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40a756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3e.png)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省交投公司、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公司)、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重点办、厅质监局、厅造价站、省公路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2012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设计变更管理,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加强“廉政阳光工程”创建的必然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把规范设计变更管理作为推进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提升认识、强化管理、严格执行。
(二)实行变更决策制度,严格设计变更程序。
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健全和严格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决策制度,进一步提高设计变更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专业化水平。
要按照设计变更的规定程序,认真组织开展调研、咨询与评估工作,对地质条件复杂、技术难度高、规模和投资大的设计变更应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和设计咨询审查制度。
严禁以建设管理单位办公会议、四方签字会议等形式代替设计变更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设计变更。
(三)严肃设计变更纪律,强化设计变更监管。
高速公路各参建单位,尤其是建设管理单位要提高设计变更监管的自觉性,加强施工图设计的现场核查、专项审查和综合评审工作,把握住项目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将设计变更的发生频率降低到最低水平。
严格设计变更中的设计、监理、施工和管理“四方”职责,突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责任主体作用,坚决杜绝通过设计变更达到扩大差额补贴、增大贷款额度、调整设计概算等目的,严禁肢解变更、人为变更和虚假变更。
湖北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9ccc43f481c758f5f61f6732.png)
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我省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项目)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适用对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工作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造价活动定义】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计量支付、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管理体系】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造价全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七条【分级管理】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厅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称厅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市州及以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造价管理职责第八条【省级造价管理机构职责】厅造价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及办法。
(二)编制我省公路工程地方造价依据及补充定额。
(三)负责省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调整概算等审查、审核工作。
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2c1e8ae5ed630b1c58eeb5bb.png)
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项目)造价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四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称省厅)负责省内公路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管理站(以下称厅造价站)承担。
市州及以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造价管理职责第六条省厅对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二)审定发布省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造价地方依据;(三)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核、审批、核准;(四)负责省内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五)组织发布省内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六)指导市州的造价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厅造价站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拟定省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计价依据;(二)负责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等具体业务工作;(三)承担省内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四)承担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五)承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137d116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ac.png)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2014年8月4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省交投公司: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生态环保、资源节约”的建设理念,推进公路建设转型发展,提升公路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提升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紧迫感。
公路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我省公路建设管理的好坏,事关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事关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一方面,当前我省公路建设仍处于大建设、大发展的历史时期,处于“十二五”交通建设的攻坚阶段,公路建设规模持续高位运行,公路建设沿线的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更为复杂,一大批长(汉)江特大桥和山区公路拟建和在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一些项目建设单位出现了管理能力下降、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面临下降趋势。
另一方面,新时期,环境资源约束的加剧,人民群众对交通出行要求的提升,“四个交通”的建设,交通运输的转型发展,都对公路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同时,近几年,国内发生了多起公路和大桥建设的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其深刻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各公路建设单位、各参建单位务必认清我省公路建设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升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紧迫感。
二、进一步加强公路参建单位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着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责,处在建设项目管理的中心枢纽位置,其管理能力、眼界视野和质量安全意识,决定着工程的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平。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https://img.taocdn.com/s3/m/b167b166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0a.png)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的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及时审批,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与相关单位进行合作,保持沟通畅通,共同解决问题。
第七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注重合理性、经济性和安全性,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工程造价。
第八条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变更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变更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公路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充分的变更理由和依据,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批准变更。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应当重新编制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按照新的变更内容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不得进行施工和支付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章变更管理与控制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不得擅自进行任何改动。
第十六条变更后的工期、质量和造价应当重新评估和控制,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变更后的工程应当重新进行验收,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保证和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变更后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通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bec5932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19.png)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4.01•【字号】鄂交发〔2021〕72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交发〔2021〕72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质监局、厅造价站,各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报批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报批程序(一)初步设计报批程序1.根据有关规定,依法选择公路行业甲级和相应专业甲级以上设计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工可或核准批复,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按规定编制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2.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上报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符合性审核后,上报交通运输部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审查。
代部初步设计咨询审查单位由交通运输部确定。
省交通运输厅对代部咨询审查单位的初步设计咨询审查意见无异议后,向交通运输部出具确认意见。
交通运输部依据省交通运输厅确认意见和代部咨询审查单位的咨询审查意见批复初步设计。
3.经营性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审批。
由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招标确定公路行业甲级和相应专业甲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初步设计咨询审查。
4.政府收费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
5.政府投资项目,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投资审批部门审批。
