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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沿海滩涂资源综合管理和开发利用研究

江苏省沿海滩涂资源综合管理和开发利用研究

第16期2023年6月江苏科技信息Jiangs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No.16June,2023作者简介:肖洁(1981 ),女,江苏南通人,会计师,本科;研究方向:会计管理,档案管理㊂江苏省沿海滩涂资源综合管理和开发利用研究肖㊀洁(河海大学财务处,江苏南京210024)摘要:为了研究江苏省海洋滩涂对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从而为江苏省在 十四五 时期的滩涂管理和开发提供建议,文章通过梳理江苏省改革开放以来省级滩涂管理机构的变革㊁管理机制㊁政策和沿海三市的滩涂开发利用模式,对江苏省滩涂管理及开发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㊂研究表明,江苏省滩涂管理机构呈现简约集中化的趋势,管理机制愈发完善,政策上滩涂开发得到了更加重要的地位,而沿海三市则根据各自的地理条件选择了不同的发展道路㊂总体上,江苏省滩涂管理和开发体现了其区域发展的特色及优势,但仍存在一些不足㊂文章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调整对策和建议,旨在促进江苏省滩涂管理和开发的可持续发展㊂关键词:沿海滩涂;滩涂管理;滩涂开发;江苏中图分类号:F127㊀㊀文献标志码:A 0㊀引言㊀㊀沿海滩涂作为一种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拥有巨大的开发潜力和经济价值,除了提供粮食㊁水果㊁蔬菜等基础生活物资,还可以进行滩涂水产养殖㊁农业种植等㊂沿海滩涂不仅是当地居民安身之业,也为沿海城市建设提供了大量的建设土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地矛盾[1]㊂因此,沿海滩涂对第一㊁二㊁三产业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尤其为沿海地区的快速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㊂江苏地处黄海之滨,北起苏鲁交界绣针河口,南至苏沪交界长江口,具有888.95km 长的海岸线[2],拥有面积达5001.67km 2的沿海滩涂,主要分布在连云港㊁盐城㊁南通等地[3]㊂其中连云港海洋滩涂面积为213km 2,盐城1337.2km 2,南通1390.8km 2,另有2017.53km 2的辐射沙脊群[4],总面积占全国滩涂总面积的1/4,居全国首位,相当于江苏省现有耕地面积的1/7[5-6]㊂因此,对江苏省沿海滩涂资源开发利用模式的研究有利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江苏省沿海滩涂资源,同时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平衡㊂早在1979年,江苏省政府就根据全省滩涂围垦工作需要,设立江苏省围垦指挥部㊂后又更名为沿海滩涂开发服务管理局,是全国沿海省市中第一个成立的滩涂开发专业管理机构,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滩涂开发的统一规划㊁综合管理工作[7]㊂目前,江苏省沿海滩涂主要着眼于淤泥质空间资源开发,利用途径包括滩涂养殖㊁港口航运㊁海水制盐㊁可再生能源㊁围海造地㊁旅游娱乐等[8]㊂笔者拟梳理江苏省改革开放以来对沿海滩涂的综合管理和开发利用模式,探讨 十四五 时期江苏省沿海滩涂管理与开发的走向,以期促进沿海地区更好地发展㊂1㊀沿海滩涂资源综合管理1.1㊀管理机构及变革㊀㊀江苏省自1979年设立滩涂管理机构以来,相关机构增撤㊁职能划分在1996年和2018年经历两次较大变动㊂1979年成立江苏省围垦指挥部后,经批准先后改名㊁合并为江苏省沿海滩涂港口研究所(1982年)㊁江苏省沿海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局(1983年)㊁江苏省沿海滩涂开发服务中心(1984年)㊁省农业资源开发局(1996年)和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09年)㊂此外,1980年江苏省政府根据国家综合调查海岸带和海涂资源工作部署,成立了江苏省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领导小组㊂综合调查结束后,1986年由海涂办改名为江苏省科委海洋局,江苏省科委海洋局于1995年与江苏省水产局共同组建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并于2018年并入自然资源厅㊂目前,江苏省沿海滩涂围垦管理与开发由过去发展改革部门㊁沿海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㊁财政部门㊁海洋渔业部门㊁国土资源部门㊁农业资源开发部门㊁环境保护部门等各级部门分别负责不同的工作,逐渐过渡为由省农业农村厅和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解决了权责交叉㊁办事流程烦琐等问题,呈现集中化趋势,有利于减少权力交叉,简化办事流程,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效率㊂1.2㊀出台政策及管理机制1.2.1㊀滩涂开发规划政策㊀㊀1985 2015年的30年内,为了保障江苏省滩涂资源开发利用,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数部法规㊂1985年㊁1991年㊁1999年分别出台了‘江苏省滩涂海岸带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江苏省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这些法规的实施保障了江苏省滩涂资源的依法有偿㊁有序㊁有度开发㊂2004年,江苏省发布了‘江苏省沿海滩涂围垦规划(2005 2015年)“,明确了2005 2015年期间的围垦规划和设想以及规范管理㊁完善政策和坚持科学围垦的措施与建议㊂2009年实施江苏沿海开发国家战略以来,省及沿海市(县)积极启动滩涂围垦开发相关工作,加快推动滩涂围垦开发利用模式创新实践,着力提高滩涂资源开发利用效益㊂2010年,江苏省编制了‘江苏沿海滩涂围垦开发利用规划纲要(2010 2020年)“,重点明确了沿海滩涂围垦开发利用的目标任务㊁空间布局㊁功能定位㊁开发方式㊁实施步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㊂2011年,江苏省以加快沿海城市化进程,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为重点,提出了‘沿海开发五年推进计划“,具体包括12项工程建设㊂1.2.2㊀开发资金支持政策㊀㊀为加快江苏沿海地区的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江苏省政府发布了‘江苏沿海开发系统性融资规划(2011 