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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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11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列确2000年11月28日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依法负责对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行业和产业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地热)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农业、畜牧业、林业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6、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7、生态环境保护项目;8、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扶贫、以工代赈资金的项目;3、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4、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4日文号:浙建〔2016〕2号字号:【大中小】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及我省造价政策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国标清单强制性约束,促进招投标公平公正1.合理分担计价风险。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签订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的工程量计量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按照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不应出现“结算时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偏差达到多少幅度方能调整”等类似表述。

招标人应根据各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招标风险警戒值,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招标风险警戒值,防止投标人恶性竞争、低价抢标,确保中标价格的合理性。

招标文件不应使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表述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计价风险转嫁给投标人。

2.明确清单编制责任。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招标人应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不应出现“清单中虽未描述但在设计图纸中已明确的工程内容视作已包含在投标人相应的综合单价内”等类似表述。

3.严格执行计算规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工程量计算国家、地方标准及本省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

补充清单项目应在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4.全面落实安全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11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列确2000年11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依法负责对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行业和产业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地热)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农业、畜牧业、林业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6、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7、生态环境保护项目;8、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扶贫、以工代赈资金的项目;3、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4、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以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5年1月14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11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列确2000年11月28日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依法负责对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行业和产业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地热)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农业、畜牧业、林业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6、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7、生态环境保护项目;8、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扶贫、以工代赈资金的项目;3、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4、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自治区融资项目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自治区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自治区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依法负责对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行业和产业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地热)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农业、畜牧业、林业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6、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7、生态环境保护项目;8、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扶贫、以工代赈资金的项目;3、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4、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自治区融资项目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自治区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自治区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专业作业管理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专业作业管理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专业作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专业作业管理的通知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严厉打击劳务专业作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专业作业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区外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前,应当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

凡未按照相关规定报送企业基本信息的,由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规予以通报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选择未报送基本信息的企业进行建筑活动的,予以通报。

二、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和未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的建筑劳务专业作业公司。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企业使用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的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报送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

各级住建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建筑劳务专业企业不得将承揽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各级住建部门要结合日常巡查和建筑市场执法,加强对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管。

对发现无资质承揽工程的或未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信息的,应依法查处,督促总包企业将建筑劳务专业企业的所有建筑工人纳入我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对因不落实实名制管理导致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及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所属劳务人员恶意讨薪的,及时将相关企业、相关责任人纳入诚信评价不良记录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吊销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并清理出我区建筑市场。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11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列确2000年11月28日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依法负责对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行业和产业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地热)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农业、畜牧业、林业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6、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7、生态环境保护项目;8、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扶贫、以工代赈资金的项目;3、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4、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藏政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14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9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的若干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及矿产资源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不断创新政府管理体制,推进政府工作职能转变、优化服务环境,节约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有效解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围绕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医药医疗设备采购、医用高值耗材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清理整合现有政策规定,取消擅自设立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违规加分或违规干预市场主体相关政策。

自治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加快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管理统一制度体系,3月底完成交易目录制定工作,力争6月底建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交易规则清理、再造和信息公开目录、交易流程、招投标责任清单制定。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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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11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列确2000年11月28日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依法负责对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行业和产业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地热)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农业、畜牧业、林业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6、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7、生态环境保护项目;8、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扶贫、以工代赈资金的项目;3、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4、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自治区融资项目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自治区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自治区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藏建管函[2006]110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通知(藏建管函〔2006〕110号)各地(市)建设局:为了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切实减少建筑领域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厅与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4月2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藏建办函[2006]43号)。

截止目前,已经有210家施工企业获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仍有77家(不含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预制构件生产厂家、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企业没有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通知》(建质[2006]7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参加建设项目投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

二、禁止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参与分包工程的施工,各地(市)建设局要重点加强监管,严禁其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

