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干扰行为下航空器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机制探究
第九章 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
“4.15”大韩航空公司MD-11货机坠毁事 件
对韩方死难者的赔偿 对中国地面第三人的赔偿 1. 乔晓岚、陆雨晨、高顺良、王晓芸、周圣 宝(安徽人) 2. 闵行区沁园春小区内37户居民 3. 上海市盛帆房地产公司
对韩方死难者的赔偿
60-100万美元 韩国的先例是每位大人约赔360万元人民币, 每位小孩赔260万元人民币 大韩航空公司对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 死亡承担合同之责的赔偿标准14万美元是, 而对韩国国内第三者侵权死亡赔偿的标准 是每人赔偿约为360万人民币
对中国地面第三人(闵行区沁园春小区内37 户居民)的赔偿
1. 2. 原告称,韩航飞机在离原告住所仅120多米处坠毁爆炸, 飞机坠地时形成的强烈“地震”、巨大冲击波及四处飞 溅的残骸,使原告所居住的整幢房屋严重受损。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应对原告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及公用设施进行 修缮; 因被告飞机坠毁事故客观上已使原告房屋贬值,被告对 原告这项损失应予赔偿。 飞机坠毁事故发生后,导致原告在一定事件内无法正常 生活及工作,造成原告的一定损失,房屋修缮搬迁及在 外临时过渡等费用均应给予赔偿。 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第三人损害责任承担范围: 原则:限制责任 但是采取了与《华沙公约》不同的计算方 法。 1952罗马公约P78 1978蒙特利尔议定书P78—P79
第二节: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诉讼管辖:损害发生地的缔约国法院管辖 经原告与被告同意,原告可以向任何缔约 国法院提起
诉讼时效:2年,从损害发生之日起算。在 造成损害的事件发生之日起算的三年届满 时,提起诉讼的权利即行丧失,最长为三 年
第九章 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 的损害赔偿责任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国家责任
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国家责任摘要:非法干扰行为对国际民用航空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非法干扰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除了行为人外,国家也可能面临国家责任。
洛克比空难揭示了国家责任的定性、国家责任的追究主体、国家责任的承担等诸多问题。
为了有效打击非法干扰行为,应有效发展并完善国家合作这一国际航空法的原则。
关键词:非法干扰行为;国家责任;完善国家合作1988年12月21日,泛美航空公司103航班在英国洛克比上空发生空难,造成机上259人和地面11人丧生,其中包括100多名美国乘客。
经过三年的详细调查后,美英认定利比亚安全情报人员阿卜杜勒·贝赛特(Abdel Baset)和利比亚航空公司驻马耳他办事处主任艾尔阿明·费希迈(Al Amin Fhima)涉嫌在飞机上放置炸弹,嗣后导致爆炸并使飞机坠毁。
洛克比空难是一起典型的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干扰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对非法干扰行为的高度关注,其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利比亚的国家责任。
非法干扰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由于非法干扰事件的复杂性,有时很难辨识行为人是否经由国家或政府正式授权,这就给非法干扰行为国家责任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困难,同时也为探索非法干扰行为的国家责任问题指引了一条路径。
一、非法干扰行为的界定目前理论界对非法干扰行为尚未形成一个统一而明确的定义。
究竟什么是非法干扰行为?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第一种观点认为,“非法干扰是指发生于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人为因素导致的危及航空运输安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2](P231)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干扰,是指人们在法定的时空范围内,违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所实施的一种已经或将要危及民用航空安全、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的行为的总称。
”[3](P47)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干扰,是指发生于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中的民用航空机场内、航线上或者航行设施设备上的,由人为因素导致的危及航空运输安全或足以产生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后果的所有实际或预谋的行为。
航天发射活动中第三人损害赔偿研究
人类 探 索 外 空 的活 动 自 2 0世 纪 5 O年代 以来 不 没有 明确 的法 律规 定 ,相 关 的损 害赔 偿 也 没有 制度 断深入 , 仅 2 0 0 5年 一 年 , 全 球 发射 服务 商 共 签 订 了 化 的解 决方 案 。 在 航天 事业 进 步 的 同时 , 也 不能 忽 略
应 明确航 天发射活动中的第 三人损害赔偿责任属于 民事赔偿 , 并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 同时确认航天发射行为 的组织
方是侵权责任主体 , 以充分保护受害第三人 的利益 。 关键词 : 航天发射 ; 损害赔偿 ; 侵权责任 ; 第三人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2 4 4 7 ( 2 0 1 4 ) 0 1 —0 0 2 1 —0 6
我 国现有的西昌、 酒泉、 太原三大发射中心 , 三个
