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修订
宝胜4项电缆新产品被认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
宝胜4项电缆新产品被认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
日前,在江苏省科技厅公布的第一、二批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名单中,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的"额定电压6kV到35kV交联聚乙烯绝缘垂直吊装大功率变频器用无卤低烟阻燃电力电缆"、"铁路贯通地线"、"额定电压1.9/3.3kV-1.9/3.3kV交联聚乙烯绝缘防白蚁电力电缆"以及"铝绞线芯聚酯薄膜绝缘线圈用方型绕组电缆"等4项新产品经专家论证、评审,被认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称号。
目前,宝胜已完成了第三批新产品认定申报工作,第四批认定申报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近年来,宝胜相继获得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首批江苏省创新型企业、江苏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企业和江苏省企业创新先进单位以来,紧紧围绕公司创新发展目标,大力开展自主科技创新,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形成了一批自有核心制造技术,使公司核心竞争力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此次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既是宝胜目前发展良好态势的体现,同时,也是宝胜创建创新型企业的一次体现,宝胜将以此为契机,在今后的发展中继续发扬团结拼搏,勇创一流的企业精神,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和市场需求。
江苏省首台套认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的研制应用,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推动全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的认定管理和应用示范工作,旨在鼓励发展高端制造领域自主研制的高新技术装备、大型成套装备及其关键部件。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三条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物联网和云计算、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和海洋工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高新技术装备,以及与上述高端装备配套的关键部件。
— 1 —第四条航空航天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智能制造装备、新型电力装备、工程机械、新型农机、高端专用装备等领域中,具有原理、结构、性能等重大创新,节能、节材、环保等特征显著的重大关键成套或单机装备,以及与上述装备配套的关键部件。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是指省内企业首家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并经用户使用的产品。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每套在100万元以上,单机价值每台在50万元以上。
第七条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生产企业,产品符合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认定范围。
二、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 2 —三、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
四、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
五、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细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细则》是根据《企业科技创新激励政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编制的评分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评分标准,及其相关的评审程序,为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一、评分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评分细则,包括企业经营范围、技术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市场开发、技术攻关、人才培养、科技活动等七个方面的评价。
二、评分要求1、企业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企业要求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产业技术水平,以及把新技术新产品推向市场。
2、技术创新能力:企业要求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具有创新精神,要具备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能力,至少完成了一项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
3、管理水平:要求企业具备技术开发、市场服务、质量控制等管理能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管理水平。
4、市场开发:企业要求具备良好的市场开发能力,能够主动推出新产品,抓住市场机遇,针对不同市场需求,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产品支持。
5、技术攻关:要求企业具备技术攻关能力,能够及时跟踪国际技术动态,针对技术难题,及时采取技术攻关措施,及时解决企业技术问题。
6、人才培养:要求企业具备良好的人才培养能力,能够招聘、培养有能力的技术人才,不断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7、科技活动:要求企业积极参与各类科技活动,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三、评价程序2、经认定委员会审查,确定企业符合认定标准;3、经国家科技部审批,确定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4、由中国科技部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细则,为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使企业能够准确评价自身科技创新水平,掌握自身发展的方向,加快企业的技术创新进程,推动企业的发展。
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的研制应用,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推动全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的认定管理和应用示范工作,旨在鼓励发展高端制造领域自主研制的高新技术装备、大型成套装备及其关键部件。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三条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物联网和云计算、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和海洋工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高新技术装备,以及与上述高端装备配套的关键部件。
第四条航空航天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智能制造装备、新型电力装备、工程机械、新型农机、高端专用装备等领域中,具有原理、结构、性能等重大创新,节能、节材、环保等特征显著的重大关键成套或单机装备,以及与上述装备配套的关键部件.第三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是指省内企业首家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并经用户使用的产品。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每套在100万元以上,单机价值每台在50万元以上。
第七条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生产企业,产品符合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认定范围.二、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三、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四、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
五、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鼓励自主创新,落实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优惠政策,做好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和国务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我省软件开发企业及其软件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软件产业属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直接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系列。
第四条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产品,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从事软件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支持服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3、企业年软件总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软件总收入包括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软件工程项目收入(硬件除外)、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软件培训收入、软件咨询收入、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和软件技术开发收入等。
4、企业自产软件年销售收入占年总收入的35%以上。
自产软件销售收入是指企业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自行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包括自行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以及与软件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咨询收入(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企业用于软件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10%以上。
