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已发放灾后重建补助款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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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民救发[1997]8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民救发[1997]8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3月28日民救发[1997]8号)各省、自治区、直轄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给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务院赋予民政部门的救灾职责和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灾情,即自然灾害情况,是指干旱、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沙尘暴、飓风等)、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滑坡、泥石流等各种异常自然现象给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工作数据。

第三条灾情统计、核定、报告的内容包括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的情况和数据。

本办法所称受灾范围,是指因灾农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和正常生活秩序遭到破坏、农牧业受到损失的地(州、市)、县(市、旗)、乡(镇)、村的数量。

第四条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第五条向国际社会提供灾情,须经民政部批准。

第六条灾情统计内容主要包括综合情况、农牧业损失情况、工作数据等项。

第七条综合情况统计指标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及发生时间、地点、台风编号、地震震中经纬度、受淹县城、受灾人口、成灾人口、被困人口、转移安置人口、无家可归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损失粮食、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八条农牧业损失情况统计指标主要包括: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减产粮食、饮水困难大牲畜、因灾死亡大牲畜、农牲业因灾直接经济损失等。

内外勾结套取补助款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内外勾结套取补助款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内外勾结套取补助款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摘要: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内外勾结套取国家补助款的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非法占有目的和身份对行为定性的影响。

贪污罪的成立不以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为自己非法占有为前提。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套取补助款的,以其是否具有最终审批权为标准,分别构成侵占式贪污和骗取式贪污。

在侵占式贪污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贪污罪的帮助犯论处。

在骗取式贪污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的量刑为上限,择贪污罪帮助犯与诈骗罪正犯中量刑较重的处罚路径,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关键词:内外勾结;身份;非法占有目的;贪污罪;罪责刑相适应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438(2024)03-0036-05(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我国正处于转型经济时期,政府对产业的干预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都能见其踪影[1]。

其中,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社会主体提供补助款是政府传统的扶持政策。

由于在此过程中存在的精英俘获和部门“寻租”[2](P148),相当数量的补助款在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内外勾结下被非法套取。

对该类涉案人员行为进行何种刑事法律评价,理论界与实务界尚未达成统一认识,实务中适用的罪名涉及贪污罪、诈骗罪、受贿罪、行贿罪以及滥用职权罪等[3]。

通常情况下,上述罪名的界限还是较为清晰的,但聚焦于内外勾结套取补助款类的案件中,也会出现难以区分的难题。

笔者认为,当前对于该类案件中规范性评价未形成共识的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上存在不同理解;客观上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标准上存有不同的意见;二是因共犯关系的存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定罪量刑时,需统筹兼顾其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量刑的均衡问题,但囿于不同维度的价值衡量,该问题也存有一定的分歧。

笔者拟对上述几个问题展开论述,旨在为司法实践对相关行为的定罪处罚提出较为合理的解决方案。

济南公布社会救助追究办法骗救助金最高罚倍.doc

济南公布社会救助追究办法骗救助金最高罚倍.doc

济南公布社会救助追究办法骗救助金最高罚3倍近日,济南市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请社会各界和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办法,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可能被处冒领救助金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办法征求意见时间为8日至16日。

在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批工作中,社会救助工作责任人有十类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或离岗培训、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这十类情形分别为:预算安排的城乡社会救助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贪污、挤占、截留、挪用、拖欠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虚报、瞒报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情况的;接待群众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政策解释不准确,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刁难救助申请人,存在吃、拿、卡、要现象,收受申请人财物的;不按规定条件、程序、时限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不受理或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违规办理救助待遇的,或擅自改变待遇享受范围和保障标准,擅自拆户、分户、合户、平均分配救助金的;对信访、举报没有及时办理回复或对辖区内发现的违规救助案件应调查查处而未查处的;丢失、毁损和更改档案及相关材料的;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社会救助对象有四种行为的,给予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暂缓或取消救助待遇、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救助金、处冒领救助金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这四种行为分别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享受城乡社会救助待遇期间,收入增加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告知村(居)委员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待遇的;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期间,不履行应尽公益义务的。

