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旅游纠纷司法解释de 解读
新规剑指旅游业霸王条款 最高法院出台旅游纠纷司法解释,专家为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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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是 如果 由于 交 通 工 具 延 误 导 致 合 同 不 能 按 照 约 定 履 仃 , 者 或 改 变 了 旅 游 行 程 , 生 了 需 要 退 费 的情 况 , 游 者 请求 旅 游 经 产 旅 营者 退 还 实 际发 生 的 费用 , 民法 院 应 支持 . 人 . 在 旅 游 团 开 展旅 游 活 动 的过 程 , 常 遇 到 的 交 通 丁 具 延 误 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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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游财物被盗如何找旅行社理赔
跟团游财物被盗如何找旅行社理赔跟团游的时候在导游安排好的大巴或者是住宿的酒店,也有可能是一些购物商场,发生了财务丢失的现象,被小偷偷走,那么跟团游财物被盗如何找旅行社理赔?旅游途中贵重物品丢失,找谁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游客出行的物品可以分为随身物品及行李物品,随身物品及行李物品丢失的责任承担:1、随身物品。
主要包括: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旅行社对游客的随身物品无保管义务,若这类物品丢失,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当提示游客随身携带,不要放入行李物品中。
若旅行社之前没有进行警示,则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2、行李物品。
旅行社代管游客的行李物品属于合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的范围应当“与合同目的密切相联系”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指出了适用规则:第一、合同明确约定了旅行社对于游客的行李物品负有保管责任的,若发生行李物品丢失,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行李物品在飞机、火车、轮船上丢失或损毁的,由铁路、航空等部门依据《民用航空法》《铁路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因此,在旅途中,若物品丢失了,首先应该要证明该物品确实是在旅行社保管的范围内丢失的,若涉及贵重物品的,则还应该证明旅行社并没有尽到警示义务,导致贵重物品没有随身携带而丢失。
掌握这些旅游意外安全小知识对于外出旅行如何防止财物被盗也是有一定的帮助,要多关注。
转【旅行社和旅客之间的法律责任】
转【旅⾏社和旅客之间的法律责任】⼀、旅⾏社与游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游客是旅⾏社的服务对象。
在组团旅游中,旅⾏社与游客之间据以建⽴法律关系的纽带是旅游合同。
虽然我国《合同法》并未对旅游合同作出规定,但基于合同⾃由原则,旅⾏社与游客之间建⽴的旅游合同关系仍然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在旅游合同中,旅⾏社的核⼼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以特定的⽅式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
应当说明的是,保障游客⼈⾝和财产安全是旅⾏社最为基本的合同义务,是旅⾏社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前提。
即使旅游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旅⾏社亦应承担这⼀义务。
其他协助旅⾏社履⾏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机构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它们基于与旅⾏社之间的合同关系,代旅⾏社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
它们与游客之间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因此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时,游客或其近亲属可以追究旅⾏社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基于我国法律关于责任竞合的规定,如果游客或其近亲属追究了其中的⼀种责任(如违约责任)并获得赔偿,就不能再要求旅⾏社承担另外⼀种责任(如侵权责任)。
⼆、旅⾏社向游客承担违约责任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所谓违约责任,是指旅⾏社违反旅游合同的约定时,依照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等法律、⾏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向游客承担的法律责任。
⽆论旅⾏社违约,还是旅游辅助服务者违约,在法律上都视为旅⾏社的违约⾏为,应当由旅⾏社向游客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辅助服务者⽆须承担。
我国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遵循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合同当事⼈违反了合同约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论其主观上有⽆过错。
因此,旅⾏社不能以⾃⾝没有过错为理由进⾏抗辩,拒绝承担责任。
在旅⾏社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社、并且游客也同意转让的情况下,如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伤亡事故,应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确定责任归属,即转让的旅⾏社先⾏承担违约责任,再⾏向受让的旅⾏社追偿。
最高院发布 合同编司法解释 典型案例
最高院发布合同编司法解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合同编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如下:
