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侵权责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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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法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由不法侵害人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

按照侵权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侵权人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即在婚内侵权的情况下,是否应当由夫妻一方侵权人向另一方受害人承担责任,笔者试作粗浅探析,以期对婚内侵权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对于发生在婚姻关系中的侵权行为,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在《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仅仅针对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并以离婚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

该制度对婚姻关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整存在着以下明显的不足:第一,对请求事由的范围规定过窄。

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有四种情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样就忽略了一些新型的性质严重的侵权行为,如侵犯夫妻的同居权、生育权、财产权等。

第二,将离婚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不利于被侵权人权益的保护。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有符合《婚姻法》第46条之违法情形而无过错方并不要求离婚的案件时有发生。

大多数受害人考虑到子女的抚养等问题,不愿解除现存的婚姻关系,但又有维护自己被侵害的权利的要求,而现行法律的规定,无过错方只有以离婚作为代价才能获得赔偿,这样使许多受害人不得不违心放弃赔偿请求,这显然不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护。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指的是指某个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从而导致婚姻关系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侵权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在婚姻法中,第三者侵权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姻破裂:如果第三者通过外遇等行为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第三者应该承担责任。

2. 财产损失:如果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通过欺诈、敲诈等方式获得夫妻财产,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第三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年龄不足:如果第三者知道对方年龄未满18岁,还是故意和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是指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破坏夫妻关系、侵犯夫妻财产或性侵等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在法律上,如果有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该侵权行为应该被严格制裁。

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风俗习惯的改变,在夫妻关系中出现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

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本文将探讨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和案例分析。

一、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简介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保护婚姻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夫或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在婚内侵权民事责任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精神侵害:包括辱骂、恐吓、威胁、憎恨、排斥、冷落、家庭暴力等行为。

2.经济侵害:包括财产擅自支配、夫妻共同财产损毁、财产转移等。

3.卫生侵害:包括传染病感染、性病感染、药物滥用等行为。

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二、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案例分析1.张某虐待妻子张某娶妻后,对妻子进行了长期的辱骂、憎恨、排斥等不文明行为,致使妻子心理和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最终,在妻子的起诉和证据证明下,张某被法院判处了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2.李某擅自支配财产李某夫妇共同所有的一辆汽车,但李某却擅自将车辆卖掉,并将车款据为己有。

在妻子报警和法院调解无果后,妻子通过起诉,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妻子车款10万元。

3.王某传染性病王某婚后得了一种传染性病,但却隐瞒不报,将病毒传染给了妻子。

最终,在妻子的诉讼和证据证明下,法院判决王某对妻子进行20万元的医疗和精神赔偿。

以上案例说明了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实际应用。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和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对方的利益。

任何侵权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如何构建更完善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我国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是指对于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具体包括配偶财产的保护、身体权利的保护、精神权利的保护和名誉权的保护等。

下面将介绍三个实际案例,以此来阐述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际应用。

案例一:杨某侵犯妻子张某的精神权利杨某在婚姻生活中对妻子张某进行了长期的精神虐待,包括辱骂、恐吓、打骂等多种形式。

最终导致张某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产生严重的心理障碍。

在此情况下,张某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支付张某人民币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二:吕某侵犯妻子赵某的财产权吕某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非法转移了妻子赵某的部分财产,并未经同意进行了擅自处置。

赵某在发现此事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定吕某对赵某的财产进行了非法侵占和处置,判决吕某赔偿赵某所有被转移财产的价值。

同时,吕某还需要赔偿赵某由于这一侵犯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包括相关手续费、利息等,最终吕某需要承担赔偿2万元的责任。

案例三:张某侵犯了丈夫李某的名誉权张某在朋友和亲戚面前散布谣言,损害了丈夫李某的名誉,导致李某的社会形象受到极大的损害。

此事发生后,李某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定张某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案中,法院判定张某需要支付李某10万元的名誉损害赔偿金,并要求她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道歉声明,以消除对李某名誉的影响。

综上所述,我国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加强对这一制度的宣传、教育和普及,提高公众和相关领域从业人员的认识和理解。

对于婚姻关系中的侵权行为,我们要采取坚决的行动,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和稳定。

同时,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关注到一些问题和挑战。

夫妻侵权责任探微

夫妻侵权责任探微

夫妻侵权责任探微【摘要】夫妻侵权责任是指夫妻之间因侵害他人利益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夫妻关系与侵权责任方面,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在有意或无意侵害他人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在夫妻共同侵权责任方面,夫妻双方共同参与造成侵权行为时,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夫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赔礼道歉等方式。

而夫妻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则包括民事诉讼、调解等方式。

在夫妻侵权责任的变通处理方面,法律会考虑到夫妻间的特殊关系,适当调整责任的承担方式。

通过对夫妻侵权责任的探讨,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夫妻关系的和谐。

【关键词】夫妻关系、侵权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救济方式、变通处理1. 引言1.1 夫妻侵权责任探微夫妻关系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之间相互依赖、支持,共同承担生活中的各种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也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导致产生侵权责任。

