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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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录入人:地质队[ 2011-8-30 20:34:06 ]【字体: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1 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臵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定义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 应用指南3.1 总体要求3.1.1 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1.2 委托方原则上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3 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1.4 矿业权权属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
对于具备评估资料条件且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 应当采用两种 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通过比较分析合理形成评估结论。
因方法的适用性、 操作限制等无法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 可以 采用一种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只能采用一种方法的理由。
9.3 应按照《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 提出的评估方法及其模型使用评估方法。 9.4 基准价因素调整法: 获取相应的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在充分对比分析评 估对象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可比因素差异的基础上,确定可比因素调整系数。 9.5 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按照《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要求,选择满足该 方法使用条件的、 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交易案例; 应确定反映评估对象特点的可
①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采矿权;
②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 10 年且生产规模为小型的采矿权;
③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 5 年且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采矿权。
注 4:限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普查探矿权。
注 5:限于未估算资源量的预查和普查探矿权。
9.2 根据《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中各种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 针对评估对象与范围的特点以及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恰当选择评估方 法,形成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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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折现率。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相关方式确定。矿产 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的确定 11.1 采用基准价因素调整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单位面积倍数法、资 源价值比例法、勘查成本效用法时,评估计算结果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 11.2 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时,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按以下 方式处理。 (1)按照相应的评估方法和模型,估算评估计算年限内 333 以上类型全部 资源储量的评估值,并计算其单位资源储量价值,其中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 333 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计算单位资源储量价值时,矿山服务年限超过 30 年 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 30 年计算。 (2)根据矿业权范围内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含预测的资源量)及地质 风险调整系数,估算出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第二节收益法 (5)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25)第四节销售收入 (27)第五节投资 (29)第六节成本费用 (35)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评估基准日选取 (46)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地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五、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现金流量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收益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收益权益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销售收入..........................................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投资..............................................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成本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税金及附加........................................错误!未定义书签。

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现状、问题与对策建议

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现状、问题与对策建议

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现状、问题与对策建议李娜;吕宾【摘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与管理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体系的核心环节.在"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相关规定不够细化,理解上还存在争议,出让收益基准价是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有效手段,目前其测算缺乏技术规范,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根据相关省(区、市)的调研情况和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实例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期刊名称】《矿产保护与利用》【年(卷),期】2018(000)004【总页数】6页(P16-21)【关键词】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测算;对策建议;评估【作者】李娜;吕宾【作者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05为适应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需要,我国出台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顶层设计角度构建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体系,覆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即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征收矿业权占用费;在矿产开采环节,征收资源税;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该方案突出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理顺了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改变了我国原有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补丁化”和“碎片化”不合理现状,其中矿业权出让收益是权益金制度体系的核心环节,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集中体现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出台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贯彻落实办法,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的选用、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的确定、增列矿种增加资源储量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评估处理、矿业权出让收益退还评估处理等作出新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矿业权评估;(二)其他需要的矿业权评估。

第四条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矿业权评估的个人、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最新)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最新)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最新)1.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得得评估,包括各种形式得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她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得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得,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得相关规定执行。

ﻫ2。

定义ﻫ为本指南得需要,使用下列定义:ﻫ2、1矿业权价款,就是由矿业权管理机关确定得特殊概念,现在一般就是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得权益价值与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得权益价值。

现在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得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得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得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得矿产地得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得款项.ﻫ2、2矿业权出让,就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得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得行为.2、3矿业权转让,就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与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得行为.2、4国家出资,就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与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她经济类型得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得,也视同国家出资.3.应用指南ﻫ3、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ﻫ3、2委托方原则上应就是矿业权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得除外。

