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的三个问题研究
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现状及解决措施探索
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现状及解决措施探索V V 向聪作为非营利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这对社会资源的配置与福利分配的优化有着不同的意义,社会各界的认可度也在逐步增加。
但是因为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规模较小、资金少,所以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会计工作缺乏规范性等一系列问题,给其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带来了阻碍。
为了克服上述问题,本文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殊性及其财务管理现状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以此为基础制定了符合特点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报告机制等措施。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点199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定义为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和独立性。
在所有的特点中,民间性和非营利性是最根本的。
(一)民间性民办非企业主要依靠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非国有资金作为资金的来源,即使有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捐赠的资金也很少。
民办非企业在组织形式层面上而言是一种民间组织。
这种组织形式也是科学区分民办非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最好的办法。
(二)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最基础的性质特点就是它的非营利性,这一点不同于一般企业,对于一般企业而言,营利是其企业主旨。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旨是对经济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并通过自己的活动,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其目标并不是为营利。
在一般企业中,其经营利润和清算后的财产可以由投资者进行分配,但是在民办非企业中,只能将其营利利润和清算后的财产投入社会福利事业中,不得分配给投资者。
(三)社会性和独立性民办非企业是以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为目标的,因此民办非企业有着社会性的特点;在成立民办非企业时,需要具备基础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法财产与人员,并具备标准规范的名称以及组织机构,可以自主独立地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为此民办非企业具有独立性的特点。
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
专业管理 ”为创建模式 , 采用资金 、
项 目 、人 才 、场 所等 多 元扶 持方 式 ,
政 府 埋 单 并 由 社 会 组 织 承 接 的 居 家 1 o o o万 元 ,内容覆 盖 全部 社 会 服务 养 老 服 务 ,覆 盖 人 群 5 0 0 0人 。全 类别 。南通市安排福彩公益金 8 0万
发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活 力 ;三 是 拓 展 公 益 慈 善 类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制 度 空
笔 者 基 于 多 年 来 从 事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实 践 ,通 过 剖
江苏省 民办 非企业单位培育
发展基 本情况及主要做 法
间, 在《 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 《 江苏 省志愿服务条例 》两 个地方
作 ,有 效 地 促 进 了 社 会 组 织 健 康 有
一
是 推 进 社 会 组 织 孵 化 基 地 建
篮 理新探 / 3 9
. 5万 张 ,占全市 5 O % 以 上 ,由 多 万 人 。南 京 市 本 级 增 加 创 投 资 金 设。 江苏省以 “ 政府支持 、 民间兴办 、 约 1
3 5 7个 。南京市建立 “ 市一区一街”
三是设立购 买服务专 项资金 。
务 等多方面。昆山市 以 5 0 0万元福
三级社会组 织培育 孵化机构 ,市本 南 京市去年市级财 政购买服务 的资 利 彩票公益金 为种子基金 ,举办以 级提供场所 1 2 0 0平方米 ,建立 “ 社 金 约 5亿 元 ,仅 民 政 业 务 内 ,各 级 “ 公 益创 投助 成长 , 三 社联 动促 和谐 ” 会工作 园”,建成 9家 区级 社会组 财 政 直 接 投 入 社 会 组 织 扶 持 、资 助 为主题 的公益创 投活动 ,社 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的三个问题研究
关于民办非企业的部分问题分析1、注册成立民办非企业与注册公司的利弊问题的分析。
答:成立民办非企业的益处在于可以享受免税资格,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政策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其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并从公司分红,但其内部不能分配利润,其财产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和基本运营费用.因此,民办非企业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出资人或成员不得分配利润.且,作为企业的投资人对投入的财产拥有财产权、处置权,可以进行撤资或股权转让,而民办非企业目前对于出资的转让问题,登记管理机关并不支持这样的请求(变更手续中无出资人变更选项).虽然从已发生纠纷的案例来看,司法机关是适用公司法上有关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但是对于出资的转让问题,民办非企业更易引发纠纷。
而且就目前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健全、民事关系调整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对于公司成立该中心,推荐通过注册成立公司的方式来筹办.2、如注册民办非企业,作为牵头发起人企业,出资多少是否会对发起人企业产生影响?答:对于民非单位财产属性问题,有观点认为其属性应当是社会公益性属性,该民非单位经清算后剩余资产必须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对于民非单位出资转让,按照现有的民非法规是不允许的。
虽然司法机关对此适用公司法上有关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但是登记管理机关中并没有出资人变更的选项,对于出资转让的问题容易引发纠纷.从这个情况来说,出资少更能避免相关损失。
3、该民办非企业能否再投资成立公司?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六、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其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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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改进实践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该单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完善财务报告制度、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等。
3. 结果
通过这些改进措施,该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财务报告更加规范和准确,内部审计制度也更加健全。
案例二
1. 问题
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方面存在一些不 足,如缺乏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内部审计流程不规范等 。
