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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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识产权局(科委):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广大专利工作者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知识产权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将于今年表彰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80个和先进工作者35个。

根据《关于评选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6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和名额(一)推荐范围1、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市知识产权局所属处级以下机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专利中介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及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部门。

2、全国专利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市专利系统的在职工作人员。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二)推荐名额各区县(自治县)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1名先进工作者。

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将在各地推荐基础上,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先进集体候选单位4个、先进工作者2名。

二、推荐条件(一)先进集体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作风民主,勇于创新,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勤政廉政,凝聚力和战斗力强。

3、在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积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指导和推动本地区(单位)经济发展和自主创新方面,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评选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评选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评选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08•【文号】人社部函[2011]234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评选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闻出版(版权)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新闻出版总署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高舆论引导力和文化软实力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范,进一步激发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创先争优,为建设新闻出版强国而努力奋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决定,联合表彰一批在全国新闻出版系统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新闻出版总署以及各省、区、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版权)局机关处以下(含处)内设机构、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所主管社会团体;地、市、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各地出版集团、发行集团、出版总社及其所属单位。

2.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范围:上述各单位的干部和职工(含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聘任制职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1.11.10•【字号】渝人社发[2011]286号•【施行日期】201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8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各级审计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在促进加强宏观调控、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鼓舞斗志,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决定联合表彰2008-2010年重庆市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各区县(自治县)审计局、市审计局及其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

以上单位、机构在编在职人员。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纳入评选范围。

(二)表彰名额表彰先进集体12个,先进个人40名。

二、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情况。

3.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开创审计工作新局面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受到有关领导、上级机关及社会各界好评。

4.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善于管理,工作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队伍素质优良,有较高的公信度。

近年来无违法违纪现象。

5.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

(二)先进个人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6.13•【文号】人社部函[2012]183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市政市容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园管理中心,天津市规划建设交通工委、市容园林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党委、规划国土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进一步激励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他类型)单位。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管理)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株洲市总工会机关三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90103)

株洲市总工会机关三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90103)

附件1株洲市总工会编制、机构、职数设置方案一、机关编制市总工会机关编制43名,其中,行政编制22名,机关其他编制(参公)20名,行办编1名。

二、领导职数(一)处级领导主席:1名(高配)副主席(专):4名(书记、副主席1名正处)副主席(兼):2名副主席(挂):1名经审委主任:1名女工委主任(兼):1名(二)内设机构(科级)部长(主任)10名(正科职)副部长(副主任)12名(副科职)(三)驻会产业工会1.株洲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1名(副处级)下设株洲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职)2.株洲市金融工会主任1名(副处级)下设株洲市金融工会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职)(四)按相关章程设置(科级)1.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正科职)1名;机关纪委书记(副科职)1名。

(按章程设置)2. 机关工会主席1名(正科职(兼))(按章程设置)(五)根据株办发[2016]1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设置(科级)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职)三、人员配备和机构职能(一)内设机构(科级)1.办公室(挂工运研究室牌子)(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员1名)负责市总工会党组、常委会部署工作的协调、督查和综合服务工作;负责市总工会机关文秘、档案、督查、机要保密、公务接待、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市总工会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市总工会机关的行政后勤事务、财产和行政经费管理工作;负责市总工会的国际联络与职工对外交流工作;负责援疆援藏等重点工作的协调落实;负责全市工人运动和工会理论政策的研究工作;负责全市工会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市总工会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全市工运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工作;负责市总工会工作的情况综合和统计工作;负责编纂《株洲工人运动史》和《株洲工会志》;负责省、市绩效考核、精准扶贫、“马上就办”办公室、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市长热线办理等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议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编外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全文)2011年11月24日 11:26来源:新华网字号:T|T19人参与03条评论0打印转发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4日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进人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合同订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

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合同解除规定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9.19•【文号】人社部函〔2018〕123号•【施行日期】2018.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近年来,全国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团结奋进,拼搏奉献,在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中作出了新的业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弘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孺子牛”精神,激发全国民政系统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强大动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决定,2018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机关,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和民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基层民政工作者等人员。

(二)表彰名额。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200个;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100名、劳动模范100名。

评选表彰采取好中选优、差额评定的方式组织实施。

各地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进行推荐(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在此基础上,通过专家评审、集中审核、逐级审批等程序,评选确定表彰对象。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综合干部处干部人事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

综合干部处干部人事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

干部人事工作程序汇编(征求意见稿)目录1、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程序2、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程序3、公务员登记工作程序4、调配工作程序5、科级干部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程序6、工资审核审批工作程序7、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程序8、市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程序9、退休审批工作程序10、奖励工作程序11、公务员辞职审批工作程序12、辞退公务员工作程序13、公务员申诉工作程序14、出国(境)和赴台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程序15、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程序16、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程序17、市管干部档案转递程序18、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程序19、干部信息采集利用工作程序20、南通党建网信息更新维护工作程序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令)等文件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程序如下:1、申报考录计划。