科技政策法规目录(来自江苏省科技局网站)
一、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2009-02-2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01-30)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07-10-23)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05-10-26)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10-2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2005-10-2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5-10-26)二、国务院部委意见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2010-01-13)(试行)》的通知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2009-06-26)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2009-02-23)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9-02-11)的决定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10-10)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2008-08-17)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06-0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05-20)关于转发《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08-01-14)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2008-01-14)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2008-01-14)关于发布《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的通知(2007-11-29)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2007-11-01)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2007-10-30)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2007-10-23)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07-18)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06-10)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05-20)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2007-05-01)关于印发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2007-04-10)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04-01)关于印发《我国信息产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的通知(2007-04-01)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7-03-19)关于印发《关于在重大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03-0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2007-03-01)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3-01)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07-02-20)关于印发《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02-09)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02-0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通知(2007-02-01)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02-01)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2007-01-30)关于印发《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01-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2007-01-10)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7-01-10)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7-01-10)国家开发银行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2006-12-30)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2-27)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2006-12-27)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2-27)关于印发《生产力促进中心“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2006-12-2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2006-12-01)若干意见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6-11-07)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6-10-30)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0-16)《关于启动星火学校建设的通知》(2006-10-16)科学技术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6-10-13)《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10-13)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的通知(2006-09-01)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2006-08-01)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2006-08-01)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2006-07-11)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实施细则(2006-07-09)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2006-05-23)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02-14)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05-12-10)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5-12-1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05-12-05)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2005-12-01)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2005-12-0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5-12-01)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05-12-01)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2005-11-29)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5-11-18)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2005-11-11)科学技术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863计划产业化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若干意见(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2005-10-26)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05-10-26)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5-10-26)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2005-10-26)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5-10-26)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实施细则(试行)(2005-10-26)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005-10-26)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10-26)科技部等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2005-10-26)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2005-10-26)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5-10-26)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10-26)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5-10-26)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2005-10-26)科学技术部《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2001-2010年)》(2005-10-26)科技部等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05-10-26)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2005-10-26)新闻出版署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出版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10-26)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2005-10-26)