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国计民生 回应社会关切——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回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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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用,保障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国家安全和大局稳定,促进法治湖北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切实增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落实刑事诉讼法定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职能,开展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依法指控证明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为人民监督 受人民监督——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综述

为人民监督 受人民监督——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综述

定了 《 检察官出席刑事法庭的基本评 议 要求 》 等公诉工作规范减 市规划执 法检查 中,检查组发现松 江比华利花 园内 53 3 幢别墅中 1 3 幢搭有违章建 7 筑, 占近 13 /。在市人大常委会 的推动 下, 区政府有关部 门 “ 重拳 出击”, 仅

主任龚学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 。
“ 些 监督项 目贴近 全市 点工 这 重
人 民检察院配合专项调研 的要求 , 制
接受市民监督 “ 打开 了一扇窗” 。利用 信息技术 ,常委会进一步增强了工作
作, 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 常委会组成人 员也比较熟悉,能提 出不少 中肯的意
见 和建 议 ,增 强 了人 大 常 委会 监督 工 作 的针 对性和 实效 性。 ”市人 大常 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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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监督
■陈余泓
受人民监督
市十二届人 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综述
20 年 8月 2 06 7日, 十
届全 国人 大常 委会第 2 3
次 会议 审议 通 过 了《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各级人民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监 督 法》 。据专 业人 士分 析 , 监 督 法 具 有 三 个 鲜 明 的 特 点 :将社 会 关注 的 热点 作
观这 些 重 点监 督项 目,都 与上海 经 济
些关 系 改革 发 展稳 定 大局 和群 众 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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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和农村合作 医疗等项 目,都 曾走进 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 视野”。
监督锁定社会热点
市 十 二届 人大 常 委会
在开局 之 年就 十分 重 视专 项工作 监督 。2 0 年 年度 03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六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5月29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常务委员会依法实施的监督具有法律效力,被监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监督。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依法履行职责。

常务委员会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根据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多念“民生经”,常打“监督拳”——湖北省枣阳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民生纪实

多念“民生经”,常打“监督拳”——湖北省枣阳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民生纪实

21 00年 ,枣 阳市人 大常 委 会
施方案》 中明确提出评议 的主要
内容 是 办 理 市 政府 “ 件 实 事 ” 十 情
况 , 企业 和人 民群 众 服 务 情 况 , 为
在制定工作要点时 ,尽可能多地
把 涉 及 民 生 的 有 关 内容 列 入 其 中 。提 出要 对 通 村 公 路 管 理 和 养
的 《 水污染 防治法》贯 彻执行情
况 、主 河 道 及 其 支 流 水 质 达标 排
放情 况 、沿 河 两 岸 污 染 源 治 理 达
三、 围绕 民生问题进行 专项视察
标 排放 情 况 进 行 了视 察 。针 对 存
在的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 的各位
主任 和 委 员们 纷 纷 提 出 了解 决 办
检验 《 湖北 省雷电防御灾害
条 例 》 彻 执 行 情 况 。6月 2 贯 5日 , 市 人 大 常委 会 部 分 委 员 到 市 气 象 局 视 察 《 北 省 雷 电 防御 灾 害 条 湖
真做好准备落实工作 。
调查组 ,各调查组邀请 在枣阳市 二、 围绕 民生闻题开展 专项工作评议 的湖北省 、襄 阳市人大代表和部
分 市 民代 表 , 深入 到市 直 单 位 、 镇 ( 事处 、 发 区 、 理 区 )企 业 、 办 开 管 、 21 00年 l 至 1 0月 2月 下 旬 ,
常委会 以监督 民生为己任 ,充分
发挥 监 督 职 能 , 主动 出击 , 多措 并 举 ,督 促 市 政 府及 其 部 门 大 力建 设 民生 工 程 ,解 决 了人 民 群众 生 活 中 的一 系 列 困难 和 问题 ,促 进 了 和谐 社 会 建 设 ,得 到 了 社 会 各 界 的广 泛肯 定 。

