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127-128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7期
主题词: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申报 增值税 纳税人 公告 试点 税改 营业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5.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2 1 栏“ 简易 征收 办法计 算 的应纳税 额 ” 中。
( 二) 调整《 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 》 ( 附件 ) 内
容, 在“ 简易 计 税方 法 征 税 ” 栏 目中增设 “ 预 征 率 %” 栏, 用 于
派 遣 企业 参 加接 收企 业 股东 大 会或 董事 会 议等 活 动 , 均 不 因
该 活 动 在 接 收企 业 营 业 场所 进 行 而 认 定 为派 遣 企 业 在 中 国
一
、
经 财 政 部 和 国家 税 务 总局 批 准 , 适 用 财税 [ 2 0 1 2 ] 8 4
号 文件 , 计 算 缴 纳增 值 税 的 总机 构 试 点纳 税 人 ( 以下 简 称 总
四、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派遣企业应依法准确计算其取得
的所 得 并 据 实 申报 缴 纳 企 业所 得 税 ; 不 能 如 实 申报 的 , 税 务 机 关有 权按 照相 关规 定核 定其 应纳税 所得 额 。
五、 主 管税 务 机 关 应 加 强对 派 遣 行 为 的税 收 管 理 , 重 点
二、 关 于 总机构 纳税 申报事 项 ( 一) 总机 构 按规 定 汇 总 计算 的总 机 构 及其 分 支 机 构应 征 增 值税 销 售 额 、 销项 税 额 、 进 项税 额 , 填 报在 《 增 值税 纳税 申报表 ( 适用 于 增值 税一 般 纳税 人 ) 》 ( 以下 简称 申报表 主表 ) 及 附列 资料对 应栏 次 。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 、 应纳税额的填报。
( 三) 试 点 地 区分 支 机 构销 售 货 物 和 提供 加 工 修 理修 配 劳务 , 按 增值 税 暂行 条例 及相 关 规定 就地 申报缴 纳增 值税 的 销售额 、 销项 税 额 , 按 原有 关 规定 填 报 在 申报 表 主 表及 附列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标 签】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函﹝2013﹞147号【发文日期】2013-05-31【实施时间】2013-05-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的规定,为做好试点前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3年6月25日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兼有应税服务经营的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申报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 在2013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通过电子申报系统,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告知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增值税纳税申报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在2013年6月至8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上门申报的一般纳税人逐户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告知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包括:兼有应税服务经营的现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应税服务经营在国家税务局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无增值税税种登记的纳税人和新登记试点纳税人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的《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3,一式两份),即时审批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告知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尊敬的纳税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及其解读,自2021年8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以下简称整合申报),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为便于纳税人、缴费人快速了解申报表整合的主要内容,山东省税务局现将有关重点事项提示如下:一、适用《公告》的整合申报缴纳所属期《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二、整合申报的实现方式和填写指引为配合《公告》施行,山东省税务局近期组织了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2021年8月1日正式启用。
山东省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及电子税务局的纳税申报受理服务,均自2021年8月1日起同步提供整合申报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
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
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标 签】“营改增”试点【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3-06-19【实施时间】2013-06-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现将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减免税是指符合《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免税、减税、退税(不包括出口退税,出口免税)。
二、2013年7月31日(含)前,符合《规定》要求,已在地税机关享受营业税收优惠且未到期限的试点纳税人,需填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确认表》(见附件1),连同地税机关出具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
经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移送信息核对无误的试点纳税人,自备案之日起,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减免税。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三、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持本公告规定的申请资料(见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
其减免税管理仍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年第1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其他个人(指自然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无需备案。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享受的减免税政策属于审批类税收优惠。
(三)享受失业人员就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备案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确认表.doc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营业税增值税【发文字号】税总发[2016]3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6.03.08【实施日期】2016.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
为确保改革目标如期顺利实现,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动员,抓好组织保障确保工作机制到位(一)积极部署准备国务院正式批准改革方案前,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握好对内、对外工作的节奏和力度,主动稳妥地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在第一时间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工作部署,传达全面推开营改增的精神和要求,动员税务干部积极参与改革,振奋精神,提气鼓劲,不懈怠、不畏难,勠力同心,攻坚克难,全力决胜营改增最后一役。