未来展望
未来研究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一是进 一步研究如何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环 境,二是加强风险评估机制的研究,三是完善内部控 制活动的设计和执行,四是加强信息沟通机制的研究 ,五是完善监督机制的研究。此外,还可以对不同类 型、不同规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深入研究,以便 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2. 优化方案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该单位制定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审计优化方案,包括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规范 内部审计流程和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等。
3. 结果
通过实施这一优化方案,该单位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水 平得到了显著提升,有效地降低了风险并提高了管理效率 。
案例三
1. 问题
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存在技能不足的问题,这影响了财务 内部控制的效果。
VS
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的 问题,有助于提高这些单位的管理水 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其健康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完善我国社会组织体 系的建设。
研究目的与方法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存在的 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 改善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提供参考。
02 民办非企业单位 财务内部控制概 述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权益相关问题研究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权益相关问题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育、医疗、文化、科技等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与之相关的举办者权益问题却一直备受关注,也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和特点,决定了其与企业和传统事业单位有所不同。
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这一性质使得举办者在投入资源和精力时,往往面临着权益保障的不确定性。
首先,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的投入与回报机制是一个关键问题。
举办者在创办和运营过程中,通常会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
但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属性,举办者不能像企业股东那样获取利润分配。
这就导致举办者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性”,其权益的实现更多地体现在单位的发展和社会影响力的提升上。
其次,举办者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也需要明确。
一方面,为了保证单位的公益性质和独立性,不能让举办者过度干预单位的日常运营;另一方面,举办者作为主要的投入者和推动者,又应当在重大决策中拥有一定的话语权。
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找到平衡,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再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的产权问题也较为复杂。
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在单位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增值或减值,而对于这些资产的归属和处置,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够清晰。
这给举办者带来了潜在的风险,也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
此外,举办者变更和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也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稳定发展带来了挑战。
当举办者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或退出时,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和问题。
为了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权益相关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投入与回报机制、决策权和管理权的边界、产权的归属和处置等重要问题,为举办者的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是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明确举办者、理事会、管理层等各方的职责和权力,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机制,保障单位的规范运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状况与对策研究调研
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状况与对策研究调研—-以江苏省为例陈杭公管10级 2303100118 [摘要]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国家“十二五”规划和中办(2011)11号文件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列为一个重点发展的类型。
江苏省作为全国先进大省,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为了进一步加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进程,必须在既有的工作基础上,加强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力度,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民办非企业;发展;对策伴随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各类民间组织在不断发展,并逐渐显现出在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指出,“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国际上通称为非政府组织.在当今世界,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情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因为拥有字号、组织形式开放以及多领域、多层级等特点,与社会团体、基金会相比,是最容易设立、最便于公众参与、最有发展前景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大力发展对于提供社会就业、整合公益资源、扩大公共服务、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社会转型将起到深远的积极作用。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国家十二五规划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列为一个重点发展的类型。