招录机关在编制限额内向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公务员管理处)申报考录计划。

2、发布考录信息。

通过《南通日报》、“南通党建网”()等媒体发布招考信息。

3、组织报名。

一般采用网络方式报名,报名网址:“南通人事考试网”()。

4、资格审查。

市委组织部、县(市)区委组织部进行网上初审,面试前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

5、考试。

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命题,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考试成绩以适当形式公布。

6、体检。

根据考试成绩确定公布体检人选名单,并组织体检。

7、考核。

招录机关按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苏人调[1996]7号)等规定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核,形成考察材料,填写《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考察(政审)表》,明确录用意见,并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报送录用请示。

8、公示。

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9、办理录用手续。

市委组织部确定录用人员名单,下发批复和录用通知书,由招录机关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拟录用为法检系统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汇总报省高院、省检察院审核后,由省委组织部审批。

领导班子征求意见表意见和建议集合3篇

领导班子征求意见表意见和建议集合3篇

领导班子征求意见表意见和建议集合3篇【篇一】领导班子征求意见表意见和建议1.思想观念方面存在观念落后,工作创新意识有待提高。

2.工作作风方面要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彻底根除作风浮躁和形式主义。

3.工作思路方面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观能动作用,加强各项工作的督察,要注重细节。

4.工作举措方面要明确工作思路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目的坚实后盾,更多收集有利于本单位工作发展的建议。

多下基层,关心基层干部。

5.工作成效方面进一步明确工作的长远目标6.推进发展方面要挖掘潜力,加强管理、评估体制,进一步推进发展。

1、领导班子成绩方面(1)、领导班子整体政治素质高,在党员干部中树立了较好的形象。

(2)、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团队精神,班子成员分工明确,相互沟通协调较好,在重大问题决策问题上,是通过大会讨论决定,严格执行了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制度。

充分体现集体力量,班子的团结统一。

(3)、领导班子思路清晰,战略发展明确,(4)、领导班子敬业心、责任心强,经常无休息日,尽心尽职为纪检、监察事业发展作贡献,不计个人得失。

(5)、领导班子在廉洁自律方面,能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觉贯彻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有效的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口碑良好。

2、主要问题。

(1)、领导应多下基层,了解基层党员干部的实际生活情况,多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建议多一些人性化管理,增加领导与基层干部的交流。

(2)、建议领导班子在培养年轻领导成员上应加大力度。

加强对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意识和知识。

(3)、建议领导提拔干部要坚持公开公正标准,事前应将提拔的干部个人情况向广大员工公示,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对已经提拔的干部应加强绩效考核和监督力度。

(4)、领导在管理上制定了规章制度,但在检查落实方面,持之以恒不够。

(5)、建议领导对下属应保持平易近人的态度,在工作中让工作人员与领导之间保持一种轻松和-谐的气氛。

领导的威信是靠人格魅力、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所树立起来的。

党员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表【精选文档】

党员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表【精选文档】

党员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表- 8 -- 9 -附件3党员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汇总表- 10 -附加工作总结一篇,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财政局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6篇第一篇:乡镇财政局上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2014年上半年,我局在县财政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全面推行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目标,以开展党的群众裤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强化乡镇财政基础管理,抓好专项资金监管,做到涉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现将今年前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一、上半年工作总结1、大力实施和完善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乡镇预算单位及时用款,得到了各乡镇预算单位的肯定和好评。

尤其是春节期间,资金支付量非常大,我局干部日夜加班,确保各单位资金及时支付。

到目前共支付乡镇财政资金81189万元,乡镇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运行高效。

2、及时完成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

积极与财政局各业务股室及乡镇财政所沟通协调,不断提高涉农补贴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到目前已发放涉农补贴“一卡通”资金18778万元。

同时,对2013年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结余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向上级财政部门作了如实汇报。

3、认真编报2013年度乡镇财政基本信息报表。

按照准确、详细、真实的原则,我局认真编报了2013年度乡镇财政基本信息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给市局。

4、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研村级资金管理和村级“三资”清理工作。

2月份,我局抽出业务骨干,配合县纪检、审计、农业、民政等部门对全县村级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4月份又配合农业局等单位对全县村级“三资”进行了清理,为下阶段县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决策参考依据。

5、认真实施乡镇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转换工作。

根据财政部要求,6月份组织了财政所人员参加的乡镇新会计软件和乡镇政府收支账务处理培训,确保了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顺利交接和平稳过渡。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1、进一步做好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做到规范操作,方便乡镇预算单位及时用款。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荐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荐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荐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荐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包括我省在内的19个对口支援省(市)勇挑重担、攻坚克难,积极支援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现已基本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创造了人类救灾历史上的奇迹。

为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经党中央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206号),拟评选表彰一批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根据中央部署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评选范围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全面启动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参加灾后恢复重建和对口支援工作,在组织协调、规划设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闻宣传以及解决灾区生产生活重大问题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推荐名额分配此次国家分配给我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名额8个,“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个人”名额11个。

按照表彰名额分配向基层和援建一线倾斜的原则,确定承担援建任务的17个市推荐8个先进集体、9个先进个人,省直部门推荐2个先进个人。

具体分配方案如下:1.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8市各推荐1个先进集体;枣庄、泰安、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9市各推荐1名先进个人。

