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
第二十二章-担保物权PPT课件
在设定抵押时,工商银行对该楼的基地已设 定抵押权感到不安,但发现该楼基地的土地 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为1年,因此也就愿意 接受以该楼作抵押,双方办理了房屋他项权 利登记手续。后因为大地公司拖欠他人的债 务,被数个债权人起诉,要求执行该商品楼 ,甲建设银行申请法院实现其抵押权。乙工 商银行也要求优先受偿,该楼被法院委托的 拍卖公司进行了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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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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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抵押权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 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 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 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的夏利车质 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 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 甲处。
1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 抵押权和质权。他能否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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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向乙借款人民币 2000 元,约定一个月 后归还
双方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规定由甲将自 己的耕牛一头交于乙,作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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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
权利: (1)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质权的保全 (4)优先受偿权 (5)转质权 义务: (1)妥善保管质物 (2)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3)届期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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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
不动产质权 民事质权
2、根据质权所适用的法规 商事质权 营业质权
普通质权 3、根据质权的形态
特殊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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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1、质权合同——书面形式
担保物权解读
【标题】担保物权解读【引言】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它在法律上对债权人提供了确保债权得到保障的手段,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了一种方式来获得债务的信用。
本文将对担保物权进行解读,包括其定义、性质、设立与注销等方面的内容。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性质】担保物权是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能够获得其财产的一种权利。
它是一种物权,具有物权的一般性质,如物物基础、物权物定、物权物绝等。
【二、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物权的设立,一般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2.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债务担保合同;3. 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物。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法律制度和担保物的性质,设立担保物权可能需要进行公示、登记或其他类似的法律程序。
【三、担保物权的效力和保全】担保物权的设立对债权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旦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其债权。
同时,债权人还可以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担保物权的有效实施。
【四、担保物权的转让和注销】担保物权在一些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转让担保物权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程序和形式要求。
转让担保物权后,转让人失去了行使担保物权的权利,而受让人获得了该权利。
担保物权的注销有多种方式,如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解除担保物权的协议、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等。
注销担保物权后,债权人不再享有该权利。
【五、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意义】担保物权广泛适用于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中,包括民事债权、商事债权等。
它保障了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能够得到担保物,从而减少了债权人的风险。
担保物权的存在还通过强化债务人的履约意识和信用观念,促进了合同的履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六、对担保物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担保物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对于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注销等方面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十九章担保物权概述
(二)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根据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不同所作的分类。
•法定担保物权,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而当然发生的一种担保物权。又称之为“费 用性担保物权”。
•约定担保物权,又称意定担保物权,是指依 当事人的合意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又称之为 “融资性担保物权”。
(三)特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特定财产担保 物权 以设定时标的物的范围是否特定为标准。 •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物权成立时已 为特定的财产为标的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思考:为什么说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非典型担 保物权呢?
