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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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挑战

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挑战

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挑战作者:梁立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律,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制度进行修改,对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予以完善,还新规定了四个特别程序,涉及十余项公诉工作。

这为公诉工作创造了很多有利条件,同时也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

关键词新刑诉法公诉工作新要求新挑战作者简介:梁立宝,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29-02一、新刑诉法要求转变执法理念强化保障人权等修改刑诉法指导思想的转变决定了检察机关开展公诉工作的执法理念需要转变:第一,树立人权保障意识,要从重惩治犯罪转变为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

而在当时,作为一部贯彻《宪法》的基本法——《刑事诉讼法》却没有规定“保障人权”。

此次修改不仅在《刑事诉讼法》第2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而且在整个刑诉法修改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着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的理念。

任务具有原则性,贯穿刑事诉讼的任何环节。

所以,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开展公诉工作需要树立人权保障意识,既要严惩犯罪,又要保障人权不受侵犯。

第二,树立程序正义意识,要从重实体审查转变为实体与程序审查并重。

刑事诉讼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罪,构成何罪以及何种刑罚的诉讼活动集合。

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从实体上定罪量刑就是对刑诉法相关程序规范的执行。

此次刑诉法修改,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强制措施等程序,使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体现。

同时,为有效解决因程序的不公正引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等问题,检察机关在开展公诉工作中树立程序正义意识势在必行。

第三,树立证据意识,要从重口供收集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审查转变为全面收集证据与综合审查证据并重。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潘建清;吴加明;井翠翠【摘要】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many problems such as police’s,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difference in understanding and operation, obscure results of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shortage of stimuli and inlfexible forms of performance of duties have emerged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Accordingly, police,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should uniformly interpret their operation, establish internal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introduce the people’s reconciliation into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ory system and adopt multi-forms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出现诸多问题,如公检法对该制度的理解与执行不一、刑事和解的后果不明、刑事和解的制度性激励不足以及履行义务方式单一等。

对此,应通过公检法联合司法解释统一该制度执行,并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最后注重刑事和解赔偿标准的规范化和实现方式的多元化。

基层检察院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改变

基层检察院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改变

基层检察院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改变【摘要】2012年我国刑诉法被做了大幅修改,这给我国基层检察院带来机遇和挑战。

本文深入探讨我国基层检察院该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改变。

【关键词】新刑诉法;基层检察院;应对措施一、简述刑事诉讼法的含义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可用来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所有相关的法律规范。

其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刑事诉讼的任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所遵循的规章制度,公、检、法三大机关的各自职权及相互关系,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刑事诉讼实施程序等。

2012年我国刑诉法被做了大幅修改,新刑诉法更趋于完善。

二、新刑诉法为基层检察院诉讼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新刑诉法为基层检察院做好自身公诉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证据制度方面趋向完善,主要为三点:一是证据种类更为完善。

新刑诉法的第52条,其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于行政执法及查办案件中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用于刑事诉讼中。

二是法定证据外延被拓展。

新刑诉法中第48条规定,辨认、侦查实验笔和电子数据可以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是拓展了法定证据的外延。

不但如此,也将原刑诉法中的“鉴定结论”改为现下的“鉴定意见”,这更利于公诉机关运用证据,实现证明案件事实手段的多元化。

三是要求证据确实而充分。

新刑诉法第53条对证据“确实、充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其符合三个条件:首先是有证据证明定罪量刑的事实;其次是经法定程序证实定案证据符合事实;最后是汇总全案证据,已认定的事实不存在合理怀疑成分。

(二)审判制度方面的有益完善一是公诉人更有发言权。

首先是庭前会议制度的制定。

新刑诉法第182条指出:审判人员可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案件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公诉人由此能获悉律师的庭审辩点,为出庭做好准备。

其次是量刑程序方面。

新刑诉法第193条指出:需在庭审中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及证据进行调查辩论,检察机关获得了量刑建议权,使其公诉工作更具有主动性。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机遇与挑战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机遇与挑战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摘要: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确立、证据种类的丰富、证明标准的修改、相关强制措施的强化以及律师会见权的扩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等,既给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带来了良好机遇,也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实践运行面临不少挑战。

关键词:新刑诉法;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7-0094-02新刑诉法通过确立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完善证据制度、强化强制措施运用、扩张辩护权、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定,使职务犯罪侦查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多重的严峻挑战。

为保障新刑诉法的全面准确实施,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加强上述方面的辩证研究。

一、新刑诉法实施后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的机遇一是技术侦查权的确立:为检察机关有力有效查办职务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手段支持。

一方面,由于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和案件客观表现的隐蔽性,检察机关在查办该类案件的实践中,仅仅依赖常规侦查手段往往无法有效破获案,基于打击职务犯罪的现实需要,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借助一定的技术侦查措施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

