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20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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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合肥市重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合肥市重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关于公布合肥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建[2017]150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23
【实施日期】2017.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关于公布合肥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单(第三批)的通

(合建〔2017〕15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绿化建设工程优秀承包商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4〕25号)、《合肥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实施细则》(合建〔2016〕118号)有关文件规定,经公开征集受理、专家
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公示,现将合肥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布。

附件:合肥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单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2017年8月23日
附件3:
合肥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单(第三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0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0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7月28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9日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8〕124号)、《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促进招商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办〔201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包括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适用本办法。

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以下简称联合查验)是指将原来由多个主体各自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查验、核实、备案确认转变为统一、集中的查验模式。

第四条联合查验遵循“统一受理、集中查验、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查验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有关协同、配合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程,负责联合查验的日常受理、任务分解、联合现场查验的组织、文书管理等工作。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入驻窗口,优化办事流程。

市城乡建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林园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人防办、市质监局、市地震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规划局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参与联合查验工作分工。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桩基工程检测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3]30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79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和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3]195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挖孔桩技术限用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6]261号)5、关于加强深基坑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合建设[2007]134号)6、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和审查的通知(合建[2007]228号)7、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36号)8、关于排水检查井距与井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合建[2007]20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有线电视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广电局合广[2007]52号)10、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市政管线探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3号)11、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7号)12、关于执行《合肥市道路运输车辆实载状况调查及桥梁设计汽车荷载的验算车辆荷载标准分析研究报告》中有关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7]265号)13、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合建设[2007]8号)14、关于印发《南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8号)15、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9号)16、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做好损毁倒塌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建设[2008]20号)17、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18、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规划局合建公[2008]50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居住小区智能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124号)20、转发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通知(合建设[2004]193号)21、关于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建筑门窗使用技术的通知(合建设[2004]274号)22、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5]185号)23、关于转发《安徽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5]259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5]335号)25、关于发布《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6]38号)26、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合肥市建筑节能设计软件》和《合肥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软件》的通知(合建科[2006]164号)27、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44号)28、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培训、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号)29、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第659号)的通知(合建设[2007]4号)30、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9号)31、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7]13号)3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建设[2007]15号)33、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18号)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7]95号)35、关于在合肥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合建设[2008]11号)36、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37、关于转发省地方标准《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3号)3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科技进步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8]35号)39、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建设[2008]170号)40、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建设[2008]180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28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抗[2007]288号)4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新办及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85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10号)4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作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1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建质安(2008)64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75号)48、《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合建质安(2008)79号)49、《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开展“安全生产在工地、安全教育进班组”活动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3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井口安全防护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4号)51、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5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通病防治实施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5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暂行规定》和《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合建拆[2005]293号)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委员合劳社秘[2007]96号)5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劳社秘[2008]7号)5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保障措施(试行)》的通知(合建办[2008]36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处置因拖欠戒备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建[2008]184号)5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索赔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建建管[2008]55号59、《关于合肥市淘汰18门以下小轮窑经济补助实施意见》(合财建[2007]272号)60、《关于委托合肥市建设工程监测中心等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的通知》(合经贸技术[2004]163号)61、合肥市经委、建委、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乡镇企业管理局转发安徽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意见通知》的通知(合经贸资源[2004]68号)62、合肥市经贸委关于批转《合肥市墙改办关于在合肥市规划区内停止生产粘土砖》的通知(合经贸办[2007]53号)63、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合墙组[2005]5号)64、《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及推广应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财建[2005]163号)需要修改65、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墙办[2005]28号)需要修改66、新建桥梁工程设置永久性控制监测点的暂行规定(合建城建[2008]73号)67、关于颁布《大建设路桥项目设计工程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5号)68、关于大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合建城建[2007]7号)69、关于大建设道路设计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06号)70、关于下发《合肥市市政道路房屋拆迁认照实施意见》(合建城建[2006]83号)(备注:拆迁办正在进行修改)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施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115号)72、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49号)7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00]329号)74、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建[2008]175号)7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0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1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及附属设施指导手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9]30号)78、关于印发《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公[2009]4号)79、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数据建库标准》(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9]11号)80、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9]31号)81、合肥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合建设[2009]56号)8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落实校舍安全工程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建设[2009]60号)83、关于印发《市政工程庐州杯金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32号)84、关于印发《大建设路桥项目主要材料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2009]76号)85、关于印发《合肥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2009]107号)86、关于推广使用《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合建[2009]120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156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村[2009]9号)89、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控制要点》、《合肥市新型材料施工技术要点》等通知90、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2010]5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11号)92、关于规范工程运输业务分包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6号)9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27号)94、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运输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细则》的通知(合建[2010]28号)95、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办法(合建[2010]36号)9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47号)97、关于实行《合肥市混凝土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53号)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79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81号)100、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0]82号)101、关于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0]93号)10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的通知(合建[2010]94号)103、关于对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实行项目管理人员指模确认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98号)10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01号)10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09号)106、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合建[2010]121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施工现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90号)108、关于进一步规范烧洁砖类新型墙材企业生产销售行为的通知(合建[2010]212号)109、关于印发《合肥市烧洁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13号)110、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区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220号)111、关于规范我市地下电力管网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合建[2010]231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33号)11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建管[2010]23号)114、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路桥和水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10]9号)115、关于合肥市城市道路下穿立交排水工程设计若干规定(合建城建[2010]55号)116、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3号)117、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4号)118、合肥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建质安[2010]36号)119、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系统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实施意见(合建质安[2010]110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清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村[2010]1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合建设[2014]19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合建设[2014]19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合建设〔2014〕1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工程勘察市场监管,杜绝恶性无序竞争,确保工程勘察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规范工程勘察市场(一)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勘察项目招标时应认真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年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不得迫使工程勘察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承揽业务。