•(2)让与担保
•指依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 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移转给债权人,于 债务清偿时,移转的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 权复归于担保提供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 人得以让与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
•(3)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债权人基 于其特定债权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1)所有权保留,常用于买卖合同履行的 担保。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 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 卖人。其主要内容:
•A.出卖人有权依法定条件取回标的物。
•B.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卖人不能取回标的 物。
•C.买受人有权回赎期内回赎标的物。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放弃应以明示的方式 。
(四)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 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 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 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5 条)
(五)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复习思考题: •1.担保物权有哪些特征? •2.担保物权具体哪些属性?具体内容如何? •3.担保物权有哪些消灭原因? •深度思考题: •1.如何认识担保物权的独立化? •2.担保物权的性质应如何认识? •3.担保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如何承担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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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有约定从约定。
2、担保物权是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的他物权。 ①交换价值②优先受偿③物上代位性物法174条。④不可分性
3、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的权利。但所有人抵押 二、担保物权的价值:担保物权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可促进资金融通。
1、违约责任事后、保全、保证、担保物权均可以保证债权的实现,而担保物权 保证债权的实现更为彻底。
2、保证和担保物权的关系。见物法176条。 三、担保物权的历史沿革:
担保物权肇始于罗马法,罗马法上有信托质、质权和抵押权。信托质转移所有
权给债权人,相当于让与担保。质权转移占有权。均对债务人不利。抵押权来源
于古希腊,是较好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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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动产质、不动产质、优先权、抵押权。
德国: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质权。
第十七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利上所 设定的他物权。
(二)特征:
1、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之实现为目的。 与用益物权不同:担保物权是价值权;用益物权是实体权。
具有从属性;(现代具有缓和性) 主债权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
③具有物上请求权效力保全。④具有排他性。 1、抵押权为物权。 2、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为了使用收益。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3、抵押权具有从属性。①成立上的从属性②移转上③消灭上从属性 4、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第七十一条: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
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 物行使抵押权。 第七十二条: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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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担保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被追究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如果担保人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被追 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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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具有法定性,即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约 定。
实例分析
例如,丙向工厂购买一批货物,并约定货到付款,如果丙未按时付款 ,工厂有权留置货物并优先受偿。Fra bibliotek优先受偿权
定义
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在债务 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包括不动产、动产等财 产或权利。
02
质权具有排他性,即质权人可以排除其他一切对于质物的权利
。
实例分析
03
例如,乙向银行贷款50万,以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如果乙无
法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将汽车拍卖并优先受偿。
留置权
定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时,在债务人 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留置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实例分析
例如,丁向公司出租一套房屋,并约定租金支付期限和方 式,如果丁未按时支付租金,公司有权要求丁返还房屋并 优先受偿。
07 担保物权的风险防范与法 律责任
担保物权的风险防范
01
了解风险
02
做好尽职调查
03
签订明确的合同
了解担保物权的风险是防 范的第一步,包括债务人 无法偿还债务、担保物价 值波动等风险。
在提供担保前,应当对债 务人的信用状况、担保物 的价值和风险进行充分的 尽职调查。
与债务人签订详细的合同 ,明确约定担保物权的范 围、担保期限、违约责任 等重要事项。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的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发生的原因或设立的方式
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 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2.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移转占有 型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设定担保物权时是否转移 担保物的占有状态
移转占有型:质权、留置权 非移转占有型:抵押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 权利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标的物的物理性质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否必须 登记
5.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 物权。 区分标准:效力的不同
留置性:留置权 优先性:抵押权 兼而有之:质权
6.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债 权之间有无牵连关系
例: 农民李某以自家所有的四间瓦房作抵押, 向镇储蓄所借款7000元用于发展生产, 年息16%,还款期限二年。借款及抵押合 同签订后两个月,李某同村的王某的五 岁儿子因玩火不慎致李某家草垛被焚, 且致李某家一间瓦房损伤严重,事后经 调解,王某赔偿李某草料损失费300元, 房屋修补费1200元。另外,在不久前的 一次暴雨中,李某家的房屋又遭雷击着 火,结果有两间房屋被焚,李某从县保 险公司获得赔偿2500元。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 (1)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即哪些债权属于抵押担 保的范围; (2)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哪 些标的物。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越大,抵押权足 额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受 偿机会也就越多。 1.抵押财产。 2.从物、从权利。 3.孳息。 4.代位物。 5.添附物。
2.流质契约的认定。 3.流质契约的效力。
物权法第十九章节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的意义
02
担保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抵押权定义
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从属性、物上代位性和追及性。
抵押权特征
抵押权应当在合同中设立,或者通过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方式设立。
