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氧舱全面检验细则
医用氧验收细则
医用气体生产是否对低温空分设备,充装设备、充装容器的处理及清洗、产品检验进行验证。
5801
生产一定周期后是否进行再验证。
5901
验证工作完成后是否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6001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是否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是否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7512
医用气体产品是否按现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7513
检验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并整理归档,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十、产品销售与回收
7701
每批产品是否均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产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是否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
七、文件
6101
生产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记录和文件。
6201
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以及批生产记录。
6202
医用气体的生产是否有生产记录,生产记录是否具有可追踪性,主要内容是否包括:品名、自有气瓶号、生产日期、批号、数量、生产过程记录、操作者、空瓶检验记录和成品检验报告。
3.检查内容
条款
检查内容
一、机构和人员
0301
企业是否建立医用气体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0302
是否配备与医用气体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0401
主管生产和质量的企业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0501
规程执行,如需更改时,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氧舱定期检验制度
二十二、氧舱定期检验制度
高压氧舱是否符合国家安全运行标准,关系到高压氧治疗系统的正常运转。
关系到所有病陪人及高压氧科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
因此,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要求, 医用高压氧舱必须定期进行监测检验。
一、高压氧舱的定期监测检验, 根据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规定, 高压氧舱由山东省特种设备监测检验研究院实施, 每年一次。
1、高压氧科应提前向特种设备监测检验申请检验。
2、高压氧科应做好氧舱设备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3、高压氧科应做好氧舱及其它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的定期校验工作,每年一次,在氧舱年检之前完成。
4、高压氧科应做好氧舱和操作台上以及其它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压力表的定期校验工作, 每半年一次, 并在氧舱年检之前完成。
二、储气罐的定期监测检验,根据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规定,氧舱配置的储气罐由枣庄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实施,每三年一次。
三、储水罐的定期监测检验, 根据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规定,舱配置的储水罐由枣庄市特种设备监测检验研究院实施, 每三年一次。
四、每次氧舱年检时, 所有从业人聊上岗证均应在有效期内。
高压氧室氧舱查验制度
高压氧室氧舱查验制度
1、在每舱治疗前必须由设备维护者和操舱者遵照查验
制度认真查验,并填写氧舱查验表,双方签名。
2、开舱前进行供电、供气、供氧、照明、通讯、报警、氧浓度监测、彩电电视监控、空调及吸排氧装置进行全面
检查。
检查完毕后立即填写查验表。
合格后才可准许操舱
人员操舱。
3、对查验中所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如暂不能处理者,应立即报告负责人。
4、治疗完毕设备维护者对所用舱体进行验舱,验舱内
容为照明、报警、通讯、氧浓度监测、彩电电视监控、空调、吸排氧装置等。
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维修。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总则《一)本附件是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框架下,对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定期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本附件适用于《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氧规》)适用围的医用氧舱及其配套设施和场所的定期检验。
与医用氧舱配套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应当满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有关要求。
(三)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
1.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连续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不包括修理改造时间)的医用氧舱,重新投入使用前,应该按年度检验的容进行检验。
2.全面检验:每3年至少一次。
医用氧舱经修理、改造,重新投入使用前,应该按全面检验的容进行检验。
3.医用氧舱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均应当由检验机构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进行。
二、年度检验(一)医用氧舱年度检验的主要容:1.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2.医用氧舱舱体及装饰;3.电气、通讯和空调系统;4.测氧仪及测氧记录仪;5.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6.安全附件和消防系统;7.仪表、接地装置等;8.空气加压舱配套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情况。
检验方法以宏观检验检测为主,并且借助仪器、仪表对各安全装置及设备的完好、可靠性进行确认。
对首次进行年度检验的医用氧舱,应该填写《医用氧舱基本状况表》与年度检验报告一并存档。
(二)检验前,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该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停舱,对舱、外及环境进行清理,并且对舱进行消毒处理;2.提供医用氧舱的技术及管理资料,主要包括:制造和安装资料、安全附件校验记录、运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配套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检验等资料;3.医用氧舱的操舱、维护维修人员书;4.医用氧舱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职责及安全操作规程;5.检验时,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操舱及维护维修人员应该到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及时提供检验人员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检验人员应该首先对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查阅,全面了解受检医用氧舱的使用、管理情况及现状,做好检验记录。