长征”系列运载火箭进人国际卫星发射服务市场 , 卫星的老落区, 2 0 多年来 , 贵州省落区指挥部已先后 “ 完成 了数 十 次 的 回收任务 , 涉及 7 个市 ( 州、 地) 的 1 9 为 国内外用户提供发射服务。因此研究航天发射活 个县( 市) , 近2 0 0万 居 住 人 口 , 落区面积约 4 0 0 0多 动 中的第 三人 损害 赔偿 ,必然 要 对涉 及 到航 天 发射 平方公里。坠落残骸往往使老百姓 的人身财产安全 活动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 ,明确身涉其 中的各方的 遭受 损 害 ,而 有 关发 射 残骸 坠毁 导 致 的损 害也 时 时 地位、航天发射 的法律关系以及航天发射活动中的
第九章 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
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四、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罗马 公约》 公约》
航空器重量为1 000公斤或以下时,500,000法郎; 航空器重量为1,000公斤或以下时,500,000法郎; 航空器重量超过1 000公斤但不超过6 000公斤时,除 航空器重量超过1,000公斤但不超过6,000公斤时,除 500,000法郎外,其超过1 000公斤的每一公斤另加 500,000法郎外,其超过1,000公斤的每一公斤另加 400法郎; 400法郎; 航空器重量超过6 航空器重量超过6,000 公斤但不超过20,000公斤时, 公斤但不超过20,000公斤时, 除2,500,000法郎外,其超过6,000公斤的每一公斤 500,000法郎外,其超过6 000公斤的每一公斤 另加250法郎; 另加250法郎; 航空器重量超过20,000公斤但不超过50,000公斤时, 航空器重量超过20,000公斤但不超过50,000公斤时, 除6,000,000法郎外,其超过20,000公斤的每一公 000,000法郎外,其超过20,000公斤的每一公 斤另加150法郎; 斤另加150法郎; 航空器重量超过50,000公斤时,除10,500,000法郎 航空器重量超过50,000公斤时,除10,500,000法郎 外,其超过50,000公斤的每一公斤另加100法郎。 外,其超过50,000公斤的每一公斤另加100法郎。 关于人身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对每一死者或伤者不得超过 500,000法郎。 500,000法郎。
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第一节第一节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概述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概述第二节第二节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一第三人损害赔偿的含义一第三人损害赔偿的含义第三人损害赔偿是指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第三人损害赔偿是指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民航非法干扰行为法律规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民航非法干扰行为法律规制问题及对策研究发布时间:2021-12-26T01:51:36.329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11期作者:郭 靖[导读]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上升,进入新世纪后更多的旅客倾向于选择民航客机出行,但我国民航运输业的不断发展之下,也存在一些非法干扰现象,这些问题不但对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危害,还对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对于这些问题,借助于系统深入的分析来研究和探讨民航非法干扰行为的出现规律,因为国内目前来说对非法干扰行为的相关立法以及处理过程中还表现出一些问题,怎样更好的规避这些问题,这是民航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文基于这一情况,探讨了民航非法干扰行为的法律相关问题,以期能够站在立法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促进相关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确保民航非法干扰行为能够有效遏制。
关键词:民航;非法干扰行为;法律规制民航非法干扰行为法律规制问题及对策研究郭 靖(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102600)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上升,进入新世纪后更多的旅客倾向于选择民航客机出行,但我国民航运输业的不断发展之下,也存在一些非法干扰现象,这些问题不但对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危害,还对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对于这些问题,借助于系统深入的分析来研究和探讨民航非法干扰行为的出现规律,因为国内目前来说对非法干扰行为的相关立法以及处理过程中还表现出一些问题,怎样更好的规避这些问题,这是民航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文基于这一情况,探讨了民航非法干扰行为的法律相关问题,以期能够站在立法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促进相关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确保民航非法干扰行为能够有效遏制。
关键词:民航;非法干扰行为;法律规制最近几年以来,国内频频出现了使用手机短信、互联网以及网络电话等伪造、传播虚假信息,亦或是私自搭建电台影响航空专用频率的事件,而邮宝炸弹、激光干扰等事件在国外频频出现,而这类民航非法干扰行为也慢慢来说在国内表现出一定的苗头,加之过去已经存在的劫持航空器、在机上劫持人质等传统行为,民航非法干扰行为变得更加复杂,上述案例仅仅是新形态中的一些代表,但也实实在在的让我们了解到目前已有法律针对民航非法干扰行为的规定中表现出的问题。
浅析我国商业航空器的侵权责任
浅析我国商业航空器的侵权责任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中国航天从前苏联P-2导弹的仿制开始,历经60余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变化,国内商业航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
但我国的航天事业一直以来基本由政府主导,商业航天未能成为航天事业的骨干,商业航天立法严重滞后。
目前,诸多基础性法律制度的欠缺与不匹配,已成为制约我国商业航天发展的瓶颈。
如商业航天登记制度、所有权区分制度、合同责任制度等。
