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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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

广东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

广东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怎样规定的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

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636f70797a6431333431353339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23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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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下列不属于区域性集体合同涵盖的行政区划是()。

A. 乡B.区C. 县D.设区的市2.()团员在()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团总支部。

A.50B.10C.20D.303.()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以下哪种管方式?A.隔离管理B.集中管理C.集中管理D.分别管理4.()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A.不能申请行政复议B.不能提起行政诉讼C.可以申请行政复议D.直接提起行政诉讼5.()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届满时,应()。

A.适当延长保密期限B.自行公开C.自行解密D.作为工作秘密管理6.()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

A.法治B.健康C.平安D.和谐7.()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几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A.一名B.二名C.三名D.三名以上8.()社会工作者在与服务对象接触和初步面谈后,双方要决定下一步需要采取的步骤。

如果发现服务对象对问题的看法和期望与社会工作者所能提供的服务不相符,则要()。

A.终结服务B.转介其他机构C.进行沟通D.进入下一个助人阶段9.()《淮北矿业矿处级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淮矿发[2007]9号)规定,矿处级领导人员需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当在事后()日内填写《报告表》,并按照规定送交淮北矿业组织人事部。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A.30B.10C.15D.2010.()高奶奶的老伴五年前去世,由于行动不便元人照顾,她只能搬来与儿子同住。

企业厂务公开内容和适宜的公开形式

企业厂务公开内容和适宜的公开形式
厂务公开制度
厂务公开,是指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向职工公开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的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厂务公开依据
《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9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厂务公开形式
1)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情况:
职工民主恳谈会
2)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公开栏
3)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公开栏
4)领导干部用车、办公用房、出国出境费用支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
公开栏
(五)重要规章制度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制度的制定、修订情况和执行、监督、检查情况。
(四)公开的时限根据公开的内容而定,有具体时间要求的按照要求公开,没有明确要求的一般不少于5 个工作日。
(五)实施公开的单位、部室将每次公开的内容、职工提出的问题、处理答复的结果整理成文字材料存档备查。
厂务公开内容
适宜的公开形式
(一)企业重大决策事项
1)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中长期发展规划;
公开栏
2)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
4)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总经理办公会
5)大宗物资采购供应;
总经理办公会
6)公务招待费情况;
公开栏
7)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公开栏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1)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总经理办公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职工民主恳谈会
3)职工绩效考核方案、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福利费使用和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

下文是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

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

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

下文是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

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

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广东省公司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广东省公司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广东省公司条例正文:---------------------------------------------------------------------------------------------------------------------------------------------------- 广东省公司条例(1993年5月1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第三节组织机构第四节财务与会计第五节合并、分立与变更第六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七节解散与清算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份和股票第三节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节董事、董事会和经理第五节监事会第六节新股的发行第七节公司债第八节财务与会计第九节合并与分立第十节解散与清算第四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依法经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省)设立的公司。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条公司经县以上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而成立。

第六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第七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第八条公司以其在本省内的主要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九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2004年7月23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建立企业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投资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省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更加迅猛,至2003年底,全省非公有制企业达37万多家,从业人员上千万人。

经过试点,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劳资协商恳谈会制度、工会主席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及民主对话制度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人。

在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密切党同职工群众的联系,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规范企业的行为,提高企业的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主要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协商的原则;坚持职代会活动与企业发展相一致的原则;坚持业余为主的原则。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撰写日期:2008-08-14链接:《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撰写日期:2010-08-232010年08月27日06:04 南方都市报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下称“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等各方面的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强华在会议上介绍了草案前期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下一步的立法工作思路。

谢强华表示,多数意见对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肯定的,但是有关方面也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主要体现为“六个担心”。

在昨天的座谈会中,与会者也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担心1工资集体协商不具操作性?一种意见认为,让职工和老板协商工资,不具有可操作性。

企业方可以通过拖延等种种方式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空。

此外,工资集体协商期间禁止职工实施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可能限制职工方实现自己合理权利的手段。

与上次提交的草案相比,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提出,企业1/3以上职工向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工会应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这一数字由原来的1/5变成1/3。

对此,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孔祥鸿表示,硬性规定人数指标并不科学,“在一家员工人数过万的大型企业,要让1/3的员工同时提出协商要求几乎不可能做到。

”他认为,人数要求应更具弹性,根据企业员工规模的不同给出相应的比例。

欧派橱柜企业职工毛丽荣则希望草案出台配套政策,将职工的工资增长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挂钩,避免因企业方和职工地位不对等而出现“工资集体协商难”。

担心2会激化劳资矛盾?有意见认为,实行民主管理,尤其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会强化职工的维权意识,从而引发更多的劳资矛盾。

