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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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1. 简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是指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的一种管理和监督制度。

执业许可旨在确保母婴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母婴健康,并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2. 申请条件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应具备以下条件:2.1 机构条件•具备相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设施和设备;•拥有合格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范。

2.2 人员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违法犯罪记录。

3. 执业许可程序3.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详细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3.2 审核审批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需补充材料,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审核通过后,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并颁发执业许可证。

3.3 监督管理执业许可证颁发后,执业机构和人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部门有权撤销执业许可证。

4. 执业许可的意义4.1 提升服务质量通过执业许可制度,能够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业,提高从业人员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健康。

4.2 维护消费者权益执业许可制度对从业机构和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督,能够减少不合格服务和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4.3 促进行业发展通过执业许可制度,能够推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

5. 执业许可的影响5.1 对机构和人员的影响执业许可要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质,会对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产生限制和影响。

5.2 对消费者的影响执业许可能够提供给消费者一个安全的选择,避免选择不合格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5.3 对行业发展的影响执业许可能够推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形象,促进行业的发展壮大。

6. 总结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是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条件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条件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条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条件】知识专栏文章一、引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是指为母婴提供专业的保健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在开展相关业务前需要先进行申请和审批的一种资质。

本文将详细介绍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申请条件,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二、基本要求及材料准备1.资质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具备相关母婴保健技术知识的医生、护士或者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多年的专业人士。

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执业证书以及相关的学历证明。

2.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如诊所或医疗机构,场所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确保提供安全、卫生的服务环境。

3.人员配置:申请人应拥有专业的母婴保健服务人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制度:申请人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5.业务范围:申请人的业务范围应明确,能够提供多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如孕前保健、产前产后护理、婴幼儿健康管理等。

三、申请流程1.准备材料:申请人需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如唯一识别信息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经营场所的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等。

2.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需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如实陈述申请业务范围、经营场所、人员配置等基本信息。

3.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提交到相关的执业许可部门。

4.审核与审批:执业许可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条件。

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进入审批程序,并最终颁发执业许可证书。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对母婴保健需求的增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得越来越重要。

通过对执业许可的申请,可以确保服务提供者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为母婴提供更安全、质量更高的保健服务。

而针对执业许可的申请条件,我认为其中的资质要求是最为关键的一项。

只有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才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母婴保健服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操作规范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操作规范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 年6 月13 日国务院令第309 号,2004 年12 月10 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2.取得有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3.开设有妇产科、儿科、病理科、临床遗传专业技术科室;4.符合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并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5.设有符合要求的医学伦理委员会;6.符合卫生部《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超声)、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7.符合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人员配备基本要求:有2名以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有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遗传咨询临床医师,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妇产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儿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细胞遗传实验技术人员和生化免疫实验技术人员。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现将《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和《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定期开展考核评估,督促落实妇幼保健工作职责和任务,全面提高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

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考核评估。

附件:1、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略)2、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考核标准(试行)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附件2: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考核标准(试行)湖北省卫生厅二OO六年六月一、综合管理(140分)被考核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考核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 考核人_____________项目分值规范要求考评方法扣分办法考评情况实得分(一)组织管理401、有健全的保健组织,人员配备合理;有相应的保健工作制度;院领导班子重视保健工作。

201、从事妇幼保健业务人员*占全院业务技术人员比例:省级≥10%,市级≥15%,县级≥20%。

2、各项保健工作制度健全,人员职责落实。

3、有专职院领导分管保健工作,并熟悉业务。

4、院领导班子定期研究保健工作,每季度≥1次,并解决实际问题。

5、院主要负责人经常下基层督导:每年省级≥2次,市级≥4次,县级≥6次。

1、查看人事档案等资料。

2、抽查5项以上保健工作制度与职责。

3、抽查考核分管院长或主要院领导。

4、查看院领导下基层督导记录。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随着人们对健康和品质生活的需求不断提升,母婴保健行业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的推行和实施,是对母婴保健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的保证,旨在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执业许可证的概述执业许可证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授权和审核发放的一种资格证书,用于规范和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业。