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其成熟度还不高,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落差较大,必须在既有的工作基础上,加强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力度,加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进程。
以下探讨三个问题:一、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情况及作用(一) 基本情况截至2011年上半年,江苏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16182家,其中法人制11878个,合伙制663个,个体制3641个.以门类划分,教育类7023个,卫生类1780个,劳动类1780个,文化类647个,科技类453个,体育类809个,民政类1748个,中介服务类777个,法律服务类32个,其他类1133个。
现阶段加快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对策研究
形势下 ,国家十 二五规划和 中办 [ 0 号文件把民办非企业单 21 1]1 1 位 列 为 一 个 重 点 发 展 的 类 型 。 目前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发 展 尚 处于 起 步
1大 型 民办 非企 业 单 位 开 始 探 索 提档 升 级 之 路 。 一 些 大 型 民 办 . 非 企 业 单 位 自觉 探 索 公 益 性 改 造 和 治 理 方式 改革 ,如 我 省 的 三 江 学 院 ,在 公 益 性 改造 方面 ,学校 与 原 投 资 人 逐 步 撇 清 关 系 ,现兴 办 者 为 全 体 员 工 ,还 正在 探 索 以 基 金 会 为 兴 办 主 体 的 新模 式 ,确 保 其 公 益 性 和 非 营 利 性 :在 内部 治 理 方 面 ,制 定 了学 校 负 责人 的 民 主 产 生 程 序 , 以及 学 生 参 与校 务 管 理 、 师 生 互 动 监 督 等 具 体 办 法 。 通 过 强
企业单位 的地位和作 用 ,综合运 用法律 、政 治、经济等手段 ,破解发展 中的突出问题和障碍 ,形成助推发展 的叠加 效
应 ,推进 民办非企 业单位快速健康发展 。
[ 键 词】 关 民办非企业单位 ;发展 ;对策
民办 非企 业 单 位 因 为拥 有 字号 、 组 织 形 式 开 放 以及 多领 域 、 多 层 级 等 特 点 ,与 社 会 团体 、基 金 会 相 比 ,是 最 容 易设 立 、最 便 于 公 众 参 与 、 最 有 发 展 前 景 的社 会 组 织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大力 发 展 对 于 提供 社 会 就 业 、整 合 公 益 资 源 、 扩 大 公 共 服 务 、激 发 刨 新 活 力 、 促 进社 会 转 型 将 起 到 深 远 的积 极作 用 。 在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会 管理 的 新
【产业研究】关于改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机制的建议
关于改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机制的建议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概要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民办学校、医院、慈善福利机构、科研院所、文化馆所、体育机构、咨询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促进政府职能转移、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在整合社会服务资源,更新社会服务理念,创新社会服务方式,拓宽社会服务领域,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培育社会的慈爱氛围,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期,随着十二五规划的顺利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多元投资主体进入经济和社会事业领域,在社会转型的大环境下,民办非企业单位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得以发展,并受到各方越来越多的关注。
二、浦东新区民办非企业发展现状2012年上海市第十次党代会上明确提出继续高举浦东开发开放的旗帜,深化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着力在扩大开放、完善市场体系、新引人才等方面先试先行、率先突破。
浦东新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象征,上海现代化建设的缩影,为在新一轮发展中,在更高的起点上实现快速发展,将把体制创新作为突破口和着力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
因而,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成长,无疑是整个体制创新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十二五”开局以来,2010年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社会组织共9900家,其中社会团体356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6225家(含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34家),基金会115家;2011年相较2010年新增社会组织568家,其中社会团体116家,民办非企业单位442家,基金会10家。
而浦东新区截至2012年八月份浦东登记的社会组织刚刚超过1000家,作为上海市改革开放的龙头,从数据比例上可以看出浦东新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并不是很健全,整体社会公共服务层次也无法达到与之发展相适应的水平。
浅析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非营利组织是公民社会的组织,在公共管理的多元主体体系中,代表来自市场和政府之外的力量。
在公共管理中,非营利组织发挥着独特的功能,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种种问题和困境,因此,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寻求解决方案成为我国非营利组织当前必须完成的首要任务。
我国非营利组织要走出困境,需要非营利组织自身、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问题;对策随着社会公共事物日益复杂和繁重,随着新的政府管理理论的浮现和新一轮的政府行政改革的进行,政府的职能定位必然发生变更;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公共管理主体体系的构成和格局也必然发生变化。
在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进程中,非营利组织的力量和作用越来越突显,它成为公共管理中一个不可或者缺的重要角色。
非营利组织同政府、企业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三大支柱,因此非营利组织对处于社会转型中的中国有着特殊意义。
正如着名学者王绍光所言“忽视非营利部门的发展将是一个战略性错误”。
但是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强大政府和愈加繁荣的企业相比,非营利组织仍然显得那末无力与弱小。
一、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概述(一)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及特征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概念非营利组织,也称为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等,在我国统称为“社团”。
长期以来,专家学者将社会组织归纳为第一部门(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第二部门(提供私人产品的企业)和第三部门(相对独立于第一、第二部门的社会领域,即非营利组织)。
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国内外学者提出众多观点,其入手点和侧重点各有差异,主要包括:按它的提出者列维特让等人的定义,非营利组织是指“非公非私的、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企业的第三类组织。
”⑴即用剩余法,把非营利组织看成除了政府机构和营利机构以外的一切社会组织的总和。
从经济学角度,借助“公益”和“私益”的概念来为非营利组织划定界限。
现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困境和对策研究