2015年)“,指出要立足沿海开发开放和融资发展实际,坚持深化改革和金融创新并进㊁政策倾斜和加大投入并重的方针,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自主创新为主要驱动力,积极利用政府的组织协调和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全方位㊁多层次的融资体系,为沿海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融资支持和保障㊂1.2.3㊀沿海城市的滩涂开发管理机制㊀㊀2017年,为加强海州湾生态保护㊁污染防治和环境治理,连云港市委市政府响应国家关于开展 湾长制 试点工作的号召,率先启动 湾长制 的试点工作,成为全国首批5个 湾长制 试点地区之一㊂为进一步推进湾长制建设,组织编制‘江苏省湾(滩)长制实施工作指南“,经江苏省委㊁省政府批准印发,推动湾(滩)长制标准化建设在沿海各地实施㊂2019年末,南通㊁盐城均建立了湾(滩)长制架构体系,由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湾(滩)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共治,实现江苏省沿海湾(滩)长制建设的全覆盖㊂2020年,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江苏省设区市湾(滩)长制工作评估考核办法(试行)“和‘江苏省2020年度 湾(滩)长制 工作要点“,适用于连云港㊁盐城和南通,明确了主要任务包括完善湾(滩)长制组织体系㊁严格陆海污染物管控㊁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㊁强化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管控㊁防范海洋生态环境风险和强化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监管㊂2 江苏沿海滩涂开发利用模式2.1㊀江苏沿海滩涂主要开发利用途径㊀㊀江苏沿海滩涂具有潜力巨大的空间资源,利用途径主要包括滩涂养殖㊁港口航运㊁海水制盐㊁可再生能源㊁围海造地㊁旅游娱乐等㊂滩涂养殖包括围海养殖和浅海(含滩涂)养殖㊂港口航运包括江苏沿海地区连云港港㊁盐城港和南通港3个海港㊂海水制盐主要方法是利用太阳能蒸发海水浓缩制盐,根据盐田结构又可分为分散式盐田制盐㊁集中式盐田制盐㊁半集中式制盐[9]㊂江苏滩涂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类型主要为风能㊁太阳能㊁潮流能等,主要分布于潮间带以上区域及浅海;城镇建设包括港城㊁滨海园区㊁滨海新城等,主要分布于潮间带滩涂及浅海;此外滩涂旅游资源也非常丰富,以滩涂沙洲及河口地貌㊁滩涂特殊生物资源㊁沿海森林草地景观等特色旅游资源为依托开发建设了多个典型的特色旅游景区㊂2.1.1㊀滩涂养殖㊀㊀滩涂养殖包括围海养殖和浅海(含滩涂)养殖,围海养殖主要集中于外滩,潮汐影响严重,养殖品种为白虾㊁梭子蟹㊁银虾等㊂浅海养殖主要是通过滩涂围垦池塘并经人工脱盐后进行生态养殖,养殖品种为鲫鱼㊁草鱼㊁花鲢㊁青鱼等㊂近些年,滩涂渔业巨大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加速了滩涂开发模式由农业转向渔业[10]㊂江苏沿海水域滩涂广阔,内陆水域资源丰富,初级生产力较高,水生生物种类繁多,资源水平较高,且水文㊁气候等条件适宜,海洋生态环境处于良好状态,具有发展渔业,特别是水产养殖的良好条件㊂江苏滩涂渔业开发包括潮上带的鱼虾养殖㊁潮间带的贝类开发,浅海滩涂的紫菜㊁海带养殖以及网箱养鱼等㊂养殖用海主要分布在连云港市海州湾-10m(理论基面)等深线内浅海域,以及盐城市和南通市近岸和岸外辐射沙脊群0m等深线以上滩涂㊂2.1.2㊀港口航运㊀㊀港口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㊂ 十三五 期间,江苏沿海港口飞速发展,港口货物吞吐量自2016年至2020年,由20208万吨提升至32447万吨,占全国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的比值由2.50%上升至3.42%;江苏沿海港口集装箱吞吐量自2016年至2020年由469万TEU提升至507万TEU,占全国沿海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比值由2.41%下降到2.16%㊂由此可见,江苏沿海港口发展虽然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但纵观全国,发展仍然不足[11]㊂2.1.3㊀海水制盐㊀㊀海水制盐是沿海地区的传统产业之一,但是因为利润低㊁劳动密集且易造成污染,因此需要不断创新盐产品发展模式,开发多种盐化产品㊂江苏省是中国海盐生产的主要省份之一,盐业历史悠久,积累了丰富的制盐经验和技术,如传统的晒盐㊁漏膜制盐㊁真空蒸发结晶制盐等多种制盐工艺均得到广泛应用;但是从盐化产品产量来看,近年来江苏省盐化产品产量呈现下降趋势[12]㊂2.1.4㊀可再生能源㊀㊀得益于江苏沿海地区地质特点和资源禀赋,江苏省沿海新能源发展迅速㊂江苏陆地可开发的风能资源越来越少,而海上风电能量效益比陆地风电场高30%~50%,且具有不占地㊁风速高㊁电量大㊁运行稳定等优势㊂江苏省沿海三市新能源装机容量占全省比例常年稳定在50%以上㊂近3年来,在沿海新能源装机容量基数较大的情况下,其发展速度仍能与全省新能源保持一致,沿海三市占全省新能源装机容量的百分比也趋于稳定㊂由此可见,江苏省沿海新能源产业在全省能源结构转型和绿色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㊂2.1.5㊀围海造地㊀㊀围海造地是一种人类利用海洋资源的方式,通过填埋海洋来扩大陆地面积㊂根据围填海后的用途,可以分为港口建设围填海和城镇建设围填海两种类型㊂在江苏海岸,港口建设围填海用海主要分布在连云港港的连云港区㊁赣榆港区和徐圩港区,盐城港的滨海港区,南通港的洋口港区㊁吕四港区和通州湾港区等地㊂围海造地对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㊁增加港口货物吞吐量㊁优化港口布局具有重要意义㊂但同时,围海造地也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需要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和监管㊂2.1.6㊀旅游娱乐㊀㊀江苏沿海地区的滩涂是一种具有丰富的自然风貌和特色的旅游资源,其中包括滩涂沙洲及河口地貌㊁滩涂特殊生物资源和沿海森林草地景观等㊂这些资源为游客提供了多样化的旅游体验,并且在沿海地区建设了多个典型的特色景区,如废黄河口风景区㊁大丰荷兰花海㊁江苏黄海海滨国家森林公园㊁如东小洋口风景区和圆陀角风景区等㊂这些景区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㊁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观光㊁休闲和度假㊂景区为当地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促进了旅游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㊂这些特色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既可以满足人们的旅游需求,也可以实现当地经济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目标㊂2.2㊀江苏省沿海三市沿海滩涂开发利用情况㊀㊀除上述6种滩涂开发利用方式外,江苏沿海三市近年来结合自身发展现状及区域条件,在滩涂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不断创新政策理念,成效显著㊂2.2.1㊀南通㊀㊀南通市位于江苏省东部,沿海地理位置优越,拥有丰富的滩涂资源和大量的土地储备㊂南通市滩涂开发的优势主要在于其大部分岸段为淤长型,渔业资源丰富㊂南通市在滩涂开发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其开发模式实现了因地制宜的合理精准开发㊂具体措施包括:(1)拓展土地利用空间㊂南通市在 