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共同保证的责任分担
有关连带共同保证的责任分担
有关连带共同保证的责任分担
连带共同保证是指多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保证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各个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 各自承担相同比例:各个保证人按照约定或者平均分摊方式,均衡分担债务责任。
例如,如果有三个保证人,每个保证人可以承担债务责任的1/3。
2. 主保人优先承担: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可以约定主保人承担首要责任,其他保证人在主保人无力履行时才承担责任。
这样可以确保债权人优先向主保人追偿。
3. 各自承担不同比例:保证人之间可以按照各自的能力、财务状况或其他约定,分担不同比例的债务责任。
例如,一个保证人承担60%的责任,另一个保证人承担40%的责任。
4. 分段承担责任:保证人之间可以按照债务的不同期限或分段进行责任的分担,即不同时间段内承担债务契约的责任。
例如,一个保证人在前两年承担债务责任,另一个保证人在后两年承担债务责任。
以上方式只是一些常见的责任分担方式,具体的责任分担方式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与约定来确定。
重要的是要明确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防潜在的纠纷和争议。
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多项选择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多项选择真题及答案解析51.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答案】ABD【考点】征收【解析】选项A、B正确。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而非可以)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52.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答案】BC【考点】合同的效力【解析】选项A错误。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项中,甲医院虽然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但其行为并没有损害到国家利益。
因此,该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另外,《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据此可知,甲医院与乙签订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选项B正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最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二○○○年十二月八日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八日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那么局部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局部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权力制约原则每日一练(2016.12.28)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权力制约原则每日一练(2016.12.28)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居住在A国的我国公民甲创作一部英文小说,乙经许可将该小说翻译成中文小说,丙经许可将该翻译的中文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并向丁杂志社投稿。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的小说必须在我国或A国发表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B.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C.丙只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D.丁杂志社如要使用丙的作品还应当分别征得甲、乙的同意,但只需向丙支付报酬【司法部答案】ACD【考点】著作权的取得、演绎作品【答案解析】《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A错误。
演绎作品即对已有的作品或者其他材料进行演绎、加工所产生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B正确不选。
对于演绎作品,如果基础作品还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则只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才能从事著作权人所专有的演绎创作活动。
丙不仅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还应取得甲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C错误应选。
《著作权法》第34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D错误。
2、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第3天,乙向法院申报权利。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公示催告期间已经届满,法院应当驳回乙的权利申报B.法院应当开庭,就失票的权属进行调查,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C.法院应当对乙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甲到场查验票据D.法院应当审查乙迟延申报权利是否具有正当事由,并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司法部答案】C【考点】公示催告程序【答案解析】《民诉意见》第23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
担保人要承担全部责任吗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
担保人要承担全部责任吗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担保人要承担全部责任吗你好!第一,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五种,即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
根据你的说法,你们选择的担保方式应该是保证。
第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偿还债务的协议。
可以是口头约定,也可以书面协议(包括在借条上注明)。
结合你的情况,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50万的债权债务。
你已经明确告知债权人,只对经过你的账户内(25万元)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另外25万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从法律角度看,最终是以你的承诺为准的。
债权人无权要求你对另外25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保证分为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担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无法清偿债务时须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也就说正常情况下担保人需要还,但还完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你所说的不知情不清楚你是对什么不知情?不知情又如何做的担保?高利贷需要看利息的规定了,如果是利滚利,以及高出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本金及4倍利率以内受法律保护担保人要承担多少责任10分连带责任负全额保证责任,借款人若申请向你妈妈强制执行,而你妈妈又未履行还款责埂,可能会被法院民事拘留,你妈妈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和另一个担保人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以备在你妈妈履行责任后向借款人、另一保证人追偿。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保证人应该就主债权的全部及其利息、主债务人因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主债务人违约造成主债权人损害的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范围就是保证债务的内容,保证债务的最大范围是与主债务的范围一致的,主债权人不得就与主债务没有联系的债务人的其他债务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最新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七篇)
最新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七篇)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篇一(一)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有过错的,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八)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篇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住所: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住所: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住所:乙方受丙方的委托,愿意以个人所有财产及权益为甲丙双方所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担保。