获得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将具备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资格,执业许可证也将成为其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资产。

获得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必须要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资质要求和管理规定,并且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核、考核和监管程序。

得到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将具备以下特征:•服务质量高:执业许可证要求从业者具备专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知识和技能,能够提供高质量且安全的服务;•服务范围广:执业许可证覆盖了母婴保健服务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后护理、母乳喂养等;•服务尺度大:执业许可证的持有者将依法依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体系,更好地服务群众。

申请和颁发执业许可证获得执业许可证需要遵守以下程序:•提交申请:申请者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证明、服务宣传材料、技术服务方案等,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审核和考核: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考核,包括技术服务质量、行业经验、管理管理制度、职业道德等方面;•发放许可证:符合标准的机构或个人将会得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执业许可证,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可以依法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执业许可证的作用和意义执业许可证的推行和实施对母婴保健服务行业的发展和从业者的发展带来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提高服务质量:执业许可证要求从业者具备专业、规范、安全的服务水平,使得从业者在服务过程中减少不当操作、伤害风险等负面影响;•保障消费者权益:执业许可证要求从业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服务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保密隐私、公示价格信息等措施;•规范行业管理:执业许可证要求从业者逐步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和监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等11方面,规范行业运营,规避行业乱象的发生。

最新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换发工作的汇报

最新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换发工作的汇报

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换发工作的汇报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换发工作的汇报根据市卫生局工作安排,对我市辖区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12家医疗保健机构、192名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申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进行资料审核、现场审验(暂时没有对市人民医院北院现场审验)。

现将情况汇报如下:一、机构审验1、不再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现场审验时,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大安中心卫生院、大陆公司医院、小孟镇卫生院、新驿中心卫生院、颜店中心卫生院等5家医疗机构不再申请一级助产资质。

(单位证明原件已报市卫生局)。

2、经现场审验和申报资料审核,基本符合二级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共7家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市铁路医院、市中医院、兖州九一医院、兴隆庄煤矿医院、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职工医院3、根据市计生局、市卫生局《关于实行环情孕情服务、计划生育手术、分娩接生三定点制度的规定》(兖计生字[2009]2号)要求,建议对以上7家医疗保健机构给予换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如下:市妇幼保健院: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二级助产市人民医院: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二级助产市铁路医院: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二级助产市中医院: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二级助产兖州九一医院: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二级助产兴隆庄煤矿医院:二级助产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职工医院:一级助产4、因市人民医院《医疗机构许可证》暂时没有完成变更,换发证件的法人、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等项目不能填写。

建议:由市人民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明确以上项目。

5、市人民医院北院暂时不予发证。

二、人员考核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192名(济宁市考核合格112名、兖州市考核合格80名)申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经对所在单位申报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核,情况如下:1、符合发证条件的170人;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或护理执业证书的注册执业地点与申报执业地点不符的,共14人;申请人员已不再我市从业或不再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共4人;应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共4人。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条件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在进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顺利通过申请并获得许可。

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婴幼儿健康护理、科学喂养、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知识。

申请人需要具有相关的学历和执业资格证书,如医生、护士、营养师等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

申请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掌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实际操作技能。

二、教育背景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如医学、护理、儿科学、早期教育等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

通过专业的教育培训,申请人能够系统学习和掌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为日后的执业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人需要拥有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如医生执业证、护士执业证、营养师执业证等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

这些证书是申请人进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的必备条件,也是证明申请人专业能力和资质的重要证明。

四、实践经验申请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掌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实际操作技能。

通过实际的工作经验,申请人能够更好地适应并应对各种复杂情况,为母婴提供更加专业、周到的保健服务。

五、道德素质申请人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够以母婴的健康和安全为首要目标,为母婴提供专业、贴心的保健服务。

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责任感是申请人进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母婴权益的重要因素。

六、结语在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时,申请人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才能顺利获得许可。

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后需要拥有相关的学历和执业资格证书,还要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道德素质。

只有做到这些,申请人才能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领域中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为母婴健康保驾护航。