另一方面,确立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技术侦查权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内在要求。

根据《公约》规定,腐败案件查处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一定标准和要求,适时、适当运用窃听、监视以及使用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措施,并且通过这些措施获取的证据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2]。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新刑诉法的第148条和152条,授权检察机关在查办重大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中,在履行严格审批手续后,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采取适当的技术侦查手段用于追捕嫌犯、获取证据等;而且规定通过此类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相关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这一规范从刑事立法视角确立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合法地位,确认了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证据的法律效力,并对技术侦查权的实践运用提出了严格的规制。

浅析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的挑战及对策

浅析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的挑战及对策

浅析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的挑战及对策【摘要】刑诉法的修改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带来了不少的新挑战。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规定,公诉部门应当准确把握新刑诉法精神实质,找准公诉工作的面临的各项挑战,积极做好各项应对和准备工作,依法全面贯彻执行。

【关键词】刑诉法;公诉;挑战;对策一、公诉工作面临的挑战(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挑战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如何妥善处理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都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一定程度上加大公诉人的工作量。

(二)证据制度对公诉人的挑战刑诉法修正案对证据制度方面的修改也很大,一是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二是把辨认笔录归入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增加了侦查实验笔录;三是增加了电子证据。

刑诉法修改后,鉴定意见仅作为鉴定人的意见,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将成为案件审查的重点,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首先应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同时对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也要进行审查,对于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进行重新鉴定。

修正案还对电子证据的地位进一步确立,为公诉人使用电子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举证制度的变化带来的挑战一是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了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对于公诉人而言,证人出庭作证无疑加大了指控犯罪的难度,尤其是当证人在法庭上直接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的压力时,如何实现良好的庭审效果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积极的方面看,证人出庭作证将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浅析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职责。

当前,刑事申诉案件呈现案件少、抗诉少的特点,同时,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也遇到一系列问题,为此,要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刑事申诉;法律监督;问题;对策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实施审判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申诉检察工作的核心内容。

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和职能的设置发生了变化,诉讼监督部门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申诉检察工作面临新的任务,需要适应新的形势,迎接新的挑战。

一、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存在的现象(1)申诉案件少。

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首先,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此当时不服一审裁判的,往往首先选择的是上诉,而不是等刑事裁判生效后再向法院或者检察院申诉。

其次,申诉的渠道一般会先选择法院,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法院生效裁判不服,一般认为是法院审判不公,只有法院才能解决问题。

第三,许多公民不知道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水平不高。

(2)抗诉成功少。

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维持原处理决定的较多,主要原因有:一是实践中往往以法院能否改判作为是否提起抗诉的标准,不敢监督,如果没有改判的可能,一般不会提起抗诉。

二是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思想,导致程序公正被忽视。

三是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力度,不善于监督。

二、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申诉时效没有明确规定,增加诉讼成本。

《刑事诉讼法》对申诉没有时间限制,亦未规定申诉的次数。

这样,从形式上看,申诉人具有了永久申诉权利。

客观上造成一些申诉无休止地进行,不仅丧失了建立申诉制度的意义,而且也给司法机关的息访工作带来了难以摆脱的负担。

新刑诉法背景下监所检察工作的机遇与挑战

新刑诉法背景下监所检察工作的机遇与挑战

新刑诉法背景下监所检察工作的机遇与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条文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监所检察工作的共有30多条。

包括增加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职责、确立了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监所检察部门羁押期限监督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任务、新增监所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等。

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挑战1、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不适应现有形势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不适应现有形势、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较多。

主要包括:一是有许多地方检察院和领导对监所检察工作不重视,监所检察人员配备不足。

二是监所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法律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派出派驻检察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体制和机制还不完善。

四是执法保障落后,派驻检察室的办公条件和硬件建设跟不上,信息化建设进展缓慢。

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监所检察部门新的职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监所检察部门新的职责,监所检察面临新的挑战。

比如,对于监狱法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检察人员要事前审查,对于六类减刑、假释案件,需要开庭审理,检察院要派员出庭监督,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工作量将有所增加。

二、做好监所检察工作适应刑诉法的修改修改后刑诉法不仅为检察工作提供了发展机遇,而且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机制、执法方式、执法能力等带来深刻影响,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

1、准确把握司法理念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陈旧的思想观念仍旧存在,可以概括为“五重五轻”:一是重打击轻保护,对人权保障重视不够;二是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正义重视不够;三是重指控犯罪轻矛盾化解,对促进社会和谐重视不够;四是重权力行使轻权力制约,自我约束意识不够;五是重配合轻制约,对侦查、审判等机关的监督意识不够。

上述这些落后观念都是与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相矛盾的,在客观上都阻碍着刑诉法的落实。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概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在保障在押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及监督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监督手段单一,监督难度较大。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但规定比较原则。