(二)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签订“阴阳合同”。

(三)工程勘察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规范,对勘察质量负责;必须在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勘察业务。

(四)省外工程勘察单位在合肥市承接勘察业务,应按照原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的通知》(建设〔2008〕179号)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备案证明。

二、落实工程勘察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要为工程勘察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提供真实的勘察依据和资料。

同时,要加强勘察单位的勘察行为监督,确保工程勘察质量。

为确保勘察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真实、可靠,加强现场作业管理,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对勘察作业进行监理。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

合肥市建筑施⼯安全⽣产标准化⽰范⼯地申报评定办法合肥市建筑施⼯安全⽣产标准化⽰范⼯地申报评定办法(修订稿)第⼀章总则第⼀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产⽅针,⿎励建筑⼯程各⽅责任主体加强施⼯现场安全⽣产和⽂明施⼯管理,促进建筑⼯程施⼯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施⼯安全⽣产标准化管理⽔平的全⾯提⾼,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合肥市建筑施⼯安全⽣产标准化⽰范⼯地”(以下简称⽰范⼯地)依据《建筑施⼯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扣件式钢管脚⼿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现场环境与卫⽣标准》(JGJ146-2004)等规范、标准,结合建办质[2013]11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安全⽣产标准化考评⼯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14]111号《建筑施⼯安全⽣产标准化考评暂⾏办法》、合建质安监[2015]20号《关于进⼀步加强我市建筑施⼯脚⼿架安全专项治理⼯作的通知》、合建【2015】33号《合肥市建设⼯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规定》要求以及合肥市⽂明创建⼯作要求进⾏检查评定。

第三条“⽰范⼯地”的评选⼯作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在建筑施⼯总承包单位⾃愿申报条件下,合肥市建筑⼯程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范⼯地”称号授予该⼯程的施⼯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脚⼿架分包企业。

第⼆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范⼯地”的⼯程项⽬应在合肥市⾏政区划内,申报单位为会员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1、建筑⾯积5000平⽅⽶以上(含5000平⽅⽶)或建安⼯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程;个别建筑⾯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安全难度⼤、安全⽂明施⼯标准⾼的建筑⼯程;2、脚⼿架⼯程按照规范组织施⼯,依照《建筑施⼯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分项得分为85分及以上;施⼯质量、安全措施达到同类型⼯程先进⽔平;3、该⼯程拟申报的脚⼿架分包企业在总承包单位申报现场评审之前经总承包单位推荐,向合肥市建筑⼯程协会建筑劳务与模板架业分会报送《脚⼿架分包企业⽰范⼯地申报表》(附件3)。

