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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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发现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量刑明显不当或因审判程序不合法而影响案件公 正裁判等情形时,依法提起的并对案件进行重新 审判的诉讼程序。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而提出有关证 据及其资料等的渠道、来源。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1.申诉的概念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以书状或口头方式 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该裁判在认定事 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
(二)其他材料来源 司法机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除申
诉外,还包括: 1.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2.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或复查中发现的错案。 3.机关、团体、新闻媒体等反映的情况。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
3.上级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检察院
5.上级人民检察院
二、再审案件的程序 (一)审理前准备 (二)开庭审理 1.开庭前准备。 2.法庭审判。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 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四)再审案件的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
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 存在矛盾的;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法院加强业务监督、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工具。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为适应强化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需要,均设立了审判监督庭,推行"审监分立"。

但由于审判监督程序在各诉讼法中的规定都过于原则,使从事审判监督的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总会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就民事再审过程中法律未曾作出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又不断遇到的各类审判监督程序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1.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1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其启动有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

再审制度是对上诉等常规程序的补充,其实质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裁判再次进行审理,以期纠正原有错误的一种救济制度。

由于再审程序与判决的既判力及终极性的内在冲突,频繁地启动再审,必然会动摇裁判的既判力。

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和稳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的提起方式,再审事由等均作了相对严格的限制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启动再审程序是十分审慎的。

1.2再审案件的审理是在原审裁判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或抗诉机关不会对原审裁判涉及的所有问题都有异议,只是对其中的一部份要求再审。

因此,再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应主要围绕检察院的抗诉内容和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进行。

此外,再审案件往往案情复杂,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和裁决,绝大多数案件得到了解决,只有极少数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这些案件大多属于争议较大,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不同看法。

且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经不是单纯的诉讼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

但无论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如何,都是针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 7.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不交纳诉讼费用。
二、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
• 再审程序的提起有三种途径: • 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 • 二是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 三是检察院提起抗诉。
1.当事人申请再审
• ①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包括一审的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二 审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 1.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时,应区分不同 的情况,分别适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如果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 序审理;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法院 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如果上级法院提审的,一 律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 2.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均实行合议制。由原审 法院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无权提出抗诉; 这种情况下,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②提起抗诉的对象须为己生效裁判。 • ③提起抗诉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 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④提起抗诉须向法院递交抗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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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察院提起抗诉
• (2)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程序。 • ①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
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己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 检察院提出。 •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 应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 生效裁判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也可 以委托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 提出。 •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抗诉书应当抄 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 级检察院的抗诉,并通知下级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审判监督案件法律程序(3篇)

审判监督案件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审判监督案件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者相关权利人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审判监督案件法律程序是指处理这类案件所遵循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步骤。

以下将从审判监督案件的提起、审查、审理、执行等方面,对审判监督案件法律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二、审判监督案件的提起1.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4)原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审判监督案件的审查1.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或者抗诉书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是否符合再审或者抗诉的条件;(2)是否符合法定期限;(3)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或者抗诉条件的,应当立案;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 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再审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再审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审判监督案件的审理1.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合议庭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

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2. 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五、审判监督案件的执行1. 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重审。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 (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 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 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 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 人无罪。
• 对于重大、复杂、影响较大的,或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有困 难的,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重申的案件,可由上级人民 法院提审,也可以指令其他的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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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查方式 • 1.开庭审理的情形 • 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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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有如下区别: •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二
审程序审理的是尚未生效的裁判。
• 2、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 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由最高 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二审程序则由诉讼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上诉 或抗诉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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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判期限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
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 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 个月。 •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 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上述规定;对 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 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 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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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3.申请再审的期限 3.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 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008民诉增加) ,(2008民诉增加) 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 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 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 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三个月提出 4.申请再审的事由 4.申请再审的事由 2008民诉法对事由进行了具体化(见书) 2008民诉法对事由进行了具体化(见书)
(三)申请再审的程序 1.提出请求: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提出请求: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此句话如 (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此句话如 何理解?) 何理解?),应当递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不再把原审法院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作为受理法院 2.法院受理 2.法院受理 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三个月内审查, 符合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 裁定驳回申请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 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 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再审的事由: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0× 再审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0×)民 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 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 的 、 、 及 等“应当再审”的事由 应当再审” (多项事由应逐项列明),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再审诉讼请求: 1、写明要求撤销××人民法院(200×)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写明要求撤销××人民法院(200×)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写明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3、写明要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 主要根据事实、证据与法律,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以及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的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附: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附: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最好写立案当日的日期) ××年××月××日(最好写立案当日的日期)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审判监督程序(一)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审判监督程序(一)

