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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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制度缺失与对策研究

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制度缺失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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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 院学报
利益驱动, 在对劳动的“ 和“ 作出明确规定 的 量” 质”
同时 , 仅简单确定所应支付的报酬, 社会保障问题被 忽视, 只有少数用人单位为长期雇佣的女性农 民工 办理了一两项保险。此外 ,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 在制度设计上也不能很好的适应女性农民工群体的
城务 工这 一重大选 择上 表现得更 为 明显 。在 外 打工
即在 目前城 乡分 割体 制下 , 工业 化 、 市化进 程 中农 城 民进城 变为 工人 和 市 民 的过 渡 形 态 , 要是 指 拥 有 主 农业户 籍 , 离 开土地 从事 非农 经济 活动 , 靠工 资 但 依 收入生 活 的群体 。从 职 业 身 份 上说 , 民工 已经 是 农
第2 2卷第 6期
20 0 9年 1 月 1
西 安 财 经 学 院 学 报
J un l f i n Unvri ia c d E o o c o r a o ’ ie t o Fn n e n c n mi X a sy f a s
Vl .2 No 6 0 2 1 .
产业工人 , 但从户籍身份上说 , 民工仍然是农 民。 农 农 民进 城务工 的主要原 因是 城乡 之 间存在 实 际 收入差 距 。除此之 外 , 对于新 生代 农 民工而 言 , 城 进
务工更 多 的是 出于一种 自发 的对 平等 的生存权 和 发 展 权 的追求 , 女性 也不 例外 。然 而 , 由父 权制衍 生 的



问题 的形成 与影 响
农 民工 是 我 国经 济社 会 转 型 时期 的特殊 群 体 ,
方面 , 正式就 业 渠 道对 女 性农 民工 而 言具 有 独 非

【职场育龄女性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文献综述4500字】

【职场育龄女性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文献综述4500字】

职场育龄女性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文献综述1)职场育龄女性权益保障现状的研究国外学者对于职场女性生育保障的研究较早,大多围绕生育经济补偿,生育产假、生育保障水平以及女性权益方面展开阐述。

CasasLidia(2005)经过调查研究得出,虽然多数欧盟国家都是以一定的工资比例来收取生育保险费用,但生育保障提供的经济补偿和生育产假时间却具有相反的关系,一些地方只能在生育经济补偿和生育产假中二选一。

同时HerreraTania(2012)通过对智利职场女性生育保险的调查发现,即使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企业不得随意让怀孕生育期间的女性离职,但仍然有较高比例的职场女性因怀孕生育而被迫离开工作岗位。

Kumar和Dansereau(2014)在对印度的女性产后照顾水平进行研究的时候发现,因为印度经济条件落后,女性社会地位较低,许多资产女性产后并未得到有效的生育补助。

美国大卫弗里德曼(2015年)表明,目前美国女性劳动工人的工人权权利和员工的立法非常不完美的,从女性劳动者就业问题的角度来看,由于生育保险相对缺乏,一些女性劳动者需要在孩子出生后直接离职。

MunE(2015)中对育儿假政策进行了研究,育儿假政策被认为是女性权益保护中最有争议性的组成部分,不像其他保育福利一直显示出对女性就业的正面影响,育儿假的问题被称为“福利国家悖论”,有学者提出这样的政策会使得企业主不愿意雇用或提拔女性担任高级职位,因为女性比男性更有可能使用这些政策休假。

但日本学者安臣敬一(2012)针对日本1992年和2005年日本两次重大家庭政策改革前后雇用和提升女性的情况,通过日本大公司的数据分析发现,几乎没有发现政策导致的企业主歧视隐含在福利国家悖论中的证据,因此育儿假的政策是可行的。

Abdulloeva(2016)中了解到,2010年ACA生效后,24个州在2010年联邦法之前颁布了工作场所母乳哺育法,19个州颁布了工作场所哺乳的州法律,也有针对州雇员的哺乳政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稿范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稿范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稿范文尊敬的各位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向大家宣讲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是劳动力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她们在工作中同样需要得到应有的保护和关心。

为了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和利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接下来,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大家详细介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重视女职工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在各行各业中的就业比例越来越高,她们承担着与男性同样重要的工作。

然而,由于生理特点和家庭责任的原因,女职工在工作中可能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

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特别规定,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其次,女职工在工作中的特殊保护需要得到保障。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女职工时,应当遵守平等就业原则,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排斥女职工就业。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女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她们的安全和健康。

