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中办国办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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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理逻辑【最新版】目录一、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概念与意义二、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理逻辑1.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体现2.矿业权市场的有偿使用制度3.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三、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改革与发展1.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完善四、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意义与影响1.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2.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正文矿业权出让收益是指在矿业权出让过程中,矿业权人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这一费用体现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是矿业权市场的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理逻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矿业权出让收益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体现。
我国是一个资源丰富的国家,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
为了维护国家的资源权益,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所有权制度。
矿业权出让收益就是这一制度的具体体现,矿业权人需要在获得矿业权时向国家缴纳一定比例的收益,以表示对国家所有权的尊重和维护。
其次,矿业权出让收益是矿业权市场的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矿业权市场是有偿使用制度的一种体现,矿业权人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获得矿业权的使用权。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既是矿业权市场有偿使用制度的体现,也是对矿业权人权益的保护。
最后,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理逻辑体现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缴纳,不仅可以保障国家的资源权益,也可以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矿业权人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可以获得矿业权的使用权,同时也可以获得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理逻辑更加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意义和影响也越来越大。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方式,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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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 》 规定 ,土地储 备专 项债 券期 限原则 上不超过 5年。土地储备专项债 券的发行和
使用 应 当严格 对应 到项 目,项 目应 当有稳定 的预 期偿 债资金来 源。各级 土地储备机 构应 当
严格储 备土地 管理 ,理 清土地产权 ,按照 有关规定完成 土地登记 ,加 强储 备土地 的动 态监 管和 日常统计 ,及时评 估储备 土地 资产价值 。地 方各级国土 资源部 门要履 行国有 资产运营
通知强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与抵押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等必要材料可以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办理不得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或者抵押人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确认单告知书等材料不得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核备案等手续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流程
近 日,财 政部、国土资 源部联 合下发通知 ,明确 2 0 1 7 年在土地储 备领 域开展试点 ,发
行土地储 备专项债券 ,规范 土地 储备融资行为 。为此 ,两部 委研 究制订 了《 地方政府土地储 备专 项债 券管理办法 ( 试行) 》 ,要求从额度 管理 、预 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 、监督管理、
2 0 8项
为推 进 国土资 源 标准 信 息服务 ,在 “ 6・ 2 5全国土地 日” 来临之际 ,国土资源部正 式 向社 会免 费公 开 2 0 8项 国 土 资源 推荐 性标 准 文本 ,其 中 ,国 家标 准 1 5 6项 ,土 地 管理行业标准 5 2项。
财政 部、国土资源部联合 发文 :我国将发行 土地储备 专项债券
发 言人 孟玮 在 日前 召开 的经 济 运行 状况 新 闻发布 会 上透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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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总体要求(一)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出让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二)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三)矿业权出让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出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
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矿业权出让时公告的标准、方法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四)矿业权出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五)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全面推行和实施电子化交易,优化交易管理和服务,自觉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中进行。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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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
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三)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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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约 合 8 . 7瑞典 克 朗),利用森林 资源 研发新 型材料 。瑞典 国家 研究平 台 “ 森林 探索 ”也于当 天正式发 布,将主 导基于 森林 资源 的创 新型 材料研 究,有望 未来制造 电池、窗户 玻璃 以及医疗植入物 。 瑞 典政府 的 目标 是使该 国在 2 0 5 0年实现“ 碳
和社会 资本合作 的实施 意见》 ,将 重点 引导和鼓励 社会 资本 参 与农 业绿 色发 展、高标准农 田建设等 六个 重点领域 。其中, 意见 明确 ,加强项 目用地 保障 ,在 当地土地 使用 中长期规划
中 全 面考 虑 农 业 P P P项 目建 设 需求 ,并 给 予 优 先 倾 斜 。
葡 萄 牙