检察机关一旦发现违法情形,只能提出检察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相关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执行力,如果被监督对象不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进行整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也只能作为一纸空文,刑事执行检察执法常常不能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二是监管单位仍存在影响检察监督的问题。

部分监管单位理念转变不到位,存在重维护监所安全稳定,轻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

往往认为,安全是监督被监管对象的首要问题,只要在管理中不存在安全隐患,被关押的人员在被监管期间没有发生自杀、自残等不安全问题就好,这就无形加大监督难度。

三是社区矫正工作未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新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职责。

但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他们的思想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总是认为,他们没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力,所以监督上总是畏手畏脚,生怕监督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导致监督不力,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

三、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对策及建议一是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要深刻理解刑事执行检察的法律性质、职责使命,准确把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尽职尽责、踏踏实实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二是加强联系协调,搭建监督平台,实现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

坚持定期向人大报刑事执行告检察工作情况,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推动难题的解决,促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

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犯罪类型和数量不断增加,给公诉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其次,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发展使得犯罪手段日益复杂化和隐蔽化,对公诉部门的侦查和定罪难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此外,随着网络社交平台的兴起,虚假诉讼和网络犯罪泛滥,给公诉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面对这些挑战,公诉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应对。

首先,加强部门内部的专业化建设。

公诉部门应注重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水平。

加强对新型犯罪类型的学习和研究,掌握新技术和新手段。

同时,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打击犯罪,提高办案效率。

其次,推进公诉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公诉部门可以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建设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犯罪线索分析系统,提高办案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加强对网络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提高对网络犯罪的打击效果。

第三,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

公诉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众宣传公诉工作的意义和成果,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更加公正和透明。

第四,加强对犯罪预防的工作。

公诉部门除了依法惩治犯罪,还应注重从源头上预防犯罪的发生。

加强对潜在犯罪人员的教育和引导,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帮扶和监管,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开展专题犯罪预防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五,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公诉部门应严格遵守法律和执法程序,加强内部监督和制度建设,提高办案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加强对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确保办案行为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面对新形势下的挑战,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可以通过加强部门内部专业化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加强犯罪预防工作、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等措施来应对。

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才能更好地履行公诉职责,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和对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

为做好新法实施后的检察技术工作,笔者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研究,及对检察技术工作的多年实践,试图探讨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以期提出应对措施,起到抛砖引玉,推动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长足发展的作用。

一、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的概况目前,南阳市检察系统基层院技术人员的配置平均都在3-4人,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承担司法鉴定中心受理的辖区内检验鉴定工作;二是承担本院业务部门送审的刑事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三是承担本院业务部门办理的自侦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四是为本院业务部门提供司法协助。

包括现场勘查,复验,物证录像、照相。

技术人员基本能够完成以上工作。

基层院鉴定人不出庭或很少出庭,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有通知鉴定人出庭,发问鉴定人,鉴定意见应当当庭宣读等,但由于鉴定属于专业人员解决的专业问题,诉讼当事人很少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即便提出异议也说不出所以然来,多数会被法庭驳回。

二、刑诉法修改涉及的刑事技术条款内容修改后的刑诉法共计290条,新增条款65条,涉及鉴定人和刑事技术诉讼的条款30个。

比原有刑事技术诉讼条款23个新增7个,主要是增加了技术侦查的5个条款和鉴定人的保护、死刑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有6个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或删除。

1、将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和电子数据三项证据种类。

(刑诉法第四十八条六、七、八款)。

2、增加了鉴定人的保护措施(刑诉法第六十二条)。

鉴定人及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检、法请求保护。

3、增加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条款。

对无期徒刑、死刑或重大犯罪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4、在勘验、检查中,增加了“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条款(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

