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体系基本结构的理性基础_从法经济学视角看公私法划分和私法公法化_公法私法化
公法私法划分的标准及意义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及意义如下:
一、划分标准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在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具体来说,公法是调整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与普通公民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而私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
二、划分意义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通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可以更加清晰地梳理出法律体系中的各个部分,有助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法律体系的完善。
2. 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有助于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区分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为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依据。
3. 促进法学研究的深入: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清晰的范畴和研究对象,有助于推动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发展。
4. 指导法律实践: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不仅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指导,有助于法律实践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对于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和指导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私法划分与法的内在结构
公私法划分与法的内在结构[摘要] 公私法的划分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
本文回顾了公私法划分的历史,评析了学者们关于公私法划分的根据,对公私法的含义进行了新的阐释,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是法的内在结构问题,划分公私法的直接根据是法律调整的不同方法,而法律调整的方法,基本上或主要地决定于法律调整的对象。
明确这一问题,有利于澄清长期困扰法理学界的一些重要问题,以便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和实际生活的需要,选择最佳的法律调整方法,这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的内在结构,法律体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是人类法律文明的结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
建国后的相当一段时间,我国法学界接受前苏联法学的观点,不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法学界逐渐认可了这种划分。
然而对于公法和私法的概念、划分的根据和意义、二者的关系、公法与私法的具体内容等问题,学界仍缺少深入的研究,尚未能取得必要的共识,这必然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
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核心问题就是要搞清楚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在结构,即分成几个什么样的部门和其内在、协调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个题目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历史及启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并不是自有法律就出现的,而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一般认为,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是西方法律文明的成果。
早在古希腊时期,在法律领域,就有了“公”与“私”的观念区别。
著名的政治家伯里克利曾说过“在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
”“一个雅典公民是不会因为照顾自己的事务而忘记国家的”。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他在公元3世纪的著作《学说汇纂》中写到:“它们(指法律)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作者:张巍来源:《科教导刊》2009年第03期摘要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西方法制和法学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我国建立法治国家构想的实施,我国法学界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素有争论。
我们知道,公法与私法是法治国家关于法的一个基本分类,这种分类是针对整个社会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和利益所作的划分,虽非绝对严格,但却构成了整个法秩序的基础。
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方便法律的适用,但其深层含义及其导出的重要原则却是私权神圣和私法自治、私法优位。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给私法与公法以正确定位,就等同于给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正确定位。
因此,必须首先分清公法与私法的,这对于我们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意义重大而深远。
关键词公法私法划分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构建法治国家的今天,必须从我国法学理论的实际出发,科学的探讨公法与私法的相关问题。
1 公法与私法的法学内涵1.1私法与公法的含义从法学角度讲,民法的本质是私法,私法是与公法相对应的概念,对私法与公法的含义的解释,应该与公法比较才能明晰。
当前学者对私法与公法的区分,主要认为私法是“维护个人利益为宗旨,通过私人间的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其利益追求的法规范”,而公法是“以维护统治集团利益,对社会采用行政、刑事、经济等手段的进行治理的法规范”。
①1.2私法与公法的特征1.2.1私法的特征。
