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委关于印发《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基金管理暂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沪绿容[2012]316号•【施行日期】201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2〕316号)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项目上报、审批、计划、实施、资金、决算、验收等环节管理,提高城市维护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0月11日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保证绿化市容行业建设项目的质量,简化管理程序,提高设施维护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常态长效管理,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绿化市容行业城市维护项目是指使用市级城市维护资金或自筹资金的绿化林业、市容环卫、景观灯光等列入《市绿化市容行业城市维护项目目录》的和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市级城市维护项目。
第三条(定义)(一)工程类。
指对存量设施进行改造及大中修,其中改造项目主要是提升设施技术等级、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在设施原有规模范围内,对主体结构或建(构)筑物进行布局调整、整体(布局)功能改善、拆除重建的土木工程等;大中修项目主要是按照设施设备使用年限,进行定期或周期性的综合维修,对老化、损坏较为严重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进行更新,以恢复原技术等级、设施设备功能、运营服务水平等工程。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沪绿[2007]0081号•【施行日期】200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2007]0081号)各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局各直属单位、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本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质量,现将《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有序推进《上海市绿化林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绿化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绿化林业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及政府财政公共资金投入(补贴)建设的绿化和林业项目。
绿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建设项目等。
林业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列入上海市林业建设计划的沿海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农田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和经济林建设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和市级财力、城建资金、区县项目配套资金等专项资金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等绿化林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管理原则)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要求,分级管理;规范程序,目标管理;按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实行制度)绿化林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项目招投标、监理、施工全过程管理和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反馈等。
第六条(管理部门和职责)市绿化局计划建设处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报批、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核定资金补贴标准、规范建设程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绿化局总工室负责项目的前期规划、方案审定,对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等主要控制性指标提出审核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8号),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9年12月26日附件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施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级绿化主管部门对于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记录、归集的信用信息,按照《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用于评价的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本市相关规定的不良失信信息。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第一批)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第一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5.11•【字号】沪绿容[2011]137号•【施行日期】201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第一批)(沪绿容〔2011〕137号)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公告如下:一、继续有效(25件)1、《关于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费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沪绿委字第02号)2、《关于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沪农〔1994〕100号)3、《上海市农林局关于执行<上海市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农林〔1998〕40号)4、《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林〔2001〕83号)5、《关于加强上海市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及植物产品运输检疫工作的通知》(沪农林〔2001〕353号)6、《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植物的检疫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2007〕0131号)7、《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绿〔2007〕0201号)8、《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沪绿容〔2010〕80号)9、《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注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10〕98号)10、《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鉴定标准和程序(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10〕102号)1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容环〔2006〕28号)12、《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城管执〔2009〕21号)1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09〕495号)14、《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区划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林〔2009〕87号)15、《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对本市天然麝香、熊胆原料使用管理的通知》(沪林〔2005〕0072号)16、《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容环〔2007〕100号)17、《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园对70岁以上老人实行免费(优惠)入园的通知》(沪绿〔2005〕0063号)18、《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容环〔2006〕171号)19、《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容环〔2008〕81号)20、《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渣土卸点付费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绿容〔2009〕412号)21、《关于提高本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技术要求的通知》(沪绿容〔2010〕21号)22、《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沪绿容〔2010〕161号)2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五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4〕32号)2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环卫局制定的<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17号)2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加强街道、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1号)二、废止或者失效(19件)1、《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沪绿〔2005〕0163号)2、《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沪绿〔2007〕0171号)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沪容环发〔2004〕188号)4、《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绿〔2008〕31号)5、《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化造林监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农林〔2002〕287号)6、《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化造林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农林〔2003〕129号)7、《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化造林项目检