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送达地址确认书(最高法院2016版)
送达地址确认书注: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人民法院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二、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将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电子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四、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以法院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电子送达的使用说明如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需向本院提供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签名码。
签名码为身份确认码,受送达人可以凭立案时预留的证件号和签名码签收电子诉讼文书。
为方便受送达人接受送达,本院提供互联网和手机APP终端推送电子诉讼文书服务。
受送达人可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手机APP终端项下的“文书签收”栏目签收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
六、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3号)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依据
Opportunity has a special affinity for prepared mind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四条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载明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在公文文书中,有一种文书叫送达地址确认书,那么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当事人在一案中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否适用于同一时期的该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送达。
为你解答。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依据。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邮寄送达若干规定》),确立了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方式具有与人民法院送达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专门设计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文书样式,作为邮寄送达方式的实施形式。
由此可以认为《邮寄送达若干规定》将原来只适用于简易程序的送达地址确认以及推定送达的重要规定扩展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中,这是完善邮寄送达制度的重要举措。
二、当事人在一案中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否适用于同一时期的该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送达。
当事人在一案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可否适用于同一时期的其他案件,《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和《邮寄送达若干规定》均未对此做出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对此有不同意见。
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是,当事人在同一时期的甲案是原告,在乙案是被告,但在乙案中却避而不见;另外还有的当事人在同一时期,在不同级别或相同级别的法院参与了多起诉讼,在对其有利的案件审理中积极提供了送达地址确认书,而在同一时期审理的对其不利的其它案件中却不予应诉或者拒绝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以规避法律或者拒绝履行相应义务,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法院专递投递作业规范
法院专递投递作业规范⼀、服务⽔平1.投递时限:执⾏国内标准快递的时限标准。
2.投递深度:确保“门到门、桌到桌”的服务⽔平,投递⾄详情单上最具体的地址。
3.投递频次:按照最⾼⼈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若⼲规定》执⾏,即:“法院专递”邮件到达投递⽣产机构5个⼯作⽇内,按照详情单上的送达地址投送3次(未能1次或2次成功送达的)。
对投送3次未能送达,且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式⽆法通知到受送达⼈的,⽅可将邮件退回⼈民法院,并注明退回理由。
城郊及农村地区的“法院专递”邮件,在普邮投递班期基础上优先处理、投递。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
⼆、签收规定1.投递时,投递员应请受送达⼈(收件⼈)使⽤碳素笔或钢笔在邮件详情单的“回执联”指定位置清晰、⼯整地签名、捺印或盖章(单位公章、邮件收发专⽤章)。
个⼈要填写⾝份证号,并填明收到邮件的⽇期、时间(收件⼈未填写时间,投递⼈员应补填)。
(1)收件⼈为法⼈、单位或其他组织的。
由法⼈的法定代表⼈,单位、组织的主要负责⼈或者法⼈、单位、组织中负责收发的⼯作⼈员(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前台、门卫⼯作⼈员等)写全姓名签收(签名、盖章或捺印,下同),签收时应注明⾝份,记录其⾝份证号。
(2)收件⼈为公民个⼈且寄到其住所的。
——本⼈写全姓名签收,签收时应记录其⾝份证号;——可由与收件⼈同住的成年家属写本⼈全名签收(禁⽌由其朋友、租户等代为签收),注明“代收”并标明其⾝份,记录其⾝份证号。
——对婚姻调解案件的法院专递。
法院在交寄时,应在封套上⽤红⾊标注“〇”,此类邮件不能交给案件另⼀⽅当事⼈签收。
(3)收件⼈为公民个⼈(特别是所在单位法定代表⼈或⾼层管理⼈员)且寄到其所在单位的,应由其本⼈写全姓名签收并记录其⾝份证号,不得交由单位收发⼯作⼈员代为签收或使⽤单位收发章签收。
2.“法院专递”邮件到达投递局的5个⼯作⽇内,应按照详情单上的送达地址投送3次。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第一章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5、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章审判组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章立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五章保全和先予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第六章诉讼费用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七章证据、司法鉴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八章期间、送达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第九章调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十章简易程序及特别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第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8、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二章督促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第十三章执行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8、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五章民事公益诉讼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章审判业务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邮寄送达