骗取国家补贴立案标准

骗取国家补贴立案标准

骗取国家补贴立案标准
在我国,如果一个人或团体试图骗取国家补贴将会立案处理。

目前对此的严格规定及
立案标准如下:
(一)将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将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
为包括:
1.故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虚报实情、伪造证据、买通审查机关人员,在申请国家补贴、外出定居户补助补贴、改善土地利用等方面,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
2.虚报价格,故意规避价格监测,在外贸、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减税等方面,骗取
国家财政补贴的;
3.购买被国家禁止的商品、参加被国家禁止的活动,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
4.利用职务之便,冒充他人,擅自申领国家补贴的;
5.利用虚假身份,申领政府补贴的;
6.其他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

(二)由行政处罚机关处理的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一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由行政处罚机关处理的行为包括:
1.在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政府补贴制度的基础上,滥用职权、擅自拖延、擅自拒绝
等不当行为出现时,申请国家补贴的行为;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的行为;
3.不真实核算、擅自增减、不公开改自报、擅自发放等行为;
4.使用伪造证件、虚报关系、购买费等行为,盗取政府补贴的行为;
5.擅自对待定标标书、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投机倒把,骗取政府补贴的行为;
由于国家依法授予的补贴是为了帮助公民解决经济困难,维护社会正常以及营造社会
和谐环境,坚决阻止骗取国家补贴等行为将受到重大制裁,因而,我们更加珍视国家给予
的帮助,同时也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严格履行职责,高度关注自己行为,确保不做出任何
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部关于对中央财政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中央财政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中央财政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财监[2002]83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2.07.31【实施日期】2002.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关于对中央财政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2002年7月31日财监[2002]83号)财政部驻新疆、宁夏、海南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包括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后重建补助费和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救灾资金管理水平,我部决定组织驻新疆、宁夏、海南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吉林、湖南和甘肃省申请、拨付和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主要是对2001年至2002年6月吉林、湖南和甘肃三省中央和地方安排的救灾资金、1998年至2002年6月安排的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到有关单位。

救灾资金检查面要不低于救灾补助资金总量的70%,以此确定对各市(地)县检查的户数,并要按照资金的走向抽查部分受灾户。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本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2001~2002年6月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外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资金以及1998~2002年6月中央级救灾帐篷储备、调拨、使用及回收情况。

检查重点是:(一)灾情核查及上报情况。

重点检查各级民政部门上报或通过政府部门上报的灾情是否真实准确,尤其是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基层民政部门是否逐村逐户核查灾情并登记造册,上级民政部门是否如实汇总并检查核实下级民政部门所报数据,有无凭空加码虚报灾情或以历史及经验数据上报灾情问题。

(二)地方财政救灾资金的筹集情况。

工作心得:村民小组长骗取征地补偿款行为如何定性

工作心得:村民小组长骗取征地补偿款行为如何定性

工作心得:村民小组长骗取征地补偿款行为如何定性一、基本案情201X年10至201X年上半年,因道路项目建设,某市人民政府征收了某镇某村某组部分集体所有土地,在征地过程中,时任该组小组长的犯罪嫌疑人彭某与该村会计魏某、该组村民陈某一起协助政府从事征地工作,具体职责是:征地工作人员实地测量之后把地类和面积报给该三人,三人分别在本子上登记该块地的所有人姓名、地类、面积、青苗等细节,然后三人核对无误,当天的工作结束后三人将各自的登记本交到村委会保管,第二天工作时再拿来进行登记,直至征地工作结束,之后由村委会会计魏某将三人登记的内容进行造表,形成征地到户明细表,补偿款按照该明细表进行发放,由于魏某对地块的归属并不是很清楚,登记时主要是由彭某和陈某确认并告诉魏某。

201X年底,由犯罪嫌疑人彭某使用(未承包到户)的该组集体所有的一块水塘被征收,实测面积为9.86亩,每亩补偿价为1万元,土地补偿款共计9.86万元,青苗补偿每亩400元,共计3944元。

征地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彭某对征地工作人员谎称该水塘属于他的,要登记在他名下,因负责登记的魏某并不清楚该水塘的归属,所以在登记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陈某虽知道该水塘属于小组集体所有,但碍于情面当时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该水塘便登记在彭某名下,201X 年3月,某镇财政所通过信用社分别将补偿款68796元和33748元拨付到彭某个人账户,除彭某应得青苗补偿款3944元外,另98600元土地补偿款被彭天富占为己有。