1.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 某通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3. 某甲银行与某乙银行合同纠纷案。
4. 某旅游管理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案。
5. 某控股株式会社与某利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这些案例涵盖了房屋租赁、房屋买卖、银行合同、旅游管理等多个领域,旨在为法官审理相关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导,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和秩序。
旅游纠纷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服务质量不高等原因,旅游纠纷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9年7月,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预订了某旅行社提供的三日游产品,行程包括游览名胜古迹、品尝当地美食、体验民俗风情等。
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夫妇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较差;2. 导游服务质量不高,对景点介绍简略,且存在误导游客的情况;3. 部分景点门票价格虚高,导游未提前告知;4. 餐饮安排不合理,部分餐食质量不佳。
旅行结束后,张先生夫妇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严重问题,遂向当地旅游投诉受理中心投诉。
经调解,旅行社退还了部分费用,但张先生夫妇对调解结果不满意,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旅行社作为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同时,旅行社提供的部分服务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3. 侵权责任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因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游客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法律建议1. 游客方面(1)在预订旅游产品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服务内容、价格、行程安排等;(2)在旅行过程中,如发现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与旅行社沟通,要求解决;(3)如旅行社未妥善解决,可向当地旅游投诉受理中心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3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对旅游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着力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加快建设旅游强国,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是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传承弘扬中华文化、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加强国际文化交流的重要领域和载体。
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对于服务美好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构筑精神家园、展示中国形象、增进文明互鉴,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场发展迅速,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旅游纠纷案件呈持续增长态势。
旅游纠纷具有民生性强、点多面广、异地发生率高、责任主体多元等特点,需要依法及时有效处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审判与行政调解、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及时、有效化解旅游纠纷,依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助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当前旅游市场常见多发纠纷的具体情况,发布5件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法治宣传,引导景区依法规范管理、游客依法维权,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促进安全旅游、文明旅游,维护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
我国生态环境越来越好,很多景区经常有野生动物出没,有的还成为旅游热点。
游客与野生动物互动有一定危险性,景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游客也要增强安全防护意识,尽量避免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共同维护和谐的旅游秩序。
如在张某与峨眉山管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接到张某要求峨眉山管委会赔偿其被景区野生动物峨眉藏酋猴抓伤所受损失的电话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调解,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充分释法说理,耐心细致做当事人工作,推动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及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项目十二 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规定
案例导入
成都市中国青年旅行社因“甩团”被投诉案 2017年8月,李女士及家人参加了成都市中国青年旅行社组织的“广 安——华蓥山二日游”,出团前已将总团款9240元支付给旅行社,但行至 广安时,旅行社没有为游客们安排车辆前往华蓥山,造成游客们滞留广安, 被迫中止游程。李女士及其他团友将该旅行社投诉到成都市旅游执法大队, 请问:旅行社应承担哪些责任?