对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施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处罚,并吊销总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于仍未办理安全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若在2007年4月31日前仍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一律予以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附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名单西藏自治区建设厅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附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名单┌─┬────────────────────┬─┬────────────────┐│序│企业名称│序│企业名称││号││号││├─┼────────────────────┼─┼────────────────┤│1 │西藏源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2 │拉萨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3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水利水电工程队│4 │西藏成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5 │西藏昆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6 │拉萨市稳建工程公司│├─┼────────────────────┼─┼────────────────┤│7 │西藏雪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8 │西藏吉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9 │西藏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西藏绿环林木有限公司│├─┼────────────────────┼─┼────────────────┤│11│日喀则雪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2│那曲福康建筑有限公司│├─┼────────────────────┼─┼────────────────┤│13│西藏圣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4│西藏农牧学院建筑安装公司│├─┼────────────────────┼─┼────────────────┤│15│山南泽当红星建筑工程队│16│西藏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7│西藏南迦巴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8│西藏中和国际城有限公司│├─┼────────────────────┼─┼────────────────┤│19│山南地区贡嘎县太阳扶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西藏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西藏林芝地区波密县嘎瓦龙建筑建材有限公司│22│西藏那曲地区恒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3│西藏太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4│西藏南方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25│墨竹工卡县工卡镇民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6│拉萨雪域工矿建筑公司│├─┼────────────────────┼─┼────────────────┤│27│西藏林芝察隅县卡瓦嘎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8│日喀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29│西藏吉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30│西藏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1│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热地质大队│32│拉萨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33│拉萨市城关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34│西藏拉亚建设有限公司│├─┼────────────────────┼─┼────────────────┤│35│西藏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6│西藏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7│西藏搪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8│西藏自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9│西藏格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0│西藏自治区那曲比如县水电公司│├─┼────────────────────┼─┼────────────────┤│41│西藏厦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42│西藏昌都地区公路桥梁工程公司│├─┼────────────────────┼─┼────────────────┤│43│西藏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4│西藏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5│拉萨市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46│拉萨市城关区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7│西藏阿里地区实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48│西藏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9│西藏路达公路养护工程队│50│西藏嘉黎县拉日建筑安装公司│├─┼────────────────────┼─┼────────────────┤│51│西藏金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52│西藏林芝地区朗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3│西藏兴盛中央空调安装有限公司│54│西藏林芝地区巴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55│山南加查县安绕利民扶贫建筑有限公司│56│西藏恒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57│西藏山南乃东升华扶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58│西藏圣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59│西藏长城装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60│林芝地区丹真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1│西藏美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62│山南地区惠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3│拉萨孟菲斯艺术设计有限公司│64│西藏自治区六O六电厂│├─┼────────────────────┼─┼────────────────┤│65│西藏日喀则地区江孜县西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6│江孜县水利队│├─┼────────────────────┼─┼────────────────┤│67│西藏山南区桑日县爱民扶贫建筑有限公司│68│拉萨市自来水公司│├─┼────────────────────┼─┼────────────────┤│69│西藏山南地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开发公司│70│西藏太龙水利水电有限公司│├─┼────────────────────┼─┼────────────────┤│71│西藏那曲比如县农牧民怒江建筑有限公司│72│西藏江达金沙江建筑建材公司│├─┼────────────────────┼─┼────────────────┤│73│拉萨市地方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74│西藏旭峰暖通工程有限公司│├─┼────────────────────┼─┼────────────────┤│75│西藏华龙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6│西藏雪域光电工程有限公司│├─┼────────────────────┼─┼────────────────┤│77│日喀则地区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西躲自治区建筑市场治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治理,标准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工程的质量和平安,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等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区建筑活动的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鼓舞和扶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地点特色、时代特色的建筑设计、科研活动,积极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工程技术人员,提高我区民族、地点特色的建筑物设计、建筑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

第六条建筑市场治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那么,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二章从业资格与施工许可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第八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具有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企业在申请资质时不得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猎取资质证书。

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的资质审查,每年审查一次。

第九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技术、经济治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定额》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藏建造[2007]10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1.15
【实施日期】2007.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
(藏建造〔2007〕10号)
各地(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区(中)直各部门,招标代理、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青藏铁路的全线贯通,给我区经济建设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为适应我区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统一我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计价的宏观调控,促进自治区建筑市场的稳步发展,依法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权益,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建设部颁布的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结合我区。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藏⾃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帮助⼤家了解西藏⾃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编为⼤家分享西藏⾃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快来看看吧! 西藏⾃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部机构设置及厅属事业单位设置 (⼀)贯彻执⾏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地⽅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