2.06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7
流量计、 接地装置 等
地阻仪
8
配套设备
测厚仪
3.6
序 号 1 ~ 8
全面检验项目及方法如下:
检验项目 年度检验 的全部内 容 配套压力 容器的检 验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使用仪器、 工具
年度检验的全部内容。
9
配套压力容器的检验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的 检验周期和内容,对配套的压力容器进行检验。
现场检 查。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编 号
标题
序 号 检验项目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检验内容与要求
TJTJ/ZY-2.06-2010 第 0 次修改
使用仪器、 工具
பைடு நூலகம்
第6页 共7页
检验方法
11
漏电流等 测量
3.氧舱若配置生物电插座时, 生物电插座各插针之间的绝缘 现 场 检 绝缘电阻 电阻应不小于 100MΩ,各插针分别对舱体的绝缘电阻应不 验、检测。 测试仪 小于 50MΩ。测试仪表为绝缘电阻测试仪。 1.多人氧舱应设置低毒高效灭火器。如轻水灭火器。 2. 如设置水消防装置和应急呼吸装置,应对其进行模拟操 作,检查是否灵敏、可靠。 1. 对氧舱舱室进行气密性试验。关闭舱门及递物筒门,以 0.01MPa/min 速率输入压缩空气,使舱压升至 0.03MPa(外 开门的舱室可不做) 及舱室最高工作压力, 分别关闭进气阀 1h,其泄漏率分别小于等于 15%/h 和 5.0%/h。 2.医用氧舱应该进行应急卸压试验, 应急卸压时间应当符合 GB/T12130-2010《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标准规定。
医用氧舱检验内容与方法
序 号 检验项目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使用仪器、 工具
医用氧舱法规标准体系
(5)相关标准 GB/T 12130-200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1989、1995) GB/T 19284-2003《医用氧气加压舱》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 GB3836.4《爆炸环境防爆电器设备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器设备》 GB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替代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就理顺了医用氧舱安全监察
与管理的关系,也体现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卫生
部门今后将联手对医用氧舱进行安全监察管理的机制。
Concept
coபைடு நூலகம்cept
椭圆型双人
氧气加压舱
圆型单人
Concept
圆型双人
有机玻璃氧舱(也称透明氧舱)分为成人氧舱和婴儿氧舱,两 者结构相似。透明氧舱具有便于观察、监视,又能避免舱内患
者的恐惧感等特点。透明婴儿氧舱,是针对婴幼儿的特点设计
的。氧舱舱体材料选用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管材,舱内最高工 作压力为0.1MPa。由于婴儿氧舱体积较小,且考虑到使用方便 的原因,多数使用单位将氧舱直接放在操作台上。
(5)第五章定期检验和维护,这一章共有9 条。是检验 在用氧舱的依据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医用氧舱的定期 检验分为一年期和三年期两种,具体见后述。
(6)第六章罚则,共8 条。主要强调的是对医用氧舱的 制造、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检验单位进行处罚的基本 原则,如违反了本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检验单 位若因检验工作质量造成医用氧舱事故的,还将依法赔 偿其经济损失。
第二,提出了对医用氧舱产品实行制造和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只限 多人舱)。
第三,对氧舱制造、安装人员的资格提出了要求,即:从事医用氧舱舱 体和配套压力容器及管路的焊工,必须取得相应项目的锅炉压力容器焊 工合格证;从事电器安装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 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实施细则编制:审核:批准:文件修订记录目录一、目的 (1)二、适用范围 (1)三、依据 (1)四、检验相关要求 (1)五、检验流程图 (2)六、检验程序 (3)七、原始记录填写规定 (5)八、检验意见通知书(1)填写规定 (5)九、检验意见通知书(2)填写规定 (6)十、其他 (6)附录 1医用氧舱年度检验记录 (7)附录2医用氧舱全面检验记录 (9)附录3 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1) (21)附录 4 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2) (22)附录 5医用氧舱年度检验报告 (23)附录 6医用氧舱全面检验报告 (27)一、目的规定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工作方法、程序和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医用氧舱定期检验。
三、依据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下称《检规》)、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文《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GB12130《医用高压氧舱》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上述标准规范注明年号的,应执行规定版本,未注明年号的,应执行最新版本。
四、定检相关要求(一)从事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检验人员,必须持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资格证书,并对其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二)定检部门检验责任师负责对本部门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检验能力的管理和考核,对本部门定检工作的质量负责。
(三)定检原始记录表应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审核签字。
(四)检验报告应有部门检验责任师审核签字。
(五)检验报告应有相应业务领域内的授权签字人签署批准。
(六)质量管理处负责对定检工作的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七)对于存档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盖有“存档”专用章,所有归档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应长期保存。
五、定检流程图六、定检程序(一)检验准备1.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向法定检验机构提出申报,提交有关医用氧舱的技术资料,办理申报手续;2.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做好医用氧舱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安排好检验日期。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标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2130-2005代替GB12130-199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Medical hyperbaric chamber pressurized with air2005-09-14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前言本标准代替GB12130一1995《医用高压氧舱》。
