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重要考点:国际经济法
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完美解析
1、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
”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
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2、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
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
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
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
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4、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 )A.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答案】BC5、国家禁毒委员会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0题)A.撤销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B.可以规定行政措施C.议定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D.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
国际经济法 考试必备
国际法范围:1、国际公法2、国际私法3、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综合说(广义说)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
3、国家对外国资产享有国有化的权利。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范围:当事人范围(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交易范围;实体法范围(公约不涉及三个问题,合同的效力,所有权的转移,致人死亡或受伤的产品责任)。
我国对公约的保留:第1条第一款b项,我国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仅同意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根据我国适用的法律,都是指改过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
第11条,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要约:定义: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有效要件:在目的上,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应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
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
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要约的生效: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指发价生效前,发价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的撤销:指发价生效后,发价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在其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的失效: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
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失效。
4、要约因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而失效。
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司法考试资料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因国际经济交往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1、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2、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3、与国际投资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4、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5、与国际货币和国际货币和金融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6、与国际税收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7、与国际经济组织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8、与解决国际商业争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三、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可以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一)自然人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由来已久。
除了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法律均承认自然人具有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
当然,实际参与这种经济活动,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法人法人是当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主体。
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取决于其属人法。
(三)国家国家是国际法上的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国家有权与其他国家共同缔结与国际经济有关国际条约和协定,参加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对本国境内的全部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行使永久主权权利。
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有权与另一国的自然人和法人签订各类商业合同。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将产生国家主权及其财产豁免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各国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观点。
(四)国际组织具备一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国际经济组织,都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源于成员国的授权。
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在设立该组织的条约以及组织章程的范围内履行职责。
国际经济法考点
名词解释1.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涉外经济法立法中的统一制与分流制:所谓统一制是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既适用于国内经济关系,又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
所谓分流制是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的经济关系,国内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二者并行。
3.根本违约:根据CISG第25条规定,所谓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后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4. 预期违约:可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合同义务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5. 托收(collection)是指出口商为向国外的进口商收取货款,开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支付方式。
6.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或为其自身需要,向第三者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在规定期限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7.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其承运的货物或把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经签订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8. 航次租船合同: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9.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10. 海外投资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国际组织决议。
2、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公平互利原则。
4、FOB卖方责任:1、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4、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货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2、自费办理运输和保险手续、3、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CIF卖方责任:1、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2、自费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保险合同,3、承担在装运港装货前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5、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货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后的风险和费用,2、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以当事人营业地为标准。
6、要约在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
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于受约人,要约人可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
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
大陆法系的信赖原则,规定在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受约人有理由信赖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发价不能撤销。
7、卖方的义务:1、交货义务,2、交单义务,3、品质担保义务,4、权利担保义务。
8、先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
例如,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
9、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重点讲义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因国际经济交往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及判例、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是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由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三、格式合同根据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所拟定的详细而固定的条文,印成固定的格式空白合同。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卖方、买方。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商检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用以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价格,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费用、风险、责任范围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价格条件。
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1、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2、在FCA术语下,交货、装货与卸货的义务。
3、将买卖双方的义务放在同一标题下。
三、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FOB、CIF、CFR。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三、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扩大适用的保留。
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C.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D.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2、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
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3、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犯罪后企图逃跑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
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拘留章某时,必须出示拘留证B.拘留章某后,应在12小时内将其送看守所羁押C.拘留后对章某的所有讯问都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D.因怀疑章某携带管制刀具,拘留时公安机关无需搜查证即可搜查其身体4、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C.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D.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5、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6、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
国际经济法重点
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普惠制(GSP):是一种关税制度,是指工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制度。
5跨国公司: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通过一个决策中心经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且内部各实体间有相互联系的企业。
6国际贸易术语: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
