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条例云南省保安服务管

合集下载

物业公司保安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公司保安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公司保安管理条例(完整版)目录第一章岗位职责一、保安主管岗位职责 (3)二、保安班长岗位职责 (3)三、保安队带班员职责 (3)四、保安员职责 (3)五、保安员岗位职责 (4)六、保安巡查员职责 (4)七、消防主管岗位职责 (4)八、义务消防员职责 (5)第二章操作规程一、保安24小时轮值制度 (5)二、保安工作检查制度 (5)三、交接班操作规程 (5)四、巡逻岗操作规程 (6)五、夜间查岗制度 (6)六、门卫岗位要求 (6)第三章应急制度一、应急分队组织机构 (6)二、应急集合方案 (7)三、异常情况处理 (7)四、盗窃、匪警应急处理程序 (8)第四章消防制度一、消防管理制度 (8)二、制定灭火作战方案和进行消防演练的规定 (9)三、军训、消防训练制度 (10)四、各级人员在火灾中的主要职责 (10)五、防火人员须知 (10)六、初期火灾扑救方案 (11)七、灭火应急措施 (11)八、干粉灭火器的使用及保养规程(一) (14)九、干粉灭火器的使用及保养规程(二) (14)第五章管理制度一、保安员职业道德规范(一) (15)二、保安员职业道德规范(二) (15)三、保安员仪容、仪表规定 (16)四、保安员考核规程 (16)五、保安员工作行为规范 (17)六、保安员宿舍内务管理制度 (18)七、保安值班用品管理制度 (18)八、保安装备管理制度 (18)九、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一) (18)十、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二) (19)十一、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三) (19)十二、保安队招工规程 (19)十三、保安员入职担保书 (19)十四、保安队离职程序 (20)第一章岗位职责一、保安主管岗位职责1、保安主管是领导在保安工作上的参谋和助手,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计划的安排、落实。

2、熟悉治安、消防的有关法律知识,掌握公司、工地的保安工作纪律及特点。

3、主持保安工作例会,准确传达领导的指令.4、制定部署保安队的工作计划,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理条例云南省保安服务管

理条例云南省保安服务管

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服务业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招用、聘用保安人员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分为下列两类:(一)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指经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有偿服务的企业。

(二)内部保安服务组织:指经公安机关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从事内部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或者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从事保安服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业的行业主管机关。

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保安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

第二章保安服务组织的设立和保安人员的招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

星级宾馆饭店、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和其他确需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

未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需使用保安人员的,应当向社会保安服务组织聘用。

第七条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保安服务组织的负责人熟悉保安业务,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二)有公安机关认可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章程或者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制度;(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说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说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份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说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说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保安公司或保安服务机构按照法律规定,为委托人提供的安全防范、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履行保安职责,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第四条保安服务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权和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服务对象。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保安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第二章保安服务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必须注册登记、装备完善,保证运营安全。

第七条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保安服务方案,确保服务行为和服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

第八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控保安人员的行为举止,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

第九条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安人员的资格审核和岗前培训制度,确保保安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保安人员的行为规范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保安职责,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

第十二条保安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篡改或利用相关信息牟取私利。

第十三条保安人员不得参与涉及赌博、卖淫、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与犯罪分子勾结。

第十四条保安人员必须保持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委托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辱骂、殴打或以暴力手段对待委托人或他人。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政府对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机构,政府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保安人员,政府可以采取警告、记过、解雇等措施,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委托人对于保安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机构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赔偿。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条例与保安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与保安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与保安管理物业管理是指对某一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一种机制。

而保安管理则是物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对建筑物内部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保护和维护。

物业管理条例是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权益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而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保安管理则是物业管理条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确保住户和财产的安全。

一、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物业管理条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物业管理的范围和目标:明确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公共区域的管理、环境卫生的维护、基础设施的维修等,并明确其管理的目标,例如提升物业价值、改善生活环境等。

2. 业主权益保护:规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参与决策、监督物业管理、享受公共服务等,并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3.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与使用:制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和标准,明确用于维修、保洁、安保等方面的使用规定,保证物业管理费用的合理使用。