抵押权设立
抵押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权利等,但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作为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范围
抵押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以占有或登记为条件,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质权定义
质权特征
质权设立
质押财产范围
质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从属性、物上代位性和留置性。
质权应当在合同中设立,或者通过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方式设立。
质押财产包括动产、权利等,但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作为质押财产。
质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的权利。
留置权定义
留置权具有留置性、法定性、从属性、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
留置权特征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未清偿。
留置权行使条件
留置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财产范围
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包括债务履行、抵销、混同等。
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
担保物权的消灭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如注销登记等。
担保物权的消灭程序
担保物权消灭后,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的所有权重新归属于抵押人或质押人。
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担保物权的消灭
04
担保物权的实现和限制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当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将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1
六、特殊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权 共同抵押是指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又称 总括抵押。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 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 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 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 的份额。
五、抵押权的终止
1、主债权消灭 ——清偿、免除、抵消等 2、抵押物灭失 ——法律上和事实上,无法行使物上代位权 3、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人自己或先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抵 押权 4、抵押权人抛弃 ——办理撤销登记或向利害关系人表示放 弃 5、抵押权人与所有人混同,而且没有后顺位的抵押权存在 6、抵押权因除权判决或诉讼期间届满而消灭或不能行使 7、债务人和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设定抵押权,并损害其他 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抵 押权
三、抵押当事人的权利
(一)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孳息收取 原则上由抵押人收取孳息,但下列情况下由抵押 权人收取: 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物已被法院扣押
2、法律上的处分(设定抵押权、转让、出租) 抵押物的提前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 应当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 抵押财产,但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受让人代 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四、担保物权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如无约定按 照法律规定。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保管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五、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诉讼时效届满
什么是担保物权
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的,以债务⼈或第三⼈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于受偿的他物权。
下⾯由店铺⼩编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的,以债务⼈或第三⼈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于(担保⼈之普通债权⼈)受偿的他物权。
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在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条【担保物权的适⽤范围和反担保】债权⼈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担保物权。
⼆、特征(⼀)从属性1、成⽴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从成⽴。
2、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与物保⼈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
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
3、效⼒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效,担保合同⽆效。
担保⼈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担保责任。
4、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
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可以就获得的保险⾦、赔偿⾦或者补偿⾦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的债权的履⾏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赔偿⾦或者补偿⾦等。
(三)不可分性1、担保物部分灭失的,剩余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担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个部分仍各担保全部债权。
第八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特征
• (三)不可分性
• 对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物权法》未设 明文。《担保法解释》第71条和第72条规定了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其实,所有的担保物权均 具有不可分性。从债权和担保物两方面均具有 不可分性。
• 1. 从债权的角度观察
• ❶担保物担保债权的全部。
• ❷债权部分消灭的,剩余债权仍对担保物享 有担保物权。
• 【真题】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 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 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 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 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 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 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 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关于丙公 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2年·卷 三·88题)(答案:AB)
• A.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 B.丁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 C.丙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 D.丁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特征
一、担保物权的特征
• ①动产抵押权
•
①动产抵押权
•
抵押权 ②不动产抵押权
•
③不动产用益物权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权 ①动产质权
•
②权利质权
•
留置权 ①普通留置权
•
②商事留置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特征
• (一)从属性
• 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五个方面:
• ❶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 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担保物权知识点
担保物权知识点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用于保障债权人得到债务履行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设立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能够通过实现担保物来获得债权的满足。