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

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

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三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三号《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权限和人员管理第三章审计方法和程序第四章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第五章指导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增强审计监督整体效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数据资产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绩效管理等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防范风险、提质增效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足经济监督定位,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协同联动机制,保障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统一指导和监督。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武政〔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武政〔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工作统筹,科学制订办理方案。

各责任单位要系统谋划所承办的责任事项,特别是牵头单位(无牵头单位的,责任单位即为牵头单位,下同)要统筹相关责任单位科学制订具体工作办理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实行清单管理,形成工作闭环。

各牵头单位于2024年2月8日前,将办理方案和督办工作人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填报样式见附表1、2)。

二、强化责任落实,高效推进办理工作。

各责任单位要建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承办处室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作风、提效能、抓落实。

对于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责任事项,牵头单位要研究建立市级层面调度推进机制,必要时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统筹协调,破解难题、合力推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硬账硬结。

三、强化督办协调,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纳入市级绩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责任单位要将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目标管理,确保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从2024年第二季度起,各牵头单位要在每个季度第1个月20日前,将责任事项完成情况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报送式样见附表3)。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每季度梳理汇总形成办理情况报告按程序报审,并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各项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暗访督查,对责任落实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成效的予以通报,并反馈市考评办,作为各责任单位年度考核依据。

人大监督问题调研报告

人大监督问题调研报告

人大监督问题调研报告[模版仅供参考,切勿通篇使用]人大监督问题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监督法的贯彻实施和人大制度的不断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都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依法履行监督职能。

但从目前县区人大工作的现状和作用发挥看,监督议题的选择与确定仍然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在一些方面还有不完善的地方。

笔者认为,现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认识不清。

监督议题是地方各级人大履职行权的“路线图”和总纲目,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载体。

监督议题选择的好不好、确定的议题质量如何?不仅关系到人大监督的方向和重点,更决定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人大在选择确定年度监督议题的问题上,思想认识不统一,原则把握上有偏差。

有的思维观念陈旧落后,把常委会、主任会和专项审议与专题调研混为一谈,概念不清,选题不准,监督议题、调研议题、工作安排“一锅烩”,“胡子眉毛一把抓”;在征集遴选年度监督议题时,有的视野不宽,仅仅局限于人大相关工委对口联系部门工作的“小圈子”,把议题选择作为履行工作程序而已,既不重视汇集民意,又不严格依法筛选,甚至不动脑筋,等着上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好监督议题后,再“依葫芦画瓢”,盲目性较大;有的仍然习惯按以往传统做法,年度议题由人大各委室提出,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即可。

对于选择的监督议题程序上是否合法?确定的听审议题是否和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合拍?是否关系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否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考虑的不深不细。

二是定位不准。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一府两院”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县区人大主要应围绕“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要求报告的专项工作来选定监督议题。

但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每年在选择监督议题时,定位不准,有的把本不属于人大职权范围的内容纳入人大监督范畴,只满足一般常规性的工作审议,忽视对政府依法行政和专项工作监督,或只重视对公、检、法、司机关小范围内司法监督,忽视对社会关切、群众反映强烈、事关国计民生的热难点问题的法律监督;有的年度监督计划,既不安排专题辅导和法制讲座,不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找不准法律切入点和工作结合点;监督的内容不是区域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甚至一些地方人大主次颠倒,各自为政,绕开“一府两院”监督对象,直接把基层社区、乡村、企业、学校一些工作错误地纳入常委会视察听审议题,盲目进行监督,造成监督“错位”、“越位”,这样的结果,势必会消弱人大职能定位,造成人大工作偏离方向,权力机关的地位下降,给监督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人大监督问题调研报告

人大监督问题调研报告

人大监督问题调研报告人大监督问题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监督法的贯彻实施和人大制度的不断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都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依法履行监督职能。

但从目前县区人大工作的现状和作用发挥看,监督议题的选择与确定仍然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在一些方面还有不完善的地方。

笔者认为,现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认识不清。

监督议题是地方各级人大履职行权的“路线图”和总纲目,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载体。

监督议题选择的好不好、确定的议题质量如何?不仅关系到人大监督的方向和重点,更决定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人大在选择确定年度监督议题的问题上,思想认识不统一,原则把握上有偏差。