本标准与GB12130一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标准仅适用于加压介质为空气的加压氧舱;——对人均舱容、舱内氧浓度控制、进舱电气设备等安全项目提高了要求;——对氧舱的分类进行了简化,仅按进舱治疗人数分为单人舱和多人舱;——规定了选用无油空压机、配置水灭火装置等新的要求;——根据实际应用情况,调整了氧舱最大升降压速率的要求;一一对检验规则进行了修改,以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取代型式试验。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原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载人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荣、林彦群、袁素霞、毛方琯、陈德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一一GB12130—1989、GB12130—199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用空气加压氧舱(以下简称氧舱)产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加压介质为空气,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0.3MPa的氧舱。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0一1998 钢制压力容器GB/T191一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v ISO 780:1997)GB/T7134一1996 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neq ISO 7823-1:1987)GB9706.1一1995 医用电器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idt IEC 601.1:1988)GB/T12243一2005 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GB50222一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JB4730一1994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版)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氧舱检验,维修和仪表
二、氧舱的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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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舱定期检验资格
取得特设局签发的氧舱检验
员资格或压力容器检验师的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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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单位应具备条 件: 1.健全完善的医用氧舱检验质量保证体系。 2.取得氧舱定期检验资格的检验员。 3.齐全的医用氧舱专业技术资料。 4.必要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5.结合氧舱特点,依据相关标准及规范编 制可行的氧舱检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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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压测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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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舱定期检验期限 一年期检验 定期检验周期 三年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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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检验的内容
氧舱资料审查 氧舱舱体 配套压力容器
定 期 检 验
供排气系统 电气系统
消防系统
安全附件及仪表
供排氧系统
三、氧舱的非正常期检验 氧舱的非正常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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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不按固定的检验周期进 行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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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氧舱检验常用的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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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氧舱的检验:分型式检验(定 型检验)和出厂检验(交付检验)
照度计 声级计 泄漏电流检测仪 接地电阻测试仪 绝缘电阻表 接地阻抗测试仪 耐压测试仪
出厂检验的仪表
照
度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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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级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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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电流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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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地电阻测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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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缘电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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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地阻过6个月的氧舱.
经修理、改造后的氧舱.
对安全性能有怀疑的氧舱.
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氧舱.