一、旅游投诉的概念、特征和类别
(三)旅游投诉的类别 (1)以投诉人的数量为依据,旅游投诉可以分为单独投诉和共同投诉两类。 旅游投诉通常是单个的个体行为。《办法》第14条规定,投诉人4人以上,以 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1至3 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 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 诉人同意。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之间,横向划分各自处理旅游投诉案件的 辖区权限,即确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行政权力的地域范围。
一般来说,地域管辖以行为地作为确定管辖机关的标准。行为地是指旅游合 同签订地或者侵权、违约行为发生时行为人所处的地域空间范围。根据旅游活动 的特点及法条规定的可操作性,《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确定了三个标准: (1)合同签订地。 (2)被投诉人所在地。 (3)损害行为发生地。
四、旅游投诉管辖
(二)旅游投诉管辖的划分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之间对处理投诉案件的分工 和权限。《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 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领导下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质监所),管辖在全国 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有困难的重大投诉案件、各 类旅游质量投诉案件及重大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投诉案件。
旅游法 解读
旅游法解读答:旅游法解读一、旅游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旅游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旅游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行为,以及在境外发生的与中国旅游业相关的活动。
二、旅游者的权益和义务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主体,享有以下权益: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人格尊严权、合法权益受保护权、投诉举报权等。
同时,旅游者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维护旅游秩序等。
三、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旅游经营者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旅游经营者享有依法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等权利,但同时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保证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安全、诚信经营、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等。
四、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旅游资源是指可以用于发展旅游业的各种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
旅游法规定,应当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破坏和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旅游法也鼓励和支持发展生态旅游,推广绿色旅游消费。
五、旅游安全与保险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旅游法规定了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同时,旅游法也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购买保险,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六、旅游市场秩序与监管旅游市场秩序是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旅游法规定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措施,包括对旅游经营者的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打击等。
同时,旅游法也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作用。
七、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对于违反旅游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同时,为了解决旅游纠纷,旅游法也规定了投诉和处理机制,包括设立投诉热线、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等。
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法律解析
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法律解析(作于2012年3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军(本文系作者为《北京消费者》杂志2012年4月期刊撰写并发表的专栏文章)【案件回放】纵横10万岛礁的著名自然景观“挪威峡湾”名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单,权威旅行指南《孤独星球》和《美国国家地理》都将“挪威峡湾”航海之旅评定为“世界上最美的游船行程”。
2011年12月3日,北京消费者彭燕女士与5A级旅游机构西泽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约定,彭燕参加西泽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梦游挪威”旅行团,乘坐拥有120年历史的海达路德邮轮公司的“山妖峡湾号”邮轮,游弋在岛屿和峡湾之间,探秘挪威北极的经典旅程。
合同载明的全部旅游费用是74000元,合同附件明确约定旅游费用包含有:“……7、国际间往返机票及欧洲境内段机票;8、挪威海达路德邮轮船票。
”彭燕依约于2012年1月27日15点从首都机场出发,两次转机历经31小时航程到达挪威北极小镇。
西泽国际旅行社导游突然告知:“山妖峡湾号”邮轮发生机械故障,原订航海之旅取消了,改由海达路德邮轮公司提供两晚住宿和一张取代既定海上旅程的机票。
彭燕当时有如晴天霹雳,如果不是为了饱览“世界上最美的游船行程”,她断然不会在北半球最寒冷的我国春节期间,辞别亲友孤身赶赴北极陆野。
西泽国际旅行社导游交给彭燕后续空中旅程的电子客票,机票显示订票时间竟然是2012年1月26日。
由此可知,在彭燕乘坐1月27日15点航班离开北京之前,西泽国际旅行社就已做出了取消航海之旅、改换航空之旅的安排。
彭燕拒绝改乘飞机取代既定的海上旅程,只得独自在北极小镇滞留了五天四夜。
2012年1月31日,在面临签证过期的情形下,彭燕被迫在西泽国际旅行社提供的“保密协议”文本签了字。
该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原定邮轮班次取消,使甲方(系指彭燕)出行造成影响,乙方(系指西泽国际旅行社)深表歉意;甲方自愿放弃所有的游览项目和相关服务并且承担若干损失,乙方在甲方回国以后向其退还所缴纳团款50%即37000元;甲方应当对本事件处理的所有信息保密;甲方保证不再追究乙方任何责任等等。