5、鉴定结论不再出现。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四十六条将鉴定结论改成鉴定意见)。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新挑战——谈刑诉法修订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新挑战——谈刑诉法修订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关 键词 : 新刑 诉 法 ; 检 察机 关 ; 职务 犯 罪 下几 个 问题 :
侦 查 பைடு நூலகம்
关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主要 面临 以 畅。 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侦查离 不开有关机关的协助 , 没有有关部 第一 , 初查制度落后 。初查是 门的支持 、 配合, 职务犯罪侦查 将
【 中图分类号 : D F 8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 1 0 0 9 —1 4 1 6 ( 2 0 1 4 ) 0 1 — 5 0 — 0 2 【 收稿 日 期: 2 0 1 3 — 1 2 — 2 0 【 作 者 简介 : 佟立群( 1 9 8 3 一) , 女( 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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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 立群
l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 报
— 耻 。 z 。 啊 E 。 z z 。 。 暮 z 。 n 。 。 唧 。 。 巴 。 叫 z c 皇
( 沈 阳市和 平 区人 民检察 院 , 辽宁 沈阳 1 1 0 0 0 5 )
族) , 辽 宁 北票人 , 沈 阳 市 和 平 区人 民检
职务犯罪 侦查的开端 ,是 必经程 寸步难行 。但是 , 我国法律虽然赋 序, 但却没被纳入刑诉法调整 的轨 予检察机关 以职务犯罪侦查权 , 却 道, 只靠最高检颁 布的《 人 民检察 没有赋 予其强制性权 力 以保证 侦 院直接受 理侦查案件初查 工作规 查权的正常行使 , 这就导致检察机 定( 试行) 》 ( 以下简称《 初查规定》 ) 关行使 职务犯罪侦查 权时处 于弱
查工作的影 响, 阐述 了司法实践 中存在的
初查制度 落后、 侦 查方式单 一、 侦 查协调
国有 的办案机制所 带来 的弊端与 证据形式 , 由“ 口供模式 ” 转为 “ 证 查 办职 务犯 罪 难 度 据模 式 ” 只能是 一纸 空话 。 不畅 、 人权保 障条款容 易被滥用等现 实问 缺 陷 日益 明显 , 不断加大 。在新法框架下 , 检察机 第 三 ,职务犯罪侦 查协调 不 题, 并提 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修改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修改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修改[摘要]《刑事诉讼法》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这次修改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强化了法律监督,特别是对侦查、执行、特别程序的监督。

对于更好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从现在起就要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主动规范业务工作,各项执法办案工作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同新法规定相衔接,逐步向执行新法过渡。

[关键词]检察机关;修改背景;应对挑战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一)社会发展的要求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社会经济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当的程度,人们开始关注的或者人们在满足了自己最基本的经济需要以后,更加关注的是另外一些更加重要的权利,即人身自由、财产和生命,这是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最深层次的动因。

(二)办案程序的重视部分人办事不看过程,只重结果,追究的是所谓的结果上的公正,而忽视了这种结果形成过程的公正。

(三)本身存在的问题刑诉法内部机制尚未健全、某些规定有待完善。

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只有这样,才能够彻底解决问题。

二、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修改带来的挑战(一)细化流程,严格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是思想重视,尊重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

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重视捕前审查,而且在捕前审查中,更加重视审查的是案件证据情况和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一些检察机关认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使逮捕工作显得比较随意,有损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一些检察机关由于承担较多的刑事案件,将主要精力放在了捕前审查工作中,捕后则往往忽视了对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

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则意味着检察机关必须转变观念,不但要在捕前审查中注重羁押必要性审查,而且在捕后也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二是结合实际,细化配套工作具体流程。

要使捕后审查羁押必要性工作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必须围绕一些实务性问题尽快研究和制定可行的工作流程与机制。

新刑诉法背景下检察队伍建设工作刍议

新刑诉法背景下检察队伍建设工作刍议

新刑诉法背景下检察队伍建设工作刍议摘要: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不仅对检察机关履职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对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业务素能和办案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就新刑诉法修改较多、对基层检察工作影响较大的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并试图提出应对建议,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检察工作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特别程序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检察机关各部门要在认真学习新刑诉法的同时,要深入研究探讨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产生的影响和对策,做好新刑诉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尽快与新法对接。

对接新刑诉法是目前检察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也是推进检察工作新发展的重要契机。

一、新刑诉法大大增加了检察队伍工作任务新刑诉法修改完善了证据制度、刑事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等四种特别程序,这些修改基本都与检察机关职能息息相关,大大增加检察队伍的工作任务。

而其中对基层检察工作影响最大的主要有以下五方面:(一)新刑诉法全方位地完善、修改了证据制度,并首次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排除非法证据工作中,检察机关可能有三种角色,一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合法,是否要排除;二是对于自侦案件,检察机关基于侦查活动进行取证,从而处于被审查的角色地位;三是在审判阶段,公诉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应诉,一旦所举的证据因非法被排除,则会影响整个案件能否成功起诉,获得判决。

这三重角色无疑给检察机关在取证、审查证据等方面都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新刑诉法从律师介入辩护的时间、律师会见程序和阅卷范围、辩护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法律援助范围等方面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深化和完善。

这些变化必将对检察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并且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刑诉法修改后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刑诉法修改后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刑诉法修改后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摘要】新刑诉法的出台,势必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也会差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对我国检察机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如何应对新形势下的挑战,如何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形势,是当前必须深入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新刑诉法;公诉;挑战;对策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刑事诉讼法的每一次修正,都会牵涉到公、检、法各部门的具体职能以及程序的调整,并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在保护公民人权方面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关系密切。

