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莲都区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认定
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
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1. 引言招投标是涉及国家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环节,严重影响着国家财政有效使用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为了加强对招投标违规行为的监管,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制定本问责管理办法。
2. 问责对象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适用于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等。
3. 违规行为及问责措施3.1 投标人违规行为1.提供虚假材料: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招投标活动,包括项目参与资格、业绩及实力等的虚假陈述。
–问责措施:取消投标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处以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2.投标串通:投标人之间通过协议、联谋等手段达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价格瞒报、划标、分包等。
–问责措施:取消投标资格,限制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处以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3.恶意投标:投标人明知自身不具备投标资格或符合条件,故意参与招标活动,造成资源浪费和招标人损失。
–问责措施:取消投标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处以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3.2 招标人违规行为1.违反公示要求:招标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招标信息,导致公开透明度不足。
–问责措施:通报批评,要求立即进行公示,限期整改,可处以罚款。
2.限制竞争: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限制竞争,如限制特定投标人、设定不合理的条件等。
–问责措施:通报批评,要求公开、公平、公正,限期整改,可处以罚款。
3.操纵评标: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操纵评标结果,违背评标原则和程序。
–问责措施:取消招标结果,重新评标,通报批评,可处以罚款。
3.3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行为1.利益输送: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或索要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问责措施:终止评标委员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处以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2.操纵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违背评标原则,操纵评标结果。
–问责措施:终止评标委员资格,重新评标,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处以罚款。
对规范招投标不良行为界定及惩戒工作的思考——以浙江省相关工作实践为例
第6卷 第4期2018年4月Vol.6, No.4April 2018招 标 与 投 标Tendering and Bidding对规范招投标不良行为界定及惩戒工作的思考——以浙江省相关工作实践为例胡小龙(浙江省湖州市招标投标协会,浙江 湖州 313000)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高扬“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主旋律,把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作为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来抓实抓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浙江作为“招投标规范与创新试点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主体框架普遍确立,运行机制全面建成。
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统计显示,2017年,省、市两级交易平台交易总额达12064.752亿元。
但是,对照党的十九大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仍面临着不少困难与挑战,规范招投标市场主体不·监督管理·收稿日期:2018-01-09作者简介:胡小龙,浙江省湖州市招标投标协会顾问.摘要:本文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对招投标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界定及惩戒工作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归纳与剖析,并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这项工作的若干建议,旨在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的有序运行,为有关部门的深化改革和创新实践,提供一些决策参考。
关键词: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界定;惩戒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029(2018)04-0019-04良行为的界定及惩戒就是其中一例。
1 招投标不良行为界定及惩戒工作的基本情况各地的创新探索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对诚信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和社会信用政策法规的顶层支持。
1999年,《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003年,《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To standardize the definition of bad behavior and the thinking of disciplinary workHU Xiao-long(Zhejiang huzhou tendering and bidding association, huzhou,zhejiang 430040)Abstract : Based on the spirit to lead the party's 19, bidding market main body bad behavior and disciplinary definition of induction and analysis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research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the job specification, aimed at the orderly oper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market,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related departments and innovative practice, to provide some decision reference.Key words : Bidding and tendering; Bad behavior; Define; disciplinary20第 6 卷招 标 与 投 标用制度。
丽水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丽水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丽水市建设局丽水市财政局文件丽水市交通局丽水市水利局丽水市监察局丽招管办…2006‟4号关于印发《丽水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监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丽水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各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丽水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招标投标中心,各县(市、区)招投标中心。
丽水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防止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招标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4‟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工程、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和国有资源开发权出让等项目的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建立、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在招标采购等交易活动中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各类项目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的评标专家名册称为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库按专业类别和地域不同设置若干个子库。
第四条评标专家实行“统一条件、统一建立、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就近使用”的管理原则。
