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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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重点

《刑法总论》复习重点

《刑法学总论》复习要点1、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2、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3、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2、我国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其内容是怎样的?1、什么是刑法的效力范围?2、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

3、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犯罪的概念及其一般特征。

2、犯罪的本质。

3、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犯罪客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犯罪客体的理论种类及其相互关系。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1、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2、危害行为的含义和基本表现形式。

3、危害结果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3、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单位组织、刑事责任能力)和处罚原则。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特点。

2、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法定种类。

3、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类型。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5、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关系。

6、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7、意外事件。

8、犯罪目的和动机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9、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1、正当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的概念、条件以及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1、犯罪既遂、预备、未遂、中止的概念、特征(条件)、刑事责任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1、共同犯罪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形式。

2、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3、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种类和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3、继续犯、惯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

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刑事责任的根据。

3、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2、刑罚的功能和目的。

1、我国的刑罚体系及其特点。

2、我国刑罚各刑种的概念、特点和适用(对象、期限、起算、执行等)。

3、我国刑法对严格控制死刑的规定。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一、刑法学的基本概念1.刑法学的定义、特点和任务2.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文书的关系3.刑法学的对象和方法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行为法定、责任法定2.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合一原则、量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3.法律适用原则:犯罪与非犯罪区分、主观和客观因素区分、阳性与消极两种构成方式4.案件独立处理原则:分罪处理、整罪处理5.特殊性原则:特殊罪类型、特殊量刑规定三、刑法的构成要件1.犯罪构成的主要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2.犯罪构成的辅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等3.犯罪构成的重要概念: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故意瞒报犯罪四、刑法的主要内容1.罪与刑的基本概念:罪的概念、刑的种类、刑与奖励的区别2.犯罪的构成和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主观过错与刑事责任3.犯罪的起因和发展:犯罪原因的分类、犯罪的心理发展过程、犯罪的社会导向性4.犯罪的后果和危害:犯罪后果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5.犯罪的预防和处理:犯罪预防的原则、犯罪处理的原则、国际刑法合作五、刑法学说和刑法政策1.刑法学说的概念、分类和演变2.刑法政策:刑事法律政策、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政策的特点六、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刑法解释1.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犯罪类型、适用对象2.刑法解释: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关系、解释对象与效力七、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刑法学与法理学2.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3.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学4.刑法学与犯罪学八、刑法和刑法立法原则1.刑法的必要性和基本内容2.刑法立法原则:适用原则、立法技术原则、立法程序原则以上所列知识点仅为《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复习时应结合教材、参考书和课堂笔记进行全面复习。

同时,也建议通过刑法案例的学习和分析,加深对刑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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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要点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的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我国刑法典的特:第一,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第二,贯彻了刑法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第三,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外国现金经验相结合。

我国刑法的任务:第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第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第四,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解释:按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按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5、法的明确性原则;6、严格解释原则;7、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第一,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第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一,定罪上一律平等;第二,量刑上一律平等;第三,行刑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个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第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第一,纠正中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第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第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他管辖原则的刑事管辖体制。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第一章刑法概论1.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刑法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权益,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的法律。

2. 刑法的地位和作用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具有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作用。

3. 刑法与道德关系刑法是视犯罪与非犯罪区别和刑事责任与非刑事责任的法定依据,而道德是个人内心对善恶的认知。

4. 刑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刑法与宪法、行政法、民法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要与刑法保持内在一致。

5. 刑法的典型特征刑法具有反映犯罪行为的特点、禁止原则的特点、攻击性的特点、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特点等。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1. 法律效力的原则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法是最高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行为都不能与刑法相抵触。

2. 影响力原则刑法对外国人的适用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地为适用法律的界限。

3. 法无缺席或法无不公平原则任何人都可以作出不犯罪的选择,刑法是人人平等的。

4. 刑法非罪推定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刑法不倒任何推定。

5. 刑法限制的原则刑法的构成要件和量刑范围必须明文规定。

第三章刑法适用原则1. 适用法律的程序和适用法律的选择在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适用适用的法律。

2. 实体刑法与形式刑法实体刑法是指规定了犯罪的实质要件和处罚的法律,而形式刑法则是指涉及到刑事诉讼的犯罪法律。

3. 刑法举证原则刑事案件中的事实查明和证据的举证要求。

第四章刑法责任1. 刑法责任和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责任是指犯罪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担刑法责任的资格。

2.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患精神病等原因导致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在刑事责任能力上有缺陷,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通过法院对被告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和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丧失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被认定无法实施刑事法律行为。