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2005-10-26)国务院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暂行规定》(2005-05-2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5-01-06)三、江苏省地方政策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省统计局江苏省创新型城市创新型乡镇(2010-09-03)创新型园区建设评价考核指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发展规划(2010-05-10)纲要(2009-2012年)的通知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2009-08-0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管(2009-01-28)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2009-01-23)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01-14)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2008-09-23)省政府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2007-2010-2020年)的通知(2007-12-05)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江苏省节能减排科技支撑行动方案(2007-07-10)(2007-2010年)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成立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指(2007-06-10)导小组意见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2007-02-01)的意见江苏省贯彻《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方案(2006-10-16)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6-10-10)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江苏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2006-09-22)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2006-04-30)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2006-04-30)《江苏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2006-02-0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2005-12-07)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05-10-26)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5-10-26)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2005-10-26)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2005-10-26)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2005-10-26)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科普工作的意见(2005-10-26)关于全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10-26)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2005-10-26)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2005-10-26)展高科技,实现产业…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2005-10-26)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2005-10-26)关于江苏软件园发展的若干规定(2005-10-26)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5-10-26)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技术推广专项奖励制度(2005-10-26)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2005-10-26)的通知江苏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2005-10-26)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5-10-26)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10-2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医药农药兽药科技产业示范工程(2005-09-01) 2002-200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能源产业科技示范工程2005-2007年实施(2005-08-23)方案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4-06-15)(试行)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十五”期间开展市县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意见(2001-12-01)的通知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1-05-01)四、江苏省政府部门制度规定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江苏省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010-12-15)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07-06)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0-06-30)关于印发《江苏省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04-08)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新型乡镇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03-10)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2009-11-05)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管理的通知(2009-10-14)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09-08)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2009-09-08)转发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2009-08-12)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06-25)关于发布《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06-19)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服务社会“校企联盟”行动实施方(2009-04-03)案》的通知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2009-03-27)省科技厅省国税局关于建立科技税收政策重点联系企业制度的通知(2009-03-27)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03-26)江苏省科技贷款风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09-03-19)省科技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03-04)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惠民工程实施方案(2008—2010年)》的通知(2009-02-04)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科技产业发展(841攀登计划)技术纲要(试(2009-02-04)行)》及做好组织实施工…省科技厅关于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工作纪律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2008-09-24)通知省科技厅关于加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初审工作的通知(2008-09-24)省科技厅关于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工作纪律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2008-09-16)知关于培育和发挥到村任职大学生科技服务能力的意见(2008-08-29)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08-25)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科技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08-25)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三角科技合作三年行动计(2008-07-16)划(2008-2010年)…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2008-05-19)财企[2007]132号)省科技厅印发《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养的暂行(2008-05-04)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江苏科技创新创业双千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2008-05-04)关于转发科技部《〈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2008-04-11)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十一五”省科技计划体系的意见》的通知(2008-02-28)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同意启动首批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的通知》的通(2008-01-09)知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的通知(2007-11-14)江苏省“科技帮扶百村示范”主题活动实施方案(试行)(2007-10-30)江苏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07-10-30)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北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7-10-05)关于规范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2007-06-01)关于印发《2005-2006年度全省科技进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2007-04-24)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7-04-12)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04-01) 