市直各部门及莲都区和各县(市)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名册纳入丽水市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由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建立和管理。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单位推荐与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征集确定。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招标采购事业,熟悉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采购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满五年或者具有相关专业国家注册执业资格的, 或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五)没有犯罪史及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招投标阶段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招投标阶段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招投标阶段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引言招投标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供需双方实现交互与协调的机制之一,但也常常伴随着一系列的违法违规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来自于投标方、招标方甚至是相关监管机构,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和资源配置效率。
本文将分析招投标阶段存在的一些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改善目前的市场环境。
违法违规问题一:虚假招标公告虚假招标公告是招投标阶段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
可能出现以下情况:1. 发布虚假招标公告以吸引不合法合作伙伴。
招标方故意发布不实或夸大其词的招标公告,以吸引自己的合作伙伴,绕过合法竞争的程序。
2. 招标条件设置不合理。
招标方设置过高的资质要求或者不合理的技术和经济标准,限制竞争性投标者的参与,从而减少竞争。
解决方案: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
强化招标文件的审核,确保招标公告真实、准确和合法。
加强对招标条件的监督。
推进行业标准,规范招标条件的设置,减少不合理的限制。
违法违规问题二:内外勾结内外勾结是招投标阶段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投标人和招标方串通作案。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利益输送,例如腐败行为、利益分配不公等,以确保某个特定的投标人中标。
2. 投标人与监管机构相互勾结。
投标人和监管机构之间存在利益输送,导致监管机构无法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解决方案: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督力度。
增加监管机构的人员和资金投入,提高监督能力,确保公正监管。
建立举报机制和奖励制度。
设立举报投标违法行为的渠道,并对有效举报者给予奖励,以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违法违规问题三:不合理标书评审标书评审是招投标过程中关键的环节,然而,不合理的评审行为也常常存在:1. 评标标准设置不科学合理。
招标方可能在评标标准上设定不合理的要求,导致竞争性投标者无法公平参与。
2. 评标评委不公正。
评标过程中,评委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其他不公正行为,造成投标结果偏离公平竞争原则。
不良行为公示办法
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遏制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加快建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国内、外单位和个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是指进行建筑(含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贿赂行为,有行贿、受贿、渎职犯罪及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第六条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制度。
第七条合同双方在签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各建设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和法制、诚信教育,约束、督促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并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及时通报建设市场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对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督,严肃查处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建立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违规档案。
对招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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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隐瞒招标 文件 要 求 的信息 , 或提 供虚 假 、 引 人 公 告 的联 系人 、 联系 方式 、 办公 地 点等 无法 查找 或无 误解 的其他 信息 的 ; 7 . 无 正 当理 由放 弃 中标 的 ; 法联 系的 ; l 1 . 与招 标人 或投标 人有 串通 投标行 为 的 ;
8 . 收到 中标通知书后 , 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
履约 保证金 的 ; 9 . 投标 人 不 服从 现 场工 作 人 员 管理 , 扰 乱 投 标 会场 纪律 的 ;
1 2 . 在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受礼物和礼
金的; 1 3 . 受 委托 未 在规 定 时间 内发 出 中标 通 知书 的 ; 阻碍 或不配合 行 政管理 、监 管部 门对 招标 投标 过 程
人、 投标人 、 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不 良行为。笔者 定 影 响恶劣 的。
认为, 对这 些 不 良行为 应进 行记 录 , 标 准如 下 :
二、 投标人 ( 供应商) 及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一
Hale Waihona Puke 、招标 人 ( 采购 人 ) 及 从 业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5 . 以挂 靠 、 被 挂 靠 或 以其 他 方 式 允 许 他 人 以企 业名 义参 与 投标 的 ;
6 . 泄露 招 标 投标 活 动 应 当保 密 的信 息和 资料 的 ; 7 . 与投标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有 串通 投标 行 为 的 ;在确 定 中标 人 之 前 就 投标 价 格 、投标 方 案 等实 质 性
法进行 监督 检查 的 ; 1 3 . 收 到 中标 通 知 书 后无 正 当理 由未 在 规定 期 限 内与招标 人签 订合 同 的 ; l 4 . 在投 标过 程 中违反规 定 向有关 人员 行贿 的 ; 1 5 . 其 他 违反 诚 信 原 则或 公 共 资源 交 易 管 理 规 定 影 响恶劣 的 。 四、 评标 专家有 下 列情形 之 一的 。 可 认定 为 不 良 行为, 记 录期 限为 6 至2 4个月 ( 停止 从 业时 间 ) : 1 . 出席 评 审 活 动 , 未 主 动提 交 身 份 证 明录 检 , 2 次 以上 拒绝 接受 工作人 员核 检 的 ; 2 o 进 入 评 标 区 未 按 要 求 存 放 随 身 携 带 通 讯 工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一、前言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然而,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不少不良行为,如虚假广告、串标、合谋投标等,这些不良行为不仅损害了招标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制定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对于维护招标者和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公平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不良行为的认定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广告行为虚假广告是指在广告中发布的信息或许诺与事实不符,具有误导性质的行为。
在招标过程中,虚假广告容易误导投标者参与竞标,最终导致招标者和投标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于虚假广告行为的认定,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原则:•是否在广告中发布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或承诺;•是否存在误导、欺骗等行为;•是否对其他投标者进行不利竞争。
2. 串标行为串标是指一个投标人利用另一个投标人的信息或资料,在招标过程中参加多个招标项目并达成恶意勾结,以谋求不正当竞争对手的利益。
对于串标行为的认定,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原则:•是否存在利用其他投标人的信息或资料参与招标的行为;•是否有恶意勾结的迹象;•是否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了不利的竞争影响。
3. 合谋投标行为合谋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通过恶意勾结,以提高中标的概率和价格为目的的行为。
