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宣讲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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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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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 第四条 住院病历--可用蓝黑墨水、碳 素墨水书写
• 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 水的圆珠笔书写
•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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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诊断。对病史清楚、体征明确或已做过检查、
诊断依据充分,可直接写“诊断”,不能明确
的可写“初步诊断”,记录在入院记录的右下
方,如经过多方检查,诊断有误可用“修正诊
的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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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 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 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 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 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 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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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在病历上的各级医师职称要以医院的正式 聘任为准,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 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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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 修改时一律用红笔并在最后注明修改日期,签 署全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辩。(将每段 修改完后于段末签名一个)具体要求如下:
• 实习医师书写的完整病历,经其上级医师在全 面了解病情的基础上作认真修改签字(旧:每页 修改3处以上的要实习医生重抄后再签名)(如仅供 教学资料使用,可以不归档保存)。
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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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 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 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应当 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 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 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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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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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 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 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 、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 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 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 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 可以使用外文。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 称书写(旧:药名一律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书 写,不能用代替性符号或缩写,一种药名不能中 英文混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 文名称书写;度量衡单位一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定计量单位,如m(米)、cm(厘米)、mm (毫米)、l(升)、ml(毫升)、 kg(千克)、 g(克)、mg(毫克)、ug(微克)。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 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 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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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诊断名称应确切、分清主次、顺序排
列,主要疾病列于最前,并发症列于主要疾病
之后,伴随疾病排列最后。诊断除疾病名称外,
还应尽Biblioteka Baidu能包括病因,疾病解剖部位和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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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 况:
(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 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 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 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 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可以担任监护人。
•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 写病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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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 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 改并签名。
•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 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 主治医师应及时审阅进修医师及住院医师书写 的各项记录(旧:每页修改5处以上或字迹潦草不可
认的应令其重抄后才签名)。
• 正、副主任医师要病历经书写常基本督规范促宣讲检查病案质量,并 11 对与自己的有关记录亲自修改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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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申请会诊记录、转 科记录、抢救记录、死亡记录、出院(死亡) 小结、死亡病倒讨论记录等重要记录应有主治 医师或以上医师签名。
•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 字迹清晰,表述准确病,历书语写基句本规通范宣顺讲 ,标点正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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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 第七条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 线划在错字上(不得划メ),保留原记录 清晰可辩,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 来的字迹。
• 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
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各项记录必须有
完整日期,按“年、月、日”方式书写,急诊、
抢救要写时间,如2010年12月29日下午3时
25分写成2010-12-29 15:30。(旧:因抢
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
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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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的功能
• 1. 诊治疾病的原始记录 • 2. 医学科研与教育的基础资料 • 3. 支付凭证 • 4. 真实反映医院的服务质量和医疗质量 • 5. 法律的可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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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 的复印范围
•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 (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 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 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 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 出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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