紫铜、聚四氟乙烯等难燃材料,不得采用铝、尼龙等不耐燃材料和石棉制品。

第十三条医用氧舱供气系统须配置空气净化装置;压缩空气贮气罐内壁的防锈涂料须选用无毒型涂料;供气系统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密封元件不得采用石棉制品。

第十四条医用氧舱空气和氧气管路上的弯头,不得采用直角对接焊形式。

第十五条舱门门框与封头连接的焊接接头,应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氧气加压舱封头与法兰连接的焊接接头,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卫生部、劳动部关于下发《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卫生部、劳动部关于下发《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卫生部、劳动部关于下发《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8.05•【文号】卫医发[1996]第34号•【施行日期】1996.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诊断标准,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卫生部、劳动部关于下发《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保障各医疗机构在用医用氧舱的临床安全使用,针对目前医用氧舱临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特制订《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

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要求执行,并于1997年年底前逐项对照本要求进行技术改造。

各医疗机构现有的医用氧舱必须达到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附件: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医用氧舱临床使用的安全,特制定《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

第二条《技术要求》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0.3MPa,加压介质为空气或氧气的医用氧舱。

第三条《技术要求》是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在用氧舱)安全运行的最基本要求,在用氧舱的修理、改造、检验必须执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二章舱体及舱内设施第四条在用氧舱的人均舱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舱体内径≤2000mm的在用氧舱,人均舱容≥1.5立方米;舱体内径≤2800mm的在用氧舱,人均舱容≥2.0立方米;舱体内径>2800mm的在用氧舱,人均舱容≥2.5立方米。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拆除部分吸氧面罩和座位,减少进舱治疗人员。

第五条在用氧舱采用外开式开门结构时,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其锁定压力不大于0.02MPa,复位压力不大于0.01MPa。

第六条凡对舱体结构进行改造的氧舱,改造后应按GB12130-95《医用高压氧舱》规定对开孔处的角焊缝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并对舱体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1登记类别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等。

2设备基本情况2. 1设备种类按照《特种设备目录》,直接印制为“压力容器”。

2. 2设备类别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氧舱”。

2. 3设备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相应的品种。

固定式压力容器填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第?类中压容器、第?类低压容器、第?类中压容器、第?类低压容器、第I 类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填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包括管束式集装箱);氧舱填医用氧舱、高气压舱、再压舱、高海拨试验舱、潜水钟。

2. 4产品名称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也称设备名称。

2. 5设备代码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

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施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空格,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编码(会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2. 6设备型号也称产品型号,按照产品数据表或者相应的设计文件填写,对一般固定式压力容器没有型号表示的可以不填写,划“—”。

2. 7压力容器品种由于压力容器的特殊情况,保留压力容器品种概念(不同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设备品种),为储存容器、分离容器、反应容器、换热容器,或者竣工图提供的填写。

2. 8主体结构型式按照产品数据表填写。

2. 9设计使用年限按照产品数据表提供的数据填写。

技术资料中未提供的,划“—”2. 10固定资产值填写该设备购置时的固定资产值(万元)。

3设备使用情况3. 1使用单位名称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全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

3. 2使用单位地址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所在省(自治区)、市(地、州)、区(县)、街道(镇、乡)、小区(村)号等。

3. 3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通用版)

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通用版)为加强对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医用高压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是医疗机构主要用于临床治疗缺氧性疾病、康复治疗、氧舱内抢救、氧舱内手术以及治疗高气压对机体损伤的一种特殊的医疗设备,是近年来我国发展迅速的边缘性综合学科,属高气压医学范畴。

高压氧治疗只有合理使用、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才能确保临床疗效,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高压氧治疗技术的设备-高压氧舱必须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准入制度。

1.购置医用氧舱的基本条件: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必须是天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非医疗机构不得以医用氧舱对外开展医疗业务。

2.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前必须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医疗机构配置高压氧舱申请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进行论证同意后,由区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市卫生局审核准入后,市局医政处颁发并填写《医用氧舱购置备案表》后,方可购置。

