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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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常识判断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关于公务员常识判断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关于公务员常识判断的法律知识点总结在公务员考试中,常识判断部分常常涉及法律知识点,这对于考生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素养是一个重要的考察方面。

以下是对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点的总结,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权、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等职权。

4、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行政法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1、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

2、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3、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4、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三、民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物权包括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汇总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汇总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汇总在进行公务员考试时,法律知识是一个重要的考核内容。

掌握了一定的常识法律知识点,不仅可以为考试备考提供帮助,还能在日常生活中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我们将对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点进行汇总和概述。

1. 宪法知识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制定和执行其他法律的根本依据。

宪法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分配。

在公务员考试中,宪法是一个必考的科目,对宪法的了解是非常重要的。

2. 行政法律知识行政法是管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律知识点主要包括行政组织与职能、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

在公务员考试中,对行政法的了解是必须的,因为公务员的工作和职责与行政法密切相关。

3. 劳动法知识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

劳动法知识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关系调解仲裁、劳动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在职场中,了解劳动法可以帮助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刑事法律知识刑法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实施刑事制裁的法律规范。

刑事法律知识点主要包括犯罪构成与要件、犯罪种类和刑罚、刑事责任和刑事诉讼等。

虽然我们不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但是了解刑法基本知识,可以使我们对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认识,从而提高自我安全意识。

5. 民事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是以调整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之间的非刑事法律关系为目标的法律体系。

民事法律知识点主要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各种民事法律问题,了解民事法律知识可以帮助我们解决一些常见的问题。

以上是一些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的简要汇总。

在备考过程中,我们可以结合教材、法律案例以及相关题库进行学习和复习。

同时,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也是我们作为公民的基本素养之一。

尽管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掌握一些常见法律知识点,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遵守法律法规,成为一个有法律意识和素养的公民。

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的市场环境。
经济法在公务员考 试中的重要性:涉 及国家经济政策的 制定和执行,是公 务员必须掌握的基
本法律知识。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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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和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制度的 实际应用:对于维 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具
有重要意义。
添加标题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工作时间、 工资待遇等。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添加 标题
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
添加 标题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程序
添加 标题
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和种类
添加 标题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和程序
PART FIVE
刑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添加 标题
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刑罚的适用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添加 标题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常见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盗窃罪:指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秘密 窃取数额较大的公 私财物或者多次秘 密窃取公私财物的
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使 用欺骗方法,骗取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
物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行为。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对待当事人,做到程序正当、合理行使裁量权
添加 标题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法律常识

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法律常识

行测——法律常识1.某国驻华外交官参与了一起走私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 )。

A.通过外交途径解决B.由我国司法机关解决C.由该国司法机关解决D.由我国司法机关同该国驻华使馆协商解决2.小明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现在上高二。

一次放学途中小明被李刚欺负,双方动起手来。

混乱中小时抄起瓜摊的西瓜刀扎向李刚,结果李刚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对此案,法官应判定( )。

A.小明属于正当防卫,李刚死亡属意外,小明无罪释放B.家庭问题导致了小明现在的行为,小明的父母负有连带责任,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C.小明还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令家人将其带回并严加管教D.小明已年满14周岁,行凶杀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当负刑事责任3.某制币厂为纪念奥运会特制纪念金币若干枚,每枚售价20088.8元。

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币系纯金制造;(2)纪念币数量仅有2008枚。

后经证实,该纪念币系金铜合金;纪念币数量为20000枚。

为此,购买者与该制币厂发生纠纷。

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A.按无效全同处理,理由为欺诈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D.按有效合同处理4.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律解释权属于(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D.国务院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构成违宪或违法行为的是( )。

A.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见外国使节B.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C.国务院某部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D.某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自治区的自治条例ADBBD1.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A.14周岁B.16周岁C.18周岁D.20周岁2.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羽绒衣。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一、宪法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地位。

2.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 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体制和各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二、民法1. 民法是规定公民个人和财产关系以及非公司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