四、氧舱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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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格:医用氧舱修理、改造单 位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颁发的《A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证》。 维修内容:氧舱电器元件的更换、 内装饰的更新、管路阀门的更新等。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是指:(一)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二)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
第四条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
第五条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计第六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负责审批。
申请医用氧舱设计的单位,须将设计申请报告及设计文件(包括:舱体设计图样、计算书,各系统设计图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提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委托认可的机构,对医用氧舱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医用氧舱设计总图和各系统设计图样上加盖审批标志。
第七条医用氧舱设计单位应有专业配套和稳定的设计队伍,必备的设计规范、标准资料,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
第九条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及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对超标准的大开孔、观察窗、中间隔舱壁等特殊结构,可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没有相应国内外标准、规范的,其设计应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I级品的要求。
医用氧舱全面检验细则
医用氧舱全面检验细则编制:康子超审核:张立红批准:陈南明颁布日期:2014年4月02日实施日期:2014年4月10日1 目的为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及其配套设施和场所的年度检验工作,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2.1本细则适用于医用氧舱及其配套设施和场所的全面检验。
2.2氧舱配套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
3 检验周期全面检验,每3年至少一次;氧舱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时,对未涉及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检验项目,按照全面检验的相关内容进行检验。
4 编制依据4.1《特种设备安全法》4.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4.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4《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4.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4.6 其它有关的现行法规、标准及规定。
5 职责5.1由室主任指定检验项目责任人,由其负责检验工作的实施。
5.2项目责任人负责编制检验方案,组织现场实施,协调与用户联系,整理现场记录并出具检验报告。
5.3检验人员负责完成项目负责人分配的现场检验工作,出具单项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6 检验控制要求6.1检验人员6.1.1凡从事氧舱年度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并在有效期内。
6.1.2 检验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氧舱安全方面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坚持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检验。
6.2氧舱全面检验的主要内容6.2.1资料审查检验人员应当首先对氧舱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查阅,全面了解受检氧舱的使用、管理情况及现状,做好记录。
首次定期检验的氧舱,应当进行全面审查;以后的检验,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内容。
资料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与氧舱及配套压力容器安全有关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技术资料;(2)氧舱的管理制度,包括氧舱操作规程,医护、操舱、维护管理人员职责,患者进舱须知,应急情况处理措施,氧源间管理规定,安全防火规定等;(3)氧舱的运行(升、降压次数)记录、维护保养记录;(4)安全附件校验(检定)记录、报告;(5)维护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检验资料,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问题(主要是指整改后免于现场复检的项目)的整改记录。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专项要求适用于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及其配套设施和场所的定期检验。
氧舱配套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当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氧舱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1.2 检验类别与检验周期氧舱的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1) 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对连续停用时间达到6个月(不包括改造、维修时间)的氧舱,重新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年度检验的内容进行检验;(2) 全面检验,每3年至少一次;氧舱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时,对未涉及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检验项目,按照全面检验的相关内容进行检验。