森 林大火致 6 2死数十人伤 全 国陷紧急状态 近 日,葡萄牙 中部地 区发生森林 大火 ,到 6月 l 8日, 已 造 成至少 6 2人死亡 ,还 有数十人 受伤。为此 ,葡萄 牙政 府宣 布 全国哀悼三 日, 葡萄牙总理科 斯塔表示 , 这是 该国近年 来“ 最
严 重 的 一 起 森 林 火 灾 ” , 当 务 之 急 是 要 尽 快 控 制 火 势 ,拯 救
城 乡社 区综合服 务设施 建设纳 入 当地 国 民经 济和社会 发展规 划 、城 乡规 划、土地 利用 规划等 ,按照 每百户 居 民拥 有综合 服务设施面积不低 于 3 O平方米的标准,以新建、改造 、购买 、 项 目配套 和整合 共享等 形式 ,逐 步实现 城乡社 区综合 服务设
施。
2 01 7卷 第 6期 ・7 7
国土资源部等 8部 门
发 文支 持 “ 飞 地经 济” 发 展
8部 门
鼓励市场化方式开展跨区域合作 近 日, 国家发 展改革 委、 国土 资源 部 、环 境保 护部 等 8 部 门联 合 印发 《 关于 支持 “ 飞地 经济 ”发展 的指导意 见》,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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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简述自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中央方案》),确定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为试点省(区)以来,国土资源部通过出台有关文件、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调研等方式,加强指导,协调推进试点工作。
各试点省(区)高度重视,迅速启动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工作。
以下我们具体简述全国性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及个别试点省(区)出台的相关改革措施。
一、《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中央方案》明确了改革主要思路,即以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以市场化出让为主线,以创新出让方式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强化出让监管服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要求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国家安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中央方案》强调,做好矿业权出让基础工作,对油气与非油气矿产等特殊情形下的重叠设置作出专门规定。
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
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
对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缴纳。
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现象;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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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作者:李平来源:《青海国土经略》 2020年第1期李平1月9日上午,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具体情况。
这是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3个方面的内容。
《意见》出台的背景文件出台主要基于3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是立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为解决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实践中一些成熟、可行的经验提炼总结,上升到制度层面,为正常有序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三是推进有关制度改革,先行先试,为矿产资源法修改积累重要实践经验。
本次改革对矿业权出让作出了具体的调整主要基于哪些考虑?这次《意见》里重大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目标导向。
这项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有关矿产资源领域重要的改革举措之一。
具体来讲,一是贯彻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这个《方案》经过6个省区近2年的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
二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这项改革一直在持续推进。
另外,最近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决定》,要求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这里也强调了要健全调动中央和地方积极性的体制机制,总的来讲,明确地方和中央的事权,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9096e7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08.png)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地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五、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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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4.13•【文号】国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7年4月13日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维护国家权益、调节资源收益、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为重点,以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为目的,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二是坚持落实矿业企业责任,督促企业高效利用资源、治理恢复环境,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稳定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收入分配比例。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https://img.taocdn.com/s3/m/4ea6efce76eeaeaad1f3307d.png)
得 了多个创新点。 是 首 次 提 出雄 村 矿 床 属 岛 弧 型 斑 岩 型 铜
一
金矿 床 ,厘 定 了矿 床类 型 ;首次 提 出矿 床 形成 于 早 、 中侏 罗世 ( 1 8 0 ~ 1 6 0 M a ) 的新认 识 ,解 决 了 成岩 成 矿 时代 的争 议 ; 明确 提 出 了 冈底 斯 成矿 带 可 以找 到 岛弧型 斑 岩铜 金矿 床 的创 新性 认 识 ,为 区域 找 矿突 破指 明 了方 向。 二 是 首次 提 出 了雄 村矿 床 形 成于 新 特提 斯 洋
气 、放 射 性 矿 产 、钨 、稀 土 6 种 矿 产 的探 矿 权 采 矿权 审批 ,负责资源储 量规模 1 0 亿 吨 以 上 的 煤
以及 资源 储 量规 模 大 型 以上 的煤层 气 、金 、铁 、
铜 、 铝 、锡 、锑 、钼 、磷 、钾 l 1 种矿 产 的采 矿 权 审批 ,其 他 原 由国土 资源 部 审 批 的下 放 省 级 国土 资源 主 管部 门。 同 时 ,强化 矿 产 资源 规 划对 矿 业
矿 产 勘 查l
M i n e r a l E x p l o r a t i o n l
《 矿 业权 出让制度 改革方案 》出台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发 《 矿 业 权 出让 制 度 改革 方 案 》 ( 下称 《 方 案 》 ),要 求 以招 标 拍 卖 挂牌 方 式 为主 ,全 面推 进 矿 业权 竞 争 出让 ,严 格 限制 矿 业 权协 议 出让 ,下 放 审批 权 限 ,强 化 监 管 服 务 ;提 出用 3 年 左 右 时 间 ,建 成 “ 竞争 出让 更加 全 面 ,有 偿 使 用 更加 完 善 ,事 权 划 分更 加 合 理 ,监 管 服 务更 加 到位 ” 的矿业 权 出 让 制度 。 完 善 矿业 权 竞 争 出让 制 度 方面 , 《 方案 》强
矿业权出让管理规定(3篇)