论邮寄送达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户籍管理和工商登记制度尚有漏洞,以致因当事人送达地址不准确出现送达不能的现象大量存在;由于部分诉讼当事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以致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现象普遍存在。
这种因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的状况,已经在邮寄送达中明显暴露出来。
2005年1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邮寄送达规定》),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框架内,通过某些方面的完善,规范了现行邮寄送达制度①,但仍有许多缺陷和漏洞,“送达难”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切实解决。
作为司法中立和司法透明的重要举措,邮寄送达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对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民事送达立法分析邮寄送达的缺陷邮寄送达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双挂号信回执或者法院专递方式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递送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
其目的是赋予受送达人及时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和意思,以此保障当事人防御和辩论的权利。
作为邮局,收件人不签名是不能交付给据邮件的,仅能按照邮政业务操作规范作退件处理,否则邮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法院,虽说送达回证和邮件回执是记载送达情况的凭证,是决定诉讼程序进程的依据,但如果过分关注和依赖这一凭证,在邮差按照“门到门、桌到桌”投递要求,将信件对门对户送到信封上载明的地址,只因当事人避而不见、见而不收、收而不签、签而不退等,便对送达效力产生疑问,进而决定送达不生效力,这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理,也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81条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司法改革,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系统法律文书迅速、准确传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 )业务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回执联”反馈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邮政业务。
第四条全国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均可根据需要使用法院专递业务。
收寄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第二章收寄处理第五条法院专递邮件一律采取上门揽收形式收取邮件,各开办局由速递部门负责组织作业,通过专人专车定点上门服务、派驻制等方式为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提供法律文书专递服务。
第六条寄递“法院专递”邮件,各级法院应使用邮政部门统一制备、印有“法院专递”字样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清单和特快专用封套。
详清单应用碳素笔或钢笔(或打字机)清晰填写收、寄件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地址应注明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收件人住在机关单位内的要注明具体住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将有关文书及材料装在邮政部门向法院提供的特快专递封套内,由当地邮政速递部门按照商定的时间上门收寄。
第七条收寄“法院专递”邮件时,收寄人员要严格检查封装是否完好,详细填写登记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以备邮件查询、签收回执和责任划分。
第三章投递处理第八条投递部门应严格按照特快专递邮件的投递时限、频次组织专人专车进行投递,确保投递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9.29•【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2004年9月29日)一、《规定》的目的是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问:为什么要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答: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送达,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也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
当前,由于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部分诉讼当事人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
根据我们对某市法院系统的调查统计,在某市超审限的3000多件案件中,有27.3%的案件是因为送达问题而超审限的,占整个超审限案件数量的四分之一多。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后果,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打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更重要的是妨碍了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对实体权利的维护。
为了促使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我们在继续坚持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基础上,以“法院专递”的方式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行的邮寄送达制度。
我们认为,采用“法院专递”的邮寄送达方式,可以克服直接送达的某些不足,减轻某些当事人的对抗心理。
同时,“法院专递”还可以发挥邮政机构的行业特点,使诉讼文书的送达更快捷、更专业、更便民,符合“司法为民”的要求,也有利于“送达难”问题的解决。
为了规范和完善邮寄送达,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自2003年1月起开始着手调研和起草《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先后在陕西、江苏、山东、北京召开了由法官和邮递人员参加的6次座谈会,书面征求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并听取了国家邮政局速递局的意见。