1.3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检验前的准备工作除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要求外,使用单位还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1) 停舱,对氧舱内、外进行清理,并且对舱内进行消毒处理;(2) 对首次进行年度检验的氧舱,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医用氧舱基本状况表》(见本附件附表)。
2 年度检验项目、内容和要求年度检验项目,包括资料审查、舱体及舱内装饰检验、电气和通讯系统检验、测氧仪和测氧记录仪检验、供(排)气和供(排)氧系统检验、安全附件检验、消防系统检验及舱体气密性试验等。
2.1 资料审查检验人员应当首先对氧舱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查阅,全面了解受检氧舱的使用、管理情况及现状,做好记录。
首次定期检验的氧舱,应当进行全面审查;以后的检验,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内容。
资料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2.4 测氧仪和测氧记录仪检验检验以下内容:(1) 空气加压舱控制台上是否配置测氧仪和测氧记录仪(氧气加压舱可以仅配置测氧仪);(2) 测氧仪的精度(引用误差)与测量范围是否满足使用要求;(3) 测氧仪传感器寿命(氧电极)是否在有效期内;(4) 空气加压舱配置的测氧仪在设定的上下限报警点是否能同时以声光形式报警。
2.5 供(排)气和供(排)氧管路系统检验检验以下内容:(1) 供(排)气和供(排)氧管路系统是否通畅,进出气、进出氧阀门动作是否灵敏、可靠;(2) 舱内(外)的应急排气阀动作是否灵敏,应急排气阀门处是否有明显的红色警示标志;(3) 排废氧口位置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规程
《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规程》河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修订本标准的目的、意义《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规程》(DB41/T 847—2013)自2013年12月29日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我省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保证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质量起到了主动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国家有关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的法规和相关标准相继更新,特别是《特种设备平安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使得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工作在法律上有了明确支撑。
随着《特种设备平安法》、《氧舱平安技术监察规程》(TSG 24—2015)等法律、规范及相关标准的颁布和修订,原《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规程》中部分条款内容也应和上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同步更新和修订,以保证其持续的有效性、适用性。
《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规程》对规范氧舱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和设备平安性能具有重要意义。
该地方标准的修订、颁布和实施,有利于氧舱安装监督检验的工作的开展,将对河南氧舱的安装监督检验质量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任务来源及编制原则和依据1.任务来源依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征集2017年度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支配项目的通知》(豫质监标发【2016】203号)文件精神,我院于2016年12月立项申请了《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规程》的修订工作。
2017年11月,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关于下达2017年第四批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支配的通知》(豫质监标发【2017】355号)文件批准了该标准的修订支配,立项编号为20174220232,由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平安检测探讨院负责该标准的修订编制工作。
2.编制原则和依据本地方标准的编制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和规定,体现了标准的规范性原则。
本地方标准充分借鉴和参考了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技术要求,不仅符合国家规范的基本原则,而且符合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原则。
药品生产监督医用氧气检查重点内容和检查方法指导原则
药品生产监督医用氧气检查重点内容和检查方法指导原则医用氧气是指采用深冷分离法、分子筛空分法等空分技术将大气中氧气分离以供应医疗救治病人使用的氧气,监督检查时,应重点关注医用氧生产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措施,如兼产工业用氧、其他类医用气体时,还应重点关注其防止混淆、交叉污染措施是否完善。
1.人员检查方法:根据人员花名册选取相关岗位人员,抽查相关岗位职责、培训档案、健康档案,检查有关资质证件。
检查内容:1.1从事医用氧生产的人员是否接受医用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管理部门资格证书(气瓶充装资格证、危险品押运证、安全员证等)。
1.2从事医用氧的生产和质量检验工作是否检查辨色力,是否有色盲患者从事以上工作。
2.厂房设备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厂房布局及设备,检查相关记录。
检查内容:2.1气瓶充装区域是否有明显标识,空瓶和不同阶段产品的气瓶(如待充装、已充装、待检、合格、不合格)是否清楚标示并分开放置。