层 设计 比较缺 乏 国务 院 专项 法 规 尚未 出 台 ,民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活动 规则 、登 记 管理 和 行 政 执法 缺 乏 必 要 的依 据 。 由于 顶 层 制 度 不 完 善 ,配套 规 章 难 以制 订 ,
不平衡 ,小规模单位 向中大规模 发展难度极 大 。 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 尚处 于起步阶段 ,民办
制 化 、规 范 化 轨道 。在 具 体技 术 层 面 ,对 于 民办
办非企 业单 位 以章程为核 心 ,建立 健全 权责 明
晰 、运 转 协 调 、制 衡 有效 的法 人 治 理 结 构 ,规 范
运行规则 ,健全 内控制度 。强制推行信息披露制
度 和承 诺 服 务制 度 ,确保 其 非 营利 性 质 。二 是 完
非企 业 单 位 的法 律 地 位及 发 展 的指 导 思 想 还 不 够
现行政策法规体 系滞后 于实际工作需要 。民办非 企业单位 的非营利性管理缺乏具体制度 ,民办非 企业单位 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难以操作 ,无法 形成预期的管理效果。 ( 二)扶持政策不到位 。难以驱动民办非企业
单位快 速 发展
一
明确 ,在政策设计上缺乏与企业 、事业单位的 比 较研究 ,未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恰 当定位 。由
于政府 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不 到位 ,政府与 民办 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的事权划分不 明确 ,影 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有 的发展空间。民办非企
是税 收优 惠政策不到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三 )围绕 可持 续发 展 ,健 全社 会监 督体 系
一
建 立 贯 穿 各 行 业 的 统 一 的 非 营利 特 质 的专 项
是 完 善 民办 非 企业 单 位 自律 机 制 。指 导 民
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力建设问题研究——以上海为例
用 房 情 况 来 看 ,个 人 或 组 织 无 偿 提 供 占1 1 ,租 赁 占1 4 家 5 08 家 , 自有 占2 7 家 。 从 这 些 单 位 注 册 资 金 来 看 ,注 册 资 金 92 总 额 为 人 民 币2 1, ,其 中 小 于 1 万 元 有 2 4 家 , 1 一 O 5'元 Z O 65 O 2 万 元 有 4 6 ,2 — 0 元 有 2 5 ,4 — 0 元 有3 9 , 5家 0 4万 0家 0 6万 6 家
大于6 万元有4 6 。 O 9家
调 查 显 示 , 上 海 民 非 单 位 领 导 人 的平 均 年龄 为 5 .岁 , 26 这 表 明 民 非单 位 领 导 人 的 年 龄 层 分 布 偏 高 。 而 在 文化 程 度 方 面 则 呈 现 出 较 高 的文 化 教 育 层 次 , 目前 本 市 民非 单 位 大 专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的 领 导 人 已经 占 了 绝 大 多 数 ,特 别 是 近 几 年 成 立 的社 区 公 益 性 质 的 民 非 单位 的 领 导 人 具 有 相 当 的专 业 教 育 和 国外教育背景。 调 查 显 示 ,众 多 的领 导 人 来 民 非 单 位 之 前 从 事 的工 作 ,
民办非企业单位研究 l
文 章 编 号 】6 4 1 2 (0 )0 — 0 9 0 1 7 — 3 32 1 _ 6 0 3 — 5 1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力建设 问题研究
以 上 海 为 例
方 文 进
( 海 市 社 会 团体 管 理 局 ,上 海 2 ( 0 上 0} 2) 0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随 着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构 建 和 社 会 组 织 的 迅 速 发 展 ,近 年 来 ,社 会 组 织 的 能 力 建设 问题 日益 受 到 关注 和 重 视 。 特 别 是 今 年 二 月 份 , 中央 召 开 的 省部 级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社 会 管 理 及 其 创 新 专题 研 讨 班 上 , 胡锦 涛 总 书 记 就 当前 要 重点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权益相关问题研究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权益相关问题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育、医疗、文化、社会服务等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与之相关的举办者权益问题却一直是实践中的焦点和难点。
明晰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的权益,对于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与特点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其具有以下显著特点:非营利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润,而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社会服务性。
其活动领域广泛,涵盖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等多个方面,旨在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
民间性。
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民间力量,管理和运作相对独立于政府。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的权益界定举办者的投入资产权益。
举办者在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时,通常会投入一定的资金、实物、知识产权等资产。
对于这些投入,举办者应享有相应的权益。
决策参与权。
举办者有权参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重大决策,如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业务活动计划的制定等。
收益分配的限制。
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举办者不能像企业股东那样直接分配利润,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合理的回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权益面临的问题产权界定模糊。
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较为复杂,导致产权归属不够清晰,举办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明确保障。
举办者的控制权与治理结构不完善。
在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举办者的控制权过大,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制衡机制,影响了组织的规范运作。
合理回报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尽管法律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举办者获得合理回报,但对于“合理回报”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尚不清晰,给实践带来了困难。
四、影响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权益的因素法律法规不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举办者权益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空白和模糊之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的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权益相关问题研究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权益相关问题研究一、引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利用社会力量、自行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活动的非营利组织。