私法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私法以意思自治为其首要原则,而法律行为以私法主体的意思表示为其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所以私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随着私法主体的发生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的发展而发展的。
在私法中,只要确定了相关的原则与科学的制度安排,私法主体就可以合理地进行制度选择进行制度安排,从而实现其所要实现的利益,也就能够实现私法所要调整的秩序。
可以说,只要人类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与延续性,私法的发展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与一致性。
法律法规知识:公法与私法
法律法规知识:公法与私法公法与私法是法律学中最基本的两大分支,是法律学习和研究的基础。
公法指的是以国家、政府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国家管理与治理、公共利益等问题。
私法则是以个人和私人关系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合同、财产、家庭、继承等问题。
以下将分别从定义、特征、适用范围、关系等方面,进一步探讨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和联系。
一、定义公法:公法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的法律规范。
主要涉及国家管理与治理、公共利益等问题。
公法是以国家、政府、公民之间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规范。
私法:私法是以个人和私人关系为主题的法律规范。
主要涉及合同、财产、家庭、继承等问题。
私法是以个人、家庭、公司、社团等私人组织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规范。
二、特征公法:公法以国家为主导,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统一、稳定和长治久安而制定的规范。
公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实施,其规则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公法体现国家的权威与统治,因此公法具有优先地位和重要性。
私法:私法以个人和私人关系为主题,关注的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平等关系。
私法是双方自由意志的自愿行为所形成的合同和财产关系等。
私法是侧重于个人自由、平等、和谐的规范,因此,私法偏重于协调双方的权利与利益。
三、适用范围公法:公法适用于国家行政、司法、军事、财政等方面的管理与治理。
公法规范的对象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公民等公共利益的相关方面。
私法:私法适用于民事纠纷、财产和人身关系等私人领域。
私法规范的对象是个人、家庭、公司、组织等私人领域之间的关系。
四、关系公法与私法是两大独立的法律体系,但也有一些联系。
公法是私法的基础和前提,私法又反过来影响公法。
例如,私人财产的保护是私法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财产权利也是公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此外,公法与私法同属法律范畴,因此也存在一些交叉的部分,如行政法和民事法之间的交叉点就包括了很多文书、证明的有效性、数据隐私等问题,实际上公法和私法以及有关的规则与标准之间都存在着某种联系。
公私法之分与合的理论思考
一、公私法之分的溯源与作用依据大陆法系的传统分类,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
①公私法之分由来已久,源远流长,其生命力绵延数千年而不衰。
迄今的法制文明,仍不容低估公私法的概念及公私法之分的作用和影响。
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制实践和法学理论的发展,都曾经或依然从传统公私法理论中不断受益和得到有益启发。
从公私法之分的溯源看,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最早提出了公私法之分:“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②之后,《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接纳这一划分,从理论上确立起公私法之分的基础。
当时,划入私法的主要有人法、婚姻法、物法、债法等,而公法则包括宗教信仰及其活动法规、裁判官法、行政公职人员的权利义务规范等。
这一划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公私法的上述区分,深刻揭示出了国家和个人二者间的差异与对立。
两者的差别,鲜明地体现于乌尔比安随后在《学说汇纂》中具体化的列举之中:“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
”据此,公法和私法的职能分工和调整范围得以相对明确并长期沿袭下来。
上述关于公私法的宏观划分,影响深远,对当时处于简单商品经济阶段的罗马社会,更是具有积极意义。
特别是,涉及“个人利益”的罗马私法以及以之为基础形成的私法文化,有力推动了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使私法成为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法律的最完备形式”和“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
”③为此,恩格斯曾指出:“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
”④因此,“在19世纪的西欧大陆,公私法之分在广泛开展的法典编纂和法律改革中被普遍应用,并成为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基础。
对民法法系的法学家来说,公私法之分几乎成了一个自明的真理。
这一现象是同当时经济领域的自由竞争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个人自由主义不可分的。
”⑤逐渐地,公私法划分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构建法律体系的基础,大陆法系国家的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
公法与私法——精选推荐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比较法视角[摘要] 由古罗马法学家最早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分类,已经持续了几千年。
在这期间,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几度演变,分和不定。
公法与私法是法理学上的概念,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却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会存在的。
本文以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对公私法的划分来探讨公私法的区别和划分标准。
[关键词]公法与私法区别意义一、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公法、私法划分的意义在于准确的适用法律。
1、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准确定位。