对于合谋投标行为的认定,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原则:•是否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恶意勾结;•是否达成了提高中标概率和价格的协议;•是否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了不利的竞争影响。
三、处理办法对于发现的不良行为,需要有相应的处理办法来进行纠正和处罚。
下面是不良行为处理的基本办法:1. 警示处理对于不良行为的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通过警示处理来进行纠正。
具体的处理办法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
2. 经济处罚对于不良行为严重违规的情况,可以采取经济处罚的方式,即对违规者进行罚款。
罚款数额的确定需要根据违规情况的轻重程度来进行裁量。
县招投标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 规范市场秩序, 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招投标领域腐 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逐步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努力营造公开、公平、 公 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 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不良行为记录范围和扣分标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由县行业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 由县招 标办按下列标准进行扣分。
(一)招标人(采购人)及从业人员1、应当进入县综合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不进入中心交易的,扣4 分;2、不依法提供招标(采购)必须提供的材料的,扣 2 分;3、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等环节提出不合理要求,排斥和 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扣 2 分;4、无正当理由,不在有效期限内确认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等书面材料 的,扣 2 分;5、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或者在评审时发布倾向性意见的,扣2 分;6、无正当理由, 不按照招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 扣 2 分;7、不按照依法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扣 4 分;8、不按照合同约定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的,扣 4 分;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发布日期: 2022-10-14 作者:行政服务中心字号: [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27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县招标办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扣2 分。
(二)投标人(供应商)及从业人员1、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无效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每次扣2 分;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每次扣4 分;2、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每次扣6 分;3、投标人向评委、业主或者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有关从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每次扣3 分,情节严重的, 每次扣6 分;4、投标人有经评委会评审表决(或者造价部门核算等)认定低于成本价或者恶意过高报价行为的,每次扣4 分;5、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经招标人书面允许,抛却投标的, 每次扣2 分;6、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法定因素或者未经招标人允许抛却中标的,每次扣4 分;7、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他人的,每次扣2 分;8、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遵守招投标场所纪律,无理取闹(占领招投标场所,妨碍正常招投标程序进行的;故意损坏招投标场所设施的;煽动滋事的;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的;其他违反开标会现场纪律的行为) ,经工作人员劝阻仍不改正,每次扣2 分;9、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擅自变更项目班子成员的,每次扣2 分;10、中标人不按中标条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签订与中标条件相背离的合同,每次扣2 分;11、中标人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合同 (包括能够实际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履行;到了履行期不能实际履行),引起业主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2 分;12、投标人半年内累计浮现无效标三次以上的,扣2 分;13、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每次扣2 分。
关于印发莲都区招标投标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因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投诉不予受理。
(六)因超过投诉时效的,投诉不予受理。
(七)因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投诉不予受理。
第八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经查阅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书和投诉材料,根据《莲都区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按下列第( )条处理:
(一)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二)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请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三)因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投诉不予受理。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可以终止投诉调查。但对于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须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每一件投诉,应从接收、调查、取证到处理结果,有完整的档案资料,并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
招投标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界定及惩戒措施研究初探
标打分严重异常的 ; (5)一年内有三次抽到但无正当理由推脱不参加
评标的 ; (6)多次迟到早退的或答应参加评标又无故缺
席的 ; (7)招标文件规定必须先对投标人进行询标才能
否决其投标的,评标专家未询标就否决投标的 ; (8)出具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评审意见的 ; (9)发现投标人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报告的 ; (10)其他违反评标职业道德,影响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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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实务
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和人员的投机心理。
平台,招标项目、合同履行、管理规定等相关信息不
4. 操作不规范
能及时的公开和沟通,导致各方掌握相关信息的内容、
招标人法律意识不强,不少人认为招标就是走程 时间有阻滞,行政监督机制失效。
招标实务
招投标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界定 及惩戒措施研究初探
□文/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吴财荣 邓岑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督 管理,增强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信用意识,本文主 要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市场的招标人、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初步分析探 讨,并提出了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市场各个主体 不良行为界定与惩戒机制若干意见与对策。