这类组织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的成立和发展离不开举办者的支持与推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和发展,举办者在单位设立、运营、监督等方面面临着种种问题和挑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单位的正常运转,也直接关系到举办者的权益。
深入研究和解决举办者权益相关问题,对于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和健康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权益的特点1.利益无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往往是为了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而自发组织,他们在推动公益事业的过程中不会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其权益无偿性是其特点之一。
2.责任重大:作为举办者,他们通常需要对单位的设立、组织和运作等方面承担重大的责任,包括财务管理、项目策划、人员管理等方面。
他们还需要对单位的长期发展负责,以确保其对社会的持续贡献。
3.监督不完善: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举办者通常并不受到严格的监管,其权益受到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限制,也容易受到来自外部的合法性质疑。
4.资源有限:相对于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往往面临着资源有限的情况,举办者需要在有限的资源下进行单位的运作,这也增加了其在权益保护方面的难度。
上述特点使得举办者在单位运营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权益问题,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法律环境下的权益保护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的权益受到法律环境的制约,而目前的法律对于这类组织的举办者权益保护并不完善。
一方面,由于其非营利性质,举办者在单位设立、资金运作、人员管理等方面面临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其在运作中缺乏可依据的法律支持。
在单位运作过程中,举办者常常面临着来自外部机构和个人的监管和管理,而目前的法律对于举办者的权益保护并不够完善,容易受到侵害。
2.资源管理问题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源有限,举办者需要在有限的资源下进行单位的运作,因此资源管理成为了举办者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权益相关问题研究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权益相关问题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经批准设立,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单位,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为目的的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是指非企业单位的设立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负有相应职责的主管人员。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权益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权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权益的基本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权益是指举办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享有依法设立、独立自主管理、自主权利和承担适当责任的权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权益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益受限:在我国,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运营和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法律约束和规定,举办者在这些方面的自主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2.责任不清: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在管理和运营中存在责任不清、违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和约束。
3.信息不对称:由于举办者和从业人员之间信息不对称,举办者在管理和决策方面的权益受到一定的影响和制约。
以上问题影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权益的行使和保障,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为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的权益,我国法律法规中建立了一系列的保障机制,包括:1.设立程序:我国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举办者依法申请、审批设立,保障了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保障机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支持,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1.权益受限问题: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的自主权益受限问题,需要进一步放宽相关管理和审批程序,加强对举办者的充分信任,减少不必要的约束和限制。
2.责任不清问题:为了解决举办者在管理和运营中责任不清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举办者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权益相关问题研究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权益相关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国的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它们在教育、医疗、文化、慈善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和地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面临着各种权益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研究,旨在探讨其权益保障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和特点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依法在国家机关登记注册,独立运作、独立负责的非营利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提供公益服务。
这些组织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科研院所、民办文化艺术团体、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等。
与企业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通常依托于举办者的资助和管理,在运作过程中往往面临着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的瓶颈。
除了基本的政策扶持,它们更多地需要社会资本的支持。
由于其非营利性质,举办者和管理者在此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权益问题,这也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
1. 资金来源和使用权益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通常要承担组织的经济责任,因此资金的来源和使用问题是其面临的首要挑战。