甲方经审查,确认并同意乙方作为丙方的还款连带责任保证人。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名)按下列条款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金额乙方对主合同及今后可能发生的修补、补充条款中丙方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丙方未按主合同中的承诺按期足额偿还全部债务,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索款通知后十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保证期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两年,自主合同约定的还款届满之日起算。
第三条乙方承诺1、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在甲方尚未全部收回借款之前,无论乙方是否已经向甲方部分履行了代偿责任,必须待甲方借款全部收回之后,才可向丙方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连带清偿责任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连带清偿责任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关于连带清偿责任,可能⼤家已经很了解了,在我们⽣活中时常都会产⽣债权债务问题,这是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情况那么。
所以在履⾏债权债务的时候,通常就会有担保⼈,当债务不能履⾏时,担保⼈就需要清偿。
连带清偿责任清偿顺序是怎样的?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释。
连带清偿责任清偿顺序是怎样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按其内部约定的⽐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由此可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其中⼀个连带保证⼈先⾏向债权⼈清偿债务的,其享有向其他责任⼈追偿的权利,但应⾸先向主债务⼈追偿,如主债务⼈清偿不能的,再由其他连带保证⼈在前者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偿付。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作为法官审判业务的重要参考⽂献,也阐明了这⼀先后顺序。
但是追偿顺序有先后并不代表诉讼需要分开进⾏。
在本案中B公司将A公司和C公司作为被告同时起诉,法院出于节约诉讼资源和提⾼司法效率的考量,对此予以认可。
在实际纠纷中,已经清偿债务的连带保证⼈可以同时起诉主债务⼈和其他连带保证⼈,要求两者分别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在执⾏程序中先以主债务⼈的财产受偿;也可以先起诉债务⼈,在对其财产执⾏完毕后再起诉连带保证责任⼈。
但是,后⼀种做法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即对主债务⼈起诉是否会对其他连带保证⼈发⽣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只规定了连带之债中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涉他性,⽽连带保证⼈先⾏清偿后,主债务⼈和其他连带保证⼈之间并⾮连带责任关系,⽽是补充责任关系,因此其中⼀⽅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否具有涉他性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构成“不能追偿”需要满⾜三个条件(1)履⾏⼀定追偿程序从《担保法解释》第⼀百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先⾏清偿的连带保证⼈需要提起诉讼,并通过法院的强制执⾏程序进⾏追偿。
《民法典》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权解释论
《民法典》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权解释论二、共同担保的类型及其追偿权的差异共同担保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担保人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同担保可以分为人保、物保和混合保三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共同担保,其追偿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差异。
人保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人保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担保人追偿。
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有权要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责任。
物保是指担保人以其名下的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
在物保中,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担保物。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物,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担保人在担保物被拍卖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无权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责任。
混合保是指人保和物保相结合的担保方式。
在混合保中,既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又有担保物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物。
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同时也有权要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责任。
不同类型的共同担保在追偿权的行使上存在差异。
人保中,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物保中,担保人无权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责任混合保中,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同时也有权要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担保类型,以便在追偿时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1. 按份共同担保按份共同担保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担保人按照约定的份额,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这种担保方式具有以下特征:份额明确:担保人之间的担保份额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担保人仅就其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独立性:每个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因其他担保人的履行或免除而受到影响。
可分割性:债务可以被分割,每个担保人仅对其份额部分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699条解读:关于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存在相互追偿权的问题
《民法典》699条解读:关于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存在相互追偿权的问题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共同保证的规定。
条文解读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而向债权人所提供的担保。
共同保证是相对于一人保证而言的,它是指数人为一人担保。
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为债务人丁的借款提供担保。
由于在共同保证中有多个保证人为主债权提供担保,因而能够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具体来说,其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数个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
共同保证的主要特点是保证人为数人,共同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
第二,数个保证人必须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
一方面,共同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必须具有同一性,如果数个保证人虽然为同一债务人作保,但保证的债务不同,则仍然属于分别的保证。
另一方面,共同保证强调债务的同一性,就债务人而言,既可以是单个的债务人,也可以是数个债务人,但债务应当是同一债务。
第三,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可以是连带的,也可以是按份的。
