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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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业标准化战略构想与实施

新闻出版业标准化战略构想与实施

该标 准 ( 报批 稿 ) 已于今 年7 报全 国信 息与 文献 标 4
准 化技 术 委 员会 。根 据 程序 ,该 标 准经 国家标 准 审 查 部 、国家 标 准化 管 理 委员 会 审 定 后 已于 1 月 1 日 0 8
批 准 .定于2 0 年 1 1 0 7 月 日全 面实施 。
极 大 回报 。
经 营 ,实现 跨 地 区 、跨 行 业 、跨体 制 、跨 规模 的联 合经营。
在新 闻 出版 总署 的领导 下 ,2 0 年7 《 闻 出 06 4 新
版标 准 体 系表 》 工 作 组 成立 ,该 项 目由 中 国出版 科 新 闻 出版 行 业 所 涉 及 的标 准 以产 业链 来 划 分 有 出版标 准 、印刷 标 准 、发 行 标 准 、管 理 标 准 等 ,以 标 准 的性 质 来 划 分有 基 础 标 准 、技术 标 准 、质量 标
则 》 两项 标 准 ;并 即将 以新 闻 出版行 业 指 导性 技 术
称为 : 1 音像 制 品质量技 术要 求 .《 带》 2 音 像制 品质 量技 术要 求 .《 频光 盘》 3 音像 制品 质量技 术要 求 第三部 分 :V 音 .《 HS 带》 4 音像 制 品质量技 术要 求 .《 频 光盘 》 5《 . 音像制 品质 量技 术要 求
用途数 字 光盘》 该系 列 国家标 准今 年7 4在 京通 过专 家审 定 ,有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部 分 :盒式音
第二 部分 :数 字音
文 件 形式 颁布 《 出版 物发行 标 准体 系表 》 ,它对 于促 进 和 规范 发行 行 业标 准 的制 ( )订工 作 ,有计 划 、 修
将会大大 提高生产 力和管理水 平 为整个 经营带来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针对新闻出版行业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新闻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新闻媒体的权益。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出版物审批制度:规定了新闻出版单位的设立、发行、印刷等环节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出版物的内容合理、合法。

2. 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对出版物的内容进行审核,禁止出版违法、淫秽、暴力、恶俗等有害信息。

3. 出版物经营管理制度:对新闻出版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包括出版物定价、发行范围、市场竞争等方面的规定。

4.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新闻出版单位的版权和著作权,对盗版、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

5. 互联网新闻出版管理规定:针对互联网新闻出版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保护网络新闻从业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6. 新闻出版市场监管制度:对新闻出版市场进行监管,防止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保持市场秩序。

这些新闻出版管理规定对于新闻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新闻从业者和用户提供了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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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1997年8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出版活动的管理,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标准出版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本办法所称标准出版活动,包括标准出版物(包括纸质文本、电子文本)的出版、印制(印刷或复制)、发行。

第三条标准必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卫生、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委托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四条标准的正式说明和解释,由标准的审批部门组织编写,并按本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由有关的出版单位出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写和出版。

第五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同标准审批部门签订的合同,标准的出版单位享有标准的专有出版权。

第六条标准出版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规定。

出版合同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标准的专有出版权;(二)标准的载体型式、文种;(三)发行范围;(四)交稿要求;(五)出版周期、质量要求;(六)出版费用;(七)义务与权利;(八)违约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经营为目的,以各种形式复制标准的任何部分,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存入电子信息网络用于传播,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出版单位出版标准汇编时,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新闻出版的管理,新闻出版署颁布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新闻出版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修订与新闻出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和监督标准的实施;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是新闻出版行业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

企业标准化工作是企业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搞好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有关各企业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新闻出版行业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要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新闻出版规律并与国际接轨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体系。

第五条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应及时收集、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六条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新闻出版署统一管理新闻出版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新闻出版行业的标准化政策和规章,负责本行业标准化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协调工作;2.组织制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体系及长远规划;3.制订新闻出版行业标准项目年度工作计划;4.组织标准的制、修订,负责国家标准的申报和行业标准的审核、编号及发布;5.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指导和管理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7.对本行业各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8.参与协调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9.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10.对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新版《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新版《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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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作者:
来源:《印刷技术·数字印艺》2014年第03期
2014年2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原新闻出版署于2001年1月6日发布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规定,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实行年度立项制度。