作为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如何履行好自身的公诉职能,在司法实践中又将面临怎样的新问题,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带来的新挑战,是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目前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一、刑诉法修正后检察院公诉部门面临的新挑战(一)强化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挑战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加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凸显了无罪推定原则:如修改后刑诉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一规定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

而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重口供而轻其他证据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办案人员往往只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了则表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减少诉累。

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重视不够,甚至视“无罪”为洪水猛兽,是影响其绩效考评的绊脚石。

因此,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如何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确保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仍然是一个丞待完善的问题。

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挑战更好发挥检察职能的几点思考

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挑战更好发挥检察职能的几点思考
参 考 文献 [ 1 】向泽选 . 新刑诉法的实施 与职务犯 罪侦 查 卟 国家检

措施之 日其就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 的相关 活动更加规范 ; 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的职能得 到了相应 的 扩充 ,在新刑诉法 中新增加了对逮捕后羁押 必要性审查 、对 指定监视居住 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检察机关职 能得到扩充意味着责任的加重 和要求的提高。 三 、新刑诉法下应对挑战更好发挥检察职能的思考 综上 ,新刑诉法 下对强制执行等方面做 出了许多新 的规 定 ,更 加注重和保 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其 他合 法权 益 ,同 时使得检察 机关 的检察职能得到 了相应扩充 ,给检察 机关执 法办案带来 重大影 响甚至挑战 ,对此 ,检察机关 要以更加 积 极的心态 、 更加积极的行动和更加富有成效的工作方式方法 , 有效应 对挑 战,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 。 检察机关要在新刑诉 法下更好履行检察职能要做 到如下 几个方面 : 第一 ,要 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更加注重对 犯罪 嫌 疑人 ( 刑事被告人 ) 人权保护 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 ,如果 在任何 时候 发生不够尊重 和保护犯罪嫌疑人 ( 刑 事被告人 ) 合法权益 的事情 ,就是检察机关 的失职 ,甚至可能给检察机 关 的良好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 第二 ,要更加注重对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职能 的履行。检察机关就是法律监督机关 ,在新刑 诉法下 ,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得到了进一步 的扩充 ,对于相 关 的程序性问题也要 引起高度重视 , 切实履行好对监事居住 、 逮捕相关过程 当中的法律监督 ,规避或者减少执法不公 、执 法错误现象 的发生 ; 第三 ,要高度重视刑事执法办案全过程 的监督 ,从公安机关 以及相关机关 和检察机关 自侦刑事案件 直到法 院的审判 、宣判 、执行等全过程均要采取有效措施 履行好刑事法律监督职责 ,及时发现刑事执 法办案机关办案 过程中存在 的问题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第 四 ,我 国的 律师也是社会 主义法制 的建设者 ,我们要为律师履行其职责 提供相应 方便 ,按 照新 的刑事诉讼法 ,律师介入刑事 案件 的

论新刑诉法实施对反贪工作的挑战、机遇及对策

论新刑诉法实施对反贪工作的挑战、机遇及对策

论新刑诉法实施对反贪工作的挑战、机遇及对策【摘要】新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其中既有挑战,也有机遇。

针对新刑诉法,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积极应对。

【关键词】新刑诉法;反贪;挑战;对策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巨大而深远,其中既有挑战,也有机遇。

一、新刑诉法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一是规定律师对反贪案件的介入提前至侦查阶段。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介入侦查后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些法律帮助,甚至可能会出谋划策,帮助其逃避或减轻处罚。

这会增大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强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反复甚至翻证的现象都会增多,也使得依靠口供突破案件的难度加大,对现行反贪部门所惯行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有证人证明”的口供主义传统侦查模式提出了挑战。

二是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明确了以刑讯逼供为重点的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

这一规则对办案人员把握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取证工作是否细致全面,取得证据材料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无瑕疵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三是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

这个原则体现了在侦查阶段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形成了倒逼,要求办案人员转变侦查思路,确立以书证物证为主,“由证到供”的办案模式。

四是明确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从司法实践来说,新刑诉法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让反贪部门侦查装备信息化与现代化工作面临巨大挑战。

以我市检察机关的现状来说,全市只有一个设在海丰检察院的办案区相对规范标准,其余四个办案单位皆无规范标准的办案场所;而且全市检察机关的侦查信息化与装备现代化水平比较滞后,因此反贪部门如何适应新刑诉法的规定也是一个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给公诉工作带来挑战及应对

新刑事诉讼法给公诉工作带来挑战及应对

新刑事诉讼法给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及应对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元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修改与增加的条文有近一半内容涉及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对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与挑战是巨大而又多面的,包括证据制度、律师权利、庭审模式及特别程序等等。