企业投资项目,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946d54ce45c3b3567ec8b2a.png)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路建〔2010〕346号各市(州)公路管理局(处):为加强全省公路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将《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二○一○年九月一日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项目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鄂交基[2007]20号)等相关办法和规定,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新建和改建的一、二级公路建设项目,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第五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4、桥梁(不含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5、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6、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7、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8、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64ab311f46527d3250ce00e.png)
的 造价活动 ,
适用
本实 施 细则 。
第 三 条 凡在 我省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 、 勘察
设计 、 施工 、 监理 、 咨 询等从业单位和人员 均应
遵守 本实 施细 则 。
第 四 条 本实施细 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
是指 公路工程 麵项 目 膀建到 竣工 验收 所需全
级管理 、 分级负责 。 省 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 负 责
全省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 管ax作 , 具体 日 常管理
工作 由 省 级交通建设造价管 理机 构 ( 以下 称省 级 造价 管理 机构 ) 承担 。
市级和县 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 负 责本 行政区 域管理权 限内 公路工程造价 监督 管ax作 , 具体 工作 由 其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 或部 门 负 责实 施。
第 二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湖 北 省 物 价 局 、 猢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负 年 办 法 自 20 1 8
4 月 1 日
起施行 ,
有效期 3 年 。
《 省 物价局
省 建设 厅
各市 州交通运输局
委 (
),
省 公路局 、
省 髙管局 、
厅 造价 站 ,
单 各有关 位 :
根据 交通 运输部 《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 , 省厅制 定 了 《 湖北 省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 施细
则 》 , 现 印 发 给你们 , 请遵 照执行 。
湖 北省 交通运输厅
部费 用 的 确 定 与 控 制 , 包 括投资 估算 、 设计概
算 、 施工 图预 算 、 标底 或者最髙 投标限价 、 合同
湖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10f440527d3240c8447efde.png)
湖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按照“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造价”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等级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其建设管理、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编制和确定交通建设各阶段的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工作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工程造价是指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由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两大部分组成。
静态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及预备费等费用;动态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和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等。
第四条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的方法,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进行动态控制的管理活动。
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和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和结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对各阶段造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工程造价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建立信息网络,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制定造价管理长远规划,研究发展趋势。
第二章造价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湖北省交通厅是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设置的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备专(兼)职的工程造价管理联络员,负责辖区内的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造价管理机构是政府对工程造价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和各类计价依据,代表政府对工程造价进行监督管理,行政上隶属于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8c426db2d0d233d4b04e6914.png)
V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保证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工商注册在省工商局的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初审,并将省级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二份);(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交纳凭证、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七)企业营业执照;(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文件;(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9f9348454693daef5ef73dea.png)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基本建设及养护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按照“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公设字[1996]098 号)的规定,结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管理、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造价是指基本建设及养护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留费用。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公路工程计价、定价、控制和监督、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为公路基本建设的各个阶段制定合理、科学的计价依据;监督和检查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各类计价依据的执行及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工程决算;管理工程造价编制、审查、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建立信息网络,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制定工程造价管理长远规划,研究工程造价发展趋势。
第五条工程造价管理应贯穿于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含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遵循经济规律,合理地确定工程所需的费用,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吉林省交通厅是我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省、市(州)公路工程定额站(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我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和各类计价依据,对工程造价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省定额站(造价站)负责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及省定额投资的国道、省道新改建及养护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工作;市(州)定额站(造价站)负责地方自行投资及县道(含县道)以下公路工程新改建及养护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工作。
省、市(州)定额站(造价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
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模板】
![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bcea10ec58fb770bf68a5569.png)
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我省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项目)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适用对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工作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造价活动定义】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计量支付、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管理体系】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造价全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七条【分级管理】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厅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称厅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市州及以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造价管理职责第八条【省级造价管理机构职责】厅造价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及办法。
(二)编制我省公路工程地方造价依据及补充定额。
(三)负责省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调整概算等审查、审核工作。
鄂建[2006]5号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6]5号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43756c68bd63186bcebbcf3.png)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6]5号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建委(建设局):为维护我省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根据财政部、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认真贯彻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以下简称《结算暂行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应执行《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七日内,由承包人将工程施工合同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提交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第六条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应按照《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约定,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约定不全或约定不明的,各管理机构应督促发、承包人补充完善。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等规定,不予备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未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订立合同价款的;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湖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湖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b201e7e20b4c2e3f572763f7.png)
湖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目录
1 100 章 总则........................................................................................................................3
3 300 章 路面......................................................................................................................43
