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单位犯罪条文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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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指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为主体的刑法责任。

单位犯罪不仅涉及组织的利益,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社会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从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角度出发,论述其特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对象刑法对单位犯罪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等。

这类单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实力,其组织成员对外行为是该单位的代表行为,也就是说该单位的组织成员实施刑法行为,该单位本身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确定单位犯罪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犯罪实施的对象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特征。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单位犯罪的形式和犯罪意图。

单位犯罪的形式主要包括:1)直接实施犯罪行为;2)通过代理人实施犯罪行为;3)通过分支机构实施犯罪行为;4)通过下属的单位实施犯罪行为。

而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则是指单位成员的行为,包括犯罪组织指令、批示、决策等,以及对犯罪行为的默许和包容等。

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种类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罚款:对于轻罪情况,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

(2) 刑事拘留: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单位犯罪行为,可以对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的直接负责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3) 暂停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当单位犯罪的性质、情节非常严重,导致社会严重危害时,可以采取行政许可证暂停、撤销等行政措施。

(4) 财产没收:对于单位犯罪所得的财产,可以依法判处罚金并没收相关的财产。

(5) 制裁个人: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人员等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的特点1.组织集团性单位犯罪具有明显的组织集团性,即犯罪的主体和实施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组织化和行动的协调性,这也决定了单位犯罪不仅是个别人的行为,而是群体的行为。

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怎样

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怎样

一、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怎样根据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这是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比较普遍适用的处罚原则。

由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适用双罚制的原则,有时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和对单位犯罪起到足够的警戒作用,因此,刑法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根据具体的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认为不宜采用双罚制处罚原则的,在分则中有的规定了单罚制,即单位犯某种罪的,不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处罚的规定。

二、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如下: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

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

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

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

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

有的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我们认为,单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这时单位犯罪所谋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

刑法重点记忆条文

刑法重点记忆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点记忆条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年3月14日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从定罪量刑的视角分析单位犯罪问题

从定罪量刑的视角分析单位犯罪问题

从定罪量刑的视角分析单位犯罪问题摘要:本文从定罪量刑的视角,分析了单位犯罪在对单位定罪标准上存在高于和等于自然人定罪标准的两种模式。

对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规定又有四种情形。

关键词:单位犯罪;定罪量刑;自然人;双罚制一、单位犯罪概述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就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1)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

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个别的单位犯罪未采用双罚制,而实行了代罚制,即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如《刑法》第 125 条、第 128 条、第 153 条、第150 条、第 211 条、第 220 条、第 231 条、第 346 条等。

但相关条文并没有对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定罪标准作出明确的不同规定。

但是,我国刑法中相关犯罪的定罪标准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的,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标准实际是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一)单位犯罪的定罪标准高于自然人犯罪。

如《刑法》第 175 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2 倍;《刑法》第 188 条规定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3 倍;《刑法》第 192 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5 倍;《刑法》第 224 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个人诈骗数额在 5 千元至2 万元以上的、单位诈骗数额在 5 万元至 2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10 倍;《刑法》第 194 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个人诈骗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单位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20 倍;《刑法》第 225 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其中个人违法买卖外汇数额在 20 万美元以上的、单位违法买卖外汇数额在500 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25 倍。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一)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将单位犯罪行为付诸实施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①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犯罪单位内对实施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

一般为犯罪单位组织中的领导者、负责人,他们是单位意志的表达者和体现者。

②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内部人员,他们如未经授权或事后许可,通常不能直接代表单位的意志。

2、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必须是谋取非法利益,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谋取的利益,而且还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如单位为购买生产所需原料而行贿,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是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以牟私利,如厂长为捞取不义之财而以单位名义向有关部门行贿等,也不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3、必须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①职务活动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单位章程或组织原则以及单位的意志而决定从事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外以个人意志实施单位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②单位意志是指单位因欲要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过程。

单位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不同与自然人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也不完全是单位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合,而是根据单位的目的、方针、宗旨等需要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意志。

③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根据单位意志实施的,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

就是说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

因为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方式。

单位犯罪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单位犯罪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单位犯罪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单位犯罪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少听到,因此,很多人都会单位犯罪不熟悉,但是,单位犯罪也是有法律规的。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的是以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1、单位犯罪的两罚制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