(8)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足额收取履约保证金的; (9)不按照依法签订的合同履约,或不按合同约 定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的 ; (10)其他违反规定或扰乱市场秩序的。 2. 招标代理的不良行为 (1)有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自身利益,无原则 地迁就招标人,不按规定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违 规操作 ; (2)招标代理机构通过透露信息告知投标人或者 与招标项目有关联的人而谋取不法利益 ; (3)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出现差错、失误 等,造成招投标工作被动的 ;工作人员开标有迟到现 象,不挂工作牌或者未持上岗证的 ; (4)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 (5)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6)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 (7)不能严格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 ; (8)恶性竞争及违规收取中标服务费等其他不良 执业行为 ; (9)为招标人出谋划策,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 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代理尚不具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项目 ; (10)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 投标人的不良行为 (1)使用涂改、冒用、伪造的资质证书、图章、图签、 签名的,或者故意隐瞒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在监)工
招标采购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招标采购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一、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及工作人员1、应当进入县交易中心的项目,不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2、违背核准的招标采购内容和方式实施招标采购活动的;3、采用非公开方式或降低资质选择招标采购中介机构的;4、不在省、市、县规定的媒体、网络和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发布招标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或出让结果的;5、在招标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歧视性条款的;6、擅自改变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的;7、拒绝或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并取得入围资格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参加招标采购的;8、违规指定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或标准以外的评标办法或标准的;9、与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相互串通的;10、违反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的;11、不按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中标或竞得价格与中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签订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的;12、泄露标底、底价或其它保密事项的;13、违反规定不在县招标局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委的;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县招标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二、投标人供应商及从业人员1、投标报名应诚实守信,不准随意报名干扰招投标工作;投标人报名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不良行为分记录:1有资格预审的不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一次记不良行为分5分;2领取资格预审文件不参加资格预审的,一次记不良行为分5分;3不领取招标文件的,一次记不良行为分5分;4领取招标文件不参加投标的,一次记不良行为分10分;2、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围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3、向招标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4、通过资格审查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5、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合理幅度,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存在串通投标或恶意低价中标嫌疑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经举报被查实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6、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审,谋取中标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7、因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标书封装及电子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多次被废标,被认定为恶意弃标,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8、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9、已交纳投标保证金,在规定的退付时间前,擅自撤回投标保证金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10、违反资格预审、开标会议纪律,影响资格预审、开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资格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不与招标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13、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4、将中标、竞得的招标采购项目违规转让、转包、分包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5、恶意投诉、虚假投诉影响招标采购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6、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县招标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单位记2分-15分,从业人员记5分-15分;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1、与招标人采购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2、以行贿、送礼、宴请、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3、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超出经营范围承揽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4、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或者转包所承接业务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5、违背核准的招标采购方式和内容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6、收受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贿赂或礼品、礼金、宴请等其它好处的,为其谋取利益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7、与招标人采购人或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相互串通,操纵招标采购结果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8、发出的书面招标采购文件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记5分,从业人员记5分;9、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0、依法应当审查备案的文件,不履行审查备案手续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1、泄露标底或技术经济秘密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2、同时接受招标人采购人和投标人供应商或两个以上投标人供应商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3、编写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存在重大误差的,单位记2分,从业人员记5分;14、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或签署行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记2分,从业人员记5分;15、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县招标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单位记2分-15分,从业人员记5分-15分;四、产权转让方及从业人员1、应当进入县交易中心的项目,不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2、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国有资产的;3、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4、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5、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6、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7、干扰、限制、阻碍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