公诉机关在新形势下需要积极应对挑战,创新工作模式,力求严格贯彻新刑事诉讼法,更好地履行国家公诉职能。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公诉;影响与挑战;应对方法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01-02新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刑诉法的修改对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行使国家追诉权的公诉部门,在新形势下将面临新刑诉法带来的巨大挑战和压力,公诉机关必须及时调整观念、创新方法、应对挑战,以求更好地履行国家职能。

一、新刑事诉讼法给公诉工作带来的巨大挑战本次刑诉法的修改范围很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明确有近一半以上的条款内容涉及公诉部门,对公诉工作的影响是重大而深刻的,主要集中表现在七个方面。

(一)证据制度的完善对公诉工作的影响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做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一是扩大证据范围,如电子证据、行政执法证据;二是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电子证据地位的确立和将行政执法证据纳入刑事诉讼范围,为公诉人使用该两类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公诉人因缺乏相应的电子专业知识和对行政执法证据的不熟悉,对该两类证据的审查会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如何判断、鉴别电子证据的真伪,如何做好“刑诉法与行政法”两法之间的证据衔接与应用,如何强化和固定新型证据的证明力与合法性,都是下一步公诉工作的重点方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对公诉部门影响深远。

一旦非法证据被排除,可能导致整个证据链受到削弱,后续的公诉工作亦会受到影响。

同时,公诉部门还承担着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义务,需要在审判前即对侦查部门所做的侦查活动有没有违法做出“裁判”,这当中还涉及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

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挑战

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挑战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挑战摘要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最为突出的亮点就是有关证据部分的修订,例如对于律师的会见权及阅卷权利的全面放开、对于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非法证据排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等规定,如何应对有关证据的规定变化后产生的挑战,实行公诉引导侦查是一种有效方式。

本文立足本地区公诉引导侦查的实践,通过调查研究,对这一新型模式进行有益探索,力争为广大同仁提供借鉴。

关键词公诉引导侦查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80-02一、公诉引导侦查的概念关于公诉引导侦查的概念,有许多学者和专家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一些学者从法律监督的角度给予定义,另外一些学者从控诉职能予以定义,还有一部分学者则是从检察监督权和公诉权的理论予以定义,但无论从这种角度予以定义均强调了检察监督职能,并确定了指控犯罪是检警关系最终的目标和方向。

因此,综合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公诉引导侦查,是指公诉部门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提取证据、固定证据以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机关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工作机制。

二、公诉引导侦查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引导的原则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必须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进行,不能随意引导。

公诉人员要对自身的职责有明确定位,通过补充侦查提纲和检察建议,帮助侦查机关收集并引导其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做到配合不联合。

对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审查,应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侦查机关的意见基础上提出指导意见。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中,公诉人员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兼顾监督和司法效率的原则。

通过个案监督、类案监督,切实提高侦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例如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通过实践调研,并且总结理论成果制定了《关于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实施意见》,意见对侦查机关取证方向能够明确引导,对降低退补率,缩短审查起诉期限均制定了详细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如何引导侦查取证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自侦案件在公诉环节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自侦案件在公诉环节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自侦案件在公诉环节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刑诉法对引入技术侦查、延长传唤、拘传时间、建立证人安全保障和补偿制度等重要刑事诉讼环节进行了修改,给自侦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机遇,而同时,新刑诉法中确立的律师提前介入规则、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等对自侦案件在公诉环节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正确看待并领会新刑诉法的精神,把握机遇,迎接挑战,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必须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自侦案件;公诉环节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自侦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面临的挑战(一)律师权利的扩大增加了固定证据和指控犯罪的难度律师会见、阅卷权利的扩大增加了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

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中,一些嫌疑人和证人因为不了解检察机关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敢轻易翻供翻证。

而新刑诉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阅卷权、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全面掌握证据的薄弱环节。

这一规定同时也为无良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提供了便利条件,造成言词证据的稳定性减弱,必然增加固定证据的难度和指控犯罪的难度。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自侦案件取证工作面临严峻考验1.非法证据和不能补正的瑕疵证据将不被法庭采纳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长期以来,自侦部门的侦查人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在收集证据时,往往注重证据能否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忽视了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能不能被法庭采纳为定案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明确了侦查活动中非法收集的证据将会被排除,不予以采纳。

2.非法证据一旦被排除将导致证据链条坍塌的危险如果认罪口供不被采纳,部分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受贿类型的案件,会因欠缺关键证据而无法定案。

同时,也有一些自侦案件也会因此而会被认为是证据不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

浅谈新形势控申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浅谈新形势控申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浅谈新形势控申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关键词】控申检察;挑战;对策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对社会矛盾化解,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控告申诉检查部门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窗口,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过程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控申工作有了更加宽阔的发展领域,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新形势下如何开创控申工作的新局面值得我们思考。

当前控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即涉检信访案件。

具体包括: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未决,未答复的案件;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