![矿业权出让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4971344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c88225a.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矿业权的出让活动。
第三条矿业权出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三)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原则;(四)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矿业权出让管理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矿业权出让活动进行审查、批准和监督。
第二章矿业权出让主体第五条矿业权出让主体包括:(一)国家授权的矿业权出让机构;(二)具有矿业权出让资格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人。
第六条国家授权的矿业权出让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专门从事矿业权出让的机构和人员;(三)有健全的矿业权出让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和设施。
第七条具有矿业权出让资格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专门从事矿业权出让的机构和人员;(三)有健全的矿业权出让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和设施;(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
第八条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人可以申请矿业权出让,但不得出让国家重点保护性矿产资源。
第三章矿业权出让方式第九条矿业权出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拍卖;(三)协议出让;(四)其他方式。
第十条公开招标是指矿业权出让管理部门通过公告、邀请等方式,组织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以最高价或者最优条件出让矿业权。
第十一条拍卖是指矿业权出让管理部门通过公告、邀请等方式,组织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拍卖,以最高价出让矿业权。
第十二条协议出让是指矿业权出让管理部门与符合条件的矿业权申请人协商,以特定条件出让矿业权。
第十三条其他方式包括:(一)挂牌出让;(二)直接出让;(三)合作开发;(四)其他经矿业权出让管理部门批准的方式。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解读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7f9284e6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98.png)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解读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是指国家对矿业权的出让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套制度。
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矿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标准和程序。
下面我来对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进行解读。
首先,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确定了矿业权出让的主体。
一般来说,矿业权出让交易主体包括政府和投资者两方。
政府作为矿产资源的管理者和监督者,负责制定相关规则和标准,拟定矿业权出让计划,并进行出让交易的组织和监督。
投资者则通过竞争性招标、拍卖或协商等方式,获得矿业权的使用权。
其次,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明确了矿业权的出让方式。
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可以采取竞争性招标、拍卖或协商等形式。
竞争性招标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征集有意向的投资者,并通过评审等程序选择出让对象。
拍卖方式则是通过竞价等方式,将矿业权交给出价最高的投资者。
协商方式则是政府与投资者通过磋商和洽谈等形式,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矿业权的出让。
第三,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规定了矿业权的期限和条件。
矿业权的期限一般较长,可以根据不同的矿种和矿区的特点进行具体规定,一般为20年以上。
矿业权的条件包括开发规模、技术水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以保障矿山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四,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明确了出让手续和费用。
矿业权出让交易需要进行相关手续,包括申请、审批、备案等程序。
同时,政府还设定了一定的出让费用,投资者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矿业权出让款和相关费用。
最后,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强调了交易的公正和透明。
政府在矿业权出让过程中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政府应公开招标、拍卖或协商过程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总的来说,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是为了统一和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套制度。
遵守这些规则,不仅能够保护矿业权出让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能够推动矿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矿业权出让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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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改革方案第1篇矿业权出让改革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亟待改革。
本方案旨在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共赢。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矿业权出让过程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2. 市场配置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3. 生态保护原则:遵循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强化生态保护,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4. 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结合,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三、改革措施1. 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1)建立矿业权出让计划管理制度,明确出让范围、时间、方式等内容,提高矿业权出让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2)实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制度,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实现矿业权的公平、公正、公开出让。
(3)完善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基本内容、签订、变更和终止等事项。
2. 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1)加强矿业权出让过程的监管,确保出让行为的合规性。
(2)建立矿业权出让黑名单制度,对违反矿业权出让规定的当事人进行惩戒。
(3)完善矿业权出让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