一、担保物权的种类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用于保障债务的履行。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 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作为担保,用于保障债务的履行。
质权的设立需要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的设立通常是根据特定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二、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1. 债权与债务的存在: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履行,因此必须存在债权与债务的关系。
2. 合法的担保物:担保物必须是合法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其他合法财产。
3. 设立担保物权的合法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设立担保物权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如合同的签订、登记等。
三、担保物权的效力和保护1. 担保物权的效力:设立担保物权后,债务人就不能随意处置担保物,除非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或法律规定。
2. 担保物权的保护: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的实现来获得债权的满足。
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担保物。
四、担保物权的范围和限制1. 担保物权的范围:担保物权的范围包括债务人担保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 担保物权的限制: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受到法律的限制,如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等。
五、担保物权的变更和消灭1. 担保物权的变更:担保物权可以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议进行变更,如变更担保物的种类、价值等。
2. 担保物权的消灭:担保物权可以通过实现担保物、债务履行、债权人放弃等方式消灭。
六、担保物权的纠纷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担保物权纠纷,如重新协商担保条件、调整债务履行方式等。
担保物权
二、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在被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 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物权法》没有规定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最高人民 法院的“担保法解释”对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作出了明确 的规定,其第71条规定:“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 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 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 物行使抵押权。” 第72条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 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 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 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 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 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特征 1.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 目的的限制物权。 2. 担保物权限制了债务人或第三人 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 3.债权人享有对担保财产的换价权。 4.负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先于无担保 的债权而受清偿。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属性 一、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必须 从属于债权,其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因债 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物权法》第172条: “设立担保物权,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 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
• • • • •.流质契约的意义 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2.流质契约的认定 注意:流质契约与担保财产折价协议的区分 应以合同达成的时间为标准:凡是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后达 成的协议,为担保财产折价协议;相反,凡是在债权尚未 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转移担保 财产所有权为内容的协议则为流质契约。 注意:流质契约签订时间 不一定于担保物权设立时签订。 在担保合同成立后被担保债权到期前签订的、以直接转移 担保财产所有权的合同,都可能成为流质契约而无效。 3.流质契约的效力 流质契约无效。但如果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 其他内容的效力,担保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仍是有效的。
• 案例:某镇综合公司与本市工业供销服务公司签订一份联合 经营废杂钢合同。合同规定:服务公司向综合公司提供130 万元资金,综合公司负责2000吨废杂钢的运输、加工、销售。 款到半个月后,全部资金返还,另付纯利润19万元,利息按 7.2‰计算。合同签订后,服务公司进行调查发现综合公司资 信无保证,便提出终止合同,后经某镇领导出面说服,本市 信托投资公司并愿意提供担保。服务公司、综合公司及投资 公司共同洽谈、协商,又补签了协议,将还款日期推迟3个月, 利润由19万元改为18万元。合同修改后,投资公司在合同上 签字盖章,表示为综合公司提供保证。之后,服务公司将银 行贷款130万元汇至综合公司帐户,综合公司将其中30万元 用于建镇水泥厂,其余70万元分别汇至江苏、福建等地用于 购买服装、电视机、自行车等。还款期限界至,服务公司派 人前来催款,发现资金已大部被挪作他用,遂诉至法院,要 求某镇综合公司及保证人市信托投资公司返还全部本息及利 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 (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 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 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案例:某镇政府为招商引资为某企业 在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借款总额40 万元,到期债务人20万元本金、利息 没有偿还。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pptx
担保物权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
股权质押融资
企业可将持有的股权作为 担保物权,向金融机构申 请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企业可将应收账款质押给 金融机构作为担保物权, 获取短期融资支持,加速 资金周转。
存货担保融资
企业可将存货作为担保物 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缓解库存压力,改善现 金流。
担保物权纠纷案例分析
追及力的实际意义
担保物权的追及力确保了担保物权人在担保财产 流转过程中的权利保障,维护了担保制度的稳定 性和信用。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协议实现:债权人与担保人可以在担 保合同中约定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如折价、拍卖、变卖等。
混合实现:协议实现与公力实现相结 合的方式。当事人在协议实现过程中 遇到困难时,可以申请法院介入,采 取强制执行措施。
实现电子化、智能化,提高运作效率和透明度。
跨境担保物权制度的协调与合作
03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担保物权制度需要加强协调
与合作,为跨境融资活动提供便利。
学习担保物权制度的意义与价值
保障债权实现
通过学习担保物权制度,债权人可以更好地了解并运用担保物权, 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促进融资交易
担保物权制度为融资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有助于推动 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留置权的成立
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已到期、债权人未受清偿。
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可以通过协议或法定程序将留置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实现留置权后 ,债权人应当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债务人。
05
担保物权在实务中的应用与案例 分析
担保物权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
物权法-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的概述