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5年4月27日)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法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旅游事件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选择。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与旅游企业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以下将以一起典型的旅游事件——“游客强制购物事件”为例,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旅游团在参观某景区时,导游强制要求游客在该景区内的购物店消费,否则将对游客的行程安排进行限制。
游客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导游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随后,游客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追究导游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导游行为的合法性根据《旅游法》第37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将旅游服务合同、旅游行程单、旅游意外保险单等文件交给游客,并告知游客有关旅游服务的注意事项。
同时,《旅游法》第38条规定,导游应当遵守旅游合同约定,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
导游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为游客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强制游客购物,不仅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违反了导游的职业道德。
2. 游客权益的保护根据《旅游法》第9条规定,游客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强制购物。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在本案中,游客有权拒绝导游的强制购物要求。
若游客遭受侵权,可以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追究导游和旅行社的责任。
此外,游客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3. 旅行社的责任根据《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导游进行培训,提高导游的服务水平。
同时,《旅游法》第36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导游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导游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在本案中,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组织者,有责任对导游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若旅行社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导游强制游客购物,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3号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纠纷案由的规定有哪些
旅游纠纷案由的规定有哪些第二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随着我国经济呈现中高速发展,促进了旅游业快速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假期出外旅游,但是在旅游的过程中偶尔会出现旅游纠纷,由于大家对旅游纠纷案由的不清晰,造成该投诉该起诉的案件没有被投诉或起诉,因此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旅游纠纷案由的相关规定。
▲旅游纠纷案由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旅游服务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国内五日游。
合同约定行程包括景点游览、住宿、餐饮、交通等。
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导游在行程安排上存在多处违规行为。
张某认为旅行社违约,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构成违约?2. 旅行社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四、案件分析(一)旅行社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以下方面存在违约行为:1. 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
合同中明确约定住宿为三星级酒店,但旅行社实际安排的住宿为二星级酒店,违反了合同约定。
2. 导游在行程安排上存在违规行为。
导游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游览景点,增加购物环节,违反了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旅行社在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上均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旅行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退还旅游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旅游经营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者有权要求退还旅游费用。
”旅行社应退还张某旅游费用。
2. 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旅行社应赔偿张某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3. 赔偿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旅行社在行程安排上的违规行为,使张某在精神上受到损害,旅行社应赔偿张某精神损害。
旅游纠纷案例分析
旅游纠纷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
旅游纠纷案例不仅涉及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纠纷,还包括游客之间的纠纷,甚至涉及到与景区、酒店等旅游服务提供方的纠纷。
在处理旅游纠纷案例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商业、服务等多方面因素,以期达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起旅游纠纷案例。
某旅行社在广告宣传中承诺游客可以享受五星级酒店住宿和豪华游轮游览,但实际情况却是游客住宿的酒店条件较差,游轮服务也不符合承诺。
游客因此产生了不满情绪,要求退还部分旅游费用。
在这起案例中,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存在明显的服务不符合承诺的问题,需要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旅行社应当对其广告宣传内容进行审慎考虑,确保所承诺的服务能够得到落实,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其次,我们来看一起游客之间的纠纷案例。