4.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了住户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例如罚款、限制使用公共设施等,并明确了管理公司的管理权限和程序。

二、保安管理的重要性与内容保安管理在物业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主要任务是确保住户和财产的安全。

保安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出入管理:对住户和访客的出入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未经授权的人员无法进入物业区域,同时确保住户的出入便利。

2. 安防设施管理:维护物业内的安防设施,例如监控摄像头、报警系统等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3. 治安巡逻:保安人员对物业区域进行巡逻,及时发现并处理治安问题,确保住户和财产的安全。

4. 突发事件处置: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保安人员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例如火灾、抢劫等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三、物业管理条例与保安管理的关系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保安管理起到了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和目标,而保安管理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遵循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法》.pptx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法》.pptx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 6 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 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 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学海无涯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 日起 30 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 保安服务。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六条 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 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 30 日备查,保安从 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 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 3 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 3 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 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 险。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保安服务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保障保安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保安员。

第三条保安服务定义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为客户单位提供保护财产、人身安全和信息保密等安全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保安服务企业第四条保安服务企业资格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企业法人资格;2. 有与保安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 有与保安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五条保安服务企业设立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六条保安服务企业经营范围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在其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

第三章保安员第七条保安员资格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年满十六周岁;3. 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4. 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保安员培训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对保安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保安服务专业知识、保安服务技能、职业道德等。

保安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保安员职责保安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保护客户单位的财产和人身安全;2. 预防犯罪和处理突发事件;3. 维护秩序和交通疏导;4. 执行客户单位的其他安全任务。

第四章保安服务行为第十条保安服务内容保安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客户单位的需求,提供以下服务:1. 门卫守护;2. 巡逻守护;3. 押运;4. 随身护卫;5. 安全检查;6. 安全技术防范;7. 其他安全服务。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企业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事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2024年云南省昆明市《保安员证》考试题库含答案(完整)

2024年云南省昆明市《保安员证》考试题库含答案(完整)

2024年云南省昆明市《保安员证》考试题库含答案(完整)1、单选题(共400题)1. 保安员依法行使()权利造成损害时,不负刑事责任。

A: 紧急避险B: 安全检查C: 巡逻守护D: 治安查处【正确答案】:A2. 保安员在履行交接班程序时,需要完成的书面任务是()。

A: 工作小结B: 个人日记C: 记录当班工作情况D: 工作计划【正确答案】:C3. 保安员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是()。

A: 安全防范服务B: 治安防范服务C: 案件调查服务D: 各种社会管理服务【正确答案】:A4. 某高校在校生12000人,该校每年在4月份均举办学校春季运动会,全校师生均参加该运动会。

从安全管理角度讲,该运动会属于()活动。

A: 小型群众性B: 中型群众性C: 大型群众性D: 学校公益性【正确答案】:D5. 进入室内救护煤气中毒患者的首要措施是()。

A: 把患者移到通风处B: 给患者冷敷C: 给患者热敷D: 给患者喝水【正确答案】:A6. 保安员在执行勤务时,要加强戒备,在()方面保持适宜的戒备状态。

A: 思想和身体B: 思想和心理C: 心理和行动D: 身体和行动【正确答案】:A7. 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在任何时候都不能()。

A: 开展报警监控活动B: 查验出入人员的证件C: 以例行检查的理由搜查他人身体D: 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正确答案】:C8. 保安员在执行勤务时,()能让身体处于有效戒备状态。

A: 将两腿开立与肩同宽,身体成45度侧向对方,两膝保持略弯曲B: 将两腿并拢,身体成45度侧向对方,两膝保持略弯曲C: 将两腿开立与肩同宽,身体直立D: 将两腿并拢,身体直立【正确答案】:A9. 随身护卫的适合人群不包括()。

A: 社会名流B: 演艺体育明星C: 商业成功人士D: 犯罪嫌疑人【正确答案】:D10. 甲和乙发生殴斗,甲身强体壮,乙瘦弱矮小,乙被打得鼻青脸肿,此时,刚好甲的小妹丙从旁边走过,乙挣脱了甲,冲过去向丙脸上一顿猛捶,造成丙一耳失聪。