一、概念 占有,是指对于无可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之力。 二、占有意思-主观说、客观说、纯粹客观说 三、占有的本质-权利or事实 四、占有的分类: 1.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2.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3.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4.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5. 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6. 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1. 2. 3. 4. 5. 6. 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范围不尽相同 发生的原因、功能不同 成立的要件不同 标的物转移占有的时间不同 将标的物折价或变价的条件不同 消灭的原因不同
第二节 留置权的取得
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2. 债权与该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 债权已届清偿期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不得留置”
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消灭
一、担保物权消灭的事由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1.担保物权因主债权消灭、自身实现的事由而消灭,一般不 会出现复杂的问题,不产生民事责任。 2.在债权人放弃的是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的情况下,依据 《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第218条后段的规定,其他担保 人在担保物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除非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
第十七章 留置权
第一节 留置权的概述
一、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该动产,并可以该动产 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使其债权优先受偿的权 利。 法律性质: 1.留置权以他人的动产为标的物 2.留置权为担保物权 3.留置权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 4.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5.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6.留置权在物上代位性方面特殊 7.留置权不具有追及效力
教程资料:第4章(4) 担保物权
(4)以将来的财产办理登记的,原则上有效;
《解释》第49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 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 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2021年4月20日
2.不能设定抵押的财产: 《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有两个例外;
2、约定抵押权:书面+登记=抵押权生效
(1)要式合同:《担保法》第38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 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2)登记生效主义:第41条,当事人 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 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解释》第56条,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 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 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①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34条
②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 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担保法》36条
2021年4月20日
№ 房地产抵押中房产和地产的关系——“房地一体主义”
3、“折价”取得抵押物,如果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 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2021年4月20日
5、物上代位性——交换价值(1)
《物权法》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 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 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同《担保法解释》 第62条、第80条
担保物权的通俗理解
担保物权的通俗理解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使得债权得以得到保障的一种权利。
一般来说,它是指债权人在缔结债权债务关系时,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债务人的财产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是一种在民法上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
担保物权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物权主要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
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情况下,以债务人财产为抵押担保,获得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担保权利。
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如房屋、汽车、机器设备、存款等。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2. 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取得债务人财产的占有权,以此为担保,获得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担保权利。
质权的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如珠宝、艺术品、房屋等。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出售质押物来实现债权。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其债务,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直至债务得到履行为止的一种担保权利。
留置权的抵押物通常是债务人的动产,如修理、加工或保管等物品。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现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担保物权的作用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担保物权,债权人可以在追索债权时获得优先受偿权,有效地保障了其权益。
担保物权也对债务人有一定的作用。
一方面,担保物权可以增加债务人的信用度和融资能力,债务人可以借此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
另一方面,担保物权也可以促使债务人充分履行其债务,以免因未履行而失去其财产。
担保物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认真了解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地运用担保物权,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4章--担保物权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主债权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抵押权对抵押物的效力 1、从物;2、附着物;3、价值代位物;4、抵押物扣押后的孳息
抵押物孳息的收取: 1、抵押期间,抵押人收取孳息; 2、扣押期间,抵押权人收取孳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
3、债权的确定(担保范围的确定)条件——
金额
0
时间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
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
后请求确定债权;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4、最高额所担保的债权的转让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
第三节 质权
一、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移转占有的动产或其他权财产 权利,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出质财产的价金优先受 偿的担保物权。
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定——公示成立 1、订立动产质权合同:债权人(质权人)——提供人(出质人) 2、交付动产质物 (1)禁止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动产质权。 (2)质物交付之后,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存续, 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甲——抵—押—乙(抵押权)
抵押权 价金高低,
A
未经同意
影响抵押权人利益 甲—抵—押——乙
不得转让
丙
A 价金 价金成为抵押物
转让
“价金代位” 丙代为清偿的效果:债权消灭——抵押权消灭
抵押权
丙(取得所有权)
由第三人代为清偿,能否自由转让?