关于推动部属科研院所为江苏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实施意见(2007-03-28)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03-01)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02-17)关于印发《江苏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02-16)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02-09)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及社会开放的(2007-02-02)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和《江苏省高层次创(2007-01-20)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关于印发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11-06)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1-01)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10-17)《江苏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实施意见(试行)》(2006-10-16)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9-30)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基础设施(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2006-08-25)运行补贴专项资金管…关于印发《江苏省2006-2010年科普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苏科政[2006]273)(2006-08-23)关于继续在全省组织实施《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大纲(试行)》的通知(苏(2006-08-23)科政[2006]244)《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参考目录》索引(2006-07-12)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2006-07-01)则关于印发《2006-2010年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2006-06-14)知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23)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23) 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23)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23)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6-03-20)(暂行)》的通知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管理办法(2006-03-01)关于印发《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01)关于促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02-01)江苏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2005-12-07)江苏省医药、农药、兽药科技产业示范工程2002―2005年实施方案(2005-12-06)江苏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纲要(2005-12-06)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12-06)江苏省社会发展科技示范工程2003-2005年实施方案(2005-12-06)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建设的意见(2005-12-06)江苏省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示范工程2002-2005年实施方案(2005-12-06)江苏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2002-2005)行动方案(2005-12-06)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05-12-06)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05-12-06) 2004~2010年江苏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总体方案(2005-11-16)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5-11-15)关于进一步落实加快发展我省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5-11-08)江苏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2005-10-26)江苏省农业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5-10-26)江苏省“九五”农业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5-10-26)江苏省苏北星火产业开发带星火计划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办法(试行)(2005-10-26)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2005-10-26)江苏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5-10-08)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5-09-23)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2005-09-2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2005-06-0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5-03-01)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4-12-01)关于废止省科技厅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决定(2004-11-09)关于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意见(试行)(2003-07-01)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十五”期间开展市县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意见(2001-12-01)的通知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1-05-01)关于加强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理的通知(2000-08-01)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2000-07-01)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建设的意见(2000-01-10)五、政策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解读(2010-12-15)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2010-08-03)《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解读(2009-09-30)科技厅关于2009年度江苏省科技进步奖励有关工作的解答(2009-05-15)《江苏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核心亮点解读(2009-02-14)《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的解读(2008-10-27)科技厅关于2008年度江苏省科技进步奖励有关工作的解答(2008-09-28)解读《江苏省现代农业科技园管理办法(试行)》(2008-08-27)《江苏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2008-08-27) 2008年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政策要点解读(2008-03-03)解读《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2008-01-14)《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解读(2007-11-28)《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2007-05-15)意见》解读解读《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十一五”建设与发展规划纲要》(2007-04-20)解读《关于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7-04-02)解读《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2007-03-27)解读《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7-03-19)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解读(2007-03-13)。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2号“国务院关于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精神,为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则适用于经国家和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带)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其它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参照本细则则从严掌握。