二、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对刑法作扩张解释时,不应当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适用解释,从而将200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中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扩张至“村民小组”,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扩张至“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因此,犯罪嫌疑人彭某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其行为应按职务侵占罪处理。

骗取扶贫补贴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骗取扶贫补贴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PUFA普法|以案释法骗取扶貧补贴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文/吴影飞插图/小宜【基本案情】为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内生动力,地方政府出台补贴措施鼓励贫困户 通过就业参加劳动脱贫致富,并对吸收 贫困户的扶贫基地(即贫困户连续工作 1年以上的用工单位)实施奖励,也就 是说实行双向奖励,既奖补贫困人员,也补贴吸纳贫困户就业的用工单位。

段 某是某贫困县的一村委会主任,同时也 是某公司的法人代表。

段某觉得挣钱的 机会来了’遂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接触 贫困户的便利,与未实际在其公司工作 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签定虚假的劳务合同,然后向国家申报奖补资金,共套取 国家扶贫资金8万余元。

【分歧意见]针对段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本 案在讨论过程中形成了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段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评析意见】本案争论的焦点有二:一是段某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段某实施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行为有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

认为段某构成贪污罪的理由是,段某虽然不是正式的国家工作人员,但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段某利用其自身担任村委会主任的便利,采用虚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自己公司务工的事实,并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自行盖村里的公章,然后骗取国家扶贫补贴款,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认为段某构成诈骗罪的理由是,段某的主体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虽然段某是村委会主任,并利用了村委会主任的便利进行盖章行为,但是段某的行为不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不符合贪污罪特殊主体要求,也没有主管、管理、经营或经手扶贫奖补资金的职权,不构成贪污罪。

段某是一般主体,对于一般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虚假诉讼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行为的定性

以虚假诉讼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行为的定性

以虚假诉讼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行为的定性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中心的土地资源日益紧缩,拆迁和征地已经成为了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了拆迁和征地这种在城市更新中的事情,采用虚假诉讼等手段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虚假诉讼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简言之即是在拆迁和征地事宜中,以虚假的理由,进行诉讼,以达到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的不法手段。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我国的法律意识,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社会矛盾,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

首先,虚假诉讼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采用拆迁和征地这种手段,是为了使城市能够更好地发展。

但是,当一些不法分子采用虚假诉讼这种手段来骗取安置补偿款时,他们就是在侵犯国家的利益,侵犯人民的财产权益。

而这种行为恶性循环,往往会引发更多的不法分子的仿效,使得整个社会秩序受到破坏。

其次,虚假诉讼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行为严重破坏了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是当代中国社会的重要建设之一,是中国发展进步的基础。

而虚假诉讼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行为,严重侵犯了法律法规,破坏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这样的行为将会引发更多的乱象,很难得到有力的制约,也会使整个法制建设的效果受到影响,形成一种不良的影响。

最后,虚假诉讼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行为给城市更新过程带来极大的混乱和矛盾。

城市更新是国家发展进展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促进城市发展和建设的重要动力。

然而,虚假诉讼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行为的发生,使得整个城市更新的过程变得混乱不堪,无法顺利进行。

而这些矛盾和混乱,会妨碍国家整个发展的步伐,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

总之,虚假诉讼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财产所有权、破坏法制建设和推进城市更新的现象,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这样的行为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需要加强立法保护,严惩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全面推进法制建设,保护国家财产所有权和人民合法权益。

骗取国家补贴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骗取国家补贴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骗取国家补贴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一、骗取国家补贴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骗国家补贴判刑标准是: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哈尔滨律师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1、欺骗行为欺骗行为的内容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现实生活中,诈骗罪的欺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语言欺骗也有文字欺骗等。

2、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认识错误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3、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处分财产的具体表现通常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宜认定为诈骗罪。

4、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财产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

获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时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者获得债权等财产性利益;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债务。

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我国《刑法》中要求诈骗罪的既遂情形是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导致发生了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

其中的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与国家。

比如,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成立诈骗罪。

6、责任形式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骗国家补贴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属于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诈骗行为,对于国家的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并造成了不能估量的损失。

骗取国家补贴立案标准

骗取国家补贴立案标准

骗取国家补贴立案标准
在当前社会中,骗取国家补贴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针对这一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立案标准,以严厉打击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