夫妻双方应如何承担这种侵权责任,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夫妻共同侵权责任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律上,夫妻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夫妻关系为由进行逃避或减轻责任的行为。

夫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道歉赔礼等形式,夫妻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赔偿和补偿,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侵权责任的变通处理是指夫妻双方可以在侵权责任认定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减轻侵权行为带来的影响,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的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希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能够更加完善,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夫妻关系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夫妻关系与侵权责任夫妻关系是法律上一种特殊的关系,具有相互扶持、互相照顾的特点。

在法律上,夫妻关系并不等同于一般民事关系,在侵权责任问题上也有着一定的特殊性。

夫妻关系中存在着相互赡养的义务。

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婚内侵权是指夫妻关系中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侵害了
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婚内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到婚姻生活方方面面,例如婚内家庭暴力、婚内说谎、婚外情等。

在我国法律中,婚内侵权行为一般可归类为民事侵权行为,通
常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民事责任分为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和非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两种。

对于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婚内侵权行为导致了对方的财产
损失,侵权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有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突
然离开家庭,致使对方受到生活和经济上的损失,此时,离开家庭
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对于非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婚内侵权行为导致了对方的身
心健康、名誉和人格尊严等方面的损失,侵权方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有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虐待对方,导致对方身心受到伤害,此时,虐待方应当承担对方的身心健康损失赔偿责任。

总之,婚内侵权行为无论是对方的财产还是身心健康都会造成
损失,既要追究侵权行为的责任,也要重视对受害方的保护。

因此,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尽可能地避免
婚内侵权行为的发生。

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家庭观念以及生活方式等等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婚姻里也可能发生侵权事件,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越来越必要。

本文将就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并列举三个相应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在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既不能完全适用于民事侵权责任的规定,也不能完全适用于家庭事务补偿的规定。

因此,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是适用于夫妻关系中的特定侵权行为,并在民事责任和家庭事务补偿两方面进行规定。

具体来说,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包括以下方面:1、夫妻民事责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中应当互相尊重,并依法承担义务和责任。

如果一方违反了法定义务,将导致对方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家庭事务补偿法规定: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当相互帮助,维护家庭利益。

如果一方疏忽赡养、抚养、扶养等家庭事务的表现,导致家庭成员权益受到损害,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在这些规定下,一旦夫妻之间发生了侵权行为,另一方就有权利据此要求赔偿、补偿等。

二、婚内侵权案例分析1.案例一李思和陈美是夫妻。

一天,李思因工作繁忙回家晚了,之后与陈美吵了一架。

在争吵中,李思失手将陈美手中的杯子打碎了。

事后,陈美想要李思对此行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由于李思的行为违反了婚姻中的相互尊重的原则,并对陈美的财产造成了损害,因此李思有民事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案例二张三和李四是夫妻。

一天,张三因疏忽认真看管宠物狗,导致狗咬了李四的手,造成严重的伤害。

因此,李四想要张三承担婚姻中的赡养责任,并为李四的伤势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根据我国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张三疏忽赡养宠物,并造成了夫妻之间的人身伤害事故,应该承担医疗赔偿、抚养费等相应的家庭事务补偿责任。

3.案例三王阳和韩丽是夫妻。

在王阳外出工作期间,韩丽独自承担了家庭的各项事务,受到了非常大的压力。

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婚姻家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婚姻家庭关系也日益复杂。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夫妻婚内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因此,我国建立了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以保护夫妻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健康。

首先,对于夫妻婚内侵权的定义应该是明确定义。

夫妻婚内侵权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侵犯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行为,造成对方的损失和伤害。

其次,夫妻婚内侵权的赔偿应该是合理的。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夫妻婚内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应由侵害方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不必要的赔偿行为,应该根据不同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量刑具体,在赔偿方面也应综合考虑对侵害方的制裁和对受害方的保护。

以下是三个夫妻婚内侵权的案例:案例一:张某与李某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张某因家庭暴力行为被法院判决罚款2000元。

李某提出离婚诉讼,并同时起诉张某夫妻婚内侵权。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补偿李某精神损失费和医药费共计10000元。

案例二:李某在婚姻生活中突然患上伤寒,因为照顾不周治疗费用达到了3万元。

李某向法院起诉,认为丈夫没有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构成了夫妻婚内侵权。

法院判决丈夫补偿李某治疗费用3万元。

案例三:赵某在互联网上发布了妻子李某的隐私视频,对李某的人格权、隐私权和名誉权都造成了侵害。

李某起诉丈夫构成侵权,而且还要求赔偿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判决赵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10万元。