有的思维观念陈旧落后,把常委会、主任会和专项审议与专题调研混为一谈,概念不清,选题不准,监督议题、调研议题、工作安排“一锅烩”,“胡子眉毛一把抓”;在征集遴选年度监督议题时,有的视野不宽,仅仅局限于人大相关工委对口联系部门工作的“小圈子”,把议题选择作为履行工作程序而已,既不重视汇集民意,又不严格依法筛选,甚至不动脑筋,等着上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好监督议题后,再“依葫芦画瓢”,盲目性较大;有的仍然习惯按以往传统做法,年度议题由人大各委室提出,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即可。

对于选择的监督议题程序上是否合法?确定的听审议题是否和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合拍?是否关系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否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考虑的不深不细。

二是定位不准。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一府两院”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县区人大主要应围绕“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要求报告的专项工作来选定监督议题。

但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每年在选择监督议题时,定位不准,有的把本不属于人大职权范围的内容纳入人大监督范畴,只满足一般常规性的工作审议,忽视对政府依法行政和专项工作监督,或只重视对公、检、法、司机关小范围内司法监督,忽视对社会关切、群众反映强烈、事关国计民生的热难点问题的法律监督;有的年度监督计划,既不安排专题辅导和法制讲座,不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找不准法律切入点和工作结合点;监督的内容不是区域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甚至一些地方人大主次颠倒,各自为政,绕开“一府两院”监督对象,直接把基层社区、乡村、企业、学校一些工作错误地纳入常委会视察听审议题,盲目进行监督,造成监督“错位”、“越位”,这样的结果,势必会消弱人大职能定位,造成人大工作偏离方向,权力机关的地位下降,给监督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问答间彰显监督伟力——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纪实

问答间彰显监督伟力——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纪实

问答间彰显监督伟力——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纪实作者:丁爱萍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4年第13期丁爱萍“围标、串标以及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时有发生,如何使公共资源交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收费养人,乱罚款、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增加了企业负担,相关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加以解决?”“部分事项虽然取消审批,但有的地方又设定了登记、备案、审定、年检等诸多条件,实质上是变相行政审批。

请问省政府怎么解决?”……5月27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一个个重大而尖锐的提问,抛给了应询的17个部门负责人。

这是一场依法代表人民行权的对话,13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工委成员及省人大代表泼辣发问,应询答问人虚心坦诚,直面问题,一一认真回应。

疑问在询问中化解,共识在互动中形成。

助力优化发展环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改善湖北经济发展环境,实现跨越式发展,201 2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条例,当年12月1日施行。

这是用法规“硬措施”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从制度层面保障发展环境优化的一项重大举措。

为推动条例的深入贯彻落实,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公正严明的司法环境、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建设。

2013年4月至8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就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9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执法检查组关于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审议意见转省政府研究处理。

询问是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行跟踪监督,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监督工作计划中,明确将听取省政府关于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2014年初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并成立了领导小组、工作专班,明确了责任分工。

一次关注国计民生的“创新型”视察——记湖北省政协关于药品价格情况常委视察

一次关注国计民生的“创新型”视察——记湖北省政协关于药品价格情况常委视察

已连续 对药 品下 了 2 7道 “ 价令 ” 各 降 ,
地 也 采 取 了 一 系 列 措 施 抑 制 药 价 虚 高 ,但 药 品 价 格 问 题 仍 没 有 得 到 很 好
以治 好 的 病 人 , 只 能 转 诊 到 市 级 医 院 , 从 而 增 加 了病 人 的 经 济 负 担 。 院 病 人 住
杨松 主 席认 为 ,党 委政 府 工作 的 中心
就 是 政 协 工 作 的 中 心 ,政 协 工 作 就 是 要 紧 扣 党 政 所 想 、 众 所 盼 , 能 因 为 群 不
是难 题 就 回避 。要 以此 次 常 委视 察 为
切入 点 , 研 究解 决 民生 问题 、 进做 为 促
题 。今 年 8月 2日至 5 日开展 的 湖 北 省 政协 常委 “ 于我 省药 品价格 问题 ” 关 视
性强 、 职能 力强 的 专家 学 者 . 括省 履 包 政 协 相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主 任 、部 分 长 期 从 事 医 药 卫 生 工 作 的 领 导 干 部 、 药 品 生 产 和 流 通 企 业 的 企 业 家 、长 期 从 事 医务 工 作 的专 家等 参加 视 察 活动 。视 察地 点 鄂州 市是 我 省唯 一 被列 入 国家 公立 医 院改 革试 点 的 1 7个 城 市 之 一 。 黄石 市 的 医药 生 产 企 业 较 为 集 中 , 视 察 团邀请 驻 鄂州 、黄石 从 事 医药 卫生
今 年 3月 ,省 委 副 书 记 杨 松 同 志 参 加完 全 国“ 会 ” 汉后 , 尘 未 解 , 两 返 风
即以省政 协 主 席身 份 ,率 省 政协 及 办
公 厅 主要 负 责 同 志 走 访 省 级 各 民 主 党
构 等 多个 环节 。 国家 医疗 卫生体 制改 是