下面将详细介绍骗取国家补贴立案标准,以便广大群众更加了解相关政策。

首先,骗取国家补贴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骗取的补贴金额达
到一定标准;二是骗取补贴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行为;三是骗取补贴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对于符合以上任一标准的骗取国家补贴行为,国家将依法立案追究责任。

其次,针对骗取国家补贴的立案标准,我们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
的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

只有通过加强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骗取国家补贴的立案标准,才能有效地遏制这一现象的蔓延。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对骗取国家补贴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依法处理,让那些企图骗取国家补贴的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再次,对于骗取国家补贴的立案标准,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和举
报渠道。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才能及时发现和打击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

同时,举报渠道也应该畅通无阻,让广大群众能够积极参与到打击骗取国家补贴的行动中来。

最后,要加强对骗取国家补贴立案标准的执行力度,确保相关政策能够得到有
效贯彻和落实。

只有通过加强对骗取国家补贴立案标准的执行力度,才能真正达到严厉打击骗取国家补贴行为的目的。

总之,骗取国家补贴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加强对骗取国家补贴立案标准的执行力度,共同努力打击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制秩序。

骗取财政补贴案件的司法认定

骗取财政补贴案件的司法认定

骗取财政补贴案件的司法认定来源:裁判如何形成国家为了促进产业发展或实现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目标,对从事某些特定行业或特定活动的企业或个人给予财政补贴。

在现实中,企业或个人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现象时有发生。

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如何处罚此类行为作了规定。

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骗取财政补贴行为有的属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有的构成犯罪。

骗取财政补贴涉及的最常见罪名是诈骗罪。

如何区分一般的骗取财政补贴违法行为与诈骗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一、一般的骗取财政补贴违法行为与诈骗罪的区分界限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一般的骗取财政补贴违法行为与诈骗罪的区别并不在于骗取的数额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三千至一万元。

不能认为,骗取财政补贴未达该数额较大起点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达到该数额较大起点的,构成诈骗罪。

如果某一骗取财政补贴行为构成诈骗,即使未达数额较大的起点,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追责情形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追责情形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追责情形自然灾害是无法预测和避免的,但我们可以通过救助资金及时帮助受灾民众重建家园、恢复生活。

然而,在救助资金给付过程中,追责情形也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

首先,应建立健全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追责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灾区救助资金管理不当的行为。

灾区救助资金使用应明确规定具体用途和范围,对于滥用资金、挪用资金等行为,要积极调查并依法进行追责。

只有通过加强监督,才能保证资金真正用于救助受灾民众。

其次,追责应不分大小,公正、透明地对救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无论是政府组织的大规模救援项目,还是个人发起的捐款活动,都应接受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追责可以包括公开账目、接受媒体监督等方式,确保救助资金的公正分配和透明使用。

第三,要强化救助资金使用的追责机制,特别是对于救助资金管理不善、不法行动的个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罚。

追责机制应有明确的操作规范,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惩处,包括罚款、刑事追究等,以起到警戒作用,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最后,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流向正确、合理、透明。

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账目核查机制,随时对流向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此外,应加强宣传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使捐款者和救助对象了解救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增加公众对救助资金使用的信任。

总之,追责是救助资金给付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旨在保证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

我们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追责机制,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以确保资金流向正确、合理、透明,并对救助资金管理不当行为进行严肃处罚。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有效地应对自然灾害,并为受灾民众提供真正的救助和帮助。

灾后重建资金使用制度范本

灾后重建资金使用制度范本

灾后重建资金使用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灾后重建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灾后重建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用于灾后重建的各项资金,包括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受灾人员救助资金、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等。

第三条灾后重建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四条灾后重建资金分配应根据灾情程度、受灾人口、地方财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受灾地区的资金规模。

第五条灾后重建资金拨付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受灾地区。

第六条受灾地区财政部门应合理制定灾后重建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用途、项目名称、实施单位、进度安排等,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七条灾后重建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受灾人员救助:包括基本生活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住房重建救助等;(二)灾后重建项目:包括住房重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重建、产业重建等;(三)其他与灾后重建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受灾地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灾后重建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第九条受灾地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灾后重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灾后重建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依法对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揭示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肃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各级财政部门。