本文以商业航空器的侵权责任为切入点,具体探讨了商用航空器侵权种类、侵权责任限制、侵权责任承担三个方面的法律规制,对商业航天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标签:侵权责任;商业航天侵权;商业航天法律规制一、划分商业航空器侵权对象(一)商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侵权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为了解决航空活动领域的航空器失事而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而产生的。
这个问题不仅是航空法上的重要问题,也是侵权责任法的组成部分。
从侵权法的视角看,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制度仅仅是侵权法的一个具体制度,但是其本身跨越了航空法学和侵权法学、国际法学三个学科的知识领地。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5条,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1《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侵权责任,并未对民用航空器进行重新定义,那么,用非军事用途的商业航空器是否可适用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了从事高空活动的侵权责任,并增加了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而对于商业航空器对第三人造成侵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没有明确规定。
从法条分析可知,七十一条较七十三条更为严格,未规定不可抗力的免责情形。
笔者认为,商业航空器应适用严格责任。
理由如下:a.风险利益相一致原则。
商业航天具有强烈的商业盈利模式,从该利益中予以赔偿是公平的。
b.安全价值与自由价值需要的衡平性。
商业航天发展的价值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商业航天的发展最终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航空飞行所占用的地面第三人又无法避免和预防航空器坠毁损害的风险。
9.1 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概说
本章与前一章的联系
民用航空侵权 的分类
民用航空活动对 旅客或托运人的侵权
民用航空活动对地 (水)面第三人的侵权
民用航空活动对旅客或托运人的侵权
在现代航空运输中,对旅客和托运人的责任体 制是以运输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
但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事故或事件既可以引起 合同上的责任,也可引起侵权行为上的责任, 尤其对旅客的伤亡而言。
其赔偿主体不仅包括航空承运人,而且还可能涉及 到其他侵权主体,例如航空器的产品制造商、空中 交通管制人员或者政府检测人员以及第三者。
民用航空活动对旅客或托运人的侵权
承运人对旅客或托运人的责任是侵权责 任和合同责任的竞一份合损,害因,此旅客或托运 人完全有权选择是一份按赔合偿同责任还是按侵 权责任对承运人进行诉讼。
(此处的因果关系应当是近因而不是直接因果要涉及: 一是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
的责任; 二是航空器碰撞造成损害的责任
二、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责任 的法律性质及归责原则
对第三法人律造性成质损:害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还 可能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 任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在这里讨论的是一种
一、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的概念
构成要件2: 该损害是从该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
的人或物以及民用航空器坠毁所导致的, 侵犯了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排除了旅客、托运人、航空公司员工等。)
一、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的概念
构成要件3: 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物以
及民用航空器的坠毁与第三人的损害后果 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飞入、飞经、 飞离本国境内对地面第三人的侵权:适用…
➢1952年《罗马公约》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民航非法干扰行为法律对策探讨
民航非法干扰行为法律对策探讨作者:程诗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0期摘要随着经济及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在外出交通工具选择中越来越多的选择民航出行。
随着民用航空运输的普及,在民航使用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非法干扰行为,对民航公共管理秩序的有序开展造成很大影响,同时影响民航客机的正常飞行,危害极为严重。
但是在当前相关立法及防范方面还不够完善,无法对民航非法干扰行为进行有效处理和防御,为此本文从法律角度探讨了如何开展民航非法感受新闻立法等方面的措施,对如何从法律方面遏制非法干扰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民航非法干扰行为法律作者简介:程诗淇,辽宁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0.359民航非法干扰行为是指在法定的时空范围内,违法民航安全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危害民用航空正常秩序、安全的行为综合。
如非法劫持航空器;在飞机上劫持和扣留人质;为实施犯罪而将危险武器或相关装置及材料带入飞机或者机场;对飞行器实施绑架、劫持、抢劫等危害正常飞行行为;散播危害正常飞行、机场正常秩序、旅客及机组和地面人员安全的虚假信息等。
近年来我国经常发生民航非法干扰事故,如2014年据民航部门统计共处理包括虚假恐怖信息在内的非法干扰事件约120件,而2015年则达到947件,其中编造虚假恐怖威胁信息的达61件。
从这些数据来看,加快民航非法干扰行为法律体系建设已经刻不容缓。