2. 民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等。

3. 民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

4. 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规则。

5. 民法对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提供了法律保护。

三、行政法1. 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法律体系。

2.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行政行为等基本规则。

3. 行政法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申诉、上诉等救济程序。

4.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

四、刑法1. 刑法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的法律体系。

2. 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处罚幅度和证明责任等法律规则。

3. 刑法规定了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和刑罚种类。

4. 刑法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分子和精神病犯罪分子的处理办法。

五、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被告、证据、判决等官司程序的法律体系。

2.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本程序要求和法律程序。

3.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4.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和执行程序。

六、行政诉讼法1. 行政诉讼法是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不服其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程序和法律程序的法律体系。

2.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3.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诉讼程序和法律程序。

七、国际法1. 国际法是规定各国之间国际关系、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国际民事关系、国际刑法关系等的法律体系。

2.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和国际关系规则。

公务员常见法律知识点梳理

公务员常见法律知识点梳理

公务员常见法律知识点梳理公务员招录除了需要通过笔试和面试等环节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对于考生而言,了解和熟悉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点不仅有助于提高考试成绩,更能增加在实际工作中的法律素养。

本文将对公务员常见法律知识点进行梳理和总结,供考生参考。

一、宪法法律知识1. 宪法的作用和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权力的运行和公民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益进行了明确保护,包括人权、公民权利、社会权利等。

同时,公民也需要履行法定的基本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利益等。

3. 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分工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国家权力的分工进行了规定,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不同机构之间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了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二、行政法律知识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等。

2.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行政机关是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其具有特定的职权和职责。

例如,国务院负责总体行政管理,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地区行政管理等。

3.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否则将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合法性审查、合法性追溯、合法性保护等。

三、刑法法律知识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罚相适应原则、法无授权不可犯罪原则等。

2. 犯罪与刑罚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等。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刑罚的执行和变更等相关问题。

3. 刑事责任和辩护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刑事责任的形成条件和免责情况也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无罪推定、自首情节、正当防卫等都是常见的刑事辩护理由。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法律知识大全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一、引言国家公务员考试是选拔国家公务员的一种重要方式,考试内容涵盖了各个领域的知识,其中法律常识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查内容,对于报考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常识,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等内容。

二、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一国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其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常常成为考查的重点。

2.1 宪法宪法是一国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行政机构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考生需要熟悉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如一国两制、国家的三权分立等。

2.2 刑法刑法是一国刑事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其规定了各类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刑罚。

考生需要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罪名,如故意伤害、盗窃、贪污、受贿等。

2.3 行政法行政法是一国行政管理的法规体系,其规定了政府行为的原则和程序。

考生需要熟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

2.4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其规定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保障。

考生需要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如工资计算、工伤保险、社保缴纳等。

三、法律制度除了法律法规,国家公务员考试还将对法律制度的了解进行考查。

法律制度是一国法治建设的体现,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

3.1 立法制度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过程和方式,通过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和治理国家事务。

考生需要了解我国的立法制度,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职权、法律的分类和修订等。

3.2 执法制度执法是政府依法治国的基本手段,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执法部门。

考生需要了解我国的执法制度,包括执法机关的组成、职权划分以及执法程序等。

3.3 司法制度司法是国家通过法律来解决争议和维护公正的机构,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汇总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汇总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汇总行测常识提高是在于积累的,备考公务员的考生平时要多看法律知识,多花时间复习,以下就由店铺为你提供公务员法律常识帮助你练习提分。

公务员法律常识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具体体现:(1)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2)社会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其含义包括:A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B 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C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公务员法律常识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征为:(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组成,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也就不再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了。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公务员考试法律(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常识大全

公务员考试法律(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常识大全

宪法一、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所谓政治力量对比包括:1.阶级力量的强弱对比关系;2.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有着最为严格的修改程序,具有最高的法律定着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问题;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系统全面地规定着公民的基本权利;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从法律的角度将民主成果定型下(三)宪法的历史发展1.世界宪法的历史发展脉络(1)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并实行宪政的国家,1689年的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宪政体制,1215由大宪章》也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2)美国是世界上制定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国家,其1789年宪法在内容“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治体制,在形式上表现为统一的法典,是世界上第宪法。