3.1 通则.........................................................................................................43 3.2 垫层.........................................................................................................43 3.3 石灰稳定土底基层、基层.....................................................................44 3.4 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44 3.5 石灰粉煤灰稳定土底基层、基层.........................................................45 3.6 级配碎(砾)石底基层、基层.............................................................46 3.7 沥青稳定碎石基层(ATB) .................................................................47 3.8 透层和黏层.............................................................................................47 3.9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47 3.10 沥青表面处治与封层...........................................................................49 3.11 改性沥青及改性沥青混合料...............................................................49 3.12 水泥混凝土面板...................................................................................50 3.13 培土路肩、中央分隔带回填土、土路肩加固及路缘石...................51 3.14 路面及中央分隔带排水.......................................................................52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https://img.taocdn.com/s3/m/3bbf1810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66be14a.png)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2017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概算调整,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直接审查调整设计概算。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
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四)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变更情况;(五)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六)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管,纳入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路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建立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并与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当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公路工程epc项目设计阶段造价管理的主要内容
![公路工程epc项目设计阶段造价管理的主要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ab48606d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b3.png)
公路工程epc项目设计阶段造价管理的主要内容公路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项目中的造价管理是指在项目设计阶段,通过对各项费用进行预估、控制和优化,确保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充足、合理利用,并最终实现项目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以下是公路工程EPC项目设计阶段造价管理的一些主要内容和相关参考内容:1. 预算编制:在公路工程EPC项目的设计阶段,预算编制是设计阶段造价管理的首要内容。
预算编制是通过对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定额计算和报价,综合考虑设计方案的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和经济要求,提供项目总造价预算及分部分项造价预算,为项目的核准、资金筹措和后续的施工阶段提供依据。
参考内容:- 《公路工程EPC项目造价管理实施办法》- 《公路工程造价预算编制规范》- 《建设项目概算编制规范》- 《工程造价定额计价标准》2. 造价控制:在公路工程EPC项目设计阶段,造价控制是确保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的重要内容。
通过在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工程量、工程报价等进行全面的优化调整和严格把控,控制工程费用的增长,并降低工程项目的投资风险。
参考内容:- 《建设项目造价控制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 《公路工程项目造价控制与变更控制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控制手册》3. 变更管理:在公路工程EPC项目的设计阶段,变更管理是指对设计方案、工程量等进行调整以满足项目需求变化的管理过程。
变更管理主要包括变更的发生、变更的评估、变更的审批和变更的执行等环节。
参考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办法》- 《合同变更管理制度》4. 风险评估和控制:在公路工程EPC项目的设计阶段,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是造价管理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设计方案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降低项目的风险并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参考内容:- 《工程风险管理指南》-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评估与控制管理办法》- 《风险评估和控制实施技术规范》5. 设计优化:在公路工程EPC项目的设计阶段,通过对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进行优化,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周期是造价管理的关键内容。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ebbaa601ed9ad51f01df291.png)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列工程造价系指建筑工程、扩建、改建、装饰和房屋维修等工程造价。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三条所列工程建设承发包活动的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工程造价管理任务是制定和管理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规定,监督检查有关工程造价规定和各类计价依据的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工程造价的经济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六条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按经济规律办事,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维护基本建设各方面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执行机构。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各级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的业务归口管理。
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由各专业部、省主管厅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经济技术定额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制订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以级全国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订、修改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工程造价指数测算办法,汇总、发布主要材料信息价格,并负责布置、指导各地实施。
(四)监督检查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和全省工程概、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是否合理,负责解释、协调、处理定额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收集、积累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资料,建立数据库,统一开发和管理工程造价管理软件,培训计算机操作人员。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https://img.taocdn.com/s3/m/4038910703d8ce2f006623b2.png)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路建…2010‟339号各市州公路管理局(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2010】3号)及相关规范,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湖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2010】3号),《湖北省一二级公路管理办法》(鄂交基【2006】503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一、二级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
其他公路项目验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工作,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竣(交)工验收的依据:(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省公路局下达的年度计划。
(四)施工许可。
(五)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六)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的报告报省公路局备案。
省公路局负责一、二级公路及独立桥隧的竣工验收工作,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六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湖北省建设工程项目全过造价管理导则
![湖北省建设工程项目全过造价管理导则](https://img.taocdn.com/s3/m/26b38e2358fb770bf68a5501.png)
前言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49、75号令以及建市[2004]200号文件编制本导则。
我国自1996年开始在建设领域推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以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取得了很大发展,同时得到逐步规范,随着市场经济需要,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开始发展起来,形成了新的业务形式。
编制本导则的目的是总结我省乃至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主要经验,促进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业务水平,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与国际接轨,通过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来提高投资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本导则的内容有九章,包括:总则、术语、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业务的责任模式、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业务活动的范围、阶段、程序和内容、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实施规划、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方法与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中的偏差管理、实施效果的总结与评价。
本导则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导则由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1 总则1.0.1 为了提高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业务的管理水平,促进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业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湖北省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业务。
1.0.3 本导则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业务的过程中,选择委托模式并依照委托对受托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的管理,是规范受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受托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行为的基本依据。