二是负责所辖区域内举报线索的管理;三是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四是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

一、新形势下提高控申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从检察机关角度看,构建和谐社会就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的窗口,在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当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控申举报部门反映时,控申举报部门发挥法律监督职责,查漏纠错,打击犯罪,维护无辜群众的利益。

所以说做好控申检察工作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其次。

在侦查、批捕、起诉等刑事诉讼环节中出现的,以及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中出现的冤错案件,最终都需要在控申部门得以发现,并最终得以纠正。

可以看出,控申部门在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此外,做好控申检察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振兴经济发展的重要阵地。

目前,上访活动的形式日趋形式复杂多样。

一些上访人情绪过激,言辞激烈,行为冲动,不计后果,更有的长期无理纠缠,串联上访,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控申部门如何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化解和缓和上访情绪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新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新的进程,意义重大,不仅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完善,也给控申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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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和对策作者:陈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8期摘要刑诉法的新修订,使得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得到了强化,为检察工作得以良好发展提供了条件,但同时也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高标准和高要求,为其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怎么践行好新刑诉法的精神,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难题,对我国检察机关日常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叙述检察机关在新刑诉法下工作所面临的挑战,继而提出解决这些挑战的对策,期待能为检察机关更好的完成日常工作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检察权新刑诉法挑战作者简介:陈颖,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59-02刑诉法作为程序法,贯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使得刑事诉讼活动得以规范,同时也是保障实体法得以正确实施的法律规范。

汇聚多年刑事司法改革成果,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修改通过,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为检察工作既带来了发展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一、新刑诉法下检察工作面临的主要挑战(一)传统执法理念落后于当代法治思想当代法治思想注重保障人权,注重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等,同时这也是时代的要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

但轻保护重打击以及轻程序重实体等落后的传统执法理念还存在于当下的司法实践中。

这种执法理念的落后性将影响到新刑诉法的顺利、有效实施。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包括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者同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两者是辩证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

但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存在轻保护重打击的现象,比如不依据相关法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各个阶段所享有的权力、提起抗诉往往都是抗轻不抗重等等。

另外,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司法公正。

程序上的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基础,也是使得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的必要手段和保证。

但是司法实践中,检察工作存在轻程序重实体的倾向,比如不重视案件的办案期限,不遵守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则等等。

(二)处理证据的能力落后于新的证据制度要求“证据为王”是当代诉讼的核心,同时对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司法公正性以及案件质量的保障起着关键作用。

新刑诉法的修订,进一步健全了我国证据规则体系,对检察机关提出来新的要求。

然而在证据能力方面,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呈现了许多与新刑诉法关于新证据规定的不适应性。

比如,口供中心主义是当下检察机关的主要侦查模式,新的侦查模式尚未形成。

口供属于言词证据,言辞具有易变性,在实践中,被告人频繁翻供,常处于不确定性。

所以过于倚重口供的侦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代的司法实践要求。

另外,庭前非法证据的排除有利于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这部分职责由检察机关担任。

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本身既是控诉机关,同时又是监督侦查机关,排除庭前非法证据的公正性与及时性有待提高。

还有重要的一点,案件的证明标准要求案件要事实清楚,证据要确实充分,但这只是证据标准的原则化规定,没有具体化。

实践中,一些检察人员主动取证和指导相关机关工作人员取证的意识和能力不足,过度倚重退回补充侦查的取证方式。

检察机关需要提升证据审查能力与应用能力,强化案件的证据体系。

(三)强化的诉讼监督职能与三权制衡、配合的关系需要协调新的刑诉法修订,使得诉讼监督的范围以及方式得到进一步拓展、监督程序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责得到了全面的强化。

例如,在一些领域的监督方式转变了,由过去的事后监督转变为当前的事中监督,这种转变有利于保证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得以实现,但同时也存在问题,即检察机关可能会利用职权干预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不重视监督、超越职权监督、不当监督的现象,这也使得诉讼监督职能与三权制衡、配合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的协调、改善。

首先,在当前侦查控诉一体化的诉讼结构下,一些侦查人员的监督意识与监督能力不强,强烈的追诉犯罪的倾向严重,这就导致了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的监督不严格,使得侦查机关的立案与侦查程序中的不当行为与违法行为美誉得到及时的纠正。

其次,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检察院肩负双重职责,即追诉犯罪的职责与监督法院审判活动的职责,这就使得在实践中,法官在实践中产生偏袒控诉方的心理,目的是防止检察院的监督。

比如说,司法实践中,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几乎很少作出无罪判决,而是商请检察机关撤诉,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很重要的一部分原因是法院担心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名义进行干预。