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该适用何种法律规范,首先要确定是公法主体还是私法主体,准确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判断适用哪一种法律规定,采用什么样的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案件由何种性质的法院审理,适用何种诉讼程序。
2、有利于构建法律体系,完善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的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不同社会关系,以及同一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有不同的调整方法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利益的多元化,就是要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3、有利于保护人权,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真正平等。
我国自古就有公法和私法不分。
权力本位的传统,所谓权力本位反映到社会主体上,就是重视义务轻视权力,这不仅导致我国法律体系的混乱,更本质的是对人权的摧残。
4、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法私法的划分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国家的宏观调控只是辅助的手段。
5、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
重公法,趋向专制。
重私法,倾向于无政府,因此一个理性的社会不能只重公法也不能只重私法。
6、公私法的划分是准确寻找外国准据法的前提。
在冲突法上,学者普遍认为冲突规则不能延伸到公法领域,即一般情况下法院不能适应外国公法。
因为这不符合冲突法解决国际私人法律关系的性质。
如果坚持准据法中包括公法规范,有可能与法院的强制性公法规范发生正面的、直接的冲突。
读书笔记一公法与私法
读书笔记一:公法与私法一、认真对待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关系当今各国对整个法律材料所做的一个根本性的划分,几乎无一例外地就是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1可以说,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当今整个法律制度基本的、也是首要的分类。
宪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为公法,民法,广义上包括商法、劳动法和其他民事特别法为私法。
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
德国著名学者基尔克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整个法秩序的基础;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也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
2公法和私法基本划分之下,公法与私法在固有性质、调整方式、司法机制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别。
在固有性质上,私法是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即私法自治为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国家原则上不作干预,只在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才由司法机关出面进行裁决。
它所强调的是平等与自治,直接维护个人利益。
与之相对的公法,则规定国家、被赋予公共权力的机关团体之间的关系,它们与它们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自身的组织结构。
它所强调的是强制与服从,直接维护公共利益。
在调整方式上,私法通过广泛的授权性规定,最大程度地将民事权利的行使交由权利人自我决定,由权利人自享利益也自担风险。
当权利的行使有疑义时,基于“有疑义时为自由”的信念,维护权利人的选择自由。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也要由权利人自主选择救济的方式和程度,同时救济的形式也应当等同于权利本身的性质,救济一方权利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另一方的正当权利。
这种权利的自决性与救济的同质性,是私法的显著特征。
与之相对的公法,更多具有的是强制性、禁止性的规范。
它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运用,分配各种利益与资源,保障公共秩序。
因此其规定更为细致,实体与程序都十分严格。
当权力的行使有疑问时,公法所强调的是权力机关的自由裁量,而相对方由于隶属关系,多数情况下只能服从。
当利益受到损害时,公法会课加严厉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维护秩序。
_公私法混合_公法私法化_与_私法公法化_辨析_于柏华
2010年第1期(总第76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 fH e il o ng jiang Ad m i n istrati v e Cadre I nstitute o f Po litics And La wN o .1 2010(Sum N o .76)/公私法混合0、/公法私法化0与/私法公法化0辨析于柏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6)摘要: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公私法观念重新得到中国学界的重视,就目前的研究状况而论,在公私法观念上也存在着一些误解和含糊之处。
这比较突出地体现在/公私法混合0、/公法私法化0与/私法公法化0这三个概念的使用上。
/公私法混合0、/私法公法化0与/公法私法化0往往被当作/标签0来指代法律社会化这个法律内容,二者之间被机械地建立起等值关系。
但这一方面会限缩法律社会化的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又会不适当地扩张法律社会化的指涉范围。
关键词:公法;私法;法律形式;社会观中图分类号:DF 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1-0018-03 收稿日期:2009-11-25基金项目:黑龙江大学2006年度人文社科项目(QW 200622)作者简介:于柏华(1977-),男,黑龙江肇东人,/法学理论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0兼职研究员,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从事法学一般理论研究。
¹此处所说的/法律内容0是指法律的规范对象以及规范目的,/法律形式0则指法律上目标的达成所使用的方式及其在法律文件中的表述形式。
º这几个概念在几乎所有的论及公私法的著述中都被使用,因未注意法律的形式与内容的不对称性而来的使用上的模糊和误解也是十分的普遍,因此文中无法以引注的方式一一指明。
通说以为,公法与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标志性的法律分类方式。
尽管我国自清末法律改革以来,不论是在法律理论还是法律实践上,强烈地受到了欧陆法律传统的影响,但出于意识形态以及社会经济模式上的原因,1949年以后公私法之分被彻底否定了[1],其重新得到学界的重视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事情。
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私法划分...