共同保证既可以是按份共同保证,也可以是连带共同保证。
这两种保证的主要区别在于: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的选择权是否受到限制。
如果采取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向债务人行使权利也可以向各个保证人行使权利。
此条所规定的共同保证,不管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定义的是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本条所涉及的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般保证的情形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保证人和主债务人是连带关系,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向主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请求承担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共同保证的责任分担
连带共同保证的责任分担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没有约定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2、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4、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不得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连带保证责任和共同还款承诺
连带保证责任和共同还款承诺【连带保证责任和共同还款承诺】【前言】连带保证责任和共同还款承诺是一种法律概念,是保障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
它在商业领域被广泛运用,并对各方承担相应责任起到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从简到繁的方式,逐步探讨连带保证责任和共同还款承诺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形成和效力等方面的问题,旨在使读者更全面、深入地理解这一法律概念。
【正文】1. 连带保证责任的含义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在一份合同中,担保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担保人愿意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即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愿意代替其进行偿还。
连带保证责任通常适用于债务人信誉不佳、财务状况不稳定等情况下。
2. 连带保证责任的适用范围连带保证责任可以适用于各种商业合同,如贷款合同、租赁合同、进出口合同等。
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连带保证责任中,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通常有着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或合作3. 连带保证责任的形成和效力连带保证责任一般需要通过书面合同来明确约定,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担保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在合同签订时即产生,并随着原债权债务的成立而形成。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应通过公证、注册等方式加强法律约束力,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4. 共同还款承诺的重要性共同还款承诺是连带保证责任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共同还款承诺中,多个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即使其中一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其他债务人仍需按比例或按约定进行分担。
共同还款承诺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债务的稳定偿还,减少债权人的风险,同时也增加债务人之间的合作与信任。
【个人观点】我认为连带保证责任和共同还款承诺是商业合同中一种非常重要的约定方式。
它能够帮助各方更好地分担风险,并保证债权债务的有效履行。
在商业活动中,信誉和信任是至关重要的,连带保证责任和共同还款承诺不仅有助于维护各方之间的信任关系,还可以促进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连带保证责任和共同还款承诺在商业合同中具有重要地位。
【合同协议范本】连带共同保证的责任分担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没有约定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2、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4、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不得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司考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每日一练(2015.10.29)
司考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每日一练(2015.10.29)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司法部答案】ABC【考点】共同抵押权、共同保证的关系【答案解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第2、3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由此,A、B正确。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C正确。
但是,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甲公司追偿,向债务人甲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2、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司法部答案】B【考点】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的区分【答案解析】法人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划分,但大陆法系传统划分系最为重要的划分,也最难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八日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民间借贷案件保证人保证责任形式及相关焦点问题探讨
民间借贷案件保证人保证责任形式及相关焦点问题探讨自然人、法人、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从事民间借贷行为过程中,出借人为确保债权的充分实现,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又分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本人基于保证责任形式的不同,结合审判实践,就民间借贷案件中保证人保证责任形式以及相关焦点问题予以阐述分析及探讨,以供参考。
一、概述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保证人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中根据不同形式又细分为按份保证和共同保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保证责任承担事项,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明确的规定。
为便于诉讼、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保障当时人的选择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保证人的诉讼地位进行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针对保证责任的约定层出不穷,准确把握保证责任承担的责任形式、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等,对从事律师服务至关重要。
二、理解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核心内容及焦点问题探讨(一)担保责任形式不同,债权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顺位不同。
1、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责任顺位相同。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即可以同时将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被告,也可以单独选择债务人或者连带保证人作为被告,在连带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作为被告。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放弃对部分连带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对应保证责任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8日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讼阅读|对担保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如何分担?