高处作业吊篮

高处作业吊篮

高处作业吊篮的组成及要求
提升机工作原理: 提升机不是收卷或 释放钢丝绳,而是 靠驱动轮与工作钢 丝绳的之间的咬合 摩擦,工作时钢丝 绳静止不动,驱动 轮在其上爬行,从 而带动提升机及悬 吊平台整体提升。
手动滑降手柄 工作钢丝绳 压轮 钢带 驱动轮 工作钢丝绳 提升机卷绳机构(以α式卷绳为例)
高处作业吊篮的组成及要求 提升机的技术要求: (1)提升机必须设有制动器,其制动力矩应 大于额定提升力矩的1.5倍。制动器必须设 有手动释放装置,动作应灵敏可靠。 (2)提升机应具有良好的穿绳性能,不得卡 绳和堵绳。 (3)提升机与悬吊平台应连接可靠,其连接 强度不应小于2倍允许冲击力。
高处作业吊篮的组成及要求
(3)钢丝绳最小直径不应小于 6 mm,一般规格为φ6~ φ13mm ,常用的有φ8.3, φ8.6,φ9.1等。
(4)在正常运行时,安全钢丝 绳应处于悬垂状态。(加装钢 丝绳坠铁)
必须在离地面15-20CM 处加装绳坠铁
高处作业吊篮的组成及要求
(5)钢丝绳绳端的固定目前应用较多的还是钢丝绳夹 固结,应按照《钢丝绳夹》GB/T5976-2006要求:
吊篮作业劳动防护用品 一、保险绳:是一种独立悬挂在建筑物顶 部,通过安全带的自锁器使安全带与作 业人员连在一起,防止作业人员坠落时 的绳索(规定为锦纶绳,绳径不少于 16MM,不得使用丙纶、乙烯和麻绳)。 二、安全带:按照《安全带》GB6095-2009 规定应选用“坠落悬挂安全带”。
(1)采取了电气箱集中控制方式。电气控制箱按钮应动作 可靠,标识清晰、准确。 (2)应采用三相五线制。接零、接地应始终分开,接地线 应采用黄绿相间线。 (3)电气系统供电应可靠地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 在接地装置处应有接地标志。电气控制部分应有防水、防 震、防尘措施。其元件应排列整齐,连接牢固,绝缘可靠。 电控柜门应装锁。 (4)控制按钮开关其外露部分由绝缘材料制成,应能承受 50 Hz正弦波形、1250 V电压为时1 min的耐压试验。 (5)带电零件与机体间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2 MΩ 。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合造价〔2011〕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11号)和安徽省造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精神,现对合肥市定额人工费
调整做如下规定:
一、调整范围:
合肥市区、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按现行的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定额人工费调整。

二、调整内容:
1、以定额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合肥市区60.99元/工日、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54.16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具体调整
2、以工程量清单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不分市区与县区)
(1)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消耗量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57元/工日。

(2) 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的最低支付标准,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57元/工日。

3、调整增加的人工费除计取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时间
1、调整的定额人工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2012年1月1日以前已招标的工程和直接发包的工程,按以下规定办理:
⑴合同对人工费明确约定不予调整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⑵合同对人工费调整已约定或约定不明的,2012年1月1日未完工作量,人工
工日单价执行本文件第二条。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抄报:省住建厅标准定额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7日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的交通和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变更管理问题协调会纪要》(市政府2013年第2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路桥和水环境建设项目、文教体卫公益性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和环境改善项目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市重点局、市轨道公司、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本规定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负责牵头组织变更审查的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轨道办、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重点局、市审计局、市招管局、市建投集团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审查。

第四条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合政办[2014]11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25【实施日期】2014.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办〔201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3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将《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1〕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关于批转合肥市本级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20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7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12〕47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城市支路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1〕1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规定的通知》(合政〔2012〕101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18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并将确认继续实施的35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CCSA安学网题

CCSA安学网题

安全题库1,单选|化合物分子中常见的爆炸性基团有C-C不饱和键、C-金属键、过氧基团、臭氧基团、N-O基团、N-卤基团、0-卤基团、N-金属键、()。

A. OH基团B. N-N双键和三键C. COOH基团D. C-Si键、C-CI键参考答案: B2,单选慢性苯中毒对人体损害最大的是( )。

A.呼吸系统B.消化系统C.造血系统D.淋巴系统参考答案: C,3,单选润滑油的粘度越高,其抗点蚀和胶合的能力就越强。

同时,随着粘度增高,其流动性和散热性()。

泵在运转中缺少润滑油会直接导致轴承高温损坏。

A.变好B.变差C.不变D.先变差再变好参考答案: B4,单选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年版)》( GB 50160-2008 ),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消防水系统称为( )。