2024年云南省昆明市保安员理论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4年云南省昆明市保安员理论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4年云南省昆明市保安员理论考试题库及答案1、单选题(共200题)1. 保安员周某在一次人群控制服务工作中发现一名行为诡异的可疑人,这时他应该()。

A: 立即抓捕可疑人B: 报告领导并密切注视其活动C: 立即扣押可疑人D: 立即搜查可疑人【正确答案】:B2. 保安员王某在某小区担任保安员,王某()的做法是正确的。

A: 入户检查身份证件B: 搜查可疑人员住所C: 对违章行为进行罚款D: 纠正和制止不良行为【正确答案】:D3. 保安员在查验车辆证件时,错误的检查方法是()。

A: 为了防止车辆突然启动用手扒住车辆的门把手B: 要求驾驶员出示车辆通行证C: 核对车辆证件的号码是否与车辆相符D: 登记车辆号码【正确答案】:A4. 区域巡逻的对象不固定的是()。

A: 区域B: 地段C: 目标D: 人员【正确答案】:D5. 保安员在执行守护任务时,要把守护目标始终置于()之内。

A: 重要保护范围B: 重要服务对象C: 技防监控D: 视线【正确答案】:D6. 运钞车临时停放应选择()。

A: 交通拥堵之处B: 人员密集之处C: 事故多发地段D: 环境安全之处【正确答案】:D7. 保安员王某和张某在城市中心广场巡逻时,接到一名群众举报附近有人行窃,保安员首先应该()。

A: 认真听取并做好记录B: 告知举报群众直接报警C: 立即前往查明情况D: 下班后报告服务单位【正确答案】:A8. 护卫对象遭遇突然袭击时,保安员应当首先考虑()。

A: 把护卫对象转移到安全区域B: 协助护卫对象反击袭击者C: 拘捕袭击者D: 制服袭击者【正确答案】:D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雇请的保安员,应当按照()的规定纳入公安机关监管。

A: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B: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C: 《物业管理条例》D: 《治安管理处罚法》【正确答案】:B10.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员不准()。

A: 实施紧急避险B: 查验出入人员的证件C: 拒绝违法指令D: 公开客户资料【正确答案】:D11. 武装押运所使用的武器装备是()。

2024年云南省昆明市保安员理论考试题库及答案汇总

2024年云南省昆明市保安员理论考试题库及答案汇总

2024年云南省昆明市保安员理论考试题库及答案汇总1、单选题(共200题)1. 红星小区正在对部分房屋实施整修,工地现场堆放了一批建筑材料。

某日,工地上来了十多人哄抢财物。

值班保安员发现后,首先要做的是()。

A: 报警B: 宣传法制C: 记住对象特征D: 置之不理【正确答案】:A2. 保护好火灾现场,能为查清火灾发生的真正原因提供许多重要的证据,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 划出警戒区,指派专人看护,除事主外不准无关人员进入现场B: 火灾现场的一切遗留物,燃烧过的物质及其陈设的位置,必须保持原样C: 火灾现场的一切遗留物,未燃烧过的物质及其陈设的位置,必须保持原样D: 撤销现场保护,清扫火灾现场,必须得到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同意【正确答案】:A3. 某日,刘某到超市购物时,找到该超市保安队长周某,声称自己钱包被盗,要求通过查看监控录像资料找出扒窃嫌疑人。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周某必须把录像资料复制给刘某B: 周某必须把录像资料向刘某播放C: 周某必须让刘某查阅录像资料D: 周某可以拒绝刘某查看录像资料【正确答案】:D4. 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时,不准()。

A: 以暴力威胁处置纠纷B: 查验出入人员的证件C: 登记出入的车辆D: 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正确答案】:A5. 押运工作中,突然发生盗抢案件应立即启动()。

A: 执勤方案B: 应急预案C: 生产安全事故方案D: 交通事故方案【正确答案】:B6. 保安员小王巡逻时,发现有人受伤倒地,他不应该()。

A: 大声呼救B: 判断伤情,予以救助C: 拨打援救电话D: 不允许任何人靠近伤员【正确答案】:D7. 保安员在密集场所执勤时,不属于保安员职责范围的是()。

A: 人员密集场所可疑情况的识别和纠纷处理B: 按照客户单位要求侦破案件C: 人员密集场所人群的疏导和巡逻区域警戒D: 人员密集场所隔离区的设置【正确答案】:B8. ()是保安服务的专业技能。