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农林〔2003〕130号)8、《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造林绿化监理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沪农林〔2002〕275号)9、《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区造林实绩自查、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绿〔2005〕0235号)10、《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的通知》(沪容环〔2007〕41号)11、《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沪城管执〔2007〕21号)12、《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沪绿〔2005〕0163)13、《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2007年度园林绿化二、三级企业资质就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沪绿〔2007〕0189号)14、《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绿〔2006〕0134号)15、《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化养护招投标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绿〔2005〕0112号)16、《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养护招标投标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绿〔2004〕0206号)17、《上海市农林局关于规范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林〔2003〕141号)18、《上海市农林局关于规范本市树木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林〔2003〕160号)19、《上海市林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暂行)》(沪林[2005]0007号)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2007]0171号沪绿《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沪绿[2007]0171号各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绿化条例》,规范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修改制定《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经2007年4月30日第10次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树木迁移砍伐等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沪绿[2005]163号文)即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二○○七年五月三十日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统一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一)对迁移树木的许可;(二)对砍伐树木的许可;(三)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四)对占用已建成绿地的许可;(五)对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的许可;(六)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的认定。
第二章对迁移、砍伐树木许可的审核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政工程、公益性项目等市重大工程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第四条(二十五厘米以上树木的迁移)除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外,树龄在八十年以下且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树木的迁移,按照以下要求审核:(一)因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无法避让而确需迁移的,应当就近迁移;(二)位于居住区内的,树冠外缘距居民住宅主要采光面窗户直线距离不足二米,且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可以迁移;(三)属于行道树的,道路拓宽时,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行道树,可以迁移;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不超过六米的单向车行通道,应当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一株;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在六米以上十米以内的双向车行通道,可以迁移二株以下;开设与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时,应当避让;(四)对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需要提出的树木迁移申请,不予批准,以疏枝、修剪为主;(五)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迁移。
上海市绿化条例
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绿化发展需要,编制市绿化系统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绿委办[2009]7号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绿委办〔2009〕7号)各区县绿化委员会、绿委办,各相关单位:现将修订完成的《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实施意见2、绿化认建认养协议书和荣誉证书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二○○九年七月八日附件1: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实施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本市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市民环境保护意识,更好地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与管理,规范绿化认建认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五条和《上海市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含义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风景林地等公共绿地及树木和公益林的认建认养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绿化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认建认养者通过一定的程序,出资用于本市绿化建设、保护、养护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内容本实施意见所指的认建认养具体项目包括下列内容:(一)绿地、行道树和公益林的建设或改造;(二)绿地、公益林及其树木的养护;(三)行道树、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养护;(四)屋顶绿化等各类立体绿化项目的建设和维护;(五)绿地、树木和公益林有关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及所需相关的作业工具、装备、材料的添置和维护;(六)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其它项目和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5•【字号】沪民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民规〔2019〕1号各区民政局,各基金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15日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范专项基金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的财产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专项基金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专款专用,信息公开透明;不盲目追求专项基金的增速和规模,不违背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不背离捐赠人和受助人的意愿,不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
第四条(主体责任)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设立要求)专项基金由基金会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做到理事会民主决策,程序规范。
基金会应当严格入口把关,并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合理有序发展专项基金,细化制订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
基金会应当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不得以协议方式推卸管理责任。
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上海市绿化条例
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绿化发展需要,编制市绿化系统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中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
中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和2007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廉政【发文字号】沪绿林委[2007]000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林业局【发布日期】2007.01.30【实施日期】2007.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和2007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沪绿林委[2007]0005号)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现将《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和2007年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学习贯彻,并结合各单位、各部门实际,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中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委员会2007年1月30日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和2007年工作计划一、 2006年主要工作回顾2006年,局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实施纲要》,坚持惩防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推进“三头六比两加强”工作,全力开展政风行风建设,为上海绿化林业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围绕中心,深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局党委结合绿化林业行业反腐败工作的实际,牢牢把握大局,突出重点,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切实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纪委加强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围绕局党政中心工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