灾后重建财务管理制度

灾后重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灾后重建财务管理工作,确保重建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灾后重建项目中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灾后重建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二)公开透明原则;(三)专款专用原则;(四)民主集中原则;(五)厉行节约原则。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灾后重建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

第五条资金筹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资金筹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资金筹集情况,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七条灾后重建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重建规划和项目预算执行;(二)优先用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住房重建、基础设施修复等方面;(三)不得用于与重建无关的支出;(四)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流程,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二)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三)加强资金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四)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防止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灾后重建财务管理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灾后重建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确保灾后重建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为受灾群众提供有力保障,推动灾区经济社会发展。

以欺骗手段获取土地置换补偿费的行为定性

以欺骗手段获取土地置换补偿费的行为定性




时 任 某 乡 宣 传 文 化 中心 主 任 的 段 某 得 知 此
事后





分歧意见
给 石 油 公 司推 荐 了
乡政 府 北 侧

处 10 5 0 m
2
的 空 闲地


种 意 见 :段 某 的 行 为 以 贪 污 定 性 贪 污 数 额 为

谎 称 此 地 块 是 乡政 府 已 划 拔 给 自 己 经 营 的 农 副 产 品 购

其 次 , 者 之 所 以赞 成 第 三 种 意 见 正 确 , 为 段 笔 认
某 的 行 为不 构 成 犯 罪 , 由是 : 一 , 加 油 站 土 地 及 理 其 原
产 所 有 权 , 占有 、 用 、 益 、 分 权 ; 即 使 收 处 而挪 用 公 款 罪 只 侵 犯 公 款 的 占有 、 用 和 收 益权 。其 次 . 者 主 观 故 使 二 意 的 具 体 内容 不 同 。贪 污罪 的 主观 故 意 是 非 法 占有该 公共财物 , 准备归还 ; 不 而挪 用公 款 罪 的 主观 故 意 是 暂
知 实情 的 情 况 下 当 即 电 话
该 乡书记 在 不
行 为不 符 合法 律 规 定 的 不 动 产 所 有 权 转移 以 办 理 所


表示 同意



但 段 某没
有通 过
有 权 转 移 为准 的规 定 从 本 案形 成 的事 实看 原 乡加 油

, ,
乡政 府 办 公 室 开 具 证 明

是 用 自己 保 管 的 事先 盖 有

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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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社会救助资⾦怎么办据店铺⼩编了解,我国对于贫困⼈员不光有各种帮扶政策,帮助其摆脱贫困,还提供⼀定的社会补助资⾦,尽量解决其⽣活困难。

然⽽,⽣活中总有⼀些⼈想不劳⽽获,通过各种政策漏洞骗取社会救助资⾦,这样的⾏为是违法⾏为,已经查实将会对其进⾏依法处理。

那么骗取社会救助资⾦怎么办?为此店铺⼩编也查询相关处理办法。

骗取社会救助资⾦怎么办根据《社会救助暂⾏办法》,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段,骗取社会救助资⾦、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社会救助,责令退回⾮法获取的救助资⾦、物资,可以处⾮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社会救助暂⾏办法》第六⼗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私分社会救助资⾦、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段,骗取社会救助资⾦、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社会救助,责令退回⾮法获取的救助资⾦、物资,可以处⾮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九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个⼈应当如实提供。

《⾏政处罚法》第三⼗九条⾏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给与⾏政处罚,应当制作⾏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条⾏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七⽇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第四⼗四条⾏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应当在⾏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

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罪立案标准

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罪立案标准

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罪立案标准
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骗取金额标准
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骗取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骗取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罪。

因此,如果骗取金额达到或超过三万元,就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二、骗取手段标准
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骗取手段。

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罪是指以虚假的方式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行为,因此,如果骗取者采用了虚假的手段,例如伪造材料、虚构事实等,就可以认定为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罪。

三、骗取对象标准
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骗取对象。

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罪是指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行为,因此,如果骗取者的行为对象是国家扶贫资金,就可以认定为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罪。

四、骗取情节标准
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骗取情节。

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如果骗取者的行为情节严重,例如骗取金额巨大、骗取手段恶劣等,就可以认定为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罪。

总之,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骗取金额、骗取手段、骗取对象和骗取情节等方面。

如果骗取者的行为符合以上标准,就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构成何罪

伪造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构成何罪

伪造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构成何罪伪造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构成了诈骗罪和虚假报告罪。