1.0.4 受托人应建立涵盖合同委托范围内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项目管理体系,以利实现合同约定的委托目标。
1.0.5 实行代建制责任模式或委托合同约定建立造价项目部的全过程造价管理项目应实行总造价工程师负责制。
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审查细则
![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审查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e1e9504bed5b9f3f90f1c0d.png)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审查(批)细则》的通知鄂路建〔2010〕347号各市(州)公路管理局(处):为加强全省公路建设管理,明确管理权限,规范设计报批程序,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将《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审查(批)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审查(批)细则二○一○年九月一日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审查(批)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建设管理,明确管理权限,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湖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鄂交计[2006]400号)、《湖北省一二级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鄂交法[2006]3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设计审查(批),是指对除高速公路以外各级公路新建、改建和大中修工程、危桥加固工程、特殊性质公路(国防公路)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批)。
第二章设计文件编制要求及审查依据第三条大型公路建设项目设计须由公路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中型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由公路行业甲级或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小型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由公路行业丙级或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公路建设项目规模划分具体见附表1。
第四条设计文件主要以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公路行业的标准、规范及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为依据编制。
第五条一级公路项目及二级公路中地质复杂路段、特大桥(总长1000米以上、单跨150米以上)、技术复杂大桥(非简支结构的桥梁总长100以上、单跨40米以上)、500米以上隧道等建设项目应分阶段进行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其他二级公路项目做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六条设计文件编制要做到符合规范和深度要求,内容齐全。
主要要求如下:(一)初步设计必须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测设合同的要求,拟定修建原则,选定设计方案、拟定施工方案,计算工程数量及主要材料数量,编制设计概算,提供文字说明及图表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我省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项目)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适用对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工作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造价活动定义】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计量支付、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管理体系】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造价全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七条【分级管理】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厅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称厅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市州及以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造价管理职责第八条【省级造价管理机构职责】厅造价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及办法。
(二)编制我省公路工程地方造价依据及补充定额。
(三)负责省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调整概算等审查、审核工作。
(四)负责省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造价文件的备案工作。
(五)负责省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六)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
(七)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注册、继续教育等管理工作。
(八)承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州及以下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市州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及实施配套制度或规定,负责本市的公路造价的行业管理。
(二)协助厅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补充定额测定和编制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调整概算等审查、审核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相关造价文件的备案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管理权限内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收集、分析、上报本地区的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三)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职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
第十三条【咨询单位职责】造价咨询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以及造价依据等。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科学、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开展造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管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工程计量支付、变更和结算等造价监理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工程价款应及时签认,并规范计价行为,对所从事的造价监理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管理】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
鼓励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造价依据第十六条【造价依据定义】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指国家和省发布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十七条【全省造价依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厅造价管理机构对部颁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全省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十八条【成本分析】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编制专项定额,报相应的造价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并备案后,可作为项目的计价依据。
第十九条【标准动态修订】厅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
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条【造价软件】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四章造价确定和控制第二十一条【确定和控制定义】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投资估算】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第二十三条【设计概预算】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与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之差,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0%。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实施过程中如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必须增加造价时,其增加的费用可依次从建安工程费用的节余款、批复概算的其它节余款和预备费中列支。
概算预备费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招标报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事项。
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严格控制在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范围内。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费用控制】勘察设计单位应保证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变更发生费用变更。
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我省关于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批(核准)程序,合理确定变更造价。
变更结算单价的确定应按照合同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比分析】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该项目年度费用预算,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进行比对分析,接受相应的造价管理机构或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调整概算】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向原初步设计审批(核准)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原初步设计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概算调整,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核准)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核准)部门直接审查调整设计概算。
第二十八条【结算依据】工程结算应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及时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竣工决算】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
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工程竣工决算文件未经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管理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一条【监督内容】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四)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变更情况;(五)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六)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全过程监督】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应由经过注册的造价执业资格人员编制、复核、审查并签名、盖执业印章。
(二)项目立项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文件、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文件、施工图设计阶段预算文件,按管理权限需报批的变更造价和调整概算建设单位应将造价文件报送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组织审查,报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同意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造价文件报送至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三)项目招标确定的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应由建设单位将造价文件报送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
(四)项目竣(交)工阶段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和决算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30日内将造价文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