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一办法七条例”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
第四条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工会。
职工较多的城市社区、村可以建立工会。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一级总工会确认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
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应当按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工较多的,应当配备其他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八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和配偶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注解:域内的企业,指在域内注册还是经营的?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于《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9.24•【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7年9月2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晓桦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委员们普遍认为,实行企业民主管理,有利于保障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条例是推动基层民主管理的一个创新,对于规范企业民主管理行为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加强我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江苏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草案结构合理,内容全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和部分立法专家、人大代表的意见,并会同省人大内司委和省总工会赴苏南、苏北进行了调研。
2007年9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内司委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条例草案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表述不够规范。
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此外,有的委员和部门还提出,事业单位种类较多、性质不同,都参照条例执行不合适,考虑到参照执行就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执行相适应的具体规定。
因此,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未做修改。
二、关于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有的委员提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是工会的职责,但是工会是一个群众组织,不同于行政机关,在条文表述上应当区别于政府职能部门,合理定位与企业的关系。
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1.将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指导企业开展民主管理”修改为:“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关于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走本规走。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厂务公开,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两种形式(以下简称职工代表大会)。
企业可以通过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民主tf≡舌动。
第四条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民主权利。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督促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依靠职工办企业。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多少确走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O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一般按照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走,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具体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代表应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企业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代表。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全文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全文2012年04月05日09:41 来源:《工人日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关于《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7.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07年7月23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肖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就《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实行企业民主管理,是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保障和落实职工民主权利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协调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内在需要。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企业民主管理的内容、形式也随着企业产权制度和用工制度的改革发生了深刻变化,企业民主管理围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目标取得了重要进展。
因此,根据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制定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用地方性法规来调整、规范、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
(一)企业民主管理立法是发展基层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实行企业民主管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实行企业民主管理,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扩大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江苏立法保障企业民主管理
江苏立法保障企业民主管理
无
【期刊名称】《政策》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江苏省通过的《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100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拒绝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将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罚款等处罚。
【总页数】1页(P6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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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民主管理推进企业腾飞--江苏新世纪大酒店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 [J], 明静
2.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神华天津煤码头公司民主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J], 蔡阿涛
3.完善民主管理建设,推进企业和谐强优--大唐岩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民主管理刍议 [J], 黄红梅
4.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进一步发挥职工群众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在全省工会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现场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J],
刘智生
5.企业民主管理和廉洁经营的“阳光工程”———江苏省东台市实行企业物资采购公开制度,推进廉洁经营的调查与启示 [J], 何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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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20211025013337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20211025013337一、总则为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民主管理机构设置2. 职代会代表由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
3. 企业设立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职工代表大会职权1. 审议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职工福利等。
2. 审查企业规章制度,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3. 选举和罢免企业领导人员。
4. 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民主管理活动1. 企业定期召开职代会,每年至少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
2. 企业应将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及时向职代会报告,并征求职工意见。
3. 企业领导人员应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监督。
4. 企业工会组织应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民主管理程序1. 提案征集:企业应设立提案征集渠道,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对于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企业应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
2. 议题审议:职代会召开前,企业应将会议议题提前通知全体职工代表,确保代表有足够时间准备意见和建议。
3. 会议召开:职代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形成共识。
4. 决议执行:职代会通过的决议,企业应认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六、职工权益保障1. 企业应尊重和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 企业在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必须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确保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公平。
3. 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 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确需解除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七、民主管理培训与宣传1. 企业应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和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民主管理知识培训,提高民主管理意识和能力。
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还包括企务公开、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企业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企业应当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活动的开展,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一节职权第七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等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等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三)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四)审议并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出售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五)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六)选举、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民主管理制度
XXXX公司民主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大会是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本企业工会代替职工大会作为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日常管理机构,并设立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经费委员会委员代替职工代表行使职工权利,表达职工意见。
第四条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凡在本企业从事脑力、体力劳动,且与本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职工,均可参加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大会时,全体职工均可参加。
第六条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财务预决算、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表决;(三)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建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职工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企业职工出席。
企业需进行职工表决时,参加大会的职工人数应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职工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班子领导人协商确定,并在职工大会召开三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公示。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全文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全文《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全文2012年04月05日来源:《工人日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江苏省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民主管理条例《江苏省民主管理条例》,共八章、三十三条(含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的,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颁布单位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江苏本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于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企业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主管理,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厂务公开,确保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北京xx集团《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尊重职工主体地位、发挥职工首创精神的有力措施,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在企业中推进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尊重和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引导职工有序地参与,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直接体现。
第三条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职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助于培养富有责任心和团队精神的职工队伍,有利于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增强与提高,是调动职工为企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实现职工自身价值,推动企业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和合法有序的途径,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矛盾,引导职工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充分表达自己的愿望和利益诉求,有利于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主要采取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其中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司党委在公司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发挥核心作用,要把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汇报,支持并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协调职工(代表)大会与行政的关系。
第六条公司行政负有企业民主管理的主体责任。
要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执行、组织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保障职工代表应享受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不同意见;对生产经营管理等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前,要认真征求和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与《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对照分析表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周缘求律师冯石律师《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分析与应对职工代表人数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八条)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
(一)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二)职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三)职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四)职工超过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
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职工人数有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作出调整,并由企业工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五条、第九条)依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六百人以下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相比这一规定,《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对于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
因此,企业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应结合两者规定确定职工代表的人数。
职工人数<100,代表人数≥30;1000<职工人数≥100,代表人数40+7×(n-100)(n为职工人数,取100的整倍数)职工人数≥1000,代表人数100+25×(n-1000)(n为职工人数,取1000的整倍数)职工人数>5000,代表人数≥200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江苏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08)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三章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第四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五章企业事务公开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选举参加债权人会议和进入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四)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五)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七)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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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江苏本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于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六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二)通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奖惩与裁员、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三)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可以竞选和连选连任。
选举时应当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或者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
选区内半数以上职工对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不满意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报告,并按照程序予以罢免。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与企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二)职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三)职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四)职工超过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
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职工人数有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作出调整,并由企业工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
女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向选区内职工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情况和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企业工会相同,为三年或者五年。
经上一级工会同意,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经营者协商确定。
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企业工会、企业经营者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进行选举、作出决议和通过事项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本条例规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每年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企业应当将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章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五条在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等区域工会或者县级以下行业工会,组织企业职工,通过召开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讨论本区域、行业内有关经济发展、劳动用工、企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三)监督区域、行业内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情况。
第十七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域、行业内企业的职工,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并直接选举产生。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经营者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
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以及企业工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
第四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监事,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中应当有公司工会负责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第二十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行使职权时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公司决策、监督时,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意见,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参与公司决策、监督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章企业事务公开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内容,接受职工民主监督:(一)企业章程和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二)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三)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四)用工管理和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情况;(六)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七)职工奖惩情况和裁员方案;(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还应当公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以及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企业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开企业事务:(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三)设立企业事务公开栏和企业网站、企业报刊、板报;(四)召开企业情况发布会;(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事务公开责任制。
企业经营者是企业事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报企业事务公开实施情况。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筹备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征集提案,督促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二)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企业民主管理日常工作,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巡视活动;(三)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督促履行;(四)配合做好企业事务公开工作,组织职工民主评议企业事务公开情况,收集、反馈职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企业予以改进;(五)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六)接受、办理职工的申诉和建议;(七)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档案,定期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区域、行业工会组织本区域、行业内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其职责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地方总工会对企业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
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
第二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列入企业守法诚信档案。
对妨碍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侵害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会与企业经营者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地方总工会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拒绝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二)对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三)阻挠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