总之,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家庭稳定和夫妻关系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促进了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普及和提高。

对于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还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夫妻婚内侵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例如,应该进一步明确侵权行为的界定和补偿标准等问题。

二是加强宣传和教育。

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向社会大众和夫妻双方宣传和普及夫妻婚内侵权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夫妻双方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减少夫妻婚内侵权事件的发生。

夫妻侵权责任探微

夫妻侵权责任探微

夫妻侵权责任探微【摘要】夫妻侵权责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侵权责任。

在法律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也会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夫妻一方在侵权行为中独立承担责任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当双方都参与或知情于侵权行为时,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夫妻侵权责任的处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界定,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范履行相关的责任。

在完善夫妻侵权责任制度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修正和完善相关法规,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通过对夫妻侵权责任的界定、法律规范和完善,可以有效地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夫妻侵权责任、正当防卫、严格责任、共同侵权责任、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界定、法律规范、完善责任制度、家庭关系、法律责任。

1. 引言1.1 夫妻侵权责任探微夫妻关系是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系不仅关乎个人的幸福与福祉,也涉及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在夫妻关系中,如果一方造成了侵权行为,另一方又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呢?夫妻侵权责任的探究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夫妻间的侵权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夫妻之间存在着特殊的亲情关系和合法性,因此在侵权责任上并不完全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夫妻间的侵权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的责任规定。

夫妻共同侵权责任是一个更加棘手的问题。

因为夫妻之间存在共同责任与共同财产制度,一方的侵权行为可能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利益。

如何在共同侵权行为中确定双方的责任,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在处理夫妻一方的侵权责任时,应当考虑到家庭生活的特殊性和理解。

不应简单地将夫妻视为独立的个体,而应根据家庭情况和利益平衡来判断各自的责任。

夫妻双方的赔偿责任也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方可能会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就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来协商处理。

夫妻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夫妻关系的变化。

2024年法律知识探微关于夫妻侵权责任

2024年法律知识探微关于夫妻侵权责任

法律知识探微:关于夫妻侵权责任什么是夫妻侵权?夫妻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中,一个配偶实施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另一个配偶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都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一个配偶在婚姻关系中实施了侵权行为,可以认为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侵权的形式夫妻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1.配偶之间的言语侵犯,例如侮辱、恐吓等;2.配偶之间的财产侵犯,例如盗窃、诈骗等;3.配偶之间的人身侵犯,例如家庭暴力、强奸等。

当然,夫妻侵权还可能表现为其他形式,但无论形式如何,只要配偶之间的行为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都应当被视为夫妻侵权。

侵权责任的认定对于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应当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侵权责任。

在认定侵权责任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是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对于比较轻微的侵权行为,法院会给予更轻的惩罚和补偿措施。

例如,对于配偶之间的未经许可借用对方个人物品的行为,法院可以要求侵权方赔偿相应的价值。

但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较大的后果,例如严重的伤害或精神损失,法院会给予更严厉的惩罚并采取更加严格的补偿措施。

侵权方的过错程度侵权方的过错程度是判定侵权责任的另一个关键因素。

如果侵权方的过错程度较轻,例如无意中犯错或者在情感上受到了极大的刺激等,法院通常会对其采取相对宽大的处理措施。

但如果侵权方的过错程度较高,例如故意侵犯、恶意行为等,法院会给予更严厉的惩罚,甚至可能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

对方的过错程度在考虑侵权责任时,法院也会考虑对方的过错程度。

如果受害方存在一定责任因素,例如在发生事故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法院可能会对侵权责任进行适当的减轻。

双方的经济能力在判定侵权责任的过程中,法院还会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具体来说,如果侵权方的经济能力比较强,法院可能会进行更高的罚款。

法律知识探微关于夫妻侵权责任

法律知识探微关于夫妻侵权责任

法律知识探微关于夫妻侵权责任引言夫妻关系是社会中最为紧密的一种亲属关系。

然而,即使在亲密的夫妻关系中,也难免会发生一些纠纷和矛盾。

当这些矛盾升级为法律纠纷时,夫妻侵权责任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夫妻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其中的争议和问题。

夫妻关系及侵权责任的定义夫妻关系是指合法结婚的男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维护,并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夫妻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包括两个方面:夫妻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夫妻间相互的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第三人的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夫妻之间的侵权责任,例如一方虐待伴侣、家庭暴力等,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夫妻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夫妻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当夫妻双方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时,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夫妻两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这与我国法律中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是一致的。

夫妻间分别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夫妻双方在一起实施侵权行为时,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独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例如,在一起犯罪行为中,夫妻双方的犯罪行为可能是独立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夫妻共同侵权行为时各自的法律责任当夫妻双方协力实施了侵权行为时,依法对夫妻双方各自的法律责任进行认定。