在工资、岗位晋升、培训等方面,用人单位也不得因性别而歧视女职工,确保她们在职业生涯中的平等权利。

此外,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特殊保护也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对胎儿有害的工作;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哺乳假期,并提供哺乳室或者时间,以保证她们能够合理地进行哺乳。

这些保护措施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女职工的身体健康,也符合社会的文明进步和人文关怀。

最后,我们要强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监督和执行。

要切实提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宣传和解读。

同时,加大对违反规定的惩处力度,严惩不法行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是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要举措。

我们希望通过今天的宣讲,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些规定,促进全社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认知和支持。

2021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2021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2021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是对女职工生理特点的特殊保护。

以下小系列认真收集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解读。

欢迎你向他们学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规定》指出,雇主不得以怀孕、分娩或哺乳为由降低女性雇员的工资、解雇她们或终止其劳动或就业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工在工作时间接受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包含在工作时间内。

《规定》第7条指出,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分娩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

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堕胎的42天产假。

同时《规定》针对违反本《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颁布的《规定》已实施24年。

在过去的24年里,中国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第二,随着我国女性劳动者的不断增长,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提高,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更加明确和具体,标准要科学;三是由于《规定》的提前出台,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等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要;第四,部分条款无法与国家陆续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

由于上述问题,自1998年以来,全国人大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PPCC)收到了要求国家尽快修改和完善《规定》的提案和建议,提案和建议的数量逐年增加。

许多专家、学者、工人、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也通过各种渠道和渠道呼吁,推动了《特别规定》的修订。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8年修订)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8年修订)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对边远山区的妇女、少数民族贫困妇女和城镇下岗女职工创业、就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资金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用人单位在录用、聘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和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聘用标准。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减轻劳动定额,降低劳动时间和强度,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禁忌性劳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妇女的常见妇科病普查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
(二)溺、弃、残害女婴;
(三)强迫妇女生育或者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四)虐待或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五)招用女童工或者以各种手段摧残女性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预防和制止本辖区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调解妇女权益纠纷。
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做好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为保障妇女权益开展捐资、助学、扶贫、救助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科研项目申报、派出留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得对妇女有歧视性限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目录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目录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目录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目录注:所收集的题目仅供参考,原有题目相对太泛,毕业生在写论文时最好以省市县为单位,并且结合地区实际来写。

1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2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探索3 政府责任视角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4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比较研究5 “城中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的构建6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管理问题研究7 我国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8 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生存保障问题研究9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研究10 论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11 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作用研究12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13 关于构建我国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研究14 农村土地产权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15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研究16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17 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研究18 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19 基本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成因及对策研究20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区域差异化研究21 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22 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风险及其控制23 “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企业年金研究24 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5 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的影响与对策36 论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对就业的影响37 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研究38 人口老龄化趋势下的养老保险制度研究39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与防范机制研究40 中国农村养老资源的需求与供给研究41 构建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障体系研究42 转型条件下中国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保障研究43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及其可持续发展问题探索44 民间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和养老保障功能研究45 应对老龄化的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46 养老保障中的政府角色研究47 东亚国家养老保障模式比较研究以及对我国的启示48 新时期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问题研究49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与发展研究50 中国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研究51 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及其运行模式研究52 城镇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初探77 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社会救助问题研究78 我国城市反贫困问题研究79 我国城市残疾人社会救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80 建构城市贫困大学生统一社会救助体系81 构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思考82 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研究83 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84 社会弱势群体医疗保障问题研究85 城镇灵活就业问题研究86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87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88 公务员养老保险问题研究89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研究90 家庭功能变迁中养老模式的选择91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92 人口迁移中农村养老问题研究93试析我国医疗费用增长过快问题94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刍议95论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与管理96论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机制97论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医疗保险98论我国工伤保险的预防职能99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100论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管机制101论我国社保基金的运营102医疗保障的政府责任研究103医疗保障的政府投入问题研究104养老保险的政府投入问题研究105论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06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保障107论医疗保障水平的地区差异108 我国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109 对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思考110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111 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的思考112 论我国社会保障中政府的责任113 社会保障基金与资本市场互动关系研究114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115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116 社会保障问题研究117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的成因、影响及其调整118 农村养老方式研究119 贫困地区农村养老需求分析120贫困地区农村养老供给途径探究121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122失地农民养老问题呀研究123中国农村养老模式研究124人口老龄化与养老制度改革125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126基于土地的农村养老模式研究127家庭养老研究128农村“空巢”家庭的养老问题研究129社会救助的城乡整合研究130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131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132社会保障预算问题研究13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134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需求分析135贫困地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136社会保险费改税问题研究137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问题研究138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139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制度设计140农村合作医疗问题研究141论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能定位142企业年金的投资与监管143养老保险“个人空账”问题研究14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体系145中国农村养老方式的现状与前瞻146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总体评价与改革思路147我国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转移和继承问题研究148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存在的风险及规避149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状况分析150关于构建城镇居民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探讨151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152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地区差距分析153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困境与出路154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简析155下岗职工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56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57我国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58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与对策研究159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的中国社会养老160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研究161中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研究162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建设163就业与社会保障164中国国有企业养老问题研究165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166中国养老基金安全运作的制度研究167社会保障水平的适度性研究168国外养老保障对我国的启示169中国社会保障法的问题与对策170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171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与创新172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历史与现实173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角色174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与现实175中国传统孝道与中国养老保障体制的构建176社会保障制度构建过程中的国家责任177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178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179中国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及偿还途径180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的问题与对策。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措施研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措施研究