根据新《办法》,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通过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标准立项申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31日前完成年度立项申请的审查,并形成下一年度的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技术归口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立项建议。

此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列入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中的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技监局政发(1997)11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出版活动的管理,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标准出版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本办法所称标准出版活动,包括标准出版物(包括纸质文本、电子文本)的出版、印制(印刷或复制)、发行。

第三条标准必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卫生、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委托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四条标准的正式说明和解释,由标准的审批部门组织编写,并按本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由有关的出版单位出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写和出版。

第五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同标准审批部门签订的合同,标准的出版单位享有标准的专有出版权。

第六条 标准出版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规定,出版合同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标准的专有出版权;(二)标准的载体型式、文种;(三)发行范围;(四)交稿要求;(五)出版周期、质量要求;(六)出版费用;(七)义务与权利;(八)违约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经营为目的,以各种形式复制标准的任何部分,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存入电子信息网络用于传播,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出版单位出版标准汇编时,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非正式审批或发布的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简谈我国新闻出版业的标准化建设

简谈我国新闻出版业的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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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 新闻 出版业 转企 改制 、转型 升级 的 关键 时期 ,标 准化 工作 也 同样面 临着变 革 , “ ”成 为现阶 段标 准化 工 变
作 的主要 特 点 .可 以概括 为 3个 方面 :
1主 体 与 服 务 对 象 的 转 变 .


熟 悉 业 务 的 不 了 解 标 准 .了 解标 准 的 不 熟 悉 业 务 .
的标准化 建设
行 业标 准化 工作 面 临着 新情 况 、新 问题 ,也 迎 来
作 的 主 要 特 点 和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加 以 分 析 ,提 出
关键词 :标 准化
现状 分析
思 考建议
随着科 技 的进 步和经 济 的发 展 ,标准 在社 会 生活 中 的 地位 不断 得到提 高 .并发挥 着越 来越 大 的作 用 。据德 国 的
出版 管理 部门直 属 的标准 化技术 委 员会共 组织 制定 并实施
来说 .标 准 的重要性 也在 与 日俱增 ,特 别是 在信 息技 术带
来的机 遇与挑 战面 前 ,标 准 更成 为出版 业驾 驭技 术 的手 段 之一 .成为 实现 数 字化 转型 的基础 和条 件 。
标 准 是 “ 了在 一 定 范 围 内 获 得 最 佳 秩 序 ,经 协 商 一 为

栏 目主 持 : 晓 嫣
的 重点 已经 由传统 出版 转 变到 数字 出版 。柳 斌 杰 署长 在关
于新 闻 出版 的重要 讲话 中 .明确 表 示新 闻 出版 业标 准 的立
项和 制定 要主 要针 对数 字 出版 . 决数 字 出版 面 临 的问题 . 解 传统 出版 领域 已经 制定 的标 准 要加 强宣 贯和 实施 力度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公开征求《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公开征求《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公开征求《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日期】2020.07.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开征求《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我们起草了《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电子邮箱:**************。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

国家新闻出版署2020年7月16日附件:1、《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说明附件1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新闻出版(版权)行业技术进步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贯彻广泛参与、鼓励创新、国际接轨、支撑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办事、科学适用、公正公开、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机制,制定并实施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规划,建立新闻出版(版权)标准体系,制定、组织实施新闻出版(版权)标准,以及对新闻出版(版权)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1.06•【文号】新闻出版署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01.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1年1月6日新闻出版署令第1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修订与新闻出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和监督标准的实施;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是新闻出版行业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

企业标准化工作是企业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搞好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有关各企业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新闻出版行业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要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新闻出版规律并与国际接轨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体系。

第五条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应及时收集、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六条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新闻出版署统一管理新闻出版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新闻出版行业的标准化政策和规章,负责本行业标准化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协调工作;2.组织制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体系及长远规划;3.制订新闻出版行业标准项目年度工作计划;4.组织标准的制、修订,负责国家标准的申报和行业标准的审核、编号及发布;5.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指导和管理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7.对本行业各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8.参与协凋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9.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10.对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行业标准与规范制定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行业标准与规范制定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行业标准与规范制定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是传媒行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关乎社会舆论的引导和信息的传播。