在资金来源方面,由于其非营利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通过捐赠、拨款、投资等方式获取资金。
由于相关政策和机制的不完善,举办者在资金来源方面往往面临着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的问题。
在资金使用方面,举办者需要合理分配资源,确保单位的正常运转,并为员工提供合理的报酬和福利。
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规范和监督机制,一些举办者可能会面临着个人私利和公益使命的矛盾,导致资金使用不规范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民办非企业单位通常需要大量的土地和资源支持,以保障其正常的运作和发展。
由于土地和资源的有限性和市场化程度,举办者在这方面往往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在获取土地和资源方面,举办者需要承担高昂的成本,并且常常需要面对政府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在土地和资源使用方面,举办者需要确保其合法使用,并且需要遵守相关的环保和规划规定。
一些举办者可能会面临着土地质押、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方面的问题,这对其形象和发展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与管理对策研究
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与管理对策研究一、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现状依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界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其从事的社会服务活动应与事业单位相同,主要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社会公共文化、社会公共体育和社会福利等领域。
1996年开始,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不断加强,2000年以来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迅猛发展。
一是发展势头强劲。
从统计数据看,2001年底全市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840个,2003年底为1607个,增长91%,连续两年递增40%以上;截至2005年3月底,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共有2139个,比2003年底增长33%。
其中,教育1737个,占81.2%,科学研究机构(含社会科学研究机构)133个,占6.2%,社会公共文化机构33个,占1.5%,医疗卫生机构57个,占2.7%,社会体育机构94个,占4.4%,社会福利机构56个,占2.6%。
随着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实施,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开始起步。
二是区(县)级占绝对主体,社区级微乎其微。
调研统计总数为1206个,其中市级130个,占10.78%;区(县)级1046个,占88.47%;社区级4个,占0.33%。
这种现状形成的原因至少有二:一是社区级民非单位本身的力量薄弱,完全靠自身努力难以发展壮大;二是政府管理部门忽视了社区一级民非单位的建设,抑或并未真正予以重视。
三是行业类别齐全,教育一枝独秀,法律几近于零。
213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涉及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法律服务及其他行业。
其中,教育1737个,占81.2%;卫生57个,占2.6%;文化33个,占1.5%;科技(含社会科学研究)133个,占6.2%;体育94个,占4.3%;民政56个,占2.6%;法律3个,占0.1%;其他26个,占1.2%。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质疑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质疑
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组织形式,旨在为社会公益事业、教育、科学研究等提供非营利性的服务。
然而,近年来,这一制度也
遭到了一些质疑。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进行质疑,并
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人们质疑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治理结构不够完善。
目前,大部分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决策权由创始人或者少数几个高层管理人员所掌握,民
众在单位的运营和管理上无法参与和监督,这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
我认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民间组织的监管力度,例如建
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加强公众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推动公平公正的
组织治理结构。
最后,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也受到了质疑。
由
于监管不到位,一些单位存在虚假宣传、滥用资金等问题,导致社会对这
些单位产生了怀疑和不信任。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包括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定期公布财务报告和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第三方的审计和评估。
同时,
加强社会教育与舆论监督力度,提高公众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了解和信任,从而增强单位的社会影响力。
总之,虽然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
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通过加强组织治理结构建设、筹
资模式以及提高单位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并提高民
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价值和影响力。
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理事会制度研究
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理事会制度研究介绍本文旨在对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理事会制度进行研究。
民办非企业组织是指由自愿组织、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其理事会制度在组织的决策和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理事会的组成、职责与权力、运作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理事会组成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理事会由多名理事组成,他们可以是组织成员、捐赠者、合作伙伴或其他相关利益相关者。
理事会成员通常是志愿者,他们为组织的使命和目标贡献时间和专业知识。
理事会职责与权力理事会作为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审议组织的战略方向、政策和重大决策。
他们还负责监督和评估组织的运营,确保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运作。
理事会享有一定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任命和解雇高级管理人员;- 审批组织的预算和财务报告;- 确定组织的项目和活动;- 代表组织与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和协商。
理事会运作机制理事会通常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策重要事项。