邮寄送达通知相关的法律规定
邮寄送达通知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邮寄送达是文书送达的其中一种方式,一般情况下,法院首先会选择直接送达的方式,但如果直接送达时发生当事人下落不明、拒绝签收等情况,法院会选择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文书的送交。
那么,▲邮寄送达通知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小编将在以下内容中为您进行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3号)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纠纷Βιβλιοθήκη 案号()字第号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
一、以电子邮件方式、手机短信方式及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
邮政编码:
收件人:
2.电子邮箱地址:
3.电话号码: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单位)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了解提供送达地址不真实、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的不利后果,并了解有关送达的规定。我(单位)保证所提供的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年月日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四、电子邮件方式、手机短信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备考
法院工作人员
签名:
六、受送达人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手机短信方式及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三种送达方式其中两种或以上的,人民法院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电子邮件方式、手机短信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只限传票、通知类,不适用于裁判文书送达。
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1.送达地址:
(一)人民法院发送电子版民事诉讼文书到受送达人确认的电子邮箱的;(二)人民法院
发送电子版民事诉讼文书到受送达人确认的手机号码的。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适用邮寄送达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满足什么条件可以适用邮寄送达导读:一般情况下,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在邮寄送达方面,我国不仅采取到达主义,而且以签收来确保送达效果。
一、满足什么条件可以适用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何谓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下文简称邮寄送达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显然,条文之中“有困难的”表述和民事诉讼法一样,并没有细化。
在年1月公布的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中,期间和送达篇甚至没有提及邮寄送达。
可以说,立法方面存在着缺陷,是导致审判实践中邮寄送达滥用和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法院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办理流程是:从寄信开始,到寄信结束。
二、寄送达与直接送达在适用上是否有先后顺序?从法条字面本身来看,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是递进关系,邮寄送达的适用条件必须是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针对直接送达没有困难的,理论上讲是不能适用邮寄方式送达的。
例如,送达对象是本法院辖区内离法院并不遥远的某ls事务所ls。
然后,由于审判任务繁重,办案人员力量严重不足,承办案件法官依然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向该ls送达诉讼文书。
承办法官选择邮寄送达,看似是从诉讼效率和经济成本角度出发,实则是不得已而为之。
更深一层的原因是承办法官只要将诉讼文书交邮,即完成了送达工作,而无需直接面对当事人拒收或胡搅蛮缠等送达压力,因为交邮底稿可以起到法院已经做了送达工作的证明作用。
送达诉讼文书地址确认书(2021年最新)
送达诉讼文书地址确认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节选)第一条(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的填写要求和变更要求)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送达地址的推定)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怎么填写
当事⼈送达地址确认书怎么填写________县⼈民法院当事⼈送达地址确认书案由案号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号⼈民法院对当事⼈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根据最⾼⼈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若⼲规定》、《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在第⼀审、第⼆审和执⾏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式告知⼈民法院。
⼆、当事⼈拒绝提供⾃⼰的送达地址,经⼈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然⼈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三、因受送达⼈⾃⼰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民法院、受送达⼈本⼈或者受送达⼈指定的代收⼈拒绝签收,导致诉讼⽂书未能被受送达⼈实际接收的,⽂书退回之⽇视为送达之⽇。
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视为送达之⽇;直接送达的,送达⼈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视为送达之⽇。
注意:当事⼈填写详细送达地址资料并签章后,须将本确认书交回或寄回本院,否则将被视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相关法律后果由本⼈承担。
当事⼈(原告、被告或第三⼈)提供的⾃⼰的送达地址当事⼈:________送达地址: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收件⼈:________电话(移动电话):________其他联系⽅式(传真/电⼦邮件等):________送达⽅式的确认本⼈同意法院通过电话、传真、电⼦邮件的⽅式向本⼈或代理⼈送达有关通知书、决定书等法律⽂书,保证按照告知的内容进⾏诉讼,否则⾃愿承担相应后果。
同时保证上述移动号码、传真号码、电⼦邮件信箱等信息真实有效。