A.稳高压消防水系统B.消防栓灭火系统C.自动消防喷淋系统D. 中压消防水系统参考答案: A,5,单选某金属部件加工厂的滤芯抛光车间厂房内有地沟。

对该厂房采取的下列防爆措施中,不符合要求的是()A.用盖板将车间内的地沟严密封闭B.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C. 设置除尘设施D.采用粗糙的防滑地面参考答案: D,6,单选|化合物分子中常见的爆炸性基团有C-C不饱和键、C-金属键、过氧基团、臭氧基团、N-O基团、N-卤基团、0-卤基团、N-金属键、()。

O A. OH基团B. N-N双键和三键0 C. COOH基团D. C-Si键、C-CI键参考答案: B,7,单选浓硫酸属于( )化学品,还具有强氧化性。

A.易燃性0 B. 爆炸性C.腐蚀性D.剧毒性参考答案: C,8,多选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的要求, 甲、乙和丙A类液体的( )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A. 泵房的门外B.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C. 装置平台过道D. 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E. 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参考答案: ABDE,9,单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 93号)中要求:评审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未设置( )或未建立( )功能安全管理体系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通知-建标[2011]18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通知-建标[2011]18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通知
正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通知
(建标[2011]1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市政市容委):
为合理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年度养护维修经费计划,满足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年度经费的编制需要,保证市政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我部修订了《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号为HGZ-120-2011,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我部1994年发布的《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同时废止。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结束——。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外地进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基本信息登记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外地进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基本信息登记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外地进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基本信息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02•【字号】合建[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外地进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基本信息登记管理的通知(合建〔2014〕71号)外地进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外地进肥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保障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外地进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外地进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外地进肥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外、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我市开展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外地进肥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的监督管理。

日常管理委托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

三、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凡外地进肥企业在我市参加招投标以及承接造价咨询业务前,必须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四、外地进肥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应满足以下条件:1、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人均面积不小于10平米;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3、来肥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应配备满足行业标准编制造价成果文件的造价专职专业人员;4、近三年内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时,应提供《外地进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申报表》(详见附件)及相关资料。

六、外地进肥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从发生变更起5个工作日内,持《外地进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信息变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
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办[2011]38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17
【实施日期】2011.10.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民生工程项目建设,加强民生工程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实施民生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类民生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民生工程项目。

第三条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

市本级投资。

合建质安监[2011]64号

合建质安监[2011]64号

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要求来源: 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发表时间: 2011-10-18 点击数: 290 [打印] [关闭]合建质安监[2011]64号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要求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依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钢筋进场检验及对接要求。

(一)钢筋原材料质量检查与控制。

1、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原材,应按修订后的新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2.1条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详见合建质安监[2011]48号文件规定)。

2、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对部分结构构件使用钢筋力学性能无明确要求的,应符合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和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标准中相关要求。

(二)钢筋对接的要求。

1、当钢筋连接采用电渣压力焊时,对于直径16mm以下的钢筋,不得使用电渣压力焊连接,且施焊的焊工需进行现场条件下的试焊,试焊经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正式焊接操作。

2、当钢筋连接采用直螺纹连接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施工现场加工钢筋接头时,技术工人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接头加工应经工艺检验合格。

(3)直螺纹钢筋端部应切平。

(4)钢筋丝头螺距应使用专用螺纹规检验。

(5)安装接头时应使用管钳扳手拧紧,应使钢筋丝头在套筒中央位置相互抵紧,标准型接头安装后的外露螺纹不宜超过2p(两个螺距)。

(6)安装后应用拧紧扳手校核拧紧力矩。

二、施工、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查。

当施工现场采用预拌混凝土时,在混凝土浇筑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到混凝土生产厂家,对拟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进行检查,混凝土拌制时监理(施工)项目部应安排专人在拌制地点进行旁站监督,并抽查坍落度,做好记录,对每批混凝土出厂应有抽查记录。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合建[2014]3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合建[2014]3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合建〔2014〕3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为强化我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全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全市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

