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doc 19页)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建筑领域出现不合格工程,各方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 处罚并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建筑业得到了持续的监管,将在长期内保持卓越的口碑。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实际案例 分析
案例一
某小区西区3号楼分户验收中发现结构漏测,开 裂严重等问题,业主代表阻止验收。
案例二
某小区南区2号楼新房交付全面,阳台面积小, 故障也小,业主舒适度极强,验收完美。
2 风险控制
对工程实施中的技术措施和质量检测数据进行审核,提前发现问题,控制工程施工风险
3 阶段性评审
对分户验收过程和结果进行阶段性评审,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建设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组织工程质量 编制验收方案 提实管理责 任。
按照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的要求,编制分户验收 方案。
资料的查看
工程验收时,必须查看完整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勘察报告、质量检测报告、质量控制手 册及质量验收记录等资料。
工程质量接收标准
按照建筑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以及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验收结果公示
将合格工程的验收结果公示,允许验收人员和业主进一步了解工程质量状况。
分户验收程序和管理要求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 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标准 及合同约定,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持续提高。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概述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根据分户实际需求和建筑面积的大小,按工程的 实际施工进度,将工程分为若干个独立的部分进行单独验收。保证整个工程 施工质量的依据。
分户验收资料
准备齐全资料确保验收的严谨性,如《住宅工 程交付验收资料汇总表》等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前言住宅建设是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的一部分,保障房屋的质量是重中之重。
为了确保住宅工程建设的质量,各级政府制定了相关的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
管理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建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工作,不适用于其他类别的工程和已投入使用的住宅。
主要内容分户验收的基本要求1.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应该按照程序、标准和要求进行,坚持“把握重点、突出重点”的原则。
2.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应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包括现场验收和资料审核两部分。
3.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应该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建筑安全、使用性能以及工程质量,同时要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4.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过程中应该与购房人进行沟通,告知验收的详细过程和前期工作。
重点关注购房人的需求,给予满意的解决方案。
分户验收的程序和标准1.资料审核资料审核主要包括住宅工程竣工图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应在分户验收前完成审核,以保证分户验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应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组成,分别负责现场验收、技术交流和备案工作。
验收重点在于建筑结构、设备安装、建筑施工、水电和供暖等方面,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安全。
分户验收的结果处理1.验收合格若住宅工程符合验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则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应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
2.验收不合格若住宅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则验收不合格。
建设单位应当对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复验,验收合格后再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
后记住宅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是很重要的,分户验收是建设单位和监管单位的重要职责。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分户验收,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07-04-05济建发[2007]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签署《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经分户质量验收或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加强对检验批的验收,对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的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必须确保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并应进行必要的仪器检测及观感质量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结构工程外观及强度(混凝土、砂浆等)(二)钢筋的规格、等级、间距、数量、保护层厚度;(三)屋面淋水(蓄水)试验;(四)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五)外墙、地下室防水效果;(六)室内净高及轴线;(七)楼梯、阳台、窗台等临空处安全防护设置;(八)烟道(抽气道);(九)门、窗质量;(十)室内墙面、顶棚施工质量;(十一)地面质量;(十二)安全玻璃的使用;(十三)给水管道通水试验;(十四)暖气管道、散热器压力试验;(十五)卫生器具满水试验;(十六)排水干管通球试验;(十七)电气照明全负荷试验;(十八)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十九)相、零、PE线接线情况及接头处理;(二十)智能系统检测及试运行;(二十一)通风与空调系统测试及试运行。
湖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湖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1.2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严格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组织验收,并按本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1.4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住宅工程分户验收2.1 质量分户验收要求2.1.1当每户(套)工程完成所有合同约定项目,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在单位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质量分户验收。
2.1.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应在分户验收前,组织建设各方主体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明确各方职责,并按本规定要求对每户(套)住宅和公共部位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
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2.1.3质量分户验收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包括以下验收项目: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门窗材质及安装质量;栏杆安装质量;防水工程质量;室内空间尺寸;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质量;其他规定要求检查的内容。
2.1.4 质量分户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主体提出处理整改意见。
并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做好相关记录。
2.2 质量分户验收项目2.2.1 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1、验收内容:1)地面强度、空鼓、裂缝、起砂;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
全数检查。
2)墙面和顶棚强度、空鼓、裂缝、脱层、爆灰;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
全数检查。
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邻各类面层的标高差。
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范文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doc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公布的《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订。
第七条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市、州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和质量投诉热点问题,在当地定期公布《指南》。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条例(全文)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条例(全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确保住宅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划分验收单位和验收范围第二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单位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成。
建设单位为主责单位,其他单位配合完成。
第三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范围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给排水与供暖通风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景观与绿化工程等。
第三章验收资料准备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住宅工程竣工图纸、监理报告等。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提交住宅工程设计资料,包括:住宅建筑设计、构造设计、装饰设计等。
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按照逐户验收的原则进行,验收程序包括:验收申请、验收准备、现场验收、验收记录等。
第七条验收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包括验收单位、验收范围、验收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验收准备包括验收前的场地准备、材料准备及设备准备等工作。
第九条现场验收由验收单位在建设单位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包括验收单位成员到场,进行实地检查和测量等。
第五章验收结果及处理第十条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验收完成后,验收单位应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对于合格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需按时交付,并提供规定的保修服务。
