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关系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
劳动关系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9-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20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劳部发[1995]309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2-2-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2-2-1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3-6-28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劳部发〔1994〕48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4-27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完整版)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摘录)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工作时间如何计算?案例1:A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半,合计每周工作44小时。
不少员工提出意见,认为每周工作时间应该是40小时而不是44小时。
但公司却认为,《劳动法》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案例2:B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每日6小时,周六到周日,每日5小时,合计每周工作40个小时。
不少员工提出意见,认为周日的5小时应为加班时间。
但公司却认为,员工的每周工作时间正好40个小时,没有违反国家的规定。
案例3:C公司因临时接到一宗大单,为了按期交货,公司单方决定,赶工期内,每周工作6日,每日工作12小时,公司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部分员工坚持了半个月后,提出意见,认为工作量已经超负荷,希望减少加班,通过其他办法来解决按期交货问题。
但公司却认为,加班费已经按法定标准支付了,加上赶货的需要,不同意员工的意见。
本期问题:1、每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还是40个小时?2、是不是每周工作40个小时就不算加班,加班时间应如何认定?3、支付加班费就可以安排加班吗?一、劳动者每周工作44小时还是40小时?蹲蹲(李中秋,系上海市知名HR主管):《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立法法》第83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于新的规定。
”《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新规定和特别规定。
因此,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TOHEY(吕军,系苏州市知名HR主管):蹲蹲说得很好,我补充一些:《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
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143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143号1995年3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我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转告我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问: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还实行吗?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三、问:《规定》第九条中“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指的是哪些?答:贯彻执行《规定》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这就是既要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也要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全国生产工作秩序的正常,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规定》所提到的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是指:需要连续生产作业,而劳动组织、班制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企业;确有较多业务技术骨干需经较长时间培训合格上岗才能进一步缩短工时的企业;如立即实行新工时制,可能要严重影响企业完成生产任务、企业信誉和企业职工收入,确需一段准备过渡时间的企业。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工时的规定有哪些
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工时的规定有哪些?答:国家层面有关工时的规定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7月5日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23号令,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令第174号修订);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发布、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劳部发[1994]503号);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6)《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劳动部1997年9月10日发布实施);7)《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1995年8月4日发布实施);8)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9)《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动部1995年3月26日发布,1995年5月1日实施)。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各地方政府在执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时,也纷纷出台了许多相关的具体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有关工时的具体事务时,也要参考地方性规定。
目前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分为三种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在每日八小时或者每周四十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都属于加班,用人单位都应该按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国务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国务<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发文单位:劳动部文号:劳部发[1995]187号发布日期:1995-4-22执行日期:1995-4-22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转告我部。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问: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还实行吗?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三、问:《规定》第九条中“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指的是哪些?答:贯彻执行《规定》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这就是既要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也要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全国生产工作秩序的正常,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规定》所提到的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是指:需要连续生产作业,而劳动组织、班制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企业;确有较多业务技术骨干需经较长时间培训合格上岗才能进一步缩短工时的企业;如立即实行新工时制,可能要严重影响企业完成生产任务、企业信誉和企业职工收入,确需一段准备过渡时间的企业。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不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批范围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或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同),经批准后实行。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当地市、州(含市、州)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外国企业驻蓉办事机构、外国驻蓉领事馆以及国际组织驻蓉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招用的劳动者,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一)申报条件用人单位具备劳部发〔1994〕503号、〔1995〕18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二)申报材料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申请表(见附件);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书面劳动合同样本,签订了集体合同的需提供集体合同样本;4、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前期执行情况;5.外国企业驻成都办事处、外国领事馆、国际组织驻成都办事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聘用劳动者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按照以下范围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省属国有企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省直部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受理,其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部门在其他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由登记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于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3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期,但是最迟不得超过1994年5月1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目录颁布时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 19950325【实施日期】 19950501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修改内容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与加班工资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加班⼯资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加班,系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作时间以外,正常⼯作⽇延长⼯作时间或者双休⽇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作时间,称为“加班”。
我国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有许多重要的举措,包括颁布法律等,接下来跟店铺的⼩编⼀起来看看都有哪些法律法规吧。
与加班⼯资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六条国家实⾏劳动者每⽇⼯作时间不超过⼋⼩时、平均每周⼯作时间不超过四⼗四⼩时的⼯时制度。
第三⼗⼋条⽤⼈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少休息⼀⽇。
第三⼗九条企业因⽣产特点不能实⾏本法第三⼗六条、第三⼗⼋条规定的,经劳动⾏政部门批准,可以实⾏其他⼯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单位在下列节⽇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
第四⼗⼀条⽤⼈单位由于⽣产经营需要,经与⼯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作时间,⼀般每⽇不得超过⼀⼩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作时间每⽇不得超过三⼩时,但是每⽉不得超过三⼗六⼩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延长⼯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条的限制:(⼀)发⽣⾃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故障,影响⽣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三条⽤⼈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作时间。