2024年云南省保山市保安员理论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4年云南省保山市保安员理论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4年云南省保山市保安员理论考试题库及答案1、单选题(共400题)1. 当你来到环境复杂、情况不明的事发现场后,首先应该()。

A: 排除险情B: 远离现场,保护自己C: 立即开始施救D: 招呼别人过来帮忙【正确答案】:A2. 保安服务是由依法设立的保安从业单位提供的()、社会化安全防范服务及相关的服务。

A: 现代化B: 专业化C: 技术化D: 特殊化【正确答案】:B3. “全国十佳保安员”谢海宝认为,只要一门心思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就会干得出色。

他的体会反映了职业道德中的()。

A: 诚实守信B: 爱岗敬业C: 团结互助D: 文明服务【正确答案】:B4. 保安员在巡逻中发现有人实施盗窃时,不能做的是()。

A: 斥责违法犯罪嫌疑人,使其停止实施盗窃行为B: 捆绑违法犯罪嫌疑人C: 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至公安机关D: 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至服务单位【正确答案】:B5.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工作中不能()。

A: 开展安全检查B: 查验出入人员的证件C: 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身体搜查D: 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正确答案】:C6. 押运工作中,突然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启动()。

A: 巡逻方案B: 应急预案C: 消防方案D: 治安灾害事故处置方案【正确答案】:B7. 拨打急救电话时,报告的内容可不包括()。

A: 伤病员的目前情况、受伤人数、危重程度,现场采取的救护措施B: 伤病员所在地点、附近的明显标志C: 报告人的姓名、电话,伤病员的性别、年龄等情况D: 伤员家人的情况【正确答案】:D8. 以下是现场伤员的伤情情况,()的患者伤势最重。

A: 脚踝扭伤,大声呼喊B: 小腿骨折骨外露C: 前额流血不止D: 面色苍白,躺在地上无应答【正确答案】:D9. 保安员小王在饮用水水厂值勤,负责巡查水管管道安全。

某天,他在巡查时发现水管爆裂,小王正确的做法是()。

A: 为控制水外溢,小王用塑料袋缠住漏水的部位B: 立即向客户单位报告,继续进行巡查C: 向客户单位报告后,在看守漏水管道同时等待有关人员前来处理D: 立即跑回驻地找人去维修【正确答案】:C10. 现场救护是指()。

2024年云南省昆明市保安员题库含参考答案汇总

2024年云南省昆明市保安员题库含参考答案汇总

2024年云南省昆明市保安员题库含参考答案汇总1、单选题(共200题)1.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治安拘留的决定,只能由()作出。

A: 人民政府B: 公安机关C: 政法机关D: 司法机关【正确答案】:B2. 当博物馆内夜间有小动物出没时,报警系统报警是属于()现象。

A: 误报警B: 漏报警C: 正常报警D: 故障报警【正确答案】:A3.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由()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

A: 活动承办者B: 活动举办者C: 场所管理者D: 公安机关【正确答案】:D4. 从事保安工作的保安员其年龄条件说法正确的是()。

A: 年满18周岁B: 年满16周岁C: 年满20周岁D: 60周岁以下【正确答案】:A5. 足球比赛中,发生球迷骚乱,保安员应采取的疏散方法是()。

A: 多路引导法B: 截留疏导法C: 疏散引导法D: 强制疏散法【正确答案】:D6. 以下不属于区域巡逻方案的内容是()。

A: 区域巡逻规划B: 区域巡逻的组织指挥C: 巡逻人员的训练计划D: 区域巡逻中的通讯联络方式【正确答案】:C7. 保安员在门卫值勤时,当遇到拒不接受查验的车辆强行冲闯大门时,保安员应()。

A: 正面拦截B: 放置障碍物阻止通行C: 扒住车门不放或跟车跑动D: 立即向客户单位报告【正确答案】:D8. 保安服务业是保安从业单位为个体或群体提供有偿()服务的一个行业。

