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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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不具有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水路货物运输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的运输合同无效;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虽然无效,若合同已经履行,托运人仍应支付运费;《运单》没有托运人签章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托运人的依据。
〔案情〕
原告:广州南方友联船务有限公司(简称友联公司)
被告:开平市均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均明公司)
被告:广东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简称开平涤纶公司)
2001年8月16日,友联公司与均明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协议》,约定:均明公司提供货物给友联公司运输,每吨运价暂定65元;均明公司在船舶到港并受载时即支付该航次40%的运费给友联公司,余款在船舶卸货后5天内付清。其后,友联公司与均明公司又分别签订了九份《运输合同》,九份运输合同均没有记载签订时间。
其中第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泰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1468包,重量1101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7156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4月25日;发船前先付40000元。
第二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春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2133包,重量1599.75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103983.7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5月17日;发船前先付50000元。
第三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安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1446包,重量1084.50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70492.50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5月28日;发船前先付40000元。
第四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春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2132包,重量1599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10393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6月6日;发船前先付65000元。
第五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泰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共切片(货物名称),共1488包,重量1116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72540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6月13日;发船前先付40000元。
第六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泉丰”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1733包,重量1299.75吨;运费单价每吨60元,总运费7798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7月28日;发船前先付50000元。
第七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宝鑫城”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2168包,重量1626吨;运费单价每吨60元,总运费97560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8月18日;发船前先付50000元。该合同上有郭辉跃的批注:“按每吨运费55元,按此合同执行”。
第八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中福泉”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2200包,重量1650吨;运费单价每吨60元,总运费99000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9月27日;发船前先付70000元。该合同上有郭辉跃的批注:“按每吨运费55元,按此合同执行”。|||
第九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凯达”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1743包,重量1307.25吨;运费单价每吨60元,总运费7843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11月7日;发船前先付35000元。该合同上有郭辉跃的批注:“按每吨运费55元,按此合同执行”。
以上九份运输记载,均明公司的联系人为梁均明和戚建成。九份合同约定的运费总额为775496.25元。
友联公司提供的16份运单,运单号分别为:0063111、0063125、0063126、0063129、0063135、0063142、0063151、0063154、0063158、0063160、0063161、0063165、0063167、0063181、0063179、3578203。运单上记载的发货人均为广东开平涤纶企业有限公司;收货人均为浙江绍兴长江化纤有限公司;起运港均为三埠,到达港均为上虞;起运港承运人盖章一栏加盖公章是“三埠港务所海运公司合同专用章”;货物名称均为“切片”;货物件数和重量不等;运单号为0063181、0063179, 3578203的3份运单记载的运费率为每吨90元,其余13份运单记载的运费率均为每吨105元。0063111号、0063125号、0063129号、0063142号4份运单记载的船名为“宝创城”;0063126号、0063135号、0063158号、0063165号4份运单记载的船名为“新春源”;0063151号、0063160号、0063161号3份运单记载的船名为“新安源”;0063154号、0063167号2份运单记载的船名为“新泰源”;0063181号运单记载的船名为“宝鑫城”;0063179号运单记载的船名为“新凯达”;3578203号记载的船名为“新宝城”。运单的签发日期在2001年10月18日至2002年12月3日之间。运单上均没有友联公司、均明公司或开平涤纶公司的签章。
三份《货运记录》,系上虞港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编制时间分别为2001年12月22日和2002年1月2日、22日。2002年1月2目的《货运记录》没有记载托运人名称,另外两份《货运记录》记载托运人为“广东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收货人均为“绍兴长江化纤有限公司”。2001年12月22日的《货运记录》记载“宝创城”轮的交货情况,交货方签章栏盖有“泉州顺通轮船有限公司宝创城”字样的印章。2002年1月2日、22 日的《货运记录》记录“盛安达1”轮的交货情况,交货方签章栏盖有“广西振海船务有限公司盛安达壹”字样的印章。三份《货运记录》均没有友联公司或均明公司、开平涤纶公司的签章。
友联公司提交的《船运聚酯切片在卸货港三方验收报告单》记载,“盛安达1”船装运的1200.5吨开平聚酯切片,于1月2日在上虞港码头卸货,开平驻绍兴办事处代表、承运方代表(或委托船方公司代表)、绍兴长江公司代表三方在码兴现场卸货交接,卸货1200.228吨,地脚料0.272吨。该报告单上盖有“上虞港发展有限公司货物交接章”,但没有上列三方代表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