(3)法国1789年通过《人权宣言》,宣告了“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著名原则,后根据该文件,制定出1791年宪法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2.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脉络(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起临时宪法的(2)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3)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该宪法颁布以来分别于1988年、1993年、2004年进行过四次修订,分别作出重要变动。

二、国家基本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1.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2.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3.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爱国统一4.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2.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集锦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集锦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集锦一、宪法法律体系1.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对于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宪法的相关知识是考生必须掌握的内容。

2. 法律的层级和关系我国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等法律文件组成。

这些法律文件按照层级关系可以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上位法对下位法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3. 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法律的适用包括普通适用和特殊适用两种情况。

普通适用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一旦符合,法律就会自动适用;特殊适用是指法律在适用时需要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的具体情况。

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文字的理解和解释,以确定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律解释分为文字解释和实质解释两种形式。

二、行政法律知识1. 行政法的定义和特点行政法是国家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的立法学科,它主要研究行政权力的来源、行使、制约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

行政法的特点包括行政行为性质、强制性、专属性等。

2.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之间处理行政事务的法律规则。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主义原则、公开原则、听证原则、权利救济原则等。

3. 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的制度。

行政处罚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的主体给予制裁的制度。

4.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法院判决重新裁决或确认无效的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通过向原制定该行政行为的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审查裁决的制度。

三、刑法法律知识1. 刑法基本原理刑法的基本原理包括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预防原则等。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汇总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汇总

200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汇总10.一般等价物:一般等价物就是从其他商品中分离出来,可以和其他一切商品相交换并表现其他一切商品价值的商品。

11.货币: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

货币的本质就是一般等价物。

12.货币的五种职能:货币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五种职能。

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就是以货币作为尺度来表现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价值的大小。

13.价格、商品流通、流通手段(1)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是价格的基础。

(2)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叫做商品流通。

它的公式是:商品——货币——商品。

(3)货币充当商品交换媒介的职能,叫做流通手段。

14.纸币:纸币是由国家发行的、强制使用的货币符号。

15.纸币流通公式、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1)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商品价格总额货币流通次数(2)纸币的发行量超过流通中所需要的数量,从而引起纸币贬值,物价上涨,叫做通货膨胀。

(3)通货紧缩是指物价水平持续下降和市场需求持续疲软的一种经济现象。

16.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

17.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

18.价值规律的作用(1)价值规律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生产部门的分配。

(2)价值规律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

(3)价值规律促使商品生产者在竞争中优胜劣汰。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长期以来,不论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中,一直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实行社会主义就必然是计划经济,实行市场经济就是搞资本主义。

我国从197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遇到的就是这种传统观念的制约和束缚。

邓小平在深刻分析世界经济的发展变化,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和我国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论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新思想。

国考法律常识

国考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公考重要法律知识点梳理

公考重要法律知识点梳理

公考重要法律知识点梳理一、宪法(含2021年修宪)1.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二、行政处罚法1.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3.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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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10)
资料来源:中政行测在线备考平台
(1)某甲与某乙系国家机关工作的同事,平时有隙。

为报复某乙,某甲向公安机关做虚假匿名举报,诬告某乙曾在一歌舞厅嫖娼,有“陪侍女”某丙为证。

公安机关调查时,某丙对此做了虚假指证,某乙因而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分。

在公安机关查处某乙的过程中,某甲在公开场合多次渲染某乙嫖娼的“事实”,甲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因为诬告陷害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本题中甲的诬告行为不可能使乙受刑事追究,因此A项错误;报复陷害罪要求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但在本题中甲没有滥用职权,因此B项错误;在公安机关查处某乙的过程中,某甲在公开场合多次渲染某乙嫖娼的“事实”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诽谤罪。

(2)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做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为《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逐条核对法律条文。

(4)公民甲从兴华商场买了一瓶红星肉厂生产的熟食罐头,吃后中毒住院,共花去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

经查,该批罐头由兴华商场委托湖月运输公司运回,该运输公司未采取冷藏措施.致使罐头有一定程度的变质。

运回后兴华商场交由天天储存公司储存,天天公司也未采取冷藏措施,致使罐头进一步变质。

本案中公民甲应向兴华商场或红星肉厂请求赔偿。

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l条第l款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5)《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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