由甲(抵押人)代为清偿,能否自由转让?
理解担保物权3篇
理解担保物权3篇理解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做为消除债务的担保措施。
在现代商业社会,担保物权常常被用来加强借款方的信用,从而使其能够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
本文将系统地探讨担保物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与作用。
一、担保物权的法律基础担保物权,是在承认借款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
“担保物权的产生和效力,以及债权人的优先权和权利保障等问题,主要由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规范。
”(《中国债权式担保物权法律问题研究》)依照我国《民法典》第六编第八章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需经过以下程序:一是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二是担保物权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将担保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三是担保物权应当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只要担保物权经过这些程序,才能够在法律上产生效力。
二、担保物权的运作机理担保物权的产生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佳保障,当债务无法偿还,债权人便可以通过担保物权实现债权。
在担保物权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情形不同,运作机理也会有所不同。
1. 抵押担保物权:指的是把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的担保物权。
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债权人就有权采取拍卖抵押物等手段来实现债权。
2. 质押担保物权:是指把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的担保物权。
债务人必须将质押物移交给债权人,并在约定的质押期限内进行偿还。
3. 职工股权担保物权:指的是将职工股权作为债权担保物权。
贷款机构、债权人等使用职工股权作为财政担保实现了自身的利益,同时也可以通过职工股权参与公司决策。
三、担保物权的优点与缺陷担保物权作为市场化融资的形式,其主要作用在于增强借款人的信用,从而使得借款人能够获得更多的贷款机会。
同时,担保物权制度还能够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共赢。
债权人通过担保物权确保了债权的得到实现,同时债务人也能够通过增强自身信用,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
此外,在担保物权实施过程中,担保物权也能够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从而使得借款人能够更好地实现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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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三)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与不移转占有 的担保物权 标准:是否移转占有标的物 意义:成立条件不同(占有)、物权人的 权利义务范围不同(保管)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四)登记的担保物权与不登记的担保物 权 标准:成立是否须经登记 登记:不动产抵押、权利质权(无权利凭 证) 非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动产质 权、权利质权(有权利凭证)、留置权
练习
1.下列物权属于担保物权()。 A.抵押权 B.动产质权 C.权利质权 D.典权 答案: ABC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 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 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 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不转移标的物占有(担保之王) 2、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权利 3、可以重复
第二节 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取得 (一)设定 (二)转让与继承 《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 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 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抵押权也应连 同债权一并由继承人继承,且不经变更登记即可取 得。
3、仍可就抵押物设立抵押权 因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价值往往较大, 为充分发挥物的价值,以利资金融通,法律 一般允许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 4.物上保证人的反担保请求权、追偿权与 代位权 反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作出 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 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Q:甲向乙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为担保甲的债 务,甲以其价值60万元的房屋设立了抵押,丙以其 价值80万元的房屋设立了抵押,上述抵押均办理了 抵押登记,但甲、丙与乙之间对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 权份额和顺序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甲无力 清偿债务,乙放弃甲提供的抵押担保,请求丙承担担 保责任。 A:为担保乙的同一债权,甲、丙以其房屋设立 了抵押,成立了共同抵押权。由于上述当事人没有约 定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份额,而且抵押人包括债务 人和物上保证人,因此,乙应首先以甲的抵押房屋清 偿债务。若甲的抵押房屋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丙应 以其抵押房屋清偿剩余部分的债务。但由于乙放弃了 甲提供的抵押担保,丙可以在甲的抵押物价值范围内 请求人民法院减轻其担保责任。丙承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甲追偿。
第二节 抵押权
1、抵押合同 当事人:抵押人——抵押权人 抵押人可是债务人本人,也可是第三 人,后者也称“物上保证人”。 抵押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其他组 织,对财产应由处分权,否则原则无效, 但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第106条第三款:“当事人善意取得其 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
第二节 抵押权
2、出租抵押物的权利 两种情况: (1)先出租后抵押——可以,实现抵押权 时不应影响租赁合同。 (2)先抵押后租赁——可以,实现抵押权 时,租赁合同不能约束受让人。至于对承 租人损失的赔偿,视出租人事先有无告知 而确定。 设定用益物权的,同样适用该规则。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二节 抵押权
3、抵押登记 因不转移占有,为保护第三人利益, 故应登记。 1时即成 立抵押权,但不登记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相关规定
Q:甲分别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车辆为乙设立了 抵押权,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 而车辆抵押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之后,甲未经 抵押权人乙同意将车辆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 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要求对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车辆实现抵押权,但遭到了丙的拒 绝。 A:甲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自办理抵 押登记时,乙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甲以 车辆设立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乙取得了车辆 的抵押权。甲将已经抵押的车辆转让给了丙,尽管没 有取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但因该抵押权没有办理抵 押登记而不能对抗不知情的丙。因此,丙取得了车辆 的所有权,乙不能就该车辆实现抵押权。