本条规定夫妻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要拿到实在的证据才可认定。

夫妻间相互的侵权责任配偶暴力的法律责任夫妻间发生家庭暴力行为时,虐待伴侣的一方将承担虐待行为的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是违法的,对于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家庭财产纠纷的法律责任夫妻共同持有的财产发生纠纷时,当一方侵占了共同财产,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夫妻共同的财产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任何一方不得侵占、转让、毁损。

婚内侵权责任制度论文

婚内侵权责任制度论文

婚内侵权责任制度论文摘要:在婚内侵权的问题上,传统民法和婚姻法制度的矛盾存在已久,一方面由于中国家庭的传统观念导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很少用到公力救济,另一重要方面,在我国大都实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婚内侵权赔偿制度设计上难以突破,因此,我国一直未能建立起婚内侵权责任制度。

从国外的经验看来,合理的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依赖于完善的婚姻法对于夫妻间财产制度的设计,笔者试图吸收各学者建议提出几点婚内侵权制度的设计思路。

关键字:婚内侵权夫妻共同财产制责任承担一,问题的提出:民法与婚姻法理解的矛盾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xx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 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我国的传统民法肯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 __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 __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为离婚诉讼当事人无过错方的配偶。

__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 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__不予受理。

而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否定了,在婚姻关系内部,当公民的的民事权利受到其配偶另一方侵害时的救济权利。

夫妻侵权责任思考

夫妻侵权责任思考

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虽然没有共 同实施侵权行为,但通过共同的意思 联络或行为导致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夫妻中的一方唆使另一方实 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
法律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应承担间接 共同侵权责任。法院在审理时会考虑 夫妻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以及夫妻双方在侵权行为中 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夫妻双方应承担 的责任大小。同时,法院还会考虑夫 妻双方是否有意思联络以及意思联络 的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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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夫妻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正当理由的抗辩
依法行使权利
如果夫妻一方在行使法律赋予的 权利时,对另一方造成了损害,
不构成侵权。
自助行为
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保护合法权 益而采取的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 。
受害人同意
如果夫妻一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 害另一方的利益,但仍然同意或自 愿承受这种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 不构成侵权。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指夫妻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 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认定
需要判断夫妻的违法行为是否直接导 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
行为人的过错
过错
指夫妻在实施违法行为时 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
过错的类型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 。
过错的认定
需要判断夫妻在实施违法 行为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 故意或过失。
法律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各自承担独立的侵权责任。法院在审理时会分别考虑夫妻双方 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夫妻双方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各自 应承担的责任大小。
案例三:夫妻间接共同侵权案

夫妻侵权责任思考论文

夫妻侵权责任思考论文

夫妻侵权责任思考论文夫妻侵权责任是指夫妻之间发生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夫妻侵权责任问题或许并不常见,但如果不加以重视,会对夫妻关系及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本文将探讨夫妻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首先,夫妻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应该是什么?首先要清楚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应该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不做出任何损害对方及第三方利益的行为。

如果夫妻之间产生了侵权行为,应该由法律来进行裁判和认定。

在责任认定上,应该遵循两条原则:一是依法行政原则,即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是遵循事实真相原则,即必须依据事实情况。

其次,夫妻间的侵权行为类型有哪些?夫妻侵权行为并不限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可能是各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例如,夫妻之间可能存在合同侵权、知识产权侵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不同形式的侵权行为。

因此,在处理夫妻侵权责任时,必须考虑到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类型,确定违法违规的事实,进而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认定责任。

此外,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如何应对?一般来说,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听从法律的判决,接受相关责任;二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为受害人提供所需的赔偿和救济;三是认真审查夫妻各自的责任,避免侵害第三方的利益。

同时,夫妻之间也应该在平时更好地加强对彼此的沟通和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做合法、合规的行为。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婚姻自由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有时也会牵扯到涉及到婚姻自由的权利。

例如,一个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不合理行为,可能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婚姻自由。

因此,在处理夫妻之间的侵权责任时,也需要尊重他们的婚姻自由权利。

在此基础上,可以切实加强夫妻间关系的和谐发展,从而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率,保障社会和睦和谐。

总之,夫妻侵权责任是一个涉及到夫妻关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我们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夫妻之间的行为,强化夫妻间的和谐发展和沟通,避免不必要的恶性纠纷。

婚内侵权制度探析报告模板

婚内侵权制度探析报告模板

标题:婚内侵权制度探析摘要:婚内侵权制度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的重要法律保障。

本文通过对婚内侵权制度的内涵、特征、类型及法律救济等方面的探析,旨在提出完善我国婚内侵权制度的建议,以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发展。

关键词:婚内侵权;婚姻家庭;法律救济;制度完善一、引言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其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现实生活中的婚内侵权行为却对婚姻家庭的和谐造成严重破坏。