下面就这两个罪分别进行阐述。

一、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盗取、侵占、诈骗等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伪造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中,其构成了诈骗罪。

因为其通过虚假的手续、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了财物,为了达到一定的数额,其涉嫌构成了数额较大的犯罪。

二、虚假报告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虚假向国家机关报告或者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伪造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中,也涉嫌构成虚假报告罪。

因为其向国家机关虚假报告了非真实的情况,以便骗取相关的补助资金。

总结起来,伪造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既涉嫌诈骗罪,也涉嫌虚假报告罪。

对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须严惩不贷,确保国家的财政安全,保障国民群众的权益,维护国家的社会信誉。

同时,也需加强对于补助资金的监管,维护财政秩序和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伪造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是在当前社会经济领域高速发展的情况下,不法分子为了获取财富而采用的一种恶性手段。

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破坏财政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必须采取严厉的措施,坚决打击这种犯罪行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罚,我们不仅要从刑法的角度出发,而且要从监管政策的角度出发,加强对于补助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对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的审查,严防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

我们应该强化企业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切实保障企业的内部控制,预防此类非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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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应属于公民 “ 私有 财产” 而非 “ 公共财物”。 如前所述 ,本案中 ,灾后重建补助流程是由赵某按 照各户盖房进度 编制发放名单和金额 ,经过街办领导审批后由街办财政 所给其开具拨 款 单 ,然后赵某凭发放名单 进街 办财政 所报 账后将 拨款 单交 给王 曲信用 社 ,王曲信用社据赵某提供的拨款单 、发放名单 、 金额 及账户给各户拨 入补助款。整个流程由赵某全 权负责 和掌控 。在 赵某骗 取 吕某 5 0 0 0 元 补助款一事中 ,吕某 事先 并不 知还有 5 0 0 0元 灾后重 建补 助款 的存 在 , 其主观上对该笔本应尤其所 有 的补助 款的 “ 所 有权 ” 并没有 认识 ;而 与此相反 ,赵某则因其主管、经手该款项而意欲占为已有 ,并实施 了骗 取行 为 ,顺 利地 占有了该 5 0 0 0元 补助 款。在赵某 骗取 刘某 1 0 0 0 0元 补 助款一事中 ,刘某对该 1 0 0 0 0元也没有 “ 所有权” 的认识 ,在赵某谎称 该1 0 0 0 0元只是借用刘某账户 ,要求刘某给其送还 的次 日刘某便取 出交 给赵某 ,赵某也顺 利地骗取了 1 0 0 0 0元补助款 。 根据犯罪构成须遵循 “ 主客观相结合” 的原则认 定,赵某主观上既有 据为已有的故意,客观上也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骗取 的行为,而受害 人吕 某、 刘某对本应归其所有的补助款并无所有权认识。因此 , 从整个赵某 犯罪流程的宏观角度出发,认定赵某贪污罪更符合法理和情理。 据此 ,对 于本 案中 已发 放 的灾后重 建补助 款是 符合 关于 “ 公 共财 物”属性 的定位 的 , 属 于其 中社 会 “ 专项资金 ” ,故从对 象上看 ,赵某 骗取 已发放 灾后重建补助款的行 为 ,属 于贪污罪 的侵 害对象 ,应 以贪 污 罪追究 赵某 的刑事责任。 ( 三 ) 从 客 观 上 看 ,赵 某 “ 骗 取 ” 的 行 为是 基 于 其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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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0 0 0元 ,在 2 0 0 9年 3 月1 7日第二次 给杜某拨款 时 ,赵某对刘 某谎称 其中 1 0 0 0 0元只是借用刘某账户 ,要求刘某 给其 送还。次 日 刘 某将钱取
出1 0 0 0 0元交给赵某 ,赵某将其用于其 日常 消费 。 = 、分歧 意 见 第 一种意见认为 :赵某的行为构成贪荇罪。理 由如下 :赵 某身为 国 家 工作人 员 ,利用职务之便 、采用欺诈的手段 ,骗取灾后重建 补助款 的
便 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行为, 符 合我国 《 刑法 》第 3 8 2 条贪污罪 的犯罪构成 ,应追究其贪污罪 的刑事 责任 ,而且本 案情节恶劣 、社会影响极坏。
第二 种意见认 为 :赵某 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 由如下 :赵 某虽属 于 国家工作人员 , 但其 所 骗取 的灾后 重建补 助款 已经 拨人 受灾 户个 人账 户, 从该 笔款项 属性 上看 ,已经 属 于公 民私有 财产 而非 “ 公共 财物 ” 。
只因受灾 户不 自知 ,加之赵某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使受 灾户产生 错误认识 而处分其个 人财产 。因此 ,定诈 骗罪更 符合其犯 罪构成 要件 ,
应 当以诈 骗罪定 罪处 罚。 三 、 评析 意 见 本案 中 ,对 赵某行 为定 性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贪污罪和诈 骗罪存在 法条上 的竞合 。贪污罪 和诈 骗罪 都存 在 以 “ 骗取 ” 的方 式 占有公 共财 物 的共 同成罪 客观情形 。除此外 ,本案中更为重要的还涉及对 “ 已发放 灾后重建 补助款” 的定性 ,这对犯罪对象 的认定有 重要作 用。 据此 , 有必 要对贪 污罪与诈骗罪进行 区分。在本案 中,争议 焦点有 二: 犯罪对象 的属性认定 ,即对已发放灾 后重建补助款 的属性 认定 ;犯 罪客观方 面 “ 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 ”与 “ 骗取” 的关系。 结合本案情节 ,个人更倾 向于第 一种 意见 ,即以贪污罪定 罪。理 由 如下 : ( 一 )从主体上看 ,赵 某属 于国家工作人 员 本案 中,对 赵某 “ 国家 工作 人 员” 的身份 ,两种 意见 并 无争 议 。 赵某身为王 曲街 办劳动保 障事务所所 长 ,骗取 “ 救灾 、抢 险、防汛 、优 抚 、扶贫 、移 民、救济款物 ” 中的 “ 救 济款物” ,即灾后 重建补 助款 的 行为 ,符合上述 关于 “ 国家 工作人员 ” 身份 的认 定。因此 ,从 主体 身