3.医疗机构必须配置已取得《a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两证需在有效期内)厂家制造合格的医用氧舱。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1登记类别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等。

2设备基本情况2. 1设备种类按照《特种设备目录》,直接印制为“压力容器”。

2. 2设备类别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氧舱”。

2. 3设备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相应的品种。

固定式压力容器填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第Ⅲ类中压容器、第Ⅲ类低压容器、第Ⅱ类中压容器、第Ⅱ类低压容器、第I类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填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包括管束式集装箱);氧舱填医用氧舱、高气压舱、再压舱、高海拨试验舱、潜水钟。

2. 4产品名称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也称设备名称。

2. 5设备代码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

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施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空格,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编码(会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2. 6设备型号也称产品型号,按照产品数据表或者相应的设计文件填写,对一般固定式压力容器没有型号表示的可以不填写,划“—”。

2. 7压力容器品种由于压力容器的特殊情况,保留压力容器品种概念(不同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设备品种),为储存容器、分离容器、反应容器、换热容器,或者竣工图提供的填写。

2. 8主体结构型式按照产品数据表填写。

2. 9设计使用年限按照产品数据表提供的数据填写。

技术资料中未提供的,划“—”2. 10固定资产值填写该设备购置时的固定资产值(万元)。

3设备使用情况3. 1使用单位名称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全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

3. 2使用单位地址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所在省(自治区)、市(地、州)、区(县)、街道(镇、乡)、小区(村)号等。

3. 3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与应用规范

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与应用规范

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与应用规范前言随着高压氧医学的迅速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氧舱设备标准、管理规范、技术规程等文件,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第七届委员会于2013年10月在全体委员会议上讨论决定对《医用高压氧舱管理与应用规范》(简称《规范》)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是在2004年版《规范》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现行的各种法规、标准,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结合近年来国内临床实践和实验研究,对原有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补充,旨在使高压氧治疗的临床应用与安全管理于一体,体现医疗安全与设备安全并重的理念,冀希望新修订的《规范》成为从业人员在高压氧医学工作中遵循的准则。

修订《规范》过程中,在广泛征询了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第七届委员会全体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常委会讨论,对《规范》内容和条文进行了审修,增加了安全管理和资料保管制度、高压氧治疗中并发症的处理、舱内护理技术、氧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修改了氧舱消毒隔离制度等.在此,谨向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的同仁们致以诚挚的谢意!随着医疗技术及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新的文件出台和新问题的出现,《规范》还需要继续完善修订。

希望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依靠全体从事高压氧医学的同仁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规范》,保障高压氧医学质量,使高压氧医学事业健康发展。

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二〇一五年七月目录第一部分工作人员职责高压氧科(室)主任(负责人)职责高压氧科(室)医师职责高压氧科(室)护士长职责高压氧科(室)护士职责高压氧科(室)主任技师、高级工程师职责高压氧科(室)工程技术人员职责婴儿氧舱工作人员职责操舱人员职责陪舱人员职责高压氧从业人员卫生保障第二部分科室建制与管理制度高压氧科(室)工作人员配备高压氧科(室)安全管理制度空气加压氧舱治疗患者进舱须知氧气加压舱治疗患者进舱须知婴儿氧舱治疗患儿家属须知氧舱消毒隔离制度高压氧科(室)资料保管制度机房管理制度供氧间管理制度液氧储槽管理制度储气罐与配套压力容器管理制度配电屏和配电箱管理制度氧舱设备保养与维修制度一、日常保养制度二、维修工作制度氧舱设备中修和大修具体内容氧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第三部分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空气加压氧舱操作规程氧气加压舱操作规程婴儿氧舱操作规程递物筒操作规程高压氧舱内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空气加压氧舱紧急情况处理应急预案氧气加压舱紧急情况处理应急预案婴儿氧舱紧急情况处理应急预案第四部分临床应用适应证一、急症适应证二、非急症适应证禁忌证一、绝对禁忌证二、相对禁忌证常用高压氧治疗方案一、成人常规高压氧治疗方案二、婴幼儿高压氧治疗方案三、减压病治疗方案四、高压氧治疗中并发症的处理(一)惊厥型氧中毒(二)气压伤(三)减压病第五部分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空气加压氧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氧气加压舱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氧舱用电化学式测氧仪四、高压氧临床应用技术规范五、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六、关于停止医用高压氧舱从业人员集中培训工作的函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部分工作人员职责高压氧科(室)主任职责一、在院长和职能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安全及行政管理工作,并做好医德医风教育。