十二五 期间通过围垦新增建设用海65km2,减少了对内陆土地的占用,为项目落户腾出建设用地空间㊂做强沿海增长极㊂南通市以通州湾港区为龙头,洋口港㊁吕四港为两翼,沿海匡围区重点发展能源㊁石化㊁物流等产业,构建起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的现代临港产业带㊂(2)促进 优江拓海 ㊂南通市通过沿海匡围区 腾笼换凤 筑巢引凤 ,有序推进沿江部分产业向沿海转移,推动沿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沿江㊁沿海产业互动㊁协作㊂(3)强化承接上海产业和功能溢出㊂南通市沿海匡围区充分利用 靠上海 优势,重点承接上海高端装备㊁电子信息等先进产业,增强了沿大通道辐射带动力㊂同时,南通市沿海匡围区交通网络的形成,促进了符合交通运输特点㊁适应沿线资源环境的大宗物流㊁专业市场㊁机电设备等产业的落户发展㊂通过拓展土地利用空间㊁做强沿海增长极㊁促进 优江拓海 和强化承接上海产业等措施,南通市成功地实现了产业转型升级和陆海产业合理布局㊂2.2.2㊀盐城㊀㊀盐城近年来重点强调滩涂生态保护,呈现滩涂围垦全面停止㊁沿海渔业养殖面积减少㊁辐射沙洲可利用面积锐减㊁滩涂生态保护力度加大等特点[13]㊂大丰区坚持 保护优先㊁持续发展㊁合理布局㊁政府主导㊁社会参与 原则,加强湿地生态保护,推进湿地城市建设,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实施海岸线修复改造,探索湿地利用模式,不断加大黄海湿地保护工作㊂东台市坚持多元化管理㊁多渠道筹资㊁多借点开发,探索滩涂围垦开发利用新模式,组织实施了条子泥匡围(一期)项目㊂此外,盐城市发展沿海风电资源禀赋优越,拥有13.3万公顷潮汐沙洲作为理想风电场址,具备建500万千瓦装机风电的潜能㊂风电资源作为环保新能源以及重要的滩涂工业,可作为盐城市在滩涂开发利用板块的有利竞争力,也是盐城市在资源高新科技板块实现发展的突破口㊂盐城在滩涂开发利用的同时结合其他产业,盐城的大丰港是滩涂+港口业成功案例代表,近几年发展势头迅猛,具有广阔的陆域空间,疏运和库场用地充足,具备相当的发展潜力㊂2.2.3㊀连云港㊀㊀受制于淡水资源紧缺㊁滩涂需水量大㊁土壤条件较差,以及由以上缺陷造成的资金投入大㊁回报周期长等问题,连云港的滩涂开发利用更加注重在保护中发展,克服盐碱地㊁咸水等生产束缚条件㊂同时,连云港结合当地丰富的卤水资源,大力发展制盐产业,政府和企业也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利用卤水资源㊁调整产业结构㊁加强技术创新等,推动产业升级和发展㊂近年来,连云港的制盐产业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的盐场制盐向现代化制盐的转型,盐化工业㊁盐湖化工等新型制盐企业也在逐步发展壮大㊂连云港政府根据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来制定相关开发理念㊂其中,赣榆区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㊁绿色发展道路,统筹陆海资源,编制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实现离岸养殖,加快海洋牧场建设,打造集深海养殖及渔旅休闲综合开发的产业高地;徐圩新区狠抓环境污染问题综合治理,全面整治水环境㊂针对连云港的滩涂资源和临海条件,政府相关工作确定了因地制宜的滩涂开发模式㊂根据不同岸段的围垦条件㊁土地需求状况等,确定围垦岸段㊁围垦范围㊁开发方案㊂对于连云港滩涂盐碱地资源,政府大力发展现代农业㊁水产养殖㊁晒盐场㊁滨海旅游等产业㊂对于重度盐碱化土地以保护为主,引入耐碱植被改善土壤条件进行生态恢复,集中力量适度开发中轻度盐碱化土地㊂综上所述,江苏省沿海滩涂开发利用除滩涂养殖㊁港口航运㊁海水制盐㊁可再生能源㊁围海造地㊁旅游娱乐等主要途径外,南通㊁盐城㊁连云港等三市在滩涂开发利用上各有其自身的特色㊂江苏沿海三市结合自身发展优势,创造了其独特的发展模式㊂南通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经批准征收㊁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 先补后占㊁占补平衡 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㊂近年来,盐城着重滩涂生态保护,沿海渔业养殖面积减少,减少了人类活动对滩涂的影响,增加了滩涂生态保护力度㊂连云港推动河海环境保护协同共治,实现河长制湾长制 两制 同频共振㊁同向发力;全面启动蓝色海湾㊁滨海湿地㊁健康养生等海洋旅游项目,岸线利用由滩涂养殖㊁盐业等传统项目向城市建设㊁港口及临港工业等领域优化配置㊂3 综合管理和开发的制约因素㊀㊀沿海滩涂开发是中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江苏省的滩涂开发已经相对完善,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㊂(1)在滩涂开发体制上,缺少牵头机构㊂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导致滩涂开发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间职能混乱,这种各自为政㊁各显其能的工作模式导致事务处理起来较为烦琐,增加工作周期㊂(2)沿海滩涂湿地生态系统退化㊂一是泥沙来源减少造成海岸侵蚀,导致滩涂湿地底质流失㊁坡度变大㊁潮间带区域变窄,影响了沿岸水动力格局,增强了波浪作用,对盐沼湿地侵蚀加剧㊂二是引入互花米草挤占其他本地生物的生存空间,改变了本地生物多样性㊂三是围垦工程减少滩涂湿地面积,加剧滨海湿地景观破碎化,干扰滨海湿地的自然演变,降低生物多样性㊂四是工农业废水导致海岸污染,破坏滩涂湿地的生物群落结构,加速生态系统的退化㊂(3)滩涂开发的利用率不高㊂沿海滩涂开发多为传统的种植㊁养殖业,开发层次不高,利用方向单一,虽然新能源㊁旅游方面也有涉足,但总体利用率不高㊂同时,缺少科技支撑,沿海滩涂利用的科技研发水平有待提高,沉降㊁盐土改良的技术有待进步,许多地方还在沿用过去的方式,浪费严重㊂(4)沿海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够㊂围垦造成了陆源污染物的大量排放,导致围垦区的生物多样性在不断降低㊂对围垦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重视不够,保护措施不力,近海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滩涂围垦尚不能实现海洋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沿海生态文明建设有待加快㊂长期以来,滩涂开发利用以围垦为主,虽然农业上取得了较好的效益,但是围垦也耗费了大量的工程量,而且围垦还可能造成水质的富营养化,对滩涂的可持续性发展带来挑战㊂4 