第四⼗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付⾼于劳动者正常⼯作时间⼯资的⼯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作时间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五⼗的⼯资报酬;(⼆)休息⽇安排劳动者⼯作⼜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的⼯资报酬;(三)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作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资报酬。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年假7天包含周六日吗
年假7天包含周六日吗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
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2023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还指出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
释义:①天上掉馅饼啦!②休息权终于有了名分。
典故:《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并于2023年12月16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1]例句:带薪休假,不再是画饼充饥。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的规定
我国最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的规定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中秋节(五)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劳动部、人事部就《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出说明-
劳动部、人事部就《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出说明正文:---------------------------------------------------------------------------------------------------------------------------------------------------- 劳动部、人事部就《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出说明(1994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已经发布。
劳动部、人事部对《规定》作出如下说明:这项规定使职工有较多的时间学习、教育子女和料理家务,必将进一步调动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保护和激发他们的生产热情,增加他们从事生产建设的活力,适当地缩短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对于保障职工的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促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管理,推动生产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时制度在全国应是统一的。
国务院发布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商投资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和矿山、工厂、建筑、交通运输、森林采伐、农场、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
我国对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的工作时间有过特殊规定。
比如,化工行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和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每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业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有一小时哺乳时间,等等。
在实行本规定后,对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必须统一。
自《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
入职满一年后年假天数该如何计算?
⼊职满⼀年后年假天数该如何计算?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第⼆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四⼗五条规定,‘国家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作⼀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历天数÷365天)×职⼯本⼈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是每个员⼯根据和相关法律必须享有的权利,⽤⼈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允许员⼯休年假,不允许以任何的理由进⾏阻拦和拒绝,同时,员⼯的年假是按照员⼯的实际来计算的,那么,⼊职满⼀年后年假天数该如何计算?下⾯⼩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职满⼀年后年假天数该如何计算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第⼆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四⼗五条规定,‘国家实⾏带薪制度。
劳动者连续⼯作⼀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历天数÷365天)×职⼯本⼈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是按照⼯龄年度计算的法律依据⼈⼒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累计⼯作时间确定。
职⼯在同⼀或者不同⽤⼈单位⼯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作时间。
第五条 职⼯新进⽤⼈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历天数÷365天)×职⼯本⼈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条 ⽤⼈单位与职⼯解除或者时,当年度未安排职⼯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当年已⼯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付未休年休假报酬,但折算后不⾜1整天的部分不⽀付未休年休假⼯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历天数÷365天)×职⼯本⼈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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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缩短工时制度?缩短工时制是指劳动者从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1994年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因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我国目前实行缩短工时制的有四种情况:(1)从事矿山、井下、高空、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等职工,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
根据1979年10月《纺织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企业实行“四班三运转”的意见》,纺织部门实行“四班三运转”工时制度。
根据1981年6月《化学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化工行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实行“三工一休”制、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和“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制度。
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
此外,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和部门均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高,应依本行业或部门的特点,实行各种形式的缩短工时制。
(2)夜班工作时间实行缩短1小时。
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指当晚10时至次日晨6时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夜班工作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状态,因而夜班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减少1小时。
(3)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在每班劳动时间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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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1995年4月22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转告我部。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问: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还实行吗?
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三、问:《规定》第九条中“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指的是哪些?
答:贯彻执行《规定》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这就是既要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也要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全国生产工作秩序的正常,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规定》所提到的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是指:需要连续生产作业,而劳动组织、班制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企业;确有较多业务技术骨干需经较长时间培训合格上岗才能进一步缩短工时的企业;如立即实行新工时制,可能要严重影响企业完成生产任务、企业信誉和企业职工收入,确需一段准备过渡时间的企业。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暂时存在困难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帮助他们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步骤;上述企业也应立足自身,挖掘潜力,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行新工时制度,而不要非拖到1997年5
月1日再实行。
四、问:如果有些企业只因极少数技术骨干轮换不过来而影响《规定》的贯彻实施,能不能用加班加点的办法予以解决?
答:为了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实施新工时制度,企业首先要抓紧进行业务、技术骨干的培养,以便有足够的技术力量轮换顶班。
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全体职工的健康和休息权利,也能保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在抓紧培养技术骨干的同时,为使企业绝大多数职工能尽早实行新工时制度,可以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即对极少数技术骨干发加班工资或补休。
但是,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协商,做好工作;二要保障技术骨干的身体健康;三不能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必须尽快招聘合格人才或抓紧培养合格人才。
五、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六、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
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七、问: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是否可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答: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八、问:中外合营企业中外籍人员,应如何执行《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规定时,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此,在《规定》发布前,凡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外籍员工,其工作时间仍可按原合同执行。
九、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
小时基础上计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
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
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
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