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实施办法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01•【文号】建党[2000]58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2001年3月1日建党〔2000〕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建设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三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或负责人,分别为本部、本司局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部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部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和驻部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有关司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驻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及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三)对系统和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给予指导。
(四)全面履行责任制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决定和要求。
(二)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三)对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日常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纠风办”)在上级主管机关和部党组领导下,按照分工,共同协助部党组开展《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结合中心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一、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与时俱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担负统一领导、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任务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案例剖析,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
2、健全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职责任务,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3、选好用好干部。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主动预防并坚决抵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4、抓好作风建设。
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委有关作风新规和厉行节约规定要求,坚持不懈“四风”问题,严肃整改问题,健全长效机制。
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全体成员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住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敢于负责、敢于担当。
1、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视对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教育和提醒。
2、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央和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承担的责任,依据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中心;坚持党总支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负监督责任;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三条党总支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一)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的部署要求,党总支抓、书记抓、班子成员抓,部门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严明党的纪律,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切实履行执纪职责,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三)持续深入改进作风,努力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切实改进学风、文风、会风,建立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四)坚持、巩固和深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持之以恒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
(五)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六)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八)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深化廉政风险防控“三个体系”建设,即:权力结构科学化配置体系、权力运行规范化监督体系、廉政风险信息化防控体系。
(九)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制度执行到人到事,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促进浙江海事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浙江海事局和局属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浙江海事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推进浙江海事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班子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海事管理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1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局机关各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为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六条各级领导班子的责任范围:(一)局党政领导班子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局属单位主要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本单位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单位主要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协助同级领导班子抓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并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继续教育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院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和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我处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处领导各负其责,依靠全处职工,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处领导班子目标管理范畴,与学院的育人、全处的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在继续教育处的落实。
第二章领导班子责任第五条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处长负责本处的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处党政齐抓共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一) 组织全处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防微杜渐,增强法制意识。
(二)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本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和规定,以规范处党政班子和党员干部行为。
(三) 及时了解党员政治思想动态,掌握全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认真过好民主生活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
(四) 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本处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及群众的揭发、举报。
对党员、干部中的轻微违纪现象和不良行为,及时核实事实,进行谈话诫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 支持纪检监察工作,配合学校做好本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查处工作。
第三章领导干部责任第六条处长对本处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
(一) 党总支部书记对党支部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上海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四)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六)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七)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七条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负的责任,从制度上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中纪委、省、市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分工,细化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对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四条党委的责任:1、党委书记对本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2、公司党委每年要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并组织实施。
3、定期组织领导班子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理论、政策和规定,加强廉洁教育,增强廉洁从业的自觉性。
4、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涉及资产重组、项目投资、人事聘任、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集体研究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
5、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特别要加强对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案情汇报,排除阻力。
6、强化民主监督,加强对厂职工代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的领导,督促矿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第五条行政管理、经理班子的责任1、公司总经理对廉洁经营负总责。
2、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要求贯穿于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之中,并纳入公司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省委、省政府《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赣发…2013‟6号)及市委、市政府《宜春市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宜发…2013‟11号)的实施细则》,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组织、人大组织、行政机关、政协组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繁荣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干部作风转变。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内容第六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工)委(组)、总支、支部会议,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工作计划、目标和落实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持久地搞好我校党风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依据《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校党委和校行政及各系、部、处、办、室、总支等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的责任主体为校、部门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校领导班子中的党政正职、部门正职对学校及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学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五条校党委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院长对全院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基层党总支(支部)书记、部门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三章责任内容第六条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班子要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认真贯彻上级部署,明确任务,制定计划,开展教育。
承担起履行监督,综合治理的责任。
1、校党委书记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按期主持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和考核工作,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违纪问题,亲自过问,具体指导,组织查处;每年至少向上级汇报一次本人廉洁自律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的要求,明确各级党委和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一步加强全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依据《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上级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党委承担主体责任,纪委承担监督责任,党委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1-领导责任,实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集团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集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为集团公司党政主管领导,纪委书记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纪委,其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组织指导各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担任。
集团所属各单位、集团公司各直管项目部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项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中共++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中共++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我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负起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服务于全党工作的大局;(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四)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六)接受监督,奖惩分明。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的责任,对领导班子集体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班子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正职同时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下达工作任务,明确责任要求,并组织实施;(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三)履行监督职责,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省、市(县)党政和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并亲自处理解决“老大难”问题;(五)经常听取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2023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实施办法
2023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实施办法党风廉政建设一直是我们党坚持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们党从建党以来一直秉持的优良传统。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贪污腐败的发生,充分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根据现实需要,于2023年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实施办法。
责任制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加强责任制的建设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必要步骤。
2023年的党风廉政责任制是针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重要责任工作,其中,党员干部任职前须进行一定的责任等级划分和任职前的考核。
责任等级的划分包括“重要领导”、“一般领导”、“基层干部”三种不同类型。
任职前的责任等级评估也是党员干部选拔提拔中的重要衡量标准。
除此之外,党员干部任职时应严格人事资格审查,避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更好地保证廉政工作的落实。
此外,党组织也应该对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针对部门、单位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开展相关调查和整改,落实当地反腐倡廉的实际措施,让整个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更加深入和广泛。
正如贯穿始终的理念,党风廉政建设不仅是党内工作的一部分,也是我们党取得领导执政胜利和稳固政权的关键。
通过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实施办法的建设,到2023年,党员干部将更好地遵循党的政治纪律、廉洁自律要求,揭示和惩治腐败现象,充分发挥“上级领导机关带头示范作用”。
纵观整个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实施办法,我们要始终牢记四个关键点:责任等级划分标准的科学性、党员干部考核评估的严谨性、党组织监 accountability力的严格性和反腐倡廉的针对性和靶向性。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建设历程中,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一起,提高清正廉洁的思想意识,坚决维护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全力实现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倡廉建设的增强效应,在全社会建立风清气正、政经贪拾利的全新风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站党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负其责。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我站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站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本站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站内各班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为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支部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负责人。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一条、党支部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党支部书记对全站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全站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条、党支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支部党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2.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和党纪政纪条规,增强党员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3. 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 结合业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 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 组织本单位党员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工作,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党支部的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 协助党支部书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 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党支部领导下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党风廉政的有关法规制度及工作部署在各班组得到落实。
3. 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 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各班组民主生活会,解决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 严格遵守党纪政纪条规,带头廉洁自律;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党支部书记负责领导、组织党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考核时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1. 党支部每年要向局党委汇报党风廉政工作情况
2、当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将自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书面向局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党支部对党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
党支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班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应追究责任。
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由党支部报局党委处理。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3.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和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经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
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 对配偶、子女、下属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2.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