为了保证其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制定行业标准与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制定行业标准与规范的重要性,以及制定标准的具体方法和过程。

一、行业标准与规范的重要性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作为传媒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直接与社会大众的信息获取和公共舆论的形成密切相关。

制定行业标准与规范对于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行业标准与规范有助于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职业道德。

新闻出版从业人员应该遵循的职业道德标准是其工作的基石,而行业标准与规范将这些职业道德标准具象化,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在采编、编辑、报道等方面的行为准则,使其不会因主观意识的差异而导致行为失范。

其次,行业标准与规范能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通过制定规范的流程和标准,可以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和及时性,减少不实信息的传播,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从而增强公众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信任和认可度。

最后,行业标准与规范有助于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制定标准,明确规定了新闻报道中的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防止发布虚假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和声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行业标准与规范制定的方法与过程制定行业标准与规范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具体过程如下:1. 调研与立项在制定行业标准与规范之前,首先需要进行调研和分析,了解当前行业存在的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难题。

然后,由相关机构或主管部门立项,确定制定标准的任务和目标。

2. 制定方案与草案根据调研结果和立项要求,制定标准的制定方案,明确标准的制定范围和核心内容。

然后,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委员会编写标准草案,包括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3. 征求意见和修改将标准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业内从业人员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范本(2篇)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范本(2篇)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闻出版活动管理,维护新闻出版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闻出版管理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推进媒体融合发展,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言论权和参与权。

第三条国家对新闻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通过审批、备案等形式,对新闻出版单位、产品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是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新闻出版管理政策和规划,承担对新闻出版单位的监管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地方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属地范围内新闻出版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闻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对其设立的规定,向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出版物管理第七条出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审查审批义务,对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出版物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散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出版物的版权管理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作者合法权益,禁止侵权盗版行为。

第四章新闻内容管理第十条新闻出版单位应当树立正确的新闻导向,加强新闻编辑和报道的自律,提倡真实、客观、公正、负责的新闻报道原则。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单位不得编发、传播虚假、不实或者未经核实的新闻信息,不得散布违法、不道德、低俗或者有害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新闻出版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新闻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泄露。

第五章出版物市场管理第十三条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经营许可手续,履行市场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秩序,整治不良出版物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出版物的销售渠道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销售额,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竞争行为。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范本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范本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范本根据新闻出版管理规定,我公司特制定以下范本,以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出版行为,加强对新闻出版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闻出版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闻出版活动,包括新闻出版单位和个人的新闻出版行为。

第三条新闻出版活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公众知情权。

第四条新闻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出版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范围从事新闻出版活动。

第五条新闻出版单位和个人从事新闻出版活动,应当遵守新闻出版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第六条媒体机构应当加强对新闻出版活动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新闻出版职业道德建设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闻出版活动的监督检查,保障新闻出版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出版许可第八条出版单位取得出版许可证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一定规模的出版生产设施和技术能力;(三)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四)有与出版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五)具备保守国家秘密的能力;(六)具备保证出版物质量的能力。

第九条出版单位申请出版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信;(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出版生产设备和技术能力、人员结构等相关资料;(六)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七)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材料;(八)保证出版物质量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出版许可证有效期为十年。

出版单位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提交续期申请。

第三章新闻出版行为第十一条新闻出版单位和个人从事新闻出版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原则,确保所公布的新闻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捏造虚假信息;(二)及时公正原则,新闻报道应当及时发布,不得扭曲事实真相,偏离社会公共利益;(三)合法合规原则,遵守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尊重国家法律。

新新闻出版单位管理制度

新新闻出版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新闻出版单位的管理,规范新闻出版的行为,提高新闻出版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包括编辑、记者、排版、校对、发行等岗位。

第三条本单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倡导文明和谐,反对低俗、庸俗、媚俗,确保新闻出版的质量和导向。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单位设立新闻编辑委员会,负责新闻出版的整体规划和决策。

第五条编辑委员会下设编辑部、记者部、排版部、校对部、发行部等职能部门。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编辑部职责:1. 负责新闻选题的策划、审核、编辑、校对等工作。