医用氧舱的使用与管理

医用氧舱的使用与管理

医用氧舱的使用与管理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可开展医用舱医疗业务。

2、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前,必须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进行设置审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附件一)。

3、使用单位必须向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医用氧舱。

4、进口医用氧舱时,国外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进行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医用氧舱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应不低于本规定和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

5、医用氧舱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持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验收报告,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舱使用证。

6、办理医用氧舱转让或过户手续的,原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医用氧舱使用证》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原使用单位应将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医用氧舱资料,移交给接受医用氧舱的单位。

接受医用氧舱的单位应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医用氧舱设置审核手续;医用氧舱的安装、验收等应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7、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执行医护人员三级负责级。

8、多人医用氧舱的使用单位应配备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机电专业水平的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负责医用氧舱日常维护保养。

9、医用氧舱操作人员必须经卫生部指定的机构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10、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日常维护保养需要的专用维修器材、工具和物料。

11、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海南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细则

海南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细则

海南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强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使用下列特种设备应当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

(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适用范围内的压力管道。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适用范围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

第三条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其直属局依法对特种设备行使登记。

省局负责全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直属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

省局承办全省范围内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长输管道和客运索道的使用登记与发证工作;海口、三亚局承办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局承办以外的其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与发证工作;其它直属局依照省局委托承办所委托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与发证工作。

第四条在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否则不得使用。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该设备的定期检验合格期内有效。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

使用者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是指:(一)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二)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

第四条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

第五条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计第六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负责审批。

申请医用氧舱设计的单位,须将设计申请报告及设计文件(包括:舱体设计图样、计算书,各系统设计图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提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委托认可的机构,对医用氧舱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医用氧舱设计总图和各系统设计图样上加盖审批标志。

第七条医用氧舱设计单位应有专业配套和稳定的设计队伍,必备的设计规范、标准资料,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

第九条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及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对超标准的大开孔、观察窗、中间隔舱壁等特殊结构,可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没有相应国内外标准、规范的,其设计应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I级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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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氧舱使用登记
一、办理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二、办理职责
依法对医用氧舱办理使用登记。

三、办理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3、《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四、办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用氧舱,婴儿医用氧舱除外。

五、办理条件
1、使用专用软件录入数据后打印出来的《使用登记表》、可导出该表电子数据的U盘(专用软件可在下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第一次办证提供);
3、进口的医用氧舱其国外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证明文件及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监测所的检验证书;
4、医用氧舱产品合格证书,包括: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的合格证书和质量证明书、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出具的监检证书,医用氧舱各系统检验、调试的报告,医用氧舱所用安全附件和仪器、仪表的产品合格证;
5、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铭牌拓印件;
6、医用氧舱和配套压力容器竣工图,包括: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总图,供氧、供气系统流程图,电气系统原理图和接线图;单人医用氧舱可只提供舱体竣工图;
7、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所出具的《医用氧舱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8、医用氧舱操作人员有效证件;
9、满足《医用氧舱验收报告》的有关条款。

六、办证程序
1、申请
使用单位应在医用氧舱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持“办理条件”所列资料,报送到市局服务窗口。

2、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②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受理使用登记申请,发出“业务受理回执”。

3、审查与发证
受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由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联合进行验收,并现场给出《医用氧舱验收报告》。

验收通过后,凭《医用氧舱验收报告》及整改报告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七、办理期限
二十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00 (法定休假日除外)
十、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外服务窗口
地址:广州市解放北路1382号金桂园A2幢1楼
查询电话:86196213 投诉电话:86197752
注:关于特种设备的各项政务公开内容及办理所需表格可在网上查询、下载(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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