3. 提高矿业权出让效率(1)简化矿业权出让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2)建立矿业权出让电子交易平台,实现矿业权出让信息发布、交易、监管等环节的电子化、智能化。
(3)推广矿业权出让远程办理,提高矿业权人办事便利度。
4. 强化生态保护(1)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源头管理。
(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制度,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3)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矿业权人依法进行处罚。
湖北: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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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24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取得《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并缴纳滩涂使用费;杭州湾区域内保护与利用滩涂的,免缴滩涂使用费。
《意见》指出,在滩涂上实施圈围或进行建设,按照1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缴纳滩涂使用费;不经圈围,在滩涂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按照大陆滩涂每年0.50元/平方米-0.80元/平方米,岛屿滩涂0.30元/平方米-0.50元/平方米的标准,每年缴纳滩涂使用费。
对围垦滩涂,建设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经政府职能部门核准后,减免滩涂使用费。
《意见》强调,滩涂围垦成陆后,应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浙江:将打造宜产宜居生态开发区日前,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全面优化开发区建设促进开发区深化改革 扩大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开发区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一、二、三产业和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平衡产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和公共服务用地需求,打造宜产宜居生态开发区。
《意见》明确,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各地对开发区外资项目落地所需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
积极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合理开发地下空间,提高用地效率。
《意见》强调,推进开发区资源要素配置改革。
建立健全开发区资源要素交易平台,形成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市场体系,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
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开发区项目投资强度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在用地、用能、排污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激励和倒逼政策。
《意见》要求,推进开发区绿色生态发展。
严格落实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健全开发区从规划编制到建设实施全过程低碳生态管理机制。
推进开发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鼓励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等绿色园区。
2018年矿业新政策与采矿权办证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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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矿业新政策与采矿权办证新要求矿产资源开发部(2018年2月26日)一、矿权管理政策重大变化的背景2017年我国矿业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一方面简政放权,简化程序;另一方面管理更规化,更程序化,对矿业权人要求更高。
这对我们集团公司2018年矿权管理的要求也更高,我们要迅速适应这种新变化,按照新政策作好我们的矿产资源和矿权管理。
二、最新政策依据1、国家层面涉及到矿业改革重大新政策2个:2017年6月16日,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于2017年4月13日下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2、部委配套新政策新文件有许多,但最密切相关的也是2个:一个是涉及交钱的:财政部国土部出台了《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2017]35号);另一个是办证影响最大的:《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另外还有一个行业技术规层面也很重要:2017年7月1日生效的新的《固体矿产勘查规》(修订版)。
3、地方操作层面:各省相应出台了地方矿权管理规定及操作办法,一个是办证办面,如省国土资源厅3月13日发布的《省级发证采矿权审批(备案)等事项申报指南》。
另一个方面是去年下半年下发的三个工作方案:《省省级发证采矿权“三合一”方案评审工作方案(2017年度)》(说明:国土资源部是二合一方案)、《省矿产资源“三率”指标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2017年度)、《省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检查工作方案(2017年度)。
三、采矿权办证事项及安排集团公司涉及的采矿权办证事项主要有:(一)采矿权转让1、省办证的采矿权转让需提交的资料清单:同时交两份材料,1份是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材料,1份是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另外如果有效期在6个月左右的,还可以同时办理矿权延续,则需再交1份采矿权延续申请材料。
采矿权转让(变更):(1)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各1份。
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及政策建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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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3期123㊀作者简介:尚志辉(1987-),男,汉族,宁夏银川人,硕士研究生,工程师,主要从事地质矿产工作;王春春(1988-),女,满族,贵州纳雍人,本科,工程师,主要从事地质矿产工作.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及政策建议分析尚志辉1㊀王春春2(1.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贵阳550004;2.贵州省地质调查院,贵州贵阳550004)摘㊀要: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方式,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理念,是我国矿业管理的重要政策之一.但是,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却存在着的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制度内涵㊁制度的延续性㊁制度作用效果方面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为了深入推动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真正落实矿业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目标,本文主要从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发展㊁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政策建议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关键词: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资源税;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 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 o i :10.19311/j.c n k i .1672G3198.2021.03.056㊀㊀我国在构建法制社会体系进程中,为各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意见,通过法律方式进一步完善和保护各利益者的合法权利.