湖北人大常委会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人大常委会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人大常委会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六十九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人大常委会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六十九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出修改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省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联络组负责人”。

二、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修改为“《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三、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并对该条第二款作相应调整。

四、对《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作出修改将第三十四条中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投工投劳。

”六、对《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方可在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内,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正文:----------------------------------------------------------------------------------------------------------------------------------------------------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2000年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范围第三章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一节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二节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第三节审查规范性文件第四节执法检查和视察第五节督促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六节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第七节重大违法案件监督第八节评议第九节质询第十节特定问题调查第十一节撤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人大常委会监督中的重要日常工作。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与监督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人大常委会依法实施的监督具有法律效力,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监督。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1.05•【字号】•【施行日期】1990.01.0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1989年12月28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1月5日颁布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的职责范围第三章监督的形式和程序第四章监督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对各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施监督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靠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权,通过实施监督,支持和促进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受监督的机关应当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自觉地接受监督。

第二章监督的职责范围第五条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实施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三)本级人民政府是否认真执行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文件及其司法活动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机关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具体应用的解释是否正确;(六)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其他重要文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七)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举或者罢免、任免、撤换、撤销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八)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九)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22年)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22年)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5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一十五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01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依法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绩效,充分发挥预算在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特作以下决定:一、加强全口径审查。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依法审查监督,坚持聚焦重点,实现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全覆盖,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

主要内容是:(一)一般公共预算。

支出总量和结构与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匹配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等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

基金项目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况;支出预算保障特定公共事业发展、保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定【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29【实施日期】2017.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二十六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定(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和加强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工作的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常务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依法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统称司法机关)以及人民政府的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机关(以下统称具有司法职能的机关)的司法工作实施监督,支持司法机关和具有司法职能的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处理对司法工作监督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务司法专工委)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具体事务。

三、常务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二)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三)贯彻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其他重大改革的部署的情况;(四)司法机关、具有司法职能的机关之间相互配合及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和落实的情况;(五)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六)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七)办理常务委员会依法转办、交办、督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情况;(八)错案及重大司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九)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情况。

守护老百姓的“钱袋子”——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

守护老百姓的“钱袋子”——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

守护老百姓的“钱袋子”——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作者:丁爱萍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7年第2期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了又犯,年年审年年犯。

为了督促破解这个老大难问题,自2015年起,凡经审计查出存在突出问题的省直部门,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计整改报告时,同时报告本部门有关问题整改情况,接受人大监督。

实践证明,此举既强化了人大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跟踪督办力度,维护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增强了被审计单位规范预算管理的主体责任意识,有助于解决单独依靠审计部门督促整改难度大的问题,促进了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201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以“满意度测评”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监督,这种监督方式更加直接有力。

这是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湖北省委“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实效”要求,在监督实践中的创新之举,也是进一步提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有益尝试。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如何?现场满意度测评说了算2016年12月1日下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任振鹤副省长代表省政府作了关于201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省民政厅厅长彭军、省卫计委主任杨云彦、省林业厅厅长刘新池分别作了关于2015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在听取报告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正襟危坐,神色凝重,有的在会议资料上认真做出标注。