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内侵权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婚内侵权制度进行深入探析,以期为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婚内侵权制度的内涵与特征(一)内涵婚内侵权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婚内侵权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平等、尊重、互助原则,损害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二)特征1. 侵权行为的特定性:婚内侵权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权主体为夫妻双方。

2. 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婚内侵权行为的客体为夫妻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 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私密性,婚内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被发现和证实。

三、婚内侵权行为的类型及表现(一)人身权侵权1. 家庭暴力:对配偶的身体、精神进行侵害。

2. 侵害隐私权:泄露配偶隐私、干涉配偶个人生活等。

(二)财产权侵权1. 侵占共同财产:非法占有、使用配偶共同财产。

2. 恶意挥霍共同财产:违背夫妻共同意愿,恶意挥霍共同财产。

(三)其他侵权行为1. 侵害配偶名誉权:诽谤、侮辱配偶名誉。

2. 侵害配偶教育权:阻碍配偶受教育、发展个人事业。

四、婚内侵权的法律救济(一)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对婚内侵权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如对家庭暴力的救济主要体现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方面。

(二)完善建议1. 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规定婚内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标准和程序。

2. 加强司法保护:法院对婚内侵权案件应依法及时审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婚内财产侵权的法律后果(3篇)

婚内财产侵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承载着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财产的分配等权利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婚内财产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所谓婚内财产侵权,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婚内财产侵权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二、婚内财产侵权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婚内财产侵权,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管理、使用、收益等方面。

2. 表现形式(1)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致使另一方无法享有相应权益;(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3)一方侵占、挪用夫妻共同财产;(4)一方在离婚诉讼中隐瞒、虚报夫妻共同财产;(5)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法律规定,使夫妻共同财产受到损失。

三、婚内财产侵权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返还财产:侵权方应将侵占、挪用的夫妻共同财产返还给受害方;(2)赔偿损失:侵权方应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3)分割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将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侵权方多分的财产予以返还。

2. 刑事责任(1)侵占罪:若侵权方构成侵占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挪用资金罪:若侵权方构成挪用资金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1)罚款:对于轻微的婚内财产侵权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侵权方予以罚款;(2)吊销营业执照:对于严重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吊销侵权方的营业执照。

4. 民事诉讼(1)请求返还财产: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侵占、挪用的夫妻共同财产;(2)请求赔偿损失: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方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3)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受害方可以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案例分析案例:某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产,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女方同意,将房产出售,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完善夫妻间侵权法律规制的建议

完善夫妻间侵权法律规制的建议

完善夫妻间侵权法律规制的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间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然而现行法律对夫妻间侵权的规制较为欠缺,导致很多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惩罚和救济。

有必要对夫妻间侵权的法律规制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夫妻间侵权的定义、影响以及建议进行探讨。

一、夫妻间侵权的定义夫妻间侵权是指在夫妻关系中,一方以言语、行为或其他方式对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侵犯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表现为精神虐待、身体虐待、经济剥削、性侵犯等形式。

夫妻间侵权严重影响了夫妻间的相互尊重和和谐相处,同时也损害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间侵权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个人伤害。

夫妻间侵权破坏了家庭的和谐氛围,给子女带来了不良的成长环境,甚至会造成家庭的破裂。

受害方由于侵权行为的存在会受到身心双重伤害,严重影响了其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

夫妻间侵权的存在也会导致社会对家庭价值观的认知出现偏差,损害了家庭观念和社会稳定。

针对夫妻间侵权现行法律规制欠缺的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以期完善夫妻间侵权的法律规制。

1.明确夫妻间侵权行为的界定建议明确夫妻间侵权的行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言语侵害、身体侵害、经济侵害和性侵害等,在法律中对夫妻间侵权行为的定义进行规范和明确,使得夫妻间侵权行为不再是“家务事”,而是受到法律制裁的侵权行为。

2.建立夫妻间侵权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机制建议建立夫妻间侵权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机制,使受害方能够依法收集侵权证据,并获得有效的司法保护。

需要建立独立的调查机构,对夫妻间侵权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和追踪,确保侵权行为得到及时的处理和惩罚。

3.加强侵权行为的法律处罚建议对夫妻间侵权行为加强法律处罚,包括风险评估、限制令、暂住令、保护令等,以及对施暴者进行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追究,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4.建立侵权行为的预防和救助机制建议建立夫妻间侵权的预防和救助机制,对于可能受到侵权的夫妻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服务,及时干预和化解家庭矛盾,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夫妻婚内侵权责任探究

夫妻婚内侵权责任探究

夫妻婚内侵权责任探究以一起典型的夫妻婚内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对具体案情进行剖析,指明法官一审、二审和再审的裁判思路与裁判要旨,由此找出案件的主要争点展开下文的讨论。