在旅游过程中,由于个人习惯、行为举止等方面的不同,游客之间可能会发生矛盾和纠纷。
比如,在旅游团队中,由于一个游客的行为举止不当,导致其他游客产生不满情绪,甚至引发口角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和导游需要及时调解,避免矛盾升级,影响整个团队的旅游体验。
同时,游客也应当在旅行过程中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尊重他人,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我们来分析一起与景区、酒店等旅游服务提供方的纠纷案例。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可能会因为景区门票、酒店住宿、餐饮服务等方面出现问题,与景区、酒店等服务提供方产生纠纷。
比如,游客购买了景区门票,但在实际游览过程中发现景区内部分景点关闭,或者酒店住宿环境与宣传不符,甚至出现服务质量低下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游客有权要求服务提供方进行合理赔偿,同时服务提供方也应当对游客的合理诉求给予积极回应,以维护良好的旅游服务形象。
综上所述,旅游纠纷案例的分析需要综合考虑旅行社、游客、服务提供方等多方利益,以期找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旅游纠纷的发生往往与信息不对称、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因素有关,需要相关方共同努力,加强管理与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减少纠纷发生,实现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最高法出台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法出台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法第八章解读
旅游法第八章解读旅游法第八章解读下面是我国旅游法第八章的解读,快来看看吧。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政府设置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的规定。
【立法背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可能与旅游相关的各个环节、不同行业的经营者发生纠纷,这些不同环节、不同行业各有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旅游者往往并不清楚政府内部各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监管权限,发生纠纷时,要求其准确地向有权限的部门进行投诉,对旅游者而言很不方便,也不利于纠纷及时有效得到解决。
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有利于方便旅游者投诉,同时,适应旅游纠纷异地性、需要尽可能快速解决的特点,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条文解读】一、设置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义务建立统一的投诉受理机构,使旅游者的诉求可以通过这一机构、以尽可能简单的方式转达到各有权处理投诉的部门。
按照此要求,各级政府应当承担起统筹各部门受理有关旅游投诉的职能,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并对该机构的职能、运作等事项做出配套规定。
二、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能(一) 统一接受旅游者的投诉本条所指“受理”是指接受旅游者的投诉请求,据此,投诉受理机构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请求后,需要如实将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具体请求事项等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二)自行处理或将投诉转交各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接到旅游者投诉请求并记录在案后,旅游投诉受理机构需要按照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将投诉交有关部门进行办理。
如政府指定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构本身即具有一定的投诉处理权,如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旅游执法机构等,其接到投诉请求并确定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就应当自行处理。
(三)对投诉人的告知义务接受投诉后,不论是自己有权处理的,还是转办其他部门处理的,投诉受理机构都要将确定的处理部门或机构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投诉人。
旅游保险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旅游过程中也伴随着各种风险,如意外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等。
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保险应运而生。
本文将以一起旅游保险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旅游保险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9年7月,张先生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赴泰国曼谷的七日游。
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不幸遭遇车祸,导致腿部骨折。
事后,张先生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旅行社按照旅游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旅行社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张先生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旅游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2. 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3. 保险责任的认定;4. 免责条款的适用。
四、法律分析(一)旅游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二)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条款的内容以明确、易懂的方式向投保人说明。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签订旅游保险合同时,有义务向张先生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等。
如果旅行社未能尽到告知义务,则可能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经查,旅行社在签订旅游保险合同时,已向张先生说明了保险条款的内容,并提供了相关材料。
因此,旅行社已尽到了告知义务。