二、检查组织本次专项检查分十二个组进行(具体分组见附表)。

三、检查依据《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2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3〕156号)、《合肥市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3〕157号)。

四、检查时间2014年1月7日起至3月31日。

五、检查内容(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3〕156号)、《合肥市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3〕157号)情况。

(二)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主体落实《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肥市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情况。

重点是:1、2014年1月1日新开工的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经费是否设立专户管理并执行合建〔2013〕156号文件规定。

2、施工单位是否编制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计划,是否合理使用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有无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建质[2011]9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3.31
【实施日期】2011.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
标准的通知
(建质〔2011〕9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按照省政府重点工作要求和省安委会下达的2011年度建筑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我厅已与各市住房城乡建委签订了《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36号)精神,现将《安徽省建设行业201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标准严格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设行业201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安徽省建设行业201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市级散装水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市级散装水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市级散装水泥推广应用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合建[2013]74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6.17
【实施日期】2013.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市级散装水泥推广应用以奖代
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合建〔2013〕74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财政局及相关项目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贯彻落实《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按照《合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财建〔2010〕174号)的要求,现将2013年我市散装水泥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预拌砂浆使用项目
合建〔2012〕145号文《关于公布预拌砂浆示范项目的通知》文件中确定的预拌砂浆使用示范项目。

(二)预拌砂浆生产
1、2012年度普通预拌砂浆产量达到5万吨以上的预拌砂浆企业。

2、新建预拌砂浆生产线年产能20万吨以上企业。

CCSA题库2020全

CCSA题库2020全

CCSA题库1,单选|化合物分子中常见的爆炸性基团有C—C不饱和键、C—金属键、过氧基团、臭氧基团、N—O基团、N—卤基团、0-卤基团、N—金属键、()。

A。

OH基团B. N-N双键和三键C. COOH基团D。

C-Si键、C—CI键参考答案: B2,单选慢性苯中毒对人体损害最大的是()。

A.呼吸系统B.消化系统C。

造血系统D。

淋巴系统参考答案: C,3,单选润滑油的粘度越高,其抗点蚀和胶合的能力就越强。

同时,随着粘度增高,其流动性和散热性()。

泵在运转中缺少润滑油会直接导致轴承高温损坏。

A.变好B。

变差C。

不变D。

先变差再变好参考答案: B4,单选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年版)》( GB 50160—2008 ),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

7MPa的消防水系统称为( )。

A。

稳高压消防水系统B。

消防栓灭火系统C.自动消防喷淋系统D。

中压消防水系统参考答案: A,5,单选某金属部件加工厂的滤芯抛光车间厂房内有地沟。

对该厂房采取的下列防爆措施中,不符合要求的是()A.用盖板将车间内的地沟严密封闭B.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C. 设置除尘设施D.采用粗糙的防滑地面参考答案: D,6,单选|化合物分子中常见的爆炸性基团有C-C不饱和键、C-金属键、过氧基团、臭氧基团、N-O基团、N—卤基团、0—卤基团、N—金属键、()。

O A. OH基团B. N-N双键和三键0 C. COOH基团D. C—Si键、C-CI键参考答案: B,7,单选浓硫酸属于()化学品,还具有强氧化性.A.易燃性0 B。

爆炸性C.腐蚀性D.剧毒性参考答案: C,8,多选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的要求, 甲、乙和丙A类液体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A。

泵房的门外B。

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C。

装置平台过道D. 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E. 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参考答案: ABDE,9,单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 93号)中要求:评审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未设置( )或未建立( )功能安全管理体系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质量安全地方性规定和相关文件目录1、《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建质【2010】92号)2、《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合建设【2008】34号)3、《关于加强合肥市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合建质安监【2011】11号)4、《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要求》(合建质安监【2011】64号)5、《关于加强住宅预制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0】216号)6、《关于加强合肥市膨胀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外墙保温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合建质安监【2011】56号)7、《合肥市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8、《合肥市外墙涂饰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合建质安监【2012】154号)9、《合肥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建质安监【2010】36号)10、《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合建【2010】5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1】15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1】96号)13《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物料提升机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巢建安5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巢建安10号)1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十条“红线”)的通知》(质监【2012】34号)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户进行分户验收,安徽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适用本细则。