Research on Safeguarding Measures of Women's Rights inChinese Soviet Republic Period
YU Jing,SUN Yue
( College of Marxism, 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Harbin Heilongjiang 150001, China)
摘摇 要:妇女在革命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得到了中国共产党的充分肯定及关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广大妇 女第一次享有了政治参与权、经济平等权、文化教育权以及男女婚姻自主权。 使广大妇女参政意识得到提升、 经济地位得以改善、自身素质得到提高,实现了男女婚姻自主平等。 受历史条件、战争环境以及经验短缺等因 素影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妇女权益保障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简单化、形式化等局 限,但作为党成立早期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初步探索,其积累的经验和留下的深刻教训对当代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9摇 摇 文献标识码:A摇 摇 文章编号:1008-2638(2021)06-0035-04
( 四) 保障妇女受教育权益 苏维埃中央政府十分重视妇女教育,除了在宪法大纲上 规定包括妇女在内的工农劳苦大众享有教育权利外,还制定 了一系列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确保妇女教育权利赋予实 权。 1932 年,《 江西省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大会文化教育工 作决议》 正式颁布,其内容提及到了青年女工农妇,要和男子 一样享有文化教育的权利,还可以为成年妇女开设俱乐部进 行夜学或者参加识字运动。[9](61) 1934 年颁布的 《 江西省第 一次教育会议的决议案》 提出要号召广大妇女参加夜校、识 字班,“要特别注意妇女教育与妇女干部的培养冶 并号召妇 女“ 开展反对家婆禁止媳妇、老公禁止老婆参加文化教育工 作的斗争冶 [9](92) 江西省第一次女工农妇代表大会也针对教 育问题进行提案并规定:在每村建立一个成年妇女夜校、每 县设立一个女子高等小学,以及开办专门的女子干部培训班 等等,这些提案在实践中都得到了落实。 此外各地还建立了 识字委员会,组织了妇女工读会。 苏维埃地区主办的党校、 团校和列宁学校都吸收妇女参加,扫盲识字运动下妇女的自 身素质也得到了提高。 在教育的影响下,妇女自身素质不断 提高,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也发生了转变,妇女的思想政治 觉悟普遍增强。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之成效 ( 一) 妇女参政意识提升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妇女政治地位极其低下。 妇 女群体在旧社会时就被隔离在政治活动之外,不能参加选拔 人才的考试,更不能担任公职,没有参政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在家庭中表达自己意见也会被斥责“ 妇人之见冶,妇女正是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成为了男性的附属品,不但毫无政治权 利,生存也常常受到威胁。 在农村,80% 女性都有被卖去当 童养媳和婢女的经历,包办婚姻更是当时社会的常态。 花了 钱的翁姑、丈夫对买来的媳妇随意打骂,严重侵害了她们的 人格权。