2.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抽调到原省援川办工作的人员中各推荐1名先进个人。

任职试用期满考察工作方案

任职试用期满考察工作方案

任职试用期满考察工作方案17名同志是1月提拔任职的,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实行任职试用期一年。

现任职试用期已满,拟对17名同志进行任职试用期考察,特提出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成立干部考察组,负责XXX17名同志任职试用期进行考察。

组长:副组长:成员:二、考察时间2月7日至2月13日。

三、考察对象和内容一)考察对象(共17人)1、局机关科长1月27日试用期满的同志(6人)。

2、社会保险事业局科长1月27日试用期满的同志(3人)。

3、局机关副科长(副主任)2月11日试用期满的同志(5人)。

二)考察内容主要考察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适应岗位情况及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重点了解任现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团结协作情况及实绩等,通过工作情况和实绩考察干部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四、考察程序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

二)考察对象筹办述职报告。

考察对象撰写自己任职以来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情况,实事求是地陈说主要优瑕玷和不足(字数在1500字摆布),并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到政工科拷贝)。

三)民主测评。

召开民主测评会,预会人员现场填写《干部任职试用期满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表》(见附件),举行无记名民主测评。

考察组现场收回测评表,组织统计和汇总(考虑到1月9日刚举行年度工作述职述廉,就不再举行述职述廉。

)。

会后,公布考察预告。

四)个别谈话征求意见。

全面了解XXX17名同志任职试用期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情况。

五)形成考察材料。

考察材料要在考察组的考察工作结束后,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逐个对考察对象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

内容包括:①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②主要缺点和不足;③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情况;④其它情况。

五、具体操作步骤一)1月20日前制定考察工作方案,送局领导审签后,提交党组会研究。

选拔干部的资格审查的有关要求和说明

选拔干部的资格审查的有关要求和说明

资格审查的有关要求和说明1、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搞好宣传发动工作,原则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都应报名,接受组织挑选。

县(市、区)报考人员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统一组织报名,市直报考人员由主管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报名。

2、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初审工作。

由于时间紧,资格审查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成立专班集中查阅档案进行初审。

3、关于报考范围。

非在编人员不能报考。

第一学历是研究生及以上的,工作满一周年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可以报考副科长。

4、关于年龄问题。

年龄在35周岁以下,是指1975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是指1980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干部档案材料中年龄不一致的,以档案材料中最早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5、关于任职时间的计算问题。

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是群团组织的领导干部,其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是事业单位干部的,其任职时间自聘任(任命)之日起计算。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经备案部门审核无异议,其任职时间自本级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计算。

双重管理的干部任职需征求协管方意见的,任职时间自主管方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任职时间的计算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6、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的级别认定问题。

经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认定的有关事业单位相当科级干部职务,可以比照通知中科级干部的要求报考。

7、关于年度考核的有关问题。

对于有的报考人员2009年年度考核在本单位评为称职以上等次,但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后,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因工作原因(非干部个人问题)还未审批的,原则上可以报考,但需由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情况说明。

金沙县股级干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1

金沙县股级干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1

金沙县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工作,推进股级干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等中央、省、地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

第三条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股级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和职数。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五条县直单位(含县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设在乡镇的基层单位)股级干部的任免,由县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共同考察,县委组织部研究后行文任免。

乡(镇)股级学校中层干部及副股级学校校长的任免,由县教育局和所在乡(镇)共同考察,县教育局研究后行文任免。

第六条乡(镇)股级干部的任免,由乡(镇)党委组织考察,并征求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提出拟任免人选,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并行文任免。

第七条乡(镇)和县直单位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及股级纪检(监察)员,由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监察局)共同考察,县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并行文任免。

第八条乡(镇)武装干部的任免,由乡(镇)党委商县武装部共同考察,提出拟任免人选,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并提名县人民武装部行文任免。

第三章任职资格条件第九条担任股级干部的基本条件参照《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十条担任股级干部,必须具备以下资格:(一)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股级干部,必须具有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身份;事业机构的股级干部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编具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二)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三)新提拔的股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五)特殊岗位的,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京水务节[201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实施办法京水务节[2013]7号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节约用水工作,广泛调动社会各界节水的积极性,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保障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顺利开展,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北京市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3]6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办发[2012]3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选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节水工作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中央在京单位和驻京部队等计划用水单位,可以参加节水先进单位评选;从事节水工作或热爱节水工作,并为节水工作做出贡献的北京市民,可以参加节水先进个人的评选。

二、评选周期和名额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为3年评选表彰一次项目。

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奖评选名额为10个,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个人奖评选名额为30个。

三、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评选条件1、认真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经常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广大职工有较高的节水意识,及时制止和举报浪费用水现象,积极配合支持节水管理部门开展对本单位有关节水检查和业务指导,在本单位内部形成了浓厚的节水氛围,全年未出现因浪费用水被处罚;2、领导高度重视节水工作,有主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工作扎实,措施具体,落实有力;节水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建立了完善的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和用水统计制度;有计划地组织节水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按期保质完成节水管理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3、严格执行计划用水管理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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