The essence feature ofdemocracy and nomocracy in harmonious society is that restricts and controls the public power.Power-right mode of nomocracy thought emphasize the power of states and government out oflaw,
of law system developing under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SLim up the
trends of public law to have the characteristic of prirate law,wonder to explore some useful legislation to perfect the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and law system,positively to promote our socialig market
special situation of country.删rd.fi'om the feature of market economy and
the attribute of private law,an of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under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nail down the special guide principle and legal副丑塔鹤.Finally,though the discussion and research
公法私法化
公法私法化公法私法化起源及发展通说以为,公法与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标志性的法律分类方式。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公私法划分的依据也不断发展,以致出现了“公法私法化”现象,下面就让我们共同了解一下公私法划分依据的发展,进而了解“公法私法化”。
首先我们来共同了解一下公私法划分的起源及其历史演变: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起源于古罗马,本质上反映的是公、私观念的对立。
2、封建制社会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3、公私法划分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现代意义上的公私法划分,是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在欧洲大陆的普遍确立而形成的。
4、现代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的变化:国家与个人发生了互动关系,原有的明确界限被打破。
公法与私法之间开始相互渗透,呈现出“公法私法化”趋势。
其次我们看一下公法的私法化含义:由于政府职能的扩大,传统的私法调整方式被部分地或间接地引入了公法领域,私法关系向公法领域延伸。
尤其随着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的扩大,要求公共机构根据私法准则执行公共职能。
再次它的表现:主要表现是将平等对立、协商较量、等价有偿、恢复补偿等私法手段引入有政府和公权力加入、以公共利益为考量的公法关系。
具体表现如下,首先,国家直接将私法领域内的原则运用到公法领域来,创立了一种非私法又非公法、介于私法与公法之间的法,例如劳动法、土地法,其中最为典型的还是经济法,从一方面来说,这个是国家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的结果;另外一方面也表现了,这些原本应当属于私法领域的法律地位的重要。
其次,国家大力发展国家资本,组建国有公司,从事直接的经济活动。
例如,国家直接向私人企业大量订货或者供货,这个都是通过有关机关或直接经营企业进行的。
这些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业都具有了民事主体的资格,他们是以私法手段来进行公务活动的,他们在法律上都受私法规范的调整,与私法的一般主体是具有平等的资格的,这个是公法私法化的另外一个表现。
最后,公法私法化促进了私法的公法化,许多私法领域的原则直接被运用到了公法的领域,这个也是公法私法化所带来的反作用的影响。
简论公法与私法之划分
简论公法与私法之划分简论公法与私法之划分前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西方法制和法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大陆法系影响的各个法律体系中,奉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几乎都把公法和私法作为一种基本的分类。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也是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试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必要性、历史和它们之间相互渗透的趋势等方面做些理论性的探讨。
一、公私法划分之开端——罗马帝国统治的应用(一)罗马公私法划分理论概况大陆法系的公私法划分起源于罗马法时期。
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中,罗马法学家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他们认为,由于法律关系的性质、调整方法及法律后果不同,法律应首先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其中,首次正式提出的还是古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在其《学说汇纂》中提出的,他说:“他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
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
他认为规定国家事务为整个社会整体谋利益的是公法,保护私权为私人利益的是私法。
可见,乌尔比安对公私法的划分基本上是以法律所保护利益标准为基础的。
这标志着公私法理论初步的提出。
乌尔比安的这一分类得到了查士丁尼的肯定。
(二)罗马重私轻公的公私法划分的背景分析罗马人以战争征伐起家,然后约在公元前四世纪形成了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社会。
罗马帝国在其征服地中海沿岸的国家期间,得到了地主和商贩的支持,这种支持使罗马社会的阶级结构发生了改变,商贩和地主慢慢进入了主流社会,成了罗马帝国的支柱之一。
自帝国时期以后,罗马逐步从一个单一的农业社会完成了农业经济与商品经济并存并重的社会,在帝国中期以后,商品贸易和商业交换活动对罗马社会经济的意义甚至占据了主要地位。
②这是罗马重私轻公的经济原因。
罗马共和国强大后,不停地开疆拓土,同时罗马国家的政体也发生变化,国家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和政体的变化都要求公法也随之变化,否则国家就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危机,于是公法总是处于变动之中的。
也因此,罗马法学家认为,从事公法研究是危险的、无意义的。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公法与私法是法律学中的两大基本分支,它们分别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
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私法则涉及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从公法与私法的概念、特点、区别、联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法的概念公法是指规范国家与公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民法中的公法部分等。
公法的主要特点是强制性、统一性、公共性和权利义务平衡。
二、私法的概念私法是指规范个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私法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
私法的主要特点是自愿性、个性化、私人性和权利义务对等。
三、公法与私法的特点公法和私法有很多不同的特点。
1. 强制性与自愿性公法是强制性的,而私法是自愿性的。
公法规范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强制力,必须遵守。
而私法规范的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自愿性,双方必须自愿达成协议。
2. 统一性与个性化公法是统一性的,而私法是个性化的。
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公民,具有统一性。
而私法则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的规定。