第十二条对于不合格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若整改后仍不合格,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指进行住宅工程建设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2. 设计单位:指承担住宅工程设计的设计机构。
3. 施工单位:指承担住宅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或个人。
4. 监理单位:指承担住宅工程监理的监理机构。
5. 合格:指住宅工程建设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0]280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房产局、西安市建委,杨凌示范区土地建设规划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3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全解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全解前言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是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而制定的,旨在通过规范分户验收程序、严格验收标准、加强监督管理等手段,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制定背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住宅工程质量治理工作。
其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就是对住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
规定内容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分户验收的概念及程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后,业主按照建设部门要求对房屋进行验收的过程。
分户验收包括三个程序:业主提出分户验收申请、开展分户验收、制定分户验收等。
二、分户验收的标准和要求在分户验收的过程中,需要遵守标准和要求。
其中包括建设部门制定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住宅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以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
业主和开发商在验收过程中,需要全面、客观、细致地进行检查和评估,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
三、分户验收的主体和职责分户验收的主体和职责主要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开发商等。
其中,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测检测,提供相关验收文件和资料。
业主和开发商要认真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为了确保分户验收的全面、客观、公正,需要加强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业主、监理工程师等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举报等。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是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住宅工程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在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的同时,也保障了广大群众的安全和权益。
希望相关单位和人员共同遵守规定,加强监督管理,推动住宅工程质量提升。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开发的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工程结构安全,降低住宅质量投诉,强化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地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相关设计文件进行。
施工单位提交单位工程(初装修)竣工验收前,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按本办法规定内容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地区集团所属各公司开发的所有住宅项目;对于其它地区集团所属公司开发的项目,结合当地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进行分户验收工作。
第二章分户验收工作要求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所有工程量。
(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查资料)完整。
(三)主要功能的抽查项目结果均符合要求。
(四)屋面、厨卫间盛水试验和外窗喷淋试验符合要求并且记录齐全。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详见附件1):(一)室内土建工程质量1.室内空间尺寸;2.门窗质量和使用功能;3.顶棚和内墙面质量;4.楼地面质量;5.栏杆安装质量.(二)室内安装工程质量(包括水电)(三)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质量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准备工作(一)人员组织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行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应当通知物业公司参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二)检测仪器分户验收过程中应配备各种常规检测仪器和工具,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三)计划编制审核建设单位工程部应组织总包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经建设单位工程部、监理审核批准。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川建发[2007]9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7.09.12【实施日期】200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92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厅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自治区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工程外在质量是否合格和使用功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进行观察和必要的测试,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四条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进行,已确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派人参加。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相应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分户验收。
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分户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建设单位组织下,第三方服务机构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制定质量分户验收方案。
2.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分户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第六条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工程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且具备水、电检查条件;2.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3.各阶段的质量常见问题专项验收均合格;4.厨房、卫生间、露台、屋面、外门窗、地下室等涉水部位已按规定具备淋水、蓄水等渗漏检查条件;5.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6.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七条分户验收主要包括外观检查、现场实测实量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具体检查以下内容:1.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2.门窗安装质量;3.玻璃和护栏安装质量;4.防水工程质量;5.室内空间尺寸;6.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7.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安装质量;8.电气工程安装质量;9.智能工程安装质量;10.其它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验收的内容;11.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一、分户验收的意义(必要性)
3、当前我国的施工验收规范对于竣工房屋的某些质量问题,如室内空间 尺寸偏差目前还没有明确的验收标准,对有些质量问题如空鼓、面层裂缝 (水泥面层、粉刷面层)、外墙外窗渗漏等验收检查方法没有操作性很强的 统一的规定。住户反映的一些质量问题在界定、处理时往往依据不足,房屋 买卖双方各执己见而产生矛盾。
(2)精装修:交付的房子是指购房人拿了钥匙进去就可以住的房子。
“精装修”是指根据业主要求一次设计到位,而施工时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完成全部 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的工程。
购房人购买“精装修”房,可参考建设部印发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 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在合同附件中对“精装修”的标准进行 具体约定。如约定各种管道离墙的距离、水表、电表、配电箱入户或家中安有独立的 燃气锅炉等也能约定具体位置(分户验收规定仅适用初装修)。
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进行如下监督检查
1、十六条第一款。
2、在单位工程竣工前随机抽查实体。抽查住宅室内房间不少于10%,且不少 于3户,若发现结果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不符,责成建设单位重新 进行分户验收(十六条第二款)。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一、前言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分户验收工作,促进住宅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经过专家评审和公示,制定了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所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工作。
三、分户验收3.1 安全技术验收住宅工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在安全技术验收前必须立即处理完毕,保证工程安全。
3.2 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包括户内外墙面的平整、垂直度、水平度等,要求符合国家标准以及规划设计文件要求。
同时,还需进行水电验收、防水验收以及橱柜制作和安装的检查等。
3.3 环保验收住宅工程环保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室内空气环境、水表抽样和噪声环境检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环保标准达到要求。
四、验收标准分户验收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分户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网签和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五、分户验收管理5.1 管理机构设立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机构,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5.2 验收时点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工作在建设过程中,进度具体把控以及监督管理应该全程跟踪,确保验收时点准确。
一般来说,分户验收要在装修完毕并通电之后,还要进行达到消防验收要求以及前期验收等工作。
5.3 相关资料分户验收时需要完善相关资料,包括装修方案、建设图纸、验收记录等。
5.4 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应当详细记录,并签署相关文件记录,准确反映验收情况。
