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工商局后勤保障中心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闽价服[2007]31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8.10
【实施日期】2007.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闽价服〔2007〕319号 2007年8月10日)
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省工商局后勤保障中心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闽工商综[2007]71号)收悉。
为快捷、便利的为社会提供各类企业档案查询服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你局后勤保障中心自筹资金建立了登记企业档案资料电子查询系统。
我局曾于2006年6月以闽价[2006]服233号复函核定了你局后勤保障中心档案查询服务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从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看,社会整体反映良好。
鉴于闽价[2006]服233号复函试行期已满,根据《价格法》及《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现重新核定你局后勤保障中心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将有
关问题函复如下:。
国家工商总局、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宇[2002]第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军区联勤部、装备部,各军兵种后勤部、装备部,各总部、军兵种有关部(局),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调整改革的决定,为加强和改进对经中央军委批准保留的军队、武警部队保障性、福利性企业和经“中清办”批准保留的武警部队黄金、水电、交通指挥部生产性企业的管理,现就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批实行分类管理。
隶属于各级装备系统的保障性企业由总装备部统一归口负责审批;其它系统的保障性企业和各系统的福利性企业、武警部队生产性企业分别由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各总部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后勤部归口负责审批(审批单位名单附后)。
总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所办福利性企业,由当地军区联勤部代为审批。
二、军队大单位、武警部队新设立企业经审批部门报中央军委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和《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开业)登记。
企业变更(名称除外),持变更后的《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变更名称,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到审批部门变更批准证书。
企业注销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军队企业证书》、《武警企业证书》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总部印制(式样附后)、核发。
三、总后勤部2001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军队企业证书》使用至2002年11月30日。
2002年12月1日起,全军各大单位按管理权限换发新的《军队企业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
武警部队《武警企业证书》继续使用。
四、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应遵循为军队、武警部队服务的宗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准接受地方企业挂靠或挂靠在地方单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工商局后勤保障中心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工商局后勤保障中心企业档案查询服务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闽价[2006]服23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6.06
【实施日期】2006.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工商局后勤保障中心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6〕服233号2006年6月6日)
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省工商局后勤保障中心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闽工商综[2006]155号)收悉。
为快捷、便利的为社会提供各类企业档案查询服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你局后勤保障中心自筹资金建立了登记企业档案资料电子查询系统。
根据《价格法》及《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将你局后勤保障中心档案查询服务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1 / 1。
档案收费标准
档案收费标准档案收费标准是指档案馆或档案管理机构对外提供档案复制、查阅、利用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档案收费标准的制定,涉及到档案管理的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知识产权和档案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档案复制收费标准是档案管理机构对外提供档案复制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档案复制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档案的类型、复制方式、复制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费用标准。
一般来说,普通纸质档案的复制费用应当按照每张纸复制费用计算,电子档案的复制费用则应当根据文件大小、格式等因素进行计费。
此外,对于特殊档案的复制,如脆弱、珍贵档案的复制,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加费。
其次,档案查阅收费标准是指档案管理机构对外提供档案查阅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档案查阅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档案的开放程度、查阅方式、查阅时长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费用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一般公开档案的查阅,档案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免费或者低收费的方式,以方便公民了解和利用档案资源;对于限制开放档案或者特殊档案的查阅,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收费。
最后,档案利用收费标准是指档案管理机构对外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档案利用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档案的利用用途、范围、时长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费用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学术研究、教学、出版等非商业性利用,档案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低收费或者免费的方式,以方便公民利用档案资源;对于商业性利用,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收费,并严格控制利用范围,保护档案资源的知识产权。