2.2生产区和储存区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并有通风、照明、防火、防爆、防静电等设施。
2.3医用氧生产过程中的气体压缩设备活塞密封是否不使用氟塑料制材料。
2.4用液态氧气化充装气态氧是否使用低温液氧泵,加压气化后充装。
2.5医用氧容器(槽车、储罐和气瓶)是否专用,且有与其他气体容器区分的明显标识。
2.6医用氧充装是否使用专用设备,其充装夹具是否有防错装装置。
2.7气瓶储存区域是否清洁、干燥,有良好通风,没有易燃物质。
2.8医用氧是否有相对独立的储存区域,空瓶、实瓶区域是否有隔离。
2.9医用氧的生产、贮存、运输、销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取得相关证件(如:如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安全经营许可证、危化品运输许可证、永久气瓶充装许可证)。
3.质量管理检查方法:抽查气瓶鉴定、饮用水检测报告,检查液氧注册批准文件,检查质量标准、检验记录,检查气瓶管理制度和记录,检查质量控制实验室仪器。
医用氧舱检验方案
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用氧舱定期检验方案编制:日期:审核:日期:审批:日期: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用氧舱年度检验、检验方案1.基本情况概述:自治区人民医院2号医用氧舱由宁波高压氧舱总厂99年10月制造,2000月年8月投用,设计压力0.22, 为6人空气加压舱,φ2000×4500mm,筒体厚度10mm。
我院受自治区人民医院委托,计划于2006年11月4日对该氧舱进行检验。
2. 检验依据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2《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2.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5 GB/T12130《医用高压氧舱》2.6GB/T19284《医用氧气加压舱》2.7 GB150《钢制压力容器》2.8氧舱设计、制造、安装资料、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3. 检验人员资格检验人员需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检验师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该项目的检验工作。
4. 定期检验工艺根据该氧舱的具体情况,应先做年度检验,然后做全面检验。
全面检验的内容是在年度定期检验内容的基础上增加部分检验内容。
4.2检验内容4.2.1检验人员编制检验方案。
4.2.2下达检验通知。
根据检验安排,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的形式向使用单位下达检验通知,确定检验日期,并商定有关检验事宜。
4.2.3检验工作准备。
4.2.3.1准备医用氧舱检验技术资料和相应的记录等。
4.2.3.2准备必要的检验检测工具和仪器,应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
4.2.4资料审查。
4.2.4.1审查氧舱制造、安装资料,包括图纸、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监检证书、报告、安装施工资料、仪表和安全合格证等。
4.2.4.2审查氧舱的管理资料,包括开舱使用记录、维护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制度、医用氧舱使用证、紧急情况演练记录及仪表、安全附件的检定、校验记录等。
4.2.4.3审查配套压力容器相关技术资料。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总则《一)本附件是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框架下,对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定期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本附件适用于《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氧规》)适用范围内的医用氧舱及其配套设施和场所的定期检验。
与医用氧舱配套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应当满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有关要求。
(三)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
1.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连续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不包括修理改造时间)的医用氧舱,重新投入使用前,应该按年度检验的内容进行检验。
2.全面检验:每3年至少一次。
医用氧舱经修理、改造,重新投入使用前,应该按全面检验的内容进行检验。
3.医用氧舱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均应当由检验机构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进行。
二、年度检验(一)医用氧舱年度检验的主要内容:1.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2.医用氧舱舱体及内装饰;3.电气、通讯和空调系统;4.测氧仪及测氧记录仪;5.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6.安全附件和消防系统;7.仪表、接地装置等;8.空气加压舱配套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情况。
检验方法以宏观检验检测为主,并且借助仪器、仪表对各安全装置及设备的完好、可靠性进行确认。
对首次进行年度检验的医用氧舱,应该填写《医用氧舱基本状况表》与年度检验报告一并存档。
(二)检验前,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该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停舱,对舱内、外及环境进行清理,并且对舱内进行消毒处理;2.提供医用氧舱的技术及管理资料,主要包括:制造和安装资料、安全附件校验记录、运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配套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检验等资料;3.医用氧舱的操舱、维护维修人员资格证书;4.医用氧舱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职责及安全操作规程;5.检验时,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操舱及维护维修人员应该到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及时提供检验人员需要的其他资料。
医用氧气使用验收规定补充细则
医用氧气使用验收规定补充细则