三、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江苏省技术政策要点,我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重点范围是:1.微电子科学、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2.材料科学、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3.光电子科学、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4.生命科学、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5.医药科学、生物医药工程及其产品;6.能源科学、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7.传统工业应用高新技术及其产品;8.航空航天技术、海洋工程技术、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等。
四、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从事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特点,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和开发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下同)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高新技术服务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20%以上。
5、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3%以上。
6、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中,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引言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促进江苏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鼓励企业开展专精特新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一、认定对象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定义按照《中小企业定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为准。
二、认定条件企业申请认定专精特新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1. 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江苏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小企业定义。
2. 企业所申报的产品应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具备自主知识产权。
3. 企业所申报的产品应具备明显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具备市场竞争潜力。
4.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研发和生产能力,能够满足产品的市场需求。
5. 企业所申报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涉及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三、认定流程1. 企业申请:企业通过填写《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向省中小企业局提出认定申请。
2. 审查评估:省中小企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进入评估环节。
评估由专家组组成,对申报产品进行技术评估和市场前景评估。
3. 公示和审批:评估结束后,申请结果将在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符合条件且未引起异议的申请将进入审批阶段,最终由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批。
4. 发放证书:认定通过的企业将获得《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认定证书将在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奖励支持认定通过的中小企业将享受以下奖励支持:1. 财政奖励:对于认定的专精特新产品,江苏省将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奖励金额将根据产品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2. 税收优惠:认定通过的企业将享受江苏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
国科发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1. 引言为了进一步促进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发展,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提高科技应用和技术创新能力,江苏省启动了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旨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提供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本文档旨在介绍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包括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结果公示等方面。
2. 认定标准(1)技术创新性标准高新技术产品应具有技术创新性,即具备科技含量高、技术先进、技术难度大、具有创新性等特点。
(2)市场前景标准高新技术产品应具有市场前景,即具备市场规模大、产业链完整、技术需求强等特点。
(3)经济效益标准高新技术产品应具有经济效益,即具备销售收入大、利润高、资产产值高等特点。
3. 认定程序(1)申报阶段企业根据自身产品的实际情况,填写《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并提出申报材料,包括产品样机、产品说明书、专利、商标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2)受理阶段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进行初审,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进行资格审核,初审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3)评审阶段符合初审条件的申报企业将被邀请参加现场评审,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对企业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企业和产品进行认证评价。
评审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
(4)公示阶段经过评审合格的企业将会在省科技厅官网公示,并颁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同时,认定失败的企业可以在公示期内申请复审或者再次申报。
公示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
4. 认定结果公示省科技厅将在官网上进行认定结果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认定企业名称、认定产品名称、认定时间等。
同时,省科技厅将对认定结果进行排名统计,并将对排名前列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
5. 结论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江苏省可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推动江苏省走向高质量发展之路。
国科发火〔2016〕32号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国科发火〔2016〕32号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02•【字号】苏政发[1998]81号•【施行日期】1998.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8]81号1998年9月2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为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进一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努力提高全省经济的运行质量、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特作如下规定:一、切实增加各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一)各级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江苏省科技进步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速科技进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保证财政支出的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经费的稳定增长。
(二)进一步充实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机制。
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在已有1.5亿元规模的基础上,1998年起省财政从财政回收的周转金中分3年专项投入5亿元。
各市也要建立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
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要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加快投资资金的周转,开展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业务,搞好资本运作。
要充分发挥管委会作用,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对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缴纳的所得税,由省财政列收列支返还给该公司,用于风险补偿。
二、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的扶持(三)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要按照《江苏省科技进步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按照新机制发展科技事业,实施科技计划,吸引和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等。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苏政发[2012]96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2〕9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新技术、新产品的大力推广和广泛应用,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举措;是强化和提升主导产业、传统产业,不断提高技术装备和制造工艺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是推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有效途径;是增强消费对工业发展的拉动作用,发挥工业产品在扩大内需中积极作用的重要内容。