矿产资源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构建矿产资源管理法制体系,对社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其中,涉及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与矿业权人投资收益分配制度的制定尤为重要.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7 29号),随后,财政部㊁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17 35号),以此为基础,各地方政府分别制订了矿业权出让收益配套实施办法,形成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体系,明确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各利益主体收益分配方案.为深入了解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内涵㊁作用效果,实现矿产资源帕累托最优,促进矿业和谐高效发展,有必要对相关内容进行深入总结和分析.1㊀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发展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方式,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理念.1984年以前,矿产资源无偿使用,并未向国家缴纳任何资源使用费用;1984年之后,我国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的资源税体系,开始征收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扩大至所有矿产资源,主要作用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和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理念.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明确国家对矿产资源施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进一步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理念,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1998年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提出了探矿权价款㊁采矿权价款等概念,明确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需要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体现了国家投资找矿的收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2017年以来,随着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发展,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改变税费重复㊁功能交叉状况,规范税费关系;同时,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矿业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归于国家,作为矿业权人依法取得国家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国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理念是从无到有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制度的发展,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利益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属于国家资源的一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对于全面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意义.我国矿业发展过程中,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方式主要有资源税㊁矿业权价款㊁矿业权使用费㊁资源补偿费等,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将以上税费㊁价款进行了重构㊁组合㊁定义,首先,将矿业权价款调整为矿权出让收益,不仅包含了矿业权价款的国家投资收益,还包含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为全面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奠定了基础.其次,矿业权市场基准定价制度,从市场经济的特点出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规范企业行为㊁创设公平㊁公正的市场环境的目标.同时,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执行过程中,在保护矿业权人利益方面却遭遇了不少的问题,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质上包含了矿业权价款㊁资源补偿费等内容,矿业权人需提前缴纳开采矿产资源需缴纳的税费,大幅度增加了勘查开发成本,增加了企业负担,增加了经营风险.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设计打破了原有制度的平衡,实质上是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向国家倾斜,这种改变是否能达到矿产资源帕累托最优,仍需实践检验.2㊀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存在的问题2.1㊀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和矿业权价款制度存在的矛盾点矿业权价款制度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在不同时期扮演者不同角色的制度条款,都为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奠定了基础.矿业权价款制度是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出让时收取的费用,体现的是国家作为出资者的权益;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有偿使用国家矿产资源收取的费用,体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两种制度存在交叉或者重叠的部分,且存在一定矛盾,矿业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3期124㊀㊀权出让收益制度之前,对以申请在先方式获得空白地探矿权,矿业权人无需缴纳探矿权㊁采矿权价款,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缴纳资源税及资源补偿费.矿业出让收益制度之后,需要对所有矿业权进行有偿处置,按照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尤其是矿业权人使用自有资金在勘查开发过程中探获的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矿种仍需缴纳出让收益.2.2㊀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和资源税存在的矛盾点矿业权出让收益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与资源补偿费内涵重叠,而在资源税改革过程中,资源税税率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已统筹考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费重叠㊁功能交叉的问题.2.3㊀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各地执行差异较大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中各地征收时点与征收金额大小不一,客观上造成了区域行政壁垒,不利于公平竞争.