对单位判处罚金的,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也就是对罚金的具体数额未加以明确规定。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单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情节、手段以及被处罚单位的执行能力等具体情况,酌定考虑适用罚金的数额。

对于一次性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判令其分期缴纳。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刑罚时,主要是以自由刑为主,当然也有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的。

在适用自由刑时,大部分与个人犯罪的刑罚相同,一部分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实行两罚制是对单位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能够反映出对单位犯罪的全面否定(既否定单位,又否定作出决策行为和实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法律规定只实行单罚制,将不利于遏制单位犯罪。

2、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少量条文对单位犯罪只规定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单位不适用刑罚。

这是因为:犯罪虽然是以单位的形式实施的,但实际上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个人的行为上,如果个人不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也就不会产生这种危害的结果。

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只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就可以了,而没有必要在对进行处罚。

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

一、单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是: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二,单位犯罪的存在范围具有法定性,即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才能成为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除侵犯财产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三章犯罪外,其他七章罪都存在单位犯罪,具体罪种约有120个左右。

单位犯罪多数为故意犯罪,少数属于过失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单位犯罪中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界定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

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该说区分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4第十四章单位犯罪000001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4第十四章单位犯罪000001
2020/12/28
二、单位的范围
1、单位与法人 2、所有制问题:国有、非国有 3、国家机关:法院成被告案 4、单位的附属机构
• (1)独立的分支机构 • (2)单位内设机构
5、不属单位犯罪属于自然人犯罪的四种情况
•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 •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利益归个人私分。 • (3)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 • (4)成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 • (4)刑法明文规定 ➢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共同犯罪(主要是单位领导成员集体
共同犯罪)
2020/12/28

• 2008/四/2部分. •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
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 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 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 • 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 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 • 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 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 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 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 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 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 。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 • 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 [问题]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 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如何对单位进行处罚

单位犯罪如何对单位进行处罚

单位犯罪如何对单位进行处罚一、单位犯罪如何对单位进行处罚1、单位犯罪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从刑法总则和分则两个方面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根据:一是刑法第二章第四节中的第31条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罚原则;二是在分则的十大类犯罪中有九类犯罪规定了具体的单位犯罪罪名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

刑法总则和分则共同形成了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和依据。

2、单位犯罪的刑罚原则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说明我国刑罚在处罚单位犯罪时,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同时也不排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单罚制”。

所谓双罚制又称两罚制,是指对于单位犯罪的,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在我国刑法中对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

所谓单罚制又称代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的,不判处单位罚金,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就是单罚制的一个典型的立法例。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是实行“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补充”的处罚原则。

二、单位犯罪的认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都是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单位犯罪认定必须在犯罪构成理论指导下,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所确定的各项基本原则,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的各项总则性规定,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关于具体单位犯罪的规定。

单位犯罪认定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注意审查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

没有适格的单位主体,就没有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主体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特征,把握住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也就确定和掌握了认定的基本标准。

单位犯罪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处罚原则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指针对单位犯罪进行的刑事处罚原则。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对于单位的刑事责任已经有了一整套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单位犯罪的处罚还存在不公平、不透明等问题。

因此,为了保证单位犯罪处罚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必要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进行认真地研究和阐述。

一、主体责任原则主体责任原则是指在单位犯罪行为中,单位必须对违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这个原则基于的是单位的法律地位和法人的基本原则,要求个人和单位在法律上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凡是单位的犯罪行为,都必须由公司法人或管理人员进行承担责任。

二、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当原则是指对于单位犯罪行为,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作用大小,依照刑法规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轻重程度,确保罪与刑相当。

从组织形式、人员规模、社会影响力等多角度出发,精确估计单位犯罪的危害程度,根据犯罪程度分层次进行刑罚量刑。

三、标准一致原则标准一致原则指对于单位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并根据其实际情况,逐一审慎判断,并按照统一的标准予以审核。