谢强华表示,此项立法不仅避免劳资矛盾激化,还筑起一道劳资矛盾缓冲带,为劳资双方构建一个对话、协商的平台。

另外,省企业联合会副会长朱小勋担心,如果职工一年四季连续提出工资集体协商,企业都疲于接受处理,否则就要遭到重罚的话,“不仅将造成企业内耗,还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安排。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
三、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6章42 条,条例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
细 化、具体化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有的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涵义 1、安全生产的涵义
2、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第49至51、70条, 法律责任第90条)。
(1)严格遵守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 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素质的义务。 (3)及时报告事故隐患与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
3、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安全生产 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 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 的职责与权利(第7、52条)。
(1)预防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工作,
预防对避免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2)事故的预防,首先是防止事故的发生,
其次是当发生事故时,要防止事故扩大。
(3)预防包括: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物的不安全状态;
通过教育提高人的安全素质,
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加强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防止管理缺陷;落实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是指在安全的条件下安全地进 行生产使参与生产的人和物都安全。 (1)实现安全生产。生产的结果是安全的。 (2)安全地生产。生产的过程是安全的。 (3)生产安全化。生产的条件是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
2、管理的涵义 为什么管,是指进行管理的原因和必要 性。 谁管,是指管理的主体、管理的责任人。 管什么,是指管理的对象,被管理的客 体。 怎么管,是指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管到怎样,是指管理的目标与要求。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目录1基本信息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4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6第五章法律责任7第六章附则1基本信息(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 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2022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 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关于修订下发《广东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

关于修订下发《广东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

广东省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文件粤厂开[2008] 7号关于修订下发《广东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责任制度》和《广东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广州、深圳及各地级以上市、中央驻穗单位、省属集团(总)公司、省直有关单位厂务公开协调 (领导)小组,省直机关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总机关各部门:《广东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责任制度》、《广东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责任分工》,经省厂务公开协调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产业(系统)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制定好相关工作制度报省厂开办。

附:1、《广东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责任制度》2、《广东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责任分工》广东省厂务公开协调小组二○○八年十月三十日广东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责任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以下简称《中央两办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4]19号文,以下简称《省两办指导意见》)、《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违反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粤纪发[2006]]3号文,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党组织和行政以及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有关职能部门在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中的责任,推动全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省直相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镇 (街道)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地方、产业(系统)党委(党组)、政府(行政)的职责(一)地方、产业(系统)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对本地区、本产业(系统)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负总责。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为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企业应当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除前款规定的形式外,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民主协商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职工应当依法行使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职工对本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表达、参与、协商、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企业应当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关注职工身心健康,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民主管理实现企业长远发展与职工个人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其职工应当在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指导参与民主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企业民主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帮助、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可以根据企业的要求,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八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大厦工会联合会或者县级以下行业工会,通过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第九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和撤换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三)听取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听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报告;(五)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情况;(七)征集职工意见和建议;(八)提出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粤府[1994]11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粤府[1994]11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粤府[1994]11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我省的劳动合同制综合改革工作,1991年在佛山、茂名等市、县进行试点,1993年10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已陆续铺开。

为了进一步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配置,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现将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现有职工(含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和新增职工,均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以及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要符合《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高效、精简、合理的原则,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制定岗位规范和劳动定额。

在合理调整内部劳动组织结构基础上,制定本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付诸实施。

企业用人,应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打破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的身份界限,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平等竞争、择优录用、能上能下、按岗位取酬的原则,对职工进行考核,择优录用上岗。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职业健康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区政府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及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工作。

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可以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进行。

生产经营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者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

公共场所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安全设备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情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危险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予以扣押、查封。

对有关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拆除、销毁等措施。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随时有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

第十五条市、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发生各类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事故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

2023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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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以()为核心。

A.宪法B.刑法C.保密法D.中国共产党章程2.()随着信息时代特别是网络时代的到来,()被称为“第五空间”。

A.领土B.信息空间C.领空D.领海3.()不属于三大海峡的是()。

A.渤海海峡B.台湾海峡C.琼州海峡D.黄海海峡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三为主”基本方针的是()。

A.以宣传教育为主B.以避孕为主C.以避孕为主D.以控制人口数量为主5.()下列选项属于系统理论的观点是()A.循环因果关系B.明确、长期的承诺C.关系平等、和谐发展D.一致的价值观和目标6.()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不仅可以使企业不断突破自我,持续创新,提高自己的(),而且对其他组织如机关.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等的创新与发展也有启示作用。