1、坚持警钟长鸣,深入开展廉政教育。
一是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
抓好各级中心组学习,通过专题学习、党课等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教育。
二是努力解决倾向性、苗子性问题。
针对局系统出现的一些不良问题和苗头,通过领导谈话、通报等形式及时进行提醒和警示教育。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7.12•【字号】沪绿容 (2021) 228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15号),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经2021年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1年7月12日附件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监督本市绿化市容(林业)系统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9〕15号)等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区绿化市容局,及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组织(以下统称为“执法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执法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审核机构)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沪绿容[2009]331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09〕331号)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现将《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试行期暂定为一年,试行期间请及时将你部门的试行进程与效果反馈我局科技信息处和林业处。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二○○九年八月十七日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前言本规程编写来源于上海市科技兴农推广项目“循环生态农业新技术的组装示范”,旨在通过制定生态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探索和建立科学、规范,符合上海市公益林特点的养护操作规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本规程由上海市林业局及上海市林业总站共同主编而成,规程解释权属上海市林业局。
本规程的制定是在参考现有相关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上海本地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本规程对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日常养护;5、林分抚育;6、病虫防控;7、防灾减灾;8、养护档案。
公益林养护过程中涉及抚育间伐、低效林改造和更新等工作,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公益林的抚育间伐、低效林改造和更新的实施应编制相应的作业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主编单位:上海市林业总站主要起草人:潘士华许东新吴昌田衡辉吴尧陶丹李琦滕连锁主要审查人员:居益民肖龙根白燕峰褚可龙石振昌陈立民1 总则为提高上海市公益林管理水平,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1995)、《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DG/TJ 08-2058-2008)等法规文件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公益林实际情况制定该规程。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沪绿容〔2022〕97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生态公益林抚育,提高林分质量,优化森林结构,增强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2年6月9日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态公益林抚育,规范生态公益林抚育实施与管理,提高生态公益林抚育质量与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生态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096)和《上海市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年)》(沪绿容〔2019〕178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纳入生态补偿及市属国企养护补贴范围的生态公益林。
二、总体要求(一)市绿化市容局负责下达年度生态公益林抚育计划,并抓好监督和考核;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市属国企负责任务落实、实施、监管和验收,以及资金安排和拨付。
(二)生态公益林抚育应按照《生态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096)的要求实施。
(三)以林地小班为基本单元开展外业调查,编制生态公益林抚育作业设计,做好号木工作,区林业主管部门对号木进行验收,在此基础上完善作业设计后予以审批。
(四)采伐林木需办理行政许可,严格按号木采伐林木,采伐量不得突破采伐限额。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林业系统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林业系统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5.26•【字号】沪绿办[2006]0007号•【施行日期】200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林业系统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沪绿办[2006]0007号)各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根据行业管理要求,结合绿化林业系统的实际,为了做好重大活动、黄金周、重要敏感期的安全保卫和稳定工作,特制定《上海市绿化林业系统重大事件报告制度》,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绿化林业系统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市绿化林业系统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根据行业管理要求,结合绿化林业系统的实际,为了做好日常及重大活动、黄金周、重要敏感期的安全保卫和稳定工作,特制定《上海市绿化林业系统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一)五人以上群体性到局机关、市政府有关部门上访、闹事事件。
(二)内部职工聚众闹事、破坏公物、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等破坏性事件。
(三)内部职工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等政治性突发事件。
(四)由各种原因引发社会矛盾而聚众闹事的突发事件。
(五)发生爆炸、火灾、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事故的突发事件。
(六)公园、大型绿地、林地内发生非正常游客集会、工作人员或游客死亡及聚众赌博等治安案件。
(七)公园内发生珍稀动物非正常死亡或疫情。
(八)发生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的责任事故。
(九)单位内干部、职工受到行政机关拘留或司法机关逮捕。
二、报告的时限规定各单位凡发生上述情况,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除向区县有关部门报告外,必须立即向市绿化局办公室、值班室报告。
联系电话:63216701。
三、几点要求(一)各单位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组织必要的演练。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专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绿[2004]0170号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专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专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绿[2004]0170号)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为推进绿化专管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绿化专管员的作用,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全方位、全覆盖、全行业管理,特制定《上海市绿化专管员管理试行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上海市绿化专管员管理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实行绿化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绿化专管员的作用,推动绿化专管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各项绿化工作的日常监督,推进绿化工作的长效管理。
根据沪绿[2004]92号《关于健全绿化专管员制度完善绿化网格化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现就绿化专管员的管理提出如下试行办法:一、指导思想按照“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要求,健全绿化的长效管理机制,强化街道(镇)级绿化管理的职能,形成网格化的管理体系,实现全方位、全覆盖、全行业管理,有效地消除失管失养的管理盲点,进一步提高全市绿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景观效益。
二、设立原则每个街道(镇)至少设立一名绿化专管员。
先期在建成区范围内的161个街道、建制镇中实施。
待条件成熟后,再推广至农村乡镇。
三、主管部门绿化专管员由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指定专门部门联络,并进行业务考核管理,各街道(镇)对绿化专管员进行日常监管。
四、职责范围绿化专管员的工作范围是所在街道(镇)的所有公共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单位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等。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9.06