(⼆)承担全区保障性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地⽅性法规草案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周转房、经济适⽤房等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治区有关廉租住房资⾦安排并负责组织实施。

编制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的责任。

拟订适合区情的住房政策,指导、管理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拟订⾃治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统筹规划的政策、地⽅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负责⾃治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地利⽤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五)承担建⽴适合区情的科学规范的⼯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

组织制定⼯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性标准,制订和发布⼯程建设⾃治区统⼀定额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可⾏性研究评价⽅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指导监督各类⼯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指导城镇⼟地使⽤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作,提出房地产业的⾏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11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列确2000年11月28日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依法负责对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行业和产业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地热)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农业、畜牧业、林业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6、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7、生态环境保护项目;8、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扶贫、以工代赈资金的项目;3、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4、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
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西藏政报》
【年(卷),期】2018(000)010
【摘要】藏建市管[2018]202号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等违
法行为,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23-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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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J], ;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8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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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工程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的紧急通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工程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的紧急通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工程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加快推进工程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的紧急通知各地市住建局:为贯彻落实2017年3月17日丁业现常务副书记召开的关于2017年一季度经济运行情况通报专题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2017年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落实任务的通知》(藏政办发电[2017]261号)分解任务,进一步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进度,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扎实开展市场环境整治工作,加快项目进度,确保质量安全各地(市)要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2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环境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已完成招投标工作的工程项目要通知中标企业尽快返藏,尽快开工建设,续建项目要尽快组织复工。

要加大对《关于鼓励和支持建设类中央企业在西藏属地法人注册的意见》的宣传力度,通过靠前服务、主动服务,促进建设类央企主动落地,进一步优化我区建筑业企业结构。

要对项目建设严格把关,依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的服务环境。

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节能产品等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和推广应用力度,严格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加强建筑施工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

督促企业强化现场管理和巡查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节后开复工项目,要制定严密的复工方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严防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二、实行项目月报制度,做好建设项目信息上报工作各地(市)城镇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厕所革命等工程项目进度实行月报制度,请各地市安排专人负责填报,于每月3日前分别报送我厅相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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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藏建招[2008]121号
各地(市)建设局:
为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按统一修订后的评标办法、计分标准执行,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自治区的统一规定进行开标、评标、定标。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三、凡按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监督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投标报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私自指定投标报名场所。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监督部门指定的场所应当对投标报名情况进行备案。

四、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邀请书5个工作日之前,应将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填写《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见附表3);招投标
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报告后,应当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资格和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五、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我区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监督部门指定的场所抽取专家进行公开评审,评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版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进行符合性审查,不得采取打分的方式预设障碍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六、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七、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

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

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原则上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考虑我区注册建造师较少的实际情况,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允许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同一地区(市)参与执业的工程项目数量适当的扩大到2至3个。

八、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九、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
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十、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十一、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结果必须在资格预审地点和西藏自治区建设网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自资格预审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售招标文件之前),招标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资格预审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资格预审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范围、资格预审地点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二)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重点说明投标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原因并经专家组签字);(三)《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报告备案表》(见附表2)。

资格预审报告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不得进入下一步招投标程序。

十二、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中标结果必须在开标地点和西藏自治区建设网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二)中标通知书;(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告备案表》(见附表4)。

招投标情况报告未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十三、采取的评标办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相同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具体评标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三章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二)综合评估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以最高得分者为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时,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使用该办法评分时只设置评审内容和最高得分,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各单项分数(具体评标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三章综合评估法,评标计分办法按附表1执行)。

十四、具有特殊技术和工艺要求工程的招投标若不适用第十三条“综合评估法”评标计分办法标准要求的,可由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参照本标准另行拟订,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后施行。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
1、《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评标计分表》;
2、《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报告备案表》;
3、《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
4、《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告备案表》。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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