无论是从犯罪的主观恶意程度还是犯罪的客观条件来看,都要进行同样的审核标准,在开展判决程序时,在确定罪与刑的过程中,必须保证标准的一致性。

这样才能确保法律宣告和执行的公正性。

四、独立自主原则独立自主原则指对于单位犯罪行为,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和作用大小,判断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确定适当的纠正办法,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刑罚量刑。

这要求相关部门在进行单位犯罪审判时,必须以独立的立场和自主的态度进行分析和判断,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影响,保证裁判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总之,单位犯罪处罚原则不仅是我国在制定刑法规定时所遵循的原则,而且还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所应当遵守的指导性原则。

只有在公正、合法、规范的基础上,我们才能保障单位犯罪处罚工作的严肃和威慑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法宣考试试题

法宣考试试题

法宣考试试题法宣考试试题法宣考试是对法律专业学生进行综合能力考核的一种方式。

在这个考试中,学生需要回答各种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包括法律条文的解释、案例分析以及法律实务等。

这些试题旨在考察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以及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一些常见的法宣考试试题,并给出一些解答思路。

一、法律条文解释1.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单位犯罪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或者由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

”请解释该条文的含义。

该条文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定义。

单位犯罪是指由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是由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是一个组织或单位,而不是个人。

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其主要特点是犯罪主体是一个组织或单位,而不是个人。

2. 《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自愿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请解释该条文的含义。

该条文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约定自由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权自愿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这些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约定合同内容时,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约定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自主权。

二、案例分析1. 某公司雇佣了一位年轻的女性员工,并对其进行性骚扰。

该女性员工感到非常困扰,并向公司提出了投诉。

公司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处理该投诉。

请分析该案例,判断是否构成性骚扰,并说明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雇主不得对雇员进行性骚扰。

性骚扰是指以性别为目的,对他人进行言语、行为等方面的骚扰行为。

在该案例中,公司雇佣的员工对女性员工进行了性骚扰,这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处理该投诉,也表明其对性骚扰行为的纵容。

刑法条文关于单位犯罪

刑法条文关于单位犯罪

1234567891011121314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15。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及其处罚原则是什么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及其处罚原则是什么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及其处罚原则是什么如果⾃然⼈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是单位集体犯罪的,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般会对单位判处罚⾦。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有单独的规定和处罚原则,那么,具体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及其处罚原则是什么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两罚制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

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判处罚⾦采取⽆限额罚⾦制,即对罚⾦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直接责任⼈员是判处刑罚,这⾥的刑罚包括⾃由刑与罚⾦,主要是⾃由刑。

对个⼈判处⾃由刑的,⼜有以下两种情况:(1)在绝⼤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犯罪相同刑罚。

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百⼀⼗三条⾄第⼆百⼀⼗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这⾥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犯罪的规定处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犯罪的刑罚。

例如个⼈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索取、⾮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犯受贿罪的情况。

(⼆)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然⼈⽽不处罚单位。

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数额较⼤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集资诈骗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

集资诈骗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

一、集资诈骗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集资诈骗罪因为所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同时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比较恶劣,我国对该犯罪持的是坚决打击的态度。

在实践中,个人与单位都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这两者构成犯罪的数额起点不同,个人为10万,单位为50万,同时,两者的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集资诈骗罪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

一、集资诈骗罪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集资诈骗罪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犯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

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

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l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不构成哪些犯罪

单位不构成哪些犯罪

一、单位不构成哪些犯罪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二、单位犯罪的认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

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25日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三、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1、时间产生犯意的时间不完全相同。

单位犯罪中,犯意只能产生于犯罪行为实施以前。

这是因为,单位犯罪总是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之后才去实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产生之后才去实施。

共同犯罪中,犯意产生的时间是较为随意的,既可以是在实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实施犯罪过程中。

单位职工犯罪如何处理

单位职工犯罪如何处理

单位职⼯犯罪如何处理⽆论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政府,职⼯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都有⼀定的章程、制度和规定来约束和规范员⼯的⾏为,但员⼯作为⾃然⼈有⾃⼰的意志,那么员⼯做出了⼀些违规、违法⾏为,⼜该如何界定和解决呢?为此店铺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单位职⼯犯罪如何处理⼀、如果员⼯的犯罪⾏为不是受到单位指派的,单位不承担责任。