对策与建议㊀㊀沿海滩涂是连接陆地和海洋的重要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经济㊁社会和生态价值㊂它们为众多动植物提供栖息㊁繁衍和迁徙的场所,是重要的渔业㊁畜牧业和农业生产基地,同时也为旅游业提供了丰富多彩的资源㊂滩涂还具有调节气候㊁保护海岸㊁净化海水和维护生态平衡等重要功能㊂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增加,沿海滩涂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威胁和挑战,如土地开发㊁围垦造田㊁废弃物排放㊁水污染等,这些都会影响到滩涂的生态系统健康和功能,甚至对沿海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㊂因此,保护和合理利用沿海滩涂资源已经成为当今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㊂针对江苏省沿海滩涂开发利用现存的问题,在总结该领域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㊂4.1㊀针对开发体制,完善制度体系,健全法制保障㊀㊀完善海洋生态文明的制度和法制保障㊂按照 源头严防 过程严管 后果严惩 的思路,建立完善的海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用海审批程序,集约节约利用滩涂资源的同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㊂针对渔民用海补偿㊁民生就业㊁社会保障等问题,制定长期有效的对策方针,提高用海补偿标准,建立经济补偿制度,完善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㊂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制度,增强公众参与海洋管理的意识,形成政府㊁企业㊁公众共治体系,全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㊂4.2㊀针对开发理念,生态用海,陆海统筹㊀㊀注重海洋生态环境建设,改善海洋环境质量㊂建立生态损害补偿㊁生态建设补偿机制,实施典型生态系统修复工程,建立海洋生态示范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措施,同时提高污水处理技术,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改善海洋环境质量[10]㊂从严从紧㊁生态优先已成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管控的政策导向,依照 生态用海 理念,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注重滩涂资源的存量利用,制定全区填海造地规划,建立海陆统筹㊁区域联动机制,明确海陆界限,解决陆海统筹和陆海衔接的问题,全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支撑江苏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㊂4.3㊀针对开发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㊀㊀找准政府在沿海滩涂资源开发中的角色定位,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㊂政府应与市场投资充分结合,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使政府投资的撬动作用与吸纳国内外资金特别是苏南地区投资有效结合起来㊂此外,政府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适当增加省补资金,并整合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沿海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和省级以上滩涂围垦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㊂还应提高审批效率,将较小规模的海域使用权限下放,建立省级层面的沿海滩涂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协调小组,探索试行重大项目联审绿色通道,并将审批事项下放到沿海县(市㊁区)或试验区管委会㊂为了加强滩涂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政府应防止滩涂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㊂4.4㊀针对开发技术,提升科技投入,高效开发㊀㊀增加科技投入,切实优化海洋产业结构㊂推动海洋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效综合开发㊂政府应引进和培养海洋科技人才,出台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并设立专项基金以完善滩涂资源科学生态利用的交流合作㊂此外,应增加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机会,提高其新技术和新技能的获取机会,同时加快海洋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㊂政府还应该及时更新海洋信息数据,提高海洋信息处理和共享能力,保障信息安全㊂为优化海洋产业结构,政府应摒弃高能耗㊁高污染㊁高排放产业项目,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和绿色旅游产业,并加强海洋交通运输业㊁滨海旅游业㊁海洋生物制药业及海洋文化产业等的发展㊂同时,政府应积极推进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升涉海高新技术产业在涉海产业中的占比㊂注重海洋经济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海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㊂4.5㊀针对开发模式,探索最优途径,保护与开发并重㊀㊀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㊂尽管近年来滩涂开发不断推进,但总体上仍是一种低层次㊁低效率的开发活动,对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尚未真正实现㊂因此,开发模式的创新是实现沿海滩涂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必由之路㊂要把当前产业结构不合理㊁科技成果采用率低㊁技术创新缺乏㊁低质高耗的开发模式,建设成为能够广泛利用现代科学技术㊁持续稳定发展的新型开发模式[14]㊂滩涂资源开发利用模式的创新应以可持续思想为指导,以科技为依托,全方位㊁高起点㊁多层次加快滩涂开发,并重视开发与保护㊂在此基础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3【实施日期】2018.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已经围垦或者圈圩养殖的,批准湖泊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和恢复湖泊生态条件的需要,制定实施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的计划。