我国女工的劳动保护制度与现状

我国女工的劳动保护制度与现状

效 的保 护 作用 。与世 界平 均水平 相 比 ,中国妇女 的就 业率 以及劳
有子女就可以设立休息室,子女年龄从两周岁扩大到四周岁等。
第二 ,1 9 5 6 — 1 9 6 0 年 女 工 劳动 保 护制 度 得 以形 成 。 女工 劳
中国是社会 主义国家,注重公 民权利和义务的和谐统一 ,中
国女工 在为社 会提 供 劳力 的同时 ,应 当充分 享 受其在 劳动 保护 中 的权 利 ,这 样才 能切 实保障 她们 的利 益 ,体 现 中国人 民 的主体地 位 ,切 实促进 中 国特色 社会 主义建 设。


女 工劳 动保护 制度 的定义
中国女工劳动保护制度是与国际劳工标准相符合的.其中有
些 规定 比 国际 劳工标 准要 高 。国 际劳 工组 织 ( I L O) 一 直 以来都 对 女工 劳动保 护国 际公约 予 以合 理制 定 ,迄今 为止共 有十 多个公 约 和建议 书都 被制 定 出来 。5 0 年 代 ,中国女 工劳 动保护 制度 就已 经 形成 了 ,并达到 了国际劳 工标准 .其 中产 前检查 以及 孕期 劳动 保 护条 款等 的规定 还要 比国际标 准高 。 尽 管 在长 时间 的发展 和完善 过程 中 ,中国女 工劳 动保护 制度
告》的出台,代表开始系统实行女工劳动保护制度。
第三 ,1 9 7 9 — 1 9 9 3 年是 女工 劳动保 护制度 规范 得 以完 善 的时 期 。企业 劳 动条件 以及人 民 生活质 量的 改善 ,使得 女工 劳动保 护 要 求也 得到相应 的提高 。其制度朝更加规范 的方向发展 。如对 女工
布 .2 0 0 5 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有专章规定 。实行对女职 工特殊保护;于2 0 1 2 年下发的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社会企业视角下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创新机制研究——基于对北京、江苏女性农民工的实证分析

社会企业视角下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创新机制研究——基于对北京、江苏女性农民工的实证分析

( 1 )“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是 马克思主义 中国化 的第三个重大理 观 ,构建和谐社会 的新 的理论与政策 ,并坚决地贯彻执行 党和 国家 的 论成果 。它是对马克思 列宁主义 ,毛泽 东思想 ,邓 小平 理论的继承和 方针政策 ,切实解决关乎 民生的问题。 发展 ,反 映了当代世界和 中国 的发展变化 对党和 国家工作的新要求 , ( 4 )在 战略上 ,为马克思主义 ,毛泽 东思想 ,科学社会主 义在 中 是加强和 改进党 的建设 .推进我 国社会 主义 自我完 善和 发展的强大理 国未来发展 中,研究制定 出宏伟 目标和发展战略规划 。 论武器,是 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总之 ,构建 社会 主义 和谐社 会 ,必须 坚持 以毛 泽东 思想 、邓 小 ( 2 )中国共产党 历经 革命、建设和 改革, 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 取 平理论和 “ 三个 代表 ”重要 思想 为指导 ,坚持社会 主义 的基本制度 , 全 国政权而奋斗 的党,成为领 导人 民掌握全 国政 权并长期执政 的党 ; 坚持走 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道路 ;必须树立和落 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 以 已经 从受到外部封 锁和实行计划经 济条件下领 导国家建设 的党 ,成为 经济建设 为中心,坚持 “ 五个 统筹 ”,促进社会 主义物质文 明、政治 实 行对 外开 放和 发展 社会主 义市 场经 济条件 下领 导 国家建 设 的党 。 文 明、精神 文明建设与和谐社 会建设全面发 展;必须坚持 以人 为本 ,
手创 造 出一种 以阶级、性别和城 乡差别为基础 的特 殊的劳动力 剥削形 规范又反过来 影响着对劳动 的价 值判断 。最典 型的表现就是体现 在劳 式。她们 的特殊权 益保护几乎被 忽视 ,市场 失灵和政府监管不 力需要 动力市场上的同工 不同酬 。 2 .“ 志愿失灵现象”理论。 志愿 失灵是指非营利组织在 志愿服务过程 中的低效或 失败 ,只要 的尴尬 困境 。在过去的2 O 年 里 ,有关社会 企业的讨论和 实践在 中 国悄 志愿服务不能按照原计划或者预定 目 然兴起 ,社会 企业正在作 为一种新兴 的权益 保护模式发挥着越 来越重 在非营利组织 的志愿服务过程中, 标顺利 达成 ,服务过程 中成本高 昂而服 务低 效,或者没有达 成预定 的 要的作用。 社会 力量来进 行辅助 ,但 是中国的非营利组 织几乎都面 临着 资金紧张