当事⼈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当事⼈对⾃⼰送达地址的确认我已经阅读了________县⼈民法院对当事⼈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11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代理人:电话: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己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
年月日
备
注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印如下:
些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首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
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公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太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
XXX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招民初字第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最记中的住所地或: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E送达地址。
二、因受送达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i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i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日“
【综合】法院专递业务处理办法(2017修订)中国邮政〔2017〕265号
【综合】法院专递业务处理办法(2017修订)中国邮政〔2017〕265号⼀、总则1.为深化司法改⾰,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法律⽂书迅速、准确传递,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最⾼⼈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若⼲规定》《中华⼈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和《邮政特快专递揽收投递作业及服务规范汇编》等有关规定制定。
3.全国各级⼈民法院、专门⼈民法院均可根据需要使⽤法院法律⽂书特快专递业务(以下简称“法院专递”)。
收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反诉状)副本、申请书副本、答辩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员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出庭通知书、通知书、执⾏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调解书、裁定书和判决书等。
4.“法院专递”的收寄和通达范围均为全国。
⼆、基本定义法院专递业务是指各级⼈民法院、专门⼈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邮政特快专法院专递。
法院专递业务是指各级⼈民法院、专门⼈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邮政特快专1.法院专递。
递,完成法院法律⽂书的送达,并由邮政机构将“回执联”反馈给⼈民法院的⼀项专递业务。
回执联是邮政机构为⼈民法院提供法院法律⽂书送达服务时,专门⽤于“法院专递”的回执联。
回执联是邮政机构为⼈民法院提供法院法律⽂书送达服务时,专门⽤于2.回执联。
详情单的第⼀联。
收件⼈在该联上签字,代表其收到该邮件寄递的法院法律⽂书。
各投递机构每⽇将投递完毕的“法院专递”回执联采取“⼀单⼀返”形式反3.“法院专递”回执寄递回执寄递。
各投递机构每⽇将投递完毕的馈给寄递“法院专递”的各级⼈民法院、邮件的收寄机构,并由该收寄机构汇总反馈给寄递馈给收寄“法院专递”邮件的收寄机构,并由该收寄机构汇总反专门⼈民法院。
法院传票邮寄送达拒收
法院传票邮寄送达拒收根据所作所为,有的⼈彼此之间的纠纷⽆法解决的,就会通过法院相关的部门解决,法院会依法传唤某⼈,收到传票就会去法院。
那么,法院传票邮寄送达拒收是怎么⼀回事情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有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院传票邮寄送达拒收因受送达⼈本⼈或者受送达⼈指定的代收⼈拒绝签收,导致诉讼⽂书未能被受送达⼈实际接收的,⽂书退回之⽇视为送达之⽇。
【案情总结】邮政⼈员⽤“法院专递”的形式将邮件交给受送达⼈黄某,当时黄某已通过邮件详情单上记载的诉讼⽂书的名称和数量知道⾃⼰涉及诉讼,但拒绝签收说明其有意逃避法律、不愿意承担责任,应由其本⼈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对邮寄送达⽽被黄某拒收的诉讼⽂书,应视为送达。
【案情】2013年1⽉,魏某经⼈介绍找到黄某购买煤炭,2013年8⽉12⽇,双⽅经结算黄某尚⽋魏某煤炭款57000元,并承诺10⽉30⽇前付清。
⽋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讨,但黄某以种种理由推诿,为此魏某诉⾄法院。
法院⽴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黄某⽤邮政特快专递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书,特快专递邮件中注明了黄某的准确地址及电话号码。
之后,法院寄送给黄某的特快专递被退回,邮政⼈员在改退批条上的退回原因记载“2014年1⽉20⽇送达,本⼈拒收”。
【分歧】对本案被告黄某拒收法院以特快专递邮寄的法律⽂书能否视为送达,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种意见认为,黄某拒收法院以特快专递邮寄的法律⽂书,说明法院尚未按照法定的⽅式和程序向当事⼈送达法律⽂书,程序上存有瑕疵,不能视为送达。
第⼆种意见认为,邮政⼈员⽤“法院专递”的形式将邮件交给受送达⼈黄某,当时黄某已通过邮件详情单上记载的诉讼⽂书的名称和数量知道⾃⼰涉及诉讼,但拒绝签收说明其有意逃避法律、不愿意承担责任,应由其本⼈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对邮寄送达⽽被黄某拒收的诉讼⽂书,应视为送达。
【评析】笔者同意第⼆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1、《最⾼⼈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若⼲规定》第⼗⼀条明确规定“因受送达⼈本⼈或者受送达⼈指定的代收⼈拒绝签收,导致诉讼⽂书未能被受送达⼈实际接收的,⽂书退回之⽇视为送达之⽇。
详解EMS邮寄送达的法律效力丨子非鱼说劳动法
详解EMS邮寄送达的法律效力丨子非鱼说劳动法本文2888字读完共需3分钟文:王律论法在民事法律领域中,及时、适当地履行通知、催告程序对于民事主体行使请求权、形成权等民事权利有着决定性作用,其直接关系到时效的中断、权利的获得、法律关系的存废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就劳动关系而言,尤为突出地表现在如何有效地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这一问题上,笔者在此着重解析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寄送解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由此引申的一系列通知催告文书均可遵循该种做法。
从劳动关系解除权的法律性质上看,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情形以外,从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解除权均属于形成权,该权利在单方作出意思表示送达即生效,无需依赖相对方的允诺。