(三)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遭遇车祸导致腿部骨折,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最高法出台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最⾼法出台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全⽂)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公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9⽉13⽇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0年11⽉1⽇起施⾏。
⼆○⼀○年⼗⽉⼆⼗六⽇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的纠纷,参照适⽤本规定。
第⼆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旅游合同,在履⾏过程中发⽣纠纷,除集体以合同⼀⽅当事⼈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的同⼀原因造成旅游者⼈⾝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选择的案由进⾏审理。
第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民法院可以应当事⼈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等⽅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效的,⼈民法院应予⽀持。
民法解释在处理旅游合同纠纷中的作用——以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为例
民法解释在处理旅游合同纠纷中的作用——以孟元诉中佳旅
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为例
汤治
【期刊名称】《旅游科学》
【年(卷),期】2010(24)6
【摘要】现今旅游纠纷日益增多,而在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无法可依"的认识误区,以及回避纠纷性质,重结果轻分析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
公报>公布的"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及其判决,虽然并未引起旅游业界、法学界的太多争议,但其在旅游合同性质认定及解除权问题上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
问题和瑕疵.本文从民法解释的角度重新审视该案,并对该案判决提出较为具体的不
同意见,以呼吁业界通过解释现行民事立法,充分发挥其在解决旅游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总页数】8页(P64-71)
【作者】汤治
【作者单位】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北京,1007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90;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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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2010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填补了旅游纠纷处理的法律空白,对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引导旅游者理性维权,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本《规定》出台的初衷,是为了各级法院公平高效快捷审理旅游服务纠纷,而不是专门为旅游管理部门处理旅游投诉而设立,尽管如此,《规定》对于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协商解决旅游服务纠纷、旅游管理部门调解旅游服务纠纷同样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旅游管理部门可以《规定》的精神和原则,妥善处理旅游服务纠纷。
一、《规定》的特点我国法律对旅游合同和旅游侵权没有作专章规定。
解释的依据是合同法的原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鉴于本解释是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作出的,且带有填补空白的性质,1、综合性。
民事责任主要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解决违约责任纠纷主要依赖《合同法》,解决侵权责任纠纷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而《规定》融合了多部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把旅游服务纠纷整体纳入到一个司法解释中。
2、实用性。
《规定》中的26个法条,是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旅游服务纠纷的实际,制定出可以直接应用的法条,这些法条既可以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也适用于旅游管理部门对于旅游纠纷的调解和协商。
3、公平性。
由于旅游行业的特殊性没有被全社会接受,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旅游经营者承担着较多的民事义务,对旅游行业的发展不利。
《规定》着眼于现实,较为平等地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4、突破性。
《规定》发布实施的意义,不仅在于其具有综合性、实用性和公平性,而且对于原有法律法规规定有所突破,更为切实旅游行业的实际,对于今后建立健全旅游法律体系具有风向标的作用。
二、《规定》在旅游服务纠纷处理中应用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解读:在旅游服务纠纷中,主要包含旅游合同纠纷和旅游侵权纠纷。
旅游合同纠纷,主要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所引起的纠纷;旅游侵权纠纷,主要是指旅游经营者服务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为了行文方便,我们把旅游经营者仅仅局限于旅行社,把旅游辅助服务者称之为旅游服务供应商。
该法条囊括了旅游服务中存在的所有纠纷类型。
在旅游服务纠纷中,要么是旅游合同纠纷,要么是旅游侵权纠纷,非此即彼。
通常情况下,旅游合同纠纷占据绝大多数,如旅游者经常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导致漏游景点、擅自增加自费项目、降低服务标准等,基本属于违约纠纷范畴。
而旅游者因人身财产损害提出索赔,往往属于侵权纠纷范畴。
当然,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发生后,旅游者也可以按照《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规定,主张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的服务产品,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但旅行社漏游景点等行为,旅游者只能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不能追究旅行社的侵权责任。
在业界,旅游辅助服务者更多的被称为旅行社的服务供应商,旅游交通、旅游目的地的地接旅行社、景点、饭店、餐馆等都是服务供应商的组成部分。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不可抗力之外,旅游服务供应商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组团旅行社都将先行概括承受,组团旅行社与服务供应商之间的纠纷是否妥善处理,不影响其先行向旅游者做出赔偿。