首先从现行法上夫妻共同侵权的条文入手,探究《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侵权法》做了哪些规定,指出调整夫妻婚内侵权问题的法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接着进行学理上的讨论,对夫妻婚内侵权的类型做出界分并适用不同法律。

最后就如何解决现行法上夫妻婚内侵权制度的困境提出几点建议。

标签:夫妻婚内侵权;离婚损害赔偿;夫妻特殊身份权1案情概况与判决要旨1.1事实概要蒋梅芬与黄颂华夫妻两人开车回家探亲途中因争执闹离婚,蒋梅芬驾驶车辆由惠州往深圳方向行驶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该车车头碰撞公路右侧护栏造成黄颂华受伤,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

对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蒋梅芬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黄颂华被送往医院治疗,《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其伤残等级为八级,因事故共产生各项费用数万元。

后两人离婚,在离婚诉讼同时一审原告黄颂华主张蒋梅芬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主张损害赔偿;一审被告蒋梅芬则以涉案事故发生时双方为夫妻关系为由,主张夫妻间过失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等。

1.2判决要旨1.2.1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黄颂华对蒋梅芬的起诉虽然是侵权之诉,但因黄颂华与蒋梅芬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两人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共有,沒有个人财产,不存在夫妻损害赔偿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不应适用一般的侵权处理原则,排除了因过失认定侵权责任的条件,认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认定侵权责任。

涉案事故虽造成黄颂华受伤致残及车辆损坏等后果,但蒋梅芬的驾驶行为并没有明显违章,不能据此认定蒋梅芬在主观上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蒋梅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驳回黄颂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1.2.2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认定为一般侵权,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黄颂华为乘客而蒋梅芬为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黄颂华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涉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主张蒋梅芬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夫妻侵权责任思考

夫妻侵权责任思考
害等。
有损害事实
受害方遭受了实际的损害,包 括财产损失、身体伤害、精神 损害等。
因果关系
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 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 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
主观过错
过错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明 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另一方的
利益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02
夫妻共同侵权行为
夫妻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
夫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夫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的损失。
实物赔偿
以实物方式赔偿受害人 的损失,如损坏的物品
或设备。
劳务赔偿
侵权人提供劳务服务以 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替代性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人 可用其他方式替代赔偿 ,如社区服务、公益活
动等。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一方的行为遭受损害时,受害方可以提出共同生活抗辩事由。
夫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适用条件
抗辩事由的合法性
夫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 社会公共利益。
抗辩事由的合理性
夫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必须合理,不能滥用权利或以损害对方利益 为目的。
抗辩事由的因果关系
夫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必须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抗辩 事由的产生必须是侵权行为所导致的。
如果夫妻分别侵权行为导致夫 妻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 方索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 财产损失赔偿。
04
夫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夫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定义
夫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一方 因另一方的行为遭受损害时,受害方提出的减轻或免除对 方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夫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质而设立 的,旨在平衡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夫妻一方的合 法权益。

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该制度在现实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何完善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亟待深入研究并加以改进。

一、夫妻婚内侵权的定义及类型夫妻婚内侵权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行为违反了家庭、婚姻等法律规定,损害了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分类来看,夫妻婚内侵权分为以下几种:1.婚内暴力:包括身体上的暴力以及心理上的威胁辱骂。

其中,身体上的暴力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踢打、扇耳光等;心理上的暴力则是通过恐吓、侮辱、贬低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虐待。

2.侵犯个人合法权益:包括侵犯人身自由、侵犯财产权利以及名誉权等。

例如,一方未经同意捏造谣言、损害另一方的形象等都属于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范畴。

3.婚外不忠: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

夫妻双方忠诚守信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间发生婚外不忠行为必然对夫妻关系造成影响。

二、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比较成熟。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婚姻中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忠实守信。

发生夫妻婚内侵权后,被侵害一方可以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往往受到限制和困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赔偿标准不明确: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对赔偿标准的规定不明确、无明确的定额标准等问题。

因此,在赔偿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常常出现缺乏基本准则,难以确立损失的具体赔偿标准的现象。

2.制度适用范围窄:当前的制度范围依然过于狭隘,它只适用于极端情况下的夫妻婚内侵权,而在实际中却存在其他形式的侵权行为,例如夫妻间的经济犯罪行为等,这些侵权行为往往未被法律所涵盖和解决。

3.赔偿金额低廉:在某些案例中,对于实际发生的侵权行为,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仅仅是颇为低廉的标准,在一些恶性侵权行为中,损失者往往只得到了微薄的经济赔偿,远远无法满足人身和心理上的抚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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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25期132㊀ 夫妻婚内侵权责任探究王绎闻(郑州外国语新枫杨学校,河南郑州450000)摘 要:以一起典型的夫妻婚内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对具体案情进行剖析,指明法官一审、二审和再审的裁判思路与裁判要旨,由此找出案件的主要争点展开下文的讨论。