湖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施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的计划确定补偿标准,明确有关部门和沿湖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和分工。

实施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计划所需的安置补偿资金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围湖造地或者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砂、取土、采石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苏政发〔2023〕70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3〕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同意,现将《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3年8月17日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海洋经济推进建设海洋强国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批复的《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以及《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海洋经济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30号),全力推动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海洋强省建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江苏独特的通江达海优势,优江拓海、奋楫江海、向海图强,全力构建江海联动、陆海统筹的海洋经济发展新格局。

坚持系统思维和产业链思维,扬优势补短板,重点推进五大行动,实施一批牵引性强的重大工程,建设一批带动性强的海洋产业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着力推动海洋产业向新兴领域延伸和价值链高端攀升,提升我省海洋经济在全国的地位和影响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初步培育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十大海洋产业、10家海洋产业特色园区、20家涉海创新平台、30家海洋产业重点企业,海洋产业增加值突破4200亿元。

到2030年,海洋产业增加值突破6800亿元,在2022年基础上翻一番,海洋经济总量规模实现争先进位,初步建成全国重要的海洋产业创新高地,海洋经济成为全省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极。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统筹规划,海陆兼顾,坚持预防为主,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并重。
(二)重点渔场及海洋生物种质资源繁育场;
(三)辐射沙洲海底沙脊群;
(四)牡蛎礁、贝壳堤、海蚀地貌等自然遗迹所在海域;
(五)重点增养殖区;
(六)海滨浴场;
(七)其他应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重点海域。
第二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滨海湿地的管理与保护,控制对滨海湿地的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滨海湿地的,应当符合本省海洋功能区划、湿地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二十六条 对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入海河流,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
主要入海河流市界断面水质的监测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界断面水质的监测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当包括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海洋功能区划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数量分配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9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7年9月7日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包括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与陆域。

本办法所称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依法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利用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节约高效的原则。

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港口岸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县港口管理部门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环境保护、海事、航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港口岸线的范围、功能等由港口总体规划确定。

需要调整的,应当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订港口总体规划。

对港区内需要同时占用土地、港口岸线和水域的港口设施项目,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水利、海事、航道部门,根据设施的性质和功能,明确其所需占用的土地、港口岸线、水域的配置要求及其使用期限、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等事项。

关于《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5.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2007年5月28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孙如林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我省是重要的海洋省份,沿海有南通、盐城和连云港3市16个县(市、区),人口约2040万人。

全省海岸线总长954公里,内水加领海面积为3.75万平方公里,相当于全省内陆面积的37%以上,沿海滩涂和浅海面积均居全国之首,海洋资源综合指数居全国第四位,具有综合开发功能,为苏北沿海乃至全省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繁荣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依托。

2006年,全省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预计达到985亿元,比2000年的235亿元增加了3.2倍。

沿海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全省经济社会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趋明显。

2000年以前,我省近岸海域的大部分水质尚处于二类和一类。

但是,随着海洋开发活动的日益频繁、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排入海洋的污染物不断增加,加上一些不科学的海洋开发活动,给我省海洋环境造成了重大影响,造成近岸海域污染加剧、生态环境质量恶化、赤潮灾害多发、渔业资源衰退等一系列问题。

近几年来的监测结果表明,大部分水质已经是三类或劣于三类,部分海域的环境污染更加严重,并呈不断恶化的趋势。

国家海洋局发布的《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已连续三年将江苏近岸海域列为“严重污染海域”。

《2006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更显示,我省近岸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已达1.3万平方公里,严重污染海域面积比2005年增加了3060平方公里。

近年来,南通地区近岸海域已发生多起贝类、紫菜养殖大面积死亡事件,养殖渔民损失惨重。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8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发布!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发布!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土地转用和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等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不得拒绝、阻碍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江苏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江苏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江苏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1997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江苏省关于禁止赌博的暂行规定》等26件规章;《江苏省机动车辆、船舶肇事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