产权转让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产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县招标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五、产权受让方竞买人及从业人员1、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转让合同签订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2、在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10分;3、在竞价、拍卖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交易秩序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10分;4、不按照规定交纳出让金或者拒不履行转让合同约定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5、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产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县招标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单位记2分-15分,从业人员记5分-15分;六、拍卖人及从业人员1、违反规定或有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其他违规行为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2、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3、拍卖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4、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5、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县招标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单位记2分-15分,从业人员记5分-15分;七、评标专家1、弄虚作假获得从事评审工作条件的,记15分;2、请他人代为参加评审工作的,记10分;3、应当申请回避,不申请回避的,记10分;4、已接受邀请的评标专家,末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记5分;5、违反规定在评标现场使用通信工具的,记5分;6、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5分-10分;7、没有使用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记10分;8、违背评标标准和方法随意压低或抬高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得分的,记5分-10分;9、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客观、公正评标的,记5分-10分;10、拒绝在评标报告或表格上签字,而且拒不书面陈述理由的,记5分;11、评审意见违反法律规定的,记10分;12、不能够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记5分-10分;13、评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不在评标报告中记载的,记10分;14、在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的,记10分-15分;15、与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评标的,记15分;16、违反法律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记5分-10分;17、以评标专家库成员名义从事有损县招标局和交易中心形象的其他活动的,记5分-15分;18、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为其谋取利益的,记15分;19、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记5分-10分;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记5分-20分;。
招投标中常见的违规行为与处罚
招投标中常见的违规行为与处罚一、背景介绍招投标活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在招投标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违规行为,这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还损害了各方的利益。
因此,及时发现并处罚违规行为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招投标中常见的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违规行为分类在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违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资格条件不符:指参与招投标的企业或个人未能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比如没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等。
2. 提供虚假材料:指招标人或投标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资料,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例如提供伪造的营业执照、征信证明等。
3. 组织串标:指两个或以上的投标人之间以联合体、联营、合作等形式提交招标文件,通过人为设置条件,排除其他竞争对手的参与,并最终以伪造的方式使其中一方获得中标。
4. 恶意串通:指投标人之间通过非正常手段,例如独家协议、价格调整等方式互相串通合作,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参与,并达到非正当竞争目的。
5. 滥用职权: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特定投标人提供不正当优惠或偏袒特定企业或个人。
三、处罚措施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对违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取消资格:对于无资格参与招投标或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取消其参与招投标的资格。
2. 处以罚款: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组织串标等严重违规行为,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3. 补偿损失:如果招标文件涉及虚假材料或串标等行为导致其他投标人受到损失,相关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行政处罚:对于滥用职权、违反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如停职、罚款、开除等。
5. 法律追责:对于涉嫌犯罪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四、加强监管与预防违规行为除了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之外,还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与预防措施,以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招投标阶段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招投标阶段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1、中标人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不履行合同、质量不
合格等违约行为;
2、中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方式提高合同价款、变相
索要回扣等违法行为;
3、招标人是否存在违规变更合同,或者违规使用招标文
件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4、中标人是否存在逃税、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5、招标人、中标人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或者安全事故等问题。
在项目招投标至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着各种违法违规风险。
对于招投标、评标定标、定标后三个阶段的违法违规风险,我们需要认真列举并加以解决。
在招投标阶段,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如招标人规避招标、领导干预招投标活动、投标人串通投标等。
这些问题需要得到有效解决,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在评标定标阶段,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财物、评标打分具有倾向性等。
这些问题需要加以防范和解决,以保证评标定标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在定标后阶段,中标人是否履行合同、是否存在逃税等问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同时,招标人是否存在违规变更合同等问题也需要得到有效解决,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总之,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需要得到有效的解决和防范,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全面推进廉洁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及其所属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中,针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条不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不良行为当事人实行信息公开和档案转递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伪造、变造、隐瞒资格证明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文件。