3. 公共性与私人性公法具有公共性,私法具有私人性。
公法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涉及到国家、公民和社会的利益。
而私法则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私人利益而制定的,涉及到个人之间的利益。
4. 权利义务平衡与权利义务对等公法和私法在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上也有所不同。
公法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公民承担相应的义务。
而私法则要求当事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对等。
四、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公法和私法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关系的不同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私法涉及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而制定的,涉及到国家机关、国家公民和社会的利益。
而私法则是为了维护个人的私人利益而制定的,涉及到个人之间的利益。
2. 法律规则的不同公法和私法的法律规则也有所不同。
论公法与私法的分立与结合
论公法与私法的分立与结合一、资本主义国家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关于公法和私法概念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
古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首先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查士丁尼对这一经典性的定义加以肯定:“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
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涉及个人利益。
这里所谈的是私法,包括三部分,由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基本原则所构成。
罗马法学家这种关于法的部门的划分虽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但是由于罗马帝国的衰落,这一理论上的划分并不具有实践上的意义。
后来,资产阶级法学家沿用了公法和私法的概念,并在资产阶级政权建立后,随着资产阶级立法的广泛发展,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出现了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实际划分。
但是,究竟哪些部门属于公法,哪些部门属于私法,在资产阶级法学家那里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主要学说有以下四种:1、利益说(或目的说)认为,凡规定和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凡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法律就是私法。
此说为乌尔比安首创。
2、主体说,即以法律关系主体为标准划分,认为法律主体双方均为私人或私人团体者,也即规定法律地位平等的为私法;法律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均为国家或公共团体者为公法。
3、权力说,认为凡规定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权力服从、管理服从的是公法;凡规定国家、公民、法人相互之间权利对等或权利平等关系的是私法。
4、此外,也有认为规定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政治生活关系(或公权关系)的法为公法;凡规定公民之间以及国家之间民事生活关系(即私权关系)的法为私法。
《牛津法律大辞典》亦称:”一般地,公法规定的是有关国家有组织的政治团体、政府及其部门和它们为代理机构的结构、行为、权力和豁免权、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和原则,至于国家或政府代理机构在不享有特殊权力的情况下与个人发生的联系则由私法来调整。
”其实,这种划分同权力说实质上并无区别。
西方法学家对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虽然在认识上并不一致,但通常都认为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地方政府法、社会保障法、税收法、教会法和军事法等划归公法。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公法与私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它们是法律制度的基石。
公法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私法则是指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从定义、特征、区别等方面深入探讨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一、公法的定义与特征公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公法的主要特征是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中心,以国家利益为导向,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
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
1. 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中心公法是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国家权力机关是公法的主体。
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
2. 以国家利益为导向公法是以国家利益为导向的法律关系,国家利益是公法的核心。
国家利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利等方面。
3. 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公法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即国家权力机关可以通过强制手段来实现公法的规范。
公法的规范也是统一的,即全国范围内的公法规范是一致的。
二、私法的定义与特征私法是指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个人、家庭、团体等私人行为的法律规范。
私法的主要特征是以个人、家庭、团体等私人为中心,以私人利益为导向,具有自由性和多样性。
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合同法等。
1. 以私人为中心私法是以私人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私人是私法的主体。
私人包括个人、家庭、团体等。
2. 以私人利益为导向私法是以私人利益为导向的法律关系,私人利益是私法的核心。
私人利益包括个人财产、人身安全、合法权益等方面。
3. 具有自由性和多样性私法具有自由性和多样性,即私人可以自由选择私法的规范,私法规范也是多样的,可以根据私人的不同需求进行调整。
三、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不同公法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私法的主体是私人。
2. 关系不同公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私法是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私法划分有关问题探析
公私法划分有关问题探析内容摘要:在学界,对于是否需要建立统一的公法以及如何确定公私法划分的标准都存在较大的争议。
我们认为,公法与公法领域并不是同一概念,公法领域并不依人为因素而消灭,而公法的建立及公私法划分标准的确立具有人为因素,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等特点。
因此建议,在我国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利益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为标准确立综合的公私法划分标准。