一、旅客非法干扰行为的危害随着我国经济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接受民用航空作为工作和生活出行的工具之一,加强民航所具有的效率性,尽管和其他陆运交通价格相比有一定高成本,但是从数据来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飞机出行,相应的民航非法干扰行增多,这些非法干扰行危害程度不一,有的只是造成骚乱,扰乱民航正常的工作秩序,有的则损害公共利益,甚至威胁飞机及其他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更甚至有威胁到国家安全。
航天器发射中的第三人损害赔偿研究
航天器发射中的第三人损害赔偿研究航天器发射中的第三人损害赔偿研究摘要航天技术的进步,人类探索外空的活动不断深入。
本文从湖南省绥宁县黄土圹乡的村民长期因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的航天发射活动遭受损失的案例引出话题,简要分析案例突出反映的问题。
对航天发射活动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本文所研究的法律问题。
以及航天发射活动中的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归责原则。
最后,试对完善航天发射活动中的第三人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航天发射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第三人据统计,自1985年至2008年底,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进行了29次国际商业发射,发射了35颗卫星,并完成了6次搭载服务。
外空活动的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外空责任问题,我国湖南省绥宁县11个乡镇,从90年代初至今已经坠落航天器残骸近20次。
残骸的无故坠落往往使老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受损害。
关于航天发射活动所致的损害赔偿问题,在我国仍然没有明确体现在现有的法律中,很显然这类的法律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对航空发射活动中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展开研究。
一、航天发射中的第三人损害赔偿相关概念的界定(一)航天发射中的相关概念的界定所谓航天器(spacecraft):又称空间飞行器、太空飞行器。
中国2001年颁布了《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该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空间物体是指进入外层空间的人造地球卫星、载人航天器、空间探测器、空间站、运载工具及其部件,以及其他人造物体。
”航天器发射的过程中运载火箭会随着升空的高度和发射的进度分级脱离所要发射的航天器,这些分级脱落的运载火箭残骸随后就会掉落在火箭预定的发射轨道经过的地区。
因此,本文所称的航天发射就是指运载火箭运送航天器起飞、加速、进入预定轨道的过程。
(二)因航天发射而遭受损害的第三人的界定本文所指的第三人,是相对与参与航天发射活动的当事人而言的,之所以称其为第三人是因为他们未参与任何与航天发射有关的活动,但却因航天发射活动而遭受损害。
论侵权法上的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论侵权法上的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随着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越来越常见,其造成的安全隐患和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
因此,在侵权法上,人们需要对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进行深入的探讨。
侵权责任是指在一方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情况下,该行为方需要对受害方进行相应赔偿的责任。
在民用航空器领域中,侵权责任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飞行对周围居民造成的噪声、震动、辐射等健康和环境影响,以及民用航空器飞行对财产的损害等。
首先,民用航空器飞行对周围居民造成的噪声、震动、辐射等健康和环境影响是现代城市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在侵权责任中,该方面的责任属于环境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环境中排放、倾倒、堆放等其他污染物资。
”因此,在法律上,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对周围居民造成的噪声、震动、辐射等健康和环境影响属于侵权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对侵权者进行责任追究,并对受害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其次,民用航空器飞行对财产的损害也是侵权责任的范畴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负担赔偿责任。
”因此,当民用航空器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时,其所有人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对于这种情况,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应该加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不对周围环境和财产造成损害,同时,对于因为飞行造成的事故,应该进行相应的赔偿和管理责任追究。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民用航空器的侵权责任,应该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规范,而不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例如在一些地区,群众会采用“反飞行”等不规范的方式来抗议民用航空器的飞行。
对于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应该通过合理和公正的方式来协调各方的矛盾,保证侵权责任和公众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民用航空器对周围环境、健康和财产造成的损害是侵权责任的范畴之内。
