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定稿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已经 2006年11月1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未设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分别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一个任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将执行情况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5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7.2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5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工会法》,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三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应当督促并派员帮助和指导,发展会员,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领导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和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可由在该单位工作的职工,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组织。
乡镇、城市街道和社区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第四条女职工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不足十人的,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广西基层民主协商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线基本理论与政策 ; 卢远 , 男, 广西师范学院资源与环境科 学学院副院长 , 研 究方向为生态环境 、 统一战线理论 。
30
金
荣, 卢
远: 广西基层民主协商的发展现状、 存在问题及对策
( 四) 基 层 民主协 商 的形式 不 断丰 富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 了《 广西壮族 自 治 区企业 民主管理条例》 , 自2 0 1 2
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 。1 9 8 8 年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 ) 》 , 并在全 国试行 ; 1 9 9 8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1 0 — 1 1
作者 简介 : 金荣, 女, 广西社会主 义学院中华 文化 工作 处( 中华文化教研部 ) 副处长( 副主任 ) , 研 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 学、 统一战
造了“ 村务大事村民公决” 、 “ 一事一议制度” 等办法 , 有
效地保障了基层群众的决策权。 为加强对基层组织干
部 的监督 , 普 遍编 制 了村务 或社 区事 务 公开 目录 , 建 立村( 社) 务 公 开栏 , 一 些 地方 设 立 了村 ( 社) 务监 督
组织设立了人民调解 、 治安保卫、 公共卫生等下属委
法律 制度 体 系基本 确 立 , 基层 民主 协 商组 织建 设得 到加 强 , 协 商 的 内容 逐 步充 实 , 协 商 形 式逐 步
丰富。 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 如法律制度 尚不健全 , 协商环境还不够理想 , 群众参与能力不足 , 监
督 渠道 不够 畅通 等 。推进 广 西基层 民主协 商 需要从 健 全 民主协 商制度 , 增 强基 层群 众 民主协 商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国有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整顿和建设工作的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办发[1998]3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8.05.12【实施日期】1998.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整顿和建设工作的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12日桂办发〔1998〕33号)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整顿和建设工作的办法》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整顿和建设工作的办法第一条取消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的行政级别和干部称谓。
第二条自治区、地(市)、县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授权的资产营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分别由自治区、地(市)、县党委管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授权的资产营运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董事、监事会成员分别由上述对应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地(市)、县直属工厂制企业的厂长(经理)、党委书记由自治区、地(市)、县党委管理;副厂长(副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由自治区、地(市)、县党委组织部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地(市)、县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授权的资产营运公司和工厂制企业出资建立的独资、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由各资产营运公司和出资的工厂企业的党组织、董事会分别或共同管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各独资、控股企业的董事会管理。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各企业,各市国资委、中马钦州产业园国资办,自治区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混改工作的指导,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并印发你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制订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我区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集体、非公有、外资等各类社会资本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适用本指引。
通过投资并购、出资新设等方式实施混改的,适用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鼓励参照本指引操作。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另有规定按相关规定操作。
二、基本原则(一)战略清晰,目的明确。
认真研究制约企业改革发展的瓶颈,明确改革目标,科学选择改革路径,防止为改而改、人改我改。
(二)严格程序,依法依规操作。
坚持依法依规操作,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三)积极稳妥,平稳推进。
切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三、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06〕209号)、国有产权交易主要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8〕2号)等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已经 2006年11月1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未设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分别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一个任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28•【字号】•【施行日期】1994.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段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会员及职工利益。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三条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工会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四条工会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完成《工会法》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发展和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工会工作,与外商合作共事,为促进改革开放,促进企业发展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
第六条自治区总工会和区辖市总工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指导下,发展和加强同有关国家、地区工会组织之间的友好往来。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依法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建立女职工小组,设女职工委员一名。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兼任,也可以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主任。
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当地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有权派员前往宣传《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和帮助组建工会。
推进民主管理创新 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新, 提升 企业 民主 管理 水平
●
训, 不断提高 职工代 表 的综合 素质 以及 参政议政 的能力 , 为企业 民主管理提供
基础保证。
( ) 进 职 代 会 程 序 化 创 新 , 保 二 推 确
职 工 民主 权 利 实现
一
( ) 进 提 案 工 作 创 新 , 高 提 案 三 推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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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发展论坛
GUANC XIDI AN YE
彦 揲 它
于就企业安全生产 、 营管理方 面征 集 经
提案 , 提案 的质量 明显 提升 ; 使 二是 抓
( 开 展 职 工 代 表 巡 视 活 动 , 实 二) 切
履 行 民 主 监 督 职 能
己的民主意见和建议 , 由于不要 求是实
名制 ,所以能消 除职工 的惧怕 心理 , 自
提案的落实率。提案 的处理 和落实 , 不
为 促进和加 强企业 的民主建设 , 广
由充分地表 达 自己的意愿 , 局领 导可从 中了解 到职工 的真实 想法和思想 动态 , 并通过 双向互动 ,做 到下情及 时上达 , 上情及时下达。尤其是创新 了民主监督 的形式 , 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 。比如 : 曾
理性 。首先是把好职工代表选举关 。在 会 审议决 定权 以及 评 议监 督和 推荐 选 20 0 6年该局职代会换届改选 时 , 该局对 举权 ; 三是推 行职代会 “ 票决 制” 。为进
职工代 表 的结构 进行 了较 大 的调 整和
一
步推 进民主管理创新 , 好地表 达职 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桂政办发〔2016〕188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8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创新,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以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专项监督、社会监督为重点,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严肃问责为保障,进一步改革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体制机制,明确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推动企业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互衔接、有效贯通,加快形成覆盖全面、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切实解决国有企业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腐败案件多发易发以及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规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我区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目标。
到2020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我区国有资产监督“大格局”基本确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协调的国有企业内部治理体系、内部监督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更加完备,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相统一的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与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企相匹配的外部监督机制高效协同,责任追究制度约束有力,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监督工作在促进国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中的作用明显增强。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12•【字号】桂办发[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05.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年5月12日桂办发〔1998〕31号)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党的十五大对经济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的部署,要求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
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彻底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努力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突破。
国有小型企业在改制时,也要强调抓自己的优质产品,主导产品,强调面向市场,强调抓好企业内部的全面整顿。
在继续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6〕16号)的基础上,现就加快小型企业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小型企业改革的多种形式第一条自治区桂发〔1996〕16号文对小型企业改革提出了股份合作制、兼并划转、公司制改造、参加企业集团、嫁接外资、切块分立、出售转让、租赁、托管以及依法破产等10种形式,各地在改革实践中,灵活运用,有所创新,主要形式有:1、售租结合(抽资租赁)。
如把原企业的流动资产转让给企业职工,设备、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固定资产由企业职工租赁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未设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分别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一个任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将执行情况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计结果作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
总工发[2012]12号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1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12900字
三一文库()〔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12900字〕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发布时间:2007-07-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保障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宪法》、《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包括职工大会)工作规范。
第二条职代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是包括非公有制企业(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下同)在内的所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全区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都要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非公有制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积极探索适合非公有制企业性质和特点的职代会运行的具体办法,实行职代会制度。
