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正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3日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1999年12月13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下列事项,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一)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三)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四)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五)授予荣誉公民、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审判涉嫌刑事犯罪的本级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本级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七)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八)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九)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

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增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的透明度,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更好地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促进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通报的内容
(一)局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二)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过程和出台的政策措施;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公益事业情况;
(五)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六)本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及食品药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措施;
(七)对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二、通报的时间和形式
(一)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

(二)向社会通报的重大事项,可通过通过电台、电视台、新闻通稿、政府网站等形式通报。

三、通报的程序
(一)根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由局班子决定通报事项。

(二)重大事项通报的文稿和有关材料,由重大事项主要办理部门负责提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由有关单位负责提供,送街工委办公室按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审核、呈批。

(三)代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重大事项的人员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指定人员。

可安排分管副主任,也可委托局党政办主任或办理该重大事项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四、通报情况的反馈
对向社会通报重大事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由办理该重大事项的工作部门收集整理,并进行专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尼勒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局党委会议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局党委会议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局党委会议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局机关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议事制度。

一、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议事内容1.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我局实际,研究提出落实执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讨论研究以党委(行政)名义上报的文件,讨论研究以党委(行政)名义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讨论研究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讨论研究以党委(行政)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3.讨论研究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4.讨论研究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本部门内设机构(包括直属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5.讨论研究干部任免和人员分配、调动事宜;讨论研究对干部、职工的推荐、表彰、奖励和处分;讨论研究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工作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6.讨论研究局机关党群组织及学会、协会的换届事宜和重大活动事项。

7.讨论研究局机关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讨论研究重大活动以及涉及职工福利等有关方面重大事项。

8.讨论研究党风、政风、行风纪律检查工作和廉政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局机关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方面的工作。

9.研究讨论其他需要局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议事程序及要求1.局党委会参加人员:局党委全体成员。

办公室主任列席参加,并负责做好领导班子的日常工作。

2.局党委会召开的时间。

局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局党委书记提出随时召开。

3.局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确定会议议题。

议题原则上由局党委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局党委成员提出,报请局党委书记确定。

2024年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三篇)

2024年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三篇)

2024年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永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一、执行三重一大方面我们坚持三个原则:(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原则。

二、具体做法(一)重大决策1、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重大工作部署、财政预决算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指标、考核分配方案等事项。

3、制定和实施综合体制改革方案、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等。

4、制定和实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部署。

5、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事项。

6、关系全体干部职工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1、确定后备干部推荐人选;2、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3、决定干部的岗位轮换、人事调整等事项;4、确定干部后备人选和党员的发展工作;5、推荐上级部门的有关荣誉人选;6、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7、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材料等;8、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1、按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公开招投标的____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使用、运作;2、涉及本局____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生活设施的新建和大修等投资项目;3、涉及本局____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大宗办公设备、重大设备等购置项目;4、涉及本局集体资产、土地批租、土地出让、拆迁等项目;5、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项目;6、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2、年度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3、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项支出在____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4、涉及本局____元及以上对外的捐款、赞助;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

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

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各建设单位的议事决策工作,提高决策水平,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推进各项工作,根据《关于规范“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江委办〔2016〕104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审议是讨论、研究和决定各建设单位重大事项的重要议事形式,是领导班子共同决策,实施集体领导的主要活动方式。

集体审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第三条集体审议讨论或决策下列事项。

(一)工程项目的年度计划。

(二)招标文件发布前的内容审查。

(三)补充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四)分析、研究工程建设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五)工程建设中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六)工程进度、合同履行期限的重大变更。

(七)单项1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变更及无价材料的定价。

(八)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上、小额限额以下工程及相关服务项目发包方案的审查。

(九)拆迁相关内容审查(拆迁及安置补偿等方案、房屋拆除及设备残值评估、处置等内容)。

(十)待征用和工程建设的地块土石方工程招标方案,以及地块看管、临时租借方案审查。

(十一)非政府服务类项目直接发包、中标单位选择、合同价格等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

(十二)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各建设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实施集体审议决议的主要责任人。

会议由行政负责人召集并主持,行政负责人不能参加的,由其委托书记或副主任主持。

会议由各建设单位班子成员参加,班子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主要负责人请假,会议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规定人数出席。

根据会议的内容,主持会议的领导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审议决策事项应当提前一天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吸收各方面建议。

第六条会议决定多个议题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议决议应当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

第七条发生突发事件涉及工程变更,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3天内向班子通报,领导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审议。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从实际出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重大事项;(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三)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四)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五)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六)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八)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工作报告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十一)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十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十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十四)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十五)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江苏省:出台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新规