六、分权管理国家建立分权管理制度,各级机构代表行政权利开展分户验收管理工作。
七、责任与监督7.1 业主安全责任业主应当改善住宅环境、维护安全守则,对自己家庭成员的保护承担相关责任。
7.2 管理责任分户验收工作的组织者,要严格落实管理职责,确保分户验收规范、科学、合理、安全进行。
7.3 政府监督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分户验收的监督工作,同准备资料以及审核验收记录,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
八、附则本规定同时适用于私人住宅、公租房等其他类型的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管理工作。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西安市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建筑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栏杆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空间、构件尺寸;(六)外墙保温质量;(七)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分户验收工作。
(二)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并做好记录。
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
验收具体内容应按照《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表1)进行。
分户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填写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各方参加人员签字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表2)及《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部分)》(表3);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七条《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公共部位的观感、使用功能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有关质量验收标准,强化对住宅工程检验批的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建设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六条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重点对每户住宅及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六)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九)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检查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人员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设计单位、物业公司、购房人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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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8-8 文号:成建委发[2007]484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附件: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七日
附:《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管理规定》 (2)
附: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 (7)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筑市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建设工程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性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三)门窗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他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需要分户检查的内容。
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板)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第七条分户验收的具体内容建设单位参照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定期公布的《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本规定,结合一定时期内本市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和质量投诉热点问题,制定《指南》,并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站(.)、成都建设信息网
()和《成都市建设工程监督动态》上定期公布。
《指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分户验收的验收项目、验收内容和验收要求等;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以下简称《分户验收记录表》)示范用表;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以下简称《分户验收结果表》)示范用表。
第八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照《指南》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分户验收方案。
方案包括下列内容:确定具体验收项目、验收数量,并制定相应的《分户验收记录表》;确定实测实量项目的检查部位和数量,安排检查工具;安排验收日程等。
(二)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并组成分户验收小组。
设计单位、物业公司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三)分户验收小组按照已制定的方案对工程进行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的测量与操作应当按照国家、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
(四)分户验收小组分户填写《分户验收记录表》,分户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记录表中签字,对结果进行确认。
(五)分户验收小组发现验收结果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与复查情况应记入《分户验收记录表》。
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时,应当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分户验收记录表》上载明。
(六)分户验收小组发现设计质量问题的,应要求设计单位整改及提出处理方案,整改与处理情况应记入《分户验收记录表》。
第九条完成上述分户验收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分户确定验收结论,并填写《分户验收结果表》。
所有验收项目均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受检的分户验收结论为合格。
第十条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随机抽取部分《分户验收记录表》、《分户验收结果表》等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核查,并在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对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核查内容包括: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记录;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质量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
未经核查或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三条住宅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等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5)
附件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6)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
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即将开展,为有利于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通知要求,我站依据近期我市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工程质量投诉的热点、施工难点等,向社会推荐如下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办法和验收要求等,提供验收记录表(样表)作参考,希望住宅建筑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分户验收方案,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1、基本规定
1.0.1分户验收的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1.0.2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工程特点和《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
2、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3、作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外墙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4、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器回路标志清楚。
5、确定检查单元。
6、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
1.0.3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的相应资格
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物业公司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1.0.4分户验收所用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工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1.0.5精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在分户验收前针对工程特点,参照本规则,制定验收方案。
1.0.6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项目应符合《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2、每一检查单元计量检查的项目中有80%及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3、分户验收记录完整。
1.0.7分户验收时应形成下列资料:
1、分户验收过程中,每户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2、公共部位只需填写一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3、单位工程全数验收完毕,汇总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此表应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4、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1.0.8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制订处理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进行返修或返工。
2、处理完成后,应对返修或返工部位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全部符合要求。
3、当返修或返工确有困难,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6条相关规定,按照一定的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对单位工程进行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