回顾与展望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诞生与发展

回顾与展望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诞生与发展

回顾与展望——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诞生与发展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维护妇女权益是一个世界关注的重要话题。

妇女权益的维护,经过了漫长而曲折的历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是妇女立法和法律地位提高的一个转折点。

上个世纪40 年代,联合国成立了“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并采取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有关措施。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维护妇女权益。

1954 年宪法就已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民主与法制迎来了春天,一批关系到公民权利的法律相继出台。

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成为国家一项重大的立法举措。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诞生的时代背景(一) 国际方面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成立以来,设立了各种专门机构,经常发布关于世界妇女地位的数字和情况,帮助各国妇女争取自我的权益,开展了一系列活动。

1、确定1975 —1985 年为“国际妇女年”。

其主要的宗旨是“平等、发展与和平”。

目的是在妇女年要努力促进男女平等,确保妇女充分参与社会发展,加强各国妇女之间的友好联系,从而促进权益的实现。

2、1975 年6 月,召开了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

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关于妇女地位问题的全球性会议。

有133 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 位代表出席。

大会通过了着名的“墨西哥宣言”,在宣言中对男女平等下了定义,强调指出一个国家要得到充分发展,就必须要求妇女最大限度的平等和与男子一同参与各项事务。

3、先后颁布了有关宣言和公约。

如《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特别是1979 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是一个保障妇女人权、具有约束力的公约。

康克清同志于1980 年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这个公约,经全国人大批准,于1981 年9 月生效,对公约的个别条款予以保留。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力谋妇女的充分发展和进步,以保证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年修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年修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妇女保障正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2月22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四章文化教育权益第五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六章财产权益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同时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监测统计、评估督查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二)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三)研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制定和修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受理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五)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处理的工作。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主任,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

论女性家务劳动价值的法律保护

论女性家务劳动价值的法律保护

论女性家务劳动价值的法律保护摘要“相夫教子,举案齐眉,忠贞不二,侍奉公婆”是我国女性的传统美德。

古往今来,妇女的主要工作就是家务,她们对于维持家庭、教育子女、赡养老人必不可少。

繁复的家务劳动常使职业女性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个人的工作和学习当中,限制女性的个人发展,一部分全职太太甚至丧失基本人际交往能力继而与社会的严重脱节。

从法学的角度承认、肯定并保护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尤为重要。

《婚姻法》的修订版中就新增了保护家务劳动的制度,即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该制度虽然填补了法律空白,在确保女性的权利保障和个人发展,以及促进社会分工的合理化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项规定并不成熟,还需要从适用形式、范围、根据和限制等方面进行完善。

有关家务劳动价值法律保护的现实需求,呼唤着我国在立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的及时回应。

以婚姻法作为切入点进行研究,找出现实需求和立法之间的平衡点,以法律充分保障妇女家庭权益,通过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意义重大。