对于侵权责任,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管理和规范,保证侵权领域的公平和公正,同时,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和经营者也应该加强安全管理,真正做到安全飞行和社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航天发射行为对第三人损害之危险责任研究
航天发射行为对第三人损害之危险责任研究
李亚娟;丁鑫
【期刊名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4(000)003
【摘要】航天发射活动中航天器相关零部件或碎片坠落可能导致一国领土、领水
及领海范围内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或利益遭到损害。
此类侵权行为应属于民事侵权,遭受损害的第三人是受害人,参与航天器发射的各方是侵权关系中的责任人。
航天发射活动致人损害应适用高度危险责任,其归责原则应为严格责任。
【总页数】5页(P20-24)
【作者】李亚娟;丁鑫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72;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991
【相关文献】
1.第三人惊吓损害侵权责任的比较研究第三人惊吓损害的法教义学分析——基于德国民法理论与实务的比较法考察 [J], 朱晓喆
2.航天发射活动中第三人损害赔偿研究 [J], 李亚娟
3.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致使电力设施对他人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J], 邱业伟
4.第三人休克损害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研究 [J], 李建功
5.浅谈因第三人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 [J], 陈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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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法律对策研究论文
限制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法律对策研究论文限制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法律对策研究论文摘要:现阶段,我国航空运输存在着严重的违法干扰问题,影响着航空运输行业的稳步发展。
为此,笔者从简述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基本定义以及类型入手,探究限制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航空运输;违法干扰;法律对策为遏制航空违法干扰行为,首先就需要明确航空器登记国的具体优先管辖权,加强行政法律制裁机制的建设,进一步协调统一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以此减少航空违法干扰行为的发生。
一、我国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基本定义和类型(一)基本定义。
航空运输违法干扰指的是在飞行过程中,发生在航空器内、民用航空机场内以及正在使用的航线上、航行设备上的,因为人为因素造成的威胁航空运输安全的一种行为。
(二)类型。
现阶段,将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分成以下三种。
其一,违反国际航空运输刑事公约以及中国刑法的干扰行为。
例如:爆炸航空器,实施抢劫,袭击或爆炸机场等。
其二,对飞行安全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这种行为对于飞行安全所造成的危害存在着不确定性。
例如:电话威胁或当面威胁爆炸机场,未经许可随意进入到驾驶舱,不听机组人员的劝阻,企图打开驾驶舱门,在洗手间内吸烟,在机舱内打架,谎报险情,未经许可使用电子设备,故意损坏救生设备等行为。
其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例如:扰乱公共秩序,性骚扰,在禁烟区喝酒,偷盗机舱上的设备及物品,强行登占航空器等行为。
二、限制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法律对策国际航空组织以及各个国家的政府,对于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曾多次举行过会议,并针对限制违法干扰问题进行了讨论,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措施。
为此,笔者结合已有文献资料,针对限制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法律对策,提出相应的观点。
(一)优先管辖权1、国际管辖权模式其一,行为地国。
结合国际犯罪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家主权原则,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一旦在某国领土上产生了后果,将结果发生地国作为行为地国。
关于因涉及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而导致对第三方
DCCD Doc No. 431/5/09国际航空法会议(2009年4月20日至5月2日,蒙特利尔)关于因涉及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而导致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的公约关于因涉及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而导致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的公约本公约当事国,认识到对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对第三方和财产造成损失的严重后果;认识到目前没有关于这种后果的统一规则;认识到须确实保护第三方受害人利益的重要性和给予公正赔偿的必要性,并认识到须保护航空业免遭对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造成损害的后果的重要性;考虑到在受影响各方合作的基础上,有必要采取协调统一的办法向第三方受害人提供赔偿;重申按照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原则和目标,希望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有序地发展,旅客、行李和货物顺利地流通;深信通过一项新的公约,采取集体的国家行动,统一和编纂关于对飞行中航空器的非法干扰事件的后果提供赔偿的一些规则,是达到公正利益平衡的最适当而有效的方法;一致议定如下:第一章原则第一条 