关键词:公法;划分标准;公共利益;权力自“统一公法学” [i]新概念在我国的提出,对于是否需要建立统一的公法及如何建立统一公法体系在学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其中,公私法划分问题是一个直接决定公法体系能否建立以及如何建构的基础性问题,对之加以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关公私法划分问题的讨论对于是否存在公私法划分的讨论对于是否存在公、私法的划分,在法学界历来具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否认公法部门存在的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部门。
具体来说,公、私法之划分源自古代罗马法学家。
首先提倡此说之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氏认为,公法系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与此相对,私法则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
自此以后,尽管公、私法划界之标准多变,然而公、私法之分类理论大体得以坚持并流传。
在大陆法系,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对于大多数大陆法系法学家来说是基本的和必要的,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来看也是明确的。
” [ii] 而在英美法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法律实践中都淡化甚至是否定法律的这种划分,许多普通法系法学家对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作法进行攻击。
英国法学家T•E霍兰德称这种划分方式为“巨大的分裂”,即不准确,也无必要,而且令人茫然。
[iii]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也坚决否定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他否定公法和私法分类的主要根据是“国家和人民的关系,自法律上来看,不是权力服从的关系而是权利义务的关系;其性质与个人间的关系是毫无差异的。
” [iv]与以上两种观点相对应,有学者建议,把法律部门划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大部门。
辨析公法和私法划分理论内涵
辨析公法和私法划分理论内涵摘要:法划分这一理论起源于罗马,并于17、18世纪最终确立。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代公法与私法互相渗透,相互溶合,出现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并存的局面,导致理论界对这一理论产生了质疑并进行了激烈的存废博弈,本文拟对此质疑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见解。
关键词:公法私法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一、公私法划分理论及其作用(一)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确立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最早起源于古代罗马国家,首次明确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与私法的是乌尔比安。
其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的规定,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规定”。
从乌尔比安的这一理论可以看出,划分公法与私法的首要标准是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
随后罗马法学家在乌尔比安这一学说的基础上,又继续了这一划分,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指出: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这表明,公法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遵从;而私法的规定则是任意性的,可以依照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
根据乌尔比安的学说以及后人对这一学说的发展,罗马法中的各项制度都以此为标准被分别纳入“公法”或“私法”的范畴。
但罗马法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其研究重心集中在私法方面,公法几乎没有涉及,因而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只是形式主义,远没有达到对一种成熟的分类体系进行宏观划分的地步。
公私法的划分最终得以确立是在17、18世纪,在近代资本主义革命特别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推动下,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统治,确立民主政治时,决定把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主张制度化、法律化时,公法才逐步发展,并最终形成了公私对峙的二元划分理论。
公法发展起来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日益明显,公私法的分类也就最终确立了。
(二)公私法划分的作用大陆法系对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除有助于认识二者的特色外,其主要意义在于诉讼法院的管辖及救济程序,因为这一理论的存在,使整个法律更具有体系性和条理性。
论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
论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在讨论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公法与私法是如何划分的,即公法与私法的区别:1)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主要维护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表现为各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人类基本的生存价值和制度环境。
私法则着重保护私人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及人身利益两个方面2)从调整的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
私法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3)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即“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法以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即“法不禁止即自由”4)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使得公法规范成为强行性规范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则,强调人的自由权利5)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再让我们回到公法与私法划分意义的主题上来,(一)从实用的角度出发,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其根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以及法律的秩序化。
区分二者,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
(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能提高人们对个人权利的认识,促进人们法制观念的转变,确立以全力为本位的法律观,促进人们更好地保护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现实中的人们遇到侵权行为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或通过并不公平的私下调解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选择对薄公堂。
其实这种观念与做法与现代社会主义法制目的是完全格格不入的,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所以,法制观念的转变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则有助于人们尽快的认识法的作用和功能,全面地认识到法除了统治和镇压的功能外,还有保护权利的功能,正确地确立以权利为本的法律观,从而更好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免受公法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