本文以女性家务劳动价值的法律保护为研究对象。

从女性家务劳动的概念、性质、特点入手,分析了女性家务劳动的现状、价值和保护意义。

随后分析了国内外家务劳动保护的主要立法模式。

以我国婚姻法为切入点研究我国现实需求与立法之间的博弈,重点探讨了我国家务劳动价值保护在立法上的不足和适用上的障碍。

最后,针对这些不足和障碍,提出若干完善建议。

【关键词】女性权利家务劳动价值家事补偿请求权法律保护AbstractFeeding the children,supporting the elders and maintaining family are always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virtues for women. As the essential to maintain a family, housework is always associate -ed with women, and they are the main labor for this private work. However , it has seriously b -locked their ways to the productive field and make negativeinfluences to their future. As a result, family contradiction would arise, then a broken family would be the perfect answer for all of these. Therefore we must acknowledge the economic value of housework and protect it. Theamended Marriage LawofChinaadmitsthevalueofhouseworkby prescribingby community property system and request for compensation for housework on divorce has some defects on its scope, grounds, forms and restriction of application that should be completed when the legislative amends the law of marriage. The article attempts to make study of this problem from the Marriage Law, admits to find the balance point of the realistic demand and the legislation, and devotes to protecting women’s rights well, promoting the social harmonious development with the citizens’ harmonious development.Keywords:Feminine right Housework valueRequest for compensation Legislative Protection目录中文摘要Abstract前言一、女性家务劳动概述 (4)(一)女性家务劳动的概念、性质及特点 (4)(二)女性家务劳动的现状及价值分析 (4)(三)对女性家务劳动保护的现实意义 (6)二、家务劳动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 (6)(一)补偿请求权模式 (6)(二)婚后所得共享模式 (7)(三)抚养费模式 (7)三、我国家务劳动价值之现状、立法不足与适用障碍 (7)(一)我国家务劳动价值之立法现状 (7)(二)我国家务劳动价值之立法不足 (8)(三)我国家事补偿请求权适用上的障碍 (8)四、我国女性家务劳动价值法律保护的完善 (9)结语参考文献 (11)注释前言“三纲五常”、“夫权至上”的传统理念,衍生出了基于生理差异而形成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基本家庭分工模式。

《学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推荐五篇]》

《学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推荐五篇]》

《学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推荐五篇]》第一篇:学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学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最广大妇女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总结了十几年来保障妇女权益的成功经验,适应了新形势的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各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全面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我们的社会中,女性的地位得到了提高,男女平等得到了的拓展。

如今,几乎在中国所有行业中,都能看到中国女性们自信、勇敢、活跃的身影。

特别是都市中,用知识武装起来的“白领”女性,比起老一辈“半边天”们,她们更加开放地享受着个性发展的自由与欣喜。

然而在现代的社会里,女性的地位是不是因为自身的提高法律的保护而真正意义上得到了提高还是遭到了大家的质疑。

对于我们的社会中两性究竟是否平等的问题,在法律上的平等是不是也意味着心里的平等呢。

不少知识女性并没感觉到外在形式上的不平等,但还是能感到有一种心理层面微妙的不平等。

从知识女性角度看,社会平等对我们来说不是很大的问题。

从发挥自己的才干、创造自己的生活天地上,没感到来自男性的压抑,但是在观念层次上对女性的歧视还是存在的。

有些家庭暴力的成因,决不仅限于家庭内部,而其产生的背景,而是社会大环境下的男女不平等现象。

习俗或观念是一种有行或无形的社会力量,重男轻女是一种丑陋习俗和落后的观念。

与现代社会文明相悖,阻碍社会的和谐发展。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女性同胞更应该加强自身的素质,不仅仅在法律讲究平等更应该在心理寻求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事业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

实现男女平等,共同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既需要法律保障,还需要政治的,经济,文化,社会的条件。

可以树立在政治,经济,社会上同男人平等的思想,开拓进取,自强不息,在党所领导的各项事业中实现自己的真正价值,实现自己的解放和发展。

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就业权益保护问题及对策

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就业权益保护问题及对策

No. 10, 2020Serial No. 1722020年第10期(总第172期)理 论观 察Theoretic Observation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就业权益保护问题及对策窦盛翔,徐丽敏(天津理工大学,天津300384)摘 要:由于我国愈加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我国决定全面开放二孩政策,自2015年全面二孩政策的开 放,今年已经进入了该政策实施的第五个年头,然而回顾四年以来,二孩政策的实施似乎遭遇了冷门,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在该政策下,作为政策主要实施对象的女性群体并没有得到相应的、系统的配套政策,在职业女性身上体现的尤为明显。

完善女性社会保障有利于保障女性权益,促进二孩政策的顺利实施。

应加强生育保险对女 性的维护作用;完善我国的就业保障制度。

关键词:社会政策;女性就业权益;女性保护中图分类号:D66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10 — 0092 — 03—、研究背景全面二孩政策的提出已然迈入了第五个年 头,然而该政策的实施似乎并没有提高女性的生 育意愿,人口增长并无明显变化,这其中很大一部 分原因是由于作为该政策主要实施对象的女性群 体,其权益保护政策的缺失及不完善,在各项权益 的保护中,女性职业权益的保护问题尤为突出,由 于二孩政策的实施,“玻璃天花板”效应①变得更为 严重,女性求职会遭到应聘部门的“暗示”,而2019 年2月21日九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 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②这一通知看似保护了 女性的职业权益,但是实际上却仍有加强的空间,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讨论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职 业权益保护问题及其对策。