以上是我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条件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希望可以帮助你更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主题。

作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的申请人,除了满足基本的条件外,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登记号编制说明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登记号编制说明

类别代码:表示母 婴保健技术服务机
构的类别
校验码:用于验证 登记号的正确性
地区代码:表示母 婴保健技术服务机
构所在地区
机构编号:表示母 婴保健技术服务机
构的编号
机构类型代码:表 示母婴保健技术服
务机构的类型
校验码:用于验证 登记号的正确性
校验码的作用:确保登记号的 唯一性和准确性
校验码的生成方法:采用某种 算法对登记号进行计算,生成 一个校验码
地区代码按照国家行政区划代 码编制规则确定。
序列号按照许可证颁发时间先 后顺序编制,从000001开始, 按顺序递增。
登记号具有唯一性,每个许可 证的登记号都不同。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编码规则:采用数字和字母组合的方式,共15位 编码结构:分为四部分,分别为地区代码、类别代码、序列号和校验码 地区代码:代表服务机构所在地区,由两位数字表示 类别代码:代表服务机构的类别,由两位数字表示 序列号:代表服务机构的序列号,由五位数字表示 校验码:用于校验登记号的正确性,由一位数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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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所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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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鄂卫生计生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发〔2013〕6号)各市、州、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我省制定了《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2013年10月12日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在湖北省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各级公安行政部门以及户籍登记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应当依法获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委托省妇幼保健院为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及验证设备的申领、发放、信息统计、监督指导、使用培训等具体事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修订)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修订)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8【实施日期】2021.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三)可行性报告;(四)与拟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应的技术、设备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五)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试考核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试考核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试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8.09•【字号】•【施行日期】200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试考核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资格考试考核。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象及条件(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技术)》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5年以下者(不含5年);2、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护师(士)资格,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10年以下者(不含10年);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助产专业),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10年以下者(不含10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本次考试考核,给予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技术)》:1、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5年及以上者;2、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护师(士)资格,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10年及以上者;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助产专业),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10年及以上者。

(三)上述符合考试考核条件和免于考试考核条件的人员,须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

二、考试考核办法分理论考试和技术操作考核。

先行技术操作考核,合格者方有资格参加理论考试。

理论考试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命题、印卷,题型为名词解释、单选和多选题;技术操作考核,按省卫生厅已制定参考标准(见附件)运作。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理论考试和技术操作考核,并负责印制、签发准考证、阅卷(答题卡)及反馈成绩。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3.29•【字号】•【施行日期】1996.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6年3月29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于1996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6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并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资金投入体制,逐步增加投入,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县(含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组织母婴保健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以及宣传教育工作;(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并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全省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

第二章婚前保健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工作。

全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制度。

第七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到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婚检单位)进行婚检,获得婚检单位出具的婚检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情况总结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情况总结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情况总结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政策的不断调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为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市场,保障母婴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进行了严格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情况进行总结。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背景和意义1. 背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母婴保健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涉及婚前保健、孕期保健、产时保健、产后保健等多个方面,直接关系到母婴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卫生。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市场出现了无序竞争、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为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母婴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进行了严格规定。

2. 意义(1)保障母婴安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实施,有助于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市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母婴生命安全。

(2)促进公平竞争:通过规范市场准入,确保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母婴保健服务,促进公平竞争。

(3)提高行业水平:执业许可制度促使医疗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4)维护社会公共卫生:规范的执业许可制度有助于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是我国母婴保健工作的基本法律,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的设立、执业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提供了法律依据。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申请、审批、变更、延续、注销等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申请条件1. 医疗机构条件(1)具备与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2)具备完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3)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安全记录;(4)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篇一: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登记号编制说明附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登记号编制说明一、代码组成:登记号共计18格。