综上所述,档案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档案管理的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合理确定档案复制、查阅、利用等服务的收费标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知识产权和档案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收费标准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众对档案收费标准的认知和理解,促进档案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
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闽价服[2009]33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9.03
【实施日期】2009.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服〔2009〕336号)
福建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我局后勤保障中心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闽工商函[2009]117号)收悉。
我局于2007年8月以闽价[2007]服319号复函核定了你局后勤保障中心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现执行期已满,根据《价格
法》及《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重新核定你局后勤保障中心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局后勤保障中心开展的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得收取查询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5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的通告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5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
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5.06
•【字号】闽价通告〔2015〕9号
•【施行日期】2015.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5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的通
告
闽价通告〔2015〕9号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现将省属及中央驻榕单位2015年有资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特此通告。
附件:省属及中央驻榕单位2015年有资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5月6日附件。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一行赴直属单位调研
4.福建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场监管局局长黄培惠赴宁德调研指导市场监管工作 [J],
5.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严效东率队赴莆田、漳州开展调研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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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页(P7)
【作 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综合组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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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向曙光一行赴益阳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调研活动 [J], 黄星星;印睿;蒋春辉
2.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严效东赴龙岩调研两岸行业标准共通和基层市场监管工作 [J],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一行赴直属单位调研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综合组
【期刊名称】《福建质量技术监督》
【年(卷),期】2018(0)12
【摘 要】11月21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严效东、局长黄培惠带领局办公综合组、人事和“三定”组负责人赴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原省工商局后勤保障中心、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开展调研,局领导吴赳、黄玲、吴添富、颜志煌、罗庆春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参加。在省质检院马尾基地,调研组一行先后察看了国家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高压试验大厅、电机试验大厅、福州两岸先进制造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展厅,认真了解实验室检测能力、行业发展需求及队伍建设等情况。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档案寄存保管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档案寄存保管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档案寄存保管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6年3月30日)市档案局:你局《关于申请将档案咨询寄存费正式列入收费范围的函》(榕档函[2005]02号)悉。
根据一年的试行情况,经研究,核定你局开展档案保管、鉴定、消毒、杀虫、复制、修复、整理、编目等服务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本通知自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榕价服[2004]77号文试行期延至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附件:福州市档案馆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项目│计算单│收费标准│成本说明│││位│││├─────────────┼───┼──────┼─────────────┤│一、档案寄存保管费││││├─────────────┼───┼──────┼─────────────┤││份│0.12元/年│含鉴定、分类、组卷、编目、││1、未经整理散份文件│││打印及管理费用等。
│├─────────────┼───┼──────┼─────────────┤│2、已整理编目档案│米或卷│210元/年.米│每米约70卷。
含人工管理、场││(包括文书、科技、专业档案││3元/年.卷│地、装具、消毒、防虫过程及││等)│││温湿度调控等费用。
│├─────────────┼───┼──────┤││3、会计凭证档案│米或卷│140元/年.米│││││2元/年.卷││├─────────────┼───┼──────┼─────────────┤│4、特殊载体档案│米或盘│200元/年.米│每米约50盘。
21序号收费项目收费部门文件依据...