7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邀约的有限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邀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9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10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1补救: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受到到损害的一方为得到补偿,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采取的措施。
12提单: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13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与其他经济实体。
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三个层次:(1) 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2) 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与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3) 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3、规范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三个层次:⑴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⑵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和管制的“公法”规范,这类规范一般属于“强制性”规范⑶调整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法规范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与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
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与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4)各国对本国内部以与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经济主权原则的意义:(1)它是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用以维护自身的国际经济权利、反抗外来干涉的法律武器;(2)它是各国间进行正常的友好交往,发展相互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基础;(3)它是建立一个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基石。
(二) 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范围(1)国际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3)国际货币和金融法(4)国际税收法(5)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区别,存在哪些联系?◆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国内法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国内法调整对象:国内经济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渊源: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民商事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内法中的涉外经济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相互关系: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某些方面互相联系并且相互交叉或者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或国内涉外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由勘探和开发恢复对自然资源有效控制权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为民族发展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来惯例自然资源的权利平等分享跨境自然资源的权利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3、国际合作以求发展原则4、公平互利原则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选择题)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于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包括:(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它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国际经济法要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1.国际经济法(1)概念: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和规范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各种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2)特征:主题的普遍性,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法律规范的多样性2.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1)联系: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区别:主题上、调整对象上、法律渊源上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1)联系:国际私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与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
前者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而后者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所以,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也是交叉关系。
(2)区别:调整对象上、法律渊源上4.跨国公司(1)概念: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的实体组成的企业,企业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2)特征: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3)法律地位: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诸实体(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与所在国的商业组织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在法律上,子公司与分公司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其一,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其二,它们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此,跨国公司不可能是国际法主体,而仅仅是国内法主体5.我国对公约作出了两项重要保留(1)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只承认书面形式的合同(2)扩大适用的保留:使用者必须是双方营业地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6.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指作为承运人的班轮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运托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方式,也称件杂货运输。
国际经济法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32.提单: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P933.国际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P184.代位: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P1155.要约: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P706.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分支。
P2247.CFR: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百度百科)8.特许协议: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P2299.倒签提单: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百度百科)10.FOB:也称“离岸价”,指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百度百科)11.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
(百度百科)12.国有化或征收:指东道国针对外国私人财产而采取的收归国有或剥夺,妨碍其所有权的行为。
P28913.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1、国际商务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商人们经过反复实践、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习惯性规范和原则。
2、现在编纂成册的国际商务惯例主要有:(1)国际法协会的《华沙—牛津规则》;(2)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3)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等。
3、国家豁免权原则【理解】P10国家豁免权是指一国的国家财产在任何别的国家,都受特殊保护,未经财产所有国的同意,不能对外国国家财产行驶司法管辖权,不能对这种财产实行没收、扣押及采取其他强制手段,当然对于这种豁免权国家可以明示或默示表示放弃。
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司法管辖豁免即任何国家财产,除非该国明示自愿接受其司法管辖,否则不得强制该国受其他国家国内法院的管辖。
(2)诉讼保全豁免即在国家做原告或被告的场合,除非该国明示同意,否则法院地国家不得以参加诉讼国在其境内的财产作诉讼担保为由查封、扣押外国国家财产。
(3)强制执行豁免即一国在外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时,无论是当原告或自愿做被告,外国法院的判决都不能对其强制执行。
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布雷顿森林会议的产物。
中国是其创始成员之一。
5、IMF的宗旨和主要职能【理解】P12IMF的宗旨:通过一个常设机构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为国际货币问题的磋商和协作提供方法;通过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把促进和保持成员国的就业、生产资源的发展、实际收入的高水平,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稳定国际汇率,在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价安排,避免竞争性的汇价贬值;协助成员国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妨碍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在有适当保证的条件下,IMF向成员国临时提供普通资金贷款,使其解决国际收支失衡的困境等。
IMF的主要职能:制定成员国间的汇率政策和经常项目的支付以及货币兑换性方面的规则,并进行监督;对发生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在必要时提供紧急资金融通,避免其他国家受其影响;为成员国提供有关国际货币合作与协商等会议场所;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与货币领域的合作;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步伐;维护国际间的汇率秩序;协助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性多边支付体系等。
国际经济法重点内容
国际经济法重点内容(包括沈吉利考点版)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5.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特别关税减免制度的关税制度。
6.原产地规则:是指要求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受惠国产品,必须完全原产于受惠国或在受惠国国内经过实质性的加工或制作,并按规定的条件运往給惠国的规则。
7.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8.国际经济统制关系:国际经济统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
9.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在平等地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关系。
10.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是指在国际货物卖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卖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第一部分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经济法知识框架】总论概述一、国际贸易法的核心内容有五部分:国际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和管理(包括中国与国际组织),其他的还有国际投资法的问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国际税法问题、国际金融法问题。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体、渊源(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国际贸易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3.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4.国内立法,如《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等;5.司法解释。
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2010”)1.主要内容的分析和记忆——归类比较记忆(清关手续、风险、交货地点、运输、保险)提示:Ex works(工厂) carrier(承运人) alongside(旁边) ship(船) free(自由) board(船的甲板) freight(运费) cost(成本) insurance(保险) Place(地点) At(在) Terminal(终点站) Delivered (交货) Duty(关税) Paid(支付)FCA:货交第一承运人,如果是在出卖人营业地交货,出卖人承担装货义务;如果是交到指定地点,则出卖人不必卸货,卸货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F组的特点:买受人负责找承运人运输,买受人承担运费,风险都在装运地转移。
CIF项下的运输:默认为是投保的平安险,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运输途中造成货物损失,由买受人索赔。
2.★★★主要修改:(1)新的分组方式: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国际经济法---必知