(三)恶意串通投标、哄抬价格、压低价格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四)向评标委员、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职员、参与成为评标或对投标信息获取、中转、汇报、保密等实际工作的职员行贿、请托等行为。
(五)拒绝或拖延合同履行等损害招标投标合同实施效果的行为。
(六)违反其他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当事人”,包括投标人、评标委员、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职员、本局相关人员等。
第二章申报及审核第六条对存在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当事人,可由其他投标人、设立的投诉等途径向本局反映。
第七条本局应于收到反映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本办法认定不良行为的标准。
如符合标准,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调查方法,进行抽查或审查。
第八条抽查或审查调查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定进行。
如需要查封、扣押有关证据物品,应当与当事人一同进行。
调查组组长应当履行职责,按照程序向当事人告知查封、扣押证据物品的相关规定,留下查封、扣押清单,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并报请本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移送本局纪委或审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十条对于投标人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投标人不良行为档案,予以公示,实施诚信约束,限制其参加本局及所属单位的招标活动。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遏制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维护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增强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信用意识,促进全市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按照“重在治本、重在监管、重在创新”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实行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通过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使严重扰乱我院招投标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招投标市场更加规范、透明,招投标效率不断提高。
二、不良行为记录范围1、招标单位及其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实行公开招标的;(2)将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3)招标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运作或者弄虚作假,明招暗定中标人的;(4)应在招投标交易市场(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5)与投标人(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众利益的;(6)在招投标中收受贿赂的;(7)决标时,违规确定中标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拖延决标的;(8)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的;(9)泄露招标投标中应当保密的机密和信息的;(10)违规直接指定分包人的;(11)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12)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13)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磋商的;(14)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改变工程造价(采购金额)协议,或签订“阴阳合同”的;(15)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16)以带资、垫资为先决条件发包工程的;(17)不按规定实施标后监督管理,对项目部施工管理、监理人员、施工机械等到岗到位情况不实行监督、考勤制度的或监督不力的;(18)发现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采取默许态度,不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招标办和有关主管部门的;(19)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签证等有弄虚作假情形,或不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的;(20)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采购资金),或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的;(21)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或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的;(22)招标人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干预或插手招标和发包活动的;(23)阻碍或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24)不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约定办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罚的;(25)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
什么情况的招投标是违规的
什么情况的招投标是违规的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等方面向社会公开公正招标,供应商通过投标方式竞争,以达到公平竞争、优选供应商的目的。
然而,由于招投标领域存在一定的利益链条和潜规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和手段,进行不合规的招投标活动,以获取非法利益。
那么,什么情况下的招投标才算是违规的呢?首先,违规招投标的一种情况是操纵竞争。
在一些情况下,招投标主体可能会串通供应商,通过预定结果、限制竞争等手段来操纵竞争过程。
例如,某个项目的招标要求非常苛刻,只有少数几家特定供应商才能满足条件,这就排除了其他竞争对手的机会,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其次,利用关系或行贿受贿也是违规招投标的表现。
在一些情况下,招投标活动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或企业利用关系或以贿赂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例如,某企业通过行贿担保人员或相关政府官员,使其在评标过程中获得不正当的优先权或高分,从而取得合同。
其三,竞争保证金的虚假操作也是违规招投标的一种情况。
为了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和真实性,招标方会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作为投标证明。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或企业可能会伪造保证金,以蒙骗评标委员和招标方,进而取得中标资格。
此外,违规招投标还可能涉及到信息泄露和内外勾结等行为。
信息泄露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泄露相关信息给特定的投标人,以便其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内外勾结是指招标方与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内外部人员勾结,通过串通一气来达到私利的目的。
对于违规招投标行为,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应该加强监管执法,并依法进行处罚。
在业务操作层面,加强对招投标流程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信息保密,防止内外勾结。
同时,通过推进招投标的数字化改革,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减少人为因素干扰,为招投标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
总之,违规招投标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削弱了招投标制度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清理招投标领域的不正之风,促进公开、透明、公正的招投标环境,是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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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莲都区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认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印发莲都区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认定
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莲监管[200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丽建发[2005]135号文件有关精神,现将《莲都区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莲都区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