二、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应对工作面临挑战的对策为满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新刑诉法对着力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为确保新刑诉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转变传统的执法理念要想转变传统的执法理念,检察机关应从思想上和实际行动上寻求突破。

在思想上,检察机关应认识到以往的轻保护重打击、轻程序重实体等传统执法理念的不足与危害性,在思想上做到与时俱进,努力实现社会主义司法公正。

思想上转变是实际行动转变的基础,在实际行动中检察工作人员更要做到办案方式、工作机制等方面的转变,这样思想与实际结合,才能完成真正的蜕变。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把人权意识贯穿于整个日常的工作之中,转变轻保护重打击的错误倾向,把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放在并重的位置上。

检察工作中如果倾向于打击犯罪,那么则会产生滥用国家司法权,侵犯公民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反之,检察工作权力如果倾向于保障人权,那么国家司法权力可能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惩罚犯罪的作用。

故此,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应放在并重的位置上,不可偏向任何一方,这样才能做到既保障了人权,也惩治了犯罪。

受这种错误倾向的影响,检察机关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存在不依据法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力、阻碍律师行使相关权力、逮捕率过高等问题。

检察机关似乎忽视关注人权保障,而更关注打击、惩罚犯罪。

同样,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也应转变轻程序重实体的错误倾向,树立程序意识,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放在并重的位置上。

程序正义属于看得见的正义,老百姓最直观的接触到的是看得见的正义,所以,检察机关应把程序公正落实到检察工作之中,使得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提升检察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能力首先,检察机关在日常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应避免过于倾向口供中心主义。

口供属于言辞证据,极易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主观因素影响而翻供。

同时口供也可能是侦查部门刑讯逼供而得,不能反映案件真相。

故此,检察机关应重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性强的证据的收集,形成完善的证据体系,这个证据体系中既包括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也包括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证据体系的稳定性与全面性。

其次,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加强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依据法定职责排除非法证据。

履行好非法证据的排除职责,强化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能力是前提。

最后,强化检察机关准确理解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进而提升支持公诉的能力。

刑事诉讼包括三个阶段,即侦查、起诉、审判,这三个阶段也是依次递进的过程。

随之,三个阶段的证明标准也是逐步的有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提升过程。

提起公诉阶段的证明标准是案件的事实清楚、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

故此,检察机关既要强化在法庭上的指控能力也要正确看待法院无法定罪的问题,正确解决法检认识上的分歧,积极努力达成法检共识。

(三)强化诉讼监督权,协调公检法关系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既肩负着监督职责,同时又肩负着与公安、法院相互配合,共同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职责。

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强化其监督意识,同时协调好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关系。

首先,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应构建监督说理机制,推进通知立案、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多种方式并存的监督机制,引导公安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此外,对于新型诉讼监督职能的经验,检察机关应该重视起来并加以积累和推广。

其次,对于法院的监督。

检察机关肩负着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的职能。

检察机关应以监督职能引领公诉职能,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认真履行客观公正的义务,既追诉犯罪,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证我国法律正确的实施。

最后,对于检察机关自身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是否依法行使其职权。

当然,作为公权力代表之一的检察机关自身也应该接受监督。

强化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意义重大,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也有利于我国检察队伍自身素质的提高。

检察机关对自身的监督体现在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监督,主要包括侦查监督部门对自侦部门的是否应该立案进行监督,公诉部门罪自侦部门的取证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另外,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比,更容易站在中立的立场,摒弃许多感情方面因素。

所以,检察机关同样也应该接受外部的监督。

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全方位监督。

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要端正态度,认识到外部监督的重要性,正确对待外部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这样才能强化检察队伍的自身素质,建立社会威望。

(四)加大检察业务学习与岗位培训的力度新刑诉法出台后,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大大提升,将原来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的事项改为检察机关负责,比如说,信访的相关处理事项。

这就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新法的学习是必要的,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强实践能力与理论水平。

实践能力可以通过对控告申诉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疑难案件的研讨,经典案例的展示与学习等方式进行;通过邀请资深业务专家、业务骨干以及法学家等来定期做讲座,给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输入新鲜的业务血液,进而提高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实践能力与理论水平提高了,才能充分了解新刑诉法的立法精神与执法理念,并将其贯彻到自身的工作之中,更好的完成为人民服务的使命。

三、结语新刑诉法的修订给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既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

检察机关现在自身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只有适应法治时代要求,转变执法理念、坚持保障人权和惩治犯罪并重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强化证据能力、处理好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关系,积极应对和克服挑战,这样才能抓住机遇,顺应发展与改革的需要,进而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1]甄贞.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的履行与保障措施.检察日报.2013(4).[2]宋英辉.程序与实体,缺一都称不上诉讼公正.检察日报.2012(3).[3]朱孝清.检察机关集追诉与监督于一身的利弊选择.检察日报.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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