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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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2011‟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及开发区建设(建发、建管、住建)局,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委属各单位及部门,在肥各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192号),为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依规建设施工,全面加强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大安全投入,严肃责任追究,提高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切实落实属地层级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创新建筑安全监管方式,把城乡建设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主要任务。

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要通过更加严格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工作的深入,促进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通过更加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和监理、施工企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筑施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形成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提升建筑施工全过程的安全保障能力;要通过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建设施工行为;实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健全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严格执法检查,强化“属地管理”、“层级监督”和“一岗双责”等管理职责,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推进机制。

3.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015年,全市百亿元建筑业产值死亡率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杜绝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处于全省先进水平。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4.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或其他企业、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员工。

实行以岗位安全绩效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建筑施工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工资总额的20%,管理层的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30%,高管层的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50%。

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经费、监理费和检测费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经费,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监理企业督促安全生产经费在施工现场的落实。

企业要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施工生产,凡违反规定的,一律依法实施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对拒不执行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指令、拒不整改隐患以及屡改屡犯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5.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依规设立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配齐专职安全人员,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并在合同上予以明确;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

房屋建筑单体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小区超过10万平方米和市政工程造价超过1个亿的项目必须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组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为副组长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实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度。

建设行业企业要制定领导带班制度实施办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每周轮流到施工现场带班。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等相关负责人、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企业、政府投资代建部门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工程负责人在深基坑开挖、地下暗挖施工、高大模板混凝土浇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等重点施工时段和环节必须在现场带班,并建立考勤制度。

7.强化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强化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积极推行劳务人员经技能、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实名进行登记,并持证上岗的“平安卡”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档案,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臵,员工转岗、轮岗前,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

8.完善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机制。

企业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一是要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实行岗位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制度,每个作业班组至少设立一名技术能力强、有责任心、有经验的同志作为班组兼职安全员,并严格执行班组每日检查制度。

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企业所属的施工现场全面进行安全检查;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项目负责人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排查,每个施工现场要在醒目位臵对本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公告,对检查出安全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企业及项目的安全检查应建立专项档案备查和登记台帐并定期向安全部门报告,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落实情况要与员工的安全绩效工资挂钩。

9.开展安全达标升级活动。

企业要自觉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安全标准规定,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项目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建设,并根据定期评价将建设行业企业划分为“ABC”类,进行差别化、资格(资质)动态监管。

2012年底前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10.强化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明确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落实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建设、勘察、设计、检测、监理、施工等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工艺、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负技术管理责任,对可能危及施工安全的技术问题负有处理决策权,对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立即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理。

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要配备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11.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甲级监理企业要在3年内(2013年底)对其所属工程项目实行质量安全信息化管理;推进市政工程项目和施工现场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应本着简单、便捷、实用,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经费。

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安全设备更新费用,可按税收政策规定申请税前扣除。

四、实施更加有力安全监督管理12.强化“一岗双责”制。

完善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设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要建立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检查档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健全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对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辖区内各建设工程的并行网格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13、强化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负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行政审批及监管工作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监督员不得少于20人,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得少于10人;人员不足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聘用专业人员等办法解决。

同时要配备必需的技术装。

14.加强建设(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建设(发包)单位要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应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承包)单位,并与承包(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的,或者对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要立即依法实施停工停产整顿,发生事故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追究建设(发包)单位责任,同时责成建设(发包)单位与承包方(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辖区内发生1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对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相关监督机构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其进行约谈,并在全市行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辖区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县区(开发区)政府及管委会分管建设领导进行约谈,同时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关监督机构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向市建设主管部门作书面检查。

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的落实,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所监管范围区内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要明确隐患治理责任、措施、期限和治理督办单位,并进行公告;挂牌隐患治理后要进行验收销号,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停产或停业治理。

16、严格执行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涉及的城区地面挖掘施工安全监管,各级重点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建设的工程项目现场监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关管线、管道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网档案和资料;施工单位要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线、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安全的保护措施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监理单位要在开挖过程施工中进行现场旁站监理;在地面挖掘和土方开挖施工前管线、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线、管道情况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明确标识,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在作业现场开展专项监护、巡查和管理,确保地下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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