ﻫ3、3评估报告需有关规定报送备案,评估结论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4权属依据包括有效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出让机关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ﻫ3、5矿业权评估,尤其就是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得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对象得评估范围作为整体进行评估;但对评估对象面积较大且其勘查工作程度差别较大得探矿权评估项目,可以按勘查工作程度分区,采用不同得评估方法分别估算后加与得出评估对象得评估价值.3、6探矿权评估,尤其就是低勘查程度得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范围内当前条件下可勘查开发利用且允许勘查得矿产全部纳入评估范围。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30•【字号】泸市府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泸市府发〔2019〕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各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原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7〕205号)要求,我市制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泸州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泸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30日附件1.表中各矿种露天开采方式时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不包含预测资源量(334)?,并扣除边坡量之后的资源储量;地下开采方式时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不包含预测资源量(334)?,并扣除设计损失量之后的资源储量,其中设计损失量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方案等设计的边界矿柱、保护矿柱等不能开采的部分,若无前述依据,则参考国家“三率指标”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2.表中的各矿种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是指333及以上级别的资源储量,如果矿山资源储量中含有预测资源量(334)?,则应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的要求予以调整计算。

3.泸州市建筑石料用灰岩、砂岩(建筑用)、砖瓦用页岩矿区位级别范围划分。

级别Ⅰ:江阳区(邻玉街道、蓝田街道、茜草街道、华阳街道、张坝街道、泰安街道、况场街道、黄舣镇);龙马潭区(罗汉街道、鱼塘街道、安宁街道、石洞街道、特兴街道、胡市镇);纳溪区(安富街道、东升街道、棉花坡镇、新乐镇);合江县(合江镇、榕山镇);泸县(福集镇、玄滩镇、嘉明镇)。

级别Ⅱ:江阳区(除Ⅰ级范围的其他地区);龙马潭区(除Ⅰ级范围的其他地区);纳溪区(除Ⅰ级范围的其他地区);泸县(除Ⅰ级范围的其他地区);合江县(除Ⅰ级范围的其他地区);叙永县(除Ⅲ级范围的其他地区);古蔺县(古蔺镇)。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word资料下载可编辑《矿业权评估指南》 (2006 修订 )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第二节收益法 (5)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 )技术指标 (25)第四节销售收入 (27)第五节投资 (29)第六节成本费用 (35)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评估基准日选取 (45)word资料下载可编辑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 (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 )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完整解读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学习解读ppt演示

完整解读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学习解读ppt演示

学习解读财政部等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办法》的解读问答
6.《办法》怎么考虑新旧政策衔接问题?欠缴的企业为何从2006年9月30日起补缴? 答:一是明确新老划断政策。《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合同或明确准予分期缴款的,矿业权出让收 益缴纳方式不受影响,旨在着力减少因为政策调整带来的对已出让矿业权的影响。二是区分欠缴情形, 明确补缴政策。对于部分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允许一次 性或平均分六年缴纳;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取得的采矿权 ,明确自 2006年9月30日以来形成的欠缴款项,一次性缴款压力较大的,允许分期缴纳。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的修订目的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 用,不 得转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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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财政部等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办法》的修订目的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 用,不 得转卖 。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 用,不 得转卖 。
学习解读财政部等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一是坚持系统思维和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矿产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等各方利益,既保持企
业适当负担水平、有利于矿业可持续发展,又切实维护国家权益和社会利益、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
二是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既防止企业“跑马圈地”、无序扩张,促进资源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集约节约利用,又引导
《办法》的修订目的
另一方面,修订完善《办法》也是适应形势变化、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矿业权出让收 益相关制度的实施,在维护和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益分配、营造矿产资 源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国际国 内矿业市场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改进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企业、专家学者、

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辽自然资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局,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为深入开展“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活动,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减轻矿业权人负担,经省厅研究,现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优化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办理程序矿业权人办理矿业权申请登记时可以暂不提供“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先出具按期补充材料的书面承诺。

待受理后同步办理出让收益评估。

矿业权人应当在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前按规定办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并完成缴费。

二、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缴规定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8〕50号)的相关规定,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据出让合同通知矿业权人缴款。