首先从现行法上夫妻共同侵权的条文入手,探究《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侵权法》做了哪些规定,指出调整夫妻婚内侵权问题的法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接着进行学理上的讨论,对夫妻婚内侵权的类型做出界分并适用不同法律。

最后就如何解决现行法上夫妻婚内侵权制度的困境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夫妻婚内侵权;离婚损害赔偿;夫妻特殊身份权中图分类号:D 9 文献标识码:A d o i :10.19311/j.c n k i .1672G3198.2018.25.0621 案情概况与判决要旨1.1 事实概要蒋梅芬与黄颂华夫妻两人开车回家探亲途中因争执闹离婚,蒋梅芬驾驶车辆由惠州往深圳方向行驶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该车车头碰撞公路右侧护栏造成黄颂华受伤,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

对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蒋梅芬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黄颂华被送往医院治疗,《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其伤残等级为八级,因事故共产生各项费用数万元。

后两人离婚,在离婚诉讼同时一审原告黄颂华主张蒋梅芬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主张损害赔偿;一审被告蒋梅芬则以涉案事故发生时双方为夫妻关系为由,主张夫妻间过失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等。

1.2 判决要旨1.2.1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黄颂华对蒋梅芬的起诉虽然是侵权之诉,但因黄颂华与蒋梅芬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两人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共有,没有个人财产,不存在夫妻损害赔偿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不应适用一般的侵权处理原则,排除了因过失认定侵权责任的条件,认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认定侵权责任。

涉案事故虽造成黄颂华受伤致残及车辆损坏等后果,但蒋梅芬的驾驶行为并没有明显违章,不能据此认定蒋梅芬在主观上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蒋梅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驳回黄颂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1.2.2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认定为一般侵权,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黄颂华为乘客而蒋梅芬为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黄颂华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涉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主张蒋梅芬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蒋梅芬支付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1.2.3 再审判决再审判决依法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法官认为本案是黄颂华在离婚同时提出的,与离婚密切相关,应定性为夫妻间一般侵权;类推适用《婚姻法》第46条关于夫妻间特殊侵权的相关条件,应该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

法官认为二审中将纠纷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适用民法通则,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

夫妻婚内侵权责任应不同于一般侵权规则,认定侵权责任的条件仅限于重大过失和故意,本案中夫妻之间交通事故属于过失侵权,只是伦理问题,不存在赔偿问题。

对于过失造成夫妻之间损害的赔偿案件没有先例,夫妻发生交通事故不构成侵权的则有案例。

此外,假如黄颂华主张的侵权成立,此次交通事故系家庭行为,需在夫妻共同财产之中支付,因此判定赔偿并无实际意义。

2 案例评析三次判决中,一审认为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不应适用于一般的侵权原则,否定了黄颂华的诉讼请求;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于一般的侵权原则,判决蒋梅芬向黄颂华支付相关赔偿;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同样认为该案件不应适用于一般的侵权原则。

本案三次审判主要针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本案的案由是离婚纠纷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黄颂华主张构成侵权的时间看,是在离婚诉讼同时一审原告黄颂华主张蒋梅芬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主张损害赔偿,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然而,黄颂华系以蒋梅芬驾驶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其构成侵权为由,要求蒋梅芬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那么究竟如何定性案由?(2)夫妻间一般侵权是否应适用于一般的侵权原则:侵权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但涉及夫妻间特殊身份关系的夫妻间侵权纠纷应使用何种法律存在争议。

3 我国法上的夫妻婚内侵权制度3.1 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没有针对夫妻婚内侵权制度作出专门的规定,具体规定散见于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

由于婚姻家庭生活领域具有较强的伦理属性,使得法律对夫妻侵权责任的规制更加侧重于民事责任的架构,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对夫妻侵权的规制却更借助于刑事和行政制裁。

如《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规定和第四十五条关于重婚的规制,仅规定了详细的行政和刑事方面的救济,却遗漏了对当事人更有意义的民事方面的救济途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因夫妻一方重婚、婚外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方式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25期133㊀的夫妻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改的主要成果之一,对实践中的夫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

其构成要件是: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离婚是由上述违法行为所导致的;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权人;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害,包括财产上损害和精神损害。

如果夫妻婚内侵权的情形不在第四十六条提到的四种情形内,那么该如何进行规制呢?一般法是调整所有民事主体关系的,特殊法调整的是存在特殊关系的。

在适用法律时,如果特殊法有规定,优先适用特殊法;但是如果特殊法没有规定,就适用一般法。

应当明确的是,夫妻侵权责任也是一种侵权责任,如果《婚姻法》中有特殊规定,就应当适用《婚姻法》中的规定,如果没有特殊规定,则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适用一般的侵权规则。