但《规定》考虑到我国旅游经营的实际环境,将公共交通等引起的经营风险作出了适当的分摊,降低了旅行社的经营风险。
第二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在以往旅游纠纷处理中,一个经常令旅游管理部门困惑的问题就是,单位与旅行社签订并履行旅游合同后,当单位职工就服务品质向旅行社提出异议,旅行社往往以与旅游者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旅行社的观点似乎也能自圆其说,旅游管理部门有时也是颇感无奈。
按照《规定》的要求,今后不论是单位还是家庭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也不论是单位、家庭,还是旅游者个人,只要认为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旅行社不得以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旅游者的合理诉求,旅游管理部门遇到此类旅游投诉,也必须及时受理。
当然,旅游者个人投诉可以受理,仅仅是程序上的规定,是对个体旅游者投诉地位的确定,但并不必然意味着旅游者的投诉请求合乎法律规定,且旅行社一定要向旅游者作出赔偿,或者旅游管理部门一定就会支持旅游者的投诉请求。
只有旅游者的确遭受损失,且引起损失的原因在旅行社,旅游者的损失才可能得到挽回。
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解读:当旅行社违反法律规定、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致使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情况的发生,旅游者可能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旅游者提出赔偿请求后,旅行社在协商和解阶段,可以不必搞清楚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就与旅游者达成和解,而旅游管理部门则不同,必须分清旅行社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然后根据旅游者的投诉请求作出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请求,结合旅游者的损害事实,找出损害事实与旅行社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如果旅游者提出违约赔偿请求,除了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外,旅游管理部门不应当支持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旅游者提出侵权赔偿请求,旅游管理部门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以要求旅行社与旅游者就精神损害进行协商。
第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解读:旅游服务纠纷的产生,除了旅游者自身原因和第三人原因外,主要是旅行社和旅游服务供应商的服务过错或者过失造成的。
在处理旅游服务纠纷中,旅行社对于自身的过错或者过失,一般都能认同且承担责任,但对于旅游服务供应商造成的纠纷,旅行社总是以非自身过错为由,不愿意承担责任。
由于旅游管理部门对于旅游目的地的旅游服务供应商没有管辖权,不能对服务供应商采取强制措施,要求他们共同参与旅游投诉的协调工作。
因此,旅游管理部门通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组团旅行社先行承担责任,如果损失的确是由旅游服务供应商造成的,旅行社通过协商或诉讼,再向旅游服务供应商追偿。
该法条在旅游投诉协商和调解阶段,不一定有十分明显的作用,但在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传唤旅游服务供应商参加应诉,直接由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组团旅行社有较好的保护作用。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解读:在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实践中,旅行社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就是当旅游交通事故责任被认定为旅行社时,保险公司对于赔偿反应迟缓、拒绝赔偿或者不愿全额承担本该承担的医疗或者死亡赔偿等,旅行社责任赔偿难以落实,相应的旅游者很难在第一时间得到赔偿。
从这个意义上说,一旦发生较大的人身财产事故,假如保险公司消极理赔,旅行社应当动员旅游者启动司法程序,把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可以快速解决纠纷,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霸王条款”是人们对于不合理条款的通称,只要在合同条款中出现经营者单方规定、且权利义务分配不公的条款,都属于所谓的“霸王条款”范畴。
符合上述法条所包含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将认定这些规定无效。
在旅行社服务中,为了降低经营风险,旅行社有意无意地使用一些格式条款、通知或者声明,减轻旅行社的责任,如旅行社经常在旅游行程中强调,旅行社在不减少旅游景点的前提下,保留调整旅游景点游览顺序的权利;由于预订的饭店被取消,旅行社有更改住宿饭店的权利;或者航班取消,所有损失应由旅游者承担等。
这些事先声明的共同特点,就是扩大了旅行社的权利,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在出团前交给旅游者的旅游行程,就是旅游合同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只要没有发生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旅行社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照旅游行程的安排,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即使没有减少景点,只要调整了旅游顺序,旅行社的行为仍然属于违约。
旅游者要求按照行程履行合同,旅行社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旅行社此类声明,就属于“霸王条款”。
当然,不能简单地将旅行社的事先声明,统统视为“霸王条款”,不能只看程序,更应当看实体。
如果没有增加旅行社的权利,也有加重旅游者的义务,对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即使是旅行社单方给出的通知、声明,也不属于“霸王条款”的范畴。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安全保障义务是旅行社应尽的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和《旅行社条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不论在旅游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旅行社和服务供应商都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旅游服务中,旅行社首先必须确保旅游产品和服务是安全的,旅行社安排的旅游线路适合旅游者个体需求,否则一旦出现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事故,旅行社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如旅行社组织老年旅游者参加攀岩、徒步横穿沙漠等特种旅游项目,老年旅游者参加这种项目固然也存在一定责任,但首要责任是旅行社,这样的线路本身就不适合老年人,旅行社销售这样的产品,就是缺乏安全保障意识的表现。
其次,旅行社必须履行警示、告知和提示义务,再次,旅行社还必须采取相关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防止损害的扩大。