如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时一次性确定,可以分期缴纳,各地在缴纳时点及各时点缴纳金额存在差异,形成了各地制度差异,各企业资金时间成本不同.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确定过程中,在各地存在对矿业权价款基准价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理解出发点不同,考虑的影响因素不同,导致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差异化较大.2.4㊀矿业权出让收益内涵不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有偿使用国家矿产资源收取的费用,体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面对对象是矿产资源.矿业权是对矿产资源有时限㊁有范围㊁有专项用途的占有㊁使用和获取收益,属于用益物权.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业权属于矿业权人所有,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质是矿业权人获取矿业权而缴纳的费用,而不是使用矿产资源而缴纳的费用.而在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内涵不明确,导致各地理解差异,制定具体实施制度不同.3㊀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政策建议3.1㊀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立法我国的法治建设开启了新篇章㊁迈入了新阶段.现阶段,随着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不断推进,其中暴露的问题也开始出现,这些问题催促了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已成为现代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矿业有着其特殊性,从过渡的方式和时间都是开展税收改革中的重要挑战.从矿业权价款制度过渡到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并不是简单的废止与执行的过程,而是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指引,尽可能全面㊁系统的实现两种管理制度的平稳过渡.对当前在执行过程中种种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尽可能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相关法案.当然,«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同的历史时期所遇到的问题也是不一样,采用的引导措施也是不一样的,这为当前法律法规的完善也提出了不同而需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便是针对当前发展过程中的种种问题的方向指引.3.2㊀处理好利益涉及方的合法权益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过程中,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产资源使用者实现了分割,有利于刺激社会资本向矿产资源领域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整个矿产资源的开发中,便是涉及国家层面㊁企业开发者层面双方的利益协调.制度的不断发展,便是建立在此基础上双方博弈的过程.国家为了吸引大量的资源涌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便将最大利益出让;国家为了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便提升准入门槛,加速矿产企业的内部竞争.新制度的出台,便是新的一轮利益的调整,应从当前的形势出发,对利益涉及方进行分析,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矿业平稳发展.在矿业权出让收益确定过程中,应该了解企业投资收益㊁国家投资收益及国家所有者权益等方面情况,即要保护好国家的利益,维护好矿产资源开发的市场环境;也要为维护好企业的合法利益,降低企业在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过程中的风险.但是,建议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要以矿产资源为对象,以调整资源税为手段,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而不是以矿业权为对象,通过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影响找矿积极性.3.3㊀保护矿业企业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有着高风险㊁高投资㊁高收益㊁长周期的特点,涉及各方面的专业知识㊁专业设备㊁专业人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存在着许多风险,给矿业企业经营带来很大压力.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过程中,尤其要保护矿业企业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完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从当前制度出发,建立一系列保障矿业企业合法权益措施.建议几点:一是充分保障企业自有资金探获的资源或新增资源收益权,不再缴纳该部分矿产资源出让收益,体现企业投资收益.二是对前期以申请在先和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矿业权,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要以首次设立矿业权时点的状态为依据,而不是以矿业企业探获资源后进行探转采时点的状态,或者开采状态为依据进行确定.三是矿业权出让收益要严格执行在首次出让时一次性确定,主要通过竞争性出让方式进行确定,后期找矿㊁开采的风险和收益由矿业权人承担和享有,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是矿业权人获取矿业权而缴纳的费用,而不是使用矿产资源而缴纳的费用.4㊀总结矿业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对国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在矿业出让收益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对国有资源的保护以及权益的维护都进行了调整,而其中涉及的问题也开始暴露,这为今后法规的完善提供了方向.制度的发展并不是简单的制定和修改,而是推动一个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应该迅速制定弥补政策漏洞的方案,更好的维护行业的发展.另外,地方政府应该依据中央指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调动社会资源,认真筹划,推动矿业健康和谐发展,推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参考文献[1]李刚,张化鹏.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J ].中国矿业,2018,27(06):35G38.[2]王毅杰,赵瑞华.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思考[J ].科技经济导刊,2018,26(26):241.。
解读国家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政策
![解读国家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dd571d85cc22bcd126ff0cc2.png)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项 目申请 审 查 意 见 责 任 表 及 项 目基 本 情 况 报 告
点 省 厅 提 出调 整 申请 ,报 国 土
资 源 部 批 准后 实 施 。列 入 年 度 投 放 计 划 的煤 炭 矿 业 权 应 符 合
利用市 场化 手段确保 国家
增强 了煤炭矿 业权 投放 的
计 划性 通知要求试点省厅试行
有 计 划 的 投 放 煤 炭 矿业 权 的制
强化 了煤炭探矿权采矿 权
出让管理 通明确要求 以协议
方 式 出让 煤 炭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度 ,依 据 国 民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矿 产 资 源 规 划 和 国家 产
业 政 策 ,结 合 煤 炭 、煤 层 气 资
的 ,按 《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矿 业 关 权 出 让 管 理 的 通 知 》 规 定 办 理 ,应 报 国 土 部 批 准 的 ,经 部
批 准 后 ,试 点 省 厅 方 可受 理 ; 以招 标 拍 卖 挂 牌 方 式 出让 煤 炭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的 ,由试 点 省