第四条职代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企业行政领导要支持职代会的工作,执行职代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六条职代会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七条企业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九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凡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方案、裁员分流方案、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及奖惩办法等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五、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听取职代会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的意见;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代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3.31•【字号】桂政发[1991]23号•【施行日期】199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规定(1991年3月31日桂政发〔1991〕23号)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脊梁,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搞活大中型企业,充分发挥它们的骨干作用,对实现我区第二步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甚至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的精神和最近国务院提出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意见,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力,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颁发搞活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近几年来,中央和自治区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搞活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对我区企业深化改革,特别是搞活大中型企业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各级体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和自治区已颁发搞活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特别是《企业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6〕59号,即“十二条”)、《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9〕3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工交生产、商品流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0〕93号)等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
同时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市、县要认真清理各自下发的文件,凡不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搞活企业规定的,要立即纠正和停止执行。
二、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八五”期间要继续把承包制作为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经营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发[198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1987年1月3日桂政发〔1987〕1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治区劳动局拟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这四个《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试行,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与国务院发布的四个《暂行规定》同时实施,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国营企业、国营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营农、林、牧、渔场暂不实施。
在实施四个《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过程中,要继续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本着“改革要坚决,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工作要扎实”的精神,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掌握中央、自治区的各项有关方针>策,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为适应实施四个《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需要,要继续抓紧各级劳动部门的组织建设,尽快建立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充实和加强各级劳动业务公司,抓紧人员配备和干部培训工作。
四个《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领导要按照实际领导负责制的要求,精心部署,精心指导。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行动,抓好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的落实,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摘要】发布时间:2007-07-12【这个文件共10章72条26页,内容广泛,今天时间有限不可以全文学习,必须要学习今天摘要的内容,这是指导我们的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保障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宪法》、《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包括职工大会)工作规范。
第九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凡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方案、裁员分流方案、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及奖惩办法等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五、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听取职代会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的意见;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代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集体企业的职代会和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未改制的集体企业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1991]88号令)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方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2.01•【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
第三条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认真转变职能,加强宏观指导和协调工作,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服务和便利措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企业必须全面贯彻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企业经营权第六条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企业资产经营形式主要有:一、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二、股份制;三、租赁经营;四、税利分流;五、其他形式。
企业提出资产经营形式具体方案报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试行税利分流的企业,免除税后负担。
试行股份制的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股份制的规定执行。
承包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当年仍按承包合同执行,从次年度起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股份制试点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落实企业生产决策权。
除国家和自治区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国务院特批和特殊规定的产品外,企业可自主决定在本行业、本地区或者跨行业、跨地区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实行一业为主,综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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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7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二节职工代表第三节组织制度第三章企业事务公开第四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企业事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形式,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依法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五条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依法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上级工会应当支持、指导和帮助企业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企业开展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九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也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五十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第十条小型企业比较集中、职工人数较少的区域、行业,可以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分厂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和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和罢免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十三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二)通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奖惩与裁员、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三)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节职工代表第十五条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职工人数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少于三十人;(二)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三)职工人数一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确定,一般不超过四百人。
第十六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企业的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参加投票的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可以以分公司、分厂、车间为单位,设立选区选举代表。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代表任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和表决权;(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民主管理活动;(四)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企业同意参加行使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完成本职工作;(三)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调离本企业、退休或者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举企业按规定程序和结构要求补选。
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的,代表资格保留。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停产整顿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期间、职工整体或者部分待岗等特殊情况下,致使职工代表大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不能按时换届的,职工代表资格应予保留,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权监督和要求罢免本企业的职工代表,监督办法和罢免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三节组织制度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与工会任期同步。
经上一级工会同意,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中,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超过半数。
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本条例规定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组成的工作委员会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第三十条企业工会应当在开会前七个工作日将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案等主要文件以书面形式送达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告知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开。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和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选举或者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企业及其全体职工具有普遍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如需要修改,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企业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三十四条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团(组)长;(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及组成人员建议名单以及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巡视活动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四)组织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办理、落实提案的情况;(五)定期培训职工代表,向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六)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七)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八)负责处理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选举代表组成工作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为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企业行政管理费用中支出。
第三章企业事务公开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制度。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实行企业事务公开的责任人。
企业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企业事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企业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注重实效、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