为与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相区别,第1格填写英文大写字母“m”。

二、编码方法:⒈行政区域代码:第2~7格,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XX)。

⒉审批机构代码:第8格;代码卫生行政机关属称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2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3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4辖区市(省辖市)、地区卫生行政部门5县(县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⒊行业分类代码:第9格;代码名称说明1妇幼保健院(所)2妇、儿研究所(含中心)3妇产专科医院4儿童专科医院5其他专科医院(有经批准开展母婴保健服务项目)6中、西医综合医院(有经批准开展母婴保健服务项目)7乡(镇)卫生院(有经批准开展母婴保健服务项目)8门诊部(所、医疗联合体)(有经批准开展母婴保健服务项目)9其他(有经批准开展母婴保健服务项目)⒋专项技术服务分类代码:第10~15格;表示经许可开展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类别,每格□内用1或0数码表示许可或不许可;同时分别在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的“许可项目”档内写明许可开展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具体项目。

“第10格”表示:婚前医学检查。

“第11格”表示:医学需要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第12格”表示:产前诊断技术(包括产前筛查技术)。

“第13格”表示:助产技术。

“第14、15格”预留:填写“-”。

为了减轻基层卫生机构负担,属同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项目,可同时进行;属同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各项技术服务的许可,可用同一本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表示。

⒌申请单位代码:第16~18格;即审批机关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批准书》的顺序编码,由001数码起始。

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标准及解读

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标准及解读

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助产技术服务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服务,是指协助、保护孕产妇完成分娩的医疗技术服务。

包括正常分娩助产、手术助产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处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全省范围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下称“助产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服务应由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助产机构中开展。

助产技术配置应当合理规划,保障母婴安全,保证服务可及性。

第五条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应至少有2家助产机构。

边远地区可结合实际合理布局,确保母婴安全。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服务的相关规定。

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的指导及培训。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助产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及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负责本辖区助产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及资格认定。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从事施行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湖北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基本标准》《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施行助产技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校验管理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助产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孕产期保健健康教育和妊娠风险认知教育;(二)规范开展孕产期与产褥期保健、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分娩助产和危急重症救治;(三)倡导和推行母乳喂养。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现场审核标准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现场审核标准
4、其他必备设备:交通工具、电话等。
1、缺一项扣0.5分
2、缺一项扣0.5分
3、缺一项扣0.5分
4、无交通工具扣1分、电话扣2分
7
5
5
3
乡镇卫生院产科质量检查评分标准

妇产科人员配备
15分
1、人员配备:主治医师不少于1名,护师与护理人员比例﹥20%,必须配有助产士,一名儿科医生参与产房、母婴同室的新生儿诊治管理。

技术服务
20分
1、掌握孕产期保健技术,产程观察及正常分娩的处理
转诊标准
4、掌握产科出血处理技术
5、掌握产道损伤处理技术
6、掌握新生儿复苏抢救技术
7、早期识别高危孕产妇、及时转诊
8、开展孕产期健康教育和咨询
9、接受上级孕产期保健技术的监督与指导
1、随机抽查10份住院病历,视情况酌情扣分
3、产房面积≥18㎡,与待产室相邻;
4、产房内墙装1.5-2m高的瓷砖或刷油漆,地面是有斜度、易洗刷及排水的水泥或水磨石地板,有洗手池,污物出口符合院内感染控制管理的要求;门窗严密、有纱门纱窗、紫外线灯、冷暖设备;
5、洗婴间、缓冲间(更衣、换鞋、刷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等区域分明);
6、设待产室并与分娩室相邻,每床面积≥5㎡;
2、产科负责人为主治医师,助产人员必须为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卫技人员及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助产人员,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助产人员指导下,方能从事助产工作。
1、查名单及工作记录,每一项不符合标准扣2.5分
2、每一项不符合标准扣1分
10
5
3
3
3
3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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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可行性报告;
□5、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学伦理委员会文件;
□7、相关规章制度(与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和分子遗传等有关的制度);
□8、其他材料(提出拟开展的母婴保健具体技术项目的书面说明)。
其它需说明的情况:
湖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
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申报单位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类别
所有制形式








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
婚前医学检查□
助产技术□
结扎手术□
终止妊娠手术□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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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保证书
本申报单位保证: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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