无讼阅读|对担保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如何分担?展开全文一、案情回放原告A银行与被告一B公司签订了银保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一B 公司对一定时间内A银行所签订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为5000万元。
被告一B公司若干股东(即被告二王某、被告三陈某、被告四黄某)以个人名义为上述合同及合同项下产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为5000万元。
随后,原告A银行与C公司签订授信协议并发放款项,C公司未按时还本付息。
现原告A银行起诉法院要求C公司还本付息,同时要求被告一B公司和被告二王某、被告三陈某、被告四黄某共同对此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案情分析本案存在两个有牵连关系的担保关系,即两个彼此牵连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第一个担保,根据原告A银行与被告一B公司签订的银保合作协议,被告一B公司作为担保人,自愿为债权人A银行与相对确定的债务人(比如本案的C公司)提供最高额为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实质为被告一B公司与原告A银行协议在最高债权额5000万元限度内,就A银行与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在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订立一个最高额保证合同,由B公司就特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结合本案情况,第一个合同担保是被告一B 公司就债务人C公司不履行债务向A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而第二个担保,被告二王某、被告三陈某、被告四黄某三人与原告A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由这三人作为保证人,为债权人A银行与债务人B公司之间关于上述银保合作协议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为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实质是被告二王某、被告三陈某、被告四黄某三人以个人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B公司不能履行因上述银保合作协议所产生的担保债务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即这三人为债务人B公司不履行债务向A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特殊之处在于此处的债务是担保之债,是B公司向A银行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之债。
因此,本案诉讼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二王某、被告三陈某、被告四黄某三人对被告一B公司的担保之债向原告A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应当与被告一B公司共同为A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应当在被告一B公司不履行对A银行担保之债之后,再向A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裁判案例研读(一)法院判决对担保提供连带保证的再担保人直接与原担保人共同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再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协议约定,再担保人对原担保人在与债权人发生的所有担保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对债权人要求原担保人、再担保人共同对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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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共同保证的责任分担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合同编号:YH-FS-115755连带共同保证的责任分担说明:本服务合同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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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及常见的风险规避方法一、合同的主体(甲方乙方)甲方在签合同时一般应有甲方公司的全称(保证公章和营业执照上面的名称相一致)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对乙方则应特别注意1、首先应特别注意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保证合同上的乙方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还应注意公司的样章的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2、一般而言,合同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此应确认在此处签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人,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应把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证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3、应注意签约方的资信状况,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4、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乙方人员签字的地方都要注意签字方的身份,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字可能会变为个人的行为,最好在涉及到乙方签字的地方都加盖公司的印章加以确认。
5、如果签约方为个人,应特别注意落实个人身份,并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及资信状况,最好是以钱款两清的方式来交易,以避免风险。
二、合同主体的考察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1)签约对方为个人时,法律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签约方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2)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则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公司还应承担补充责任。
对企业主体格的审查,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主要应查看的内容是企业名称,看该名称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是否一致,不一致则风险较大;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应加以注意;看企业经营范围,看拟签合同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不是,风险也较大;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如果没有,则签定合同时风险也会较大。
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3、要核实对方资信情况在审核了对方的主体资格,没有问题后,则应核实签约对方的资信。