“对这四个报告我们不仅要仔细听,认真想,还要找问题,看不足,最终才能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做出准确、客观的评价。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次会议前的交流中形成了这样的共识。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的规定,今天采取电子测评系统进行满意度测评。

首先请工作人员宣读电子测评系统使用方法……下面分别进行测评:现在对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请按测评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李春明主持测评。

借东风抓机遇促发展——湖北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实施意见解读

借东风抓机遇促发展——湖北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实施意见解读

借东风抓机遇促发展——湖北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实施意见解读作者:张辉,郑轩来源:《湖北政协》 2017年第8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协商民主和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部署新要求,为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全国政协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创新发展的力度前所未有,以双周协商座谈会为代表的各项协商工作亮点纷呈、成效显著,开创了人民政协事业新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强调:“要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

”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

今年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这是党中央颁发的第一个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专门文件,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上取得的重大成果。

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十二届全国政协最为突出的工作亮点之一。

今年上半年,全国政协聚焦“实施精准扶贫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开展监督性调研,取得重要履职成果。

中共湖北省委对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高度重视,把制定出台实施意见纳入我省今年重大改革项目。

省政协精心谋划,张昌尔同志高度重视文件起草工作,组织精干力量,吃透中央文件精神,学习吸收外省和省内各地成果经验,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数易其稿,经省政协党组会议审议后上报省委同意,省委办公厅印发了我省《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8月15日,《实施意见》专场新闻发布会在汉举行,省政协新闻发言人对文件进行了详细解读。

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协商式监督发言人指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谱写新时代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湖北篇章——湖北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聚焦湖北高质量发展建言献计

谱写新时代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湖北篇章——湖北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聚焦湖北高质量发展建言献计

谱写新时代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湖北篇章——湖北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聚焦湖北高质量发展建言献计作者:毛丽萍来源:《湖北政协》 2019年第1期2018年4月24日至28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长江经济带发展和经济运行情况,并发表重要讲话,在新时代湖北省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

新形势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关键是要正确把握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自我发展和协同发展的关系,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加强改革创新、战略统筹、规划引导,以长江经济带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8年5月15日,中国共产党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决定》。

紧跟中央和省委部署,5月底,湖北省政协印发《中共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决定〉的实施意见》。

2019年1月13日,湖北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召开。

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以饱满的参政热情,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湖北行动建言献计。

毫不松懈把“大保护”摆在“压倒性位置”“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包括:沿江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整治、非法码头整治、非法采砂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沿江企业污水减排、磷石膏污染整治、固体废物排查、城乡垃圾治理。

2018年,是湖北省打响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的第一年。

目前战役已取得初步成效,长江有净水,沿岸有绿意。

然而,十大标志性战役,个个都是“硬骨头”。

湖北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期间,党派、界别及专委会集体提案继续聚焦长江生态大保护,提出建议。

湖北省拥有最长的长江岸线。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2016年9月1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切实提高常委会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省委关于完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重点部门单位整改情况的报告,以及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审计工作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应当纳入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及时制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实施方案,经主任会议确定后,印发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单位。

第五条财经委、预算工委可以受常委会委托提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就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研。

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研工作。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1.14•【字号】•【施行日期】200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01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为了依法加强省本级(以下简称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加强和改进省级预算编制工作。

省人民政府要科学预测预算收入,提高编制省级预算的准确性,确保收支合法、真实。

省财政部门和省直其他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细化预算科目,编制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提高预算透明度。

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

二、加强和改进省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

省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有关省级预算编制工作情况。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省财政部门应将省级预算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报告,并向省财政部门通报。