(二)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发挥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对相关营改增工作负全责,一把手负总责,在全面推开改革试点的各个关键节点,都要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解决前一阶段出现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内容,牢牢把握改革工作的大方向。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在营改增准备工作中,要加强部门职能整合,完善工作机制,统一扎口管理。
主要领导靠前指挥,根据《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全面推开营改增任务分解表》(见附件),结合实际进行梳理和细化,统一时间节奏、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操作标准、统一质量控制。
按改革目标倒排工期,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任务逐条分解到岗、责任到人,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实到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处理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处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鲁国税函[2014]140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处理的通知(鲁国税函〔2014〕14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办理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种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签署完财税库银三方协议,主管国税机关完成协议相关内容的系统软件维护;在5月31日前签订协议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须在2014年6月15日前签订协议并完成相关维护工作,以确保营改增正式实施后纳税人税款的正常入库。
协议签订流程及工作要求不变。
(二)电信业改征增值税后,税收收入级次保持不变,与原营业税收入级次相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一)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1、试点纳税人填写《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未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1.此类试点纳税人填写《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同时应提供认定其他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并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征管衔接相关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5.16
【实施日期】2014.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征管衔
接相关事宜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要求,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为确保全省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试点纳税人征管衔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电信业范围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
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申报期(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7.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四)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4年5月1日)废止。
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项”和附件1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
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清 算 机 构 从 发 卡 机 构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发 票上 记 载 的发 卡行 服务 费 , 一 并计入 清
3 %和5 %的征收率 , 分别填 写在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报 表 》( 小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 第
二、 建 筑 企 业 与 发 包 方 签 订 建 筑 合 同后, 以 内部 授权 或 者三 方 协议 等方 式 , 授权 集 团内其他纳 税人 ( 以下 称 “ 第 三
税专 用 发 票试 点 范 围 。 月销 售 额 超过 3 万
具 的增 值税 扣 税 凭证 , 仍按 《 国 家税 务总 局 关于 调 整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抵 扣期 限有
商户 开具 增 值税 发 票 。 七、 纳税人2 0 1 6 年5 月1 日前 发 生 的 营 业税 涉 税 业 务 , 需 要 补 开 发票 的 , 可 于
2 0 1 7 年1 2 月3 1 日前 开具 增 值 税普 通 发 票
方 ”) 为发 包 方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 并 由 第 三
方直接 与发包方结 算工程款 的, 由第 三 方 缴 纳 增 值 税 并 向发 包 方 开具 增 值 税 发 票, 与 发 包 方 签 订 建 筑 合 同 的 建 筑 企 业 不缴 纳增值税 。 发 包 方 可 凭 实 际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的 纳 税 人 开具 的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算 机 构 的 销售 额 , 并 由 清 算 机 构 按 照 此
销售 额 向收 单机 构 开具 增 值 税发 票 。
2 栏 和第 5 栏“ 税 务机 关 代 开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不含 税 销售 额 ” 的“ 本期数” 相 应 栏 次 中。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119【发文字号】鲁国税发[2016]11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7.05【实施日期】2016.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11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经打响第三场战役,进入全面推开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阶段。
为确保全面实现李克强总理提出的所有试点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税制改革要求,更好地推进各项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20项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秉承“干在实处、追求卓越”的山东国税精神,增强打赢营改增第三场战役的雄心、匠心和决心,以“四个全力以赴”为重点,精益求精、再接再厉,明确分工、细化措施、有序推进,把握好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确保实现申报率100%、申报准确率100%、入库率100%的目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力以赴确保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持续推进(一)全面掌握试点纳税人基本情况。
依托营改增税负分析数据成果,在对试点行业的户数变化、发票开具、进项结构、税收实现、税负增减等各类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全面掌握各行业试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二)深入开展试点运行情况分析。
密切跟踪试点纳税人的发票开具、纳税申报及试点政策执行情况;实时监控发票供应、发票代开、申报受理、纳税服务、系统保障等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细致开展试点行业税负分析。