在《矿业权出让合同范本》出台前,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对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可以依据出让合同或已公开生效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开具《缴款通知书》。

待合同范本出台后,严格按照辽财预〔2018〕50号文件执行。

省级发证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可在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公示公告”栏查询。

三、明确出让收益评估受理时限和评估结果有效期采矿权延续出让收益评估受理原则上不能早于采矿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

出让收益评估结果的有效期自公开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于评估结果有效期满前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督促矿业权人在《缴款通知书》开具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欠缴的金额本金。

四、全面清理已公开的出让收益评估结果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对《通知》下发前已公开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进行全面清理。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湖北省29类非金属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湖北省29类非金属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湖北省29类非金属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鄂自然资函〔2020〕468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湖北省29类非金属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0〕46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 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 号)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29类非金属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北省29类非金属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湖北省29类非金属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计算说明。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8月24日附件1附件2湖北省29类非金属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计算说明一、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计算说明(一)计算公式。

采矿权出让收益=各类矿种基准价×各类矿种评估利用资源储量×采矿权基准价调整系数(二)《湖北省29类非金属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中的计价单位均按照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计算。

依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中的规定:“矿业权范围内的资源储量均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包括预测的资源量(334)?”,计算出让收益时应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备案文件为依据,确定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地热、矿泉水以拟出让采矿权年限内的取水量(允许开采量)计算。

(三)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李刚;张化鹏【摘要】Since the second half of 2017 ,local administrations have carried out the study of the market-benchmark price of mining rights grant proceeds .Overall ,the principle of smooth transition ,organic connectivity and regional coordination is basically adhered to .However ,there are differences in classification and definition .At presen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setting the benchmark price ,such as imbalance , insufficiency and uniformity .Therefore ,the benchmark price must be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clarifying the relationship with the benchmark price of fees for mining exploration and exploitation rights ,the evaluation of mining rights grant proceeds ,the benchmark rate of mining rights grant proceeds , distinguishing the method of mining rights grant ,the type of mining rights and the exploration stage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resource grade ,the location condition ,the use and other factors .At the same time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market-benchmark price ,it is proposed to formulate the evaluation guidelines and strengthen the dynamic monitoring of mineral market .%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各地纷纷组织开展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研究.总体来看,各地基本坚持平稳过度、有机衔接、区域协调等原则,然而,在类型划分、定义内涵等方面存在差异.现阶段,在基准价制定过程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不统一等问题.因此,市场基准价必须在厘清与矿业权价款基准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关系的基础上,区分矿业权出让方式、矿业权类型和勘查阶段,并考虑资源品位、区位条件、用途等因素确定.同时,为规范基准价,建议制定核定指南,加强矿产品市场动态监测.【期刊名称】《中国矿业》【年(卷),期】2018(027)006【总页数】4页(P35-38)【关键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基准率【作者】李刚;张化鹏【作者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北京101149;内蒙古山金地质矿产勘查有限公司 ,内蒙古赤峰024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0;F407.1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出台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建立了涉及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占有、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四个环节,包括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资源税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制度体系[1]。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100-2008)1.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定义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应用指南3.1总体要求3.1.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1.2委托方原则上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3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1.4矿业权权属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CMVS20200-XXXX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XXXX1122

CMVS20200-XXXX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XXXX1122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200-2010)1 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矿业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业权评估,不包括矿业权转让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境外矿资产及开发合同权益价值评估,可以参照本应用指南。

证券业务、企业改制设立公司等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遵循相应的评估应用指南。

2 定义为本应用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属矿业权二级市场范畴。

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等形式发生的矿业权转移行为等。

(2)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有偿让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3)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其价值作为出资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4)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以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为基础,引进他人资金、技术和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6)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或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3 应用指南执行矿业权转让评估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1评估委托方委托方可以是合法拥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拟受让人(合作方)以及相关当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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