面对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速度不断加快,国际经济环境严峻复杂,国内经济运行出现新情况、新变化的形势,为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进一步确立企业创新投入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主体地位,以创新成果转化为主要来源,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为重点领域,以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为核心内容,以技术创新为关键手段,以重大建设项目和应用示范工程为重点依托,着力加大研究开发力度,着力夯实推广应用基础,着力强化政策支撑,着力营造良好氛围,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确立企业主体。
尊重经济发展规律,以市场为导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眼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促进企业成为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投入主体、成果转化主体、推广应用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2000年修订)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200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07.23•【文号】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施行日期】2000.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科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副省级城市科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对加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为贯彻中央决定精神,我们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在当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确认实施细则》《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深⼊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与⾦融紧密结合,制定了《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确认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
《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第⼀条为深⼊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与⾦融紧密结合,着⼒缓解科技型中⼩企业融资瓶颈,增强科技型中⼩企业⾃主创新能⼒,根据《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备案暂⾏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条科技型中⼩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江苏省范围内已认定的⾼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南通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的企业、获南通市级以上⾼层次⼈才计划资助的科技⼈员创办的企业,上述四类企业如同时符合营业收⼊在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员在1000⼈以下条件的,属于科技型中⼩企业。
2.对不满⾜上述要求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属于科技型中⼩企业: (1)依法在江苏省范围内登记注册; (2)营业收⼊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员1000⼈以下; (3)企业具有⼀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具有⾃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4)企业研发⼈员占企业当年职⼯总数5%以上。
3.对满⾜第⼆条第1点或第2点的科技型中⼩企业,可分为中型、⼩型、微型三种类型。
其中,从业⼈员300⼈及以上,且营业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科技企业;从业⼈员20⼈及以上,且营业收⼊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科技企业;从业⼈员20⼈以下或营业收⼊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企业资格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型中⼩企业资格确认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企业“如东县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复印件),企业职⼯和研发⼈员花名册(见附件2); 4.企业近⼆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流量表,实际年限不⾜⼆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企业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 6.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如:⽣产批⽂、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证明等证明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登录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阅览)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XX 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并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后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始终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XX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XX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XX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XX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XX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全省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省领导小组下设:XX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高企认定办公室”)。
高企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企认定办公室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高企认定办公室成员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相关业务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受理全省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确定认定(复审)后的企业;(二)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三)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四)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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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从整体上提升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优化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围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运用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的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出来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主要支持符合《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产品(详见附件)。
第五条《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将根据国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定期进行补充和修订,由省科技厅发布。
第六条申报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2、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省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国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4、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20%;5、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6、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20%;7、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优先支持下列围的高新技术产品:1、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能形成自主品牌的新产品;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4、我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新产品;第八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所需材料:1、《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产品技术及产业化分析报告》(在线填写并打印)。
2、必备的附加材料:(1)特殊行业许可证。