核实资信的方式与签约对象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是老客户,则可以考虑与其签合同,但要核对其之前的履约的情况,如履约情况差,一般不能再与其签合同,既使签,也只能同时履行合同,既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
如果交货期较长,则应要求对方先支付一定的履行保证金,并要求在交货的同时付清全部货款;对核对履约记录情况后,如履约情况一般或履行情况良好,则应考察其资信证明文件,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以外的合同,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资信证明资料;同时可以通过了解对方客户的评价,调取工商资料等其它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同时还可以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会计资料、股东等进行核实,最后依据对方的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应签合同或签什么样的合同。
对于新客户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清款的合同外,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材料,并实地进行考查,在确认有良好资信及履约能力后再与之签定合同,如果在此过程中能让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会极大的减少风险。
三、合同的订立2、承诺如果承诺以后,发现承诺对自己不利,则应及时撤回承诺;有效的承诺撤回的方式应以书面的方式做出,并在承诺到达对方之前到达对方,才为有效。
有效的利用承诺撤回权可以避免许多的风险。
3、应考虑本方的履约能力如本方的履约能力能达到拟签合同约定的要求,则可以签约,否则应慎重考虑订立合同,许多的合同欺诈就是利用一方超过履存能力签定合同后,对方抓住了这一点,向另一方索赔而造成的。
4、合同谈判成果的确认5、合同成立并生效的风险在正式向对方履行时,一定要先注意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在没有肯定之前,千万不要想当然就开始履行合同,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6、合同的形式风险合同的形式有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除了交货的同时负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定合同,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定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一定要先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千万不要因为人熟就无视这样的约定,因为这里面隐藏了许多的法律风险。
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的避免。
7、合同交易主体的风险(1)代理人(比如销售人员)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风险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种代理称之为表见代理,对很多企业都存在替在威胁。
这主要表现在企业的销售人员离开企业后因为手里还有原来企业的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工作证等能够让人觉得他还是企业员工的材料,然后利用这些材料以企业的名义和他人签定合同;还有就是企业中的员工利用手里面有这样的一些材料,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和他人签定合同,最后这些合同产生的后果,都会由企业来承担。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这就说明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的约束文件,在法律上对外并无约束力,其后果最终还是应由企业承担,但在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之间是有约束力的,因此在公司内部的管理中,有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时,一定要对法定代表人违约后所应承担的责任加以明确,以此达到彻底约束的目的。
这是由法定代表人产生的风险。
产生以上两类风险主要是在合同管理上存在漏洞所致,加强合同的管理才是避免这类风险的有效方法。
四、合同条款签约时的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约条款,违约条款等都应当准确,不得有含糊不清的内容,任何的岐意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1、标的条款标的条款中主要包括标的数量和标的质量,在标的数量中应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式、数量以及其它可能影响数量的内容;标的的质量保证条款应包括权利性保证(既对标的物有完全处分权的保证),完整性保证(保证标的以及其配套设施完整、齐备)包括效能性保证(保证标的符合事先约定的指标参数、能够达到预定的用途与目的),质量检验(检验质量的机关、方式、方法)维修保证及保证期等,对标的条款应尽可能的准确,具体以确保不发生岐义为原则,最好能根据行业特点提供格式标准合同,在以该合同为基础依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调整,这样可以减少合同签定过程中的随意性。
2、价金条款3、履约条款在合同的履行条款中应明确合同履行的地点,合同履行的时间、合同履行的义务人及合同履行的内容;对于合同履行的时间应当明确,是时间点还是期限,并且要力求精确,并明确时间的计算方式;对于合同履行的地点则应尽可能详细,写明城市,街道及其号码,甚至可能时要明确到房间的号码;履行内容则要求义务人应当做什么,如何做,达到什么标准等是履行条款的核心内容,由于履行条款与违约条款、风险分担分割点以及纠纷管辖间都联系。
因此在签订时应该力求准确,并应系统考虑,综合衡量后才能确定。
履约风险是合同风险中最为多见的一种,这源于两点:一是对方履行能力弱;另一种是对方利用履行条款中的漏洞或者双方对履行条款的理解产生误解导致最终的风险。
4、质量条款5、违约条款一个没有违约条款的合同是履约没有保障的合同,是没有约束力的合同,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对违约条款明确化。
违约的表现形式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此情况下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里面最要紧的是约定好一方违约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的数额或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双方在产生分歧时在违约金上纠缠不清。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在法律上只有定金存在双倍返回的问题,其他的都只有返还本金的义务。
6、标的物灭失的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了分清交付过程中的灭失风险,在签定合同时一定要把履行的时间、地点、履行的标准明确化,以避免产生意外灭失时无法确定责任。
五、合同的合法性合同无效主要出于以下的几种原因之一:(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签定一个无效的合同会给善意履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也会给恶意方很多随意解除合同的借口。
其风险是非常大的,故在签定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有无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以避免合同无效给自己带来风险。
六、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解除合同分法定的解除和约定的解除,法定的解除是指只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