2. 确保新闻稿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导向性。

3. 对新闻稿件进行分级分类,合理安排版面。

4. 加强与记者、排版、校对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七条记者部职责:1. 负责新闻线索的收集、核实、采访、报道等工作。

2. 确保新闻稿件的质量,及时、准确地报道新闻事实。

3. 加强与编辑部的沟通,提高新闻稿件的可读性和吸引力。

第八条排版部职责:1. 负责新闻版面的设计、排版、制作等工作。

2. 确保版面美观、大方、协调,符合出版规范。

3. 与编辑部、校对部等保持密切沟通,确保版面质量。

第九条校对部职责:1. 负责新闻稿件的校对、修改、完善等工作。

2. 确保新闻稿件的无误、无遗漏,提高新闻质量。

3. 加强与编辑部、排版部等部门的沟通,提高校对效率。

第十条发行部职责:1. 负责新闻出版的发行、销售、推广等工作。

2. 确保新闻出版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品牌影响力。

3. 加强与发行渠道、广告客户等合作,拓宽发行渠道。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新闻出版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新闻出版的质量。

第十二条新闻出版单位应定期对新闻稿件、版面、发行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模版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模版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模版一、背景介绍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新闻出版行业在我国的媒体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我国新闻出版的发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我国政府逐步出台了一系列的新闻出版管理规定。

这些管理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新闻出版事业健康发展。

二、法律法规1. 《新闻出版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我国新闻出版业的基本法律,对新闻出版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其中,包括了出版活动的审批制度、出版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出版物的内容审核制度、出版物的标识和登记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该条例还对不合法的出版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2.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新闻出版行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对互联网新闻服务进行监管的重要法规。

该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主体责任、审核要求、信息内容安全保障、用户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

三、政策文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报纸定价管理的通知》为了规范报纸市场秩序,保护报纸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国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报纸定价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了报纸定价的原则和具体操作,并要求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加强对报纸市场的监管、调查和处理违规定价行为。

2.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记者是新闻出版行业中的重要一员,其报道将直接影响公众的认知和判断。

为了规范新闻记者的从业行为,提高其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对新闻记者证的申领、管理、使用和考核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四、行业标准1. 《新闻出版用纸标准》出版物的质量与用纸质量密切相关,为了提高新闻出版物的质量,我国制定了《新闻出版用纸标准》。

该标准明确了出版用纸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印刷适应性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出版物的品质稳定和读者的阅读体验。

2. 《新闻报道技术规范》新闻报道是新闻出版行业的核心内容,为了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和准确性,《新闻报道技术规范》对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采访、写作和编辑等环节进行了规范,以提高新闻报道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新闻出版行业质量管理与标准化管理

新闻出版行业质量管理与标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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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规定模版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规定模版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闻出版行业管理,加强对新闻出版单位的许可证管理,保障国家新闻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闻出版许可证是新闻出版单位依法取得的,用于从事新闻出版业务的凭证。

第三条:新闻出版许可证分为出版类别许可证和发行类别许可证。

第四条:出版类别许可证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用于核准新闻出版单位出版新闻书籍、期刊、报纸等出版物的类别。

第五条:发行类别许可证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用于核准新闻出版单位发行新闻书籍、期刊、报纸等出版物的类别。

第六条:获得新闻出版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版物内容审核、版权保护、市场经营等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新闻出版许可证的期限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第八条:获得新闻出版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类别从事新闻出版业务,不得超出许可范围。

第九条:新闻出版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善许可证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出版物内容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条:对违反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新闻出版许可证。

第十一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建立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对新闻出版许可证进行统一管理,便于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模版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模版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新闻出版管理,维护国家的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新闻出版管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新闻出版机构、新闻从业人员、新闻出版板块的网站等。

第三条定义1. 新闻出版:指利用印刷、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形式,报道、评论、解读社会事务,传播新闻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的一种媒介形式。

2. 新闻出版机构:指按照法律法规成立,并取得新闻出版许可证的单位。

3. 新闻从业人员:指在新闻出版机构或新闻出版板块的网站从事采编、报道、编辑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新闻的主张和定位第四条新闻出版的主张新闻出版应当秉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党的新闻思想和新闻工作方针,服务于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并推进国家的文化事业发展。