国际经济法必知40点Post By:2010-7-25 15:48:001、根据以往的历次司法资格考试的经验,国际经济法的考试重点主要涉及的是国际贸易法部分,也就是指定用书第二、三、四章和第六章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内容。
2、考试中考的最多的贸易术语是FOB,CIF和FCA。
2000年解释通则中的13种术语都不直接和铁路运输有关系,但各种运输都可以适用的FCA、CIP和CPT目前使用越来越多,因此也比较重要。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作为考试法规与去年的相比内容及考试重点有何变化?2000年的贸易术语较99年的相比,没有太大修改,修改只有两点:一个是FAS和DEQ术语中进出口手续的办理,另一个是FCA术语下卸货责任的承担问题,其余的和99年的一样,掌握的重点也一样。
4、在CIF合同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则:A.卖方无权要求买方照付货款;B.卖方有权要求买方照付货款;C.卖方可向买方提供包括保险单在内的全部装运单据;D.卖方只能依保险单向保险人求偿答案应是B和C。
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当事人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受害方有权(AC)A要求损害赔偿B采取其他救济措施C有权宣告解除合同D提请仲裁选择哪个比较合适,为什么?6、涉及国际贸易法的部分复习可以细点,但涉及国经总论、对外贸易管制和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法律问题时掌握要点即可。
7、营业地在我国的当事人对外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首先看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或虽未选择准据法但明确约定不适用公约,那么此时公约不适用;其次,在不存在上述情况时需看对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如果对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非中国的其他公约缔约国,公约适用,否则公约不适用;最后应看买卖合同的客体是否属于公约规定不应适用的七种情形(参看指定用书第195页公约适用范围之(2)),如果是公约也不应适用。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必备基础概念《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1.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
责任及风险划分等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
证。
3.信用证:是指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
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4.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地区)的行为。
5.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
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6.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
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7.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内,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
象或税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
8.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对同一所得在不同的有经济联系的
纳税人手中各征税一次。
9.国际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某种非法手段或措施,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本身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的行为。
10.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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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重要考点:国际经济法一、国际贸易术语1.FCA:(1)卖方义务: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货物与单据;办理出口手续;在指定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2)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2.FOB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自船舷转移。
3.CIF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但是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并办理途中的保险。
4.CFR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
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有一方或双方的营业地不在缔约国,而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法律的。
不适用公约的合同:(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2)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3)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4)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5)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7)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8)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
2卖方义务:交付货物及单据、转移货物所有权、货物的品质担保、货物的权利担保。
买方义务:支付货款、收取货物。
3.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要求实际履行、要求交付替代物、要求修理、要求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要求减价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的救济:要求履行义务、宣告合同无效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合同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运输途中的货物,将货物卖给买方,合同签订时风险转移。
但是当卖方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发生风险,风险不发生转移。
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四、提单1.提单的法律特征(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收到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2.提单的分类(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和收货待运提单(2)按收货人的抬头,可以将提单分为记名的、不记名的和指示提单。
指示提单是可以转让的提单,不记名提单也可以转让。
记名提单不可转让。
(3)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关于提单运输的国际条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五、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1.航行过失免责2.火灾免责,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故意引起的除外3.其他无过失免责:不可抗力、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遇险人员或财产、货方原因。
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3.签发提单4.避免不合理绕航的义务七、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1.海牙规则: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2.维斯比规则: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毛重每公斤2提款权。
二者以高者为准。
限额适用于侵权之诉,适用于承运人之雇用人或代理人。
3.汉堡规则: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毛重每公斤2.5提款权。
二者以高者为准。
如损失由承运人、其雇用人或代理人故意造成,则丧失责任限制能力。
八、共同海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风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的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可以进行分摊。
九、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1.平安险的承保范围(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除平安险的范围外,还包括单纯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单独海损。
3.一切险:除水渍险的范围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十、托收中银行的责任和免责1.责任:及时提示、及时交款、及时通知、审单义务。
2.免责:(1)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限不负责。
(2)银行对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
(3)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4)事先未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提取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
(5)在汇报被拒绝承兑或拒绝汇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做出拒绝证书的义务。
十一、信用证1.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买卖双方是货物买卖关系。
(2)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单据买卖关系(3)开证行对通知行是委托关系。
(4)通知行对卖方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5)议付行是买入卖方的单据,买入其汇票并议付货款的银行(6)议付行付款后再由开证行对其付款,开证行付完款最后再找买方赎单。
(7)保兑行的作用在于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2、信用证的种类(1)可撤销的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2)保兑的信用证和不保兑的信用证(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4)可转让的信用证、不可转让的信用证和可分割的信用证(5)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3、银行的免责(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对真实性不负责是指银行只负责单据表面的审查,不调查其真实来源。
(2)银行对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
银行自己的电脑系统出现故障和问题,传统上银行也是概不负责的;近年由于消费者权益张扬,也作出了银行要负责的判决。
(3)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4)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信等。
十二、反倾销1.必要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2.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可以接受申请调查,也可以自主决定立案调查。
3.反倾销调查分为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两个阶段。
4.有下列情形,终止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撤销申请;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倾销幅度低于2%;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忽略不计;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
5.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其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实施之日起不得超出4个月,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
在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的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
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由商务部决定。
商务部认为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应出口商请求,或商务部认为有必要,商务部接受价格承诺后继续进行调查并作出否定的倾销或损害的终局裁定,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肯定的倾销和损害裁定的,价格承诺一直有效。
出口经营者违反价格承诺,商务部可立即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现有最佳信息,可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十三、反补贴1.反补贴的条件:存在补贴且为出口国专向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2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作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
反补贴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
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反补贴税只能对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下述情形除外:违反承诺的,可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并可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但违反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反补贴税可对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十四、保障措施:1.条件: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实施: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商务部可以作出初步裁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终局裁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保障措施应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
采取保障措施应限制在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内。
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十五、世界贸易组织1.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