根据**院(2010)53号文件精神,保证医用氧气工作的正常运行,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经和药品采购办协商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器械科中心供氧站负责向全院终端用户供应管道医用氧气和瓶装医用氧气,医用氧气到货后参与和药品采购办共同验收工作。
二、供氧站值班人员根据氧气使用情况,提前两天向药品采购办提交医用氧采购申请单,双方签字生效。
三、医用氧气到货后,由供氧站值班人员和药品采购办人员共同进行验收,逐批验明医用氧的包装、规格、标签、合格证和其他标识并索要供货单位开具的表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及随货通行单,三方签字有效。
第一手原始资料由药品采购办留存,中心供氧站保存复印件。
四、中心供氧站月底统计全院各科室用氧情况报表至药品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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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医用氧舱全面检验细则
版次:第1版第0次修改
页码:第1页共16页医用氧舱全面检验细则
编制:康子超
审核:张立红
批准:陈南明
颁布日期:2014年4月02日
实施日期:2014年4月10日
标题医用氧舱全面检验细则
版次:第1版第0次修改
页码:第2页共16页
1目的
为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及其配套设施和场所的年度检验工作,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医用氧舱及其配套设施和场所的全面检验。
2.2氧舱配套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
3检验周期
全面检验,每3年至少一次;氧舱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时,对未涉及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检验项目,按照全面检验的相关内容进行检验。
4编制依据
4.1《特种设备安全法》
4.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4《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4.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4.6其它有关的现行法规、标准及规定。
5职责
5.1由室主任指定检验项目责任人,由其负责检验工作的实施。
5.2项目责任人负责编制检验方案,组织现场实施,协调与用户联系,整理现场记录并出具检验报告。
5.3检验人员负责完成项目负责人分配的现场检验工作,出具单项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6检验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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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检验人员
6.1.1凡从事氧舱年度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6.1.2检验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氧舱安全方面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坚持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检验。
6.2氧舱全面检验的主要内容
6.2.1资料审查
检验人员应当首先对氧舱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查阅,全面了解受检氧舱的使用、管理情况及现状,做好记录。
首次定期检验的氧舱,应当进行全面审查;以后的检验,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内容。
资料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与氧舱及配套压力容器安全有关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技术资料;
(2)氧舱的管理制度,包括氧舱操作规程,医护、操舱、维护管理人员职责,患者进舱须知,应急情况处理措施,氧源间管理规定,安全防火规定等;
(3)氧舱的运行(升、降压次数)记录、维护保养记录;
(4)安全附件校验(检定)记录、报告;
(5)维护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检验资料,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问题(主要是指整改后免于现场复检的项目)的整改记录。
6.2.2舱体及内装饰检验
(1)观察窗、照明窗、摄像窗和有机玻璃舱体是否有明显划痕、机械接触损伤、银纹等缺陷;
(2)上次检验后,舱内装饰隔层板、地板、柜具及油漆发生改变的,查阅有关的证明资料,检验其所变更的材料的难燃或者不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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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3)查阅有关的证明资料,检验空气舱内的床、椅的包覆面料的耐燃性,或者氧气舱内床罩、枕套的抗静电性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4)舱内氧气采样口,是否畅通无堵塞,采样管路与测氧探头、流量计是否连接可靠;
(5)舱门及递物筒密封圈是否老化、变形;
(6)氧气加压舱舱内是否安装导静电装置,并且连接可靠;
(7)舱体与接地装置的连接是否可靠,实侧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8)有机玻璃氧舱端盖与舱体是否连接可靠。
6.2.3电气和通讯系统检验
(1)氧舱照明系统是否完好、可靠;
(2)应急电源装置在正常供电网络中断时,是否能自动投入使用,维持供电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氧舱的通讯对讲装置通话是否正常;
(4)按动舱内应急呼叫装置按钮时,控制台上是否有声光报警信号显示,并且该信号是否必须由舱外操作人员手动操作才能复位;
(5)舱内测温传感器防护是否良好,控制台上的测温仪表显示是否正确;
(6)舱内电器元件的使用电压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7)上次检验后,氧舱的电器元件等进舱导线的布置发生改变的,检验其隐蔽性和防护是否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
(8)测试氧舱保护接地端子与其相连接的任何部位之间的阻抗,检验阻抗值是否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