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大全)(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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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1、刑法的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1、刑法三大基本原则(重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罪行法定原则(重点)一.渊源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界二.分类1.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以明文规定为唯一依据(最相类似)(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以成文刑法典及其规定的刑法规范为唯一渊源(3)绝对禁止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罚溯及问题的唯一原则(4)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2.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1)允许有条件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2)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间接的渊源(3)不再坚持从旧原则,而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有利被告)(4)在刑种方面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三.体现和基本要求1.要求:(1)法定化: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2)实定化: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文字清晰,意思明确2.体现:(1)立法体现:①刑法第三条规定② 1997年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③取消1979年刑法典中的类推制度④确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⑤分则中罪名规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2)司法体现:正确定罪和量刑;正确进行司法解释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4个原则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刑法的事件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识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刑法总论要点归纳

刑法总论要点归纳

1、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刑法: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判决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5、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6、罪刑相当: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7、适用刑法平等:8、直接客体:某一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

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即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9、犯罪对象:也叫行为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为犯罪行为直接影响或者作用的人或物。

10、危害行为:我国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行为人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1、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种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作为: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12、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4、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5、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6、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17、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状态)18、意外事件:虽然客观上有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19、不可抗力: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也称刑法上的不可抗力,指的是行为人遇到了不可抗拒的力量,使他无法防止、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21、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措施)22、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

是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

﹝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形式刑法: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但内容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根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律。

﹝我国﹞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解释效力A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在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C,司法解释,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和灵活解释。

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解释的技巧:平义解释、宣言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

﹝这一部分太复杂,详情见课本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概念: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刑法总论重点复习

刑法总论重点复习

chapter 1 刑法概说广义刑法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的空间效力也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刑法审理,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有利于犯罪人)时,适用新刑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新刑法有溯及力。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宗旨: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内容(六项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

刑法的渊源只能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效力。

但根据“有利被告”原则,新法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的适当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①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②禁止类推。

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之,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

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

即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

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

⑤明确性原则。

⑥实体的适当原则.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认为适当的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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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要点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法律(定罪量刑)广义刑法: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刑法根据得内容:1、《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得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刑法得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得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3、保护公民得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得顺利进行刑法得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编章节条:“但书”——1)前段得补充;2)前段得例外;3)前段得限制款:标志为另起一行项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得规则)1、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得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得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得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承担得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第三章刑法得效力范围刑法得效力(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与什么时间、以及就是否具有溯及既往得效力问题。

刑法得空间效力:刑法对地与对人得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得范围.刑法空间效力确立得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2、属人原则:以本国国籍为标准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4、普遍原则:以有效惩罚犯罪、保护各国利益为标准(国际犯罪)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得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她管辖原则得刑事管辖体制。

《刑法总论》笔记精华汇总

《刑法总论》笔记精华汇总

《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本章重点问题】1.刑法的概念2.刑法的渊源3.刑法的法律性质4.刑法的体系5.刑法解释的效力和方法一、刑法的概念1. 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渊源: (1)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7月1日制定,1997年3月14日修订(2)单行刑法:对刑法典某一方面的修改和补充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后刑法修改以“修正案”方式进行:99、01、01、03、05、06、09、11(3) 附属刑法:其他部门法中的刑法条文例如:《商标法》第40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法》第34条: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的性质1、规定内容的特定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2、刑法体系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

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共五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为分则,共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

编、章、节、条、款、项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刑法总论重点法考点条详解

刑法总论重点法考点条详解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6 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包括犯罪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11 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90 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8 条」外国人(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对象),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性质比较严重),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双重犯罪)(对象:只能是未决犯,适新条件)1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八节时效「第87 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自98 年 1 月13日公布起施行。