第二节 抵押权
4、优先受偿权 表现在三方面: (1)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 权人受偿 (2)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扣押 等保全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 偿 (3)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 抵押权,不论债务履行期
Q:甲以其所有的奥迪A6轿车为乙设立了抵押 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的同 意将轿车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债 务履行期届满后,甲未清偿债务,乙要求对抵押物 行使抵押权,丙以其所有权对抗乙的请求。 A:甲以轿车为乙设立抵押权后,虽然轿车的所 有权仍属于甲,但若未经抵押权人乙同意,甲不得 将轿车转让给他人。甲未经乙同意而将轿车转让给 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种行为是否有效,取决 于丙是否代为清偿债务。如果丙代为清偿了债务, 使抵押权消灭的,则这种转让行为有效,丙可以取 得轿车的所有权。否则,这种转让行为就是无效的, 丙应当将轿车返还给甲,乙有权就该轿车实现抵押 权。当然,丙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向甲请求赔 偿。
抵押合同内容: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二节 抵押权
2、抵押权的标的(抵押物) (1)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如180条规定。 (2)不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如184条规定。
第二节 抵押权
(四)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 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 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 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 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 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
(一)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标准:发生原因或成立方式的不同 法定:留置权 约定:抵押权、质权 意义:担保物权的成立条件不同。 法定担保物权依法律规定而成立。 约定担保物权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 当事人应当订立担保合同。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二)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 权利担保物权 标准:标的不同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不动产:抵押权 权利:抵押权、质权 意义:公示规则不同
第二节 抵押权
184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 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 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 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 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 财产。
第二节 抵押权
3.抵押权的次序权 抵押权人可以抛弃、变更次序权。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 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 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 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 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 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 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 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从属性
1.设立上的从属性 即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2.转移上的从属性 虽得单独归于消灭,却不得单独转移。 3.效力上的从属性 被担保的债权无效的,担保物权原则上也 无效。效力范围也决定于被担保的债权。 4.消灭上的从属性 因所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特殊:所有人抵押权
第二节 抵押权
(三)抵押人的权利 1、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为防止抵押物价值贬损,原则上不得在 抵押期间为事实处分行为,保存、改良行为 除外。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但 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 债务或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 的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练习
6.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 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这就是 担保物权的()。 A.变价受偿性 B.不可分性 C.物上代位性 D.从属性 答案: B
练习
7.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 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A.变价受偿性 B.不可分性 C.物上代位性 D.从属性 答案: C
第二节 抵押权
2、抵押权的处分 可以让与、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但不能单 独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 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 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即放弃优先 受偿的权利。
第二节 抵押权
关于抵押物的特殊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 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 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 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 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 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 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 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追及性、物上代位性
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担保物被他 人非法占有时,担保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 在,以保全并实现其权利。 限制:善意第三人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 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 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买卖担保物所得价款亦然。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