第五条新闻出版的定位1. 新闻出版是新闻传播的重要形式之一,属于国家对新闻的各类传播形式进行管理的范畴。

2. 新闻出版应当真实、客观地报道社会事务,提供多方面、多角度的信息,切实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第三章新闻出版机构的管理第六条新闻出版机构的设立1. 新闻出版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2. 新闻出版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前置条件和生产经营能力。

第七条新闻出版机构的资质管理1. 新闻出版机构应当在设立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质申请材料。

2. 主管部门对新闻出版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和核定。

第八条新闻出版机构的内容审查1. 新闻出版机构应当对其发布的新闻内容负有审核责任,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要求。

2. 新闻出版机构应当设立审核机构,对稿件进行审核和把关。

第九条新闻出版机构的责任与义务1. 新闻出版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2. 新闻出版机构应当保护新闻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发展机会。

我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

我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
其中每一小类还可进一步细分,如基础技术标准还可再分为:术语 标准、图形符号标准、数系标准、公差标准、环境条件标准、技术 通则性标准等。
第一章 标准化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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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标准的类型
b.管理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主要是对管理目标、管理项目、管理业务、管理程序、管 理方法和管理组织所做的规定。
目前又增加了协会标准,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文件:(行业标准代号)CY/ Z XX—XXXX。
企业标准
目前,又增加了企业联盟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 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 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第一章 标准化的基本概念
1* 1
1.6 标准的类型
按中国标准文献分类法分类
可分为24个大类(一级类目),每个大类有100个二级类目(用代号00~ 99表示)。其大类分别为:
A 综合 B 农业、林业 C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 D 矿业 E 石油 F 能源、核技术 G 化工 H 冶金 J 机械 K 电工 L 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 M 通讯、广播 N 仪器、仪表 P 工程建设 Q 建材 R 公路、水路运输 S 铁路 T 车辆 U 船舶 V 航空、航天 W 纺织 X 食品 Y 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 Z 环境保护

国家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8.08•【文号】技监局政发[1997]118号•【施行日期】1997.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新闻出版正文关于印发《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技监局政发〔1997〕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机构、各有关出版社:为了加强对标准出版活动的管理,保护标准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制定了《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署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出版活动的管理,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标准出版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本办法所称标准出版活动,包括标准出版物(包括纸质文本、电子文本)的出版、印制(印刷或复制)、发行。

第三条标准必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卫生、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委托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四条标准的正式说明和解释,由标准的审批部门组织编写,并按本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由有关的出版单位出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写和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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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技术创新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从事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以推动新闻出版技术进步,促进新闻出版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宗旨,贯彻协调统一、广泛参与、鼓励创新、国际接轨、支撑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办事、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和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全行业开展标准的制定、修订、宣传、实施,运用标准化手段促进新闻出版行业的技术进步,提升新闻出版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标准化是新闻出版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纳入新闻出版行业各级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新闻出版行业各单位不得无标准生产,应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鼓励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采用,制定相关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管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颁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定,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宏观管理;
(二)审批发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
(三)负责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的申报;
(四)负责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的批准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五)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新闻出版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的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七)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
(八)审议、决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标准化工作在新闻出版行业的贯彻实施,组织起草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起草、实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体系;
(二)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负责与其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协调;
(三)组织起草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
(四)审核和批准行业标准立项;
(五)负责组织新闻出版领域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工作;
(六)负责行业标准发布前的审核;
(七)开展行业标准的动态维护和标准符合性测试与评估工作;
(八)负责新闻出版领域的标准宣传、培训、实施,对标准贯彻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建和管理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指导其开展
相关标准化工作;
(十)组建和管理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
(十一)组织协调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活动并承担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协助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开展新闻出版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新闻出版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归口管理的在本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按技术归口管理原则划分工作范围,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起草本专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三)分析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需求,广泛征集标准立项建议,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
(四)按照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负责对组织起草的标准的专业内容和文本质量进行审查;
(六)组织对本专业领域的标准进行复审;
(七)组织开展标准宣传、培训、对外交流工作,协助开展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八)承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
第十二条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应本着公开透明、科学合理、技术先进、协调配套、切实可行和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进行。

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应遵循《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技术归口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立项建议,所提立项建议没有技术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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