江苏省:出台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新规

决” 项 目。《 规定》 明确 提 出 , 在 江
苏省人大常委会 会议闭会期 间 .
涵盖 了除 涉 密信 息 之 外所 有 省 直
预算 单 位 国库 集 中支 付数 据 。通
过联 网监 督 系统 ,人 大对 政 府 财 政 预 算 支 出 的监 督 已 由事 前 、 事 后 监 督 。升级 为 实 时 在线 全 程 监
按照 “ 两 断三清” 标 准关停取缔 。 而 在 此之 前 ,环保 部 督 察组 现场 检查发现. 该厂“ 拌 料 车 间上 料 口 除 尘 器 管道 断 开 , 除 尘器 未 运 行 ,
粉 尘 无组 织 排 放严 重 ” , 并将 这一 问题 移 交 当地 环 保 局 调 查 处 理 。
通 , 纵 向上实现省 、 市 、 县 三 级 人 大预 算 联 网监 督 系 统 的贯 通 。通
告。 让 重 大事 项 决 定更 加 科 学化 、 民主化 、 法治化 。
位 了解 联络 站 各 类情 况 ,还 可 以
用手机发送文字 、 图片 、 语音 、 视
过 建 立 健 全 预算 联 网监 督 系 统 , 依法 开 展 对一 般 公 共 预算 、政 府 社 会 保 险 基金 预 算 “ 四本账 ” 的全 口径 审 查 . 逐 步 实现 对 预算 编 制 、 执行 、 决算 的 全过 程监 督 。
检 查一 结 束 ,执 法 检 查组 便 对 查 出 的 问 题 进 行 了认 真 梳 理 和 分 析, 提 出针对 性 整改意 见。省人 大
事项 的 规定》 , 将于 2 0 1 7年 9月 1 日正 式 实 施 .江 苏 也 是 中央 有 关 文件 出 台后全 国首 个 修 改地 方 人 大 讨 论 决 定 重 大 事 项 规 定 的 省 本 中的 “ 议 而 必决 ” 项 目从 5项 增

江苏:率先出台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新规等(3则)

江苏:率先出台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新规等(3则)

江苏:率先出台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新规等(3则)作者:暂无来源:《浙江人大》 2017年第8期江苏:率先出台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新规“江苏要在落实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方面带个头。

”今年全国两会上,张德江委员长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提出的要求,正在江苏变成现实。

7 月21 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新规将于9 月1 日起实施。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有关处室同志介绍,原规定中的重大事项分为三类,通俗来说就是议而必决、议而可决、议而不决三类,修订后的新规,合并为两类:议而必决、议而可决。

与原有的《规定》相比,所增加的内容既有上位法的规定,也有该省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比如,要求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民生重大事项细化扩展到医疗卫生、养老等领域。

清晰的界定、刚性的规定,需要到位的监督。

规定提出,必要时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作为常委会监督议题,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形,省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进行监督,责成有关方面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

来源:《新华日报》重庆:就百名研究生联名“上书”进行专题论证日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组织召开专题论证会,会同各有关部门专家和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家,围绕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的区别,著名商标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

召开此次专题论证会缘起于今年4 月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20 多所高校的108位知识产权专业硕博研究生的联名上书,他们认为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违反上位法商标法,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重庆市等地的涉及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

据悉,中国现行商标法明确规定在商业活动中禁用“ 驰名商标”字样,但《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却规定,“重庆著名商标”字样可用在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上,还可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投票表决的暂行规定(试行)

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投票表决的暂行规定(试行)

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投票表决的暂行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效规范和监督区委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区委科学决策重大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票决事项范围票决制的决策主体分为常委会和全委会(一)常委会票决范围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实施意见中需要票决的重大举措。

2、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度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大部署等。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区管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和确定后备干部人选。

5、对全区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责任指标考核结果的确定。

6、以区委或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命名表彰以及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对象等事项。

7、群众反映强烈且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8、对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做出决定。

9、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复杂的或有较大争议性的问题。

10、其他需要常委会投票表决的事项。

1(二)全委会票决范围1、全区党的建设和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2、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发布的重大决定、决议、命令和涉及全局性的规范性文件。

3、扶贫、优抚、低保、教育、医疗、社保、劳动就业、文化和全局性的规范性文件。

4、对全局有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5、重要国有资产的购置、转让、出租、出售、报废等。

6、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及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的处理。

7、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

8、其他需要全委会投票表决的重大事项和其他重大问题。

二、票决程序及要求(一)提出预案。

在召开会议之前,需常委会票决的重大事项,先由相关职能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方案,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再报区委书记审批。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5)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5)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施行日期】2015.1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保障和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和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和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其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二)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三)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四)本级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五)本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六)地方政府债务举借事项;(七)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八)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九)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十一)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十二)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十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中需要依法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发文字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9.28【实施日期】2001.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1年9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的政治、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事项;(三)推进依法治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省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和部分变更以及省级财政决算;(五)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六)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的事项;(七)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申请的许可;(八)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九)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十)法律、法规规定或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8年12月29日会泽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4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二章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第三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方案的修订;(四)年度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调整,决算及非税收入的使用;(五)依法治县、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重大部署;(六)人口、土地、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管理措施和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事项;(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及重大管理措施;(八)县级财政资金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九)县人民政府举债的事项;(十)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县级规定的优惠政策或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需报上级审批的下列重大事项应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再上报:(一)涉及全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二)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城市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及其他重大规划方案和以上规划方案的变更;(四)乡级政权机构的设置、变更及界域的确定;(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30•【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规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7月30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或者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进行。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二)法律规定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决策;(四)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五)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团结进步的重大决策;(六)在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中需要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靖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修订方案