•【字号】沪绿委〔2015〕3号
•【施行日期】2015.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绿委〔2015〕3号市绿委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各区县绿化委员会:
由上海市政府和中国绿化基金会共同推动的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专项基金,于2015年5月8日正式获得批复设立。
为规范该“绿色上海”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顺利启动并平稳运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拟订了《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在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现将《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该《办法》精神,做好资金募集、资金使用、资金监管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
2015年9月6日。
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
上海市绿化条例正文:----------------------------------------------------------------------------------------------------------------------------------------------------上海市绿化条例(2007年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最新版」
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最新版」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最新版」中国绿化基金会是筹集民间绿化资金的重要组织,在林业发展中发挥着筹集民间绿化资金主渠道的作用,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最新版】,欢迎阅读收藏。
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2010年9月3日中国绿化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绿化基金会。
英文译名:CHINA GREEN FOUNDATION。
英文缩写:CG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在中国民政部登记注册,享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
本基金会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募集绿化基金。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本基金会的任务:依法募集绿化公益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和政府资助;宣传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建设;组织实施绿化公益项目,开展绿化公益活动;参与国际绿化合作与交流,提升中国绿化国际影响力。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8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依法接收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绿化捐赠和政府资助,满足捐赠者意愿,组织实施绿化公益项目,开展绿化公益活动;(二)组织开展大型公益劝募活动,拓宽募捐渠道,募集绿化资金;(三)开展区域、行业绿化合作,设立地方、行业、企业或个人绿化公益事业专项基金;(四)开展公众绿化意识教育宣传活动,弘扬生态文明,繁荣生态文化;(五)资助林业和生态领域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人才培养,促进科技进步与技术交流;(六)开展国际绿化交流与合作,拓展国际合作领域,争取国际社会捐赠和资助;(七)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开展绿化基金相关的经营和投资活动,促进绿化基金保值增值;(八)其它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业务。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管理局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管理局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沪绿[2007]0096号•【施行日期】200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管理局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2007]0096号)各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特制定《上海市绿化管理局科研课题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上海市绿化管理局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上海市科委关于《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暂行)》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科研课题成果对上海绿化林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结合我局科研课题的实际执行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经费”分两类,一类为局管理各类科研课题及相关工作所设立的“科研计划管理费”,另一类为来源于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林业局)拨款支持的“科研项目专项经费”。
来源于其他相关部门支持的科研项目专项经费,除遵守项目来源部门有关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使用原则科研经费是完成科研工作的重要支撑条件,其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使用单位要将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局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计划管理费”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科研计划管理费”科学合理的使用和管理;课题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的经费使用管理,局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科研经费应当单列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条开支范围“科研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招标、课题遴选、评审、预算评估、跟踪检查、审计、验收后评估等科研管理活动中所支付的费用,总额为每年局科研经费预算总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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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委关于印发《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沪绿委[2015]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06
【实施日期】2015.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绿化委关于印发《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绿委〔2015〕3号)
市绿委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各区县绿化委员会:
由上海市政府和中国绿化基金会共同推动的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专项基金,于2015年5月8日正式获得批复设立。
为规范该“绿色上海”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顺利启动并平稳运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拟订了《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在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现将《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该《办法》精神,做好资金募集、资金使用、资金监管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
2015年9月6日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聚合民间绿化建设资金,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植树造林、立体绿化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其他生态保护事业,经中国绿化基金会批准同意,建立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为规范本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是中国绿化基金会为上海市生态环境建设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
非独立法人,不设独立公章和专门帐户。
募集资金直接进入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账户。
进入“绿色上海”专项基金的资金,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同时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有关基金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本基金坚持“政府号召、全民动员、社会参与、自愿捐献”的原则,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依法募集绿色上海资金,专项用于绿化、造林、生态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本市设立专项基金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出任组长。
小组成员由本市国资、发改、建管、工商、税务、文广、绿化林业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本专项基金的募集途径、使用方向和管理手段的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绿委办。
负责基金募集、项目建设、检查验收、资金使用、资金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绿化公益组织或团体进行募集活动策划、平台宣传、日常联络、跟踪资金使用效益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应参照市级组织架构设立相应的专项基金区级项目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接受市专项基金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指导。
负责区级项目的资金募集、项目建设、检查验收、资金使用、资金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