A: 守护B: 巡逻C: 守押D: 安全【正确答案】:D9. 以下不属于安全技术防范在目标部位守护工作的作用是()。

A: 提高目标部位的安全度B: 提高工作效率C: 提高守护工作的科技含量D: 提高守护人员对科技产品的认知能力【正确答案】:D10. 发现有人落水时,不正确的做法是()。

A: 做好自我保护B: 无能力时不贸然跳入水中C: 高声呼救D: 不管任何情况都要马上跳入水中【正确答案】:D11. 现场救护的作用是()。

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1.28•【字号】•【施行日期】1992.01.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2年1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28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是:(一)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杀人、强奸、抢劫、爆炸、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重大盗窃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查禁、取缔吸毒、嫖娼卖淫、拐卖妇女儿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赌博、借封建迷信活动骗钱害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二)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防范措施,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

调解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三)向公民尤其是青少年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四)加强对流动人口、暂(寄)住人口的管理,加强对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以及重要物资仓库等要害部位的管理,加强对特种行业、劳务市场、文化市场的管理和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制度,推行社会治安责任制;(六)加强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妥善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云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全境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积极稳健的原则,并充分尊重业主的意愿,促进共享共治。

第二章物业服务提供者第四条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条件从事物业服务提供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经营资质;2.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3.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态度。

第五条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维护物业的安全和保洁,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2. 组织开展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工作;3. 搜集和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及时回应;4. 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沟通;5.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物业服务费,并遵循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的原则。

物业服务费应当用于物业管理相关的支出,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七条业主参与与监督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就物业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2. 制定和监督物业管理规约,维护共同利益;3. 对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八条业主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业主建立维修基金,用于维护和修缮公共设施。

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九条业主权益的保障机制云南省建立业主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业主权益不受侵害。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
正文:
----------------------------------------------------------------------------------------------------------------------------------------------------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0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学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表决权限,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出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结束——。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三合一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三合一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一、管理规定1.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2.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3.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时,做到文明、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4.遵守国家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或撤销备案手续,服从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5.定期开展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保安员1.所有保安人员须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2.保安员一律按规定申领保安员证,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3.依法享有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的权利;4.要求精通保安服务业务,熟悉法律政策,积极参加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保安服务1.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

2.安装监控设备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3.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4.保安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5.保安员不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6.保安员应依法履行保安服务职责:(1)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厂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2)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3)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4)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7。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单位的违法指令。

四、工作要求1.当班保安员必须穿戴统一服装与装备,仪表整洁,遇人遇事先敬礼,处理问题有礼有节;2.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严肃工作纪律;3.接到消控指令或是围墙报警,第一时间奔赴报警现场查看并即时回复记录;4.执勤过程中,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警惕各种可疑情况,预防案件及事故发生,力争做到万无一失;5.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台账,养成遇事记录并报告的工作习惯。

保安日常管理方案

保安日常管理方案

保安日常管理方案一、项目介绍(主要介绍项目的区域、物业的组成等情况,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调整,在此省略)二、保安服务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安行业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和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抓好保安队伍教育管理,不断完善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以一流的工作业绩、一流的服务质量、一流的作风纪律,出色完成安全保卫任务。

三、保安服务思路与策略1、管理理念倡导“管理和服务相结合,以服务为主”的理念。

在管理学中,管理和服务似乎是辩证的矛盾统一体,只有将两者有机的结合,方能实现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同步提升,并获得持续改进。

尤其是以提供安全服务为本的保安服务,其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服务合同赋予的权力和责任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实施对对公共秩序的管理。

没有管理,服务只是一名空话,服务要靠管理来实现。

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管理是手段,服务才是目的,管理的最终归宿是服务。

通过有效的管理,达到为业主、委托方服务的目的。

2、管理策划在全面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管理和服务两个中心为支撑点,为贵单位提供优质的管理和服务,来营造安全、舒适、方便的工作环境。

3、管理模式统一管理标准:严格执行公司有关标准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统一管理理念:“以人为本,服务为主,注重对各级保安员的关心、激励、挖潜,做到人尽其才,在外派保安员上则是以贵单位的服务为焦点,对贵单位的合理需求给予最大限度的满足。