如果按照这种思路,那么本案中蒋梅芬当然应该依据《侵权法》第6条第1款的过错侵权责任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在我国的审判实务中,常将夫妻侵权行为中的过错区分为故意与过失,认为“夫妻之间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和一般的侵权行为没有区别,但夫妻正常的共同生活中过失侵权的解决通常都是由伦理关系处理,不存在赔偿问题。

”婚内侵权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这种过错应以故意为限。

3.2 学理讨论下面我们从基本的学理出发,来进一步探讨夫妻婚内侵权制度。

首先对夫妻婚内共同侵权做一个分类。

根据我国目前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来看,可以将婚内侵权纠纷按客体的性质分为:(1)婚内人身侵权纠纷;(2)婚内财产侵权纠纷。

前者可以进一步分为:①侵害一般人身权的夫妻间侵权纠纷;②侵害夫妻特殊身份权的侵权纠纷,有的也称作侵害配偶权的婚内侵权纠纷。

这里我们重点讨论的是侵权人身权的纠纷。

从理论上来讲,侵害一般人身权的侵权纠纷就如同普通人之间的侵权纠纷一样,在性质上完全可以视为一般的侵权纠纷处理。

侵害夫妻间特殊身份权的侵权纠纷则是指一般人之间不会造成的,对由于夫妻婚姻关系形成的特殊权利的侵犯,我国《婚姻法》中虽然没有使用配偶权的概念,但是在具体法条中还是有与配偶权的内容相类似的规定,因此这类侵权也主要应由《婚姻法》来调整。

但是学理与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冲突在这两类侵权中都有体现。

侵害一般人身权的制度弊端在于,法律没有单独规定一般性的规则,因此应适用一般法《侵权责任法》,但法官从伦理和共同财产的角度否定了一般侵权规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排除因过失侵权的情形)。

侵害夫妻特殊身份权的制度的弊端在于,《婚姻法》第46条作了规定,但是范围和适用都过于狭窄:(1)只规定了四种情形,范围苛刻。

现实中对夫妻中一方的侵权行为在样式上表现为多样化,因此若不扩大夫妻间侵权责任保护的权益的范围,单单靠这四种情况无法应对实际情况;(2)要求这种侵权行为导致了离婚,并且请求赔偿的人须无过错,使用条件苛刻;夫妻双方只有在同意离婚,并且法院准许离婚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赔偿,也就是说获得损害赔偿必须先以婚姻关系的终止为代价,这导致很多在婚姻关系中心胸更加宽阔,或者说更为家庭着想的人往往不敢维权;同时要求请求赔偿的人无过错,这在现实中过于苛刻。

4 夫妻婚内侵权制度的完善从上面的分析可知,我国目前的夫妻婚内侵权制度存在较大的缺陷,难以保障受侵害一方的人身权益。

人身权根本上来讲是受《宪法》保护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有的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我国《宪法》中规定有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宪法》第十三条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三十七条对人身自由保护;三十八条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第四十九条对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等特殊关系和弱势群体的保护。

从中可以看出当一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法律应该提供充分的保护。

因此,健全修改关于夫妻婚内侵权的法律规定,有利于贯彻落实《宪法》的宗旨。

具体来讲,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4.1 对于侵害一般人身权的夫妻侵权,应适用于一般侵权规则夫妻间关系具有特殊性:伦理共同体与财产共有。

伦理共同体指夫妻间是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应和谐互助,对彼此的行为应当有一定的宽容与谅解。

财产共有指赔偿需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支付,导致赔偿没有意义,好比将钱从左边的口袋放到右边的口袋。

因此,法律实践中,若适用于一般侵权规则,则由于夫妻身份的伦理性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法官往往会排除过失侵权,只在重大过失和故意时才认定侵权责任,即否定了一般侵权规则的适用。

但是这种排除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且会导致受侵害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周延的保护,因此应当明确,侵害一般人身权益的夫妻间婚内侵权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则。

4.2 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程序障碍较大,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离婚赔偿损害制度,扩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首先,请求主体不能完全拘泥于“无过错方”,而要参照法理价值和婚姻法,民法的立法原理,只要遭受侵权行为,无论有无过错和过错大小均有权提起诉讼。

不能因为自己犯了错误或实施了对配偶的侵权行为,就得忍受他人的错误;法律可以针对具体案件采用区别过错和过错相抵的原则对双方都加以清算。

其次,应结合实践扩充具体情形,不应只限于所列四种情形。

5 结语回到本文开始的案情,笔者认为二审的裁判并无不妥,对于夫妻婚内侵权中一般人身权的纠纷就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规则,而一审和再审的裁判有待商榷。

本案也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由于现行法律对夫妻婚内侵权相关规定的缺失和不完善,加之随时代发展夫妻婚内侵权在样式上表现为多样化,所以应该在健全关于夫妻婚内侵权的法律规定,以起到更好维护受害人权益,维护婚姻的稳定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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