(9)对未配置馈电隔离变压器的氧舱,检验电源的输入端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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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之间的绝缘是否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
6.2.4测氧仪和测氧记录仪检验
(1)空气加压舱控制台上是否配置测氧仪和测氧记录仪(氧气加压舱可以仅配置测氧仪);
(2)测氧仪的精度(引用误差)与测量范围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3)测氧仪传感器寿命(氧电极)是否在有效期内;
(4)空气加压舱配置的测氧仪在设定的上下限报警点是否能同时以声光形式报警。
6.2.5供(排)气和供(排)氧管路系统检验
(1)供(排)气和供(排)氧管路系统是否通畅,进出气、进出氧阀门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2)舱内(外)的应急排气阀动作是否灵敏,应急排气阀门处是否有明显的红色警示标志;
(3)排废氧口位置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4)应急排气装置及排气管路是否畅通;
(5)与汇流排连接的氧气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6)汇流排是否可靠接地;
(7)氧源间通风是否良好,舱房内外、氧源间内是否设置了明显的禁火标志,舱房内是否配备灭火装置。
6.2.6安全附件检验
(1)安全阀的铅封是否完好。
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
(2)选用的压力表是否与使用的介质相适应,其精度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压力表(控制台、递物筒、汇流排)的检定是否在有效期内;
(3)氧舱的快开门式舱门、递物筒是否设置动作灵敏、可靠的安全联锁装置,必要时可以采用压力测试方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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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消防系统检验
检验空气加压舱舱内灭火器的种类是否符合要求,并且在使用有效期内,设有水灭火装置的氧舱,对其进行动作性试验,确认其是否能处于工作状态。
6.3.8急救吸氧装置检验
检验急救吸氧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2.9舱体气密性试验
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压力、试验介质、试验温度等要求进行舱体气密性试验,检验舱体的密封性能。
6.3配套压力容器的检验
氧舱配套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进行。
7检验结论
(1)符合要求,经年度检验,未发现缺陷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可以继续使用;
(2)基本符合要求,发现有影响氧舱安全使用的缺陷或者配套设施及场所有严重违反规定的现象,必须对缺陷及违反规定的现象进行整改后(注明整改后需检验人员到场确认或者仅对整改报告审查确认),方可继续使用;
(3)不符合要求,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氧舱正常安全使用,不得继续使用。
8技术鉴定
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氧舱,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达到20年的氧舱,如要继续使用,应当对其安全性能进行综合技术鉴定,鉴定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全面检验的全部内容;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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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第7页共16页(2)所有隐蔽管线的检验(或者更换);
(3)电器元、器件及线路连接的检验(或者更换);
(4)氧舱舱体测厚及无损检测抽查;
(5)压力管路的气密性试验。
9检验记录及报告
9.1定期检查记录及报告按《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控制程序》CXWJ-17-1/0执行。
9.2定期检验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综合检验检测单项报告以及缺陷处理报告,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氧舱定期检验报告》,经审批合格后存档,并发给使用单位一份。
报告提供给使用单位时,使用单位应在回执上签收。
9.3因设备需要,检验人员可在报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见附表3),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9.4检验发现设备存在需要处理的缺陷,由使用单位负责进行处理,检验机构可以利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见附表4)将缺陷情况通知使用单位,处理完成并且经过检验机构确认后,再出具检验报告;使用单位在约应的时间内未能完成缺陷处理工作的,检验机构可以按照实际检验情况先行出具检验报告,处理完成并且经过检验机构确认后再次出具报告。
经检验发现严重隐患,检验机构成当使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等将情况及时告知使用登记机关。
10相关/支持性文件
《检验检测过程控制程序》CXWJ09-1/0
《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控制程序》CXWJ-17-1/0
11技术记录和报告格式
附表1:《氧舱定期检验报告》表格;
附表2:《氧舱定期检验记录》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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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第8页共16页附表3: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
附表4: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
记录编号与证书编号相同.
本细则是作为氧舱定期检验的通用要求,检验人员可根据被检氧
舱的具体情况,制订检验方案,其审批程序与本细则相同。
本检验细则同样适用于移动试验室管理。
修改码编制/修订年月日审核年月日批准年月日
修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