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如: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医药GMP认证证书、新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登记证;通信产品入网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产品需提交3C 认证资质证明等);(2)产品采标证明;(3)可说明申报产品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诀窍说明等);(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6)由省辖市以上(含)有资质的检验或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验)报告,重大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7)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8)涉及环保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3、其他辅助附加材料,由企业视情况提交。
如:用户使用意见(报告)、产品图片(照片)、列入其它国家科技计划的批准证明、省级以上获奖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银行信用评价证明、国家核准的企业从事申报产品相关的专业资质证明等。
材料时效性:检测(验)报告原则要求在2年之,重大技术装备类产品可放宽至3年;查新报告、用户意见原则要求在1年之。
第九条申报和认定程序。
省高新技术产品实行网上申报,凡申请认定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可在产品小批试制阶段或批量生产之后,按要求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除需在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报外,还需报送由系统在线生成的纸质材料并附所需材料;各市、县、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认定,并颁发“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至5年。
第十一条凡持有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生产企业,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省科技厅申请变更省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或补发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1、企业改制、兼并、组建合资企业、成立新企业;2、认定证书遗失。
第十二条申请变更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的申报程序:1、由企业提出申请变更或补认定证书报告;2、经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3、各市、县、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符合变更或补认定证书条件的企业材料一式二份上报省科技厅;4、省科技厅受理各市、县、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论证,对符合变更或补办条件的产品在每季度末的最后一个星期统一打印新证书,并由各市、县、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领取。
第十三条申请变更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1、凡属企业改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改制批文;(2)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若企业仅部分改制,原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3)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2、凡属企业兼并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2)工商部门出具的被兼并企业的注销证明;(3)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4)企业兼并协议,包括对认定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的说明;(5)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3、凡属组建合资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2)合资企业章程;(3)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同时,原认定产品的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4)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4、凡属新成立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2)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同时,原认定产品的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3)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5、凡认定证书遗失,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证书遗失声明(包括:认定名称、承担单位、证书编号);(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3)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第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者,省科技厅将撤消认定,其生产单位在两年不得再向省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附: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一、电子与信息领域(一)电子计算机1、超级计算机系统2、数据中心及相关产品3、高性能计算机4、高性能工作站5、高性能服务器6、便携式个人信息终端、平板电脑、移动计算机7、嵌入式计算机8、工业控制机(含集散系统)9、各种板卡类产品(二)计算机外部设备和信息处理设备1、大容量光、磁存储器及其驱动器,网络存储器,移动存储器,固态硬盘(SSD)以及PB级海量存储管理集群系统及其部件,其它新型存储部件及设备。
2、大屏幕高端LED显示、TFT-LCD、PDP、OLED显示、场致发光显示(FED)、激光显示、电容式触摸屏、电子纸、3D显示等新型显示器件及其部件。
3、新型打印装置(二维、三维激光打印技术产品等)4、高稳定抗干扰智能化电源5、自动扫描输入设备6、办公自动化设备与系统7、自动排版设备与系统8、激光照排设备与系统9、图形、图像处理设备10、文字、语音、图像处理设备11、光电信息处理设备12、印鉴、文字与图像鉴别系统13、生产过程控制系统14、激光全息照相系统15、激光高速摄影系统16、先进的扫描成像系统17、微光、红外及热成像装置18、数字投影机及其部件19、无线网卡20、模式识别输入设备21、生物特征识别及智能卡系统22、基于北斗、GPS的定位、导航设备和GIS系统23、各种信息终端和面向行业应用的专用终端(三)计算机网络产品1、适用于下一代高速宽带信息网和三网融合应用的网络产品及系统解决方案2、支持IPv4/IPv6的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设备和终端3、能够提供端到端服务质量(QoS)、支持多功能多业务、安全的网络技术及设备4、IP多媒体子系统(IMS)设备5、流媒体系统设备6、无线局域网设备和终端7、无线宽带接入设备8、家庭网络与终端产品9、防火墙、网闸、入侵检测等网络安全设备10、网络检测设备11、网络系统互联及集成技术产品(四)计算机软件产品1、系统软件(操作系统软件、数据库管理系统等)2、支持软件(软件开发和测试平台、中间件软件、网络及通信协议处理软件等)3、嵌入式软件(智能手机软件平台、信息家电软件平台、汽车电子软件平台等)4、中文信息处理平台(办公套件、中文的全文检索、容管理、多媒体数据库以及检索系统等)5、面向行业或面向专业应用软件(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电子商务信息系统、金融信息化系统、社会信息化系统、企业信息化系统、工业软件,审计软件、重要行业管理和应用软件等)6、智能类软件(专家系统、模式识别、机器翻译、机器人等软件)7、辅助类工具软件(CAE、CAD等)8、图形图像软件(遥感图像处理软件、地理信息处理软件、语音处理与识别等多媒体软件)9、虚拟现实与平台、仿真及控制软件10、安全与软件(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网络安全等软件,防病毒和防攻击系统、容安全防护系统,以及数据容灾系统等)11、网络应用软件(网络管理、监控、网络搜索引擎等)(五)广播电视设备1、高清晰度数字电视(平板数字电视机、新型数字投影电视装置等)2、演播室数字视频服务器、数字视频切换控制台、数字音视频非线性编辑服务器3、媒体资产管理系统4、地面数字电视传输设备5、卫星直播及移动多媒体广播系统设备6、数字电视发射与转发设备7、广播电视监控系统及设备8、电台、电视台自动化设备、影视节目制作设备9、支持有线数字电视和卫星数字电视运营商的运营支撑系统10、以电子节目指南、综合信息发布、视频点播、数据广播、以及交互电视等构成的业务应用系统11、数字音视频编解码(AVS、DRA等)设备12、机卡分离的数字有线电视产品13、高清晰度数字电视接收设备14、卫星直播电视专用芯片及终端产品15、数字电影产品及设备16、高密度数字激光视盘机及关键部件17、数字摄录一体机及数码相机18、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关联应用技术与产品19、高档数字音响系统等家庭信息终端20、网络电视21、手机电视22、交互式控制系统的服务端系统和设备23、新型有线电视系统设备24、IPTV系统和设备25、海量广播影视容资源管理系统设备26、容集成分发与节目信息交换系统设备27、与数字电视容有关的数字管理、容分发、安全保障等关键技术和设备28、4C(计算机、通信、消费电子、容)融合产品等新型消费类电子产品(六)通信设备1、软交换设备2、超大容量密集波分复用(DWDM)设备3、可重构的光分插复用器(ROADM)及其它光网络节点设备4、智能光网络传输设备(ASON)5、大容量光路由器设备6、新型光纤、光缆:光纤预制棒(含高纯石英管);用于接入的软光纤(带状)光缆、塑料光纤光缆、全波光纤光缆7、无源光网络(xPON)接入设备8、FTTx设备9、近距离无线通信(WLAN、LMDS、蓝牙、UWB等)设备10、卫星通信系统及地球站设备11、数字集群通信设备12、车载通信(包括汽车、船舶等)智能信息处理设备13、电信业务(包括ISP/ICP)运营支撑管理系统14、各类增值业务应用软件与平台15、基于IP多媒体、流媒体的系统设备16、基于P2P和M2M技术的应用系统设备17、应急通信系统18、数字机等终端设备19、智能移动通信手机20、民用雷达21、卫星移动通信系统设备22、同温层通信系统关键技术设备23、新型数字移动通信产品及配套设备24、新型通信终端(七)微电子元器件及电子元件1、集成电路芯片及其设计制造、封装和测试等技术设备2、纳米级芯片设计平台(EDA工具)及配套IP库3、中央处理器(CPU)及其系统级芯片4、移动通讯配套集成电路5、网络与通信用集成电路6、厚、薄膜混合集成电路及消费类电路7、数字信号处理电路(DSP)8、新型机电元件,微机电系统(MEMS)芯片9、微波器件与电路10、高清晰度电视(HDTV)配套集成电路11、片式半导体器件12、片式电子元件13、CATV专用集成电路14、电力电子器件15、电源转换集成电路16、功率器件与功率集成电路17、高频器件与高频集成电路(八)光电子元器件1、半导体激光器2、光电探测器3、高速宽带光收/发模块4、集成光学产品(滤波器、隔离器、耦合器等)5、大功率发光二极管6、非线性光电器件产品7、平面光波导器件产品8、全固态激光器产品9、光纤激光器产品10、全光纤器件产品11、光纤通信专用模块、子系统及系统,包括:激光器、新型光纤放大器、半导体光放大器(SOA),高速光调制器,波分复用/解复用器,光环形器,偏振控制器,光纤色散补偿器,波长转换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