按每平方米0.2 元收取。
价费字[1992]597 号,闽
详见文件。其中,(1)党政机关、国
12 征(土)地管理费
价[2002]房237 号,计价 2003 年 1 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为社会 格[2001]585 号 ,闽价 月1 日起 公益事业服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房[2008]343 号
(1)大型矿山登记 8 (2)中型矿山登记
500 元 300 元
(3)小型矿山登记
200 元
(4)变更登记
100 元
9 土地复垦费
《土地管理法》
1999 年 1 详见《土地管理法》 月1 日起
10 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财预 1999 年 1 详见文件
[2002]584 号
月1 日起
国土(籍)字[1990]93
交公路发 [1994]686 号、
《收费管理条例》、财预
1998 年 1 月1 日起
按文件规定执行
[2009]79 号
19 船舶港务费
价费字[1992]191 号、财
国际航线每净吨0.47 元;国内航线:
预[2009]79 号、交财发
1992 年 5 月20 日起
海船每净吨 0.15 元、内河船每净吨
[2002]515 号,
16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城[1993]410 号, 闽价 1994 年 9 详见文件,附表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 [1994]房字199 号,财预 月1 日起 限额,各设区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3-
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 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收费标准
[2003]470 号、闽价房 [2008]343 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5]费567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5〕费567号2005年12月7日)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重新报批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环保[2005]19号)收悉。
鉴于《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3]服402号)收费期限到期,为了规范环境检测服务收费行为,保证环境检测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执行两年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重新核定我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的规定,环境检测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资金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环境检测机构履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支持的职能,开展以下工作时不得收费:(一)开展本辖区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环境噪音、放射性、生物、生态)常规检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报告等。
(二)对本辖区重点污染排放状况及污染处理设施不定期监督检测,编报污染排放状况报告。
(三)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和污染事故调查等。
三、环境检测机构在确保完成环境检测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支持的职能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开展下列环境检测专业技术服务的,可以收取环境检测服务费:(一)受委托开展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环境评价、环境效益分析。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涉企收费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检〔2010〕85号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涉企收费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涉企收费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355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此次涉企收费检查的范围是对存在涉企收费项目的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由于涉企收费涉及面广、不仅与行政审批环节密切关联,还延伸到一些公共服务领域,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取得涉企收费检查成效,各地要在国家发改委文件要求的对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房管、工商、环保、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我省涉企收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继续纠正国土、城建、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违规收费行为,继续对国家和省取消、降低标准的涉企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着重抓住以往未重点查而且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因地制宜确定检查的重点范围与单位。
二、检查的时限和时间安排检查的时限是2009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检查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开起至七月下旬结束。
三、检查的组织方式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我省此次涉企收费全面检查工作以下查一级和交叉检查相结合为主要方式。
省物价局在厦门市开展试点检查工作,并组织福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四个设区市开展交叉检查,其他设区市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负责确定本级涉企收费检查重点单位以及收费检查工作,指导协调全省涉企收费全面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各设区市重点对检验检疫、公安(消防)、工商、气象部门开展交叉检查或下查一级工作。
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国家发改委确实的重点检查部门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文件精神因地制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企收费重点检查单位,认真做好涉企收费全面检查工作,对各县(区)的检查可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方式进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清理规范我省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闽价电[2017]39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7.06.02【实施日期】2017.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清理规范我省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价电[2017]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南昌铁路局: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的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我省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
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
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强、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二、清理范围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三、主要措施(一)最大限度放开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将政府定价范围限定在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全部放开,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上门审验的通知-闽价费[2012]67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上门审验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上门审验的通知(闽价费〔2012〕67号)省直各收费单位: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6〕17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收费审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收费审验的监管作用,经研究决定,省直单位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采取集中审验和上门审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就上门审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一)上门审验的时间从2月下旬开始至3月下旬结束。
(二)上门审验的对象主要是部分收费量大、涉及面广和社会热点的收费单位。
(三)具体名单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二、审验内容(一)收费公示和收费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二)收费项目、标准执行情况。
(三)收费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四)收费资金、票据管理政策执行情况。
(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代办费和幼儿园代办费、伙食费结算情况。
三、具体要求(一)接受审验的单位应事先对本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自查,并按规定填写好《收费审验报告书》一式3份和收费情况一览表(“报告书”和“一览表”可上省物价局网站下载)。
(二)上门审验时收费单位的财务人员和收费员必须在岗,并事先准备好收费许可证、收费文件、收费票据、收支明细帐、报表及凭证等。
(三)审验单位应准备一个审验场所,尽量靠近财务室,并指定一名联络员配合做好审验工作。