A.社会影响力B.管理水平C.利润目标D.核心竞争力7.()公墓内埋藏骨灰的墓穴不得超过()平方米。

A.2B.1C.3D.4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A.授意.指令.迫使B.授意.指使.强令C.强迫.指令.指使D.迫使.指令.指使9.()根据相关条例规定,以下哪种情况允许使用现金交易?A.精神药品的买卖B.麻醉药品的买卖C.个人合法购买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买卖D.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买卖;10.()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_____。

A.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B.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C.公民与其他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D.以上三项都对11.()秘书通过实地调查获得的信息属于()。

A.一次信息B.专门信息C.二次信息D.三次信息12.()参与涉密会议代表的行为符合规定的是( )A.带无关人员进入会场B.会议期间与会外通电话并聊起会议的内容C.不私自摘抄秘密文件D.将“会后收回”的文件带走13.()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权利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A.免费B.半价C.提供D.建议购买14.()下列选项中可以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是哪个人?A.怀孕的妇女李艳B.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齐飞C.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刘D.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张楠;15.()指导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建立()是社会化管理服务四项基础工作之一。

广东省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广东省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广东省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贯标认证现场审核表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Email:
检查日期: 年月日
一、管理职责
二、资源配置
四、厂务公开过程管理
五、厂务公开监督检查
广东省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
工作不贯标项改进表
注:1.此表用以帮助单位不断改进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有缺陷项通常在1个月(或现场审查期间)内完成改进;不贯标项通常在3个月内完成改进。

2.审核人员(可以是检查或其他人员)、审核时间、审核方法(书面或现场审核)由省、
市厂务公开办公室确定。

广东省企事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贯标认证现场审核报告
注:□为选择项,在选择项框内打“√”。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6.04•【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3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5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6月4日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7年12月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9年3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代会实施细则》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代会实施细则》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代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公司领导体制的改革,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搞好公司三个文明建设,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公司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实行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健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合理化建设等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职工代表在审议公司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三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职权。

第五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积极支持经理行使经理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维护经理的中心地位、中心作用。

第六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听取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就上述方案的实施做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劳动法规、安全生产措施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晋级、提职。

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五、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或选举公司行政领导干部人选,报主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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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为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企业应当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除前款规定的形式外,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民主协商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职工应当依法行使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职工对本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表达、参与、协商、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企业应当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关注职工身心健康,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民主管理实现企业长远发展与职工个人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其职工应当在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指导参与民主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企业民主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帮助、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可以根据企业的要求,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八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大厦工会联合会或者县级以下行业工会,通过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第九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和撤换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三)听取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听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报告;(五)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情况;(七)征集职工意见和建议;(八)提出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九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业年金、职工安置等;(二)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重大决策的工作报告,企业提出的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劳动报酬的报告;(三)听取和审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听取和讨论本区域、行业内有关经济发展、劳动用工、企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监督区域、行业内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履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二条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由职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职工代表可以分选区进行,应当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

候选人获得应到会职工的过半数当选。

第十三条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四条职工人数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二百人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四十人至一百人;一千人至五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一百人至三百人;五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百人。

生产一线的职工代表不得低于职工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

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企业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五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由区域、行业内的企业职工按一定比例推荐或直接选举产生,其中生产一线的职工代表、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要求。

企业、区域、行业工会以及同级女职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享受出勤待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二)代表职工利益,听取、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任务;(四)提高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由其选区职工全体会议予以撤换。

撤换职工代表应当经过其选区职工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并经应到会职工过半数通过。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撤换,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第三节组织制度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换届。

届满后六个月未换届的,其职权行为无效。

企业因改制、重组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换届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换届。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经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第二十三条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经应到会职工或者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通过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及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需要修改时,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企业和工会可以召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和工会可以组织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就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进行巡视,并就巡视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厂务公开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应当依照《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的规定实行厂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一)企业制定的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二)职工的工资构成和计算方法、工作时间;(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四)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落实情况;(五)集体合同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公开其他事项。

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厂务事项不公开。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事项涉及职工个人隐私的内容,职工本人要求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厂务公开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十条职工、职工代表、企业工会有权监督厂务公开制度执行的情况。

第四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职工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监事,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变更、罢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经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当有工会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行使职权时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听取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参与公司决策、监督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意见,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参与公司决策、监督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董事会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第五章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三十六条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企业和职工双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合作、公平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利益。

第三十七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二)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统计主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职工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应当向工会提出,工会可以先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并将结果告知职工。

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职工向企业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未建立工会或者企业工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行业、区域工会或者地方总工会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第三十九条工资集体协商各方的代表人数不少于三人,最多不超过九人,各设首席代表一名。

企业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从企业管理人员中指派,首席代表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担任,也可以在其他协商代表中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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