和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廉政建设,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推进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招投标条例》《浙江省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莲都区招投标中心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产权交易招标人招标资格确认至中标合同签订及备案的过程。
第四条招标人的不良行为是指:
1、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或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不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
2、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肢解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的;
3、按规定应进区招投标中心集中统一交易的招投标活动,违反规定擅自组织在场外招投标交易的;
4、招标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运作或者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的;
5、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利益的;
6、决标时,违规确定中标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拖延决标的;
7、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过书或签订合同的;
8、开标前泄露标底,泄露投标人(供应商)报名资料、信息,从而影响中标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
9、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资格预审和现场勘察、答疑的,或者在资格预审中,无正当理由取消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及违反规定将不合格投标申请人入围投标的;
10、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过高的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的;
11、不按规定准时参加和主持招标会议,无故迟到或缺席延误开、评标会议的,不按规定、不准时参加评标专家抽取的;
12、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
13、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商榷的;
14、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
第五条投标人的不良行为是指:
1、报名时提供虚假材料和无效证件的;
2、出租、出借、挂靠等方式将报名资料提供给他人(企业)参加招投标活动的;
3、通过承包、责任制或控股等方式取得多家报名资格,不主动说明,事实造成围标的;
4、提供的履行合同能力,企业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与事实明显不符的;
5、采取利诱、诋毁、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排挤或影响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的;
6、不遵守开标会议现场纪律,造成中标会议混乱或中断的;
7、向中标人收受好处的;
8、在投标过程中属于串标、陪标、围标行为的;
9、与评标专家在评标前、评标中接触并利用各种手段施加影响招投标结果
的;
10、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11、中标后拒绝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2、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投标优势的。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包括:
1、为招标人出谋划策,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2、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或策划串标的;
3、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故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
4、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报名、资格预审、出售招标文件,对报名者未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的;
5、泄露应当保密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形的;在评标过程中泄露参评人员名单或暗示、引导参评人员,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
6、在招标过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由于其制作的投标文件缺陷,给招标人带来损害的;
7、不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不及时报送报名资审材料、招标文件、开标评标档案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
8、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不依法依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9、不响应监管、专业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求的;不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的;拒绝上述管理监督职能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10、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高中介服务费用的。
第七条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有:
1、虚报资料谋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2、无正当理由擅自缺席或不准时参加评标工作的;
3、向投标人或有利害关系人泄露评标身份的;
4、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现象,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等正当权益的;
5、影响、干扰其他评标专家自主评标的;
6、评标原则性不强,不能认真审阅标书,不能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评标质量差的;
7、违背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好处的;
8、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招标人或采购人询问的;
9、泄露评标活动相关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
10、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评标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第八条区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负责不良行为记录库的建设、管理工作、区招投标中心负责区招投标统一平台不良行为的查询运用。
第九条区监管办或其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并查实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的,将被认定为不良行为。
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在区招投标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布;情节严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在市招投标中心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招标人的不良行为,由区监管办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主管部门,并抄报区纪委、监察局等相关监督部门及区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主任。
第十一条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由区监管办会同区监察局、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区招投标中心等单位,根据下列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处罚时限自不良行为确定之日起计算。
1、严重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列入黑名单记录管理,暂停1至2年在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的投标活动资格,并在相关媒介上予以告示;
2、一般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停半年至1年在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的招投标活动资格;
3、轻度违反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的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停半年以内在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的招投标活动资格或书面警告教育的处理。
4、政府采购的投标人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莲都区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部门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