会议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
会议的议程应提前通知理事会成员,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供其审阅。
在会议中,理事会成员可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最终达成共识。
决策通常需要经过表决,一般采用多数原则。
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决策结果和相关讨论。
除了定期会议外,理事会还可以成立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特定领域的事务。
这些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成员可以是理事会成员或者其他专业人士。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理事会制度在实践中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理事会成员的参与度和专业素养不一致;- 决策过程中可能存在个人利益冲突;- 理事会的运作可能受到外部压力和干预;- 理事会的组织和管理需要一定的资源和能力支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民办非企业组织应该加强理事会成员的培训和引导,建立健全的冲突解决机制,加强内外部沟通与协调。
结论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理事会制度对于组织的良好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的组成、明确的职责与权力、高效的运作机制,理事会可以为组织提供有效的决策和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行性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行性报告标题: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行性报告引言概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非国家机关设立并管理的非营利组织,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益需求。
本文将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行性进行详细分析和阐述。
一、需求分析1.1 社会公益需求的增加: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公益事业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需求也日益增加。
1.2 政府资源有限:政府在社会事务管理方面存在资源有限的问题,无法满足所有公益需求,因此需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参与。
1.3 群体需求的多样性:不同群体对公益事业的需求各不相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具体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二、法律政策支持2.1 法律法规的完善:国家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和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其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2 经济政策的支持:政府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等经济支持措施,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2.3 政策环境的稳定:政府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环境保持稳定,为其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三、组织管理能力3.1 专业团队的建设: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建立一支专业团队,包括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志愿者,以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和服务的质量。
3.2 资金筹措与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具备良好的资金筹措和管理能力,包括多元化的筹款方式和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3.3 项目运营与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建立科学的项目运营和监督机制,确保项目的有效实施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社会支持与合作4.1 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4.2 开展宣传与推广: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与推广,提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社会支持。
4.3 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与其他组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展项目合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五、风险与挑战5.1 资金来源不稳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捐赠和项目拨款,存在资金不稳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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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非企业的部分问题分析
1、注册成立民办非企业与注册公司的利弊问题的分析。
答:成立民办非企业的益处在于可以享受免税资格,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政策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其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并从公司分红,但其内部不能分配利润,其财产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和基本运营费用。
因此,民办非企业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出资人或成员不得分配利润。
且,作为企业的投资人对投入的财产拥有财产权、处置权,可以进行撤资或股权转让,而民办非企业目前对于出资的转让问题,登记管理机关并不支持这样的请求(变更手续中无出资人变更选项)。
虽然从已发生纠纷的案例来看,司法机关是适用公司法上有关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但是对于出资的转让问题,民办非企业更易引发纠纷。
而且就目前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健全、民事关系调整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对于公司成立该中心,推荐通过注册成立公司的方式来筹办。
2、如注册民办非企业,作为牵头发起人企业,出资多少是否会对发
起人企业产生影响?
答:对于民非单位财产属性问题,有观点认为其属性应当是社会公益性属性,该民非单位经清算后剩余资产必须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对于民非单位出资转让,按照现有的民非法规是不允许的。
虽然司法机关对此适用公司法上有关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但是登记管理机关中并没有出资人变更的选项,对于出资转让的问题容易引发纠纷。
从这个情况来说,出资少更能避免相关损失。
3、该民办非企业能否再投资成立公司?
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六、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其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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