定义为本公约的目的:(一)“非法干扰行为”是指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或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及在事件发生时任何有效的修正中被界定为罪行的行为;(二)“事件”是指因涉及飞行中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而导致的损害;DCCD Doc No.43 - 2 -(三)一架航空器在完成登机或装货后其所有外部舱门均已关闭时起,至其任何此种舱门为下机或卸货目的开启时止,其间的任何时间均被视为在“飞行中”;(四)“国际飞行”是指飞行出发地和拟前往目的地是处于两个国家的领土的任何飞行,不论飞行是否中断;或是指飞行出发地和拟前往目的地是处于一个国家领土之内,但在另一个国家领土内有一个拟停留地的任何飞行;(五)“最大质量”是指航空器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它不包括使用时助升气体的作用;(六)“运营人”是指使用航空器的人,但如果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仍直接或间接地保留在给予航空器使用权的人的手中,则该人应当被视为运营人。
非法干扰赔偿公约-ICAO
关于批准或加入《非法干扰赔偿公约》的成套行政材料1.全称:2009年5月2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因涉及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而导致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的公约》(Doc 9920号文件)2.历史:2009年4月20日至5月2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的国际航空法会议。
3.摘要:1)根据第二条第一款,本《公约》适用于因非法干扰行为而导致从事国际飞行的飞行中的航空器在一当事国领土内发生的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
本条款确保不论运营人是否属于一当事国,在任何当事国发生的损害都能得到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约》还适用于在非当事国发生的损害:如果来自当事国的运营人在非当事国造成了损害,缔约方大会(COP)可以决定向该运营人提供财务援助(第二十八条)。
2)虽然第一款具有国际因素,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对基本上属于国内事件适用的可能性。
如一当事国做此选择,本《公约》亦适用于除国际飞行之外的航空器因非法干扰行为在该当事国领土内发生的此种损害。
3)运营人承担严格赔偿责任。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运营人应当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唯一条件为损害是由一架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
索赔人无需证明过失。
对属于死亡、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对财产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发生环境损害的国家法律规定了对此种损害的赔偿,则环境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4)根据第四条,运营人的赔偿责任依据航空器的重量设有限制或上限,从最小的航空器750 000特别提款权(SDRs),到最大的航空器700 000 000特别提款权。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突破这一责任赔偿上限[见下文第12)段]。
5)根据第八条的设想,将设立一个名为国际民用航空赔偿基金(“国际基金”)的机构,其主要宗旨为向在一当事国领土内遭受损害的人员支付赔偿、向当事国的运营人在非当事国造成的损害提供财务援助(如上文第1段所述)和决定是否对涉及事件的机上旅客提供补充赔偿。
国际基金应当就损害总金额超出第四条规定的限额的部分支付赔偿(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际航空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新发展——以《非法干扰公约》为视角
The New Development of Legal System Concerning Torts i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the Unlawful Interference
Compensation Convention
作者: 赵劲松[1]
作者机构: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北京100028
出版物刊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57-62页
主题词: 非法干扰行为;赔偿责任限额;补充赔偿机制;罗马公约现代化
摘要:人类社会步入新世纪以来,面对日益猖獗的恐怖主义局面,国际民航组织启动了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赔偿制度的现代化(罗马公约现代化)进程,并初步形成了两个赔
偿公约草案。
与此同时,欧美的航空法学界对此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可谓百家争鸣。
文章
全面展示了罗马公约现代化的全景图.点评欧美各家之观点,最后指出,与华沙公约的成功现
代化相比,罗马公约现代化要完成理论到实践的转变必定道路崎岖、命运多舛,需要各国政治
家们在利益博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灵活性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外国航空器造成地面第三方损害赔偿公约的若干问题浅析
Analysis of Issues Related to the Convention on Damage Caused by Foreign Aircraft to Third Parties
on the Surface
作者: 杨颖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民航管理
页码: 18-21页
主题词: 罗马公约 损害赔偿 航空器 第三方 外国 地面 国际社会 法律制度 财产损失 议定书
摘要:《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1952年罗马公约)是处