基 本 案 情
2 0 0 8年 5 .1 2地震后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 区王 曲街办按照 区政府 文 件精神 ,为辖区 内地震受灾群众 申请 国家灾后重建补助 ,补 助标准为 每 户3 万元 。审批 程序 为 : 个人 写申请—— 村组初审——街 办审核并公示 区民政局审批验收。王曲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任职 的赵某 负责王 曲 街 办所 辖区内该 项事宜 :赵某按 照各户 盖房进 度编制 发放名 单和金额 , 经过街 办领导审批后 由街办财政所给其开具拨款单 ,赵某凭 发放名单进 街 办财 政所报账后将 拨款单交给王曲信用社 ,王 曲信用社据 赵某提供 的 拨款单 、发放 名单 、金额及账户给各户拨人补助款 。 1 、2 0 0 8年 5 .1 2地震后 ,该街办满 江红村 村 民吕某 申请 灾后重建 补助 ,赵某对其谎称灾 后重 建补 助为 2 5 0 0 0元 ,未将 追加 5 0 0 0元之事 告诉 吕某。赵某 为侵 吞该款 ,以检查拨款为 由让 吕某将其 自己的存折交 出并询 问存折 密码 ,2 0 0 9年 1 O月 1 6日赵某用 吕某的存折取款 5 0 0 0元 , 后 用于其 日常消费。当 吕 某 找赵某要 回 存 折时 ,赵某谎称借 吕某的账户 给村中一贫困户取款。 2 、 2 0 0 8 年5 .1 2 地震 后 ,东安村刘某 申请灾 后重建 补助并 获得批 准, 赵某 事先并 未告诉 刘某 补助标准。赵某分两次给刘某妻子 杜某拨款
骗 取 已发 放 灾 后 重 建 补助 款 的定 性
龚羽青
摘 要 :贪污罪与诈骗罪两罪存在竞合 关系,实践 中往往 因为对犯 罪对象和 主体 身份认 定争议 导致对犯 罪行 为的定性产 生分歧 。本 文 以 实践 中对 已发放 灾后重建补助款的属性认定 为切入 点从三 个方 面对此进行评析 并得 出结论 。 关键词 :贪污 ;诈骗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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