「第 1 条」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

刑法总论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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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提纲刑法总论各章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一、刑法的概念(看)二、刑法的属性和特征(不用看)三、刑法的任务(只记第二条)四、刑法的基本原则(引起重视)五、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了解基本结构)六、刑法的效力范围(引起重视)1、刑法的第六条(记)2、刑法的时间效力(非常重要)3、刑法的溯及力的四点原则(记住大概的意思)第二章犯罪的概念一、犯罪的概念(只掌握类型)二、犯罪的基本特征(只记三句话)三、犯罪概念的意义(看)第三章犯罪的构成一、犯罪构成:主要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1、记犯罪构成的概念2、犯罪构成的分类(简单看)二、犯罪客体(次等重要)三、犯罪客观方面(最重要)1、危害社会的行为(重中之重)四、犯罪主体1、概念2、哪些情况单位不得作为犯罪主体:3、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的划分4、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记)五、犯罪主观方面(重中之重)1、概念2、四种意志因素3、两种故意的区别(记)4、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重要)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形态间互相排斥,不能互相转化二、犯罪既遂1、概念2、判断标准3、犯罪既遂的形态三、预备(重点)1、预备的几种表现形式2、处罚原则(从轻,减轻,免除)四、未遂(重点)1、概念2、未遂于预备的区别3、未遂与既遂的区别4、处罚原则五、中止1、概念2、特征(重要)3、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不看)4、中止与未遂,预备的区别与相同(重要)第五章共同犯罪(重要)一、共同犯罪的概念(记)1、几种情况不能做为成立共同犯罪的(记)2、共同犯罪的形式(比较重要)3、犯罪集团(名词)二、种类各个概念和处罚原则(记)第六章数罪与一罪一、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记概念)2、想象竞合犯(概念和特征)(重点)3、结果加重犯(只记概念)二、处断的一罪1、连续犯(概念)2、牵连犯(概念和特征)(重点)3、吸收犯(不重要)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1、概念(记)2、成立条件(记)3、无过当防卫权(记几种)4、防卫过当的处罚二、紧急避险1、概念2、与正当防卫的区别(重要)第八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一、刑罚的概念和目的(了解)二、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刑罚的体系(了解)2、刑罚的种类①死刑对象的限制(重点)②死缓执行期满后的处理(重点)③附加刑的特点第九章量刑1、概念2、酌定情节的概念3、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含义4、量刑制度(极度重要)①普通累犯的构成要件②自首的概念成立条件的认定③数罪并罚的原则各自含义④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原则:先并后减;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原则:先减后并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的限度条件(重点)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1、追诉期限(记)2、赦免(不看)《刑法总论》总复习第一个问题: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围,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

刑法总论复习(重要)

刑法总论复习(重要)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原则: 1 刑法必须以成文法的方式表现,排除习惯法。

2 禁止类推的适用。

3 禁止刑法溯及既往。

)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四、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领事馆。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总论复习总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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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大纲一、名词解释(56)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5、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时候生效、失效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6、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他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为确定或为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由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7、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些客观和主观要见的有机统一。

8、犯罪客体:是指有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9、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10、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条文非则所具体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3、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外在事实特征。

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5、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6、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7、行为人具备的刑罚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8、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是指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着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xíngfǎ)概说刑法(xíngfǎ)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guójiā)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dān xínɡ)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mínf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

是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

﹝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形式刑法(xíngfǎ):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但内容(nèiróng)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guīdìng)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zuì xínɡ)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xìngzhì)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xìnggé)作为刑罚的根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shìyòng)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guójìgōngfǎ)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律。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讲解)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讲解)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讲解)1. 刑法的定义和特点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主要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的处罚措施。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法益性: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 强制性: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力的范畴。

- 行政性:刑法的组成和实施都由国家机关来完成。

- 公正性:刑法的适用应保证公正和平等,遵循法治原则。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有一些基本的原则,对于犯罪行为的判罚和被害人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定性原则: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应当依法确定,不可随意扩大或限制。

- 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有明确规定,不能非法拘禁或虐待犯罪嫌疑人。

- 罪责个人原则:刑事责任是基于个人犯罪行为的,不可将个人的责任转嫁给其他人。

- 附带民事诉讼原则: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损害可以通过刑事程序追究赔偿责任。

3. 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刑罚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常见的犯罪构成要件有:- 客观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

- 主观要件:故意、过失、主观恶意等。

同时,犯罪行为具有某些一般要件,如:- 有罪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具备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 可适用法律:犯罪行为必须违反了法律规定才能认定为犯罪。

4. 刑罚种类和量刑原则刑法规定了多种刑罚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以下量刑原则:- 罪行的轻重和危害程度。

- 罪犯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

- 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

- 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危险性。

同时,在量刑时还需要考虑刑法的最低、最高刑罚限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和法律保护。

5.犯罪责任和刑事法律程序犯罪责任是指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

这些程序应当保证被告人的基本权益和公正的审判。

- 犯罪责任主体:行为人的年龄、智力、心理状态等都会对犯罪责任的认定产生影响。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刑法总论》是中国法学教育中的一门基础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的任务和法益、刑法的基本原理、刑法的构成要素、刑法的责任与过失、刑法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刑法的侵权与错杀、刑法的共有与单独犯、刑法的背离行为、刑法的犯罪与违法行为、刑法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手段、刑法的刑数和刑罚种类、刑法的数刑原则和量刑标准、刑法的分则等。