重点知识点审判监督概述「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的二阶段性:即再审的启动阶段和再审的审理阶段(1)再审的启动阶段中,因启动主体的不同,提起再审的程序和条件也有明显的差别;(2)再审的审理阶段中,没有独立的诉讼程序,应根据原审的审级和再审法院的级别,分别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2.审判监督程序的依附性不是独立的审级,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再审案件主要取决于由哪个法院负责再审以及原生效裁判的审理程序。

应根据案件情况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3.审判监督程序的例外性、非通常性、非必经性“一事不再理”的例外,不同于二审这一针对非终局性裁判的通常救济程序,也不是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4.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和审理对象具有法定性、特定性、多元性再审的提起只能由特定的机关和人员完成。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是各级法院院长、上级法院、最高法院,或者是有检察监督权的检察院,或者是当事人或特定的案外人。

再审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

而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再审的对象)」1.再审对象之一:已生效的判决(1)包括一审终审的判决、二审终审的判决、小额诉讼判决。

(2)但有三种例外情况:非讼程序不适用于再审程序:通过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作出的判决。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2.再审对象之二:已生效的裁定可以再审的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3.再审对象之三: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书(一审调解书、二审调解书)可以再审,不能上诉,但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不得再审。

(1)法院启动再审——调解书确有错误。

(2)检察院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调解书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3)当事人申请再审——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目录程序简介程序介绍再审情形困惑申诉主体对象时间效力审查处理再审情形程序介绍。

(四)经认真工作,限于客观条件,案件仍无法侦破、无法执结或犯罪嫌疑人暂时无法抓获,当事人又不能帮助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的。

上款第(一)、(四)项中,案件终结后,如果发现或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办案部门应当立即恢复办案工作。

第四条作出案件终结结论必须遵循以下程序:(一)案件终结结论必须由中央或省级政法部门经复核后以书面形式正式作出。

(二)有权确认部门在作出终结结论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认真的复核,重点审查信访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或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符合案件终结标准的,按工作程序作出终结结论,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部长(厅、局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后作出决定。

(三)凡决定终结的案件,应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通知原办案部门,并通报有关信访工作机构。

属于党委政法委交办、督办的案件,报党委政法委备案。

省级政法部门决定终结的案件,应报中央政法部门备案。

原办案部门应当在接到终结通知后7日内,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

抗诉区别重新审判判后处理缺陷弊端监督程序困惑矛盾价值取向结语展开程序简介程序介绍再审情形困惑申诉主体对象时间效力审查处理再审情形程序介绍抗诉区别重新审判判后处理缺陷弊端监督程序困惑矛盾价值取向结语展开编辑本段程序简介程序介绍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审判监督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事后救济”程序,作为一种非通常的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般而言,一国法治水平越高,司法越公正,司法权威性越高,所需要设置的司法救济程序的层次就越少。

审判监督程序是与我国的法治状况相适应的,就目前而言,它是不可或缺的。

但是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有诸多不完善或者很不完善之外,本文仅对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的启动予以讨论,以期对再审程序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既判力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确有错误而提起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是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实质性条件只有一个,即发现已经发生既判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所谓确有错误,是指裁判结果确实存在不当之处。

具体而言,应当包括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至于能否包括程序上违法,则值得探讨。

从《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来看,严格地说,裁判确有错误并不能包括程序上违法的内容。

但是从审判监督程序的整体意义上看,将程序上违法排除在“确有错误”之外,从逻辑上又有矛盾,这将违背“有错必究”的司法原则。

况且程序上违法这一前提经常会导致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受到怀疑。

当然,尽管《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使用了“发现”、“确有”这样的词汇,“确有错误”依然只能是一种主观判决。

在再审程序起动之前,没有实质上的法律意义。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发动再审程序是其法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实质性条件。

2012司法考试辅导:审判监督程序

2012司法考试辅导:审判监督程序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一)人民法院院长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四、重新审判的开庭(一)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1 2。

精品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考点之审判监督程序

精品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考点之审判监督程序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考点之审判监督程序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考点之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一节审判监督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错误,依法申请、提起和决定再审以及如何再审所适用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享有审判监督权的司法机关。

(2)监督审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3)再审的理由是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

(4)没有专门的审判程序。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概念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案件的性质必须是诉讼案件。

(2)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确有错误。

(4)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起或者决定。

(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1.院长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人民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也称民事抗诉。

(二)抗诉的条件(1)抗诉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检察院。

(2)抗诉的客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对调解书不能抗诉。

(3)提起抗诉的生效判决、裁定需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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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错误,依法申请、提起和决定再审以及如何再审所适用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享有审判监督权的司法机关。

(2)监督审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3)再审的理由是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

(4)没有专门的审判程序。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概念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案件的性质必须是诉讼案件。

(2)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确有错误。

(4)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起或者决定。

(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
1.院长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
人民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也称民事抗诉。

(二)抗诉的条件
(1)抗诉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2)抗诉的客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对调解书不能抗诉。

(3)提起抗诉的生效判决、裁定需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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