省财政部门应在7日内书面报告采纳情况。

省财政部门提交初步审查的省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和材料包括: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科目列到类、款的预算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总表,省直一级预算单位收支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加强和改进预算审批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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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预算监 督网络 中心 ,对 湖北 省人 大预 决算审查监督工作作出高度评价 。
党 的十查 监督 ,监督 法、预算 法等法 律也规 定加 强对政府 全 口径预算 决 算 的 审 查监 督 。2015年 1月 29目, 对 于湖 北省 人大预 算监督 工作 来说 ,是 一 个颇 为特 别的 日子 ,料峭 春寒 夹杂丝
财 经委组 成 人员到 各地调 研 时欣喜 地发 题调研报告 。“全省上下深入贯彻党中央、 比一步走得更加厚重 。
现 ,黄石 市实 行零 门槛 、零收 费 ,减 免 国 务院和 省委 、省政府 决策 部署 ,突出
电脑 桌面 右下 角 图标一 闪一 闪,弹
收 费 1亿 元 ,黄 冈市行 政 审批 事项精 简 重 点,抓住 关键 ,扎实推 进供给 侧结 构 出 “某 单位项 目经 费执行 进度监 测 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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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 ,成 为全 国省级 行政 审批 事项最 少 届人 大常委 会第 二十九 次会议上 作 关于 下核实属实 ,即可向该单位 “讨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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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深 化供 给侧结构 性 改革工作 情况 的 这 是 2015年 11月列席 湖 北省 十二 届 人
“优 化 经济 发展 环境 只有 进行 时 , 报告 ,报 告较 好地 回应了省 人大 常委 会 大 常委 会第十 八次 会议 的省人 大代表 ,
专题 询 问。连续 3年对发 展环 境开 展监 督,通过 持 续发 力,保证 环境 改善 取得 实实在 在的成效。
全 省工作 的大局就 是人大工作大 局, 全省工作 中心就 是人大工作 中心 。5年 来, 湖 北省 人大常 委会 始终秉 承正 确监督 理 念 ,各项职能的履行紧贴全省工作中心 , 与 省委 的重 大工作 部署 同步 展开 ,使人
聚 焦 国 计 民 生 回应 社 会 关 切
湖北省 卜_j▲届人大常 委会监督工作 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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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 在路 上 。”人大 监督 不打 白条 ,不 专题调 研组 提出 的意见和 建议 。为继 续 在省 人大预算监督 网络 中心看到 的一幕,
见实 效不 收兵 。2014年 5月召开 的湖北 推动具 体工作 落实 中体现对 省政 府 中心 省 直机 关、省属高 校等 支付信 息一 目了
省十 二届 人大 常委会 第九 次会 议,听取 工作的 真支持 和真监 督 ,在 推动重 点工 然 ,并实 时监控 预警 。2016年 4月,时
幅 度 为 60.8%,湖北 省 直部 门实行 了 审 性改革 ,取得了阶段 『生成效 ……”7月底 , 预警 ”信息 ,轻点 鼠标 , “某项 目在本
批职能 、审批人员 、审批事 项 “三集 中” 湖北省 政府 副省长 周先 旺在湖北 省十 二 季度 未执行 ,与预 算安 排不符 ”。如线
大 工作 更有 作 为、更 富成 效——积 极 探 厅随 后进行 深挖 细查 ,先 后对该 厅立 案 丝袭 人寒意 。上午 8时 ,湖 北省 人大常
索 新常态 下 监督 的有效 途径 ,助推 “稳 9人 ,其 中 已有 2名 厅 级干 部 、5名 处 委 会办公 厅大 楼一楼 “预算 监督 网络 中
和 审议 了省 政府 关于执 法检 查及落 实审 作 落实 中形 成合 力,11月初 ,湖 北省人 任全 国人大 常委会 委员 长张德 江视 察湖
议意 见研 究处 理情况 的报 告 ,并开 展 了 大常委 会组 成 4个督 导检查 组 ,组 织人 北 省人大 常委会 机 关,专程考 察了 省人
大 代表对 全省 深化供 给侧结构 性 改革工 作进行现场视察 。
守护 老百 姓的 “钱袋 子 ”
“对 省直 某厅 宁某滥 用职 权 、受 贿 案 ,法院以 受贿 罪、挪用 公款 罪判处 宁 某有 期徒刑 七年 六个 月;某厅给 予其 行 政开 除处 分 (同时开 除党籍 )。省监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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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民 与 法 治 l 201 8.3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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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工抓落 实 。2014年年初 ,湖北 省人大 问题和 重点环 节开展 了调研 ,。形 成了专 的履职步 伐 ,一 步 比一步 艰难 ,但 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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