下面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整理:一、刑法的基本概念1.刑法的定义与特点2.刑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3.刑事法与刑法的区别二、刑法的任务和法益1.刑法的任务2.刑法的法益三、刑法的基本原理1.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原则2.定罪处罚与他法之功效原则3.现行法为准则之原则4.人民罪犯法内刑事依法原则5.罪刑相适应原则6.矫正与预防相结合原则四、刑法的构成要素1.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2.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及其适用3.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五、刑法的责任与过失1.犯罪人的主体责任2.过失犯罪的要件及其解释3.过失犯罪的种类及其与故意犯罪的区别4.犯罪责任的限制与消除六、刑法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与效力2.正当防卫与性质过度防卫、情怀防卫的关系3.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与效力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七、刑法的侵权与错杀1.侵权与犯罪的区别2.侵权与错杀的构成要件3.侵权与错杀的法律后果八、刑法的共有与单独犯1.共有犯罪的构成要件2.共有犯罪的法律后果3.单独犯罪的构成要件4.单独犯罪的法律后果九、刑法的背离行为1.刑法的背离行为概述2.刑法的背离行为的种类与解释3.刑法的背离行为的法律后果十、刑法的犯罪与违法行为1.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与种类2.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3.无罪不刑原则与疑罪从无原则十一、刑法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手段1.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和种类2.犯罪手段的构成要件和种类3.犯罪事实与犯罪手段的关系十二、刑法的刑数和刑罚种类1.刑法的刑数2.刑法的刑罚种类3.刑法的刑罚执行制度十三、刑法的数刑原则和量刑标准1.刑法的数刑原则2.刑法的量刑标准3.刑事法律适用与量刑的具体问题十四、刑法的分则1.刑法的犯罪种类与分则2.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关系3.刑事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以上就是《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的整理,希望对你的学习有帮助。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第1——2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第3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主要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定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2、罪刑相适应原则(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

(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应(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第4章刑法效力论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原则(最基本原则)(1)定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行为结果择一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特别规定的类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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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要点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定罪量刑)广义刑法: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刑法根据的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的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编章节条:“但书”——1)前段的补充;2)前段的例外;3)前段的限制款:标志为另起一行项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的规则)1、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2、属人原则:以本国国籍为标准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4、普遍原则:以有效惩罚犯罪、保护各国利益为标准(国际犯罪)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他管辖原则的刑事管辖体制。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第六条)1、犯罪行为与结果择一地主义2、领域:1)领陆;2)领水和领海;3)领空;4)底土5)悬挂我国旗帜的船舶和航空器内3、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不予追究2、对国家工作人员、军人采取从严原则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1、必须侵犯我国国家利益、我国公民利益,并且按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2、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低刑三年以上3、根据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到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我国对国际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1、必须是由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2、必须是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简答题: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能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

主要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适用新法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犯罪就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在刑法中规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概念:分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三种。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刑法13条(采用的是混合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我国刑法理论上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是: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3、是正确量刑的前提4、是研究犯罪问题的理论指导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犯罪客体的分类:(1)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2)同类客体(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部分刑分十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3)直接客体(决定具体犯罪行为的性质)一方面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是犯罪的选择要件。

(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e.g.脱逃罪)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1、对犯罪性质的影响不同: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2、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犯罪客体是必备要件,犯罪对象是选择要件3、对犯罪分类的意义不同: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不是4、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不同:客体受损、对象不受损;对象受损……;同时……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上的条件或要素,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核心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是1、行为对客体的侵犯2、表现于客观的具体事实3、刑法规定的客观事实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确认行为人罪过的客观依据4、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危害行为是指人在意识与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所有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唯一的必备要件)主要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从客观上看,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从主观上看,行为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

作为: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应为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所要求实施的行为。

(应为而不为)作为的实施方式:1、利用自己的身体2、利用物质性工具3、利用自然力4、利用动物5、利用他人不作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由于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实际能力而不履行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种类:1、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构成某一犯罪必须具备的)、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不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2、根据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3、根据危害结果的存在状态: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4、根据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直接危害结果(定罪)、间接危害结果(量刑)(看是否有中间环节)实害犯结果——构成or完成结果犯结果——完成刑法因果关系: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

(确定了因果关系,只是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

要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还必须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存在故意或过失。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它要件: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第七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具体包括:1、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2、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之行为的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1、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2、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3、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名)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1)从宽处理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简答题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能力):行为人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决定于两个因素:年龄、心智。

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16周岁,具备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

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包括三种:一是未满14周岁的人。

二是经法定程序鉴定,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1)应当责令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2)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三是病理醉酒*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主要包括三类: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类犯罪负刑事责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从轻或减轻处罚);③尚未完全丧失认识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的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主体。

犯罪的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单位犯罪:单位成员在履行其在单位的职责时所实施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应有单位承担的犯罪。

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3、具有整体性(单位是法律拟制人)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还有,单罚制。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必要要件)犯罪主观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已经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1、犯罪主观方面是支配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2、犯罪主观方面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3、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4、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之间界限的重要标准3、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根据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其构成要素包括认识因素(“明知”)和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犯罪故意的类型: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积极追求)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听之任之)间接故意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生:1、行为人在追求某一犯罪目的时,而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2、行为人在追求某一菲犯罪目的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3、行为人实施某些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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