二、全面二孩政策给女性就业问题带来的冲击(—)性别歧视问题加重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职场中女性的“玻璃 天花板”效应就尤为严重,通过对1990年第二期 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和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 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中的调查数据比较,在1990 年,18-64岁女性的在业率为90.5%,男性的在业率为96.1%®,而2010年,18-64岁女性的在业率 为71.1%,男性的在业率为87.2%④,这种女性就业 率的大幅度下降,让人不得不怀疑在职场中的性别 歧视问题。

女性就业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女性就业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女性就业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女性就业率有了明显的提升,但在就业机会、工作
岗位、职务晋升等方面,与男性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同时,在工作过
程中,女性也常常受到性别歧视、性骚扰等问题的困扰,其就业权益面
临着较大的风险。

因此,加强对女性就业权益保障的研究,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对于促进女性就业和平等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
本研究旨在探讨女性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具体研究内容包括:
1. 国内外女性就业权益保障现状的比较分析;
2. 中国女性就业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包括法规不健全、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3. 女性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利用法律手段保障女性
的就业权益,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等建议;
4. 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实施女性就业权益保障的具体方法和措施。

三、研究方法和途径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实证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结合国内外女
性就业权益保障实践和现状,通过梳理和分析相关研究文献,获取实证
数据,分析具体案例等方式,全面深入地探讨女性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
制度。

四、预期研究成果
本研究将全面探讨女性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并针对中国女性
就业权益保障的问题和现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强化对女性就业
权益的保障。

最终,希望能为促进中国女性的就业和平等发展作出有益的贡献。

我国女性劳动参与率研究

我国女性劳动参与率研究

我国女性劳动参与率研究劳动参与率是衡量劳动力就业状态的重要指标,它与劳动力供给密切相关。

同时,由于劳动力供给与失业和社会保障密切相关,劳动力参与率水平较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持续发展;反之,会加增加社会保障的压力。

从劳动经济学的视角,通过研究我国女性劳动参与率的变化趋势、生命周期规律,总结出:我国女性劳动参与率下降,不利于经济持续的增长,加重女性社会保障系统负担。

同时,政府要采取措施削弱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

标签:女性;劳动参与率;经济持续增长0、前言劳动力参与率反映一国或地区的劳动力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它与劳动力供给密切相关。

而女性劳动参与率则是指女性经济活动人口占女性劳动适龄人口的比例(FLF-PR),反映女性人口参与市场性劳动的程度,是研究女性劳动力就业状态的重要指标。

各国的经济文化不同,女性劳动参与率也不同。

在人口总量和劳动力资源总量一定的条件下,较高的劳动力参与率将为社会提供较多的劳动力供给,反之,则将减少劳动力供给。

同时,由于劳动力供给与失业和社会保障密切相关,当劳动力参与率水平较高,过量的劳动力供给不能被社会需求所吸收,会使失业人数增加,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当劳动力参与率水平较低,社会上将存在大量的非劳动力人口,他们主要依靠家庭及社会力量来供养和保证其基本生活,增加了社会保障的压力。

当前在我国劳动力数量较多,劳动力供给大大超过需求,就业压力较大的现实条件下,过高的劳动力参与率水平将进一步加大就业压力,显然不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但盲目压低劳动力参与率又会带来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

文献综述:对于男女参与率的差距问题,李丽林通过分析1990年到2000年的人口普查资料及两性劳动力参与率的资料得出:男女之间的劳动参与率差距越来越大,女性劳动参与率的下降幅度大于男性。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姚先国从我国不同性别的劳动力参与率的稳定性方面进行了分析。

认为从1978年开始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逐步走向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我国收入的不平等程度普遍扩大,包括两性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与此同时女性劳动参与率则明显下降。

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

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

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婚姻法》的心得体会澜沧县第三民族中学马兴文今年10 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

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会中第一次以此作为主题。

这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再一次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升到了新的高度。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保障妇女儿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为民的重要方面日益受到重视。

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作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最重要三部法律,在社会、学校的工作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条例能够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塑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为将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奠定良好的基础。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

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而《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婚姻法》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完善,构成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体系。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女性同胞更应该加强自身的素质,不仅仅在法律讲究平等更应该在心理寻求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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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研究
在当今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渐提升,各方面权利都得到了实现和保障,例如,女性平等参与国家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女性受教育权、女性就业权等。

重要的是:女性权益的实现和保障程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人权状况和综合发展的重要指标。