理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土内发生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法律制度。
但是由于种种原
因,1952年罗马公约及其后的《修改1952年10月7日订于罗马的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的议定书》(1978年议定书)并没有得到国际上的广泛认同。
早在2000年8月瑞典人提出应将1952年罗马公约进行现代化,争取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航空航天领域中的合作协议中的责任与赔偿探讨合作协议中的责任与赔偿条款
航空航天领域中的合作协议中的责任与赔偿探讨合作协议中的责任与赔偿条款在航空航天领域的合作协议中,责任与赔偿条款是至关重要的内容。
由于航空航天活动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质,各方必须明确规定各自的责任和赔偿责任,以确保合作的公平、合法和可持续进行。
本文将探讨航空航天领域中的合作协议中的责任与赔偿条款,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常见内容。
一、责任条款:1. 合作方责任:航空航天合作协议中,各合作方应明确其各自的责任范围和义务。
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支持、设备提供、人员培训、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责任。
合作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技术和设备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并尽力避免任何损害或事故的发生。
2. 安全责任:在航空航天领域中,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各方对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
对于任何因合作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应有明确的责任界定和赔偿责任。
3. 违约责任: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各方对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
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导致合作目标无法实现或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赔偿条款:1. 人身伤害赔偿:由于航空航天领域的高风险性质,航天活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
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各方对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这包括但不限于飞行事故、紧急情况下的救援费用、医疗费用等。
2. 财产损失赔偿:在航空航天活动中,可能会发生财产损失,包括设备损坏、失窃、火灾等。
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各方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并规定赔偿标准和程序。
3. 第三方责任赔偿:航空航天活动可能对第三方造成损失,如飞机失控导致市区建筑物损毁等。
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各方对第三方责任的赔偿责任,确保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 保险责任:为了减轻各方的风险和赔偿压力,航空航天合作协议中通常会约定保险责任。
各方可以协商确定适当的保额和保险类型,并明确保险购买方、受益人等相关事宜。
总结起来,航空航天领域中的合作协议中的责任与赔偿条款是确保合作公平、合法和可持续进行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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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法干扰行为下航空器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机制探究 李源自( 4 3 0 0 7 9
璇
湖北 武汉 )
华 中师 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2 0 0 5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审议 了 《 在非法干扰 下 对 第 三 人造 成 的损 害 可划 分 为 人 身伤 亡 损 害 、财 产 损失 损 害 行 为下 航 空 器 对 第 三方 造 成 损 害 的赔 偿 公 约 ( 草 案 )》 ,然 而 和环境 污 染损 害 。 各 国分 歧 很 大未 达 成 一 致 。本 文 从 非 法干 扰 行 为 的定 义 和损 害 三、责任认定 《 非 法干 扰赔偿 公 约 》规 定承 担赔偿 责任 的主体是 运 营人 , 的分 类入 手 ,探 究在 此 种 情况 下 赔 偿 的条 件 、 主体 、程 序和 限 “ 运 营人 ”是指 使航 空器 的人 ,但 如果航 空器 的航行 控制 权仍 直 额等 一 系列相 关机 制 。 接或 间接 地保 留在 给予航 空器 使用 权 的人 的手 中,则该人 应 当被 关 键词 :非 法干扰 ;第三 方损 害 ;赔偿机 制 视为运 营 人 。当一个 人 自己使 用或其 受雇 人或 代理 人在受 雇 期 间 1 9 3 3年在 罗 马 通 过 了 《 统一 有 关 航 空器 对 地 ( 水 )面第 三 使用航 空 器时 ,不论 其是 否在 授权 范 围内 ,该 人应 当被视 为 正在 方 造 成 损 害 的某 些 规 则 的公 约 》 ,但 批 准 与 签 字 国极 少 ,实 际 使用航 空 器 。运 营人 不 因另一 人做 出非 法干扰 行 为而丧 失其 作为 上 该 条 约未 达 到预 期 的效 果 。而 后 ,罗 马在 1 9 5 2年 修订 了 《 罗 运 营人 的身份 。但这 里应 当注 意 ,使 用权 的取 得应 当是通 过 合法 马公 约 》, 旨在 解决 在 某 一 缔 约 国登 记 的 外 国航 空 器对 另一 缔 行 为取得 的 。当涉及 到两 个或 者两 个 以上 的运 营人 的 问题 时 ,公 约 国地 ( 水 )面 的人 员 、财 产 等 造成 损 害 如 何赔 偿 等 问 题 ,但 约规 定 ,当一个 造成 本公 约适 用 的损害 的事件 涉及 两架 或两 架 以 批 准该 公 约 的 只有 2 6 个 国家 ,美 国 、加拿 大 等这 样 的航 空 大 国 上航 空器 ,这些 航 空器 的运 营人应 当对 第三方 所 受的任 何损 害负 均 未参 加 ,欧 洲则 只有 意大 利 、 比利 时 与卢森 堡参 加 Ⅲ 。 