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六日江苏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一、《江苏省关于禁止赌博的暂行规定》(苏政发[1982]224号)二、《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1983]37号)三、《江苏省改进公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发[1984]31号)四、《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暂行规定》(苏政发[1985]142号)五、《江苏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苏政发[1985]168号)六、《江苏省乡镇工业产品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1986]27号)七、《江苏省劳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苏政发[1986]48号)八、《江苏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规定》(苏政发[1986]48号)九、《江苏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苏政发[1986]61号)十、《江苏省〈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1986]66号)十一、《江苏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苏政发[1987]7号之一、之三)十二、《江苏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发[1987]10号)十三、《江苏省无线电管理规定》(苏政发[1987]146号)十四、《江苏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苏政发[1988]44号)十五、《江苏省测绘管理办法》(苏政发[1988]63号)十六、《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苏政发[1988]124号)十七、《江苏省关于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服现役的处罚规定》(苏政发[1988]160号)十八、《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苏政发[1989]47号)十九、《江苏省消防监督管理处罚规定》(1989年8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二十、《江苏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1989年12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二十一、《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1990年7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二十二、《江苏省小额消费纠纷仲裁办法》(1990年7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二十三、《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1993年4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二十四、《江苏省制止和打击非法出境活动的规定》(1993年5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二十五、《江苏省公物拍卖暂行规定》(1993年12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二十六、《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1994年6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江苏省法规规章汇编》中已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江苏省机动车辆、船舶肇事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苏革发[1979]42号)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81]100号)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收缴凶器、枪支弹药布告的通知(苏政发[1981]90号)四、江苏省人民政府转发《江苏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85]11号)五、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产局《关于收取水产资源增殖保护费的暂行规定》、《关于征收渔港建设基金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85]45号)六、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苏省地方建设基金征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85]69号)七、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85]81号)八、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坚决制止乱占滥耕地的通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40号)九、江苏省关于贯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苏政发[1986]141号)十、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87]100号)十一、江苏省贯彻《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苏政发[1988]71号)十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的通告(苏政发[1990]86号)十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路边店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通告(苏政发[1991]116号)十四、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散失的枪支弹药、打击制贩枪支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苏政发[1992]73号)——结束——。

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

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

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一条为了落实海洋强国战略,提高海洋经济发展质量,促进资源科学利用,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的海洋经济活动及其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经济,包括海洋产业和海洋相关产业,是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各类产业活动以及以各种投入产出为纽带、与海洋产业构成技术经济联系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发展海洋经济,坚持统筹协调、创新驱动、生态优先、开放合作的原则,加强陆海统筹,推进江海联动,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省以及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经济发展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涉海政策制定、重要规划编制、重点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利用等重大决策,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统筹海洋经济发展。

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海洋经济发展情况,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自然资源部门主管全省海洋经济发展工作。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本地海洋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并监督实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综合协调海洋经济发展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沿海、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区位特征、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和海洋经济发展基础与情况,制定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

第八条省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健全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开展海洋经济统计与核算,定期发布海洋经济统计公报和海洋经济发展报告,省统计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海洋经济监测评估职能的部门,具体组织开展海洋经济统计、监测、评估等工作。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28•【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渔业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渔业港口经营与管理第四章渔业船舶管理第五章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与救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和渔业船舶设计、修造、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职权,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港口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渔业港口建设、维护以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与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协调管理机制,提高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水平。

江苏省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30•【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施行日期】1998.1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江苏省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季允石1998年11月30日江苏省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沿海滩涂的促淤、围垦、利用和保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滩涂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滩涂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滩涂。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开发利用滩涂,谁投资、谁收益。

国家依法保护从事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开发利用滩涂应当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合理开发、讲求效益。

第六条省及沿海市、县(区)主管滩涂开发利用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七条全省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由省主管滩涂开发利用工作的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应当与水利、航道、港口、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渔业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省及沿海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开发利用滩涂资金。

开发利用滩涂资金来源主要有:(一)农业重点发展资金中用于滩涂开发的部分;(二)土地出让金及有偿划拨资金中用于滩涂开发的部分;(三)围垦造地专项资金中用于滩涂开发的部分;(四)财政拨款;(五)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前款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开发利用滩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21年)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21年)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湖泊面积减少,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湖泊水质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做好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湖泊保护意识;对保护湖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沿海滩涂开发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沿海滩涂开发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沿海滩涂开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05•【字号】苏政发〔1996〕5号•【施行日期】199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沿海滩涂开发的通知(1996年1月5日苏政发〔199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我省沿海滩涂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很大。

加快沿海滩涂开发步伐,是实现全省农业长期稳定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也是全省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出成效。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对加快沿海滩涂开发步伐的认识我省沿海滩涂总面积980万亩,滩面平坦宽阔,宜农宜牧宜渔,自然条件优越。

经过多年努力,全省已围潮上带295万亩,利用潮间带116万亩,建成了一批粮棉、林果、畜牧和水产基地。

但总的看,滩涂开发步伐不快,层次不高。

现在全省还有100多万亩潮上带没有围垦,而且每年淤长2万多亩,已围和已利用的潮上带中有相当一部分中低产田,590万亩潮间带和辐射沙洲中有200多万亩可用于发展水产养殖。

依托滩涂,实行开发开放,招商引资,发展农产品深度加工和出口创汇,综合开发、发展的前景广阔。

江苏人多地少,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

沿海滩涂是我省最大的一块土地后备资源。

加快滩涂开发步伐,对于稳定发展农业、缓解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振兴地区经济、帮助革命老区脱贫致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经过多年努力,滩涂开发已积累了一整套成熟的技术和经验,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为滩涂开发创造新的机遇。

特别是泰州引江河、通榆河的兴建,将为沿海滩涂开发提供水源保证。

滩涂开发必须而且完全可能搞得更快、更好,经充分调查,慎重决策,省政府决定,把沿海滩涂开发作为保证江苏农业长远发展、推进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一项战略措施,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开放步伐,建设新的粮棉生产基地,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发挥更大效益。

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1997修正)

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1997修正)

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1997修正)【法规类别】海洋资源【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7.31【实施日期】1991.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修正)(1991年3月3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海岸带在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本省海陆相互作用的过渡地带及沿海岛屿和辐射沙洲。