而劳动权益是公民基本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决定女性社会地位的关键。

恩格斯就曾经指出:只要妇女被摒弃在社会的生产劳动以外,而只限于家中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跟男子的平等,便是不可能的。

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的、社会规模的参加生产,而家庭工作仅占有她们很少功夫的时候,才有可能。

所以,我国非常重视保障女性的劳动权益,从宪法到普通的法律法规,都赋予了女性同男性平等的劳动权益,注重从制度上为女性劳动权益的实现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

但是,现行法律对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聚焦在女性特殊生理需求, 且以男性为立法标尺, 导致立法的性别盲点,缺乏社会性别和公共服务角度, 过度强调自然保护,这些保护性规定可能成为女性参与劳动市场的严重阻碍。

世界处于永恒的发展变化中,我们要关注这些法律法规的施行效果,既要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也要从其他角度来维护女性劳动权益,更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根据实际情况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一、我国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的现状探究
女性劳动权益的内涵较为广泛,包括一般劳动权和特殊劳动权。

其中一般劳动权有平等就业权、同工同酬权、职业培训权、职业安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民主管理权等,这是女性同男性平等的权益。

而由于女性特殊的身体结构,且承担了特殊的社会角色,这就要求政府从政策上、法律上、制度上等多方面保护女性的特殊劳动权益。

特殊劳动权包括女职工四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生育保险等,这是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和社会特征而享有的同男性不同的劳动权益。

切实保护女性劳动权益对国家、对社会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劳动权益被侵害、剥夺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情况不仅会影响女性的自身发展,甚至会影响社会的进步。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加大了对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从就业权等方面保障女性劳动权益,但依然有不足之处。

所以,我们要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完善保障制度,联合社会各方力量保护女性权益。

(一)我国在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方面的进步
我国目前施行的《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都具体规定了女性的劳动权益。

国家和政府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关注女性的劳动权益,使女性劳动权益的保障制度化。

除了一般劳动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特殊劳动权的保护。

1.对女性就业权的保护
在女性劳动权益中,平等就业权是前提和基础。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 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 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劳动( 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而且,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都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合理安排女性的工种和岗位
我国政府在劳动立法中,注重保护女性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从女性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出发,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工作,以及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巨大的工作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合理安排女性的工种和岗位,确保女性的身心健康,保护女性的合法劳动权益。

3.规定男女同工同酬
男女同工同酬,即同等的劳动应该领取同等的报酬,而且在工资的规定、升级和调整中,女
性和男性应该同等对待,不能因为女性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而降低基本工资。

这一点,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这就从制度层面约束了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4.对女性实行四期保护
针对女性特殊的生理机能,在各项法律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要给予特殊保护,并且要求在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该建立保障机制,配备保护措施,例如: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浴室、哺乳室。

以此确保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身心健康。

(二)我国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在施行中存在的问题
在法律制度保障和政府的积极关注、支持下,我国女性就业人数飞速增长,而女性劳动权益保护方面也有进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女性就业形势还是比较严峻,从就业机会、劳动条件到劳动报酬等方面受歧视的案例不胜枚举。

男女职工在劳动权利方面的不平等,也会带来经济方面的不平等。

1.性别歧视问题
性别歧视仍然是我国女性劳动权益保护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体现在就业准入、职业隔离、劳动待遇、退休年龄和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

在很多用人单位的招聘中,限男生、女生身高168cm,形象气质佳、男生优先等字眼频频出现,有的企业甚至为了达到自己的营利目的,要求职工保证几年之内不结婚、不生孩子,这些就业准入条件损害了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待遇方面,存在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在解除劳动关系方面,每当企业裁员时,女性会成为大多数,并且在再就业过程中,女性职工由于年龄因素、家庭因素等,比男性职工再就业要困难得多。

这种局面是多方面因素影响的结果。

有人认为是两方面的因素,社会性(宏观)因素和个体性(微观)因素,如就业竞争形势、宏观经济状况、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等等。

2.非正规企业中,女性劳动权益保障难
民营企业增多,非正规就业领域中女性劳动权益的保护面临困难。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在公有制企业中、机关事业单位中,女性享有的劳动权益保护较多,五险一金以及各类补助都比较齐全。

《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私营企业用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签订后,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并备案。

但是,在民营企业中,各类用人单位有较大的用人自主权。

因而,许多企业对女性劳动权益的保护措施薄弱,甚至有的企业害怕增加企业负担而拒绝招聘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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