国际 民 连带 责任 。如果 两个 或两 个 以上运 营人 有此 责任 ,其相 互 间的追 用 航 空 组织 为刷 新 1 9 5 2年 《 罗 马公 约 》 ,于 2 0 0 8年 4月 2 1日 偿权应 当根 据其各 自的责 任限额 和其造 成 的损 害加 以确定 。 至 5月 2日 , ( 常设 )法律 委 员会 召 开 3 3 届 会议 ,审议 了 《 在 四 、赔 偿 机 制 非法 干扰行 为 下航 空器 对第 三 方造 成损 害的赔 偿公 约 ( 草 案 )》 《 非法 干扰 赔 偿 公 约 》规 定 涉及 民用 航 空器 的非 法 干 扰行 和《 一般风险情况下航空器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公约 ( 草 为造成的损害,由航空器运营人在一个限额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 限额 以上 的损 害 由通 过 公 约设 立 的 国际 民用 航 空基 金 来 提 供赔 案 )》口 】 。自此 ,非法干扰行为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偿 。 国 际 民用航 空基 金 是 为 了补 充 运 营人 责 任 赔偿 而成 立 的 , 非 法 干 扰 行 为 具体来说 ,凡任何企 图或者犯有使用任何方法包括使用暴 其 性 质是 一 个 救 助性 基 金 。其 供 款 来 自于 国际 商业 飞 行 所 载 的 力 或者 暴 力 威 胁 ,放 置 可 能危 及 民用航 空 器 飞 行或 者 民航设 施 旅 客 与货 物 收 取 的强 制 性 金 额 以及 缔 约方 大会 规 定 的金 额 。 在 内 人员 安 全 的物 质或 者 装 置 ,毁 坏 或 者损 坏 飞 行设 备 或 妨 碍航 涉 及 两个 或 两 个 以上 运 营 人 的事 件 中 ,如 果 事 件涉 及 同一 运 营 空 器及 民航 设 施 工作 ,传递 虚 假 情 报 等非 法 和 故 意地 危 及 民用 人 运 行 的两 架 或 多架 航 空 器 ,则 应 适 用最 大 质 量最 重 的航 空器 航 空器 和 民航设 施 的安 全 ,造 成 人 员 伤亡 、财 产损 失 和 环境 污 的责 任 限额 。当一 个 造 成公 约适 用 的 损 害 的事 件涉 及 两 架 或 两 染 等损 害 的或 者 可能 造 成 人员 伤 亡 、财产 损 失 和环 境 污 染 损 害 架 以上航 空 器 ,这 些 航 空 器 的运 营 人 应 当对 第 三方 所 受 的任何 危 险 的行 为 ( 以 下称 为 “ 罪行 ” )均是 非 法 干 扰行 为 。企 图 或 损 害 负 连带 责 任 。如 果 两 个 或两 个 以上运 营人 有 此 责任 ,其相 者犯 有 以上 任何 罪行 的人 的 同犯 即是 犯 有 罪行 。非 法 干 扰行 为 互 间 的追 偿 权 应 当根 据 其 各 自的责 任 限额 和其 造成 的损 害 加 以 因其 危 险 『 生 大 ,利益 攸关 者 多 ,一旦 成功 后果 极具 快 速毁灭 性 。 确定。 运 营人 一概 不需 对超 过对 其适 用 的责任 限额 的数 额 负责 , 由 此可 见 ,非法 干扰 行 为 引发 的 “ 链 式反 应 ” 对 于地 面 第 三 方 除 非 索赔 人 证 明 运 营人 或 其 雇员 明知 可 能造 成 损失 而故 意 或 轻 的损 害是 极其 严重 的。 率 地 作 为或 者 不 作 为促 成 了事 件 。运 营人 对 超 出限额 和 国际 基 二 、第三方与第 三方损 害的认定 金 的赔 偿请 求 承担 的是过 错责 任 。 关 于第 三 方 ,1 9 5 2 年 《 罗 马公 约 》是 这 样 规 定 的 ,凡在 地 限额 的 给付 办法 ,通 常来 说 遭 受 损 害 的第 三 方 为一 人 的 , ( 水 )面 上 遭受 损 害 的人 ,只 要 证 明该 项 损 害 是 飞行 中的航 空 经 营 人 在 限额 内承 担 责任 ,款项 给付 给该 第 三 方 ,超 过 部 分 由 器 或从 飞行 中的 航空 器 坠 落 下 的人 或 物 所 造成 的 ,即有 权 获 得 国际 基 金 给付 ;如果 遭 受 损 害 的第 三 方 为数 人 , 经 营人 在 限 额 本 公 约规 定 的赔偿 。到 了 2 1 世 纪 ,在罗 马公 约现 代化 的背 景下 , 内承担 责任 , 款 项 由这数 人按 比例 分 , 超过 部分 由国际基 金承 担. 《 在 非法 干扰 行 为下航 空 器对 第三 方造 成损 害 的赔偿 公约 》 ( 以 若 遭受 损害 者 为国家 的 ,经 营人对 国家 进行 赔偿 。 下 简称 《 非 法 干 扰赔 偿 公 约 》 )将 第 三 方 规定 为 : “ 第三方” 五 、结 语 是 指运 营人 、旅 客或 货 物 的 托运 人 或 收 货 人 以外 的人 ; “ 人” 在 全 球 化纵 深 发 展 的 今 天 ,非 法 干扰 行 为 已然 成 为 人 类 的 是 指任 何 自然 人 或法 人 ,包括 国家 。 公 约 明确 规 定 ,在 非 法 干 公敌, 想要约束该种行为需要国际社会的相互合作与共同打击 , 扰行 为下 ,航空 器 对 运 营 人 、旅 客 或者 货 物 的 托运 人 或 收货 人 而 想 要 将非 法 干 扰行 为带 来 的 损 失降 到 最 低 ,则 需要 建 立 更 加 以外 的人 造成 损 害 的 ,均 可按 照公 约要 求赔 偿 。 完 善 的损害赔 偿 机制 。 关 于第 三方 损 害 , 1 9 5 2年 《 罗 马公 约 》规 定第 三方 遭 受 的 参 考文 献 : 损 害需 要 第 三 方 自己证 明 是 由飞 行 中的航 空 器 或 飞行 中 的航 空 [ 1 ] 赵 维田. 国 际 航 空 法 . 北 京:社会 科 学 文献 出版社 , 0 0 0 : 3 7 3 . 器 坠落 下 的人 或 物所 造 成 的 直 接后 果 。 而在 后 来 的 《 非 法 干扰 2 赔 偿 公 约 》 中首先 明确 了 发生 的 “ 事 件 ”是 指 因涉 及 飞 行 中航 [ 2 ] 邵津 . 国际 法 咖 . 北 京 :北京 大学 出版社 ,2 0 0 8 : 1 8 2 — 1 8 3 . 空器 的非 法 干 扰行 为 而 导 致 的损 害 。 公约 继 续 规定 如 果 所 受 损 [ 3 ] 郝 秀辉 . 航 空 器 致 第三 人 损 害 的侵 权 责任 研 究 p] . 吉林:吉 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件 的直接后果 , 则无权根据公约要求赔偿。 林 大学 ,2 0 0 9 : 1 9 — 2 5 . 有 学 者将 广 义 的第 三方 损 害划 分 为直 接 接触 和撞 击 造成 的损 害 、 [ 4 ] 关 于 因涉及 航 空 器 的非 法干 扰行 为 而导 致对 第三 方造 成损 害 超 低 空 飞 行 或 突然 飞 跃 上 空造 成 的第 三人 损 害 、正 常飞 跃 上 空 的赔偿 的公 约 ( I C A O: DC C D D o c No . 4 3 ) [ A ] . 国际航 空法会 议 [ q, 0 0 9年 . 造 成 的第 三人 损 害三个 方 面 【 3 ] 。参 照以上 ,对 于在 非法 干扰 行 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