靖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修订方案

靖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修订方案一想到修订方案,我的思绪就像打开了闸门的水流,一股脑儿地涌了出来。

得明确修订的背景和意义,这样才能让整个方案有根有据。

一、修订背景近年来,靖江市在重大行政决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比如决策过程不够透明,公众参与度不高,决策效果不尽如人意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决策的权威性。

因此,修订《靖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修订原则1.公开透明:修订后的办法要确保决策过程公开透明,让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决策内容、参与决策过程。

2.科学民主:修订后的办法要充分体现科学民主原则,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3.操作性强:修订后的办法要具有可操作性,方便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执行。

4.依法依规:修订后的办法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决策的合法性。

三、修订内容1.明确决策范围:修订后的办法要明确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建设、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民生工程等。

2.完善决策程序:修订后的办法要完善决策程序,包括决策前的调研、论证,决策中的讨论、表决,决策后的执行、监督等环节。

3.强化公众参与:修订后的办法要增加公众参与环节,如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等,确保决策的民主性。

4.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修订后的办法要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决策的稳健性。

5.强化责任追究:修订后的办法要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加强决策监督:修订后的办法要加强对决策过程的监督,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

四、实施保障1.组织领导:成立修订工作小组,由市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确保修订工作的顺利进行。

2.宣传培训:修订工作完成后,要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活动,让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了解掌握新修订的办法。

3.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落实责任,确保新修订的办法得到有效执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法规类别】权力机关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10.30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7修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实施宪法、法律,推进本省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
(二)省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的建议;
(三)省级决算;
(四)授予江苏省荣誉公民等荣誉称号;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下列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

靖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修订方案

靖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修订方案

靖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修订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泰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调整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和范围)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的决策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党的领导)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监督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协调、推进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工作。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接下来小编为您整理了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欢迎您阅读!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4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实施。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交外事活动、立法活动以及突发事件处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二)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财政资金支出;(三)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四)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五)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六)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5.26•【字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程序认定。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作为重大事项提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措施;(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或者调整;(四)撤销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五)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六)授予或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重大事项提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三)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申报;(四)行政监察和审计的重大措施;(五)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重大措施;(六)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措施;(七)其他事项。

第五条前条所列的事项,依照以下程序认定为重大事项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定;(三)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定;(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认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定;(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认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定;(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定。

江苏 率先出台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新规

江苏 率先出台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新规

江苏率先出台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新规佚名【期刊名称】《上海人大月刊》【年(卷),期】2017(0)8【摘要】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一项重要的职权,也是人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一直以来,在实际操作中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存在规定不具体、界定不明确、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

7月21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将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江苏也是中央有关文件出台后全国首个修改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省份。

修订前,重大事项分为三类,通俗来说就是议而必决、议而可决、议而不决,修订后的新规,将其合并为两类,即议而必决、议而可决。

议而必决,即应当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的,从5项增加到13项;原6项议而可决、7项议而不决事项,合并且增加调整为16种议而可决事项,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总页数】1页(P53-53)【关键词】江苏省;大讨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人大工作;实际操作;统一标准【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相关文献】1.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践与思考——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为例 [J], 梁明2.描绘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咸阳\"路线图\"——咸阳市出台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纪实 [J], 刘晖;张敏剑3.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现状、问题及原因探讨——以广州区域人大为例[J], 吴家政;4.推动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次出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 [J], ;5.江苏省:出台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新规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云南省各级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投票表决办法(试行)

云南省各级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投票表决办法(试行)

云南省各级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投票表决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8.01•【字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各级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投票表决办法(试行)(2003年8月1日)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州(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议和地委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条党委常委会议的表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计票。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条党委常委领导班子成员可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也可另提他人。

缺席的党委常委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六条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

监票人由党委常委会指定,一般不得少于2名。

计票人员由党委从组织部门工作人员中指定,一般不得少于3名。

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计票。

监票人、计票人实行公务回避。

第七条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党委常委会报告计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第八条党委常委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中,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有效;收回的表决票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表决。

以党委常委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靖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靖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实施宪法和法律法规,推进本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
(二)市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建议;
(三)市级财政决算;
(四)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及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和城市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设立市级标志;
(六)授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七)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下列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
定:
(一)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市级预算和全市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市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
告;
(五)与外国城市(地区)缔结市际友好关系;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违法乱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七)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下列事项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镇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的实施方案;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的实施方案;
(三)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并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
(四)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
(五)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六)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保证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措施;
(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重要情况和推行执法责任制、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工作情况;
(八)重大灾害以及给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项的情况和处理意见;
(九)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的议案,除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外,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

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调查委员会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就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与公民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事项议案,可事先广泛听取公民意见。

审议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事项议案,要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作出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后,应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以公文形式送达有关国家机关及相关部门。

执行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或者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闭会七日内将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

报告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过程中,认为需要变更决议、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报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依照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其他国家机关不得擅自作出决议、决定。

依照本暂行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不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限期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限期执行;否则将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