炭 矿 业 权 ,严 格 依 据 批 准 的煤
交 项 目计 划 下 达 文 件 、资 金 预 算 下 达 文 件 ;煤 炭 探 矿 权 转 采
矿 权 划 定 矿 区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炭 矿 业 权 投 放 计 划 审 批 出 让 矿 业 权 ;原 来 属 于 国土 部 审批 登 记 的 , 国土 部 依 据 批 准 的年 度 投 放 计 划 ,授 权 试 点 省 厅 审 批 , 由项 目所 在 地 试 点 省 厅 依 法 进 行 受 理 和 审查 ,报 部 备 案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https://img.taocdn.com/s3/m/c1fa03fb89eb172dec63b708.png)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
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三)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1f117b3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0e.png)
36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现就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探索建立相关规则,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
竞争出让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探矿权,按照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起始价。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海用林用草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新形势下矿业权有偿竞争出让的意义和主要做法
![新形势下矿业权有偿竞争出让的意义和主要做法](https://img.taocdn.com/s3/m/0b678717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9f.png)
新形势下矿业权有偿竞争出让的意义和主要做法
屈红刚;王史堂;李景朝
【期刊名称】《中国矿业》
【年(卷),期】2010(019)009
【摘要】矿业权有偿竞争出让可以促进我围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推动矿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当前面临的矿产资源形势,在此基础上,系统总结了矿业权有偿竞争出让的五点意义和九点主要做法,以期对促进我国矿业权有偿竞争出让工作有所启发.
【总页数】3页(P35-37)
【作者】屈红刚;王史堂;李景朝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37;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北京,100034;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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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矿业权有偿取得对价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以能源矿产资源出让对价为视角 [J], 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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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中办、国办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有那些?就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姚华军。
坚持三大改革原则“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必须切实完善以矿业权出让制度为重要内容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关于此次改革的背景,姚华军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出让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原则上实行市场化出让。
制定《方案》是中央确定的2016年重要改革任务之一。
”姚华军指出,针对市场竞争不充分、有偿使用不到位、制度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是实现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从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转变,促进矿产资源配置公平公正,提升配置效率,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迫切需要;是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必然要求;是健全矿业权市场制度体系,坚持标本兼治,堵塞制度漏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突出问题关键举措。
改革坚持三大原则:一是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扩大市场竞争出让范围,鼓励各类投资公平、平等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充分考虑矿业高风险、长周期和基础产业等特点,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是坚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安全。
按照“放管服”要求,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创新监管服务方式。
加强事关国家经济、能源和国防安全的战略性矿产调控,保障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安全。
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信息公开、程序公正、竞争公平,加强社会监督。
三是坚持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明确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有机衔接,做好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把握五方面改革重点“此次改革,重点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改革出让收益管理、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下放审批权限等5个方面。
”姚华军说。
在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强调尽量减少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等行政方式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在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方面,规定从严协议出让管理,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强调一般不得协议出让矿业权,特殊情形通过试点不断完善。
在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方面,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
对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缴纳。
在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方面,强调充分利用经济手段遏制“圈而不探”现象,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
在调整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方面,坚持积极稳妥、试点先行,在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同时,强化出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服务。