海岸带资源是指海岸带内的滩涂(包括荒地、草地)、水体、山岭、矿藏、砂砾、动物、植物、名胜古迹、风景旅游疗养地等资源。

第三条海岸带资源属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者破坏海岸带资源。

第四条凡在本省海岸带内从事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海岸带实行省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与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和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海岸带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列入省及沿海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海岸带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配套建设、分步实施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对海岸带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应当给予鼓励并依法保护。

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岸带的义务和责任,有监督和检举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八条省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的海岸带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海岸带的行政主管部门。

下级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接受上级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海岸带管理

海岸带管理

关于海岸带管理的主体、行政体制问题的资料整理一、海岸带管理模式分类及简介海岸带管理体制是一种以科学、合理、有效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为目标的行政管理体制,目前没有统一的模式。

一般来讲,海洋经济不发达国家一般采用“行政部门分散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基本上根据自然资源属性及其开发产业,行业部门进行计划管理,是陆地各种资源开发部门管理职能向海洋的延伸,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考虑资源开发与规划,使得海岸带资源的综合优势和潜力不能有效地发挥。

而一些海洋经济发达国家则采用“综合管理模式”,即国家成立专门机关,对海岸带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活动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此种模式可使国家从全局出发,制定管理政策,采取宏观调控措施,引导沿海地区在海岸带资源开发过程中牢固树立全局观念,考虑长远利益和整体综合效益,从而更有效地解决好各种海洋资源开发活动之间的关系。

可以说,“行业部门分散管理模式”是与海岸带开发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相对应的低级管理模式,而“综合管理模式”则是海岸带开发发展到成熟阶段而形成的高级管理模式,由“行业部门分散管理模式”向“综合管理模式”过渡是海岸带开发管理的历史发展趋势。

我国的海岸带管理体制可归类于“行业部门分散管理模式”,对海岸带资源的管理基本上根据自然资源属性及其开发产业,由国土(土地和矿产)、水产、海事、盐务、海洋、水利、旅游等部门进行分散式管理。

二、我国海岸带管理存在的问题我国现在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来自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海岸带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地方的经济发展的需要,表现出越来越强的不适应性和不匹配性,其深层次的矛盾也愈发突出,日益成为海岸带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阻碍。

1、各级政府间综合协调问题。

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机构,由于各自管辖区域范围存在差异、资源察赋差异、利益归属主体差异、公众需求以及所处的地位等差异,其着眼点不同,决定了他们之间处理问题的方式也不同。

加之区域间缺乏联络协调机制和海水的整体性和流动性,进而会影响到邻近地区海域的生态环境。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港口岸线的利用应当坚持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实现港口规模有效控制、岸线利用集约高效。

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

第三条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港口总体规划,并结合港口资源整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经征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应当与本省五年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期限同步。

第四条申请使用沿海及内河四级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提交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三)港口岸线使用长度、规模、功能和岸线利用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说明和论证分析材料;(四)有关电子文档或者图纸。

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完整或者不满足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审查工作。

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符合性审查:使用港口岸线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二)必要性审查:严格控制码头能力过度超前的建设项目,防止港口重复建设和岸线资源浪费。

新建项目使用港口岸线,项目所在地港口已有同类功能码头的,应当论证利用现有码头的可能性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制度法规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制度法规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制度法规
目前,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管理恰当依赖于一系列法规和条例的制定。

以下是几个关键的法规和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规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明确了海洋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和补救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管理法》:该法规规定了海洋资源利用和海洋建设活动的管
理制度,包括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管和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3. 《海岸带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对海岸带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包括对海岸带自
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4.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内容,
包括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和标准等。

5. 《海洋污染应急处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海洋污染应急处理的组织和实施要求,
包括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引发的事故和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等方
面的规定。

除了以上法规和条例外,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管理制度,如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管理
制度、海岸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有效地防治海岸工程
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统一管理江苏省海涂资源势在必行

统一管理江苏省海涂资源势在必行

统一管理江苏省海涂资源势在必行
蔡则健;吴曙亮
【期刊名称】《江苏国土资源》
【年(卷),期】2003(000)001
【摘要】海岸带滩涂资源是国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土地匮乏的江苏来说十分珍贵.阐述了滩涂资源总量分布特点、发展趋势、开发程度及目前在滩涂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应对滩涂资源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规划,以保证海岸带开发事业的顺利有序发展.
【总页数】2页(P32-33)
【作者】蔡则健;吴曙亮
【作者单位】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南京,210018;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南京,2100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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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已被修正]发文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1-3-8执行日期:1991-9-1生效日期:1997-7-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海岸带在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本省海陆相互作用的过渡地带及沿海岛屿和辐射沙洲。

海岸带资源是指海岸带内的滩涂(包括荒地、草地)、水体、山岭、矿藏、砂砾、动物、植物、名胜古迹、风景旅游疗养地等资源。

第三条海岸带资源属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者破坏海岸带资源。

第四条凡在本省海岸带内从事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海岸带实行省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与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和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海岸带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列入省及沿海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海岸带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配套建设、分步实施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对海岸带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应当给予鼓励并依法保护。

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岸带的义务和责任,有监督和检举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八条省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的海岸带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海岸带的行政主管部门。

下级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接受上级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九条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岸带实行综合管理和协调监督,其主要职责:(一)监督有关海岸带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二)组织拟定海岸带总体规划,参与制定有关海岸带的专业规划,负责专业规划与总体规划之间的协调工作;(三)编制海岸带开发基金使用计划;(四)依据海岸带总体规划,审查海岸带内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项目,并监督实施;(五)组织拟定海岸带科学研究规划,监测海岸带的自然变化,搜集、传递、交流有关海岸带的信息;(六)依法检查监督开发活动,查处违法行为,协同有关地区、部门解决边界和资源等各种纠纷;(七)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十条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对海岸带以外海域的管理,进行海洋资源的开发工作。