应该根据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依规处理。

如果制度不健全,可以依照领导办公会的形式给予处理。

处理时可以考虑其罪⾏的性质、程度、刑期以及犯罪的原因,重要的是其在单位的作⽤和价值,是否还能为单位继续⼯作,等等。

如果还有使⽤价值,可以考虑保留⼚(公司)籍,留⼚(公司)查看,服刑期间停发⼯资,保险中断的处分。

也可以直接开除处理。

⼆、劳动者涉嫌犯罪的,⽤⼈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为。

单位犯罪⾃⾸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问题的研究。

其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配下实施的;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明确规定。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

重要法律法规条文摘录

重要法律法规条文摘录

引言概述:法律法规条文是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摘录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条文,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领域的相关条文,对其进行详细解读与分析。

正文内容:一、刑法相关条文摘录详细解读:该条文明确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公民的住宅安全和人身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详细解读:本条规定了单位犯罪和对单位责任人的惩罚,以维护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制裁力度,确立了法治的原则。

二、民法相关条文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履行合同义务。

详细解读: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合同的有效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详细解读:本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与人身健康的关系,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和健康权益。

三、行政法相关条文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详细解读:该条文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行政复议的途径,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国家秘密。

详细解读:本条规定了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以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和行政监察的公正性。

四、经济法相关条文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详细解读: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以吸引和保护外商投资,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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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单位犯罪条文的内容是什
么?
单位犯罪是指组织团体犯罪的行为。

如企业、公司等集体进行犯罪的活动。

单位犯罪条文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一般是实行的处罚制度是对单位和主要直接负责人员进都要刑罚。

不仅有单位罚款,还有相关主管人员的刑事处罚。

例外情况会有处罚上的差别。

下面来具体探讨一下法律条文的规定。

法律规定单位犯罪条文的内容是什么?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条文中的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以,对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同时处罚犯罪的单位和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但是,如果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于例外情况。

这是
因为,单位犯罪的情况具有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并不能准确全面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
则和对单位犯罪起到足以警戒的作用。

处罚根据
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

单罚制,又称为代罚制或者转嫁制,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

总之,在单位与个人之间只处罚其中之一。

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指在单位犯罪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

在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中有单罚制的规定,例如刑法第127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单位犯罪采取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但由于当时并不承认单位犯罪,因此刑法理论上没有从单位犯罪的角度对此加以理解。

1987年,我国《海关法》首次规定了单位犯罪,并确立了两罚制。

《海关法》第4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此后,我国刑事立法对单位犯罪大多规定了两罚制。

应该说,单罚制与两罚制相比较,两罚制更为科学。

这是因为,单位是一个具有整体性和组织
性的主体,因而它应当对其意志支配下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将这个责任推卸或转嫁给他人。

因此,作为刑事责任必然后果的刑罚,也就应当加诸单位本身。

同时,单位毕竟是个人的组合体,个人是单位存在的基础。

因而,既然我们把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认定为单位的整体行为,把他们的决定、决策视为单位意志的表现,并且这些人也是有权代表单位作出各种决定和决策并具体地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他们就应该对由自己决定实施的单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将这种刑事责任全部推脱或转嫁到单位身上。

因此,也就应当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这实际上还是由个人承担的单位的刑事责任,处罚的主体还是一个,即单位,只不过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有别罢了。

由此可见,两罚制不是对两个主体,而是对一个主体即单位的整体处罚,是同一刑事责任根据单位成员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而作的不同分担,是对单位的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

因此,对单位犯罪实行两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反映对单位犯罪的全面的刑法的否定评价,有利于遏制单位犯罪。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犯罪虽然是以单位形式实施的,但实际上社会危害性主要反映在个人的行为上,因而没有必要对单位进行处罚,只须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只处罚个人的单罚制也是必要的。

根据以上情况,刑法第31
条对单位的处罚作出以下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以两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总之单位犯罪是比较复杂的社会犯罪活动。

社会危害也很大。

单位犯罪条文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为主,兼而有单罚制作为辅助。

但是为了惩处起关键作用的直接负责的个人,也可以刑事定罪处罚,不对单位处罚。

单罚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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