进一步扩大市场竞争出让范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多年来,国土资源部不断修改完善相关制度,积极引入和扩大市场竞争方式,深入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推动矿业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姚华军指出。
目前,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出让,按找矿风险分为高风险、低风险、无风险三类矿产,并对不同的矿产实行分类分方式出让。
第一类,高风险矿产的勘查空白区或虽进行过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可以采取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第二类,低风险矿产及高风险矿产经勘查形成的矿产地,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第三类,砂石黏土等无风险矿产不需设置探矿权,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姚华军指出,此次改革针对市场竞争不充分问题,为避免人为技术判断,造成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引发风险,按照“竞争出让是惯例,非竞争出让是例外”思路,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
同时,强调尊重矿业发展规律,做好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明确矿业权出让条件,扩大出让区块各类地质资料和勘查成果公开范围,减少信息不对称。
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范围“《方案》提出要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协议出让范围较以往发生了很大改变。
”姚华军介绍说,协议出让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形通过协议方式定向出让矿业权的方式。
多年来,国土资源部不断完善制度,从严限制协议出让范围,持续规范协议出让程序。
目前,有5种情形允许协议方式出让。
即: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情形。
“为防止以协议出让行政配置资源的方式带来不公平、不平等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考虑历史条件的变化等因素,《方案》强调进一步严控协议出让范围,将5种情形调整减少为2种情形,即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
除此之外,其他情形一律不予协议出让。
”姚华军说。
《方案》同时强调,进一步规范协议出让程序、加强事后管控: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和结果公示;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10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
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矿业权使用费的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已近20年未进行调整,亟待改革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
”姚华军介绍说,《方案》遵循:低费率起步,充分保障矿业权人的合理勘查开发的工作需求;累进制调整,遏制矿业权人“跑马圈地”和长期“圈而不探的行为的原则,提出建立累进动态的探矿权占用费制度。
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姚华军介绍,遵循矿业发展规律,减轻企业尤其是勘查企业的负担,避免出现矿业权人还未取得收益就要缴一大笔费用,前期负担过重等问题,《方案》提出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
对于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仅缴纳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可以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继续缴纳;找到矿的在转为采矿权后缴纳其余部分。
进一步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此次改革,对部和省两级矿业权审批权限划分也作了相应调整。
”姚华军说,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确立了探矿权部、省两级审批,采矿权部、省、市、县四级审批的基本格局。
随后审批权限多次调整。
按照现行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油气、放射性矿产等7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22种矿产超过一定面积或勘查投入的探矿权,以及23种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中型以上的采矿权。
此次改革,按照“放管服”和合理划分中央、地方权限等有关要求,为方便相对人,提高审批效率,降低管理成本,进一步下放了部分矿种矿业权审批权限,将当前规定由部一级负责的煤成(层)气的探矿权交由省级负责,采矿权调整为部省两级分级审批;将部、省分级审批的煤、铁、金、铜等22个矿种的探矿权全部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将部、省分级审批的银、锰、铅、锌等13个矿种的采矿权全部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姚华军介绍,改革后国土资源部保留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保留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共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
关于此次改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姚华军指出,监管包括从出让到开发利用全流程的监督管理。
《方案》提出,强化出让事前管控,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制度;严格出让交易监管,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竞争性出让、协议出让、延续、变更、转让、保留、注销等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加强配号监管服务,完善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监管功能;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方式,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等四个方面的监管措施。
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此次改革将通过试点先行的方式推进,对此,姚华军指出,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涉及矿业权出让方式、出让收益、审批权限等重大政策和利益调整。
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为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积累经验,《方案》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开展试点。
“在试点地区的选区上,主要考虑:一是与相关改革的衔接。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福建、江西、贵州是我国设立的首批国家生态文明改革试验区,在三省试点,有利于地方政府统筹推进相关改革试点工作。
二是选择矿产资源丰富的省份开展试点。
山西是煤炭资源大省,又是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省,国土资源部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省;新疆是油气资源丰富自治区,又是国务院确定的油气勘查开采改革试点;湖北是磷矿、铁矿、铜矿的资源富集区,还是页岩气资源丰富的省份。
同时,6个省(区)从地域分布上也有一定的代表性。
”姚华军说。
关于改革的进度安排,姚华军指出,2017年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在继续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
对于试点地区以外的其他省份,当前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领会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精神,为全面实施提前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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