第十一条省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其在海岸带内的管理职责时,应当协同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岸带总体规划,进行海岸带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规划和科研第十二条省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岸带的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论证、综合分析,制定海岸带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海岸带总体规划由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省海岸带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沿海市、县海岸带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海岸带总体规划的变更,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十四条海岸带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海岸带资源和社会经济状况的分析;(二)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现状;(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四)功能分区、经济结构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五)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六)开发利用、治理保护措施;(七)环境影响评价;(八)自然灾害防御措施;(九)投资估算和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海岸带总体规划必须与国土规划、国防规划相协调。

各有关海岸带的专业规划必须符合海岸带总体规划,下级海岸带总体规划必须符合上级海岸带总体规划。

行政区域之间总体规划中的矛盾,由上一级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海岸带总体规划是海岸带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都必须执行。

第十七条省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科学研究工作,制定科学研究规划。

第四章开发利用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都必须符合海岸带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海岸带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按国家规定提交的有关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必须选址在海岸带区域的理由;(二)项目与海岸带总体规划的协调;(三)对生态环境和其他开发利用项目的不利影响及为消除这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四)对海岸防护的影响及对策。

第二十条海岸带基本建设项目,在报计划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审批前,必须经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与计划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海岸带基本建设项目之外的开发利用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用地计划申报书、环境影响报告书、与海岸带总体规划的协调和治理保护措施等文件。

前款所指项目,经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及其他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基本建设项目按基建程序报批。

其他项目,由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查。

跨行政区域的其他项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基本建设项目及其他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建立地籍档案,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三条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优先考虑下列项目:(一)能源、交通、通讯及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二)粮食、棉花、油料生产的项目;(三)村镇建设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项目;(四)与当地资源优势、发展方向一致的项目;(五)具有显著护岸功能的项目;(六)促进生态平衡的项目;(七)利用海水养殖、增殖的项目;(八)开发岛屿、辐射沙洲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开发利用项目:(一)淡水水源没有保证的高水耗项目;(二)污染环境的项目;(三)影响海岸稳定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四)开发利用超过该项资源承受限度的项目;(五)生产能力明显过剩、产品销售又无保证的项目;(六)国家禁止的其他项目。

现有项目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由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限期调整或者终止,项目单位必须执行调整或者终止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沿海居民在潮间带的季节性采捕活动,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采捕期、采捕规格和采捕岸段、水域。

第二十六条鼓励农垦企业和各行各业到海岸带内进行开发,实行规模经营。

在海岸带内,鼓励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海岸带内的国有土地资源,需要从省内其他市、县移民定居开发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和省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海岸带内的地下水开采量,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开采地下水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严禁擅自和过量开采地下水,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不得打井。

第二十八条对海水养殖、制盐及纳潮冲淤引进的海水,必须建立相应的工程设施,加强管理,防止农田盐渍化。

第二十九条盐场堤外滩涂凡适宜产盐的,应当优先发展盐业生产。

在盐场堤外围垦,不得影响盐业生产。

因引海水困难已不适宜产盐的,应当逐步转产。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海岸带发生纠纷,由纠纷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处理。

在协商和处理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强行开发。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使用的海岸带土地资源闲置或者荒废满二年以上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无偿收回。

第五章治理保护第三十二条海岸带内下列岸段应当保留,不得移作他用:(一)适宜建设海港的岸段;(二)适宜开辟为海滨浴场的海滩和重要旅游区的岸段;(三)适宜建立海防和军事设施的岸段;(四)在科学论证中其功能划分和资源利用评价有重大争议的岸段。

第三十三条对修筑的海堤及在海堤上兴建的涵闸,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设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竣工后经省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纳入防汛海堤统一管理,受益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维护义务。

第三十四条海岸带的侵蚀岸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及岸段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治理规划,分级分期实施。

第三十五条海岸带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应当划定为自然保护区或者生态保护区。

对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应当依法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禁止开发利用。

第三十六条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内陆水入海口水质、海水水质、底质、大气、土壤、生物资源进行监测,对污染源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及时提出治理措施并责成污染单位限期治理。

禁止将其他地区的污染项目向海岸带内迁移。

第六章开发基金和鼓励措施第三十七条为有计划地持续地进行海岸带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省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海岸带开发基金,其主要来源:(一)国家安排的专项资金;(二)省及沿海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三)耕地占用税留成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留成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五)国家、集体非农业建设新占用土地每亩加收一定数额的开发基金;(六)海岸带内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的资金;(七)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因治理保护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而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资金和劳务。

海岸带开发基金的提取和加收的具体比例或者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开发基金由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其使用计划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鼓励在海岸带内进行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方面的建设,其主要办法:(一)支持海岸带以外地区和部门与沿海市、县合作,开发建设粮食、棉花、副食品、造纸原料等基地。

对投资单位实行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

(二)在海岸带内开垦土地发展粮食、棉花、油料等种植业生产,从受益年起五年内免缴或者减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免缴国家粮棉油定购任务;从事能源、交通、电信、海堤、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在海岸带内进行开发利用所需的能源、原材料和生产资料,应当专项安排,优先供应。

(四)海岸带内重要的治理保护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重大的开发利用项目,银行应当优先贷款,贷款利率按法定最低限执行。

(五)外国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海岸带内从事开发建设,享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

(六)鼓励农民移居开发,对移居到海岸带内开发的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物质支持和经济补助。

(七)对在海岸带内从事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工作的国家干部、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在工资待遇、工作安排、生活设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三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视其贡献大小,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保护海岸带资源和环境有突出贡献的;(二)保护自然保护区有突出贡献的;(三)对海岸带科学研究成绩显著的;(四)对重大海岸防护工程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五)从事海岸带管理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六)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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