统一服务意识:创新性、全方位的服务意识,想客户之未想,急客户之所急,通过不断创新服务内容、服务方法来满足不断转变观念和不断扩展需求的顾客。

统一管理目标:“接一客户,创一方文明,保一方平安,树一个品牌。

”我们将着力实施品牌战略和形象工程,进一步倡导我们管理实践中一直坚持的科学发展观,信守“服务第一、客户至上”的经营方针,通过专业精细化管理,确保区域安全,优美环境,从而提升品牌形象,达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良性循环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理条例云南省保安服务管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服务业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招用、聘用保安人员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分为下列两类:(一)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指经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有偿服务的企业。

(二)内部保安服务组织:指经公安机关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从事内部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或者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从事保安服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业的行业主管机关。

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保安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

第二章保安服务组织的设立和保安人员的招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

星级宾馆饭店、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和其他确需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

未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需使用保安人员的,应当向社会保安服务组织聘用。

第七条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保安服务组织的负责人熟悉保安业务,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二)有公安机关认可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章程或者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制度;(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报地、州、市公安机关批准,核发《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

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报地、州、市公安机关批准,核发《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品行良好,自愿从事保安工作;(二)被招用时,年龄为十八至四十五周岁;(三)身体健康,能胜任保安工作;(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五)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保安业务知识和技能。

受过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保安人员。

第十条招收保安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军队、武警部队的复员、退伍人员。

被招用的保安人员,必须经其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被招用的保安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在岗的保安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保安业务培训。

对保安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公安院校或者有条件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他单位进行。

保安人员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等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与被招用的保安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需要可以为保安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第三章保安服务组织及保安人员的职责第十三条保安服务组织的职责:(一)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维护客户或者本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管理保安人员,维护保安人员合法权益;(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保安人员的职责:(一)依法执行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任务;(二)保护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三)依照有关规定,查验出入执勤区域人员的证件和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四)做好执勤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事故的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发现犯罪分子,应当及时扭送公安机关或者保卫组织处理;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保安人员在制止犯罪活动过程中,遇有暴力抗拒,可以使用保安器械。

第十六条保安服务组织、客户单位、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员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七条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辱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三)敲诈勒索财物;(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五)罚款或者没收财物;(六)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和来源合法的财物;(七)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八)为客户或者本单位提供催款逼债等非法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安服务督察制度,对保安服务组织、保安人员的工作情况和纪律作风进行经常性督察,预防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

第二十条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建立保安人员的学习、训练、执勤、奖惩等管理制度,并报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训练,提高保安人员的素质,经常检查保安人员执行纪律、制度的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工作。

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保安人员奖惩的依据,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客户单位。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依法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

保安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劳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在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保安人员执勤,应当身着统一的服装,佩戴标志和保安人员工作证。

违者不得上岗。

第二十四条保安人员执勤,可以配备统一规定的保安器械和通讯、报警等设备,不得配备枪支、警械。

因执行押运钞票、贵重物品或者守护重点金融目标等勤务,需要临时配备枪支、警械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借用,执勤完毕必须及时归还。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保安人员应当遵守执勤纪律,文明执勤;上岗前或者执勤中,严禁酗酒;非执勤时间,不得携带保安器械外出。

第二十六条未经省公安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

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仅限于保安人员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和使用。

保安人员的服装、标志、工作证样式和保安器械种类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保安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二)抢险救灾,预防治安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保卫社会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三)在治安防范的其他方面成绩显著或者有较大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保安人员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事迹特别突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有关部门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或者从事保安服务的;(二)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招用、聘用保安人员的;(三)未经公安机关委托,擅自培训保安人员的。

公安机关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依法予以取缔;对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辞退擅自招用、聘用的保安人员;对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条保安服务组织、客户单位、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指使保安人员从事非法活动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对指使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或者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的;(二)社会保安服务组织不按规定将保安服务合同报公安机关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及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一至四倍的罚款。

非法持有或者使用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保安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吊销《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保安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行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以吊销其保安人员合格证;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吊销其保安人员合格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人员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保安服务组织,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重新申请,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