严格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工作要求,采用点面结合的方法,全面跟踪4大行业及其细分小行业的税负变化情况;落实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加强与样本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做到企业经营情况说得清、税负增减讲得明、变化原因摸得透、应对建议提得准;对税负变化异常的企业和行业,要从税制特点、政策变化、征管状况、经营管理、投资周期等多个角度全面分析原因,帮助纳税人找出问题根源,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面临的问题。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鲁税一[1994]51号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鲁税一[1994]51号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经全省税政业务会议讨论研究,现检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1.建筑业的纳税地点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精神,我省建筑业纳税地点具体规定如下:①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工程、修缮装饰业务和其他工程作业,在应税劳务发生地,即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实行总包和转包形式的,由总承包人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②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对整个工程跨省、某一施工企业承包的一段工程未跨省的,应在该段工程所在地纳税。
③省内或省外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我省跨省(地)或跨县(市、区)工程,为便于征管,确定在施工工程的结算地缴纳营业税。
整个工程跨市(地)或跨县(市、区)但某段不跨市(地)或不跨县(市、区)的,按第②条精神执行。
2.计税依据中成本利润率的核定问题根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结合我省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定价中成本利润率的核定情况,营业税计税依据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成本利润率为5%。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及娱乐业的成本利润率10%。
3.关于金融企业销售金融业务凭证的征税问题对金融企业销售支票、汇票等凭证,可比照邮政部门销售邮政电信物品、集邮商品随其业主征税的规定精神执行,即对其销售收入合并金融保险业务收入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佚名
【期刊名称】《商业会计》
【年(卷),期】2017(0)9
【摘要】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总页数】1页(P2-2)
【关键词】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自产货物;安装服务;混合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J], 国家税务总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J], 国家税务总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J],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
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J], 国家税务总局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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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人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
值税收人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23
【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3]11号)有关规定,为理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制定本过渡方案。
【总页数】2页(P1-2)
【关键词】山东省人民政府;收入划分;增值税;试点;调整;印发;税收;财政体制改革【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2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J],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J], ;
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下增值税收人划分变动过渡方案的通知 [J], ;
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人划分过渡方
案的通知 [J], ;
5.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以下增值税收人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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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
事项的公告
【标 签】税收优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优惠,营改增税收优惠,营改增,备案管理【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6-04-07
【实施时间】201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称《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下称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改征增值税后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4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可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试点纳税人可以登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税收专题”—“聚焦2016营改增试点工作”—“营改增纳税人信息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具备税收优惠资格的,不需重新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继续享受《通知》规定优惠政策。
三、未查询到税收优惠资格信息的试点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通知》附件3)要求的,应提供《增值税过渡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详见附件1)所列资料,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2)或《税务资格备案表》(详见附件3),加章单位公章(印鉴)后,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税务资格备案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一份。
为减少办税时间,建议试点纳税人自行下载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并加章单位公章(印鉴)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
四、下列免税项目不需要备案。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3.其他个人转让著作权;
4.其他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5.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其他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6.月销售额3万(含本数)以下的小规模试点纳税人;
7.其他不需备案项目。
本条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五、除不需要备案的增值税优惠项目,试点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
六、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过渡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税务资格备案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7日
关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减轻试点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是2016年4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在
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可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利于政策延续。
二是试点纳税人可以登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具备税收优惠资格的,不需重新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继续享受《通知》规定优惠政策,减少纳税人备案手续。
三是未查询到税收优惠资格信息的试点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要求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