当然,在劳动者依据第三十七条提出解除合同时,法律在此作出了提前一定期限通知的程序性要求,由此产生了未到期限的解除意思表示能否撤销的争议,并引发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权利与形成权的性质不符的矛盾,该争议在此暂不作论,因为其并不影响当存在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作出解除通知的法律效力。
基于这一性质,如何有效取证证明解除通知的送达以及其依据的解除事由,笔者认为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寄送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在寄单上物品内容一栏注明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具体的解除原因,是目前实践中最为便捷且较为容易保留证据的做法。
有人可能会提到也可以用邮局挂号信送达,理由是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但是邮寄挂号信时寄单封面上无法写明内容,挂号回执也并无内容项目显示,在双方对所寄内容物存在争议时,往往陷入举证困境。
实务中,笔者经常遇到这样的提问,当事人疑虑如果对方故意不肯签收邮件怎么办,另有人提出能否以同样的操作方式通过其他快递公司邮寄。
送达地址确认书(最高法院2016版)
送达地址确认书注: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人民法院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二、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将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电子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四、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以法院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电子送达的使用说明如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需向本院提供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签名码。
签名码为身份确认码,受送达人可以凭立案时预留的证件号和签名码签收电子诉讼文书。
为方便受送达人接受送达,本院提供互联网和手机APP终端推送电子诉讼文书服务。
受送达人可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手机APP终端项下的“文书签收”栏目签收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
六、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国际特快专递业务
法院法律⽂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国际特快专递业务法院法律⽂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国际特快专递业务法院法律⽂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法院法律⽂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深⼊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司法改⾰,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系统法律⽂书迅速、准确传递,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处理办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若⼲规定》、《中华⼈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法院法律⽂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业务是指⼈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回执联”反馈给⼈民法院的⼀项邮政业务。
第四条全国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均可根据需要使⽤法院专递业务。
收寄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各类⽂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第⼆章收寄处理第五条法院专递邮件⼀律采取上门揽收形式收取邮件,各开办局由速递部门负责组织作业,通过专⼈专车定点上门服务、派驻制等⽅式为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提供法律⽂书专递服务。
第六条寄递“法院专递”邮件,各级法院应使⽤邮政部门统⼀制备、印有“法院专递”字样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清单和特快专⽤封套。
详清单应⽤碳素笔或钢笔(或打字机)清晰填写收、寄件⼈的姓名、详细地址(地址应注明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收件⼈住在机关单位内的要注明具体住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机号码等其他联系⽅式,并将有关⽂书及材料装在邮政部门向法院提供的特快专递封套内,由当地邮政速递部门按照商定的时间上门收寄。
第七条收寄“法院专递”邮件时,收寄⼈员要严格检查封装是否完好,详细填写登记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式⼆份,双⽅签字后,各执⼀份,以备邮件查询、签收回执和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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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 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 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 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 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 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五) 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条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更新】2011-01-16已更新至1章
【本册章节】第1-1章
【简介】(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释[2004]13号发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定为准。
--本部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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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四) 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 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条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我院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开始阅读---
[1]第1章
(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释[2004]13号发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