省物价局联系人:陈玉英,*************省财政厅联系人:苘丹璐,*************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属单位200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属单位200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3.24•【字号】闽价[2003]费141号•【施行日期】200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属单位200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闽价[2003]费141号2003年3月24日)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收费单位: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今年4月8日开始,对省属单位200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年审具体安排(一)审验对象:凡2002年度实行收费的在榕省属部门或单位[包括中央、外省(市)驻榕单位,下同],均为这次年审对象。
同时应领而未领证的收费单位,亦应参加年审并补办领证的有关手续。
(二)审验时间:2003年4月8日至4月30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附件1所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审验和换证,未经主管收费年审部门的批准不得自行更改审验时间。
(三)审验地点:省财政厅4楼收费票据所(中山路5号)(四)审验方法及内容:按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7]费字116号)及《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结论的评定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费字59号)规定办理。
(五)收费单位必须携带的材料: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收费审验报告书;《票据准购证》;收费票据存根(含学校代办费票据以及未使用完的票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总帐与明细帐;收费审批文件;本单位编制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年审前,各收费单位应认真按照《福建省收费审验报告书》所列内容逐项填写,经单位财务部门和单位审核签章,同时整理好本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等有关资料,并录入软盘,随收费年审交省价格监测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福建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福建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5
•【字号】闽发改服价〔2019〕699号
•【施行日期】2019.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福建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
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闽发改服价〔2019〕699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以下简称798号文)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政办〔2019〕51号)精神,现将《福建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共计3类17项,其中,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4项。
二、各市、县(区)要按照798号文规定要求,及时编制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服
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各级发改(价格)部门对收费政策有变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及时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新的政策文件,并每年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
四、本通知下发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附件:福建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收费清单》
一、国家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
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收费标准
1
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一)公安
计价格〔2001〕523号
2001年4月5日起
每人每天50元人民币,半天30元人民币
2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每辆次70元
13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城[1993]410号,闽价[1994]房字199号,财预[2003]470号,闽价房[2008]343号
1994年9月1日起
详见文件,附表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设区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城市道路占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此限额内制定本地(市)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1)临床研究审批费
①第一、二类
700-1000元
②第三类
600-700元
③第四、五类
1000元
(2)试生产(生产)审批费
①第一、二类
4300-12000元
②第三类
2700-8000元
③第四、五类
2500-4500元
(3)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费
2000元
3.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
每个品种1000元
(3)变更使用范围登记
每个品种100元
(4)临时登记
每个品种500元
28
2.新兽药审批费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费263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2]费263号2002年3月5日)
省价格认证中心:
你中心《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闽价认[2002]32号)悉。
经研究,现核定我省统一的委托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价格鉴定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时或拍卖行拍卖涉案物前,委托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事务所)对案件标的物价格进行的鉴定和确认。
价格鉴定收费由取得国家计委统一核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各级价格鉴证机构收取,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价格评估、鉴定业务,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二、价格鉴定收费按鉴定标的金额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价格鉴证机构及八闽价格认证咨询中心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价格认证,其收费比照本规定执行。
四、本收费标准不含鉴定物的特殊技术鉴定、检验费用,也不含异地鉴定的差旅费用。
五、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的收费单位应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六、此项收费标准从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
附件(略)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2.25
•【字号】闽价费[2009]55号
•【施行日期】2009.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复函
(闽价费〔2009〕55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商请继续实行收费管理办法的函》(闽劳社函[2009]32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63号)执行两年来的情况,为加快我省高素质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同意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及其标准继续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63号)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行政事业性
收费年度审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费[2009]3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2.10
【实施日期】2009.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的通知
(闽价费〔2009〕39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做好200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工作,和国家发改委部署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6]17号)、《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闽价[1999]费字146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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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工商局后勤保障中心企业档案查询服务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闽价[2006]服23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6.06
【实施日期】2006.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工商局后勤保障中心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6〕服233号2006年6月6日)
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省工商局后勤保障中心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闽工商综[2006]155号)收悉。
为快捷、便利的为社会提供各类企业档案查询服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你局后勤保障中心自筹资金建立了登记企业档案资料电子查询系统。
根据《价格法》及《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将你局后勤保障中心档案查询服务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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